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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发区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07-0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 粤发改开放〔2026〕182号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开发区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部署,围绕高水平开放、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核心任务,系统推动全省各类开发区提质增效,切实发挥主阵地、主引擎作用。 一、总体目标:锚定2030年发展核心指标 《意见》明确,到2030年全省开发区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形成规划科学、设施完善、产业协同、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发展体系。核心量化目标包括: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3%,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5%,研发投入强度保持在4%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超过40%,产业集聚效应与发展能级大幅提升。 二、加强统筹规划:夯实空间与设施基础 规划统筹涵盖五大方向。一是差异化功能定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省产业园区分别聚焦开放型经济、科技创新、政策功能、县域产业发展,错位承担国家与省级发展任务。二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衔接国土空间等上位规划,编制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落实“一张蓝图干到底”。三是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七通一平”建设,布局5G、大数据中心等新型信息基建,打造智慧园区。四是集约土地利用,推行弹性供地模式,探索“工业上楼”,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与调区、扩区、升级挂钩。五是优化空间布局,完善生产生活配套与公共服务,引入城市设计理念提升园区整体形象。 三、强化招商引资:构建专业化招商体系 招商工作明确四项重点。一是推进内外资一体化招商,编制产业招商图谱与行动计划,定向招引龙头企业与“专精特新”企业,落实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二是建强专业招商队伍,实施特职特聘、特岗特薪,统筹开展联合招商与境外驻点招商。三是创新招商模式,推广以商招商、场景招商、以投促引、链主招商,支持引入市场化专业招商运营商。四是规范招商行为,落实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将招商着力点转向优化营商环境。 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分层升级 产业发展聚焦四类方向。一是严控主导产业数量,每个开发区重点发展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的产业生态。二是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动制造业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深化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开发区对口合作与产业有序转移。三是培育新兴与未来产业,壮大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第六代移动通信、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建立投入增长与风险分担机制。四是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探索绿电直供模式,完善碳核算体系,创建绿色工业园区。 五、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强化创新驱动支撑 创新能力从三方面发力。一是培育高水平创新载体,布局重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争取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围绕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梯次培育矩阵,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三是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平台,推动港澳及境外研发成果落地,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六、打造集约高效管理体制:深化机制改革 体制机制改革推出三项举措。一是推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全面实行该模式,引入专业园区运营商,支持运营公司通过基础设施REITs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员身份限制,实行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建立差异化绩效考核体系。三是深化放权赋能,按照“开发区点菜、省市上菜”原则,依法赋予开发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 七、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服务效能 营商环境优化明确三项抓手。一是建立“一站式”企业服务中心,推行集中审批、容缺审批、“交地即开工”,探索“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二是建立政企圆桌交流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台账化闭环解决企业诉求。三是全面推行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对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实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 《意见》构建了覆盖空间、产业、创新、机制、服务的全维度规范化建设框架,将有力推动全省开发区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绿色化发展,为广东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北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试行)
2026-07-07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无文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试行)》,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该工作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空间治理活动,核心目标是落实“村地区管”与减量提质,推动耕地集中连片、空间布局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 整治工作全流程分为申报、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实施与管理、竣工验收四大阶段,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一、整治区域申报:乡镇为单元,严守管控底线 区政府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整治区域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优先在“百千工程”、乡村振兴、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规划实施重点区域划定,需取得村民支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管控红线明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整治范围。申报流程为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级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备。 二、实施方案编制:系统统筹,多方案协同 区政府统筹相关部门、乡镇与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核心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整治任务,量化整治总规模、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修复、新增耕地等核心指标;二是统筹子项目安排,拆解为可独立实施的子项目,明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与实施周期,建设时序优先保障补充耕地项目;三是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性金融融资、社会资本及土地流转、碳汇交易、产业运营等收益实现资金平衡,严禁违法违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维护、土地权属调整等配套方案。 三、方案报批:多审合一,市级联审批复 实施方案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通过后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报批实行“多审合一”机制:先由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开展材料完整性、负面清单、数据库质量等内容初审,再由市区两级同步征求发改、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财政等多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区政府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经市级联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式批复。经批复的方案是实施、验收、监管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四、实施、验收与后期管护:全周期闭环管理 实施阶段,区政府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市级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区级、乡镇分级落实全过程监管与日常巡查,配套设施实行“上图-验收-监管”闭环管理。 验收遵循“谁立项、谁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子项目验收,全部完成后依次开展区级整体验收、市级整体复核验收。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后期管护责任,严格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障整治成效长效稳定。 规范同步配套5项技术附件,涵盖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编制提纲、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提纲、数据库标准和区政府报批函模板等内容,形成完整的技术与管理标准体系,为全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范化实施提供制度支撑。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2024年7月9日 无文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3〕6号)要求,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上海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充分考虑了不同的适用对象,调研了本市城镇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以及居住生活圈、产业生活圈和商务生活圈的不同需求,总结实践经验,明确了“15分钟社区生活圈”各类公共服务要素的配置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将有利于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生活品质、促进社区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为本市各区开展“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建设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7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交编制组。 联系人:吴菁妍 邮箱:Shqxd2024@163.com 电话:021-63193188-07010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701室 邮编:200003 相关附件 意见表.pdf 《上海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29日 无文号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3〕402 号),指导和规范昆明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为提高《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方式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新浪微博。 二、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9日。 三、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联系电话: 0871-63100636 (二)电子邮箱: ydyxxghc@163.com (三)邮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楼5楼,邮政编码:650500 注:本次成果为阶段成果,所有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公布成果为准。 附件: 《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要点并规范文本格式的通知
2024年7月17日 无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要点 一、严守选址选线安全底线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函〔2023〕240号)规定,高效开展联合选址选线,引导建设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对未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精准落位的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过程中应加强多方案比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红线,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段、河湖范围线等灾害风险区,尽量不压覆或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军事设施、炸药库、危化品仓库等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要求和“邻避”要求;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设臵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审批“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内选址。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中,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项目建设依据。申请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政策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项目建设依据主要包括:已批准的相关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列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清单)、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书。建设依据中须明确列出所申报项目名称,若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建设标准与建设依据不一致,应提供相应建设依据编制或印发机关的说明性文件。已纳入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施改扩建,应一并提供项目改扩建的依据文件(新增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还应提供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该工程建设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各地不得以会议纪要、企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等作为项目建设依据。不得批准非本项目用地(如无依据申报的连接线等)、无实质建设内容用地(如管理范围等)或预留远期用地。 三、规范规划符合性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审查意见中应明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情形;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含履行林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意见中应明确涉及用地面积;涉及蓄滞洪区等其它空间底线约束的,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四、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压实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责任,规范和改进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夹带远期预留用地以及项目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是否说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的总用地面积、原有用地面积和新增用地面积;是否详细列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建设内容或技术条件、计算参数、用地规模确定依据、计算过程及结果,明确用地标准符合性,避免出现计算参数描述不清晰(如公路项目的等级、地形、长度、车道、互通类型)、缺少指标引用、引用错误或计算过程缺失等情况;是否明确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的结论性意见。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各地要统筹做好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论证专章编制工作。无标准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详细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是否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是否符合“八个是否”要求,依据以上内容能作出判断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各地要加强与我省节地案例库中同类型项目的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单位用地规模水平和位次,确定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应附相关论证材料。节地案例库中无相关案例的,可参考建设内容相同,生产或建设规模相当,生产工艺或技术标准、地形地貌条件相近的类似案例对比。 五、强化综合论证资料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所提交的综合论证资料应包含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的资质要求。专家论证意见主要为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评分表、报告修改情况说明、专家组论证结论。 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政策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性意见,选址方案比选深度或方案唯一性论述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理由是否充分,占用规模是否合理。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是否节约集约,节地水平是否先进,对无标准项目,专章内容应具备判断“八个是否”的条件,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项目中的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淹没区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是否纳入综合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重点审查项目涉及的论证专题是否齐全,论证结论中论证专题内容是否体现,专家评分表是否规范齐全。专家论证结论评定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标准项目不符合“八个是否”要求的,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六、提高审查审批时效 根据2023年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分标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从接件到批复应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含补正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从受理到核发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补正时间),超出时限将被视情扣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要严格落实审查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限定项目申请材料的补正次数和补正时长,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补正工作的政策指导,为项目高效审批提供保障。已在审批流程中设臵批前公示环节的市县,应在建设项目综合论证环节开展批前公示,缩短审批周期,切实提高审批时效。 七、统一证书样式及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模板实施,须具备正本、附件和附图。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中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等内容与申请表保持一致。项目拟选位臵,线性工程填写到县级行政区,块状工程填写到乡镇。拟用地面积用公顷表达(4位小数)。涉密项目应在正本第2页左上角按照“X密★X年”格式进行密级标识,字体为黑体,大小为12pt,秘密等级、保密期限与建设依据保持一致。 附件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和用地控制规模,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费用落实以及涉及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内容提出要求。详细规划已覆盖和带工程设计方案申请的建设项目,可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地下空间、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规划条件,详见附件5。若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层级不一致,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附件。 附图应为线路走径图(线性项目)或占地位臵图(块状项目),附图应表达项目整体范围,实际申请用地范围用红色虚线填充表达,涉及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隧道、淹没区等用蓝色虚线填充表达。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叠加地形图和规划道路等基本信息,鼓励以地块图则作为附图。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可叠加地形图或影像图。 八、严格落实批后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2〕24号)要求,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选位臵、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发证机构等证载内容以列表形式进行公开。 九、缩小重新办理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位臵或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 2.超过有效期,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 3.办理用地预审或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申请正式用地时占用的。 十、其他要求 1.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时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以及项目涉及的架空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开挖边界范围、淹没区边界范围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坐标格式详见附件6。 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事项,除涉密报件外均须从河南省政务服网(互联网)接件,并通过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审查审批,自然资源部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为唯一有效编号。各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环节,获取电子监管号前应认真复核批准内容,证书一经核发不得随意更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
2024年6月6日 无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详细规划体系 (一)推进详细规划全域统筹全要素管控。推动详细规划从“关注建设用地”向“全要素统筹协调”转变、从“控制型规划”向“治理型规划”转变;落实全要素管控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管控指标;综合分析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尊重各类权属利益,厘清资源资产关系。 (二)推进详细规划“编-审-施-评”闭环管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健全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统一基础要素底板,按成都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编制;构建分级分类的审批机制,推动开展技术审查;完善实施指引,明确实施深化程序;建立评估机制,充分有效应用评估结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建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平台。 (三)推动详细规划服务公园城市空间治理。详细规划要立足强功能、补短板,推动形成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以及安全韧性、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体系;充分借助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空间品质,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完善由详细规划图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按需编制的文本三部分构成的成果表达。 二、详细规划类型和单元划分 (一)详细规划类型。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镇控规),其中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所在镇(街道)、《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原则上编制城市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按需编制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 (二)详规单元及划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以下简称详规单元),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要传导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并加强与专项规划衔接。市域范围内应统筹划定详规单元,其中城市和镇详规单元应充分衔接公共服务片区单元,综合考虑社区生活圈各类设施系统配置、行政管理边界、地理空间分隔和土地权属完整性进行划定;村详规单元原则上与村级片区保持一致;特别地区详规单元依据功能导向、管理范围、自然地理特征等进行划定,其中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单独划定详规单元。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全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详细规划成果汇交要求和数据建库标准,以及城市控规管理操作规程、优化和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以及镇政府具体负责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建立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依照相关程序将详细规划编制和体检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控规管理 城市控规分为大纲单元控规和基本单元控规(对应现有控规)两个层级。其中,大纲单元原则上与详规单元保持一致,一个大纲单元可包含多个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原则上应在大纲单元内实现全覆盖。 (一)编制要求 1大纲单元控规是基本单元控规编制和实施深化的依据,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深化城市系统性研究,强化城市战略性传导。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要求,对各类设施的数量和规模重点管控,制定重大设施空间布局指引;严格传导总体规划“六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界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地质灾害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资源管控线)、落实城市“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及其管控要求;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要求,制定地类管控正负面清单,细化规划分区主导功能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管控住宅、商业建设总量。 2基本单元控规是设置地块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应严格落实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原则上不得改变;按照全要素规划管控要求,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地下空间利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实现用途管制全覆盖;依据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确定规划控制指标。重点地区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形态管控附加图则,并按程序纳入基本单元控规。 (二)修改程序 城市控规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1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涉及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的; 3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 其中,“12+1”区域控规修改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局部调整和优化程序 在符合大纲单元控规主导功能、核心管控内容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基本单元控规可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局部调整和优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局部调整是对规划区域的部分功能、非大纲管控用地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的调整。 其中,“12+1”区域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成果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2优化是以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实施为导向,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要求进行的调整,优化范围应符合基本单元控规优化适用清单。 其中,“12+1”区域的优化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的优化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此外,“8+2”区域的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镇控规管理 镇控规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确定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规模,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规模较小镇的控规可与镇总体规划结合编制,其中镇区规模不足1平方公里,在镇总体规划中编制内容深度已达到详细规划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镇控规。镇控规可参照城市基本单元控规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工作。 六、村规划管理 村规划应严格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按照全域全要素的要求统筹考虑全域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控制指标、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其编制应符合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办法。 七、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局部技术性核定和实施深化方式,对部分规划指标和信息等进行动态维护。其中,核定是对已批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以及控规管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实施深化是对详细规划中部分指标和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核定、实施深化的范围应符合动态维护适用清单。核定和实施深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 八、实施评估 按定期评估与主动评估相结合原则,开展城市控规评估工作。其中,定期评估是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主动评估应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适时围绕重大战略或规划实施开展评估。镇控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可根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周期。 九、实施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健全详细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区(市)县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公告公布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备案。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不得安排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对违反详细规划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大熊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内的特别地区,参照城市控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和镇区范围内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可纳入控规编制,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可纳入村规划或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宜衔接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要求。 (三)详细规划编制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内容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涉及“邻避”效应的敏感类项目须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四)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并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其中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采用“成都市地铁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五)本通知中的“12+1”区域包含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六)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对详细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
