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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7-1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无文号

2026年7月15日,浙江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围绕城市更新中的规划衔接、土地供应、用途转换、成本控制、项目审批、消防审验和产权登记等问题,提出十项支持措施。 从政策内容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单独聚焦某一种更新类型,而是着眼于城市更新项目从策划、规划、供地、建设到登记的全流程,重点解决存量更新中普遍存在的规划调整难、零星用地供应难、闲置空间利用难和部门协同不足等问题。 以下针对“通知”内容对十条措施进行简要总结介绍。详情请查看原文。 一、强化规划协同,建立城市更新项目服务机制 文件首先提出完善城市更新规划项目协同服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分工合作,推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应符合总体规划相关规定。 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各地可对拟实施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开展评估和优化。城市更新、地下管网等专项规划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衔接专篇,并与专项规划同步报批。 在项目层面,文件要求统筹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空间布局、业态策划和运营模式。对于重点片区、重点项目涉及的政策适用、用地优化和指标调整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服务,必要时提级协调。 同时,各地可建立与更新需求相适应的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明确动态维护正面清单,优化审查审批程序,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优化土地供应,推动零星用地集中改造 针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地块零散、难以独立开发的问题,文件提出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对于确实无法单独利用、不能按宗地独立供应的零星建设用地,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一个城市更新项目包含多个小地块的,可参照一宗地进行管理并实行整体供应。 土地供应方案和出让公告应明确各具体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条件及后续监管要求,以解决多个小地块分别供地、分别审批带来的实施困难。 三、盘活闲置土地,短期利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且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各地可探索对空闲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实施短期利用。 短期利用可采取带年期划拨、租赁等方式,用于停车场、体育设施以及新质生产力项目。土地短期利用项目使用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和建筑应按约定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原有规划和建设许可同步失效。 这一政策为闲置土地和暂时无法实施长期开发的空间提供了过渡性利用路径,有利于降低土地闲置成本。 四、允许用途合理转换,支持存量空间植入AI功能 文件提出,在满足安全、环保等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盘活闲置建筑。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明确转换比例、管理程序和监管要求。首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鼓励存量工商业用地临时用于AI研发、模型应用和场景集成等创新活动,支持在存量空间中植入AI功能。这意味着部分传统工业、商业和办公空间,可在符合安全与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为新产业、新业态提供载体。 五、鼓励土地功能兼容,推动职住平衡与复合利用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的空间需求,各地可制定土地功能兼容正负面清单及管控实施细则。 土地兼容重点包括三类方向:一是在城市中心片区推动商住混合,促进职住平衡;二是在开发区植入新业态、新功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在TOD、ROD、POD等模式下,推进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相关细则需综合考虑生态敏感、安全底线和功能互利等因素,并报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六、合理控制更新成本,完善土地价款政策 文件对不同更新情形下的土地价款作出分类安排。 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存量用地,可将相邻多宗工业、商业用地并宗后实施联合建设和改造。商业、旅馆、办公等商业服务业用地改造并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在城镇社区更新中,利用小区内部空地或拆除违法建筑后腾出的土地增设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可不受地块容积率控制,也不增收土地价款。 改造为混合产业用地的,可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分类核算土地价款。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从而减轻项目一次性资金压力。 七、推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 对于审批协调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以及简易低风险、可实行简化审批的微更新项目,可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审查,共同研究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和堵点,并联合出具审查意见书。 此后,相关部门依据联合审查意见,按程序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该机制有利于减少项目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八、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消防审验机制 对于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项目,如果客观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规范确有困难,可在采取综合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后,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实施的标准进行更新和审验。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还将纳入消防验收与开业前检查“一件事”改革,推动消防验收和经营前检查协同办理。 这一规定回应了既有建筑更新中常见的消防规范适用问题,为历史建筑、老旧厂房和存量商业空间改造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 九、支持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和原拆原建 文件明确,对建成年代较早、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施较差、危险房屋集中且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城镇危旧小区,鼓励业主依法开展自主更新和原拆原建。 房屋拆除重建后,业主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各地还可探索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跨宗地成片实施。 同时,此类项目可享受“好房子”相关政策,意味着危旧小区更新不仅着眼于结构安全,也将与住宅品质提升相结合。 十、破解社区配套用房确权难题 针对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中新增社区配套用房无法登记的问题,文件提出分类解决方案。 对于历史遗留且已经建成的社区配套用房,经安全鉴定、消防审验并报县级政府同意后,产权人可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新建配套用房,应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与更新项目一并开展部门联合审查。完成审批许可和竣工验收后,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这一措施有助于解决社区服务用房长期存在的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问题,为后续运营维护提供产权基础。 结语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针对存量更新项目的实际实施障碍,建立更具弹性的规划、土地和审批制度。 政策强化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之间的衔接,推动规划管理从静态控制向动态维护转变。通过零星用地整体供应、存量土地短期利用、临时用途转换和土地功能兼容,提高了存量空间利用效率。 同时,文件将联合审查、消防审验、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和配套用房确权纳入政策体系,进一步打通城市更新项目从规划到产权登记的实施链条。 对于浙江各地而言,下一阶段的关键,将是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存量空间特征,细化正负面清单、动态维护规则、用途转换标准和联合审查流程,将政策弹性转化为可实施、可监管的具体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
2026-07-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无文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 文件把国土空间规划从 “画地为界的空间管控工具”,升级为 “管产权、算资产、促增值、强监督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核心载体”;未来所有规划编制、动态维护、项目落地,都必须同时满足 “空间合规 + 产权清晰 + 资产保值 + 价值实现” 四大要求。相关要点总结如下: 政策要求:2030年制度健全、2035年全面成型; 主线:产权制度改革; 抓手:摸清家底→确权→保护→配置→监督; 导向:安全、高效、永续、保值增值。 1)总体要求:从“管控”转向“资产化治理” ▪ 指导思想:两山论+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平衡。 ▪ 时间节点: 2030年:家底清、主体明、保护强、配置高效、考核完善。 2035年:制度体系系统完备、运转顺畅。 ▪ 本质变化:自然资源=生态要素+经济资产+国有资本三重属性。 2)摸清家底:统一调查+清查核算(规划数据底座) ▪ 统一调查监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全覆盖;建“一张图”;数字化转型。 ▪ 清查统计核算:定期清查实物量、探索价值量;年度更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常态化;探索自然资本核算。→规划必须先有统一、可核算、可追溯的资产底图。 3)产权制度:确权+物权体系(规划权属底板) ▪ 权利体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设深层地下空间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填海成陆“海域→土地”衔接;用水权改革。 ▪ 统一确权登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探明矿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全部确权;形成统一产权底板。→规划边界=产权边界;用途管制=使用权管制。 4)整体保护:三线刚性+资产保值(规划底线升级) 严守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硬线。 ▪ 空间复合利用:混合开发、用途合理转换;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发展。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标交易、岸线平衡、红线内腾退交易;保护修复=资产增值。 ▪ 资产储备管护: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储备;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营性资产前期开发。→规划保护=资产保值;开发=价值实现。 5)高效配置:市场化+组合配置(规划编制新模式) ▪ 有偿使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全覆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海域市场化、用水权交易。 ▪ 配置方案: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分公益性/经营性;划储备片区、配置单元。 ▪ 多要素组合配置:同一主体土地+矿产+森林+水等打包配置;统一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从“定用地”变成“做资产组合方案”。 6)监督考核:收益+督察+报告(规划责任闭环) ▪ 收益管理:全民所有资产收益全纳入预算;集体经营性入市增值分配。 ▪ 监督考核:所有权清单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资产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衔接。 ▪ 人大报告:政府向人大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公开透明。→规划成果=可考核、可追责、可审计的资产台账。 7)组织实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法治+科技+绿色金融+地方试点支撑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6-07-02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无文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经商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动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同意,围绕详细规划管理、用途功能转换、土地综合开发、重点区域更新、项目实施保障五大板块出台20条具体举措,畅通规划、用地、登记全链条政策通道,助力城市更新项目提速落地。 一、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提升响应适配效率 政策从编制衔接、响应效率、动态维护、修改程序四方面完善详规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详规与城市更新衔接,允许城市更新片区详细规划与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统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用途与开发强度,提升详规适用性。 二是提高详规响应效率,各地可通过制定“单元分解台账”传导总规约束性指标与管控要求,更新片区可依据台账直接编制街坊详规;对已取得土地手续但总规用途不一致的地块,可在详规中调整用途适配项目合理需求。 三是建立详规动态维护机制,分为优化调整与技术修正两类:优化调整方案公示不少于10天,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技术修正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审核实施。 四是规范详规修改程序,支持结合总规实施评估集中履行修改程序,后续按需即时编制详规,提升修改效率。 二、支持用途功能合理转换,降低存量盘活门槛 政策明确三类存量空间用途转换路径,大幅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各地可制定本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符合清单的项目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履行详规调整程序,以“原详细规划+正面清单+地块图则”核定规划条件、办理许可;不符合清单的按规定调整详规。已供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用途,合理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是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商服、工业、仓储用地上的存量建筑可整体或局部临时转为公共服务、零售商业、市政设施等用途,符合正面清单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可享受5年临时利用期,无需办理规划调整与规划许可,不改变不动产证载用途。 三是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利用存量土地、存量建筑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可享受最长5年过渡期,新建必要配套设施的可延长至6年;过渡期内按原用途使用土地、无需补缴出让金,届满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可正式变更土地用途。 三、倡导土地综合开发,挖掘空间利用潜力 政策从混合利用、空闲地盘活、绿地复合、组合供应四方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一是土地混合与兼容利用。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比需大于50%;辅助用途计容占比超15%按混合用地管理,低于15%按兼容用地管理。划拨土地兼容经营性用途的,可通过协议出让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兼容用地与工业、仓储混合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二是空闲土地分类盘活。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地块可协议出让给相邻使用权人统筹开发;地下空间可单独供应并实行地价向下递减政策;批而未供、储备土地可短期利用,期限不超5年;已供闲置土地可临时用作停车场、充电站、农贸市场等。 三是公园绿地复合利用。已建成公园可配套建设休闲游憩、商业餐饮设施,建筑原则上不超2层,占地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标准,禁止建设高档酒店、私人会所;公园游乐设备不计入容积率。 四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项目涉及多个邻近地块的,可实行整体供地或组合供应;支持以资产包形式组合供应土地、森林、矿产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 四、聚焦重点区域,分类推进更新实施 针对三类重点更新场景出台差异化支持政策。 一是危旧小区自主更新。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可由业主集资申请拆除重建,原则上不增加户数,新增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的20%,可增设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按不低于重建前标准核发规划许可。 二是商服与工业项目自主更新。不改变规划用途且符合原规划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变更规划条件并补缴出让金后办理手续。鼓励临街商业改造外立面、增设外摆空间。 三是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坚持“老城不能再拆”原则,在保障遗产安全与传统风貌完整的前提下,植入文旅、便民服务新业态,强化重点地段建筑高度、立面形制、色彩材质管控,传承中原文化风貌。 五、强化全流程保障,加速项目落地见效 政策从供地、审批、资金等维度强化实施支撑。 供地方式上,鼓励采用带方案出让、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标准厂房、科创平台及公益类项目可采用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 指标与许可上,老旧建筑增设电梯、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免于规划许可;低效用地建设平急两用、市政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约束。 审批效率上,推行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同步申报、并联审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消防验收等多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办理,人防专项规划范围外项目无需办理人防审批。 资金保障上,可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整体来看,该政策打通了城市更新项目从规划编制到权属登记的全流程堵点,为河南省存量空间盘活与城市更新高质量实施提供了系统性制度支撑。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细化措施
2026-06-29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细化措施》,结合本地城市更新工作实际,从规划管理、过渡期政策、存量空间利用、资源资产运营、不动产登记五个维度制定落地细则,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制度支撑。 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方面,措施设置三项优化机制。一是同步推进规划调整。结合 “十五五” 城市更新需求,在编制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与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开展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论证、方案编制、专家论证与意见征集,最终一并报批,压缩规划调整的整体周期。二是明确空间复合利用规则。更新地块详细规划未明确土地与建筑空间复合利用管控要求的,符合《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兼容正面清单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符合兼容类型的,视为符合原规划许可条件。三是推行 “七不” 项目豁免管理。在严守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七项前提下,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管网改造、外立面整治等微更新项目,纳入豁免清单后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竣工规划核实,交由属地政府管理。 过渡期支持政策方面,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项目,可享受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与规划条件。项目业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多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编制项目用地过渡期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中心城区项目需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方案获批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过渡期管理使用协议,明确管控要求、期限与到期处置方式。 存量土地与空间临时利用方面,措施鼓励依托空闲建设用地与存量建构筑物,补齐公共服务、便民商业、公共活动场地等设施短板,提升避暑旅居服务能力与历史风貌展示水平。符合条件的未开发地块、老旧厂房、个人自建房等,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利用方式与时限,签订监管协议后即可实施改造,无需办理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管。到期后确需继续利用的,可按新用途通过租赁、划拨或协议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地上建构筑物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层面,当地将开展更新区域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资源调查与活化利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布局,建立多门类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与合理分配机制。同时支持土地混合开发,分门别类评估不同用途土地价格,以综合评估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 不动产登记服务方面,措施针对城市更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三项安排。