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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稿)
2026-07-08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2026 年 7 月 8 日,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细则立足新区管理实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全流程作出规范,是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的重要管理依据。以下为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明确法定依据与管理框架 本章明确了细则的制定基础、适用范围与保障机制。 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相关意见、武汉市控规管理规定及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 适用范围:覆盖长江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等全部管理工作。 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保障机制:控规编制、专项研究、技术审查、成果管理等经费纳入新区本级财政预算;长江新区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与细则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编制与审批:两级空间单元,规范审批全流程 本章确立了控规编制的空间层级与审批程序,是细则的核心管控基础。 两级空间单元体系:控规编制在空间上分为编制单元与管理单元两个层次。编制单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重点落实上位强制要素、分解规划指标、统筹区域空间资源,是管理单元的编制依据;管理单元是规划审批的基本单元,侧重用地精细化管控。针对重点区域可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细化风貌与空间管控要求并纳入控规成果。 编制审批程序:控规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会审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长江新区管委会审批。编制过程需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与公众意见;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 日,公示渠道覆盖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地块现场。 备案与公布:获批控规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同步纳入 “新区一张图” 平台,作为规划管理的统一底图。 三、规划变更:区分维护与修改两类,差异化设置程序 本章将控规变更划分为维护与修改两类,对应不同办理流程,兼顾规划刚性与实施灵活性。 变更启动机制:控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区职能部门、园区、街道提出申请,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研究后报管委会决策;规划主管部门也可因落实上位规划、重大战略主动启动变更。 控规维护情形与程序:维护属于局部优化完善,共包含 8 类情形,核心为不突破规划底线的微调:深化地块控制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底线;“五线” 与公益性公共设施位置变动且用地占补平衡、等级不降低;增加 “五线” 与公益设施用地、补充城市设计管控要求;设施实施导致相邻地块边界轻微调整;临时性交通市政走廊变更;规划成果校核;局部地块功能深化细化;其他法定维护情形。 维护程序为申请单位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方案,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需征求相关方意见,最终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 控规修改情形与程序:维护情形以外的变更均属于修改,因重大工程、产业项目、上位规划调整等导致规划目标、用地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开展整体修改。 修改需履行严格程序:先开展必要性专题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经管委会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方案审查后公示不少于30 日,经规委会审议后报管委会批准;重大或复杂项目需先行通过专家审查。 变更成果入库:维护方案通过审查、修改方案获批后,均同步纳入 “新区一张图” 并申请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 四、实施与管理:强化法定效力,健全监督机制 本章明确控规的法定作用与日常管理要求。 法定依据效力:控规是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开展开发建设与整治修复的法定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出让等开发活动均需符合控规要求。 规划衔接规则:编制实施性方案、专项规划涉及控规修改的,需同步提交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下位规划涉及控规修改的,需先完成控规修改程序,方可批准下位规划。 监督与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要素按专项规定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控规实施评估并上报结果;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控规档案管理,对违反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细则由长江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施行期间若上位规则发生重大调整,细则将同步修订。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6-07-06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2026 年 7 月 6 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 8 月 14 日。本次修订以营造高品质城市空间、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支持存量提质增效、壮大实体经济为目标,适配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转型要求,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 “控规”)全周期管理。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覆盖控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全环节。 总则明确,依法批准的控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需将控规编制、修改、评估等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与实施监管机制,各级主体同步强化实施监督。 一、控规编制:单元管控为基础,衔接总规融合城市设计 控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工作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以其为基本单位推进,重点衔接总规确定的单元公共服务设施、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核心管控内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地区,控规编制需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核心要求落实至控规指标体系,形成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二、控规审批:六环节闭环管理,公众参与贯穿法定流程 控规审批包含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备案、入库六大核心环节。技术审查阶段通过部门意见征求、专家论证会、业务会等形式开展;通过审查的规划草案需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公示时长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规划成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三十日内完成批后公告,同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最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数据库,为规划许可核发提供支撑。 三、控规调整:三类情形分级管控,差异化下放审批事权 细则建立 “规划修改 — 局部调整 — 技术修正” 三级调整体系,严格区分调整层级与审批权限,兼顾管控刚性与管理效率。 规划修改:针对总规重大变更、重大项目落地、控规存在明显缺陷等四类重大情形,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审批沿用控规完整法定程序。 局部调整:涵盖产业用地容积率提升至3.0-5.0(含 5.0)、农村留用地功能调整、城市更新项目内用地布局优化等十类情形。审批事权委托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备案;方案需履行专家论证、不少于三十日的批前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 技术修正:包含公益性用地调整、产业用地容积率提升不超过3.0(含 3.0)、单地块建筑指标微调、道路管线线位微调等十五类技术性调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后入库;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公示不少于三十日。 同时建立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一方规划调整需同步提出另一方调整方案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四、控规实施:设置深化条款,提升规划落地弹性 细则设置实施深化机制,在出具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无需调整控规即可开展优化,涵盖细化居住与商业用地容积率、地类细分至中类小类、确定兼容功能比例、地块拆分合并、道路与市政管线施工参数微调等七类情形。 实施深化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 “一张图” 管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不少于十日,可与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合并开展。 五、附则:明确术语界定,规范适用边界 细则对核心术语作出法定解释:公益性用地涵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等类别用地;产业用地包含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产业配套用地包含工业服务设施用地与保障房。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暨LJZ-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草案)
2026-07-02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暨 LJZ-0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草案)》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编制,2026 年 7 月公示,核心目标为服务上海 “五个中心” 建设,推进商务楼宇高质量发展,提升陆家嘴金融城功能能级与空间品质。核心要点如下: 一、目标定位 规划以 “璀璨明珠,盛世光华” 为总体愿景,明确三大提升方向:一是提升标志性空间整体性,强化东方明珠核心牵引力,巩固 “1+3”(东方明珠 + 上海中心、金茂大厦、环球金融中心)城市天际线的辨识度与凝聚力;二是提升功能能级与核心服务水平,完善文商旅体展配套设施,促进滨水空间复合一体化发展;三是优化空间格局与宜人尺度,构建连贯立体慢行网络,整体提升区域环境品质。产业层面巩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地位,聚焦总部经济、专业服务核心功能,前瞻布局金融科技、绿色经济等新兴领域。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西、北至黄浦江,东至东方路、浦东南路,南至东昌路、浦东大道,总面积约 2.4 平方公里;拓展研究范围覆盖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全域,总面积约 31.78 平方公里。 三、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 “一心、三片、多射、多点” 开放式格局:“一心” 为东方明珠周边台场空间,以明珠广场为核心打造两岸对望的城市公共活动舞台;“三片” 分别为庆典活动主导的明珠片区、商业艺术主导的商业片区、商务办公主导的商务片区,实现功能互补、形态协同;“多射、多点” 以明珠广场为核心延展多条景观视廊,强化东方明珠与上海中心、世界会客厅、外滩海关大楼等地标的空间联系,同时通过立体慢行系统缝合滨江、楼宇与轨交站点空间。 四、四大更新行动 一是商务楼宇焕新升级,单元内现状 59 栋商务楼宇中,分类推进 19 栋提质、2 栋改造、2 栋新建,推动楼宇整体迭代;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在保障远期商务功能前提下,通过楼宇功能转换探索配套居住与服务功能,通过楼宇垂直利用嵌入多元产业与生活配套;三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提升,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组建楼宇绿色联盟,推进智慧楼宇建设,策划高能级节事活动,打造世界级中央活动区;四是街区环境与基建升级,打造开放活力滨江水岸,构建陆家嘴云廊立体慢行系统,优化外滩观光隧道出入口,完善轨交连通、公交枢纽等交通与公共服务配套。 五、管控体系 同步编制普适图则与附加图则,对各地块服务配套设施规模、综合交通枢纽配置、板下空间功能与建设范围等,明确强制性与引导性管控要求,保障规划有序落地实施。

华阴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2026-06-26 华阴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近日,华阴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华阴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及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16.20平方千米。 规划依据《华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紧扣"国际山水旅游名市,与华相宜人文福地"战略定位。 文本内容涵盖规划范围、目标定位、依据与内容、底线约束、单元划定、空间结构、用地布局、道路系统等模块,核心看点包括:四条底线约束指标、15个详细规划单元划分、"两轴、三带、五核、多组团"空间结构,以及重启"拜庙上山"传统的城市空间序列优化。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华阴市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16.20平方千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面积15.97平方千米、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23平方千米。 二、目标定位 规划落实《华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紧扣"国际山水旅游名市,与华相宜人文福地"战略定位,致力打造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山水生态文化旅游名城,将中心城区建设为华山旅游服务基地、华山旅游产业重要拓展区域,以及市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三、规划依据及内容 规划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开展编制工作,重点优化细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管控要求。规划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尊重民意、服务民生,注重存量更新,落实职住平衡、紧凑开发、功能复合、智慧发展等理念,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四、底线约束 严格落实《总体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和耕地保有量,明确四项底线指标: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51万亩(1003.91公顷),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8万亩(1186.67公顷),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57万亩(381.73公顷),城镇开发边界及边界外零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43万亩(1620.23公顷)。 五、单元划定 依据《陕西省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试行),华阴市中心城区共划分15个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其中开发单元13个、保护单元2个。规划删除了中心城区不涉及的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护率等指标,严格落实道路网密度、公园绿地及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等约束性指标,保留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体育用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 优化调整后,中心城区指标体系涵盖空间底线、用地总量、人居品质、基础保障四方面,共17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2项、预期性指标5项,实现指标从《总体规划》到本《规划》及各单元的逐级传导和分解。 六、空间结构 规划在落实《总体规划》空间框架结构意图基础上,结合目标定位和功能分区,细化片区组团,强化城市南北轴线,将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为"两轴、三带、五核、多组团"。 七、用地布局 规划坚守刚性底线,实施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华阴市国际旅游城市定位,通过局部用地和路网优化调整,恢复"溯山庙之故,复龙柏之貌"的重要城市空间序列,重启"拜庙上山"的千年传统,引导旅游人流进入中心城区并停留。 至2035年,规划各类用地布局如下: 居住用地513.93公顷,占比31.72%;商业服务业用地384.81公顷,占比23.75%;交通运输用地261.15公顷,占比16.1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26.19公顷,占比13.9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9.83公顷,占比8.63%;工矿用地51.87公顷,占比3.20%;特殊用地19.30公顷,占比1.19%;公用设施用地14.37公顷,占比0.89%;留白用地3.89公顷,占比0.24%;仓储用地4.89公顷,占比0.30%。 八、道路系统结构 规划增强城区北部干路网密度,打通多处不连续路段,形成较均匀及规整的方格网形式道路系统。新增南北贯通的太华路和东西贯通的贵妃路为新的城市主干路,增加干路网密度;规划华阴北站直连西岳庙的城市次干路,引游人入城;因地制宜布局支路系统,加强支路网络建设,增加支路密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明确、完善畅通的道路网络。

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6-15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与服务水平,秦皇岛市近日发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详规的维护类型、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为全市详规动态调整提供制度依据。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详规的动态维护工作,不含风景名胜区和秦皇岛港港区作业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及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规定明确,详规动态维护分为技术修正、局部调整、规划修改三类,核心原则为: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修改总规后方可开展详规维护。 二、无需启动维护程序的合规情形 符合以下 9 类情形的,直接视为符合已批详规,可作为规划管理与审批依据: 1、同一街坊或规划条件范围内,同类用地总面积与建筑总容量不变前提下的用地范围调整; 2、同一规划条件范围内,同类用地不同地块的规划指标平衡; 3、未确定比例的混合用地,在不突破技术规定前提下明确比例; 4、单一用地性质土地兼容其他用地性质; 5、现状地块不突破原指标的提升改造、公共设施增补; 6、核提规划条件时,建筑密度、绿地率的适当调整; 7、幼儿园、社会停车场等弹性设施在街区内的位置优化; 8、经批准的绿地开口、道路交叉口渠化占用绿地; 9、公共空间内交通接驳设施、市政管线的优化调整。 三、三类动态维护的分级管控 (一)技术修正:最低层级维护,简化审批流程 技术修正指不改变单元总体要求的技术性勘误与完善,适用情形包括成果笔误修正、用地边界与权属对齐、同类用地拆分合并、经营性用地转产业 / 公益性用地、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等。 程序为: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查论证(涉及相邻权益的公示不少于 30 天)→审批通过后纳入国土空间 “一张图”,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二)局部调整:地块级调整,严格公示听证 局部调整不得改变详规单元的功能定位与整体结构,且需保障市政与公共服务设施达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划拨后,仅因上位规划变更、公共设施建设、政策调整或市政府同意的情形,方可调整用地性质与容积率。 程序区分出让前后:出让前调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出让后调整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若 5 人及以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需组织听证。调整方案需经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成果公示 30 日无异议后纳入 “一张图”。 (三)规划修改:单元级调整,最高层级管控 仅因国家 / 省 / 市重点项目、上位规划重大变更等导致单元目标定位、用地布局发生较大变化时,方可启动规划修改。 程序为:辖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资源规划部门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审查→市政府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专家与部门论证 + 30 日公示→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纳入 “一张图”。 四、成果管理与附则 所有动态维护成果均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统一管理,且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06-1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为依据,聚焦控规管理效率提升与营商环境优化,建立了“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三层级弹性管控体系,在严守公共利益与规划底线的前提下,为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赋予更大灵活性。 本次细则明确了控规弹性管控的核心边界:所有调整均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安全韧性等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单元详细规划的主导属性、发展规模与公共配套总量。管控范围覆盖广州市全域,适用于单元与地块两个层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三层级管控体系中,局部修改适用于单元内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前提是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规划单元用地面积的50%,且不改变单元主导功能、不增加总计容与住宅计容规模、不减少公益性用地与路网密度。其适用情形包括单元内地块指标统筹平衡、经营性用地转公益性用地、新增地下空间管控要求、工业区块外留用地性质优化等,审批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控规局部修改委员会审议。 控规修正作为中等幅度的弹性调整方式,大幅下放了审批权限,除历史批复衔接情形外,均可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审批。其适用场景更为广泛,涵盖按正面清单调整用地混合用途、工业用地指标优化、建筑高度不超过20%的正向调整、地下空间建设规模不超过20%的增容、交通市政设施线位与参数优化等,无需提交控规委审议,显著缩短了审批周期。 实施深化是最便捷的管控方式,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办理,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主要包括用地兼容用途调整(计容占比不超过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超配建筑面积不计容、公共服务与轨道交通设施配置便民功能、工业产业区块内弹性道路优化等,实现了规划调整与项目审批的无缝衔接。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两类可免于开展专项评估的情形,清晰界定了“用地兼容”与“用地混合”的核心区别,并配套发布了用地混合、用地兼容两份正面清单,为规划管理与项目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026-06-09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府办函〔2026〕8号