2024年6月4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市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总量的40%,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保障其规划期内城镇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城镇增量空间小,难以落实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设区市要加强统筹,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等,将市域范围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在各县(市、区)间统筹调剂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指导各地统筹年度城镇增量空间使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请示件形式逐级向省政府申请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委、省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重大项目,省级相关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以及已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以及因项目改扩建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因填补城镇开发边界内缝隙和天窗、整饬城镇开发边界破碎图斑和锯齿等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形态的。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原则上每年可报送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按省政府批办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中,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期内已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调出,调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符合资源环境、灾害风险等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市县应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相应完善规划数据库有关内容,衔接调整数据库中相关规划表格、图件以及地块的布局和用途等,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合理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文旅发展项目(含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园和游园)及其配套设施涉及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3.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营业网点、站点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和物流用地; 4.具有安全、环保等邻避要求,或依托特定资源进行生产的采矿和工业用地; 5.既有城镇建设项目技改和运营维护、配套服务等必要的少量新增城镇用地。 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情况、符合区域项目布局和特定选址要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同时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论证通过后,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评估调整后,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做好数据汇交和应用管理等工作。在严控范围和规模前提下,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机制,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基期现状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基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确需实施腾退且已经复垦验收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允许优化用地布局,易地相应规划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腾退总量,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改变。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评估调整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用海的,应征得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有序实施,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
2024年5月30日 无文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中部下放省厅预审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五)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地方可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鼓励市县将确定后的规划条件在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进行公开。 (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除了符合变更情形外,用地出让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报送政府批准、通报同级监察及相关部门等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应符合各宗地地块的规划条件,不得借统一规划之名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四、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七)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简化审批流程。 (八)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公共空间和立面景观等风貌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九)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县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 (十)严格开展规划核实。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市县应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十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省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2024年5月21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支撑绿色发展,现就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对已登记但尚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和注销。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 二、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持原林权证办理林权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数据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随意增加登记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审核,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登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单独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承包到户的林地,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对于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农户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 四、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适应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承包、流转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设林权登记模块,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增加“林地经营权”权利类型等字段,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规范做好林地经营权登记,为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 五、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和补充地籍调查由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要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按照政府明确的分工,联合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其他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调查机构。集体林权地籍调查要发挥村组作用,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高分辨率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成果,以内业为主开展调查指界,无法通过内业确定权属界线的,再进行外业调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省级统筹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底图制作、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配发等工作,服务支撑市县开展地籍调查、数据整合建库等工作。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调查数据库统一管理。 六、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要围绕高效办好“一本证”,加快落实“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还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务举措,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积极推进“林权登记+金融”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互联网+林权登记”,利用远程线上办理林权登记申请、指界签章等事项。鼓励登记上门服务、节假日预约无休和延时服务等便民举措,方便进城务工林农办理登记。 七、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各地要将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力量,协同做好资料收集完善、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调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调整的,应当变更合同后再进行登记。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稳妥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落实“属地处理”原则,由乡、县、市、省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分级调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在村一级就地化解。各地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进展情况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2024年4月30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将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农场”)规划融入新时期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农场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规范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场作为乡镇级非独立管理单元,分级分类的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打破农场界限,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交通及人居环境等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农场和地方城乡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安排,同步完成云南省41个农垦国有农场,13个华侨农(林)场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统筹农场规划布局。其他类型农场、林场可参照执行。 二、规划编制任务 (一)总体规划层面 农场应与所属乡镇一并纳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专项规划层面 可按需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 (三)详细规划层面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区域,应与中心城区、中心镇区一并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场区域,根据农场实际选择编制农场特殊单元详细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式详见附件3)。 三、规划编制主体 (一)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应与并入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一致,同时农场主管部门应采取会同、协同等方式参与规划编制。 (二)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州(市)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由州(市)农垦、侨务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可参照执行。 四、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督 (一)规划审批入库 规划报送审批前,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征求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条件。规划成果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成果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农业农村、侨务、农垦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和实施监督,将农场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体检评估。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体规划 涉及农场区域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划批复前,尽快完善农场规划内容,按县(市、区)总体规划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完成报批备案。涉及农场区域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按全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安排,于2024年10月前一并完成规划编制。单独设立乡镇的农场,设立乡镇后,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专项规划 已确定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州(市)、县(市、区),要将编制任务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适时开展规划编制。 (三)详细规划 各州(市)要尽快按照农场详细规划编制方式(附件4),将辖区农场场部、分场部、农场社区居民点等集中建设空间纳入属地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 2024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登载使用地图行为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72号)
2024年4月2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登载使用地图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者: 近年来,地图以其立体直观、耦合作用显著等特点,不断应用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中,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百姓生活等方面作用日益凸显。为规范APP登载使用地图行为,进一步提升APP的直观性、交互性、动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地图是国家版图最常见、最直观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严格的法定性。APP中登载使用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的“问题地图”,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甚至标注涉军涉密敏感信息,将严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者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正确登载使用地图的重要性,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坚决防止“问题地图”的产生。 二、规范相关行为 (一)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APP主办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图管理条例》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履行地图审核程序、ICP备案手续。地图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进行更新的,应依法重新履行地图审核程序。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APP主办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在登载使用地图时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岛屿等并标示审图号;引用地图时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对违反法律法规登载使用地图的注册用户要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保存记录并上报等处置措施。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APP主办者,还应持续强化技术能力建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 (三)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APP主办者应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工作,知悉了解地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地图无小事”的观念,在APP开发、上线审查阶段明确规范使用地图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地图”的出现,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三、增强协同联动 (一)优化服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优化地图审核、APP备案政务服务,提供信息化服务等便利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标准地图投放力度,继续通过标准地图服务系统bzdt.ch.mnr.gov.cn以及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www.tianditu.gov.cn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标准地图和具有审图号的地图,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法人主体对地图的需求。 (二)建立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应急处理、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两部门定期通报有关地图审核信息及APP备案信息,对梳理发现的APP中的“问题地图”线索进行会商,对重点违规线索开展深入调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对趋势性问题提出措施,提高防范“问题地图”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督促APP主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义务。 (三)加强监管。针对登载使用地图的APP存在“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的,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对APP主办者依法采取处置措施,营造规范健康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环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4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1号)
2024年2月4日 无文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要求,规范我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村民公共利益,塑造乡村风貌,规范乡村地区建设行为。 (二)严守底线。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严防因切坡建房等引发新的地灾隐患。 (三)简便高效。结合乡村实际,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各地探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手续合并办理等“多审合一”的改革措施。 二、许可范围与内容 (一)许可范围与许可主体。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许可主体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的许可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许可内容。 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 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 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深度提出进一步要求。 三、许可依据与申请条件 (一)许可依据。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是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作为核发许可的依据。 村庄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参考模版见附件1)且用地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核发机关可依据承诺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承诺应包含地块位置、规划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具体内容。 (二)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并公示,由乡村规划委员会对用地位置、面积、标准、相邻关系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按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许可程序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规定办理。(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申请表见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审批表见附件5,办理流程见附件7。) 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经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勘验,并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规范标准; 2.项目用地权属、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晰准确; 3.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4.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5.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已经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同意; 6.涉及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以及有“邻避”要求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包括现场踏勘、论证、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五)公示公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项目现场或政府网站公布(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延期。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在两年内未动工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七)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村庄规划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4.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 5.许可申请主体发生变化的; 6.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核发机关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核发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书面变更意见;审查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若变更内容不符合村庄规划,不予许可。 (八)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1.取得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终止的; 2.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证书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样式;其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坐标图、项目总平面图、效果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等图件;附件主要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6)及项目申请材料中主要支持性文件(附件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须通过河南省规划用地许可管理系统申请核发,自然资源部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唯一有效编号。 六、规划土地核实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规定申请办理验收手续。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申请规划土地核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申请村民住房和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简化审批流程的情形 单体面积小、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储设施、公厕等仅服务村庄的简易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持许可申请表(附件6)、建设项目用地坐标图、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相关公示材料和简易设计方案,直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简化审批流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委员会作用,明确议事规则,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及时向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移交。省自然资源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并进行通报,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通知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承诺书.docx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docx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docx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5.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乡村建设项目).docx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图.docx 2024年2月4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1号.pdf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docx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1部分:旗县级总体规划》(DB15/T 3367.1—2024)
