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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用地再开发# #历史遗留用地# 近日,张家口市形成《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历史遗留用地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针对长期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却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分别处理土地权属、违法处罚、既有建筑、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而言,历史手续能否形成完整闭环,直接决定项目能否真正启动。 一、历史遗留用地有严格的准入边界 《办法》适用的地块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历年变更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经纳入自然资源部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同时,土地权属必须清晰且不存在争议。 这些条件将处置对象限定在长期稳定使用、规划允许建设、权属关系明确的存量建设用地。现状调查认定、规划符合性、数据库管理和权属审查共同构成准入门槛,可以防止借历史遗留问题扩大建设用地范围。 因此,进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只是处置的基础,地块还要通过来源、用途、权属和规划等方面的核验。 二、用地时间决定手续怎么补 文件以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为时间节点,设置两类处理方式。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在查明历史使用和现状、征求相关利益人及属地部门意见、排除权属争议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报政府批准,权利人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此类用地不再落实处理、处罚措施。 198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