原个人购买小地基自建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经权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划拨性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为时间节点,未通过规划核实的该类房屋,可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更新项目可凭房屋质量安全评估与消防评估合格意见,作为房屋竣工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次措施同步公布第一批微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涵盖建筑改造、市政设施、公共空间提升等类别共 31 项具体项目,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文保核心区、经营性项目、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情形,不纳入豁免范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6-23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无文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作用,推动“双清零”攻坚行动经验做法固化为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谋划和选址对接机制,主动提供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数据服务,在“一张图”上做好“十五五”专项规划和各级重大项目空间协调,辅助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开展科学选址,将纳入“一张图”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二、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在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体检评估,对三条控制线、重点项目清单及项目用地用海布局等开展年度动态维护。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核准后即可启用,相关数据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除年度动态维护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程序开展三条控制线调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和建设用地周转规模使用,加强规划实施日常管理。 三、细化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要求。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委托办理。报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用地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具体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 四、探索办理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 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且在“一张图”上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可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据。 五、深化用地用林用海联动审批改革。 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要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上对用地用林用海进行联动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制定相关规程,指导市县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踏勘)、公示公告、费用缴纳(告知)等相关工作,实行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农转用方案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 六、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管控。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实施土地征收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涉及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的相关工作,与征地前期工作一并开展,在征地前期工作相关材料中体现公共利益内容,明确“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成片开发审批流程与用地报批合并,成片开发批准层级与征收土地批准层级一致时,一并上报批准;成片开发批准层级与征收土地批准层级不一致时,在用地报批报下级政府审核同意环节,一并由下级政府批准成片开发。东莞、中山两市可按镇(街道)所在区域为范围单独确定成片开发范围。成片开发经同意后,必需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可通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 七、规范已批项目用地调整审查要求。 已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初步设计调整、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耕地占用的,属项目重大变更范围的,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后,项目单位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按规定报送相关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八、保障重大项目合理临时用地用林需求。 按规定被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的县域,其辖区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市县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同一项目不同施工标段有接续使用林地需求的,可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累计期限不超过项目批准施工周期,不得变相永久占用,同时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任单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的,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九、强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能力。 现有高速公路新设互通立交工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增补列入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依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布设审查工作,综合考虑周边相互连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布设情况,在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标准的前提下,统筹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布设。省级出资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水田规模指标由省级优先支持保障,各地可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购买。 十、压实重大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责任。 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开工手续前应完成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手续;涉及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用地批复中告知有关工作要求。 十一、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 经科学论证,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以地下、水下、空中等方式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充分论证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并向省林业局申请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在自然公园(不含风景名胜区)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设施建设对自然公园影响等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上述情形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自然保护地。 十二、细化林业用地管理要求。 合理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多用途需求,推进资源复合利用,科学确定各类林业直服设施的用地规模;宜考虑与有类似功能的永久性设施或已有设施结合使用,避免重复或过多临时性设置,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修筑的设施,符合林业直服用地标准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如厕所、生态停车场、小型补给类设施等,可与直服标准中明确的相关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相关功能。 十三、优化项目用海审批流程。 并联办理用海审查与批前公示、征求部门意见等,对备案制项目不再进行用海预审。对报省级审批且符合占用自然岸线或生态保护红线条件的用海项目,用海申请和占用申请材料可一并提交、同步办理。符合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项目,用海申请与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可同步提出、并联审批。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已取得用海许可的项目,继续按照用海管理的要求完善出让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十四、推动海洋立体综合开发。 在符合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政策且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新增用海或变更用海的项目,在其申请海域内其他立体空间范围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在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范围内,采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可按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 十五、精简项目用岛审批规程。 对建设项目同时申请用海用岛的,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批复”。游艇、海钓配套设施以及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使用无居民海岛,合并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仅需明确建设内容、生态影响、保障措施。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26年 月 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6-06-09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十五五” 规划(征求意见稿)紧扣省委 “1310” 具体部署,明确了 2030 年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锚定资源保护、资源利用、基础支撑三大维度设置核心指标。规划划定了耕地保有量 2751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523 万亩的刚性约束红线,明确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目标;同时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 2021-2030 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 304.37 万亩、“十五五” 期间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不低于 20 万亩、单位 GDP 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 27.5% 等利用要求,同步部署了北斗基准站建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覆盖等基础支撑任务。 规划着力构建 “产权清晰、配置高效” 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与 “全域统筹、刚性管控” 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在资产管理层面,将统一推进全要素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深化土地、海洋立体分层设权,并完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 “粤地易购” 平台升级。在空间规划层面,将优化主体功能区布局,划定能源资源、历史文化等特殊功能区,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同时深化用地用林用海用矿联动审批改革,编制环珠江口 “黄金内湾” 概念规划,统筹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与粤东粤西粤北融湾发展,分类推进 “粤美县城”“粤美乡村” 建设。 规划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协同推进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要素精准配置。生态保护方面,将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动南岭、丹霞山国家公园候选区建设,实施岭南特色植物园体系等 “四大工程”,开展珠江河口治理、蓝色海湾建设与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资源配置方面,将通过新一轮 “节地提质” 行动盘活存量资源,严控新增房地产用地,出台城市更新一揽子措施;创新 “大企业供地、中企业供楼、小企业供房” 分类保障机制,推行产业链供地与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同时深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 “资金池”“指标池” 政策激活流量资源,支撑 “百千万工程” 落地。 规划全面强化海洋强省建设、资源产业发展、安全保障与智慧治理四大支撑能力。海洋领域将推进 “六湾区一半岛” 建设,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 “标准海” 供应,打造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等重大平台;产业层面将培育深海探测、林业碳汇、测绘地理信息等新业态,推动绿色矿山与 “粤林 +” 品牌建设。安全保障方面,将通过 “锦绣良田” 行动严守耕地红线,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完成不少于 50 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筑牢森林与海洋灾害防线。智慧治理上,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测绘地理信息创新先行区,深化实景三维广东与国土空间 “一张图” 建设,实施 “人工智能 + 自然资源” 行动,推动全流程智能监管与政务服务升级。规划全文及配套细则可通过小程序查阅,后续各地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将统筹开展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与评估调整。

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创新适用技术名录(第三批)》的公告
2026-05-20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创新适用技术名录(第三批)》,共收录 35 项经工程验证的创新适用技术,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河湖、矿山等多类修复场景,形成从工程实施到成效评估的全链条技术体系,核心要点如下。 一、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修复领域 共 8 项技术。冀北沙地植被综合恢复技术筛选抗逆种质、研发超深栽造林技术,破解沙地修复水资源与种质双重瓶颈;南方低山丘陵低质低效人工林修复技术通过近自然改造与土壤调控,实现林分蓄积与生态功能协同提升;木兰林区目标树全林经营、中条山林区全周期森林经营两项技术,构建人工林与天然次生林近自然可持续经营模式;“补 - 激 - 促 - 调” 退化草原修复技术按退化阶段差异化施策;渭北瘠薄立地修复技术通过枝条制肥、保水改土破解石质山地修复难题;乡土草种 “生态种子包” 技术定制适配多类型草原;基于生态杠杆理论的湿地修复技术以微生境干预激活生态自组织恢复能力。 二、海洋与水生态修复领域 海洋生态修复共 5 项技术。红树林 - 水产养殖生态耦合技术实现生态修复与养殖效益双赢;造礁石珊瑚苗圃培育技术适配近岸高沉积、离岸强风浪两类场景;海岸带生态减灾修复、海岸带综合减灾空间优化两项技术,分别构建全断面海堤生态化方案与自然要素消浪布局,兼顾生态功能与减灾效能;河口三角洲水系连通修复技术提升湿地水文交换效率与生物多样性。 水生态修复共 2 项技术。湖荡河口湿地修复技术形成多级塘联控工艺;长三角缓流水体高韧性修复技术构建 “监测 - 诊断 - 治理 - 管养” 全链条体系,保障水质长效稳定。 三、矿山与退化土地治理领域 矿山生态修复共 5 项技术,覆盖陕北煤矿区植物 - 微生物协同修复、华北石灰岩高陡边坡地境再造、南方高陡边坡藤本复绿、北方岩质边坡根系引导复绿、半湿润区矿山边坡植被重建,针对性解决不同气候地质条件下矿山边坡立地差、植被存活难等核心问题。 退化土地治理收录苦咸水淡化协同盐碱地修复技术,构建淡水淋洗 - 咸水淡化 - 淡化水回用的循环除盐模式,实现水土协同改良。 四、有害生物防治、碳汇与监测评估领域 有害生物防治共 4 项技术,涵盖啄木鸟招引防治林业害虫、淤泥质海岸互花米草治理、北方草原有害生物智能监测、大型水母灾害源头防控,形成陆生与海洋有害生物立体化防控体系。 古树名木保护收录树干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技术,实现古树健康状况精准诊断。 生态系统碳汇收录红树林碳汇提升与核算技术,支撑海洋蓝碳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 监测评估共 7 项技术,覆盖矿区智能监测、高寒草地承载力评估、野生动物声纹监测、区域生态全过程评估、矿山多源协同监测、松材线虫病遥感识别,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评估体系。另有工业废弃地综合治理、藏东南工程创面恢复两项特色技术,适配工业转型与高原工程特殊修复需求。 本批技术可复制性与区域适配性较强,可为全国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提供多元化技术支撑。

海南省“十五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6-05-09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无文号

《海南省 “十五五” 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海南 “十五五” 时期自然资源领域的纲领性文件,紧扣 “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 理念,以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为核心,规划期限为 2026—2030 年,系统部署了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改革与治理全链条工作。 规划明确了总体发展目标:严守耕地、生态、资源安全底线,到 2030 年实现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标,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自然岸线保有率符合管控要求,水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自然资源要素精准配置能力,深化制度集成创新,基本建成国土空间智慧治理体系,为海南 “三区一中心” 建设提供坚实的资源空间支撑。 核心任务涵盖八大维度: 一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细化 “三极一带一区” 区域协调发展布局,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统筹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推进各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二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严守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强化占补平衡管理,优化耕地空间布局,建立 “人防 + 技防” 监测监管体系,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三是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健全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类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存量海域等低效资源。 四是提升要素精准配置能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需求,围绕自贸港产业定位创新土地供应模式,统筹矿产、林草、水资源供给,构建城乡统一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 五是推进海洋资源保护开发,落实海洋强省战略,陆海统筹优化海岸带与海洋空间布局,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自然岸线占补平衡,提升海域海岛精细化监管能力。 六是统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构建 “一心一环多点多廊” 生态修复格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海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矿山生态治理、母亲河复苏、幸福河湖建设等重点项目,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七是提升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强化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筑牢资源安全韧性防线。 八是深化改革与治理现代化,探索全域全类型全流程国土空间治理改革,深化农村农垦土地制度改革;建设自然资源 “一张图” 智慧治理平台,完善法治体系与督察执法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规划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清廉资规” 建设、实施评估机制、宣传教育五方面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南宁市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操作手册