2024年2月23日 无文号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1部分:旗县级总体规划 DB15/T 3367.1—2024 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2部分:苏木乡镇规划》(DB15/T 3367.2—2024)
2024年2月23日 无文号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2部分:苏木乡镇规划 DB15/T 3367.2—2024 批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
2024年1月8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审查 (一)准确把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临时用地管理。与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或者法律法规所允许使用范围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引导临时用地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并科学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充分考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等敏感区域。除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者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等主体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同时,临时用地选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避免产生安全隐患和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 对于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把关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证,以及是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是否不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制梁场、拌合站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但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中山、东莞市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临时用地审批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 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使。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工作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允许先行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二)明确临时用地主体 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的主体单位一致。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主体单位承诺作为土地复垦履约担保人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临时用地应先征得其书面同意。 (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 临时用地单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明确土地复垦的计划、时间以及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包含对应的占用或者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论证,应包含对应的恢复原种植条件、不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分析或者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有关内容。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征求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终审,审查通过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配备唯一的审查号。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足够、不合理,或者预存和使用计划不清晰的,土地复垦方案不得通过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土地复垦费用预存 临时用地单位应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后,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临时用地单位应与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明确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和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使用监管的情形。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探索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六)提交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还应提交项目主体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其中应包含施工单位因故无法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时,项目主体单位同意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有关义务的材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内部获取,不再重复提交。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相关勘查许可文件或者其他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材料。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对应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内部获取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以及对应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证明(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则提交履约保函材料)。 5.其他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以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用地审查要点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并与申请内容一致;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2.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其用途以及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其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者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 3.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是否采用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临时用地范围涉及本项目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是否已处理到位; 4.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取得配备审查号的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临时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内;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合同中约定的临时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地类以及临时用途、使用期限等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合理;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是否取得其书面同意临时用地的材料。 (八)临时用地信息填报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于临时用地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中提交临时用地批准情况信息,符合上图入库要求的,同时上报自然资源部有关系统。信息填报结果将作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举证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临时使用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损失的,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给予补偿,相关补偿费用纳入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由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属地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相关参考标准。 四、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一)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复垦时必须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必须恢复原高标准农田地块条件,无法恢复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高标准农田补建。临时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须恢复为农用地,有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需拆除实质建设内容,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复垦期限到期前向原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机关申请延长复垦期限。 临时用地范围土地在临时使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可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处置,预存的相关土地复垦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二)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支取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凭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单位超出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临时用地单位经催告仍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取通知书,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代为复垦所需的费用,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临时用地单位追缴。 (三)做好临时用地归还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原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备案信息,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做好地类变更相关工作;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将土地及时归还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归还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并出具凭证后,土地不再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五、全面压实临时用地监管责任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把关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根据具体情形将临时用地选址合理性和必要性、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临时用地单位要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在临时用地施工过程中,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并将剥离的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1〕19号)要求,落实临时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有关工作。对于临时用地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项目的新增耕地(含新增水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完成复垦前冻结相应数量和类别的补充耕地指标。 (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监管 临时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期限等内容临时使用土地,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临时用地巡查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临时用地使用和土地复垦的监管,复垦义务完成前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发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使用临时用地的,超出用地范围的土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存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和林地等进行表土剥离,以及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拒不整改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置。 (三)加强机制体制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工作的监管,细化完善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机制,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以及临时用地用途等,探索制定临时用地的面积标准和选址要求;可结合实际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和临时用地申请,但土地复垦方案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前通过审查;可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申请、一并批复的审批制度。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批复、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等的示范文本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将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开。每年初对县域范围内(中山、东莞市以镇为单位)上一年度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情况以及复垦情况进行统计,存在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以及验收不达标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按规定暂停所在县(市、区)、镇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26号)
2024年1月31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4〕2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科学指导我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已编制村庄规划成果及时上图入库,推进村庄规划加速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最新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了更新修改和完善,现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邮箱:gxgtkjgh@163.com。 请各市、县(市、区)加快完成已编制村庄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审查和报备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编的村庄规划要确保规划成果和规划数据库同步审查、同时报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doc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18日 无文号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化措施。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结合建设项目空间准入制度,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项目以及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已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重点项目清单的,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若项目暂未纳入专项规划,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后,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并附图,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已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类项目参照执行。 二、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并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涉及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前公示,还应满足《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我市现行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 2024年1月18日

山西省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DB14/T 2979—2024)
2024年1月17日 无文号

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 DB14/T 2979—2024 批准发布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适用于综合性村庄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当前村庄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文件侧 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已有村庄规划修编完善以及整治类村庄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成果数据制作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规范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省委发〔2019〕29号)等要求,参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1003号)、《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修订稿)等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数据库内容:涵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析评价信息要素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要素。 要素分类编码: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划分,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 数学基础:采用 “高斯-克吕格” 投影及国家标准分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空间要素组织管理:全域和镇区数据库均采用分层方法组织管理,详细说明了各图层名称、几何特征、属性表名、约束条件及备注信息。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的空间要素(如行政区、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等),分别详细规定了其属性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代码、类型、长度、小数位数、值域、约束条件及备注等内容。 非空间要素组织管理:介绍了非空间要素分类,包括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表格等,并说明了其约束条件和备注信息。 非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对各类非空间要素(如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指标表等)的属性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涉及要素代码、行政区代码、名称、文档或图片相关信息及备注等字段。 数据库属性值代码:提供了一系列属性值代码表,如规划层次、自然保护地级别、用地类型、灾害类型等代码表,为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标准化提供依据。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以行政区为基础,规定了数据交换文件的命名规则,包括专业代码、业务代码、比例尺代码、年代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并说明了不同类型数据的扩展名。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明确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栅格图件采用 jpg格式(分辨率300dpi以上),规划表格采用mdb格式,矢量数据采用gdb格式。 元数据: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栅格数据元数据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IT 1007)描述。 成果组织要求:数据库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形式组织,包括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文档数据、表格数据、说明文档等文件夹,并详细说明了各文件夹下文件的存放要求,同时介绍了规划基本信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该规范为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技术指导,确保数据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水平。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30日 无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不再执行,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成片开发范围有变化,由原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调整为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增加了方案调整情形,明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对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规〔2023〕7号文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订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方案内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要求。一是关于编制主体。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二是关于方案内容。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明确方案编制数量、成片开发拟征收地块范围划定、方案实施计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关于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同意比例要求等。 (三)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主体、申请材料、专家论证、审批程序、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等要求。一是关于审批主体。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批主体和要求。二是关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方案(文本、图件等)、征求意见情况、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等。三是关于专家论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四是关于审批程序。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备案等的要求。五是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规定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开发区、产业园、国家级新区不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情形,已实施的方案不存在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计划安排等要求。 (四)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要求。规定允许调整方案的情形、审批和备案程序、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要求、自然资规〔2020〕5号文和自然资规〔2023〕7号文衔接要求。 (五)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要求。要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下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公益性用地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确保相关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重点解读 (一)关于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方案调整要求。自然资规〔2023〕7号文规定,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并明确审批和备案规定。对此,《通知》明确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4类调整情形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批、备案等要求。 政策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 (一)编制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可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其中,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以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范围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跨县域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方案内容。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含年度土地征收计划);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镇开发边界内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他地区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城镇开发边界外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的,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 (3)其他特殊情形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整个开发区、产业园四至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或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3.各地应统筹考虑本辖区成片开发建设安排,合理控制每年编制方案数量。除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成片开发方案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的成片开发方案应单独组卷、方案数量不受限制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超过4个方案,东莞、中山市每年不超过10个方案。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可包含多个拟征收地块。不得突破成片开发方案拟征收地块范围开展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工作。 5.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地应统筹安排项目的开发时序,确保拟征收地块的征地实施工作按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成片开发用地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土壤环境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要求。 (三)征求意见。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一)审批主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黄埔区、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分别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图件等);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3.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有关材料; 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材料; 5.不存在本通知第五点规定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形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专家论证。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审核、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有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四)审批程序。 1.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申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材料,由东莞、中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3.县级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黄埔区、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不得批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 2.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土地闲置率大于5%的; 3.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土地闲置率大于5%、综合容积率小于0.5; 4.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新区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闲置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用地地均GDP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土地征收实施计划的(即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已完成土地征收审批面积不足计划征收面积的90%),不得批准新的成片开发方案。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组织实施。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具体包括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情形。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原则上由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整审批;委托审批权前由省政府批准的不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调整的,调整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仅涉及调整实施进度安排的,无需经过调整审批程序,调整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仅涉及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情形的,调整方案可不再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再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四)调整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五)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3〕7号文印发前,各地按照自然资规〔2020〕5号文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方案涉及调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可按照自然资规〔2020〕5号文执行。