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二)六枝特区、盘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水城区、钟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当将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乡镇级详细规划宜因地制宜,可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联合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详细规划,由范围内涉及乡(镇、街道)联合编制。 第八条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严格按程序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详细规划建立“单元—地块”二级编制体系,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编制技术标准或要求。 (一)单元规划。单元规划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单元,应承接传导上位规划意图,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底线约束、功能定位、规模控制等管控要求,并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安排利用。规模原则上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地块规划。地块规划是对规划范围内单个或多个相邻地块进行空间和功能安排的基本单元,应细化落实单元规划的传导内容,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和建筑退让红线、主要出入口方向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 (三)乡镇级详细规划,可将单元和地块层级整合进行编制,在满足规划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成果内容。 第十条详细规划成果内容。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包括单元规划图纸、地块规划图纸、地块图则)、附件(包括规划说明、现状资料分析汇总、必要的研究报告、有关文件汇编等内容)和数据库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详细规划批准后30日内,对规划成果进行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 第十四条经批复后的详细规划,规划成果及编制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章  详细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替代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更新地块和项目,详细规划未明确土地和建筑空间复合利用管控要求的,按照《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兼容及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指引的内容使用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工作,可根据城市更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城乡发展需要,对特定地区开展详细规划的体检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编制、调整和审批详细规划、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等问题。 第四章  详细规划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符合本办法明确的详细规划调整类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 (一)重大修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内容突破单元规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及刚性控制线管控要求的;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原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大修改的其他情形。 (二)局部调整。对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详细规划中一般单元地块内容进行深化完善的情形;在单个单元内对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调整,调整后不突破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经市级审定的片区策划,在片区相邻单元内对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进行跨单元平衡,调整后不突破相应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 (三)技术修正。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依据国家、省政策和规范标准适配相关指标;对规划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等信息误差进行修正;对规划道路红线与实测道路红线存在误差进行微调修正;因城市更新,确需对相同性质用地进行拆分或合并的,在满足地块总规模指标不变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修正。 第二十二条重大修改的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重大修改情形的,应当组织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必要性论证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性论证结论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申请规划重大修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前后对比等。 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各方面风险的,应当开展风险性评估工作。 (二)编制重大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结论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重大修改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开展重大修改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重大修改方案编制。 (三)方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重大修改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重大修改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重大修改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重大修改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三条局部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和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局部调整情形的,指导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必要性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已供应土地的,在申请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 (二)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意见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局部调整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开展局部调整工作。 (三)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局部调整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局部调整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局部调整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专题会议讨论、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四条技术修正程序 符合技术修正情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逐级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发现确需进行技术修正的,同步开展数据审查和汇交。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涉及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时,同步进行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论证、同步编制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同步开展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一并报批,切实提高详细规划调整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除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外,涉及经营性用地(居住、商业等)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养老、教育、医疗、绿地及开敞空间、市政及交通设施)的,可优化审批流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或道路实际建设情况,导致已供应地块实测红线与已建城市道路边界和详细规划中相邻地块边界不完全吻合的,可据实优化用地红线,使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边界、相邻地块界线完全闭合。经优化后变化的土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10%,且单个边界不闭合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的,可沿用原规划设计条件,按优化后的用地红线,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留白用地深化程序。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留白用地不需明确规划用途和规模;单元详细规划留白用地应根据所在单元的功能布局和开发建设容量匹配适当的建筑规模; (二)留白用地后续可根据开发需求,适时编制地块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和控制指标,按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作为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5-07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2026年5月7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件是潮州市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全流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法规制定,替代 2021 年旧版规定,有效期 5 年。 文件明确控规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实行分级负责,湘桥区、市级特定地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饶平、潮安及属地特定地区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成果含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可编制地块开发细则。审批需经技术论证、公示 30 日、规委会审议、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 30 日内公布备案。 实施以批准控规及地块开发细则为法定依据,无规划原则上不予许可。动态管理将修改分为修编、技术修正、局部调整、细则修改四类,分类设定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同时建立数字化监督平台,保障社会监督权,明确关键名词与强制性内容边界,兼顾管控刚性与实施弹性,支撑城乡规划有序实施。 详情见PDF附件。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7月4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4日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南沙新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应当以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绿色低碳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为导向,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安全、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遵循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对各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市规划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实施情况;负责跨行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查、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实施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查、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第五条 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涉及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下同)。 (二)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 (三)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 (四)调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强度。 (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在不增加规划单元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公益性用地和路网密度,不改变规划单元主导功能、已公开出让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单元内的地块指标和布局进行深化优化。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会议对规划方案提出重大异议或审议未通过的,应当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议。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开展两次以上(含本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中对此前开展历次局部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一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审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经批准同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七条 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以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技术修正。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示反馈意见。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程序办理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公示,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一并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经批准同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跨行政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审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除外,具体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经营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居住用地(R,保障房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以及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 第十条 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可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环节合并开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内通过篇章一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
2025年7月3日 无文号

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已经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日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4〕35号)的要求,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地位与作用、适用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位与作用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是成都市详细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沿线用地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查审批等工作。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线路,应逐线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线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采用城市轨道快线系统的市域(郊)铁路和低运量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包括国家铁路、城际铁路。 三、编制内容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研究确定轨道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车站布局和线站主体结构边线,划定规划管控线;研究确定通道、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划定规划管控线。经审定的主变电站、外电通道可根据需要纳入轨道交通详细规划。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及镇村规划为依据,按线路编制带状图则,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管控附加图则纳入城市控规。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的,应同步开展用地规划调整论证,并完成相关规划调整工作。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适应轨道交通项目特点,采取刚弹结合的管控方式;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规模需求,统筹协调各类市政管线、河道和交通设施;应厘清各类权属关系,尊重权属利益,统筹布局地面附属设施;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与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应充分考虑设施布局对街道空间、慢行环境的影响,提升整体空间环境品质。 四、编审程序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编制和管理,由市政处牵头负责,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助编制。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审程序包括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核定和实施深化5类。 (一)新编程序 轨道交通线路首次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参照城市控规新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2.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3.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4.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二)局部调整程序 局部调整程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因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片区用地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对线站位方案进行调整路由、增加站点、减少站点等重大调整的,不适用于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城市控规修改情形; 2.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3.其他经认定符合局部调整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参照城市控规局部调整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三)优化程序 优化程序应符合以下原则: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突破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不突破安全、军事、保密等相关要求及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管控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优化程序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对线站位在原路段、原街区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2.对车站沿线路方向不超过相邻街区范围内进行调整的; 3.对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4.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不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5.其他经认定符合优化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程序参照城市控规优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优化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控规业务办公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四)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适用于对已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程序参照城市控规核定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1.市政处研究后能够直接核定的,提出核定意见。 2.市政处研究后无法直接核定的,交由技术支撑单位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方案。 3.市政处审定核定方案。 (五)实施深化程序 实施深化适用于在符合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轨道交通线站主体、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1.对线站主体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2.对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线站主体、附属设施可分阶段进行实施深化。 实施深化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参照城市控规实施深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方案审查。市政处对深化方案进行审查。 3.入库维护。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作为实施深化的管理平台,市政处将成果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 涉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即“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后,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优化、实施深化和核定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其中优化方案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审查并报批。“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成果均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处入库。 五、其他事项 (一)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方案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二)根据相关规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结构边线不进行公告和公布。 (三)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涉及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三岔湖区域及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等区域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城市绿线调整的,按城市绿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村规划调整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按《成都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审查阶段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有重大调整并明确需重新公告的,应重新公告。 (五)涉及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相应要求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在报送市局审查前,应依管理权限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六)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实测资料,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七)本规定中的“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本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流程图 2.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流程图 3.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流程图 4.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流程图 5.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流程图

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
2025-11-03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自然资发〔2025〕691号

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稿) 内容导读 本导则作为南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指引,内容框架如下: 一、总则 规划目标和依据:贯彻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等,提高详细规划针对性与可实施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南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编制,三大副城新城及市域其他有集中建设需求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编制原则:包括守住底线逐层传导、以人为本公服优先、优存量控增量、时空统筹弹性预留四大原则。 动态修订:明确导则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与超前性。 二、基础工作 统一底数底图:以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用地分类深度要求,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形成规范工作底图。 现状调查分析:通过现场踏勘、公众调查等方式,调查自然条件、生态本底、历史文化资源等现状,核查上位规划已批情况及规划审批、行政许可信息,附录 3 明确现状调查分析要素表。 三、控规单元、街坊、地块 分层分阶段编制要求:确立 “单元控规 - 街坊实施细则” 两级体系,明确单元控规与街坊实施细则的定位,可根据开发意图明确程度选择编制模式。 控规单元划分与规模:规定单元划分需统筹行政、空间、功能区、控制线、权属、已编单元边界,规模宜 3 平方公里(特殊区域可调整),衔接 15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 800-1000 米,3-5 万人),明确动态管理与类型(新增建设型、更新改造型、完善提升型)。 控规单元传导:要求落实总体规划 “三条控制线” 等内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 街坊划定:规模宜 25-80 公顷(特殊区域可调整),衔接 5-10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 300-500 米,1-2 万人),明确划分依据。 地块确定与编码:按用地权属、功能布局细分街坊至地块,确立 “城区(2 位英文字母)- 控规单元(2 位数字)- 街坊(2 位数字)- 地块(2 位数字)” 四级 8 位编码体系,明确编码规则与调整方式。 四、主要编制内容和技术要点 发展目标与主导功能:结合上位规划与单元基础条件确定。 发展规模:分人口规模(结合职住平衡测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暂按 40 平方米)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街坊主导功能、用地兼容等)。 土地利用规划:明确用地布局(落实 “三区三线”)、分类(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表达至中类或小类,外至大类)、土地混合使用(兼容与混合用地规则)、留白用地(正负面清单与论证要求),细化开发强度管控(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城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构建 15 分钟、5-10 分钟两级社区生活圈,明确不同类型控规单元设施配置差异,允许设施总量在单元或街坊间统筹平衡。 蓝绿系统管控:落实绿线、蓝线刚性与弹性管控要求,细化绿地系统(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分级控制)与水域规划,明确绿地建设标准与水域防洪、治理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涵盖道路系统(路网结构、等级、断面)、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常规公交、加油(气)站、新能源充电设施、静态交通、慢行系统、道路竖向,明确规划原则与技术标准。 公用设施管控:包括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综合管廊、管线综合、海绵城市规划,明确各设施现状评估、需求预测、布局与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细化历史文化保护线空间定位与管控,明确保护对象类型、级别与保护措施,提出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建议,历史风貌区需编制历史风貌控制图则或保护专章。 环境保护与城市安全:落实上位规划环保与防灾要求,明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公共安全设施布局与防灾减灾要求(消防、防洪、抗震、人防等)。 立体开发管控:包括场地竖向(地块高程与土石方平衡)、空中连廊(布局与建设限制)、地下空间(管控分区、使用功能、开发深度、安全保护)。 城市设计与管控:明确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公共中心区、交通枢纽区、山前滨水区、历史风貌区)范围与管控要素,细化不同重点地区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引导要求。 城市更新:区分一般地区与城市更新地区分类规划管控,明确更新地区控规编制重点(更新范围、开发指标、公益性设施配套),更新地区需编制下位实施性规划。 五、成果要求 单元控规成果:含法定文件(文本、控规单元图则、附加图则)与技术文件(说明书、技术图纸、技术图则、相关文件汇总),明确各文件编制深度与内容。 街坊实施细则成果:法定文件为街坊细分图则,技术文件为说明书与相关文件汇总,明确编制要求。 控规变更成果:控规修改、技术修正、局部维护的成果要求,含论证报告、图则、图纸等,明确变更程序与报告内容。 公示及批后发布文件:规定公示文件(基本信息、公示图纸)与批后发布文件的构成、格式、展板形式要求。 成果格式:明确纸质成果(幅面、装订、扉页、目录、正文、表格格式)与数据库成果(参照入库标准)要求。 六、附录 含用词说明、名词解释(控规单元、街坊、四线等 21 项术语)、现状调查分析要素表、重点地区附加图则控制要素建议表、控规单元划定方案、实施深化细化情形建议、用地用海分类制图及图例标识、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法定文件样稿(单元控规、街坊实施细则)、技术图则样稿、公示及批后发布图纸样稿、局部维护(修正)与控规调整必要性文件纲要样稿,以及编制说明。 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入库标准(印发稿) 内容导读 本标准围绕南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从多维度明确技术规范与操作要求,具体内容框架如下: 一、基础定位与适用范围 编制目的:为提高南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水平,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 “一张图” 管理目标而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南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武鸣副城区、东部新城、临空经济示范区三大副城新城及本市上述区域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与术语界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明确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50442-201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 (试行)》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注日期文件仅对应版本适用,无日期文件以最新版本(含修改版)为准。 术语和定义:界定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类、层、标识码、矢量数据、栅格数据等 10 项核心术语,均引用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确保概念统一。 三、GIS 数据核心规范 GIS 数据内容: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 GIS 数据包含空间规划信息要素。 要素分类与编码: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按大类、小类、一级类至四级类划分,分类代码为十二位数字层次码;明确基础地理、土地、其他专业的大类码,详细规划业务代码,以及基础地理要素代码引用依据,“其他” 类代码设定规则。 四、数学基础设定 地图投影与分带:采用 “高斯 - 克吕格投影”,按国家标准实行 3° 分带。 坐标系统: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五、空间数据结构要求 图层命名:规定图层名称用中文全称或关键字命名,属性表名用字母(汉语拼音首字母)命名,明确 Char、Float、Int 等字段类型含义。 图层划分:将详细规划 GIS 数据分为总体控制、控制线、用地、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绿地开敞空间 8 大类 22 个图层,明确各图层的几何特征、属性表名及约束条件(M 为必选,C 为条件必选)。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分图层细化属性数据结构,包括单元(DY)、街坊(JF)、城市 “四线”(CSSX)等 22 个图层的字段名称、字段代码、字段类型、长度、小数位数、值域、约束条件及备注,明确必填与可选字段及特殊填写规则(如无人口规模填 “0”,不设上限填 “9999”)。 GIS 数据属性值代码表:含控制类型、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类型、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界线类型、规划状态、地下空间设施类型、设施名称、设施等级、管线等级、绿地开敞空间 9 类代码表,明确各代码对应的具体类型或分类。 六、数据汇交要求 成果包内容、格式和命名要求:规定成果包含编制信息、文档、图则、图纸、相关文件汇编、附表、GIS 数据、地形图、成果报送清单 9 部分,明确各部分文件格式(如编制信息为 jpg/pdf、GIS 数据为 gdb、地形图为 cad)及命名规则。 成果包组织结构:明确成果包以文件夹形式组织,各文件存储至对应子文件夹,规定子文件夹及内部文件的层级与命名方式。 入库流程:梳理 “编制单位自检提交 - 业务主管部门移交 - 数据管理部门复查 - 上图入库 - 数据更新 - 业务部门最终审查 - 数据发布” 的完整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与要求。 其他:规定街坊实施细则、规划修改参照单元控规数据汇交要求,涉及图层修改需提交对应格式数据。 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标准(印发稿) 内容导读 本标准围绕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构建全流程审查体系,内容框架如下: 一、总则与编制依据 总则: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制定,明确标准的核心定位。 编制依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地方性法规与技术导则(如《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等 21 项依据。 二、审查要求 审查方式:采用 “初审 + 复审” 双审查模式,初审逐项审查并提意见,复审核查初审意见,确保客观性、合理性与准确性。 审查阶段:分草案阶段(15 个工作日,专家会评审前)、报批阶段(7 个工作日,专项委员会审议前)、入库阶段(7 个工作日,规划批复后上图入库前),明确各阶段审查时机、时长及核心任务,重大方案调整需重新审查。 提交材料:要求提交方案文件(含矢量文件)、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资料、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各阶段意见及回复等材料,审查单位可根据需求提出补充要求。 三、审查内容 编制程序性审查:审查项目启动批文、报审前现状调研、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公示、专项委员会审议等程序的完善性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成果包及内容完整性审查:核查成果包中文本、说明书、图则等文件是否齐全,具体成果构成是否符合《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南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入库标准》。 上位规划符合性审查:从目标定位规模、底线约束(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线性工程(公路、轨道交通等)、绿地及重要设施工程四方面,审查与上位法定规划的符合性及调整论证情况。 相关规划衔接性审查:审查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相邻已批控规的衔接一致性,未衔接或冲突需说明理由并提解决措施。 内容准确规范性审查:核查规划成果与上位规划、城市设计的一致性,内容完整性、表达深度,图示图表数据准确性,文字与图则图纸一致性,设施用地规模与布局合理性,GIS 数据规范性。 规划用途及控制指标核查:审查地块用地边界、规划指标与宗地权属及规划许可的一致性,地块指标合规性及异常指标合理性。 各方意见落实情况审查:逐条核对公众、部门、评审会、专项委员会等各阶段意见的落实与回复一致性。 四、其他与附录 其他:街坊实施细则、规划修改参照单元控规成果审查,重点审查规划用途、控制指标及公共服务、绿化、市政设施规划内容。 附录:提供技术审查报告样稿,含草案阶段、报批阶段、入库阶段审查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框架,明确各阶段审查项目概况、程序及成果包完整性、意见落实情况等核心模块的填写要求。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镇详细规划改革、赋能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5-08-29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豫自然资发〔2025〕41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深化城镇详细规划改革 赋能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豫自然资发〔2025〕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3〕5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水平,全面支撑高质量城市更新,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提升空间利用效益、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改善城市风貌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问题,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一)完善分层分类的规划编制体系。全面落实“单元+街坊”分层编制体系,准确把握单元、街坊层面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管控要求的差异,建立适应本地需要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模式,重点探索与存量空间盘活相适应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体系。单元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划分方案、已批详细规划评估成果等,分解传导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明确单元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建设规模、公益性设施等,对单元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街坊详细规划应严格落实单元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对本街坊土地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明确街坊内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指导地块实施建设。各地应依据不同单元类型加强分类管控,重点发展单元应强化核心功能产业布局、城市设计、交通组织等内容;城市更新单元应加强问题摸排、需求调查、资源梳理,明确城市更新策略,重点对城市更新改造用地进行详细引导;历史保护单元应以风貌协调性和延续性为切入点,加强整体格局保护及历史资源的活化利用。 (二)因地制宜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贯彻“人民城市”理念,围绕“一老一小一青壮”全龄友好城市建设,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配置要求,补齐养老体育、文化、停车等设施短板。依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合理分析本地养老设施、基础教育设施供需关系,进一步提高养老设施配建标准,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结合实际差异化配建基础教育设施,探索空间预留、按需配建、刚弹结合的规划管控方式,避免教育资源闲置浪费。鼓励依法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房、校舍、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托育等公益事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着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充分衔接消防、防洪排涝、抗震防灾及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及管线布局,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管控,科学设置重大危险源及线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保护城市河湖水系、湿地和水环境,打造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增强城市风险防控能力。 (四)支持创新空间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要,优先保障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空间。在保障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深化空间、人口、产业、交通一体规划,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统筹布局产业空间、居住空间和商业、公共服务等各类配套设施,实现城市组团内部的多功能配置,探索设定不同主导功能单元的产居比约束性指标,改善职住平衡。鼓励探索产业用地与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等混合开发利用模式,明确用途和比例要求。结合城市更新,推动存量低效用地、建筑功能转换,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允许居住用地向产业用地合理转换并适当简化程序。鼓励在低效工业用地、老旧厂区等区域植入创意、研发等新业态,以点带面盘活存量土地,激发片区发展活力。 (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塑造。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和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资源,保护和延续街区的空间肌理和风貌特色,加强场所塑造和景观设计,增强街区活力。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量不宜过高、过大,应与其体量、风貌相协调。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以功能复合、密度适中、高低错落、蓝绿交织为目标,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商务区、交通枢纽区、滨水临山地区等核心功能区域同步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天际线、第五立面的引导,结合低空经济发展,与城市空域管制相衔接,科学划定高度分区,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合理布局标志性建筑和重要开敞空间,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的天际线和清晰有序的高点俯瞰景观。 (六)推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强化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七)支持探索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编制。各地应结合事权,衔接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管理需要,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方式。线性市政交通工程等可通过编制线性设施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符合相关要求和特定情形而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有相应管理需求且完成用地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参照街坊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城镇详细规划。鼓励各地探索编制支撑土地、矿产、林草等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组合供应的资源门类、边界范围、主要规划用途和相应管控要求,支撑资产组合供应。 二、适应城市更新需要,促进规划土地政策深度融合 (八)结合调查和体检评估夯实工作基础。城镇详细规划编制要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为基础,立足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以规划体检评估为抓手找准空间治理问题和治理短板,明确规划策略。对于更新区域,要加强存量资源资产调查,摸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产业、公共空间、安全韧性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各主体的核心需求和愿景,识别城市功能、生活品质、职住关系、设施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形成资源、需求、问题三张清单,为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奠定基础。 (九)强化规划、策划、资产配置一体推进。各地要发挥好城镇详细规划的实施性政策工具作用,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活动中的各方权益。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双向反馈,在统筹社区基层需求、产业发展趋势、现状用地权属、社会投资意向、投入产出收益等基础上,综合考虑预估土地价格、征收补偿安置成本、土地收益、奖励政策等经济测算内容,合理指导详细规划用地布局、指标设定和设施配套,推动城镇详细规划兼顾政策落实和共商共谋。 (十)倡导土地混合利用和功能合理转换。结合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存量用地及建筑用途转换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在依法依规、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用途转换,将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可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管理,无需调整详细规划;涉及其他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或新增土地混合利用要求的,可适当简化规划调整程序,着力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十一)因地制宜增强规划管控适应性。在满足安全底线要求、不破坏片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进行适度优化。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地方性规划技术标准,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区位、类型的详细规划编制需求,激发市场活力。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因现状建筑密度较高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在充分论证、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正向优化原则对建筑退距、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进行优化。支持保障民生和公益贡献,对于增加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三、严格依法依规,规范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十二)严肃城镇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肃规划权威性,在各项开发建设活动中履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要摒弃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理解和惯性做法,进一步修正管理逻辑,优化或重塑管理流程,严格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镇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不得以会议纪要、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设计、策划或实施方案等代替城镇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坚决遏制城市无序扩张,不符合规定情形或未履行规定程序前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规编制实施城镇详细规划,不得以违规审批或未审批的城镇详细规划为依据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供应和核发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历史已批复的城镇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应继续实施。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审批的城镇建设用地,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后,方可编制实施城镇详细规划。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细缝等情形所在区域,可在城镇详细规划中统筹规划,但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若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后方可使用。 (十四)优化详细规划审批调整程序。适应存量时代需求,以实现分层、分类精细化和动态化管控为目标,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等,依法优化城镇详细规划审批、调整程序。新编街坊详细规划符合已经依法公示并批准的单元详细规划的,可不再进行公示。各地可将详细规划调整细化为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等情形,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和调整程序。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可合理简化流程,提升规划管理效率。 (十五)加快推进城镇详细规划上图入库。各地要依据《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入库要求(试行)》,加快推进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新编或修编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在批复后30日内完成数据库建设,已批复或经评估继续沿用的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成果入库。入库的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后续将作为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及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把质量,确保入库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十六)加强城镇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近期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重点建设任务、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等,加快城镇近期重点发展地区、城市更新地区、重要管控节点的详细规划编制,做好计划安排。各地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果完整性、内容合规性、规范符合性的把关,保证图件、文本、数据库的一致性,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对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等纳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各地在城镇详细规划管理中总结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青海省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024年9月3日 无文号