2026-05-01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6 年 1 月印发的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操作手册,核心目标是破解乡村项目 “落地难”“资源匹配难” 问题,明确了三类乡村振兴项目范畴: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项目、单个用地不超过 30 亩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手册构建了规划引领的用地保障体系,要求优先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不同选址情形的规划办理路径,规定 30 亩以上产业项目原则上 “进区入园”、30 亩以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安排,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5% 的规划 “留白” 机动指标,同时单列不低于 5% 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乡村产业用地。 手册创新了多元化土地供应与利用途径,拓宽乡村产业用地渠道。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弹性出让等常规方式外,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兴办企业的全流程操作规范,规定用地年限不超过 20 年并可通过 “保底收益 + 按股分红” 保障集体利益;对不固化地面的小型农林服务设施、村屯公厕等实行按原地类管理,鼓励乡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 30% 的其他用途,同时严格用途管控,严禁乡村产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开发。 手册全面优化了审批服务流程并划定刚性监管红线,将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明确产业项目许可承诺办结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对 400 平方米以下小型公用公服设施实行免规划许可,同时细化了用地报批、农宅审批登记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手册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般耕地 “五不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等 12 类用地负面清单,严禁城镇居民下乡购买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并附具产业配套、农产品加工等多类典型案例及各级部门联系方式,为基层和项目主体提供可落地的实操指引。

自然资源部-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04-27 自然资源部 无文号

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临时用海的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海域内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临时用海许可: (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直接服务于主体工程的施工便道、施工平台、栈桥、管线、围堰、码头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查、海洋地质勘查中建设钻井、平台、配套电力设施及辅助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三)在港口、航道、锚地、军事管理区附近和生态保护红线内需要临时用海的; (四)可能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用海活动需要临时用海的; (五)其他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 第五条 下列用海活动,可不办理临时用海许可,依照本办法进行书面报备: (一)开展旅游、体育等海洋文旅活动需要临时用海的; (二)因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救灾防灾减灾、科研教学等活动需要临时用海的。 第六条 填海用海、跨海桥梁用海、海底隧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办理临时用海许可或报备。 第七条 对经营性临时用海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市场化出让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临时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海域内临时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跨区域临时用海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用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用海申请函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承诺书。 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申请,申请人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涉及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临时用海申请,还需提交相应机关出具的人为活动准入意见;国务院或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海活动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临时用海接续使用的,申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需提交接续使用说明材料。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用海活动,应提前15天向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包括用海内容、用海范围、用海期限、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方案等。 因救灾、防灾、减灾等急需使用海域的,可以先行使用,并在30天内进行报备。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进行临时用海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报备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发现用海活动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要求用海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海域并限期拆除用海设施。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海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临时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应取得协议书或利益相关者同意用海的意见等相关协调文件。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进行临时用海公示。可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用海,还应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临时用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临时用海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临时用海许可书面决定中应明确用海期限具体的起止日期或起止日期的确定方法,但起始日期不得早于海域使用金缴清日期。 第十三条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临时用海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天前提出接续使用申请,接续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临时用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海接续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四条  经营性临时用海应当自作出临时用海许可决定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其中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方式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方式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00%。 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和减免程序参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已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临时用海接续使用且用海方案无变化的,不再重复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或报备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或报备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或报备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临时用海许可。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或用海报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后还应及时将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推送至征收机关。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作出临时用海许可决定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其批准的临时用海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临时用海许可决定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撤销临时用海许可: (一)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决定的; (二)无权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决定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经催缴后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临时用海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可以继续用海的合法手续或被撤销、撤回的,被许可人应当于15天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用海的; (二)临时用海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撤回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临时用海的设施和构筑物,被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的。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临时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6-04-27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 皖自然资综〔2026〕2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现将《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6年4月27日 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现就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强化统筹引领,夯实规划计划保障基础 (一)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机制。衔接“十五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和重点项目清单更新工作。在编制省级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中,对有明确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有序调出。允许符合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面积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扩展规模的10%。未编制或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区域内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作为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城市更新中,符合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的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的项目,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二)强化重大项目用地用林指标保障。争取更多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申请国家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兜底。将年度60%的林地定额指标一次性分配下达,确保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对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实现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经各市提出申请,省级林地定额可用于保障使用林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单独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支持城镇开发边界增补。通过实施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建设用地退出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安置、乡村发展建设后,节余指标可按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将其单列并增补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不计入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城镇开发边界内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二、优化审查模式,提升用地用林报批质效 (四)深化用地用林联动审批。落实《安徽省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工作方案》,支持市县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土地勘测定界、现场查验(踏勘)、公示公告、费用缴纳(告知)等相关工作,实现现状数据统一认定、查验成果互通互用。 (五)创新用地预审管理方式。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提供标注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对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项目,踏勘论证可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合并开展。 (六)优化用地报批办理流程。深化重大项目用地包保服务,实行用地审查事项“一站式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施工需要确需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提出申请;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时,可根据报批进度以市县级为单位分段报批。对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用地报批启动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关内容,在批复建设用地时告知有关工作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七)完善重大项目涉林服务保障。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用林时,可根据报批进度以市县级为单位分段报批。国家及省级重点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先行用林。 (八)强化省级统筹补充耕地精准支撑。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域范围内确难以落实的,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允许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单独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待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后批准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进行补划,并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开展审核,进一步压缩项目审查周期。 三、创新配置模式,增强资源资产供给活力 (九)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及实施计划,统筹谋划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储备、配置、价值实现和收益分配,引导自然资源资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开展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指导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试点地区深化供应流程、收益分配、供后监管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践,促进资产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十)提高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效益。推进“标准地”改革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延伸。推动工业用地供应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实行整体供应。 (十一)推动存量土地和空间提质增效。深化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2.0版,支持各地使用优化开发、市场转让、收回收购等方式,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合肥、淮南、马鞍山、芜湖、宣城以及霍山、望江等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推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健康体检+土地管家”工作机制。支持城市政府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规范存量空间临时使用,支持探索空闲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临时使用规则。 (十二)统筹做好房地产用地管理。支持各地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在符合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调控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经属地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自持的有关内容。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对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面积10%),以及保障性住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零售商业等涉及民生保障的用地,可办理新增用地审批和供应。 (十三)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林)。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已批准临时用地(林),在复垦(植被恢复)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但不得变相永久占用。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将临时用地(林)期限提至四年。 四、聚焦战略需求,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十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按照新《矿产资源法》施行要求,修订《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强化矿山全生命周期监管,完成“江淮绿矿智管”场景一期项目建设。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优化勘查、开采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批质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已设采矿权“就矿找矿”,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上部深部、周边和夹缝区域探矿权开展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十五)强化矿产资源用地保障。勘查各类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可依权限分期分区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原则上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战略性矿产项目,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无法实施征收的矿产资源项目用地,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五、紧扣产业发展,激活农村资源资产潜能 (十六)统筹用好农村土地资源。稳步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资金。在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各地规范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点状供地、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等政策,切实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十七)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服务。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认定。种植养殖确需配套的宿舍、食堂等用地,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便于生产生活,可在项目周边以点状供地方式保障。 (十八)促进生态修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广“以用定治”市场化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投资主体,可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加快推进淮河生态廊道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和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 (十九)推进林业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开展“四廊两屏”建设,重点推进蚌埠、淮南、滁州、马鞍山、宣城市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加快实施皖西大别山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等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亿元以上重大生态项目。筑牢森林防火屏障,推进六安、马鞍山、池州、安庆、黄山等地森林防火项目实施。积极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高质量实施总投资超10亿元的安庆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促进林业生态资源价值实现。 六、坚持便民利企,优化自然资源政务服务 (二十)健全规划许可便民管理措施。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微更新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依据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十一)完善不动产登记与定位服务。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常态化实行“交地(房)即交证”等。加强“十五分钟登记服务圈”建设,拓展更多登记业务就近申办。高效办成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不断优化登记服务。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为全省测绘单位及其他有关用户提供定位服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举措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6-04-09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自然资字〔2026〕135号