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的,其用地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下放。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相关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 (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进行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令改正;经责令仍未改正的,省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0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19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在征收土地申请时,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征收土地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工作。 二、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含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重点围绕征收土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认定为低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的,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中,应当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公告过程留存记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由公告载明的接受反馈的部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相关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尊重其意见。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土地范围内,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全部签订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得低于90%。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到场签订协议的,经本人书面委托,可由他人代为签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时,如实说明各权利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七)足额落实有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足额预存或预付有关费用,并在征地申请中对费用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三、切实做好征收土地申请和批后实施工作 相关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并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合法性和征收土地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统筹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等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规范有序开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完善各环节相关资料。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三)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受理、答复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主动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答复内容应完整准确,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示范文 本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示范文本(土地所有权) 3.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示范文本(土地使用权,不 含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 4.土地现状调查表示范文本(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 5.××(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示范文本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不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应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8.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登记表示范文本 9.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示范文本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规范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35号)
2024年04月01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规范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自然资源部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简称“卫片”)监测工作要求,解决卫片监测任务统筹不够、图斑重复提取下发、核实举证多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现就统筹规范省级自然资源卫片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卫片监测工作定位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明确了卫片监测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作用,对部涉及耕地保护的卫片监测任务进行了统筹规范,减少监测频次和核实举证要求。各地要正确认识卫片监测工作定位,处理好技术逻辑、行政逻辑与法理逻辑的统一性,卫片监测只是提供问题线索,不能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能代替实地核查与调查取证。要继续发挥卫片监测在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等方面的优势,做到减负不减责、松绑不松劲,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保证耕地保护卫片监测工作平稳转段,保持力度和节奏,连续性、常态化抓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统筹省级卫片监测任务 省厅在部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片监测基础上,将省级统筹规范范围拓展至自然资源卫片监测,结合省情实际和工作需求确定监测内容,原则上不开展与部卫片监测相重复的监测工作,重点开展差异性、补充性和拓展性监测;个别在内容上确与部卫片监测存在重叠的监测任务,在监测颗粒度、时效性等方面要优于部卫片监测。 按照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总体要求,将监测任务统筹为年度卫片监测和季度卫片监测,主要基于0.5米分辨率影像,年度卫片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季度卫片监测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2-4次。省厅每年制定卫片监测清单,确定年度卫片监测和季度卫片监测具体内容及指标要求。 三、做好工作衔接 一是做好与部卫片监测的衔接。省级提取疑似问题图斑过程中,要与部下发监测图斑进行套合,部已下发的图斑,省级不再下发,保证“一个图斑只发一次”。省数遥研究院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管理信息汇聚,用于影像套合比对。 二是做好与疑似问题核查处置的衔接。厅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各自提出的卫片监测需求和职能分工,统筹下发监测图斑,组织市县进行核实处置。其中,对于部下发与省级提取的涉及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敏感区的重大疑似问题图斑,由厅执法局组织对市县实地核查处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确认的重大违法问题,采取省级直接立案、省市联合办案、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沟通。省级获取的遥感影像和各类监测成果向市县共享,主要作为预警信息辅助市县“早发现、早制止”,形成的各版正射影像按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要求申领提供。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情况,逐步推动不同业务系统和举证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基层少跑腿。 四、明确责任分工 省级自然资源卫片监测坚持“统筹监测任务、统筹卫片获取、统筹正射影像制作、统筹变化图斑提取、统筹管理信息套合比对、统筹监测图斑下发、统筹经费保障”。厅调查监测处负责统筹卫片监测需求,每年1月份制定省级卫片监测清单,统筹变化图斑提取、管理信息套合比对,厅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所需经费由厅财务处逐步整合现有渠道,统筹保障。厅测绘处负责依据卫片监测清单,统筹卫片获取和正射影像制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基础测绘计划保障。 省国土测绘院作为支撑单位,具体承担卫片获取、正射影像制作、变化图斑提取、管理信息套合比对等工作,形成监测图斑,同步提供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省数遥研究院等厅属事业单位。省数遥研究院负责配合厅业务处室,通过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向市县统一下发监测图斑,涉及专项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其它已有渠道下发监测图斑。 五、工作要求 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发挥自然资源卫片监测作用,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摈弃“唯技术论”和只看影像、不顾实际,坚决杜绝简单、机械理解执行政策。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问题化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反馈机制,决不能让群众为技术误差“买单”。 二是加强技术支撑。省国土测绘院牵头制定卫片监测技术方案,统筹、优化技术流程和生产工序,不断丰富样本库,提升卫片处理能力和智能化解译水平,提高监测图斑提取精准度。省数遥研究院基于全省图斑级基础地理实体和统一的地理实体空间身份编码,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举证共享库,实现各类不同时相举证信息共享。 三是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核实举证,省级自然资源卫片监测任务中,除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监测、重点公益林监测、重大疑似“非农化”问题图斑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核实举证外,其余监测任务不再安排市县向省厅反馈核实举证信息,由市县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行核实、整改和违法状态消除。 四是强化跟踪监督。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测预警和跟踪分析掌握监测疑似问题图斑核实处置状况,对重点区域和具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采取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整改,不断提升省级自然资源卫片监测的质量和成效。 附件:2024年省级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192号)
2023年9月14日 无文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宁东自然资源局,相关事业单位: 农田水利建设是保证粮食安全,践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基础保障。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报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设施界定 本通知所称农田水利(含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蓄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二、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落实好区、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将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市、县(区)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的管控要求;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占用耕地。 三、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市、县(区)两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报件资料,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用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 四、严格按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类型履行用地手续 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类型及时办理审批、论证、备案、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等项目配套建设蓄水池。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中,需要配套建设蓄水量小于10万m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设施的,纳入项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确需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论证后,在项目区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进出平衡,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划。 (二)临时性蓄水池。因抗旱保墒,农户或种植企业需在田间地头建设临时性蓄水设施(使用期限在一年内且不建设永久性坝体),选址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且需当年建设当年恢复为耕地。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21年11月27日后,确因作物种植新建蓄水量小于10万m³蓄水池、泵房、过滤加压站和蓄水池引水渠道等配套设施的,参照设施农业用地中辅助设施用地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其他蓄水池。建设蓄水量在10万m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或拆分为小于10万m³的蓄水池规避建设用地审批。 五、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及时复垦。 六、严肃违法用地查处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对属于建设用地管理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或有行政执法权的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内容和标准落实查处职责。涉及需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对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需处理事、处理人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
2023年8月15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方案质量不断提升,但少数方案编制质量不高、个别地方审查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 (一)完善方案编制要求。实施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按照有关要求合并编制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也可单独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按相关规定执行。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储量估算边坡角)。 实施地下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井巷工程布置不得超出矿区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人要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综合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等,提出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作为编制方案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方案审查工作 (二)明确方案审查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地质院具体承担。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由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同步下放。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有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承担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 (三)规范方案审查工作。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方案的评审、公示、归档工作。加强审查结果公开,方案经评审、修改补正、专家组长复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见附件1)在本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审查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单位要及时将方案最终稿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审查会议纪要等统一上传至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重点内容审查。方案设计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内容,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审查不予通过: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凡与出让、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矿种等参数不一致的;露天开采最终境界超出矿区范围、最终边坡角大于储量估算边坡角的;井巷工程布置超出矿区范围的;方案设计“三率”指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要提出调整要求,确定矿区范围,并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 三、进一步加强方案修编管理 (五)明确方案修编情形。方案一经审查通过,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采选活动。开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修编方案。 1.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需重新修编方案的; 2.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因增列矿种或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且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需修编方案的; 3.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实际开采回采率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变更采矿方法的; 4. 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修编方案的。 不得以方案修编或变更、置换矿区范围等任何名义,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 (六)严格开展修编方案审查。修编方案由原审查单位重新组织审查。审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方案修编的依据和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依据不充分的或修编方案开拓工程量增加、投资加大、经济技术上明显不合理的,审查不得通过。 四、进一步加强方案编制审查监督 (七)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方案编制或修编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对全省已审查方案的抽查。 (八)加强专家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担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专家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经历作为专家聘任的条件之一。加强专家诚信监管,对方案编制审查专家要严格按照地矿专家信用监督有关要求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专家,将给予专家库除名、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参考格式.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5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2023年7月3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规定,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2、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 3、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1、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2、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三)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1、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用地。 2、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引导各类临时用地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要优化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积极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 三、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变相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以及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申请 生产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农用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补偿费应根据地上情况,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权利人足额支付。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确需调整有关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审查内容和要求 严格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负责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开发利用部门会同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部门,共同加强临时用地审查把关。 负责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高效便捷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见附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提交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四、落实临时用地管护和复垦责任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应当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要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加强土壤、地下水等资源环境管护。临时用地期满应当停止使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完成复垦验收。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使用期满前三个月要发出有关书面提示,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特别是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临时用地信息,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 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监督检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等情况。要建立临时用地台账,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动态巡查,加强临时用地使用、复垦工作的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改变用途、期满拒不归还、超期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并依法依规依纪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省厅将定期检查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按年度统计,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将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本文执行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 本通知自2023年8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附件: 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2. 临时用地审批重点审查内容 3.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本)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3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吉自然资规〔2023〕4号)
2023年6月9日 无文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自然资规〔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层级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执行。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规作出临时用地许可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约束临时用地使用条件、申请单位范围,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临时用地许可中应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面积、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宗地四至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按批准使用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变更需要另行申请。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临时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用地使用人组织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四、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核,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示临时用地审批信息;每季度末汇总超复垦期限未复垦临时用地信息,按照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抽查,重点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通报;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所在市(州)、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提高临时用地信息化监管水平 强化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2022年度及以后的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的临时用地数据套合与图斑合法性判定,应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为准。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变更。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已填报系统但不符合临时用地范围、超期未复垦的不属于临时用地,要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属于临时用地但未按要求填报系统,经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证为合法合规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在系统中补录。对于补录数据量大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六、加快处理存量临时用地 对2021年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和矢量数据等信息的填报工作,按耕地、其他地类等分类核实规模、摸清底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核查复垦完成情况,对于已经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超期未复垦等情形,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七、加大临时用地违法处置力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依法处罚到位,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依规依纪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查处及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附后),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9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2023年4月6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司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统筹耕地和林地保护管理,落实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现就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底图,规范林地管理 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并据此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分耕地上造林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 二是“三调”为林地,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二)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划分历史节点,处理开垦林地问题。 一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 二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此类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临时使用林地、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及违法占用林地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 一是“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单独建立管理图层,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 二是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二、坚持统一标准,完善管理依据 (四)按照统一分类标准,明确灌木林地、宜林地、森林沼泽等管理类型。 