关于征求《青海省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详细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落实作用,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青海省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9月9日前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联系电话:0971-6104318 传真:0971-6253407 电子邮箱:ghj6104318@163.com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7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邮编810000 附件:青海省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9月3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年8月13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4〕336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顺应近期产业升级、住宅发展、民生保障等新形势,发挥各区规划资源部门主动性,提高上海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的质量与效能,进一步支撑上海稳增长、促发展,按照《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用〔2023〕370号)、《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切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保障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更好助力上海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强化总规引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干到底。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追求城市空间卓越品质。三是坚持面向实施,促进项目精准落地。四是坚持管理底线,加强相关论证工作。 二、工作定位与分工 按照依规划审批项目、“先调后办”原则,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定位是对详细规划中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其成果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规划实施深化由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委办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上报的规划数据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图则备案入库)。 三、细化政策适用范围 1.以下情形应当调整相应层次的规划,不适宜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处置:一是镇总规、单元规划等规划修编对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地块边界、建筑高度等控制要素有调整,但相应的详细规划未完成修正的;二是市政设施、河道蓝线等相关专项规划对地块用地边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调整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三是规划实施深化不符合战略预留区等控制要求的。 2.规划地块存在违法用地的,应先进行违法用地处置,再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 四、优化政策操作细则 3.土地出让前,取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住宅套数的控制要求,且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土地出让后,因平面布局、日照等原因,住宅套数在5%幅度以内调整的,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可在项目审批阶段予以落实。 4.在地块内新增非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调整情形,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可结合土地出让前评估,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土地意见书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5.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在小类之间转换,以及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幅度较大的,在开展规划实施深化过程中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论证,加强政府管理,健全公众参与渠道,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6.一类、二类、三类住宅用地调整为四类住宅用地(社会租赁房)的,应确保原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不变,公建配套不减少,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论证,加强政府管理,健全公众参与渠道,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7.依据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结论,分类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重点支持A(鼓励支持)、B(保留提升)类用地权利人按规划实施存量提容、新增用地等空间策略落地,引导C(观察整改)类用地权利人实施盘活更新,原则上不支持D(整治退出)类用地权利人实施改扩建等存量提容、新增用地。 具体如下:对A、B类用地可直接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对C、D类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处置路径: 一是按收储收回,重新供地处置。区局、派出机构需提供有关土地收储、收回或征收补偿的证明材料,即提供项目土地储备立项、土地储备规划土地意见书、土地储备批文、土地与房屋灭失文件等四个文件之一的,可开展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其中涉及需先对原规划地块拆分、合并再进行收储、出让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认定产业准入,地块范围内原低效企业土地储备手续同步办理,且后续开发方式符合绩效评估原则的,在提供区产业部门、街镇、土地储备部门意见征询单后,可开展实施深化。 二是需要引入第三方主体盘活处置,应征得区级规划资源和产业部门同意后,再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 8.产业项目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实施“工业上楼”的,应谨慎对待,加强审核,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内容,防止出现工业房地产。布局在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以及国家公告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工业用地,经市级产业部门认定为市级“智造空间”项目的,在符合总体规划,且满足黄浦江沿岸、苏州河沿岸、历史风貌区、机场、崇明生态岛、佘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特定地区限高要求前提下,对于容积率不超过3.0的,可按照实施深化程序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交通影响、能源、环境影响、水资源等进行专题研究,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9.规划用地性质为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研发、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地块,规划动态为保留的,可适用《管理规定》中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相应条款,不受“保留用地的适用情形”限制。 10.有关市政交通工程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规范相关条件、要件审查 11.深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加强项目前期情况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产业项目要深入了解生产内容和落地可行性,了解其生产特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产业地块短时间内反复拆分或合并地块,重复调整容积率和高度,并会同区产业部门跟踪规划实施深化后的项目落地实施等情况。 12.审慎研判地块拆分、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原因及影响。原则上不得因房屋、土地无法按期完成征收,通过规划实施深化拆分地块,以及调整为公共绿地、广场用地等。征收确有困难的,应由区政府、派出机构明确征收完成时间后方可开展规划实施深化。拆分后地块需单独建设的,应保证最小基地面积与用地条件;无法单独建设的,拆分地块应符合扩大用地相关规定,并供应给同一主体,避免形成边角地、夹心地,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矛盾。 六、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 13.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和派出机构应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深化规定开展工作,规范履行部门意见征询、图则更新公示、专家以及部门评审等程序,认真、细致核对申报材料与成果内容,提高规划实施深化管理水平。 14.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同,市局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的指导,市、区联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规划实施深化工作效率。 15.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座谈、研讨、走访等方式,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下街镇,加强为民为企服务。同时,加强规划资源系统人员培训,加强作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29日 无文号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3〕402 号),指导和规范昆明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为提高《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方式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新浪微博。 二、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9日。 三、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联系电话: 0871-63100636 (二)电子邮箱: ydyxxghc@163.com (三)邮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楼5楼,邮政编码:650500 注:本次成果为阶段成果,所有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公布成果为准。 附件: 《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
2024年6月6日 无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详细规划体系 (一)推进详细规划全域统筹全要素管控。推动详细规划从“关注建设用地”向“全要素统筹协调”转变、从“控制型规划”向“治理型规划”转变;落实全要素管控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管控指标;综合分析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尊重各类权属利益,厘清资源资产关系。 (二)推进详细规划“编-审-施-评”闭环管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健全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统一基础要素底板,按成都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编制;构建分级分类的审批机制,推动开展技术审查;完善实施指引,明确实施深化程序;建立评估机制,充分有效应用评估结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建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平台。 (三)推动详细规划服务公园城市空间治理。详细规划要立足强功能、补短板,推动形成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以及安全韧性、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体系;充分借助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空间品质,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完善由详细规划图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按需编制的文本三部分构成的成果表达。 二、详细规划类型和单元划分 (一)详细规划类型。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镇控规),其中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所在镇(街道)、《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原则上编制城市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按需编制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 (二)详规单元及划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以下简称详规单元),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要传导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并加强与专项规划衔接。市域范围内应统筹划定详规单元,其中城市和镇详规单元应充分衔接公共服务片区单元,综合考虑社区生活圈各类设施系统配置、行政管理边界、地理空间分隔和土地权属完整性进行划定;村详规单元原则上与村级片区保持一致;特别地区详规单元依据功能导向、管理范围、自然地理特征等进行划定,其中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单独划定详规单元。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全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详细规划成果汇交要求和数据建库标准,以及城市控规管理操作规程、优化和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以及镇政府具体负责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建立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依照相关程序将详细规划编制和体检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控规管理 城市控规分为大纲单元控规和基本单元控规(对应现有控规)两个层级。其中,大纲单元原则上与详规单元保持一致,一个大纲单元可包含多个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原则上应在大纲单元内实现全覆盖。 (一)编制要求 1大纲单元控规是基本单元控规编制和实施深化的依据,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深化城市系统性研究,强化城市战略性传导。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要求,对各类设施的数量和规模重点管控,制定重大设施空间布局指引;严格传导总体规划“六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界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地质灾害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资源管控线)、落实城市“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及其管控要求;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要求,制定地类管控正负面清单,细化规划分区主导功能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管控住宅、商业建设总量。 2基本单元控规是设置地块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应严格落实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原则上不得改变;按照全要素规划管控要求,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地下空间利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实现用途管制全覆盖;依据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确定规划控制指标。重点地区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形态管控附加图则,并按程序纳入基本单元控规。 (二)修改程序 城市控规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1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涉及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的; 3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 其中,“12+1”区域控规修改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局部调整和优化程序 在符合大纲单元控规主导功能、核心管控内容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基本单元控规可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局部调整和优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局部调整是对规划区域的部分功能、非大纲管控用地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的调整。 其中,“12+1”区域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成果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2优化是以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实施为导向,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要求进行的调整,优化范围应符合基本单元控规优化适用清单。 其中,“12+1”区域的优化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的优化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此外,“8+2”区域的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镇控规管理 镇控规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确定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规模,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规模较小镇的控规可与镇总体规划结合编制,其中镇区规模不足1平方公里,在镇总体规划中编制内容深度已达到详细规划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镇控规。镇控规可参照城市基本单元控规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工作。 六、村规划管理 村规划应严格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按照全域全要素的要求统筹考虑全域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控制指标、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其编制应符合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办法。 七、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局部技术性核定和实施深化方式,对部分规划指标和信息等进行动态维护。其中,核定是对已批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以及控规管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实施深化是对详细规划中部分指标和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核定、实施深化的范围应符合动态维护适用清单。核定和实施深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 八、实施评估 按定期评估与主动评估相结合原则,开展城市控规评估工作。其中,定期评估是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主动评估应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适时围绕重大战略或规划实施开展评估。镇控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可根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周期。 九、实施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健全详细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区(市)县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公告公布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备案。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不得安排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对违反详细规划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大熊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内的特别地区,参照城市控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和镇区范围内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可纳入控规编制,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可纳入村规划或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宜衔接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要求。 (三)详细规划编制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内容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涉及“邻避”效应的敏感类项目须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四)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并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其中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采用“成都市地铁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五)本通知中的“12+1”区域包含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六)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对详细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意见(鲁自然资字〔2024〕72号)
2024年6月19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意见 鲁自然资字〔2024〕72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区域(以城镇开发边界为主体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村庄规划及特殊区域详细规划3种类型。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设区的市编制的分区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全面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并严格实施监督,高效配置空间资源、优化空间功能布局、提升空间功能价值,为城乡高质量发展塑造新优势、创造新空间、激发新活力、释放新动能。 (二)严格落实上位规划传导要求。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各行业、各领域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海洋、历史文化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保障规划实施传导,适应国土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强化与空间类专项规划衔接。加强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殡葬、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能源、通信、消防、人防、应急避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绿地与开敞空间、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衔接,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的空间需求,落实相关管控内容,优化各类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保障公众利益。 (四)夯实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基础。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细化落实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做好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空间保障。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炼油厂、核电站、加油加气站等重大危险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走廊等线性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并提出规划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确保重要蓄滞洪区内建设用地只减不增。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加强竖向设计,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以及城市超标降水滞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能力。新城区规划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和防灾减灾、市政公用设施,打造韧性安全的城市。 (五)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是传导落实总体规划要求,开展详细规划分级分类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衔接总体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通的原则,基于各级行政管理界线,统筹考虑自然地理界限、主干道路与权属边界、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边界以及空间要素整体性、规划功能完整性、各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范围等因素,分城镇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三种类型科学划定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二、全面推进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六)深入开展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地已形成完整成果、经组织编制机关审查或经专家评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梳理总结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指导开发建设中的实施效果、问题和短板,围绕底线管控、功能布局、安全韧性、民生保障、空间品质、重大项目保障等方面,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洪涝调蓄空间、天然雨洪通道等,明确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延续内容与优化建议,夯实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基础。评估成果作为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继续适用或修编的重要依据。 (七)分层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级编制,各地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以1个或多个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其中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10平方千米左右,县(市)中心城区、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街区层面以5-10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规模宜控制在0.3-1平方千米。单元、街区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划定,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统筹性,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深化、优化、细化用地布局,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分区以及人口、用地、建筑面积等总量指标;明确城市、区(县)、街道(乡镇)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相应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公用和防灾减灾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指标;合理划分街区,对5-10分钟社区生活圈级别的各类设施作出空间布局安排,将单元规划内容分解传导至街区,指导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2025年底前,城镇区域基本实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 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实施性,可结合发展建设需求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确定用地布局与用地性质,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泊位等管控指标,注重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并对非独立占地设施配建等内容作出规划指引。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亟需建设的项目,可先行编制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全域做到地类深度,镇区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八)差异化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分为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城乡融合、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存续发展、战略留白等单元类型,各地应依据不同单元类型的空间属性差异化编制。 重点开发单元要强化单元统筹,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单元要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挖潜存量资源,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补齐设施配套、绿地和公共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城乡融合单元要尊重城乡发展规律,注重开发与保护的平衡,落实村庄的近远期发展需求,并对农用地、未利用地一并作出规划安排;生态单元和历史文化保护单元要注重风貌的协调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建立风貌管控体系,细化保护和利用措施;存续发展单元应以构建完善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注重配套设施增补和品质提升;战略留白单元在明确使用用途后,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九)做好弹性管控与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资源资产权益、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适度设置混合用地,明确各类用地的兼容用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联合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主导属性不变更、设施服务水平不降低、公园绿地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有优化、空间品质有提升的前提下,可遵循总量平衡原则,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街区与街区之间,对相关控制内容进行调整优化。鼓励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探索运用线位(实虚线)、点位、指标、条文等管控方式,满足精细化管理要求。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执行通则、实施细则或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使用与调整优化。 三、有序开展乡村区域村庄规划编制 (十)加快实现乡村区域通则式管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普适的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规划管理通则,提出村庄建设边界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明确农房建设、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准入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以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区域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十一)精准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即村庄单元)应结合乡村生活圈为基础划分,不突破乡镇行政管理界线,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各地应在村庄单元底线约束、规模控制、设施配套等传导内容和本地区乡村区域规划管理通则的基础上,对重点发展、特色保护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尊重群众意愿、按需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指导村庄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提倡村庄规划成果简易化表达,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经济性、实效性、适用性。 四、积极探索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 (十二)明确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类型和内容。各地应结合事权,衔接特定区域管理、特定政策管控等要求,保持特定功能完整性,科学划定海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国有农(林)场、大型区域性交通枢纽场站(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机场、港口)等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遵循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通过分区准入、约束性指标、通则式管控、项目清单、建设方案等形式进行规划管控,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用地用海布局,对用地用海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用地用海报批、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按照《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依法依规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可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要求,参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五、强化详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促进规划与土地政策深度融合。详细规划编制要以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为基础,立足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以城市体检评估为抓手找准空间治理问题和治理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规划措施。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强化对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平急结合设施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的支撑,乡村区域村庄规划要注重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相结合,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 (十五)强化详细规划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推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方案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十六)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组织编制机关和受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强化保密管理。详细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健全详细规划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推进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多渠道、全流程的公众参与和多元共治,进一步提高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十七)逐级汇交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将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成果纳入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经评估后继续沿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及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完成数据库建设,及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附件: 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 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 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附件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docx 附件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doc 附件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ocx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6月18日 无文号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传导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正、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接受其行政职能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建设安排、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高新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统筹协调;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六条  为适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相关建设活动需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建设用地,可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草案编制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并同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必要时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经公示、审查及修改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优化调整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除自治区级以上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外,以下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已出让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兼容比例、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调整申请。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的除外,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原审批机关审议。 (三)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 (五)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同步开展。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调整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可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三类。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面积占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50%及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重大修改: (一)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二)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超出单个规划街区,或调整导致单个规划街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超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般修改: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原审批机关,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草案。 (二)申请主体将规划修改草案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规划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未超出单个规划街区,且调整未突破该街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容积率、未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局部调整: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局部调整草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申请主体将局部调整草案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成果。 (四)经批准的规划局部调整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修正相关内容后,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无需进行规划修改。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效证明材料,在不超出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落实原规划条件。 (二)对文本、说明书、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与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三)因建设现状、地形图版本和比例精度等信息误差需要更正。 (四)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道路线形调整等,在不涉及地块数量改变、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周边权属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进行调整。 (五)位于同一规划街区范围的地块,在不改变该街区内整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将土地权利人、权利性质相同的相邻地块合并使用。 (六)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对公共绿地、地块禁止开口、建筑退距、地下建筑红线、地下空间等进行调整。 (七)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道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道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八)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 (九)依据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修正相关指标。 (十)根据新版用地分类标准修改旧版用地分类表述。 (十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市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或修改专项规划时,如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随专项规划成果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DB15/T 3495—2024)
2024年6月14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DB15/T 3495—2024 本文件规定了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划程序、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旗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乡、苏木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集镇可参照本文件编制详细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开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DB15/T 3494—2024)
2024年6月14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开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DB15/T 3494—2024 本文件规定了开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划程序、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主导型开发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类型的开发区可参照本文件编制详细规划。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5月27日 无文号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74775264@qq.com,邮件主题注明“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4月8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4〕1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基本规定,结合《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陆域特殊管控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3年版)》《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补充导则(试行)》等规范,根据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规划分类原则上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具体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详见附录1)。 (一)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均细分至二级类。 (二)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城中村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细分至二级类;教育用地细分至三级类;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 (四)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集体发展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商业用地中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细分至三级类,其他的细分至二级类。 (五)工矿用地。采矿用地、盐田细分至二级类,工业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六)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细分至二级类,物流仓储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七)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八)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其他土地,细分至二级类。 (九)留白用地、陆地水域、其他海域,细分至一级类。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现状分类原则上细分至最高级类。 详细规划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时,较《指南》新增地类按照以下原则备案: (一)城中村用地(0705)、城中村住宅用地(070501)、城中村配套设施用地(070502)按照居住用地(07)备案。 (二)集体发展用地(0905)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09)备案。 (三)工业研发用地(100104)按照工业用地(1001)备案。 位于市级以上政府(含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经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软件研发用地,土地用途归为科研用地(0802)。 会展中心用地土地用途按照文化专项规划落实,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1),未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一个地块内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地上土地用途的用地(不含地下空间),且任一地上土地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小于70%的混合用地,在地块指标表中,用地代码与用地性质以对应用地之间采用“+”连接表示(顺序按照用途占比从大到小排列),备注需标明具体混合的用途类型和比例;在规划图纸中,用地按占比最大的土地用途表达,增加混合用地的图块标注(示例详见附录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2024年4月2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的相关要求,指导各地按照统一标准完成详细规划入库工作,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印发《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2月7日 无文号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 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晋自然资办发〔2022〕23号)、《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第一次修订)》(晋自然资发〔2023〕4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8号)、《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和吕梁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编尽编原则,立足地区自然地理格局和资源禀赋,科学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打造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美丽村庄,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规划层级 详细规划工作包括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和详细规划编制两部分内容。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传导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包括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三、目标任务 (一)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求全域覆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按照统一分类、统一编码要求划定全域覆盖、边界闭合、上下贯穿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有效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容的传导。 (二)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已编:自然资源局于2021–2023年共编制19个实用性村庄规划,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复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时再进行修改完善入库备案。 待编:剩余未编制村庄规划具体结合用地需求(已上规委会项目、政府储备项目、卫片执法项目、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项目等)确定实际采购的数量和时间;结合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统筹推进。 (三)编制中心城区详细规划 鉴于新旧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开发边界、坐标体系、底图、控制指标、编制依据等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吕梁市2023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需重新编制中心城区详细规划。 (四)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 根据政府划转职能的文件精神,详细规划及规划许可均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和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等多部门参与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国土空间编制领导组为基础,不再另行出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发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指导、论证评审、规划备案等。 杏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详细规划采购及论证评审、规划报批、规划备案等。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辖区内会议、村级审议、规划报批、公告公示等。 (二)落实经费保障 我市辖区内共有166个行政村、32个社区。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求全域覆盖,除已编制的21个行政村村庄规划,剩余145个行政村未编制。市政府保障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详细规划后期结合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编制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与计费标准(按个或按面积计费)。 (三)提升工作质量 按照相关文件和指南要求,组织准备、调研分析、规划论证、村级审议、公开公告等程序,扎实开展编制工作;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复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时进行修改完善入库备案。