▶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6〕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 ▶ 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目标部署,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推进珠海市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确定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 二、积极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加强与省低空航路航线划设方案衔接,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支持企业结合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成果设计运营航线,并持续动态优化。 三、加强低空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于符合省计划指标保障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指标保障。市计划指标对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倾斜,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项目落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保障。 四、优先安排低空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在城市更新、交通场站用地建设中预留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将低空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用地、用电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 五、优化低空经济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方式,建设飞行起降、研发试验等低空经济产业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完善城市用地分类范围和适建用途,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地类;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将低空起降设施纳入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与兼容正面清单。 七、简化低空起降设施规划调整程序。新建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办理;新增小型低空起降设施根据有关程序动态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一张图”,其中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 八、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符合规划、飞行安全、环境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上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低空起降设施用房,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九、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 十、支持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事项。支持在住宅、商业、工业、物流用地的附属绿地、开敞空间、建筑屋顶,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退让绿地等区域,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鼓励利用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整合各类塔杆资源,统筹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求,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在符合安全、电磁环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共享通信基站的杆塔、机房及场地用于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打造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在符合飞行安全、环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上建设高品质智慧住宅试点项目的,可结合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合理设置用于无人机投递的外挑式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十三、加强无居民海岛设施建设空间保障。支持符合规划前提下在无居民海岛上布设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点)、测试场、智能基站等公共设施,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通过“点状供岛”模式精准供给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以实景三维赋能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场景,推进北斗连续运行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配合建立试点数据共享机制,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等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十五、探索自然资源低空场景应用。探索在国土测绘、自然资源执法、地质灾害监测、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防火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 十六、本措施中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致。 十七、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5年7月4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守房屋安全底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当事人“登记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处置措施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的。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用地手续无法办理的,房屋所占用的宗地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所在地政府)同意,可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2.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请,可按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估价期日确定等地价评估相关事宜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规定缴纳。 3.除前款之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实际情况区分时段、类型,按项目建设时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即2001年10月22日)后建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发布实施前建成的,可按项目建设时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完善的。 4.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可按规定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核实手续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5.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核实符合规划部分,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6.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地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可在补办用地手续后进行实地规划核实,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7.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对不符合规划部分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形成认定意见,由规划执法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依法处置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部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超建改建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超建改建位置的,应当注明面积。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 8.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发生注销、被撤销或者变更等灭失情形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所在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申请材料齐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商品房、单位自建成套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原开发单位未灭失或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经督促仍不配合的,由所在地政府另行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四)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 9.因各种原因确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结果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各地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竣工测验合一”等工作要求,由涉及专项验收的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出具的联合审查备案意见,可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办理登记。 10.无法补办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合格意见书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办理登记。 11.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补办手续;因规划许可文件不完善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文件,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提交消防报建。确实无法补办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安全评估。查验和评估合格的,相关报告可作为房屋竣工材料,办理登记。 12.未取得人防工程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照建设时点的相关规定,组织人防工程验收检查,对符合标准的或整改后符合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防空地下室无法整改合格或未按规定要求建设,且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13.房屋已销售且已交付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可办理登记。 14.房屋尚未交付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登记。 (六)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 15.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原房屋、土地坐落信息不一致的,以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为依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内部核查获取。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16.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按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由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出具书面具结书并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中记载相关情况。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涉及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按当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完善税费,再申请办理登记。 对于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未同步转移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七)跨宗地建设的。 17.同一开发主体因依法分期或分宗取得土地使用权,跨宗地建设需要合并宗地的,提出合并宗地申请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需合并的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一致的,可出具同意合并宗地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经协商一致,可按在前的终止时间确定使用期限,或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至土地使用期限一致并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多宗地的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等不一致的,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宗地合并手续。 前款有需要时可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18.多主体联建、产权清晰的城镇住宅(含划拨土地),经开发单位共同申请并提出分割、分摊方案,报当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消防、安全等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分割不动产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要求。 (八)其他问题。 19.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市、县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开发单位、金融机构和法院,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以及向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和查封问题的化解。 经开发单位与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协商一致,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相关状况。 四、工作要求 市、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要明确负面清单,守牢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严禁将按正常报建手续办理的项目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对“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设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国有土地上已售(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四类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在用)的商业、办公、工业、公共(用)设施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驻粤部队军用土地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4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7月17日 无文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科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30日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豫办〔202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耕地是指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将未利用地、农用地中的非耕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三条 各省辖市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参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围绕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目标,实施补充耕地应符合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 第四条 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因地制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鼓励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确保市域内水田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补充耕地实施要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 第二章 补充耕地选址 第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前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第七条 优先将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并有序实施。 第八条 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第三章 补充耕地实施 第九条 补充耕地实施类型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鼓励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 第十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的补充耕地,应当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验收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省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参与项目施工、设计、测绘、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项目遵循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 3.土地权利人意见; 4.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在项目立项批复前,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防止虚假立项、定价虚高、选址不当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属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可由社会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协商建立共管账户,约定监管规则,确保投资用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应当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后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向县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验收。其中,补充耕地数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质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六条 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规范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与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非项目形式产生的新增耕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优先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后期管护责任明确的稳定耕地作为补充耕地。 第十八条 对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 第四章 补充耕地入库 第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等因素,分解下达各省辖市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 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的,其补充耕地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按照“算大账”的方式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动态监管。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第二十一条 指标入库申报材料要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复核,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新增耕地逐地块进行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的新增耕地逐地块实地抽查。 第五章 补充耕地监管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入库时,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合适的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管护协议。协议确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后期管护,保障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非耕问题的指标采取冻结使用、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确保入库补充耕地真实有效。 第六章 补充耕地出库 第二十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在库补充耕地动态监测。