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三调”分类标准,“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三调”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红树林等湿地地类的,按照湿地管理,不按照林地管理。 (五)调整园地、林地分类标准。 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对相关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各地根据地类调整要求及时开展调查举证,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完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标准。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不包括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地域的灌木林。 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名单见附件。 三、坚持统一调查,夯实管理基础 (七)完善调查监测机制。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林地转入转出的,应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八)依据本通知要求落地上图。 对上述明确应落实到图斑的情形,分类落实到图斑,明确属性,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衔接,严格依据本通知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林地发展范围,明确全国和各省(区、市)林地保有量,优化林地属性,对林地实施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公益林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涉及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等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县级行政区名单.xlsx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2023年4月2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现就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依据,试点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依规。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稳定空间格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一)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三)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原则上不得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 二、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 (一)坚持先补后调原则。土地综合整治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执行耕地年度内“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的要求,对调出的耕地,应当在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并在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先补划后调整,并在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乡镇范围,乡镇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补划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分年度实施并开展阶段验收;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后,开展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阶段验收未完成“进出平衡”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推进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完成验收并经审核同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后期管护和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在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期间,严格实行“一年一考核”,确保试点所在县(区、市)每年度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守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试点地区要切实做好整治区域内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在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整治活动时,要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坚决防范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试点地区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对承载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内涵的特色村庄要坚决予以保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对因环境条件差、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确需搬迁撤并村庄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属农民自愿对住宅拆旧建新的,腾退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本村农民住宅建设。确有节余的,方可按照增减挂钩相关规定进行流转。 四、严格控制试点范围 请各省(区、市)抓紧按照以上要求,对已经部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及时调出试点名单并报部备案。依据有关规划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部不再进行备案审核。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结合年度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向部报告,按程序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30号)
2023年4月17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冀自然资办发〔2023〕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组卷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审查要求,研究制定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清单和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清单.docx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x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docx 4.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x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docx 6.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docx 7.“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docx 8.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的情况说明.docx 9.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docx 10.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先行用地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24号)
2023年4月15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先行用地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冀自然资办发〔2023〕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先行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审查要求,研究制定了先行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和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1.先行用地报批材料清单.doc 2.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文件.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5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2023年3月2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加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是确保项目设立科学合理、项目实施顺利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对涉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并落实项目储备库建设相关要求。 (一)科学提出项目建议。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规划,针对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生态修复项目建议,科学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其中,涉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已列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国家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涉及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生态修复相关规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二)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等,就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等深入研究。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分析评估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 TD /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地审查批准实施方案,要将项目成熟度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必要时可请有关方面提供支撑材料。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为确立项目的依据。 (三)扎实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各地应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明确各子项目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投资概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开展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或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四)强化项目评估论证。各地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鼓励引入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技术评估论证,对项目技术可行性、措施科学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做出全面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撑。 (五)规范完成开工前其他相关工作。各地要规范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下达,即能实际执行,形成实物工作量。其中,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岛)以及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应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对在规定开工时间前不能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抓紧组织整改。开工前准备工作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要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涉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符合项目申报和实施等有关要求。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并落实实施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主体,强化实施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要探索开展监测评价和适应性管理,研判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生态问题及潜在生态风险,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修复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其中,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实施方案调整。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类处置;拟对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作出重大调整的,拟调整区域、实施内容等涉及的工程应立即停工,待实施方案及工程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或备案后再行实施,不得边审批、边施工。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各地应参照上述原则要求,对实施方案调整作出具体规定。 (三)规范开展验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 TD / T 1069-2022)等标准,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划分生态保护修复单元的,在整体验收中应开展单元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项目验收涉及地类变更的,按规定先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规定,通过日常变更机制随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验收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做好后期管护。项目验收前,可提前确定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工程管理职责和受益情况等,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各地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实施效果监测评估。鼓励引入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 (二)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三)严格用海用岛规定。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岛修复项目中,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涉及滩涂高程或湿地微地貌改造的(含沙滩补沙、植被种植等),不得将潮间带、潮下带改造为潮上带。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得违背自然规律,采用人工干预方式建设人造沙滩;不得改变自然岸线的海岸形态和生态功能;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应尽量达到生态恢复岸线的认定标准。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的海堤(含镇压层)、突堤、离岸堤(含潜堤)、栈桥、围堰(含临时围堰)等构筑物建设,人工鱼礁、牡蛎附着礁等礁体投放、清淤疏浚及其他涉及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工程措施用海,在实施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或临时海域使用手续;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不足三个月的临时围堰可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涉及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建筑物或设施建设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手续。需要种植植被、互花米草清理、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筑物或设施建设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拆除养殖池、构筑物等不足三个月的临时施工行为工程措施,依法依规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海域使用手续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手续。 (四)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下达、执行工作。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要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规程》等有关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资金的全流程监测监管,跟踪掌握项目资金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督促按要求抓好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信息化监测监管成果的应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生态修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编制生态修复项目预算标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项目实施保障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实施的责任机制,承担项目的地方应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做好任务分工,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融合资金监管系统,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体系。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要高度重视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不得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三)建立问责机制。各地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压实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部将视情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监督。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按规定公开生态修复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号)
2023年1月5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3〕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依法依规实施规划许可管理,持续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强化规划许可监督监管。 (二)依法许可。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统一规范。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变更、延期、批后监管等程序。 (四)便捷高效。细分工程类型,细化分类指引,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范围界定。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可参照办理。 (二)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以上2、3项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不需提供。 (三)审查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包括论证、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范围界定。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图件。 (三)审查要求。 1.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审查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可以组织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 3层及以上的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对依法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增自建房,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新增自建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要求。 2.公开公示。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依规定变更成果,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3.分期办理。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期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承诺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数发〔2020〕27号),实行承诺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者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者信用等情况,核发标识“承诺审批”字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明确有效期限,待承诺事项兑现并经核验无误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行承诺审批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具体要求和监管制度。 (四)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包括论证、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 四、批后管理 (一)许可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二)许可变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必须严格落实许可要求,非必要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必须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留痕,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后从严批准。 变更内容涉及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不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的规划条件事项的前提下,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认真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许可的决定。 涉及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的规划条件事项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2.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 5.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6.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三)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验收。核实合格的,在规划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五、信息保密 敏感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涉密信息要按照涉密信息管理办法统一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创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用地“三级联审”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系统平台的衔接。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或修订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并联或合并审批事项和流程、承诺办结时限等,细化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积极探索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试行工作。 (二)强化服务效能。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直接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城市新区、开发区等,且有能力承接的,可依法承接规划许可审批权限。承接规划许可审批的机关应保证足够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管。鼓励市、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进一步完善自建房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监管措施,严控新增自建房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监督监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须在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各工作环节要全程留痕,并做好资料归集和监督监管,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放规划许可等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严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国家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5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工作的意见(吉自然资规〔2023〕1号)
2023年1月4日 无文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工作的意见 吉自然资规〔202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下简称“一书三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依规作出规划许可 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进行规划核实;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对未批准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书;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 二、加强规划许可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落实规划许可的法定权限和层级,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一书三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和监督管理,各地城区、开发区原则上不再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应当作为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加强省级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查,依法应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或受自然资源部委托作出的用地预审与选址事项,由省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的,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规划许可管理服务 进一步改进规划许可办理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严格落实《关于落实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合并办理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次性申请、同步办理、同时核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阶段,指导申请人超前谋划规划用地方案,方案成熟的一次性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次性告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阶段,对申请人能够一次性提供申报要件,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发放。 四、推动规划许可与用地管理业务融合 以国土“三调”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快建设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系统互联、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并与国家系统实时对接。实施用途管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五个阶段(乡村地区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优化和完善用途管制规则、技术标准和审批流程,打破惯性思维、打通关键节点,推动规划许可与土地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 五、强化规划许可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规划许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城乡规划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的,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对各地进行督察。 为规范规范许可工作,省厅制定《吉林省规划许可操作规范(试行)》(附后),请各市、县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4日 附件:吉林省规范许可操作规范(试行).docx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