关于印发《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4号)
2024年2月29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9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印发 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等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技术修正: (一)关于成果勘误 1.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需修正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修正的。 (二)关于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 1.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对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河道保护蓝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等设施线位的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3.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4.在不改变用地总建筑面积和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前提下,增加各类用地中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面积;或在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保持规划面积基本不变,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地的用地边界、位置等弹性控制内容的。 (三)关于地块拆分、合并 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四)关于土地使用性质 1.依据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性质从大类或中类细化为中类或小类,以及在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的前提下,用地性质从中类或小类调整为大类或中类的;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将规划用地性质由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或调整为周边产业用地配套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以及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性质之间的互换; 3.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4.为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不改变用地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优化调整的。 (五)关于规划控制指标 1.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2. 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容积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5%,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10%,以及在地块整体建筑高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建筑高度进行优化的; 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优化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 4.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工业、仓储及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下限和上限的,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上限为2.0、高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为3.0,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上限为2.8。 (六)关于交通市政设施 1.对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的修正; 2.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调整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形式,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等; 3.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城市支路,增加地面连通道、空中连廊、地下连通道、隧道、跨河桥梁的。结合地块增加设置轨道交通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 (七)关于专项规划成果纳入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涉及详细规划调整,以及经论证,对地块内具体建设行为提出细化要求,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详细规划修改要求并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纳入详细规划时,可以按技术修正执行。 (八)其他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 第五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建筑高度调整突破风景名胜区、规划景观特色意图区、机场及军事设施等特殊管控区域要求的,以及对已出让地块的规划进行调整的,不得纳入详细规划技术修正范围。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全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工作,对各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报送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的动态维护工作。 各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审查论证、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工作。 第七条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向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详细规划图则技术修正的申请,附送技术修正方案; (二)审查论证,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论证,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修改完善方案; (三)方案审批,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技术修正方案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按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及相关专项规划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动态维护,经审批同意的技术修正规划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开展动态维护工作,纳入全市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4号)
2024年2月25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4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5日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附属在其他用地上但实际需独立占地,具体用地范围在建筑设计阶段根据地块整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公交首末站(S41)。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有条件的项目可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下限要求。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影响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但未确定建筑面积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已核发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七条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调整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设施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设施使用功能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 第八条 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有机场净空限制及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场净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 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因用地限制确需对具体指标作特殊规定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专家会研究论证后,可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具体指标。专家会的成员应从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名单中遴选。 第九条 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条件前提下,合建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居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地块内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11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委政法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各类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对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专项评估事项再次进行了统筹梳理,针对加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工作提出了优化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增详细规划专项评估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提出须在详细规划阶段开展专项评估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专项评估事项。市相关部门提出确需在详细规划阶段新增专项评估事项的,应对设立该专项评估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深入论证,在充分听取“两代表一委员”、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基层群众等各方意见,并书面征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后实施。 二、多路径提供技术支撑,减少现有评估事项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须核查广州市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衔接好《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等文件,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对应措施涉及空间管控内容的应一并纳入详细规划。 (二)工业产业区块核查与调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须核查工业产业区块情况,涉及调整工业产业区块的,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8号),可以单独编制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也可以作为专章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三)市政基础设施专章。详细规划编制应加强与相关市政专项规划、行业标准的衔接,对竖向、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消防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详细规划的技术深度和要求进行编制,对市政设施容量进行预测和承载力分析,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规模、用地界址等,作为专章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上述三个事项不再列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事项。 三、加强重大项目决策把关,衔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类涉及拆迁安置的城市更新项目,资源开发利用的园区、片区开发项目及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垃圾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医院、养老院及其他邻避设施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在开展前期工作、开展项目位置选位(选线或选点)、编制或调整专项规划、启动项目立项等阶段即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项目在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可行性,评估结论作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的依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查、征询意见公示等阶段发现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平安办)、属地政府、申请单位反映相关情况。 四、优化保留事项的评估要求,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一)环境影响评价。五年内已依法按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仅属于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或技术修正的,可延用已有评价成果。规划管理单元或片区进行规划调整时,调整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如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或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或属于正向影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仅分析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划的相符性。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在单元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地块详细规划不突破单元详细规划层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的,无需重复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规划调整内容不涉及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法定保护对象的,经现场调查未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等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如实填写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核查表,在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中重点阐述现场调查情况。 (三)交通影响评估。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编制专项规划或已开展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且符合既有规划要求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结论,仅在成果中提供专项主要结论和必要的分析说明。对属于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或属于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且不增加建设量、不减少交通设施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单独开展评估,仅在规划成果中提供专项主要结论和必要的分析说明。 (四)城市树木保护专章。储备用地详细规划调整项目,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区政府承诺在用地出让前完成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评估工作,并将相关保护要求纳入“用地清单”。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应对项目范围的在册古树名木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成果中落实相关保护要求。 (五)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单一地块涉及内部指标申请调整或修正详细规划的,不再单独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如所属片区前期已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的,可参照评估结论执行;如所属片区前期未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询水务部门意见,区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该地块的海绵城市(洪涝安全)建设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于现状大部分已建成的片区,仅对规划管理单元内的部分地块的指标进行统筹优化,且属于对洪涝安全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相关要求按照前文执行。 优化后上述评估事项的实施指引详见本通知附件。 五、加强评估工作管理,严控专项评估成本 (一)加强指导服务。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对基层和企业的服务工作。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开展的专项评估事项,最大限度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降低专项评估成本,凡可以免于开展或简化评估,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代替解决的情形,按照“能免尽免,能简尽简,能代尽代”的思路办理。 (二)加强审查落实。各评估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实施对评估结论的审查、审定工作,除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外,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向第三方送审。审查过程中须召开有关评审会、论证会的,应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不得要求申请单位代为组织,代为指定参会专家,代为支付相关会议费用。审查结论应当清晰准确,明确反馈同意、附修改意见的同意、不同意,并附原因与修改意见。 (三)加强协调督导。各区、相关单位、市场主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反馈,也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做好意见收集和研判工作,会同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及时对详细规划专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优化完善。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及所附的旧版《广州市详细规划专项评估指引》不再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详细规划专项评估指引(2024年1月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1日