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出库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储备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补充耕地立项、实施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擅自改变设计和不按施工标准施工、未履行监理职责,及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施工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补充耕地违规出具验收意见、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公职人员在项目管理中设租寻租、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获取不当收益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第三十一条 补充耕地入库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监管失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补充耕地监管过程中,因失职失责造成补充耕地出现非农建设占用及设施损毁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然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河南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筑牢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基,切实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一、总则核心要点 《办法》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明确了补充耕地的定义、原则和基本要求。 补充耕地定义: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方式,将未利用地、非耕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其目标是实现 “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 核心原则:坚持 “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优先恢复从水田流出的农用地为水田,确保市域内水田总体稳定。这一原则直接回应了“耕地质量不降低”的硬性要求。 权益保障:明确需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且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必须明晰、无争议。这是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举措。 二、补充耕地选址规则 《办法》对补充耕地的选址范围、优先方向和禁止区域作出严格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可选来源: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且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优先方向:优先选择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从选址阶段就为补充耕地 “能耕种、易管理”奠定基础。 禁止区域: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25 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等区域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三、补充耕地实施方式 补充耕地实施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办法》以项目形式为主要鼓励方向,同时规范非项目形式的管理。 (一)项目形式实施 立项与审批: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利人意见等材料,并经多部门实地踏勘和投资评审。 建设管理:遵循招投标、监理、审计等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社会资本可参与项目建设,但需明确权利义务及监管规则。 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后,需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县级政府组织多部门验收,其中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耕地质量。 (二)非项目形式实施 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 激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耕地,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 四、补充耕地入库与出库管理 (一)入库流程 指标管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入库流程实行 “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细化标准:针对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补充耕地,分布明确审核内容。项目形式需审核立项、验收、影像等材料,非项目形式需审核权属、实地及影像等情况, 从源头上避免“虚假入库”。 复核要求:省级对申报材料复核,对所有地块开展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地块进行实地外业抽查,确保入库耕地真实合规。 (二)出库规则 自动出库: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强制出库: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且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五、监管与责任追究 (一)监管机制 管护责任:补充耕地入库时,县级政府需确定管护主体并签订协议,确保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将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解决“重建设、轻管护”问题。 动态监测: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非耕地问题的采取冻结使用、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用途”全链条监管。 (二)责任追究 对补充耕地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责任覆盖所有参与主体: 对项目参与单位(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虚假施工等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人员存在违规验收、失职渎职、设租寻租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涉及不当收益的,予以追缴。 六、其他说明 施行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衔接规则: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创新点: 《办法》的创新集中在“质量、制度、参与”三个维度: 注重质量提升:从选址(优先高标准农田地块)、建设(按高标准农田标准配套设施)到验收(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质量), 全流程把控耕地质量;明确“占优补优”要求,避免“补劣换优”。 强化制度管理:建立“选址—实施—入库—管护—出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如财政部门参与预算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等),通过 “三级审核”“动态监测” 确保流程规范可控。 规范社会参与: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明确权利义务、风险及监管规则;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农户等自发复垦,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耕地保护格局。 《办法》通过全流程规范补充耕地管理,既落实了国家 “耕地占补平衡”硬要求,又结合河南农业大省实际,明确了“谁来做、怎么做、怎么管”,将有效解决补充耕地 “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等问题,为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2025年4月10日 无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指导地方逐步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则式”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有条件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的,纳入相应层级统一审批,已批复的可单独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通则式”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涉及规划范围的底线管控要求,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其他控制线,以及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等。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管控。 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明确村庄建设边界。明确村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及乡村产业用地(如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如矿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的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或提出通用的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等。结合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可结合实际预留一定用地规模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作为“留白”机动指标,制定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如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 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县域统筹,强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衔接融合。成果中有关管控引导要求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三、实施监督 “通则式”管理规定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村庄提供“一图一表”,明确表达底线管控和引导要求,并商村民自治组织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主动公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加强重要控制线管控,适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中需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主动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避免增加基层负担。重要事项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5-09-18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无文号

为健全完善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助力具备条件的城市持续扩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对16个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7个方面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5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推进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进一步提升要素保障能力,支持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 (一)推进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 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地震、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对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城市区域开展地质基础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开展不同精度的三维地质结构调查,综合运用云南省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云南省各城市三维地质结构、水文地质结构。重点围绕地质灾害、活动断裂、岩溶、膨胀土、软土及含水砂层、重大化工园区及重点生态区土壤污染状况等地质安全问题,开展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专项调查。 (二)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摸底调查 收集整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地质安全相关专项规划等资料,完善城市地质信息数据库,按照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二、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引领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控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衔接人防工程、道路交通、综合管廊等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和地块开发需求,明确地下空间用地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求,协调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有立体开发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也需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地表详细规划同步或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三)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条件 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应根据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四)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学校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 地下空间应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州(市)、县(市、区)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二)合理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开发深度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均应科学合理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但同时应建立使用权分层管控及统筹协同机制。使用权人依法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 1.规范划拨方式配置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配置,但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在缴纳补偿、安置、前期开发成本等费用后或者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鼓励出让方式配置 出让方式配置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其中,商业、娱乐、文化、工业和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下空间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配置: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单建式(独立开发建设)和结建式(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项目结合用途分别确定。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其对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且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探索租赁等其他方式配置 采用租赁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可依法将承租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承租期满申请续期的,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配置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应分层计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评估确定,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向下递减的地价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租金)。鼓励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价格体系。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 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共用宗地面积办理登记;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城市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 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明晰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严格城市地下空间用途管制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地下空间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其他要求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军民融合、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协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确保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镇详细规划改革、赋能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5-08-29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豫自然资发〔2025〕41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深化城镇详细规划改革 赋能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豫自然资发〔2025〕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3〕5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水平,全面支撑高质量城市更新,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提升空间利用效益、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改善城市风貌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问题,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一)完善分层分类的规划编制体系。全面落实“单元+街坊”分层编制体系,准确把握单元、街坊层面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管控要求的差异,建立适应本地需要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模式,重点探索与存量空间盘活相适应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体系。单元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划分方案、已批详细规划评估成果等,分解传导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明确单元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建设规模、公益性设施等,对单元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街坊详细规划应严格落实单元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对本街坊土地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明确街坊内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指导地块实施建设。各地应依据不同单元类型加强分类管控,重点发展单元应强化核心功能产业布局、城市设计、交通组织等内容;城市更新单元应加强问题摸排、需求调查、资源梳理,明确城市更新策略,重点对城市更新改造用地进行详细引导;历史保护单元应以风貌协调性和延续性为切入点,加强整体格局保护及历史资源的活化利用。 (二)因地制宜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贯彻“人民城市”理念,围绕“一老一小一青壮”全龄友好城市建设,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配置要求,补齐养老体育、文化、停车等设施短板。依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合理分析本地养老设施、基础教育设施供需关系,进一步提高养老设施配建标准,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结合实际差异化配建基础教育设施,探索空间预留、按需配建、刚弹结合的规划管控方式,避免教育资源闲置浪费。鼓励依法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房、校舍、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托育等公益事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着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充分衔接消防、防洪排涝、抗震防灾及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及管线布局,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管控,科学设置重大危险源及线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保护城市河湖水系、湿地和水环境,打造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增强城市风险防控能力。 (四)支持创新空间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要,优先保障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空间。在保障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深化空间、人口、产业、交通一体规划,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统筹布局产业空间、居住空间和商业、公共服务等各类配套设施,实现城市组团内部的多功能配置,探索设定不同主导功能单元的产居比约束性指标,改善职住平衡。鼓励探索产业用地与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等混合开发利用模式,明确用途和比例要求。