2023年12月29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管〔2023〕8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强乡村风貌管控指引,扎实推进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许可 (一)强化规划管控引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活动,保障村庄规划实施,保持乡村风貌,促进乡村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据村庄规划,强化村庄风貌管控,重点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公路沿线及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二)实施许可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农村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三)实施许可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各类乡村建设,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村进行建设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规范许可申报材料 (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对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五)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材料。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应当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户口复印件和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及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体现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等内容的村庄规划中的通用设计方案,或者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的房屋设计方案,以及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可用奥维地图、百度地图等APP工具测定的经纬度)等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三、依法高效办理许可 (六)严格规范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进行受理、审查、核发证书全流程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村庄规划等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符合村庄规划或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七)规范许可内容。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四至范围及拐点坐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等,以及建筑风格、色彩、朝向等风貌管控要求。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4米。 (八)统一证书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监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模板和技术参数,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取得电子监管号后从系统内直接出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实行许可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建设项目所在村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规划许可批准前方案审定前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 (十)鼓励使用通用设计方案。鼓励各地提供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要求的通用设计方案。农村村民住宅及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使用通用设计方案申请乡村规划许可的,可免于设计方案审查。对自行提供设计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风貌管控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四、强化规划许可监管 (十一)严格许可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许可后的放线、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验线;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放线、验线。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据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力量不足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发挥“乡村规划师”参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作用,强化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农村村民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不断提升乡村风貌。 附件: 1.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pdf 2.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pdf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
2023年12月28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等,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全面掌握了全国国土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数、底图、底版,支撑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三调”完成后,自然资源部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照统一标准对地类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支撑自然资源相关管理。根据当前各地反映和关注的涉及地类调查认定和调查成果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国土调查要按照统一调查标准,依据调查时点国土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二、卫星遥感影像是国土调查的工作底图,但不得仅以卫星遥感影像在内业判定地类。国土调查必须按照调查规程要求,依据实地现状核实地类情况。如,水田因季节等原因,影像特征疑似水面,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经实地核实用途没有改变的,仍应按水田认定地类,在《监测图斑属性表》“未变更原因”一栏中说明实际情况即可。 三、国土调查要严格按照标准查清耕地现状,确保耕地“实至名归”。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如,耕地上套种树木已达到林地标准的应变更为林地。 四、实事求是更新耕地坡度级。对因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实际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可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国土调查办发〔2020〕9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相关要求,以实地照片或卫星遥感影像进行举证,或通过更新DEM或利用其它测绘方法测定高程、计算坡度,经省级测绘质检部门认可后,据实更新坡度级。补充耕地未超过25度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允许报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地类变化的举证工作。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要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对地类疑似变化地块做到应举尽举,确保实地核实了现状,佐证地类认定符合标准。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可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和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可拍摄一段反映实际利用情况的举证视频。 六、为确保新增耕地真实性,防止出现“光开垦、推土、翻耕起垄,但不种植”,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对新增耕地调查要求实地举证“出土长苗”。考虑到各地农作物播种季节、物候期等实际,允许地方在每年2月报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时按耕地调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长苗”补充举证即可;5月底仍不能举证为耕地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七、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生态修复等项目的新增耕地,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含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审核确认地类。各地可将实地现状已经成为耕地的地块,以及实地已完成平整并具备耕作条件的地块(需在报备时对项目及相应地块标注“待举证”)一并纳入当年项目验收,及时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部将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对其中尚未举证的地块持续跟踪监督,次年5月底仍达不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将按相关规定核减指标。 八、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切实解决地类冲突问题。要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 〔2022〕5号)要求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对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的,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图斑监测成果,确保地类认定的一致性,不断夯实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底图”基础。 九、国土调查成果反映的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是相关管理的基础,但相关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比对以往调查、规划、审批、督察执法等管理信息,充分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综合作出判断。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对国土调查为林地,属于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对国土调查为林地,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对国土调查为耕地,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后发生的毁林开垦,且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无论是否已经恢复为林地,均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28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详见附件)。结合我区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文件各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按照“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定位要求,深刻汲取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违规开发建设和北海市铁山港区“9·30”房屋倒塌事故、河池市大化县大化镇“10·22”房屋倒塌事故教训。坚守法律底线、安全红线和技术底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规划许可,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持续推动规划实施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底线约束作用。各地要依据“三区三线”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划分不同单元类型,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统筹区域发展和土地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以及涉及国有农林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编制,为规划许可审批提供法定规划依据。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的详细规划编制和管控方法,制订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和正向维护的具体情形,简化相关审查审批程序。 三、规范规划许可审批 坚决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核定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作为核定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审批、严格留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统一使用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业务的受理、审批、发证,并将相关数据交互至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不得违反上述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业务。 四、严格规划实施监管 全面加强对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拿地即开工”的建设项目,要注重加强后续跟踪管理,不得重审批轻监管、只备案不检查。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核实并全过程记录,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严肃违法建设查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要及时依职责组织查处或移送问题线索。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情况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1号)
2023年12月28日 无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临时用地范围 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或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直接用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放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在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期间直接用于勘查工作的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三章 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 第三条 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用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 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规避建设项目正式用地手续,确需先行用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报批手续。对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等附属设施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可以一并纳入临时用地批准范围,但应在报批临时用地时注明出入口等附属设施的数量和面积。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四年(若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与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期长于临时用地批准期限或主体项目建设超期未竣工,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重新办理一次临时用地使用审批,继续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原临时用地使用主体应在临时用地批文到期前3个月提出重办申请,重办过程中,除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外,其他申请材料可免予提交。属于主体项目建设超期未竣工重新办理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的主体应是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为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临时用地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批准内容和期限临时使用土地,承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复垦的义务。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协议中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复垦责任。 第八条 临时用地方案应与主体项目的专项规划方案同步考虑,并与主体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同步编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意见。主体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即可到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获取临时用地边界,区规划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临时用地边界确认单。临时用地申请人凭临时用地边界确认单,开展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和现状地类勘测,并与拟用地块相关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第九条 临时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临时用地为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该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及时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最迟不得晚于主体项目正式开工前一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主体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或银行保函、临时用地利用现状照片。不得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供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设定其他前置要求作为临时用地申请受理条件。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分开申请的,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临时用地意向后,可先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或水面的,区林业部门或水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林地、耕地、水面等地类混合的,区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审批后,统一出具一份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规划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征询相关行业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意见的,可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征询时间纳入审批时限。 第五章 临时用地使用和到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超批准面积、超批准期限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否则按照违法用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因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再次延长。延期复垦申请应在复垦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六个月结合对土地使用情况的评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明确临时用地的恢复技术手段、恢复实施计划、资金测算等。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需论证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前期预存复垦费低于测算资金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及时补足。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审查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完成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原则上应恢复为占用时的原地类。对临时用地期满前已按照规划办理农转用手续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可不再恢复为耕地。 第十九条 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相关主体履行复垦义务的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条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且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第二十一条 按年度统计,区域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的总规模达到临时用地应复垦总规模20%以上的,属地区政府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并予以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临时用地协议及时归还土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做好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及时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的土地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协议和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 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完成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复垦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和土地复垦的实地照片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逾期未备案视作未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复垦期限即将到期20个工作日内,将复垦延期审批文件、复垦完成部分的照片信息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本市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审批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早发现机制,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本市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期满前三个月,区规划资源部门应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的,向相关区进行通报,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加强对区规划资源部门的监督,发现不履行管理职责和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储备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沪府办规〔2023〕31号.pdf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195号)
2023年12月20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pdf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
2023年12月19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卫星遥感(简称“卫片”)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国土调查、辅助土地督察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卫片监测图斑下发统筹不够、频次过高、核实举证多的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现象。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片监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识卫片监测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作用 卫片监测是及时掌握耕地变化情况的辅助工具,是监测预警耕地不合理流出的技术手段,是快速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线索的辅助方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卫片监测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作用,发挥好技术优势,更要认识到卫片监测发现耕地变化情况,只是提供问题线索,不能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开展实地核查,依据事实和政策,客观作出耕地变化合法性判断。 二、整合统筹耕地保护卫片监测任务 部将整合目前开展的支撑服务耕地保护的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长牙齿”硬措施测绘遥感监测、耕地卫片监督等工作,把涉及的卫片监测任务统筹为季度卫片监测和年度卫片监测(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两项,监测图斑由多频次下发调整为季度下发。 三、开展季度卫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线索 部每年第一至三季度各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卫片监测,提取变化图斑,套合备案信息,形成疑似违法违规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在本年度内完成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不计入年度相关考核的违法违规总量和比例。按照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涉及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敏感区的重大疑似问题图斑,同步交由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直接开展实地核查,对于核准后的重大违法问题,部将采取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督察督促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开展年度卫片监测,支撑国土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 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年度卫片监测,与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比对,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提取年度疑似变化图斑,下发各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由地方一次性核实举证并反馈信息,同步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依据年度卫片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统计各地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总量和比例,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部通过“统筹监测任务、统筹卫片获取、统筹正射影像制作、统筹变化图斑提取、统筹备案信息套合比对、统筹监测图斑下发核实”,开展国家层面卫片监测,形成的四版正射影像向地方共享,按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要求申领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部做好衔接,统筹好本地区卫片监测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格局,避免交叉重复。 二是提升准确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审批等管理信息向部备案,以1月15日为上年度信息备案截止日期,以确保监测图斑套合比对的准确性;要提高卫片精度,提升智能化解译水平,强化质量检查,提高变化图斑提取精准度。 三是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核实举证,防止层层加码,不能把便于管理置于便利群众之前,更不能让基层群众为技术误差“买单”。 四是强化监督。部将组织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专项督察,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开展监督,促进形成真实准确可靠成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工作效率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2月19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等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9号)
2023年12月15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等工作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保障规划条件核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基础的一致性,有效衔接我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下称计容面积)和土地出让金计收(下称计价)规则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对应关系(详见附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涉及核算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统一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报建和规划条件核实的计容面积为依据,最终核算土地出让金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为准。 二、建设项目按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不涉及容积率调整、不涉及违法建设,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规划条件核实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属于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合理范围的(详见附表),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误差率单次核实,上限值为整体项目累加控制值: (一)同时符合误差率及上限值的,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无需另行计价,超出面积按照已办土地出让手续处理,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符合误差率,但超出上限值的部分,无需调整出让合同、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综合用途计价标准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建设项目主体功能基准地价(基准地价计算公式详见附表)的高者计。 三、建设项目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按建筑面积计价,最终核算土地出让金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地下空间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不涉及容积率调整、不涉及违法建设,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出让时出让合同已包含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规划条件核实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规则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1号,下称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出让金另有约定的,按出让合同办理。 (二)土地出让时出让合同未包含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按照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出让金另有约定的,按出让合同办理。 四、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进行总量控制,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累计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范围内进行额度扣减,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累计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用地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算土地出让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1号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依法受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核算。经核算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土地供应和出让金计收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用地单位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补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设项目整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用地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算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已出让的土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新的规划条件重新核算土地出让金、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新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附件,在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生效。