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9月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茂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日 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茂名市市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县(市)可参照执行。“三旧”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制体系】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管控、分类调整、动态维护”的制度,分为“控规单元、地块”两个层级,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分层管控、动态平衡。 “控规单元”应确定单元主导功能、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图则)”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依据控规单元的管控要求,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兼容性、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线、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开发等内容。 第四条 【法定地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经费应当按照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单元划定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控规单元以主次干路、自然边界围合划定,应避免单元划定不合理导致后续控规调整产生的负面效应。单元面积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主的生活区,建成区单元面积以0.3-1平方公里为宜,新区单元面积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对于以物流仓储、工业用地为主导的产业区,单元面积以3-6平方公里为宜。 第九条 【留白用地】发展意图暂不清晰的地块,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留白处理。留白用地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严守规划底线、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为前提。留白用地负面清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分期、分批地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的来源有: (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茂名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经市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的领导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编制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以确定其特殊控制标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三条 【草案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征求规划控制区所在地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由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审查意见并校核与相关部门的专业规划衔接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同时在规划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众对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五条 【成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并附部门、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批后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备案与归档】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应包括现状调研资料、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文件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第三方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诚信名单。第三方审查工作规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成果入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入库和维护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条 【修改类型】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分别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控规修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一)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的; (三)调整范围占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50%以上,或总面积在 100公顷以上; (四)因政府土地储备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有重大调整的; (五)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局部调整】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用地性质调整 1.公益性用地: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的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工业、仓储中类用地之间的正向调整;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 3.居住用地: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将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将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4.混合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出让或划拨前,不增加居住用地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兼容比例的调整。 (二)开发强度调整 1.公益性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设施承载力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控制线内容积率不超过3.0(其中“工改M1”容积率可放宽至不超过3.5)、线外不超过2.5的调整;(注:工改M1为M1及以下的工业用地改为M1) 3.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前,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4.0的调整; 4.建设指标:在满足《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和超高层奖励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三)用地布局调整 1.地块置换:土地出让前,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不增加居住人口及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水平与面积和可实施性且满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位置的置换; 2.边界微调: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地块边界的微调; 3.设施位置调整: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除“邻避型、厌恶型设施”以外的附设设施位置; 4.留白用地转为确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将留白用地确定为公益性设施用地。 (四)规划控制线调整 道路调整:增加规划道路;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竖向等;在满足片区交通组织要求和交通承载力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需要合并地块,取消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修正】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一)依许可修正:公益性用地依据已批规划许可修正相关指标; (二)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调整 :在不影响系统功能、不改变规划控制线等级和走向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调整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 第二十四条 【调整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遵循“保障公益设施、支持产业发展、平衡建设总量”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不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住宅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控规修编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应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必要性论证,以公示方式征求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不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并征求规划区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建议,确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调整草案通过审查后,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三)控规局部调整草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控规局部调整草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调整成果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正建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规技术修正方案;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征求规划区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规技术修正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反馈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执行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简易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程序: (一)突破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如不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安全等规划要求; (二)涉及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及建设总量,如突破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增加等要求; (三)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如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内容; (四)涉及降低设施服务水平的。如涉及降低设施(道路、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服务水平和实施性的情形; (五)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 (六)涉及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应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录一: 一、“公益性用地”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可以建设的具体设施;“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二、“邻避型、厌恶型设施”指公共厕所、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火葬殡仪等有一定危险性与污染性、容易引发的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52号)
2023年9月16日 无文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工作通知如下。本通知所称详细规划均指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 一、任务目标 (一)分步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是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要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性专题研究和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按照上级工作部署,逐步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二)完善详细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上级详细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需要,制定契合本地特色的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和编制审批操作规程,适应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二、基本要求 (一)部门协作,统筹衔接,强化民生保障空间治理。详细规划要与各部门专项规划和空间利用需求充分协调,将教育、文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体育健身、交通、绿化、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需求融入详细规划,补齐城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协调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促进设施共享。完善慢行系统和社区公共休闲空间布局,提升生态、安全和数字化等新型基础设施配置水平。建立部门协调对接机制和对接标准,涉及城镇空间利用的职能部门,要及时、规范地提出与详细规划衔接的空间利用需求。 (二)编管协同,分层管控,促进分级事权管理提效。城市中心城区要结合编制责任和管理事权,形成城镇单元(片区)和街区两个层级的详细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体系。片区详细规划要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衔接各类专项规划的重点管控内容,划定控制单元,确定建设总量的刚性限制、城市重要控制线及其管控要求,落实发展底线和公共利益,明确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配置,提出片区层面的城市风貌特色与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规则等。街区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条件的直接依据,要落实片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管控要求,确定街区地块划分和功能布局,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限高、绿地率等指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要求,设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细化地块建筑风貌管控规则等。县城、镇两个层级的详细规划可按实际需要合并编制。 (三)“刚弹”结合,分类管制,实现规划与规则科学匹配。详细规划编制要强化刚性,赋予弹性,提高适应性,促进强制图则、管理规则和引导导则的分类运用。各层级的详细规划成果应区分刚性约束、弹性调节和指引导向,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重点研究各类管制方法在传导总体规划管控要求、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控等领域的运用。详细规划应依据各地段的空间属性,对扩张型、存量型、更新型、生态型、保护型等空间类型提出不同的编制重点,构建精细化城市治理体系,实现城镇开发边界内全域全要素的差异化管控。 三、工作重点 (一)注重专题研究。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握城市建设规律,坚持建设“人民城市”要求和空间治理导向,做好系列专题研究。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相应的专题研究要充分发挥规划编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等技术单位的作用,加强学术交流,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推动存量空间的内涵式、绿色化发展,强化增量空间的单元统筹,促进产城融合。整体优化城镇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空间结构。 (二)做好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从合规性、支撑性、适应性、实施性等角度出发,开展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重点评估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能否与部门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能否支撑城市更新和近期城市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能否契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城市安全韧性、城市设计新理念等需要;技术体系和管控规则能否满足规划实施的实际需要等。 (三)加强城市设计运用。加快编制主城区外各区县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深入研究空间特色和空间秩序框架,明确开放空间与设施品质提升措施,保障公共服务,改善城市功能,结合不同片区功能提出建筑体量、界面、风格、色彩、天际线等要素设计原则,通过精细化设计手段,打造高品质城市空间。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保护区、开敞空间、商业商务中心区、重要的山前和滨水开发与建设地段)宜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再编制详细规划。 (四)促进详细规划信息化建设。详细规划编制要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升级,强化与有关信息系统的功能衔接,有序推进详细规划数字化公开和数据共享,服务于部门和基层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调查。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既要尊重权籍权益,又要保障公共利益。详细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详细规划的基础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成果报告并报编制部门。 (二)扩大公众参与。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要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面向部门、企业和群众的全过程、多场景意见征集体系,畅通规划意见沟通反馈渠道,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处置制度。 (三)实现详细规划体系平稳过渡。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进度,统筹协调各级、各层次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安排。过渡期要执行好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衔接,保持规划连续性。必要时采取急用先编等措施,做好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规划保障,提高规划服务效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168号)
2023年8月28日 无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科学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特殊区域详细规划3种类型。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城市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的理念,结合行政事权边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划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将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编制单元,作为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结合实际确定编制内容和深度。 (一)分级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可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级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应考虑与街道行政区划的衔接,街区划分应考虑与社区(行政村)行政区划的衔接。单元层级详细规划要承接传导总体规划管控要求,明确空间管控通则;街区层级详细规划遵循单元规划管控要求,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作为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合并编制。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可结合城中村分布、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一般应以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为编制单元,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修订版)》执行。 (三)因需编制特殊区域详细规划。对不能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特殊区域,可划分为风景名胜区单元、社区单元、农(林)场单元、农业产业单元、葡萄酒产业单元、生态功能单元等单元类型,特殊区域详细规划应严格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四)合理编制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详细规划。对确需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应兼顾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不同空间管控要求和规划编制要求,实事求是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把握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要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所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分区管控等要求。要对既有详细规划进行实施评估,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或难以满足发展需求的,应进行调整修编。 (二)强化与专项规划衔接。加强与教育、交通、市政、医疗、民政、养老、文化、体育、应急、消防、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平衡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用地保障,协调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矛盾,落实相关管控内容,优化各类公共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保障公众利益。 (三)提升国土空间安全韧性。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重大工作部署,细化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管控要求,完善城乡防灾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做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空间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生命线工程等要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已经探明的地震断裂带;城市内部要细化落实重要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等安全系统管控线,适度提高生命线工程的冗余度;要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及其他必要管控线,确定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布局。村庄规划编制要充分研究评估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等风险隐患,居民点以及学校、村委会、卫生所等重要民生设施布局要避让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隐患区域,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和措施,明确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确定相应设施建设标准,引导补齐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短板,引导乡村安全发展。 (四)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的开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以补定占”原则同步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明确补充耕地位置和规模。要结合城市更新,融合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兼顾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土地混合开发,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要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三、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特殊区域详细规划可结合行政事权,由实际行政管理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特殊区域详细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详细规划报审材料中应附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区分详细规划修编与技术修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编应按照新编规划程序进行。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或地块细分或合并使用对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可对详细规划成果进行技术修正,具体操作认定程序和规则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三)改进详细规划编制方法。重点地区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建议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鼓励利用大数据、“实景三维”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详细规划编制水平。 (四)及时逐级汇交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详细规划数据库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新审批的详细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并整合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在30日内逐级汇交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继续沿用的详细规划成果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完成数据库建设,并逐级汇交至自然资源厅。 四、建立详细规划弹性管理机制 (一)加强用地混合利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中设置混合产业用地,综合考虑空间合理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提出混合用地功能引导要求,明确混合用地主导用途及兼容用途类型,并根据主导用途科学确定经济技术指标。推动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倡导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沿山滨水等地区加强用地混合。功能用途相互干扰、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一般不得混合。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的弹性平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街区层面强制性内容,满足社区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和建设要求前提下,可对具体地块规划内容进行弹性平衡,不视为修改规划,弹性平衡后规划各项指标需在街区层面保持不变。规划弹性平衡应严格限定在以下情形:在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用地边界的调整;非独立占地配套设施位置调整;支路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小前提下,位置的适当调整;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之间性质调整。 (三)强化村庄规划弹性引导。村庄规划在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村庄建设边界和规划强制性内容,满足城乡社区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和建设要求等前提下,对以下内容的调整不视为修改规划:在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非线性公共设施、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用地边界的调整;乡村道路位置的适当局部调整。因国家和自治区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实施,不涉及村庄建设边界调整,需要增加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的,适用于村庄规划弹性管理。 (四)严格规范详细规划弹性管理。设区的市应建立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制度,规范有关程序,明确管控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弹性管理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详细规划弹性管控情况应逐级报自然资源厅备案。详细规划“留白”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留白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2〕56号)执行。 五、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详细规划实施。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方案等非法定规划或方式替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二)严格详细规划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推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要健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做好规划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全过程。 (三)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管控。严控村庄建设用地增量,防止村庄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各县(市、区)要对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管控,建立台账严格管理,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台账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 六、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 各市县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经费保障,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基础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结合“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治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和评估修编,有序扩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要加强详细规划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年7月7日 无文号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控方法,进一步加强控规的“刚性”和“钢性”管理,改革创新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开展我市试点研究的基础上,市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试用过程中如有改进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规划资源局详规处(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本册) 2.《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图纸示例 2023年7月7日         附件: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doc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pdf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编制指南(试行)》图纸示例.pdf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23〕167号)
2023年7月15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资规划函〔2023〕16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抓好《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落实,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详细规划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及审查审批工作,为推动城乡开发建设,推进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行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 二、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可以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风景名胜区、村庄规划等分区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可以结合居住、工业、大型教育科研、商业中心、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不同类别,结合地理边界单独或组合编制。对有成片开发要求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的地区,有新建、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应当先行编制。要结合实际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功能布局,严格控制增量空间的开发。详细规划要体现地域文化、地方特点和优势,防止“千城一面”。 三、认真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及动态维护调整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针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存在矛盾、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和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不合理、近期规划的建设项目无法落地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力争10月底前完成评估及动态维护调整工作。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要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规划矢量数据库同步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严格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要严格遵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建设方案、城市设计、工程设计、城市更新方案等替代详细规划作出规划许可,切实做到无规划不建设。 五、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要制定工作计划,紧盯工作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于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工作。要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5日

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2号)
2023年4月10日 无文号

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发展理念和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和《关于加快报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新时期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完善“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充分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到规划编制全覆盖;在详细规划中,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规”),做到“控规”编制全覆盖,“村规”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应编尽编,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科学划分规划编制单元。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州、县(市、区、行委)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合理制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划。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拟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划,区分不同单元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其中纳入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应与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完成编制报批工作;一个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明确2023-2025年的时序安排,其中涉及重点开发地区、近期重大建设项目等的规划应纳入2023年编制计划,于2023年底前完成编制报批工作。 3.同步完成规划数据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按照成熟一个汇交一个的要求,于30日内将数据按编制单元不同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二)详细规划 1.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是控规方面,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城镇规模大小以及发展需求确定详细规划单元的划分,明确一般单元以及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历史保护、战略留白等特殊单元划分方式。二是村庄规划方面,要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单元。控规编制单元划定工作要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省自然资源厅。 2.合理制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各市县要充分识别规划编制单元的主要问题,区分紧迫程度,拟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其中涉及重点开发地区、近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控规”,应纳入2023年编制计划;有试点安排的“村规”,按照试点要求安排规划时序;其他地区“控规”和“村规”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本范围明确2023-2025年详细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 3.同步完成规划数据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各市县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按照成熟一个汇交一个的要求,于30日内将数据按编制单元不同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保障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提升城乡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选择具备较强实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团队,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我厅将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行委)和乡镇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地区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联系人制度,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本市州级所辖各县(市、区、行委)工作联系人报送至我厅,并于2023年7月底前和11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附件: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pdf 2.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批联系人表.docx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
2023年3月2日 无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变更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相衔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现状及土地权益,体现地下空间、净空等管控要求,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规定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民生优先、严守底线。以建设宜居宜业、安全韧性、健康协调的城市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严格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应当坚持多规合一、全域管控。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的深度融合。统筹建设空间和非建设空间,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集中建设地区的国土空间全覆盖。应当坚持活力开放、创新发展。聚焦城市转型期的新理念与新要求,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统筹能力,加强文化传承、生态引领以及风貌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第七条  构建“分层编制、分区差异化管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管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增加单元层面规划,单元层面对上强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落实,对下强调刚性公益性设施底线、开发容量等管控。地块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管控。 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明确各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重点,实施差异化、协同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和成果要求,以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根据区域重要性、空间形态对城市空间的影响程度划定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加强与城市设计的衔接,对重点地区实施精细化管控。根据新建地区和更新地区建设主体的差异,明确不同区域规划侧重点。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功能区的管控要求,明晰保护和开发内容。 第八条  坚持统筹实施,贯彻事权对应理念,切实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协调多方治理力量,合理匹配空间资源与时序路径,切实提升规划的有效性, 实现共编、共治与共享。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长沙县重要片区(包括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星沙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黄花镇、黄兴镇、安沙镇等,下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片区外长沙县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片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浏阳市、宁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该市中心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述范围以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长沙市辖区及长沙县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审批前应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长沙县(重要片区以外)、浏阳市、宁乡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浏阳金阳新城、宁乡金洲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报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上述范围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园区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方式告知公众。批准后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纳入“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公布的同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及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入库。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长沙市辖区及长沙县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根据变更涉及的内容可分为三类:勘误、局部技术修正、修改。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一般适用于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出图表达错误或信息误差等进行的技术性更正,包括以下几类: (一)控制指标、道路线形及竖向、市政管线等信息不全或出现表达错误的情形。 (二)因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变化导致的用地转换发生误差的情形。 (三)用地红线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微调的情形。 (四)因道路线形规划修改、“四增两减”(指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开发强度)等原因致使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减少的,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对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作相应更正的情形。 (五)由于比例精度不同形成的误差。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技术修正是指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且不增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局部技术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涉及公益性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邻避型设施除外,下同)的修正,符合以下情形的: 1.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2.在确保各类用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 3.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公益性用地的控制指标进行修正。 4.公益性用地在确保用地规模、配建标准、服务水平不降低且设施位置在满足合理服务半径前提下进行调整。 5.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支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支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6.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主次干路网结构不变、主要控制点坐标不变、主次干路路网密度不降低、道路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主次干路道路线形、主要控制点标高进行修正。 (二)对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已作出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不一致进行修正,符合以下情形的: 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的整体平衡项目、商住混合用地住改商项目、容积率奖励项目,满足项目获得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时同期的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指标进行修正。 2.由同一权属单位所属的相邻的商业与居住用地,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相邻地块权益,同时不改变商业与居住用地地块净用地面积与建设容量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调整商业与居住用地之间地块线。 3.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前已作出规划行政许可或规划审批的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不一致,且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不具备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情形。 (三)在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满足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历史保护区、城市灰线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进行修正(不包括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用地的修改)。 (四)用地出让前,在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零星用地进行整合、置换,以及相邻地块边界规整或进行地块分割。 (五)根据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六)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的情形。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化管理的情形。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违背规划条件,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途等与规划条件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技术修正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勘误、局部技术修正以外的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均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包括局部修改和整体修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改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局部修改启动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申请原则上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权属单位提出,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规划修改理由与修改意图等内容在网上和现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规划修改。其中涉及已出让用地的修改,原则上应先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园区土规委会充分研究规划修改必要性,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2.除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受理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修改申请,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二)局部修改编制审查 1.编制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方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土地权属情况、现状建筑、上层次规划要求等进行核实说明,对用地周边城市配套设施承载力、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城市景观及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等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措施,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编制应确保论证内容真实、准确,各项规划指标可以实施,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审查。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代替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 3.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在网上和现场公示不少于30日,按规定需要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对于公示和听证中收集到的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提出处理建议一并上报。 (三)局部修改审批 完成前期相关审查工作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城乡规划重大调整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按程序上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整体修改,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需求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后确需启动整体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同意后启动规划整体修改。相关编制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二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 长沙县(重要片区以外)、浏阳市、宁乡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随规划成果一并报批。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具体地块规划条件,可根据国家、省、市标准与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具体地块的管控指标与设施配建要求、出入口方向等进行深化、优化与补充。 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的管理,应当符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并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变更信息、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管理与日常监管工作,并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变更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同时需满足《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涉及湖南湘江新区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要求,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成果标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2023年3月2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在“三区三线”划定后,应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并结合实际依法在既有规划类型未覆盖地区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二、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要按照城市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的理念,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系统协同,作为深化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基础。各地可根据新城建设、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需求和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绿色发展等要求,因地制宜划分不同单元类型,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控方法。 三、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要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的体检评估,通过综合分析资源资产条件和经济社会关系,准确把握地区优势特点,找准空间治理问题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方向,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四、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推动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围绕建设“人民城市”要求,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以常住人口为基础,针对后疫情时代实际服务人口的全面发展需求,因地制宜优化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空间结构,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均衡性、可达性和便利性。要补齐就近就业和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完善慢行系统和社区公共休闲空间布局,提升生态、安全和数字化等新型基础设施配置水平。要融合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统筹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要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五、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要根据人口和城乡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以规划单元统筹增量空间功能布局、整体优化空间结构,促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和区域一体协调发展,避免增量空间无序、低效。要严格控制增量空间的开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以补定占”原则同步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明确补充耕地位置和规模。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但要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 六、强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支撑。重点地区编制详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建议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的需要,鼓励地方按照“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和安全韧性的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新城建设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日照、间距等地方性规划标准,体现地域文化、地方特点和优势,防止“千城一面”。要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七、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探索建立详细规划成果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执业规范。要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并结合“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治理的需要,及时启动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提出深化改革意见和建议,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3月23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207号)
2023年3月15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2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发展理念和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5号)要求,加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传导协同,指导和规范新时期详细规划优化工作,有序推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纳入全省“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促进实现规划业务在政务信息平台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的工作要求,以“详细规划单元”为抓手,通过系统评估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科学划分详细规划单元,分类型、分地域、分阶段推进详细规划优化,强化详细规划数据整合,规范和加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发展。 二、 主要任务 (一)系统评估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开展已编控规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符合性评估,对控规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专项规划的符合性进行评估;(2)支撑性评估,对控规与已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近中远期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撑性进行评估;(3)适应性评估,对控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安全韧性、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城市设计等新理念新要求的适应性进行评估;(4)实施性评估,对控规道路衔接、地块衔接、设施落地等可实施性进行评估。2023年7月底前完成,评估的有关结论要吸纳到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二)科学划分详细规划单元。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指南(试行)》(附件2)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分出全域覆盖、无缝衔接、分类管控、统一赋码的详细规划单元,作为已编控规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与动态监测等的基本范围。各市县结合城市规模大小以及发展需求确定详细规划单元的划分,明确一般单元以及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历史保护、战略留白等特殊单元划分方式。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则,确定单元编码。有条件的市县,可同步划分城镇开发边界外农业农村单元与生态单元。其中,农业农村单元适用于以农业生产、乡村建设为主的地区,由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组合划定;生态单元适用于以生态功能为主的地区,结合自然保护地范围、行政村边界、陆海一体化区域、重点海域等划定。2023年7月底前完成。 (三)合理制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系统评估已编控规的基础上,识别单元的主要问题,区分紧迫程度,拟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本范围明确2023-2025年详细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其中重点开发地区、近期建设地区等试点地区的规划新编或修编项目应纳入2023年编制计划。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分层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本单位,先行开展重点开发地区、近期建设地区等试点地区的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工作,完成中心城区、近期建设地区详细规划全覆盖,城中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存量低效用地集中地区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各市县在2023年12月底前要力争完成一批试点地区规划编制工作。 (五)整合与汇交市县详细规划“一张图”数据。根据《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标准及汇交清单(试行)》(另发)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开展并完成试点地区新编与修编详细规划数据整合,成熟一个汇交一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六)保障高质量发展空间需求。发挥好详细规划对土地整备的引领作用,结合详细规划优化工作有序推进“找地、整地”行动;根据城市重点功能片区布局、重大项目选址等,重点识别连片可用的建设用地,完善项目策划生成和落地实施机制,做好统筹规划布局,支撑高质量发展空间需求。 三、工作保障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改进详细规划管理作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选择具备较强实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团队,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我厅将选取重点示范区加强指导、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制定培训计划,并对所辖县区相关工作成果负责。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要求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底前将本市(含县)工作联系人报送至省厅,并于2023年7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附件: 1.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 2.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指南(试行) 3.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2023〕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详细规划作用和内容类型 (一)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各地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 (二)强化对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探索建立承上启下、上下联动的反馈机制,向下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向上反馈详细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保障规划实施传导和适应城市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可结合建设需求和区域一体、绿色发展、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要求,探索城乡融合、农业、生态、陆海统筹等其他不同类型详细规划的划分和编制方法。 二、合理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四)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市县范围内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穿的原则,充分考虑与空间治理主体的对应关系,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 (五)城镇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街道(乡镇)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统筹考虑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范围、规划分区、自然地理界线、基础设施廊道、成片开发等因素,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单元范围。设区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重点风貌地区和县(市)中心城区宜为1—2平方千米,各地可结合单元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单元规模。 (六)其他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乡村地区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作为规划编制单元,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编制详细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地区宜保持乡镇单元的完整性。陆海统筹地区应结合海岸带规划统筹划定。生态地区单元划分应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应结合管控范围和要求划定编制单元。鼓励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单元划分方法。 三、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 (七)做好现行详细规划评估。对现行详细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符合性,现行详细规划的空间结构、城市控制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实施性,重点项目保障情况等支撑性进行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发展需求的继续沿用;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满足发展需求的,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和时序安排,有序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八)存量空间要突出补齐短板、提升品质。存量空间要坚持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依据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空间资源,优化功能布局,统筹推进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更新改造,补齐就近就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合理确定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九)增量空间要突出优化布局、提升能级。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坚持集约高效,防止粗放扩张。根据建设项目和城镇发展实际需要,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充分考虑绿色、智能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重点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 (十)分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宜将编制单元细分为街区,按单元、街区两个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层级详细规划要实现全覆盖,统筹确定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等分区,指导街区层级规划编制。街区层级详细规划结合近期建设安排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在不突破单元层级建筑总规模,绿地与开敞空间、公益性设施用地总规模等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细化用地布局,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管控要求。 (十一)推进品质城市规划建设。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布局理念,优化路网结构,合理组织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社区生活圈和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实际服务人口特征和需要,适度集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生活品质。统筹安排各类公用设施及城市安全设施,重点补齐城中村、老旧小区、老城区等更新区域的防灾应急设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城市安全。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十二)探索建立规划指标流量池管理模式。综合土地、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研究单元综合承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单元间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引导指标在时间上有序释放、在空间上精准投放,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预留空间。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不进行城镇化改造的村庄居民点,规划编制应结合近远期发展,兼顾村民现实诉求和城镇未来发展需要。 四、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编制 (十三)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编制村庄规划,不盲目推进全覆盖。已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可对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评估,没有矛盾冲突的,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沿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目前暂无需求、无条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可将批准的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通则管控要求,作为建设活动依据。位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结合实际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编制,也可编制村庄规划。 (十四)高质量编制片区村庄规划。鼓励各地在已有村庄规划工作基础上,选择产业、地域、交通、文化相近的几个行政村,聚焦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兴,编制片区村庄规划,优化片区各类规划用地布局,促进片区一体化发展。各地要加快推进片区村庄规划试点编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十五)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审批。为保障乡村建设发展需要,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已衔接落实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村庄规划,可先行审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等地区,以及省级片区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应优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五、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十六)做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详细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图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对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十七)规范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编制。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需要,已纳入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以及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内街区层级深度编制详细规划。 (十八)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管控方式。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生态地区、陆海统筹地区详细规划不同类型、不同深度的管控方式。鼓励各地对非开发建设为主的地区,分类制定通则式管控规则,农业地区明确农业正面清单和允许建设行为,生态地区明确生态负面清单。 六、强化详细规划的支撑保障 (十九)强化详细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期研究。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因素,深化规划单元及街区层面体检评估,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详细规划前期研究,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指标,将总量管控指标和用地布局分解至各单元,明确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以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的规模、布局,形成单元分解方案,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二十)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作用。深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挖掘地域特色,优化城镇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空间形态等要求,并将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引导详细规划从二维向三维转变。加强对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沿山滨水、历史风貌保护等重点风貌地区的管控,通过对空间肌理、街巷界面、建筑高度等的精细化设计,打造特色开敞空间,提高城镇空间品质。 (二十一)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衔接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交通、公用设施、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城市更新、住房保障、地下空间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设施用地的空间需求,将专项规划的主要空间利用和管控要求,在不同层级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详细规划工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探索建立详细规划成果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执业制度。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二十三)提升详细规划管理水平。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修改制度,加强规划评估和实施管理。加快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探索基于行政管理单元的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治理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体现本地实际和特色。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紧密衔接,加快“十四五”重点项目用地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经依法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可根据经批准的用地用海布局和规模、规划用途,编制审批详细规划。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相关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靳海峰,电话:66771511 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苗润涛,电话:66772126/2130(传真) 附件: 1.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pdf 2.河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引(试行).pdf 3.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9日