结合城市更新,推动存量低效用地、建筑功能转换,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允许居住用地向产业用地合理转换并适当简化程序。鼓励在低效工业用地、老旧厂区等区域植入创意、研发等新业态,以点带面盘活存量土地,激发片区发展活力。 (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塑造。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和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资源,保护和延续街区的空间肌理和风貌特色,加强场所塑造和景观设计,增强街区活力。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量不宜过高、过大,应与其体量、风貌相协调。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以功能复合、密度适中、高低错落、蓝绿交织为目标,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商务区、交通枢纽区、滨水临山地区等核心功能区域同步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天际线、第五立面的引导,结合低空经济发展,与城市空域管制相衔接,科学划定高度分区,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合理布局标志性建筑和重要开敞空间,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的天际线和清晰有序的高点俯瞰景观。 (六)推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强化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七)支持探索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编制。各地应结合事权,衔接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管理需要,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方式。线性市政交通工程等可通过编制线性设施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符合相关要求和特定情形而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有相应管理需求且完成用地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参照街坊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城镇详细规划。鼓励各地探索编制支撑土地、矿产、林草等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组合供应的资源门类、边界范围、主要规划用途和相应管控要求,支撑资产组合供应。 二、适应城市更新需要,促进规划土地政策深度融合 (八)结合调查和体检评估夯实工作基础。城镇详细规划编制要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为基础,立足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以规划体检评估为抓手找准空间治理问题和治理短板,明确规划策略。对于更新区域,要加强存量资源资产调查,摸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产业、公共空间、安全韧性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各主体的核心需求和愿景,识别城市功能、生活品质、职住关系、设施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形成资源、需求、问题三张清单,为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奠定基础。 (九)强化规划、策划、资产配置一体推进。各地要发挥好城镇详细规划的实施性政策工具作用,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活动中的各方权益。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双向反馈,在统筹社区基层需求、产业发展趋势、现状用地权属、社会投资意向、投入产出收益等基础上,综合考虑预估土地价格、征收补偿安置成本、土地收益、奖励政策等经济测算内容,合理指导详细规划用地布局、指标设定和设施配套,推动城镇详细规划兼顾政策落实和共商共谋。 (十)倡导土地混合利用和功能合理转换。结合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存量用地及建筑用途转换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在依法依规、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用途转换,将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可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管理,无需调整详细规划;涉及其他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或新增土地混合利用要求的,可适当简化规划调整程序,着力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十一)因地制宜增强规划管控适应性。在满足安全底线要求、不破坏片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进行适度优化。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地方性规划技术标准,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区位、类型的详细规划编制需求,激发市场活力。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因现状建筑密度较高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在充分论证、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正向优化原则对建筑退距、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进行优化。支持保障民生和公益贡献,对于增加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三、严格依法依规,规范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十二)严肃城镇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肃规划权威性,在各项开发建设活动中履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要摒弃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理解和惯性做法,进一步修正管理逻辑,优化或重塑管理流程,严格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镇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不得以会议纪要、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设计、策划或实施方案等代替城镇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坚决遏制城市无序扩张,不符合规定情形或未履行规定程序前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规编制实施城镇详细规划,不得以违规审批或未审批的城镇详细规划为依据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供应和核发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历史已批复的城镇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应继续实施。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审批的城镇建设用地,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后,方可编制实施城镇详细规划。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细缝等情形所在区域,可在城镇详细规划中统筹规划,但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若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后方可使用。 (十四)优化详细规划审批调整程序。适应存量时代需求,以实现分层、分类精细化和动态化管控为目标,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等,依法优化城镇详细规划审批、调整程序。新编街坊详细规划符合已经依法公示并批准的单元详细规划的,可不再进行公示。各地可将详细规划调整细化为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等情形,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和调整程序。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可合理简化流程,提升规划管理效率。 (十五)加快推进城镇详细规划上图入库。各地要依据《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入库要求(试行)》,加快推进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新编或修编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在批复后30日内完成数据库建设,已批复或经评估继续沿用的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成果入库。入库的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后续将作为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及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把质量,确保入库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十六)加强城镇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近期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重点建设任务、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等,加快城镇近期重点发展地区、城市更新地区、重要管控节点的详细规划编制,做好计划安排。各地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果完整性、内容合规性、规范符合性的把关,保证图件、文本、数据库的一致性,城镇详细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对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等纳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各地在城镇详细规划管理中总结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创新适用技术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2025-01-14 自然资源部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创新适用技术名录(第二批)》,共收录 24 项经工程验证的创新适用技术,覆盖八大应用领域,形成从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到监测评估的全链条技术体系,适配不同气候带与生态类型的修复需求,核心要点如下。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领域 共 5 项技术。一是都市区多目标协同生态修复规划技术,构建 “格局构建 — 系统诊断 — 修复分区 — 策略集成 — 效益模拟 — 实施评估” 全链条规划体系,支撑生态修复分区与策略统筹;二是干旱区微地形营造植被近自然修复技术,通过开挖沟槽集水保墒,破解干旱荒漠区植被恢复的水分胁迫难题;三是工程创面生态修复技术与装备,适配高海拔高陡岩质创面,实现固土抗蚀与植被快速建植;四是高寒黑土坡生态修复技术,针对 25° 以上高寒草甸次生裸地,配套乡土草种混播与禁牧措施重建草甸生态;五是黄河上游干旱半干旱区边坡修复技术,形成覆盖黄土、土石混合、高陡岩质等多立地条件的边坡成套修复方案。 二、土地整治与退化土地治理领域 土地整治领域收录长三角水土协同一体化修复技术,集成水土受损原位识别、平原水网区协同治理与云边端监测平台,适配长三角河网地区土地整治需求。退化土地治理领域收录东南沿海盐碱地 “灌 — 排 — 培” 联合改良技术,通过微咸水交替灌溉、覆膜驱盐、培肥改良三重路径,实现盐碱地快速脱盐与产能提升。 三、矿山生态修复领域 共 4 项技术。一是露天排土场机械化土壤重构技术,无需客土即可完成排土场土壤改良与植被恢复;二是干旱半干旱区铁矿山采坑复垦水土适配技术,利用废石尾砂构建 “壤 — 砂 — 黏” 复垦土层,实现采矿废弃物资源化与蓄水保墒;三是高陡石英岩崖壁大口径地境再造技术,通过凿孔造境优化植物生长条件,提升高陡崖壁植被成活率;四是高寒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技术,配套防冻灌溉系统与多源遥感监测手段,破解高寒矿区塌陷治理与植被恢复难题。 四、水生态与海洋生态修复领域 水生态修复领域收录 4 项技术,涵盖水岸一体化修复、土著微生物河湖修复、立体植物垫水生态修复等方向,强化河湖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稳定性。海洋生态修复领域收录 6 项技术,覆盖浒苔绿潮分区防控、红树林有害生物自然防治、海湾富营养化治理、海草床修复、滨海湿地恢复、海水养殖尾水净化,构建海洋生态灾害防控、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的完整技术矩阵。 五、碳汇与监测评估领域 生态系统碳汇领域收录盐沼蓝碳交易碳汇测算计量技术,建立标准化盐沼碳汇计量方法学,支撑蓝碳交易项目落地实施。监测评估领域收录 3 项技术,分别为海洋底栖动物修复效果评估技术、矿山修复全生命周期三维监测技术、海洋牧场与海上风电融合设计监测技术,实现生态修复成效的量化评估与数字化管控。 本批技术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与扎实的工程实践基础,可复制性与区域适配性较强,为全国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提供技术支撑与实践参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4年9月3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升规划许可行政效能,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依法依规开展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许可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按照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制定与修改,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功能。不得违反规定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整治方案、行动实施方案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扎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上图入库”。按照“谁编制、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获批后及时将依法审批的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未纳入的,不得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的要求做好规划成果数据汇交工作,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地。 (三)试点推进“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建设项目,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有邻避效应的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和其他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特殊建设项目,选址区域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作出规划许可。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仍无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要求的,及不适用“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也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细化相关规划管控要求。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四)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各地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规划许可的非法定方式作为核定规划条件的依据。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推进“浙地智管”应用场景中制定全省格式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功能全省上线后,新划拨或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汇集的详细规划数据计提。保留地块、留白用地等开发利用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经依法修改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保留地块局部改造不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改造方案的内容可以纳入规划条件。 (五)厘清规划条件设置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地不得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试点推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规划条件生成阶段一并提出的非空间治理类管控内容,通过“浙地智管”应用场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集形成建设条件,在空间准入或地块出让阶段提出。建设条件的监督实施按照“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建设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内容作为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要求。 (六)推进“拿地即拿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依法优化用地规划许可流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打通有关在线审批系统,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备案、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归集为“一类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区域性基础设施明确空间准入要求。各地开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时,应当提出项目规划选址的空间准入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划选址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耕地、生态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协调空间重要矛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八)落实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应当切实履行统一核发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乡镇办理的,应当有赋权(下放)文件或与受委托的乡镇签订委托书,并将委托事项、依据、范围、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九)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和规划条件。各地应当明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则。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的,各地应当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照职责进一步明确部门审查要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 (十)合理设置分期规划许可。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分期立项文件或者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可分期建设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首期建设项目的其他材料。各地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合理确定分期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房、农贸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开展后续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公共利益或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原因,涉及已经公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大调整的,在核发前,应当重新公示。建设项目申报末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各地应当整体核实建设项目的控制指标和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落实情况。 (十一)简化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住宅、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设施、公厕等已编制工程设计通用图集的建设项目,可以选用通用图集的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所有权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需要的,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驻镇村规划师”“农房代办员”等专业咨询、技术把控、便民服务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规划公共参与和实施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告知承诺制和免于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各地在作出规划许可后,应当切实开展实质性审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标准规范的,应当及时撤销许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建设项目因弄虚作假、承诺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对实行免于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许可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后期监管,规范建设行为。 (十三)推进工程规划许可数字化申报和审查。按照国家、省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实现工程规划许可数据标准化、图数一体化、填报便捷化,成果共享化。探索推进工程规划许可智能审查,研发建设控制指标自动核对工具,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形成与相关部门成果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良好局面。 (十四)全面施行规划用地“多验合一”。各地按照国家、省关于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要求,全面实施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一体化办理,做到建设项目验收阶段“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坚决杜绝多头验收、重复验收。竣工时涉及规划核实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做到“一证一核实”或“多证一核实”。除按省级以上规定确需分期验收外,严格禁止“一证多核实”等随意分期验收行为,确需分期验收的,应确保验收的单独工程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五)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建设部署要求,切实做到线上审批、线上监管,禁止线上一套、线下一套,杜绝隐形审批、重复审批。