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需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无法核定计容面积的,最终计价依据为可以依法确认权属的建筑面积: (一)建成时间为196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建成时间为1967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 (三)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件未记载计容面积的; (四)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的。 七、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空间和常见特殊部位的计算建筑面积、计容面积、计价、计算房产测量面积和不动产登记等各类现行规定的对应关系详见附表;本通知不涉及改变或调整房产测量面积标准和不动产登记发证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和规范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对应关系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2023年12月13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严格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落实复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强化临时用地规划利用、耕地智保、违法查处、复垦监管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二、严格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严格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1.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四、规范使用期限和规模 (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规模要求。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五、规范申请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二)审批主体。临时用地审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1.用地意向与空间适配。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前,要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向,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工作,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2.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资料。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5)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执行。 (6)相关图件资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实地踏勘表。 (7)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8)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应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及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确权登记、执法监督、林业、自然资源所等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4.资金落实。经审查通过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并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建设周期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5.备案公示。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六、落实复垦责任和验收要求 (一)明确恢复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复垦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二)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义务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临时用地预存费用监管协议的约定,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三)规范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使用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复垦后剩余的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恢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后,将验收合格确认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七、严格巡查和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全程监管,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履行复垦义务和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内外联动工作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三)加强批后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已审批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及时做好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按年度统计各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暂停该县(市、区)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恢复临时用地审批;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临时用地抽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抽查,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建立临时用地重点监管清单,运用科技手段,在耕地保护、国土变更调查、执法检查中,监督检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等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推进数字化管理。推进临时用地管理数字化改革,开展“浙地智用”临时用地管理子场景建设试点,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与“耕地智保”、“天巡地查”、“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应用场景的多跨协同,做好与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的衔接,强化临时用地申请、审批、恢复、监管全生命周期监测管控,全面提升我省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效评估技术规范(DB23/T 3628—2023 )
2023年11月30日 无文号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效评估技术规范 DB23/T 3628—2023 批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2023年11月2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关乎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乎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取得开创性、决定性成就,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别墅私搭乱建、违规建设“巨型雕塑”等违法违规案件,充分暴露出规划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突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行为疏于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规范、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被严肃追究责任,教训十分深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汲取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一)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不得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披上合法“外衣”。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一)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对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对属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地方其他部门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查处,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照职责,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自然资源部将依法开展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2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
2023年10月8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 〔2023〕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局: 为严格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推进我省设施蔬菜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规模 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三、强化用地管理 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改变耕地地类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应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方案的审查和建设标准的指导工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乡级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上图入库等工作。 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确定蔬菜棚室和辅助设施用地位置、范围。压紧压实乡村两级日常巡查、线索核查、发现报告、制止整改等直接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合力做好蔬菜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动态监测与监管,既要合法合规确定蔬菜棚室规模,又要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对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扩大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 )
2023年02月1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已经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2月6日 附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2022年9月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一)控规是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二、加强控规的编制组织 (二)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和管理范围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可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或修改控规,已经批复的控规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可以继续实施,有冲突的应进行修改;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区域,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同步开展控规编制或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确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后控规可以尽快完成编制审批。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后,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尽快开展完成控规编制和审批,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做到控规全覆盖,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中拟开展各类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控规,其他暂无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内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不得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五)各设区市、县(市)应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改进控规编制方法 (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多规合一”的要求,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控规,不得以旅游规划、园区规划、景区规划等代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控规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七)控规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安全底线、历史文化保护、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结构性绿地等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八)各设区市、县(市)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控规作为开发建设的依据。 (九)分层级明确管控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要素、线性基础设施、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规模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片区及控规单元,并按层级合理制定管控要求,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规编制导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 (十)编制控规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同步建设规划数据库,未建设规划数据库的控规不得报批。 (十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控规编制导则及数据库标准,各设区市、县(市)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控规和开展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可在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化细化。 四、规范控规审批程序 (十二)各设区市、县(市)应建立和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报请审议控规前,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议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控规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经批准后的控规及其规划数据库应当在批复实施后30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并做好与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监督的依据。尚未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编制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四)严格修改程序,提高修改效率。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及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可依法依规制订控规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和正向维护的具体情形,简化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因现状资料精度不够、基础资料勘误、道路等线性工程实施导致地块边界微调等控规技术修正的,可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五、强化控规实施监管 (十五)各设区市、县(市)要落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十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规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改造方案、园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或方案替代控规,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 (十七)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控规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控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控规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控规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完善规划编制的“黑榜”制度。 (十九)国家或自治区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2年4月1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论证 (一)选址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各盟市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积极落实生态优先发展理念,禁止在生态脆弱或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    (二)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农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盟市政府组织相关地类部门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可纳入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范围。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纳入补充耕地项目范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为耕地,调查时为非耕地(不含可调整地类);(2)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3)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4)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三)论证备案。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地类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认定为准,项目在立项前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并形成选址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依据,未经选址论证就立项并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亩的,需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源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意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区符合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可行性评估论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实施。旗县(市、区)申请自治区备案实施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万亩,对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旗县(市、区),备案实施规模可在此基础上增加50%。 二、项目立项审批 (一)规划设计的组织编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备案过程中已开展过论证的不需要重新论证)。 (二)规划设计的评审论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立项。对通过自治区备案和盟市规划设计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政府根据规划设计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批复中应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资金性质及来源,建设地点、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来源和投资金额。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招投标。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二)项目实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执行。原批复设计中发生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金额确需变更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和指导。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定期对本盟市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初验。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部门、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终验。盟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复的规划设计(含变更设计)及其初步验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文件。 (三)项目移交及卷宗存档。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立项、实施、验收的职责负责项目的卷宗存档。 (四)项目建设期监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盟市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自然资源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确因盐碱地治理或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延长建设期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提前进行延期申请。 五、项目监管 (一)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落实管护资金和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二)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年巡查一遍;对项目区新增耕地指标已全部使用或核销的,纳入一般耕地进行管理。巡查时,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盟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盟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出现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盟市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入库项目新增耕地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和影像内业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不低于问题项目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自然资源厅将核减对应指标。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地方应及时申请扣减相应指标。 六、责任追究 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自治区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和核减指标等措施,责令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通知所涉及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涉农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新增耕地核定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293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371)有关要求,按旗县(市、区)初核、盟市审核和自治区复核的三级核定形式,统一核定。各级各类项目形成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605号)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0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盟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要求。 附件:XX 旗县(市、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
2022年2月22日 无文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含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 五、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临时用地单位要对拟占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和妥善保护,并将其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二)严格落实按期复垦要求。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不晚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三)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办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综合监测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区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按年度统计,区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要求所在区县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二)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区县到乡镇(街道)、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全覆盖巡查;乡镇规划自然资源所每月开展巡查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确保早发现、早制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临时用地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2.临时用地申请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2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管理秩序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4号)
2022年1月12日 无文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管理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管理秩序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管理秩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规范管理秩序,加快构建与实现“五个示范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长三角前列、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盐城相协同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管理,严格保护自然资源 (一)落实三条控制线。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开展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 (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科学划定落实海洋“两空间内部一红线”,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深入实施海岸线整治、浒苔联防联控等保护修复工程,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 (四)严格管理林业资源。全面实施“林长制”,深入开展造林绿化,扎实推进林业生态资源督查工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林地、湿地、世界遗产地,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强化森林采伐限额和使用林地管理。 二、加强资源供给,提高要素保障质效 (五)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加快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定期更新详细规划,按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实施海岸线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合理调整国土空间结构,为长三角一体化、沿海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进行空间“留白”,为各类项目建设提供规划支撑。有机衔接全市“十四五”规划和城镇、产业、交通、水利、生态等专项规划,结合市县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系统推进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省级生态管控区域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动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六)合理配置土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市“两重一实”等重大项目,其他项目通过城乡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根据各地实际需求,由省单列下达、据实核销。实行市内统筹,各地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市内需求,调出市外交易的需报告市政府后方可实施。实行“增存挂钩”,依据存量土地盘活数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下达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项目用地计划与各地盘活存量土地挂钩,超额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全额奖励返还;未完成处置任务的,次年计划指标扣减20%。 (七)有序拓展用海空间。加快盘活存量闲置围填海,推动沿海重大项目落户。全力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快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获批后,按程序进行海域使用的报批工作,依法争取海域发展空间。加快推动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后,及时换发土地属性不动产权证书,依法纳入土地管理。 (八)科学合理挖掘用林潜力。在考虑到生态承载能力基础上,认真测算全市“十四五”期间林地供应量和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求量,确保林地利用在有序开发、有偿开发的基础上,保障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林地。 (九)继续提高用地用海用林报批效率。建立重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清单,列出用地用海用林等每个环节涉及的审批事项,合理确定规划选址、供应规模、报批路径等,不断完善规划、转用、许可、供应、确权登记等全流程、全环节的“一揽子”服务保障措施。承接好省政府委托市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进一步精简流程、优化程序、提高质量,加快打造资源规划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高速通道。 (十)积极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动态监测土地、海洋、林业等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产出效益情况。突出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纵深推进“三项清理”、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专项行动,全面推行《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等创新政策,不断提高节地水平和亩均效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全面从严从紧,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十一)严厉打击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预警提醒制度,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每月底前向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各地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林情况,同步抄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对发现的新增问题,一律按照顶风违法进行处置,该拆除的一律拆除、该查处的从严查处、该问责的加快问责,切实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 (十二)分类推动存量问题“清零”。结合国家土地例行督察、耕地保护督察、海洋督察、林业督察等反馈意见,完善存量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实行台账管理,逐项明确整改主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每周由市资源规划部门通报一次整改进度,每月提请市政府督办一次,加快推动存量问题“清零”,做到整改一宗、销号一宗。其中,对违法用地整改中确需保留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及民生实事等项目必须先处罚,涉及耕地超过十亩、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五亩或者违法占用公益林超过五亩、其他林地超过十亩的必须先移送司法机关,上述处理措施到位后方能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十三)纵深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违规用海整治等专项行动“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治成效,严防问题反弹。扎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行动,对违反“八不准”等违规占地行为严惩不贷。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织密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网络。 (十四)从严追究违法违规责任。每年选取一批违法违规情形相对严重的典型案件,由市政府提级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涉及面积最大和问题整改最慢的县(市、区)政府、国有平台公司,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开展约谈,从快从严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主体的直接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除民生项目外,一律暂停受理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用海用林申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深入推进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5号)