高平市高铁新区概念规划及起步区详细规划
2023年11月17日 无文号

高平市高铁新区规划重磅发布 高平市高铁新区规划涵盖概念规划与起步区详细规划。规划期限至 2035 年,近期至 2025 年。其规划范围分两个层次,规划协调区 17.6 平方公里、核心起步区 3.9 平方公里,相应人口规模分别为 8 万和 3.6 万人,定位为山西省城市生态示范样板等。规划适用于核心起步区建设管理及协调区建设指引,明确了用地和人口规模等关键指标。 规划建设全方位管控与特色塑造 在规划建设管控上,通过城市四线控制各类用地边界,实施单元管理按“单元 - 街坊 - 地块”层级管控开发容量。城市特色风貌方面,塑造滨水、绿化等特色空间,打造四个风貌分区并管控天际线。生态网络构建“一带、三心、四廊”结构,有三级公园体系,水系按不同防洪标准优化改造,全面提升新区品质与生态环境。 社区、交通与基础设施协同发展 全龄友好社区依要素划分生活圈与居住社区,配置三级公服和商业设施。交通构建“三纵七横”路网、规划 10 条公交线及慢行系统。基础设施涵盖能源、水、通信、环卫等系统建设,安全保障包括抗震、防洪等措施,为高铁新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2023年11月16日 无文号

《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和《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云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传导协同,指导和规范云南省详细规划的编审和实施,提高工作效能,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经厅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3〕1号)
2023年10月7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3〕1号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江莹,联系电话:0551-62553105。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安徽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pdf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资规详规〔2023〕439号)
2023年10月24日 无文号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资规详规〔2023〕439号 各科室、分局及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2023年5月9日局务会议及2023年10月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 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 号)、《海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三把钥匙”协同监督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琼自然资函〔2022〕1597 号)和《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园区)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独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审批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调整原则)控规调整应遵循重点统筹、规范调整, 公益优先、功能优先,数字赋能、动态监管,支持发展、促进实施等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报批。功能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调整分类 第五条(调整要求与分类)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符合《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中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等相关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两类。对规划成果表达错误和信息误差进行勘误等属于技术修正。 第六条(不予调整情形)除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外,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经依法出让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经营性用地未满两年的; (二)侵占规划城镇公园绿地(用地代码为 1401)建设非公共服务设施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和在公园绿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改变的前提进行腾挪的情形除外),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的; (五)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调整)控规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 (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的,或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 (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 (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六)属于第九条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一般调整) 控规一般调整为除控规重大调整外的其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 (二)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三)在符合功能相容、环保要求及不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四)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确需调整规划用地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的; (五)在满足人防、消防以及机动车位等要求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等规划条件的; (六)属于第九条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简化控制详细规划调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技术修正) 技术修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 (二)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 因控规修编时,信息收集缺漏等原因造成规划指标、规划许可、权属证书不一致,可在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前提下,根据有效的证书(土地权属材料或规划许可)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指标;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可结合权属修正规划地块边界;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实施对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及对道路竖向、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等进行微调; (四)为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修正或完善相关规划指标。 第三章 控规调整程序 第十条(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控规调整包括申请办理和主动优化两种情形,其中申请办理控规调整的主体应为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已供土地使用权人等;主动优化为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进行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权限受理调整业务。 第十一条(重大调整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内容初步审查,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编制论证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进行启动前公示、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下达启动批复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二)根据原审批机关意见编制修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三)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一般调整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对调整内容进行审查,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合并编制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二)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技术修正程序)技术修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提出申请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主动提出纠正,提交更正说明报告,视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    (二)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进行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公示征询意见后,形成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公布和备案)控规调整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对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进行盖章验收;验收成果及时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并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数据及相关资料汇交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确保底图实时更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定期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备。 第十五条(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管理规定的设计单位编制,成果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入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与区位、上位规划要求、调整理由、调整内容、技术可行性分析等。调整论证报告应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征求部门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涉及道路线位、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档案管理,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函件、论证报告、专家、部门意见和公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批前公告、批后公布、批准文件等。 第十八条(三把钥匙)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时,启用“三把钥匙”协同监管功能,实现规划调整过程全留痕。市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分管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市长、江东新区管理局分管副市长及高新区分管副市长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长)和省测绘局分管领导作为三把钥匙的持有人。“三把钥匙”实施细则参照海口市各片区(含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三把钥匙”协同监督系统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调整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单元规划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用地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村庄建设发展方案的,其成果按程序批复后,纳入控规入库更新。 第二十三条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按“一事一议”和相应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对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抄送:各开发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印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年01月03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我省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2022年9月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一)控规是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二、加强控规的编制组织 (二)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和管理范围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可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或修改控规,已经批复的控规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可以继续实施,有冲突的应进行修改;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区域,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同步开展控规编制或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确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后控规可以尽快完成编制审批。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后,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尽快开展完成控规编制和审批,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做到控规全覆盖,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中拟开展各类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控规,其他暂无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内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不得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五)各设区市、县(市)应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改进控规编制方法 (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多规合一”的要求,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控规,不得以旅游规划、园区规划、景区规划等代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控规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七)控规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安全底线、历史文化保护、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结构性绿地等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八)各设区市、县(市)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控规作为开发建设的依据。 (九)分层级明确管控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要素、线性基础设施、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规模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片区及控规单元,并按层级合理制定管控要求,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规编制导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 (十)编制控规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同步建设规划数据库,未建设规划数据库的控规不得报批。 (十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控规编制导则及数据库标准,各设区市、县(市)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控规和开展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可在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化细化。 四、规范控规审批程序 (十二)各设区市、县(市)应建立和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报请审议控规前,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议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控规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经批准后的控规及其规划数据库应当在批复实施后30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并做好与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监督的依据。尚未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编制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四)严格修改程序,提高修改效率。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及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可依法依规制订控规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和正向维护的具体情形,简化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因现状资料精度不够、基础资料勘误、道路等线性工程实施导致地块边界微调等控规技术修正的,可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五、强化控规实施监管 (十五)各设区市、县(市)要落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十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规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改造方案、园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或方案替代控规,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 (十七)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控规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控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控规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控规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完善规划编制的“黑榜”制度。 (十九)国家或自治区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9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7月29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各地要制定既有控规维护计划,按照最新用地分类标准和国家关于详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逐步将既有控规更新维护到位。 (二)有序新编控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尚无法定控规覆盖的区域,要及时组织开展控规编制工作,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城市中心区、城市更新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近期建设区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三)明确过渡期控规编制依据。位于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属城市近期重点开发区域或“十四五”期间有明确项目安排的区域,支持开展控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建设的依据。过渡期开展编制的控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完善方案,且必须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纳入的控规无效,不得实施。 三、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式 (四)改进控规编制单元划定。在延续原有控规编制方法基础上,为避免控规编制范围重叠,保障控规编制科学性,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格局、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作为开展控规编制与管理的基本单元。可以一个或者多个单元合并编制控规。 (五)改进控规编制基础工作。要利用好自然资源基础数据的优势,用好“三调”成果,结合地形图、地籍权属数据、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和供应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各方面数据,精准制作控规现状底图。 (六)改进控规信息化工作。要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控规编制技术指南、成果数据标准,统一控规成果形式,同步开展控规数据库建设。各地要将批复后的控规纳入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要在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及县(市)的控规建库工作,并在线接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七)改进控规城市设计引导和管控作用。要充分运用城市设计方法,从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建筑体量风格、建筑高度、色彩风貌等各方面,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管控的引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市设计附加图则管控机制,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控规编制、融入规划实施管理中,切实提高控规在城市建设管理、打造“高颜值城市”中的空间引导作用。 (八)改进控规对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统筹方式。要充分衔接教育、文化、养老托幼、环境卫生、交通、应急、体育、人防、消防、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规,发挥控规的统筹协调和用地保障作用,消除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矛盾,优化各类公共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积极保障公众利益。 四、切实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 (九)依法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控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控规编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审查,确保控规编制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编制完成的控规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十)严守控规底线。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不得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控规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要严格落实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控制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违反“五线”做出规划许可。 (十一)规划条件不得违反控规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条件的出具必须符合控规,违反控规出具的规划条件无效。点状布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可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也可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五、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机制 (十二)科学建立控规维护机制。控规一经批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控规动态维护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对控规进行评估、调整和维护。控规的调整维护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十三)规范控规调整修改工作。控规单元修编和局部地块调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为进一步提高控规修改的工作效率,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进一步缩短各阶段专家论证、部门征集意见的时间。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或地块细分或合并使用对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可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修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操作认定程序和规则。 (十四)及时吸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查找存在的空间问题、设施短板、评估结论,及时吸纳反馈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当中,建立起城市体检评估-控规修改调整的维护机制,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有针对性的编制和调整,更有效地实施土地使用管控,促进城市空间品质提升。 六、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和保障 (十五)依法开展控规备案工作。控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控规批复后,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十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控规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控规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控规。 (十七)加强控规工作保障。要加强本级财政工作经费保障,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控规编制单位的监管,编制单位对控规成果质量总负责。鼓励设区市建立控规编制成果第三方技术审查机制,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控规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控规编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控规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省级“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对各地控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不定期开展全省控规编制实施工作实地检查。 2022年7月29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3号)
2022年7月15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审批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统筹、规范调整。按照分级分类、强化监管、功能相容的要求,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统筹管理,严格履行规划法定调整程序,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规划实施过程可控、不走样,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公共优先、功能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并支持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公共设施服务水平,着力提升城镇空间品质。 (三)数字赋能、动态监管。以信息化推动“多规合一”改革持续深化,实施“机器管规划”,建立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监管全过程留痕,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 调整分类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符合《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对规划成果表达错误和信息误差进行勘误属于技术修正。 第五条 除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外,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经依法出让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经营性用地未满两年的; (二)侵占城镇公园绿地建设非公共服务设施的,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的; (五)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调整: (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 (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或者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 (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 (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调整: (一)规划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以及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二)在符合功能相容、环保要求及不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规划其他用途调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 (三)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确需调整规划用地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的; (四)在满足人防、消防以及机动车位等要求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等规划条件的。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技术修正: (一)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 (二)因地形图、用地边界、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 (三)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实施需对规划控制线或者地块边界进行微调。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重大调整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方案组织审查,充分听取专家、部门、公众意见,并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依法报批。 第十条 一般调整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合并编制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方案组织审查,充分听取专家、部门、公众意见,并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依法报批。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存在需要技术修正情形的,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更正说明报告,明确更正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征询意见并公告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主要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档案并管理。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函件,论证报告,专家、部门意见和公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批前公告、批后公布、批准文件等。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调整数据及资料汇交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时更新底图。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时,启用“三把钥匙”协同监管功能,实现规划调整过程全留痕。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主要领导、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分管领导作为“三把钥匙”的持有人;已委托下放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权限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分管领导作为“三把钥匙”的持有人。“三把钥匙”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其规划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单元规划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公益性用地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公益性用地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的园区职能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022年1月28日 无文号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1年)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功能、特定政策区域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指导和规范我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完善“穿透式”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高详细规划编制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学习兄弟省市已有经验做法,结合我市详细规划实践、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6部分:总则、编制内容、编制要求、成果内容、成果格式、附则。 本指南主要指导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功能、特定政策区域的详细规划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编制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1】2号)》、《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要求开展。对于城乡融合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功能、特定政策区域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要同步编制,融合形成“一张总图”。其他区县要参照中心城区的方法和逻辑编制详细规划,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传导机制,要开展强度高度密度、城市更新、总体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融入“场景营城”的理念和方法开展规划编制。 本指南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关于中心城区规划单元、街区、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分级管理机制要求,对应形成了街区和地块两个层面、不同深度的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将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单元、街区有关要求细化深化到详细规划中,实现“穿透式”规划实施传导,建立编管合一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促进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相协同,同时也为详细规划修改分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在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要以提供“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为目标,体现规划的统筹性、引领性、示范性,把握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和资源环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管制,要更细更深更加刚性;对于由市场配置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制定规则和把握总量进行调节,要留有弹性。二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规划实施上的事权划分。对于总体发展规模、城市重要功能的落实和区域重大设施的规划时序安排等内容,应充分落实细化,便于市级政府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掌握城市发展方向,对于涉及具体实施操作等涉及区政府事权的内容,应具有操作性。三是把握好远期和近期之间的关系。对于远期实施的街区不做过细的规定,在明确整体原则、控制总量及强制性内容基础上,为远期发展留出多种可能性,对于近期重点实施的街区应通过城市设计、更新规划等做进一步细致的研究,为建设实施提供科学详实的规划方案。四是要充分协调好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的关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同,做好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综合平衡和用地空间保障。 本指南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还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完善不断优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附件: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1年).pdf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27日 无文号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自然资函〔2022〕1250号、中山自然资规字〔2022〕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传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衔接细化片区功能和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加强与教育、交通、市政、体育、医疗、养老、文化、历史保护、绿地系统、海绵城市、抗震防灾、蓝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落实相关管控内容。 (二)以人为本,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公共利益。以建设优质生活圈、产业社区为抓手,完善城市功能。以建设公共开敞空间为重点,营造具有城市特色、人文活力的公共场所,提高城市活力。把城市品质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刚弹结合,优化控规编制质量。通过分层分类编制规划、留白处理等技术手段,统筹兼顾片区长远谋划和项目近期实施的关系。在管控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协调优化近期项目的用地边界、空间形态和交通组织等要素,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均由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及一般修改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局部调整及技术修正由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及一般修改、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技术修正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五条[部门联动]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含无线电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和市供电局、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基础资料,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合审查工作。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需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类设施或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管控要求,以及相应范围内用地开发强度等主要指标及空间形态管控等内容。 第六条[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七条[分层编制]建立“编制单元-街区-地块”三级管控体系。 编制单元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管控,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强制性内容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居住建筑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控制底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内容。 街区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量管控,落实编制单元层面的刚性公益性设施底线、开发总量等管控要求,强制性内容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用地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控制底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内容。 地块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管控。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层面和街区层面的管控要求,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兼容性、建设用地面积、人口规模、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退线、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对经营性用地提出形体体量、色彩设计等控制要求。 第八条[分区引导]控规编制应区分重点地区、一般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历史保护地区等不同类型。重点地区应落实城市发展战略,需按高标准配套各类设施。一般地区应侧重职住平衡、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路网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景观风貌地区应强化城市设计引导,要对开敞空间、视线通廊进行管控,地块层面增加城市设计图则。历史保护地区要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各类保护对象的管控要求,并在地块层面落实对风貌环境要素的控制引导要求。 第九条[留白处理]政府发展意图暂不明晰的地块,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一定区域作留白处理。对于留白区域应明确主要路网结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绿地面积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强制性管控内容。鼓励留白区域开展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研究。 第十条[三旧衔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区域应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并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精简成果]规划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法定文件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成果标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要求。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 第十三条[控规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分为新编、一般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四类。 第十四条[一般修改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编制单元为范围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除外); (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四)涉及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占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以上的; (六)受客观因素影响,地块开发建设指标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 (七)留白区域涉及单元层面强制性内容调整或对更大范围有重大影响的; (八)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准入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 (九)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但不符合局部调整及技术修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局部调整情形]以“遵守底线、保障公益、支撑产业”为导向,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用地性质调整 1.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应列为一般修改); 2. 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的相互调整; 3. 控规为工业、仓储用地根据土地证记载功能恢复为三类居住用地; 4. 在周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满足编制单元强制性内容不突破、主导功能不改变的情况下,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优质工业项目的其他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 5. 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应列为一般修改); 6. 工业、物流用地的正向调整。 (二)用地布局调整 7. 不增加人口规模、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能力和可实施性的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 8. 留白区域确定: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等作为依据,确定留白用地用途且不突破控规单元强制性内容。 (三)开发强度调整 9.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物流仓储用地的指标调整; 10. 符合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政策要求的新型产业用地指标调整; 11.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工业用地规划指标调整; 12.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公益性用地指标调整。 (四)其他指标调整 13. 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性用地的建筑高度调整和非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建筑密度调整; 14. 用地兼容性指标缺失或不完整,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补充完善; 15. 增加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16. 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地块附设设施位置。 (五)规划控制线调整 17. 增加城市规划道路; 18. 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宽度、竖向等。 第十六条[技术修正情形]在不突破街区强制性内容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1. 基础性更正:对文本、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无针对性说明且与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2. 技术性更正:因地形图精度不高、土地权属调查不足、已批已建情况摸查不透等原因,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用地面积前提下,对控规进行更正; 3. 界线微调: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对道路红线、蓝线(总量不减,等级、走向基本不变)、绿线(总量不减,等级、走向基本不变)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 第四章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程序合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同步开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启动论证阶段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环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示环节同步开展。 第十八条[一般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新编控规参照执行): 1. 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根据地区发展方向、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职能部门及土地使用权人诉求等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需求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修改理由及属地政府的建议与意见。 2. 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启动控规一般修改。 3. 组织编制主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和必要性论证报告。 4. 组织编制主体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必要性论证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应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5. 组织编制主体将修改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场所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属地政府书面出具公示情况及送达情况说明函件。 6. 市自然资源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 7. 组织编制主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各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8. 组织编制主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9. 组织编制主体应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局部调整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必要材料。 2. 局部调整事项经属地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后,属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3. 属地政府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局部调整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局部调整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4.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属地政府书面出具公示情况及送达情况说明函件。 5.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6.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7.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 属地政府应自局部调整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技术修正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技术分析、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必要性材料。 2. 技术修正事项经属地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后,属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或根据技术合同约定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技术修正方案。 3. 属地政府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技术修正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4. 属地政府将技术修正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联合相关建设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5. 属地政府将技术修正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6. 属地政府应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五章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依托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耕地保护、污染地块、用地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等空间数据底板,支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做好与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技术审查]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管用”全流程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与规划编制单位不得存在任何关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并对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位规定衔接]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旧规定衔接]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我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项按《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 名词解释: 1.“公益性用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用设施用地(U)、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以及特殊用地(H4)。 2.“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 3.“经营性用地”指居住用地(R,但不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及含上述用地的混合用地。 4.“邻避型、厌恶型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殡葬设施等有一定危险性、污染性或容易引发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5. “直接利害关系人”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且对其权益造成影响的权益相对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留置、公告等。 6. “工业、仓储用地”的正向调整指三类工业、仓储向一、二类工业、仓储调整,二类工业、仓储向一类工业、仓储调整。 附件下载: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docx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pdf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99号)
2022年11月1日 无文号