各地应当合理确定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提高规划许可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开发“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中项目办件超期预警功能和手机“掌上办”功能,实现规划许可随时能办、随处可办。 (十六)加强审批质量动态监测监管。各级应当依托现有的数字化平台和审批系统探索构建规划管控指标有效传导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强制性指标进行一致性分析,实现强制性管控和预警提示。 (十七)强化规划许可行为监管。参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组织开展规划许可事项年度案卷评查,定期通过“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对市、县办理规划许可事项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八)加强规划许可证书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要求,统一使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没有电子监管号的不能作为下一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印证材料。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制定)的规划许可文书规范样式,全面推行规划许可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严禁各地在空白证书上提前加盖公章、提供证书编号。加快农民建房“一件事”、水电气网报装“一件事”等系统和“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的贯通,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优化、办事通畅。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试点方案.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3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2024年9月25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图片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pdf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规划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是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和主要图纸等。规划修改公示应包括修改的主要理由与依据,修改的图、文等内容。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包括以下方式: (一)网站公示; (二)规划展示馆或者其他固定场所公示; (三)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 (六)书面征求意见;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相关固定场所公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现场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相关街道(镇)公示栏或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按照规定征求规划区域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划公示时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等;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依据、理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示单位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逐条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听证纪要、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是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对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在同级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二)市、县设有规划展示馆的,在规划展示馆公开,没有规划展示馆的,在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固定场所公开;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应当在相关街道(镇)或者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 (四)鼓励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五)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开。 第十七条 规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相关保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到期前依法废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依法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
2024年9月12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省土地学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乡村振兴和美丽浙江建设中的重要引领作用,重点聚焦自然资源“三支队伍”建设和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助力规划赋能新时代“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迈向更高水平,现就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体系,推动有序实施 全省深化完善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管理体系,推动驻镇村规划师服务全覆盖,助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一)省级统筹。我厅负责制定驻镇村规划服务总体目标,指导监督各地落实驻镇村规划师入驻任务,强化统筹,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学会、高校、规划设计机构等多方力量,推动人才下沉乡村规划实践。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入驻率达到100%。 (二)市县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形成一套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任务和乡镇实际需求,落实辖区内驻镇村规划师签约和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并在具体服务内容与制度设置上做好与乡镇政府的衔接工作。 (三)乡镇入驻。各地及时推选有能力、有意愿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到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志愿者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技术人才按照“双向选择、志愿服务”的原则达成服务意向,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技术人才签订驻镇村规划服务协议,明确专业咨询、技术把控、沟通协调、宣传服务等公益服务工作范围。 (四)数智赋能。各地应建立驻镇村规划师信息统计采集制度,将驻镇村规划师入驻情况、服务频次、服务时长等信息纳入省级统一建立的数智化管理平台,促进乡村规划实施监督及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智化手段实现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数智化应用生态;借助平台主动公开驻镇村规划师姓名、工作职责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服务品质 围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服务见成效的核心要求,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扎根基层、团队协作、长效持续的驻镇村规划师服务机制,不断提高乡镇村庄的规划建设水平。 (一)建立服务站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化党建业务融合,依托乡镇自然资源所,建立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一般应配备规划设计、土地管理、产业发展等专业的3名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保障、治理协调、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入驻率达到50%以上;到2026年底,全省驻镇村规划师服务站点建站率达到100%。 (二)提升服务品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驻镇村规划师工作的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在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全域整治、风貌提升等相关事项的参与制度,创新扎根式、陪伴式、基地化服务类型,提高驻镇村规划师入驻服务时间、提升服务品质。同时鼓励派出单位以公开公平方式参与当地规划项目,构建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协同机制,加快形成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 (三)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驻镇村规划师长效服务机制。对于服务时间长、工作表现优秀的驻镇村规划师,可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加分、专项奖励、专家聘任等方式予以鼓励。对派驻服务表现优秀的派出单位,鼓励各地在相关项目采购服务工作中予以加分。 三、强化保障机制,确保落地见效 围绕全省驻镇村规划服务抓落实的推进要求,完善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宣传引导的驻镇村规划师保障机制,确保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实施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将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多渠道拓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协调解决必要工作经费。 (二)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驻镇村规划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将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各地定期开展驻镇村规划师交流学习、交叉评价等活动。 (三)强化品牌建设。各地应全面总结既往经验,进一步提升“驻镇村规划师”公益服务品牌影响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驻镇村规划师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交流活动,不断提高驻镇村规划师服务技能和水平;力争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乡村建设成果和可复制推广的乡村规划建设服务样板,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实施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pdf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
2024年8月20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有关决策部署,部组织有关省市总结提炼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编制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借鉴有关政策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改革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0日 附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7月8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不断推动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明确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等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22日,为期15天。请于2024年7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联 系 人:朱金 联系电话:0791-86717133 电子邮箱:jxzrytgzc@163.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 编: 330025 附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pdf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8日 无文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 《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4年6月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8日 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便民利企“一件事”集成改革的要求,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合并为规划用地核实一个事项,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次踏勘、集中反馈、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规划用地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区域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核实的规划用地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用地核实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及图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竣工规划用地核实。 第八条 申请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各项建设内容已经全部竣工; (二)施工用房、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建筑已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单》; (六)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七)如有违法建设情形的,需提供依法处置到位的处罚凭证; (八)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精简效能便利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通过平台或内部流转获取的材料,原则应通过共享或自行获取的方式取得,无需建设单位(个人)重复提交。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用地予以核实。内容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开竣工时间等履约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实施建设情况; (三)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实施建设情况; (四)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的清理情况; (五)规划条件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并出具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要求的,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出具核实用地确认书的理由,并通知其整改,且在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用地核实确认。 鼓励创新和借助信息化手段丰富规划用地核验方式,逐步实现以核定现状竣工地形图、实景三维报告和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图件等方式代替现场核验,实现以测代核。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等相关指标审核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以及浙江省和国家、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处理到位的,不予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建筑高度、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规模和建筑密度的; (三)未经批准延期开竣工的; (四)未按照规划要求拆除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未按规划要求清理施工场地的; (五)未按规划条件要求对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 (六)违法行为未处置到位的; (七)不予通过规划用地核实的其他情形。 上述属于《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范围之内情形的,按合理误差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经整改或依法处置到位后方可通过规划用地核实。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总平面布局及施工图图审备案等内容的合理调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确认,可以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一)涉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地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调整; (二)经有关部门同意延期开竣工的情形; (三)其他与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合理调整情形。 合理调整应是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园道、宅前道路等位置、布局、功能的优化和深化,且不应侵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不得明显降低周邻的日照、采光,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规划条件确定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合理调整不应减少配套设施面积;绿化调整不应降低集中绿地比例和绿地率。 其他涉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调整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确认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内部集体会审、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集体会商,或是根据需要提交其上级决策,并对合理调整情形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监管,完善踏勘机制,并充分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办理规划用地核实业务,实现竣工规划用地核实的提速提效。 第十六条涉及单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或用地复核事项的,依据《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自然资规〔2024〕68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智库2024年度面向社会委托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入选名单的公告
