规划云

Guihuayun.com / 规划知识库与分析图工具

找到与 “不动产登记” 相关的结果 55· 知识库共收录 4,840 条

知识库搜索结果(需开通规划学社-知识星球) 仅正文

镇江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6—2030年)公示
2026-08-06 匠大

…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优化供地方式,灵活运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带方案出让等供地模式。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产权归集方式和不动产登记服务。 (3)优化规划管理 打破传统规划刚性约束,构建适配城市迭代更新的弹性管控体系,优化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调整机制。简化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建立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制度…

咸宁市引导房地产市场转型构建发展新模式若干措施印发
2026-08-04 匠大

… 支持预告登记转让。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签订转让协议后可先行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受让方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再办理正式不动产登记。 推进用地“带押过户”。加快实现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业务范围覆盖房地产用地,畅通土地二级市场流通。 规范宗地分割转让。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无法整体开…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政策与实践梳理
2026-08-04 匠大

…置和权属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三维地籍管理。 乌鲁木齐、大同、厦门和云南的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分层地价、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连通义务和建设监管。其中,乌鲁木齐明确了单建、结建地下空间的分层地价标准;厦门建立市级、重点片区和建设项目逐级传导的规划体系,并对红线外地下停车场、连通通道的…

江油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公示
2026-07-28 匠大

…和社会协同机制,按照“市级主导、部门协同”的原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详细规划编制将与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和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相衔接,并重点支撑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平急两用设施、社区生活圈和地下空间开发。 规划同时强调,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

天津市盘活存量资产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意见
2026-07-28 匠大

#存量资产# #历史遗留项目# #不动产登记# 近日,天津市印发《关于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2026版)》。文件聚焦存量建筑盘活中的现实堵点,针对部分项目已经建成,但因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改造利用和招商运营的问题,建立了一套分类处置流程。 文件的核心思路可以概括为:先判断建筑是否具有保…

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印发
2026-07-27 匠大

…:支持用地类型转换与复合利用,鼓励研发、设计、创意、办公、商业配套、租赁住房等多功能混合布局。设置5年过渡期政策(不含建设期),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暂不办理用地手续与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期满符合产业要求的按新用途完善用地手续。 民生保障与容积率激励:鼓励补齐周边社区公共服务、市政配套与公共空间短板;符合…

宁波市推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实施意见印发
2026-07-25 匠大

…"岛—海"联动开发模式,探索整体设计、整体论证、分级报批,把原本分散的用海事项打包处理。 登记环节同样有实质突破:建立"三维地籍调查+分层设权登记"的管理方式,探索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的协同机制,目标是实现"交海即交证"。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6-07-21 匠大

…期政策,不改变用地主体发展支持类新业态的,国家规定过渡期内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土地混合利用,由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正负面清单与管控要求;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管控方面,设立容积率奖励补偿机制,补齐公共短板的项目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容积率指标制约,必要附属设施的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容积率;对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项目,在保障公…

江西省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6-07-21 匠大

…持批而未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用于文旅、便民设施等民生场景。 四、全流程政策闭环,覆盖供地到登记全链条 文件从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历史遗留处置到不动产登记,建立了完整的实施保障机制。 土地供应端,鼓励带方案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元方式,降低改造主体用地成本;支持多地块整体供地或组合供应,适配更新项目的空间…

浙江省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6-07-17 匠大

…地上建构筑物实施短期利用。 短期利用可采取带年期划拨、租赁等方式,用于停车场、体育设施以及新质生产力项目。土地短期利用项目使用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和建筑应按约定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原有规划和建设许可同步失效。 这一政策为闲置土地和暂时无法实施长期开发的空间提供了过渡性利用路径,有利于降…

第 2 / 6 页,每页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