关于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自资办发〔202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在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传导,决定对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情况、控规覆盖情况、控规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估。依法经批准形成文本、图则、数据库等完整成果的控规,以及经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通过等尚未正式批准的控规,均纳入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一)覆盖性评估。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情况、控规编制情况、应编未编情况等进行评估。 (二)符合性评估。对已编控规与城市总规强制性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管控边界的符合性进行评估。 1.轨道、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等线性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走向、廊道宽度等管控要求;机场、港口、轨道站场、客货运枢纽、重大公交场站等点状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和规模总量等管控要求。 2.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和规模总量、服务半径等管控要求;供水、污水、电力、燃气、环卫、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廊道走向、宽度等管控要求。 3.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等管控要求。 4.是否符合公益林、天然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控制线等其他控制线管控要求。 (三)安全性评估。对已编控规及实施情况是否满足城市安全韧性要求进行评估。 1.消防、防洪排涝、应急避难、人防等防灾减灾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规模总量、服务半径、通道走向和廊道宽度等管控要求。 2.是否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符合城市内涝中高风险区相关控制要求。 3.邻避设施、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等邻避性要素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安全防护距离、周边用地协调等控制要求。 4.加油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线、高压电线等重大危险源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 5.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电力、石油、天然气、LNG等长输管线(场站)用地是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备应急安全保障能力。 (四)支撑性评估。对已编控规支撑已纳入“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近中远期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发展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三区三线”成果及管控要求。 2.是否满足“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需求;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3.是否满足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中远期重点建设项目需求。 4.是否满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治理要求,控规成果是否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化,是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规划许可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情况。 (五)实施性评估。对已编控规的实施情况以及未来各项设施落地的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1.评估相邻控规用地方案之间的主次干路、支路、桥梁是否可顺畅衔接。 2.评估相邻控规用地方案之间的地块衔接情况是否满足 规划管理要求,控规方案与现状用地权属是否存在冲突。 3.对照现状建设及批地情况,从控规选址布局落实情况、开发建设总体情况、重大片区项目实施情况、片区风貌塑造、建设时序安排和管控措施等方面,对控规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控规实施产生偏差的原因。 4.控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 (六)品质性评估。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已编控规是否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城市更新、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新理念和新要求进行评估。 三、控规评估成果应用 评估成果作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工作的依据。 (一)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街道(镇)行政区划、“三区三线”为基础,统筹考虑道路、市政廊道、水系、绿带、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等空间要素,并与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等政策因素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等实施因素相衔接,参考原控规编制单元,研究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指导下一阶段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单元优化引导。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片区功能定位和强制性内容,梳理各层次单元应当引导与控制的内容体系,如目标定位、规模控制、建设空间布局、四线管控、重大专项统筹(地下空间、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竖向规划、城市控制线)、实施保障等,结合详细规划评估结果,强弱项、补短板,提出各单元的近期建设要求。 (三)加强规划优化引导。将评估中与“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强制性内容冲突较大的区域,近期需要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作为重点优化单元,优先纳入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尽快启动控规修改。评估存在冲突情形,但近期发展意向暂不明确、对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影响较小的单元作为适时优化单元,有序纳入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需启动控规修改工作。不存在冲突情形的区域,依法批准的控规成果按规范入库后继续使用。 (四)提出规划管理提升建议。梳理本地区控规管理情况及地方特色做法、2018年以来控规调整情况,系统总结控规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谋划下一阶段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优化提升和新编工作,对全省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组织。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原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规评估工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控规评估的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以保障规划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各地要充分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专题研究、“双评价”、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成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把握工作时间节奏。2022年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估,并报送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3年1月底前,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总结,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优先开展三类特殊区域的控规评估。结合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优先开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控规评估,优先纳入近期城市更新或城区改造计划,并作为重点优化单元,尽快启动控规修改工作。 (五)严格规划修改。编制或修改控规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控规修改应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修改控规、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不得以企业改制、闲置资产处置等名义擅自调整用地性质,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订)
2021年7月6日 无文号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订)》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 2 章 建设用地 第 3 章 开发强度 第 4 章 建筑间距 第 5 章 建筑退让 第 6 章 绿地控制 第 7 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第 8 章 综合交通 第 9 章 特别控制 第 10 章 单元控制 第 11 章 配套设施 第 12 章 附则 附录 A:名词解释 附录 B:计算规则 附录 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 D:附图 附录 E:附表 附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年7月14日 无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其中,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和地块管控等实际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现状及土地权益,体现动静分区、地下空间、净空等管控要求,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规定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需要。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等通则性规定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公示等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范围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且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管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管控内容有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都市发展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其中,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方式告知公众。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纳入“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两类。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的。 (二)规划原控制的“五线”(包括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城市道路用地边界控制线〈红线〉,下同)或者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下同)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要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占补平衡并符合服务半径、环境保护、设施功能等相关技术要求,且设施等级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三)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者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对局部地块功能进行深化细化的;增加关于城市风貌、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 (四)因蓝线、绿线、红线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绿线、黄线、红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地块边界确有必要相应轻微变化、并满足设施功能等级要求的;因“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导致除“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以外用地被占用的。 (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临时性的交通以及市政设施走廊(包括铁路、明渠、架空线以及各类管线等)的。 (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维护情形的。 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情形以外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其中,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职能部门提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区域,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受理,经研究不能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或者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除依申请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主动按照程序组织或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 第十六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制订,涉及周边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需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对维护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七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绿线、蓝线、山体保护线、中小学、医疗卫生、养老、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已批专项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征求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其中,中心城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中心城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向社会公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由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获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方案出现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纳入“一张图”。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未覆盖的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组织规划论证,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一步细化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或者变更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随规划成果一并报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下位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下位规划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管理,应当符合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等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变更信息、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发布《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一)健全体系,系统规划。详细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法定依据。各市县(市,以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规划统筹引领,系统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急用先编,保障发展。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和报批工作,具体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之前已经批准、相关内容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继续沿用。有新建、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城市,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保障城镇发展和有序更新。 二、 务实创新,科学编制 (一)尊重民意,服务民生。编制详细规划应当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意、服务民生;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两碳”目标实现;注重存量更新,贯彻职住平衡、紧凑开发等理念,促进集约高效;增强城市韧性,协调开发与保护,保障城市安全。 (二)分层传导,充分衔接。在延续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基础上,可将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编制。原则上单元划分应与街道(镇)行政区划衔接,街区划分应与社区(行政村)行政区划衔接。单元层次详细规划要承接传导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空间管控通则;街区层次详细规划遵循单元规划管控要求,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作为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合并编制。具体规划编制要求详见《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 (三)创新手段,分类深化。各地可分类型深化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和城市更新地区等重点控制区,要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创新编制方法,细化相应管控要求,并形成相应的图则。涉及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在详细规划中深化细化研究,提出改造更新的差异化管控要求。涉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地区,鼓励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实施管理。 (四)公众参与,公示公开。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详细规划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 三、严格实施,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划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规划条件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严格落实。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遵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或更新建设方案等非法定规划或方式替代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依据。 (二)严格规划修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城市发展条件变化或城市更新需求,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修改规划的“勘误”“技术修正”等情形,应由详细规划法定审批机关制定具体规则并严格执行。 (三)及时逐级汇交成果。详细规划数据库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新审批的详细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并整合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逐级汇交规划内容。数据库要求详见《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附件2)。 (四)加强监督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管理,提请本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详细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详细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7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2020年11月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高质量利用土地、保障公益项目、支持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是指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开展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本规定实行规划指标弹性控制: (一)符合《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所列情形的; (二)在详细规划文本、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的。 第六条 需进行图则更新的,应由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图则,并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部门评审,其中,涉及风貌保护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涉及《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中关于“其他控制要素适用情形”的,应通过专家论证同意,且专家中应至少包含3名市规委会相关专家。 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在项目管理阶段予以认定,相关地块图则更新应与控制线调整同步完成。 规划资源部门应将规划更新图则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完成入库的规划图则,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划依据。 图则更新公示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可一并进行。 第七条 已供应的土地,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对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修订版)》等相关文件中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相关内容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 相关附件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docx 2.2-实施深化管理规定.pdf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2020试行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0〕504号)
2020年11月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2020试行版)》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4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制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2020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pdf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0〕502号)
2020年11月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对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风貌旧改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全面优化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高品质生活、推进高水平治理为目标,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全面实施“上海2035”总体规划的要求,强化详细规划的实施导向,落实建设发展要求,发挥规划编制的统筹、导向和保障作用,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加快管理重心下移,切实提升审批效能。 二、基本原则 按照确保规划高质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简化优化详细规划管理流程。 全面加强市区协同。按照规划服务发展的要求,紧密衔接区域发展和项目落地需求,充分发挥各区的工作优势和积极性,以区为主,市局加强服务和监管,形成有利操作的分工协作机制。 简化优化编制审批流程。落实法定要求,精简编制审批环节、做到“能并不串”,市、区共商、高效制定规划启动的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和各环节时间要求,实现过程公开透明、各方有效参与,显著提升全程管理时效。 优化规划弹性控制。确保规划底线控制,在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以保障公益、预留弹性、衔接实施为目标,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编制主体要求,优化编制审批程序环节 控详规划由相关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精简为任务书制定、意见征询(含方案公示、部门和专家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审批四个环节。 (二)共商制定任务书,确保整体时效可控 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着重加强规划启动前期的沟通协作,共商制定任务书,明确规划条件、工作要求、责任分工、各环节时限,并共同按此执行,保障规划编制全程时效可控。 控详规划:对于市、区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控详规划(包括经市委或市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地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市规划资源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会议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划内容、项目实施要求,市、区共商明确时间安排后,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其它控详规划,对于符合城市发展导向和上位规划要求的,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公益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保障环境品质等原则,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对于存在可能突破上位规划公共要素控制、环境及风貌控制等底线要求情形的,主要包括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控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突破规划管控要求等,由区政府在确保公共底线的基础上组织专题研究;对于方案可行的,市、区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涉及重大突破的,报市政府明确工作要求。 专项规划:对于列入市、区重大工程任务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编制印发的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前期明确的工作职责、项目实施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对于未纳入市重大工程、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年度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研究形成前期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任务书,提出本次规划研究重点以及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市规划资源局会同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共同做好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工作。编制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将前期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上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回复意见,明确是否正式启动专项规划编制。 (三)意见征询“能并不串”,合并公示 三十天规划公示期内,同步开展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及时完善规划成果,达到成果规范标准要求。公示结束即可上报审批。同时,丰富意见征询形式,可选择采用会议征询或者网上在线征询。 充分对接实施需要,规划成果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的,可合并公示,规划公示期间同步开展项目设计方案公示,设计方案不再调整的,项目审批中可不再公示。 (四)明确市规委会审议形式 市规委会规划评审会包括专家评审会和部门评审会。根据不同规划类型,选择相应会议形式,在任务书中明确。 (五)高效完成详细规划审批并备案 一般情形,公示结束成果符合要求即可上报审批。控详规划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专项规划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明确规划实施深化程序 坚持规划管理底线,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对实施需求,对于符合规划导向、适度的指标变化实行弹性控制,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予以确定。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规划实施深化程序。 (七)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系统平台。制定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格式化模板及数据标准,确保全市编制审批标准统一。依托信息化,市、区在平台上共同推进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编制审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时效;在平台上实现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自动比对,规划批复后,成果入库、对外发布、归档等批后管理工作同步完成。规划实施深化图则更新成果统一纳入全市规划资源信息系统。 市规划资源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强沟通协作,在规划编制前,依据项目建设要求,协同明确规划制定的时间计划安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各区规划编制质量时效纳入对区规划资源局的年度考核,规划编制质量纳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编制优质高效。 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要求及时整改。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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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详细规划(草案)
2025年11月18日 江苏省