2022年11月14日 无文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深入推进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2〕5号 重庆市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协会: 根据《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现将深入推进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有关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报工作原则上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在线办理、同步推送“渝快办”,企业可视需求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现场办理。申报流程和要件详见《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附件)。2022年9月30日起,企业在线或现场按规定提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自愿提交《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我局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乙级资质有效期5年。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申报企业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赴现场提交申报材料。要件齐备的,我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四)明确各方责任。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我市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村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级三类”法定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法定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事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在行政许可后半年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办理。 (六)开展日常监督。根据我市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要求,我局常态化开展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抽查方式就我市乙级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受理社会各界对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反应问题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建立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按规定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三、扩大开放力度 (七)鼓励引进境外人才。为落实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要求,鼓励具有香港地区建筑师学会、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颁发的注册专业规划师、具有澳门地区土地公务运输局颁发的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士,经重庆市规划协会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提供专业服务。允许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地区规划师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重庆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下称“申请人”)提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准事项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7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四、实施部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具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备注:此款规定的“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为非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备注:注册规划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或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且注册规划师的有效期满足要求;注册规划师须包含在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正在办理注册规划师续期、变更的人员,由市规划协会出具证明文件)。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备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不得低于80%。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其他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2.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定所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离职时间较长且确实无法提供的,须提供该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的职称评审表和评定文件彩色扫描件。 3.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为城乡规划、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地理、环保、园林绿化、电力电信、煤气热力等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的专业。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资质变更办理。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新申请、延续、核定等的单位,应当填写《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1份,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打印、盖章、上传; 备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所学专业须与毕业证上的专业保持一致,若不能从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时,请选其他。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1份; 3.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彩色扫描件1份; 4.专业技术人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备注:社保至少包括三种类型,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三种险种以上。 5.编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文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管理制度是指人事、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是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制图软件等相关设备。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1份; 备注:新申请单位可不填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1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已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变更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填写、打印、盖章上传;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单位营业执照。 3.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4.与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份。 八、申请接收 联系人:王永波 联系电话:023-63158931 邮箱:cqghzx@163.com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在领取证书前提交或寄送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号楼1201室。 (二)审查 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 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通知申请人,证书可邮寄或申请人现场领取 。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四、后续监管 (一)事中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日常监管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等法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式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五、对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时,发现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经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对被审批人不良信息予以警示;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不良信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信息记录。 十六、咨询途径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建窗口。 咨询电话:023-63158931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信箱:cqschj@126.com 投诉电话:023-63158385 投诉网址:http://www.cqupb.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测绘创新基地2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1-1.流程图 1-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示例 1-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233号)
2021年3月16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1〕23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现就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按照“控范围小调整、提质量优布局、护权益促振兴”的总体要求,有序推进我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通过项目实施,切实提高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 因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需要,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规划引导、严格规范、提升质量、保障权益”的原则,编制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对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一)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项目区农业生产用地布局,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为基础,科学编制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关内容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二)严格规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区的沟路渠等配套设施、农民住房搬迁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调整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为名,随意占用优质耕地;更不得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提升质量。优先将项目区内集中连片、高效优质的现有耕地作为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在满足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要求后,可作为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严禁将零星分散、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相距较远、质量较差的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四)保障权益。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上报前应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调整情况,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变更的,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告知并严格落实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耕种要求和管护责任。 三、调整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耕地质量等别、图斑分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项目区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补划的可行性、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分析,明确调出和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质量等别、地类结构和粮食等农作物种植利用情况。方案应确保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有增加(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二)方案审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具体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合理性、新增耕地来源、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情况等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论证审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整方案是否必要、合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无提高,零星分散图斑是否减少,面积是否达标,耕地质量能否提升,补划地块是否存在以优换劣、划远不划近、以次充好等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 (三)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并按规定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形成意见,确保调入耕地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量、质量要求。 (四)核准入库。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卫星遥感影像、耕地质量数据库、土地整治专项验收成果等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成果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调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台账,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及时汇交至自然资源部,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按规定更新报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地限期整改到位,不得再申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有序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确保方案符合要求、切实可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督促项目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保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同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借机随意调整、违法乱占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37号)
2021年12月21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1〕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1日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1.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用地。 2.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3.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4.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二)建立重点项目库。每年第一季度末,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确定本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产业等相关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入库项目可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资金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具体入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制定。 二、优化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 (三)科学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优化完善县域村庄布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中,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可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各地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科学布局,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选址。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超过2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园入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五)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可申请使用预留机动指标,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不得选址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 三、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入库项目。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县级无法保障的,由市级统筹调节;市级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 (七)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八)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等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翻新、改造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九)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区域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建设用地相对集中、非建设用地连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村庄建设边界外依法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展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四、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 (十)规范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实行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前提下,可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十二)推进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村委会等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可以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 (十三)建立退出机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十四)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批少占多、应转未转,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名挖湖造景。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定期评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情况。

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1〕89号)
2021年12月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1〕89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日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科学界定用地范围 各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科学界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年度拟建设项目清单,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保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审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建设内容,共享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等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速项目策划生成。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做好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用地保障工作。 二、加快规划编制,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各地应加快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分批、分步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结合本地农业资源特色和农村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以用于保障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特别是需零星分散用地的项目。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单个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足的,可在乡镇或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机动指标。 三、积极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原则上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及村庄建设边界内。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产业融合项目规模、工业化程度等情况,引导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的,具体比例和面积控制标准可参照设施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标准确定,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四、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市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做好新增计划指标使用工作,建立台账、做好核销,保障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及时落地。纳入省重大项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或本市新增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予以保障。 五、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对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农村产业。 六、稳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按照《辽宁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办法》,各试点地区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划,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和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内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定,防止片面追求增加指标搞大拆大建、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动迁宅基地、流转土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项目区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按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在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摸索多样化的入市途径,为进一步建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供实践基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进一步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八、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和设施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 九、积极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多审合一 用地单位应提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认定、项目立项等相关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批准立项文件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报省政府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供应)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统一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现有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规范审批办事指南,形成流程图、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格式文本。 十、依法严格用地监管 各地要严格用地监管工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要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形成行业指导、项目管理和用地监管合力,确保农村产业规范有序用地。各地对村庄建设边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与本通知一致。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年11月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1月4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
2021年05月2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 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1. 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docx 2.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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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城市报告: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2021年11月16日 城市中国杂志

国家公园相关规范、规划推荐
2021年10月14日 国匠城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解读
2021年07月12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印发
2021年07月07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