太湖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详细规划(草案)要点总结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编制目的:保护利用同里景区风景资源,落实《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01-2030 年)》,引导景区规划建设。 规划依据:①法律法规,含《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②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含多项国家标准、行业导则及政策通知;③相关规划,含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苏州市及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等。 规划原则:①依据总规,深化落实功能定位、保护培育等内容;②保护优先,协调古镇与新镇、历史与当代等关系;③整合资源,突出古镇、湖泊、田园特色;④控制为主,划定管理单元和地块,明确控制与引导重点。 规划范围:总面积 18.96 平方公里,四至以苏同黎公路等为界,核心景区 8.30 平方公里,占比 43.78%。 景区性质:以古镇名园和水乡田园为特色的古镇湖景型景区。 第二章 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资源类型:涵盖同里古镇、同里湖、九里湖 3 个景群,共 98 个景源,含自然景源 20 个、人文景源 78 个,分 2 大类、6 中类、23 小类。 风景资源评价:①特级景源 1 处(退思园,世界文化遗产);②一级景源 5 处(同里古镇、珍珠塔园等);③二级景源 11 处(同里湖、九里湖等);④三级景源 35 处(务本堂、松石悟园等);⑤四级景源 46 处(慎修堂、任氏宗祠等)。 风景资源特色:以江南古镇为文化特色,吴越文化为内涵,湖泊湿地和水乡田园为生态本底,兼具自然与人文特色。 第三章 保护培育规划 分级保护:①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8.30 平方公里),含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及三湖滨水陆域 50 米,严控建设和游客规模;②二级保护区(7.29 平方公里),分布于三湖周边,以风景游赏和恢复为主,控制设施规模;③三级保护区(3.37 平方公里),优化用地结构,控制建设范围、规模和风貌。 分类保护:①历史文化名镇及文物古迹保护,落实名镇保护规划,依法保护各级文物,规范活化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②湖泊景观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污染,恢复历史景观,开展生态修复;③江南水乡田园景观保护,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升农村住宅风貌,引入特色民宿。 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三湖及入湖河道水质,控制各类污染,建立水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提升区域水生态质量。 第四章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游览区规划:①同里古镇游览区,培育 “千年古镇、世界同里” 主题,规划 48 个景点,含恢复 6 个,开展风貌维护、业态更新等;②同里湖游览区,体现滨水湿地特色,规划 7 个景点,含恢复 3 个、新建 2 个,开通水上游线;③九里湖游览区,体现水乡田园特色,规划 6 个景点,含恢复 2 个、新建 1 个,改造生态公园;④洋湖游览区,打造水工特色,规划 3 个景点,含新建 2 个,发展循环农业。 景点规划:规划维护型 25 个、提升型 23 个、恢复型 11 个、新建型 5 个,明确各景点保护与建设方式及引导要点。 同里十六景:包括南市晓烟、罗星听雨、东圩花渚等 16 处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景观。 游线组织规划:①同里时光体验线路,含名人遗迹寻踪、民俗体验、文博展示教育线路;②环湖慢行游赏线路,含环湖风光游、湿地体验、田园醉美等线路;③田园风情游览路线,串联稻浪飘香等景点;④古镇与同里湖线路,形成水陆游赏线路,串联多个景点。 第五章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容量与规模控制:日游客容量 27140 人次,日极限游客容量 78500 人次。 服务设施分级规划:构建三级体系,①游览服务中心 1 处(同里综合服务中心,现状改造);②游览服务点 5 处(九里晴澜等,含现状改造和新建);③游览服务部 12 处(古镇南门等,含现状保留和新建)。 设施规模控制: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 50.33 公顷,床位数控制在 1273 床以内。 设施建设控制管理:按分级保护要求,明确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各类设施的建设控制要求(允许、限制、禁止等)。 第六章 游览交通规划 对外交通组织:通过迎燕东路等联通周边高速公路,加强与轨道交通 14 号线衔接,开辟旅游公交线路连接高铁站点。 内部交通组织:道路系统分三级,①景区主路(7-10 米),承担车行和游览车服务;②景区次路(4-6 米),兼具车行与步行功能;③步行道,主要分布于古镇,串联各景点。 静态交通规划:规划停车位 2380 个,含古镇北、西停车场等 13 处,统筹利用外围及临时停车设施。 水上旅游交通规划:设置 7 个旅游码头(4 个候船码头、3 个停靠码头),开辟古镇 - 同里湖 - 九里湖 - 古镇水上旅游环线。 第七章 基础设施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最高日用水量 12270 立方米,由吴江区域供水管网供水,以东太湖为水源。 污水工程规划:污水集中处理量约 9816 立方米 / 日,改造合流制管道,采用枝状污水管网,管径 d90-d800 毫米。 雨水工程规划:就近分散、自流排放,采用枝状管网,增加可渗透地面,提高排水安全性。 供电工程规划:最大负荷 5.67 万千瓦,保留现状电力管线,历史镇区和主要游览区电力线路地埋,供电设施景观化处理。 通信工程规划:保留现状邮政支局等,设置信报箱和信筒,改造 4G 基站、新建 5G 基站,通信设施与传统风貌协调。 燃气工程规划:最大日用气量 1.1 万标准立方米,历史镇区推进 “电改气”,外围以管道燃气为主,管网采用环状与枝状结合。 环卫设施规划:垃圾产生量 26.4 吨 / 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无害化处理率 100%,旅游厕所 A 级及以上比例 100%,新增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休息站。 防洪排涝规划:防洪标准 100 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 50 年一遇。 消防规划:纳入吴江区消防指挥体系,构建智慧消防系统,明确主要消防车通道,保护建筑强化防火措施。 抗震防灾规划:具备抗御 6 度左右地震能力,保障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要害部门和生命线工程不受严重破坏。 第八章 居民点建设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内容:①控制型居民点 5 个(同里古镇、双娄等),严控建设规模,改善基础设施,统一建筑控制;②疏解型居民点 4 个(水浦泾、北小湘等),逐步搬迁,疏解用地生态修复或用于配套建设。 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①设施提升,完善镇区社区服务设施和村庄公共服务,建设活动按保护区管控要求审批;②空间形态,保护古镇 “九圩” 结构,新建项目延续传统肌理,村庄建设不破坏田园风光;③绿化景观,加强沿街和庭院绿化,提高绿地率和绿视率。 第九章 用地协调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①风景游赏用地 707.00 公顷(37.28%),分布于古镇核心区和三湖周边;②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50.33 公顷(2.65%),分布于镇区及环湖地区;③居民社会用地 137.77 公顷(7.28%),含镇区居住用地和零星建设用地;④交通与工程用地 80.68 公顷(4.26%),道路选线减少生态影响;⑤耕地 152.24 公顷(8.03%),分布于九里湖和洋湖东侧;⑥水域 767.97 公顷(40.5%),含三湖、水系及鱼塘。 土地利用汇总:新增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12.68 公顷,疏解居民社会用地 65.87 公顷,新增交通工程用地 40.05 公顷。 第十章 管理单元、地块划分与建设控制 管理单元划分与控制:①划分 6 个管理单元,古镇游览区含核心保护、建设控制、环境协调 3 个单元,三湖游览区各 1 个单元;②管理单元控制包括资源保护利用与发展控制,明确管理目标、设施配套、风貌指引等。 地块划分与控制:①地块以功能单一为主,可兼容用地,编号按由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②用地兼容性,丙类用地可兼容乙类用地,乙类中类可相互兼容;③地块控制含强制性(用地性质、面积等)和引导性(停车位、出入口等)要素,明确用地边界、建筑高度等要求。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①风景游赏类,包括洋湖东侧游赏点、九里湖生态公园提升等项目;②旅游服务类,包括古镇西入口、珍珠塔园东侧地块建设等项目;③居民社会类,包括古镇宜居改造、湘娄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规划实施建议:①规划实施保障,严格按法规和规划要求审批建设;②规划管理建议,不认定现状项目合法性,保留违法违规追溯权;③规划监督与评估,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评估实施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成果构成: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划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由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渭南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2025年11月12日 陕西省渭南市

渭南市核心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要点总结 一、渭南市主城区 (中心组团、老城组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北至南堤大道,东至孟家村,西至渭清路,南至连霍高速公路,总面积 47.56 平方千米。 涉及 6 个街道,包含 18 个城镇单元,其中重点开发单元 3 个、城市更新单元 6 个、一般城镇单元 9 个。 2. 目标定位 全市行政中心、文化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重要旅游集散地。 以 “区域活力中心,康养宜居家园” 为发展目标,培育保障行政办公、商务科研、文旅消费、养老服务、交通枢纽、居住生活 6 大核心功能。 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和人居环境品质,强化人口集聚承载能力,高水平融入西安都市圈。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围绕人民需求,匹配人口容量,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梳理盘活可利用空间,指引重点项目实施。 4. 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约 15.73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 5.07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约 3.15 平方公里。 仓储用地约 0.52 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约 9.43 平方公里,公用设施用地约 0.67 平方公里。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约 8.04 平方公里,混合用地约 0.08 平方公里,特殊用地约 0.84 平方公里,留白用地约 0.52 平方公里。 5. 道路系统结构 打造 “内畅外达、高效便捷” 城市道路网体系,形成 “一横两纵” 快速干道和 “十横六纵” 主干路结构。 快速干道:“一横” 为连霍高速 - 渭华大街,“两纵” 为渭清路、民生路。 主干路:“十横” 为渭滨东街、渭源街等 10 条道路;“六纵” 为仓程路、金水路等 6 条道路。 二、渭南高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涵盖高新区南片区、北片区及滨水西区三部分,涉及 6 个街道,总面积 100.83 平方公里。 划定 26 个详规单元,其中重点城镇单元 15 个、一般城镇单元 5 个、城乡融合单元 6 个。 2. 目标定位 关中城市群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渭南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产城融合的生态宜居活力新城。 承接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打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高地;增强产业能级、集聚辐射能力等综合实力。 以产业为核心驱动力,实现产业、城市、生态、人文有机统一,打造宜居宜业、有归属感和幸福感的新城。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生产单元以产业园区理念指引,提升新质生产力;生活单元围绕人民需求,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梳理盘活空间,指引重点项目。 4. 用地布局 规划城镇住宅用地约 13.85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 4.42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约 3.17 平方公里。 工矿用地约 17.20 平方公里,仓储用地约 1.61 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约 10.22 平方公里。 公用设施用地约 0.54 平方公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约 5.88 平方公里,特殊用地约 0.19 平方公里,留白用地约 1.47 平方公里。 5. 道路系统结构 构建配置合理、集散高效、疏密有致的路网布局,形成 “一横两纵” 快速路体系和 “十一横十纵” 主干路体系。 快速路:“一横” 为锦华大道 -- 安澜大道;“两纵” 为主城区至卤阳湖快速路、新城大道。 主干路:“十一横” 为锦程大街、锦绣大街等 11 条道路;“十纵” 为高新西路、崇业四路等 10 条道路。 三、渭南市华州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包括华州城区组团(9 个单元,面积 27.13 平方公里)和华州西区组团(2 个单元,面积 5.08 平方公里),共 11 个单元。 西至遇仙河,东至少华路及少华村部分区域,南至南环大道及陕化厂南侧,北至城北路一带,总面积约 32.21 平方公里。 含 4 个重点城镇单元、1 个战略留白单元、6 个一般城镇单元。 2. 目标定位 科教研发创新区、生态宜居幸福城和集约增效新高地。 重点发展科教创新、养老休闲等特色服务功能,保障行政服务、居住生活、生产制造等基础支撑功能。 提升城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科创文旅融合的现代品质新城、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生态田园老城、绿色化工和新材料产业高地。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产业单元以产业园区、产业街坊理念指引,提升新质生产力;生活单元围绕人民需求,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布置可利用空间,指引重点项目。 4. 用地布局 华州城区组团:规划居住用地 6.68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60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 0.81 平方公里等;非建设用地含耕地 1.91 平方公里、园地 3.61 平方公里等。 华州西区组团:规划居住用地 0.98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53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 0.58 平方公里等;非建设用地含耕地 0.04 平方公里、园地 0.09 平方公里等。 5. 道路系统结构 华州城区组团:形成 “五横五纵” 路网骨架,“五横” 为新华大街、桓公大街等 5 条道路,“五纵” 为华盛路、新秦路等 5 条道路。 华州西区组团:形成 “两横两纵” 井字形路网骨架,“两横” 为遇仙大道、310 国道,“两纵” 为迎宾路、西渭大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2025年09月30日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该《详细规划》是衔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等顶层设计的关键规划文件,其编制以 “为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创造条件” 为初心,覆盖合作区全域约 106.46 平方公里(含陆域 82.11 平方公里、海域 24.35 平方公里),明确了 “可容纳居住人口不低于 30 万人” 的规模目标及国土空间 “三条控制线” 底线要求。 规划 “十字轴带、三大片区、三心多点” 的琴澳一体空间格局,体现 “琴澳共享公共服务、互联互通交通系统、安全韧性市政设施” 等核心特色。以空间布局为载体,推动琴澳深度融合,为合作区建设成为 “澳门产业新空间、琴澳居民新家园” 提供支撑。

微信公众号文章 (361条结果)

王引:关于详细规划的思考
2025年02月01日 中国城市规划

解读 | 武汉新城,详细规划来了!
2023年02月09日 中国城市规划

一图读懂北京新总规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2年03月03日 清华同衡规划播报

一图读懂北京新总规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2年03月02日 北京规划自然资源

江苏省出台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
2021年12月31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新时期历史城区保护性详细规划技术路径探索
2021年12月31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江苏省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
2021年12月07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详细规划的资产运营建议
2021年10月08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技术逻辑重塑与创新
2021年09月26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