2024年7月7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智库2024年度面向社会委托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入选名单的公告 我部发布自然资源智库2024年度面向社会委托研究课题的公告,得到了全国众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经择优遴选,确定以下17个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 1.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耕地供需趋势分析专题研究,承担单位:江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负责人:徐进军。 2.耕地粮食生产能力评价研究,承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负责人:孔祥斌。 3.新型国际关系背景下海洋国际合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单位:大连外国语大学,负责人:戴瑛。 4.国土空间治理信息化支撑和实施路径研究,承担单位: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石磊。 5.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承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负责人:雷涯邻。 6.基于海洋功能分区的兼容性用海管理规则研究,承担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志敏。 7.双循环格局下我国近海航道空间格局需求研究,承担单位:河海大学,负责人:陈焱明。 8.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演化趋势研究,承担单位:北京大学,负责人:贺灿飞。 9.国土空间治理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实施路径研究,承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负责人:白羽萍。 10.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人地关系研究,承担单位:北京大学,负责人:曹广忠。 11.高质量发展下城镇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模式研究,承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负责人:马贤磊。 1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野下自然资源要素配置基础理论框架设计,承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负责人:姜广辉。 13.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理论与政策工具研究,承担单位:浙江大学,负责人:谭荣。 14.数字经济发展中地理信息数据要素的作用及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机制研究,承担单位: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市大数据中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和上海图源素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负责人:赵峰。 15.地理信息数据资产评估方法研究,承担单位: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恩兴。 16.地质调查法治化建设成效评估与立法必要性论证,承担单位:天津大学,负责人:田亦尧。 17.探矿权竞争决策机制研究,承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负责人:李永峰。 在此,对关心自然资源工作、积极参与课题申报的有关单位和专家表示诚挚感谢。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7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4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和江苏省科研平台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江苏具备竞争优势的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平台,为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打下基础,为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自然资源支撑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评估、监督和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两类。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 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五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研究制定创新平台发展方案,结合国家、部、省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发布创新平台申报建设通知,明确建设要求。 第六条 创新平台依托江苏自然资源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可联合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简称“共建单位”)共同建设。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申报创新平台,应优势互补,建立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共建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共建单位任务应纳入建设方案。 第七条 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二)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具有建设基础,专业领域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战略; (三)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四)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或区域代表性;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省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部省、省内相关部门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 (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九条 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专利; (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用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较雄厚的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条 创新平台申报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荐申报。根据建设要求,在研究实力、人才和团队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在收到申报建设通知后,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后报送省厅(省部属以上直接报送)。省厅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评价论证。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认定公示。省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省厅确定认定结果并公告。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创新平台的统筹管理,厅科技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建设申报、验收、评估等工作,监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促进技术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自然资源业务工作中转化应用。 (四)组织优秀创新平台创建江苏省、自然资源部等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五)依托科研管理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创新平台办公室,具体承办和支撑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地质局、林业局、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负责落实主管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在科研项目、人才建设上给予倾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本领域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单位预算内优先安排。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报省厅备案。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自评,配合省厅、主管单位对创新平台进行检查及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创新平台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特点的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客座研究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推进科研诚信建设,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署名和标注等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和安全规定。创新平台保密、安全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创新平台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厅提请建成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对未通过验收的创新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半年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列入省自然资源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经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厅(省部属以上直接报送)。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自评,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自评意见报省厅。根据年度自评情况,省厅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厅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在自评估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对未通过评估的创新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半年后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不再列入省自然资源创新平台管理序列。建设期的创新平台,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厅每年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人才激励将对创新平台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自然资源部和江苏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分别统一命名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XXX重点实验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名称需与自然资源内容相关。英文名称分别为“Key Laboratory of XXX,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Jiangsu Provi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 无文号

海南省“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水利水务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六水共治”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供给,高效推动我省水利水务工程项目落地建设,制定如下10条措施。 一、做好水利水务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1.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水务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清单及范围矢量数据提交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选址选线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三区三线”最新成果叠加套合,摸清边界约束,有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天然林、公益林、红树林湿地等,确保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各市县水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24〕35号)的要求,在编制水利水务相关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专题规划或实施方案时,规划成果须实现项目清单化、范围矢量化,位置能精准则精准,不能精准则必须有示意性的范围矢量数据,并将其作为规划成果验收的必要条件。在规划报批前要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规划成果方可报批。相关专项规划批准后30日内,采取图、文、表等多种方式,将空间性要素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后续办理用林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设计方案践行节约集约理念 3.水利水务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符合有关工程用地标准、设计规范等要求,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古树名木等。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线性工程遵循水源(调蓄)“能用旧不新建”、渠道“能利用不新开”、渠线(沟道)“能地下不地面、能乡村不穿城、能避让(公路、铁路等敏感设施)不对穿”等原则。供水厂、污水厂及城镇空间内的配套设施等工程,尽可能利用现有城乡建设用地。 4.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等深度的实施方案),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同步开展征地移民前期工作,进行设计方案比选论证时应当将土地征收面积、被征收人口户数、地上附着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合理性,征占用各类自然资源数量、成本及难易程度等各种因素后,提出推荐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主要选址选线尽量与可研阶段保持一致,确有调整需要的,联合协商后实施。对于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项目,在工程估算和概算中,应按照我省有关标准足额计列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依法依规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5.新改扩建水库工程,具备防护条件的区域,应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期影响等因素,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前提下,优先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可采取开挖现有水库消落带和淤积区,填高新增淹没区内农业用地高程并恢复其种植条件等方式。 6.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项目,应尽量在原渠道走线、保持原渠道规模进行工程设计。中小流域(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优先考虑从断面形式或向下拓浚的方式增大断面,提升功能。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严禁以河道整治、防洪行洪等名义挖湖造景、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新建的农污、供排水等涉及面广、永久占地面积小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批、上图入库一批、建设一批。 7.在满足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需要的条件下,可考虑按有关规定的下限和运行管理最小安全距离,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应严格执行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利用永久工程用地或现状建设用地,减少临时设施规模和临时用地面积,尽量利用低洼地、河道,尽可能不涉及重大专业项目;临时设施施工方案尽量挖、填平衡,避开集中居民点,不占或少占耕地,后期易于复垦。 8.鼓励水利水务项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治水+”的立体开发利用和融资模式,促进土地复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及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比如“渠道建设+分散光伏+项目融资+现代化管护”,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厂地下建设、地上开发等方式;支持堤防、渠系、农村道路等内容融合建设,实现“一地多用、功能融合”。 三、依法依规履行用地用林审批手续 9.水利水务项目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我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占用地类情况,分类办理有关手续。 (1)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水工设施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以及不属于用地用海分类中陆地水域的水利水务项目,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农用地转用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重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办法》执行,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市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政府审批,并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同时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可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的。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大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地面和架空的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山洪沟防护、不破坏耕作层的地埋式供/污水厂项目,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供水、排水、抽水泵站、水库防汛应急管理附属建筑物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可按照“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补足耕地或缴纳相应费用;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水利水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严格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明确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和期限要求、申请和审批流程等规定办理,并落实临时用地期满复垦责任。在保持原渠道走线和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加固、翻新项目,可在对原址拍照存档后建设,不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以开挖回填方式铺设的供排水管道,穿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时,建设单位在做好施工前耕作层剥离,施工后恢复耕种条件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后,可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穿越规划林地时,建设单位应按临时使用林地方式向市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林手续,建设完成后及时覆土回填,并根据实际情况造林复绿。以顶管工艺施工的供排水管道,在下穿规划林地时,若地表施工面涉及开挖回填占用林地的,需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若涉及永久占用林地的,需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他地下穿越部分不需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 1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以下类别项目,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改造更新,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供水、粪污处理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后,各市县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印发单位负责解释。 海南省“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7月3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doc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29日 无文号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3〕402 号),指导和规范昆明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为提高《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方式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昆明自然资源和规划”新浪微博。 二、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9日。 三、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联系电话: 0871-63100636 (二)电子邮箱: ydyxxghc@163.com (三)邮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楼5楼,邮政编码:650500 注:本次成果为阶段成果,所有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公布成果为准。 附件: 《昆明市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城市更新工作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7月25日 无文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城市更新工作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现将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城市更新相关职权调整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288号令”)的规定,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或授权各区(含新区管委会)行使的城市更新权责清单事项共41项(见附件)。机构改革后,属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的39项事项不再委托或授权各区行使,城市更新计划审查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2项行政职权由各区城市更新部门继续行使。 二、根据288号令,原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或授权各区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职权,已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的通知》(深府规〔2017〕4号),下放至各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我省新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已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并组织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三、根据288号令,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文件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四、解除由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书。 五、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刻制的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专用章(名称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城市更新专用章”)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按规定收回注销。 六、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生效前各区已受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依法办理。 附件:城市更新权责清单事项调整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23日 无文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 《郑州市工业区块线专项规划(2021-2035年)》于2024年5月28日取得市政府批复。为加强工业区块线管理,统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落实,研究制定《郑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细则(试行)》,明确工业区块线的划定调整、规划管理和实施监督等内容,于2024年6月1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3日 郑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提高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郑政〔2023〕23号)、《郑州市工业区块线专项规划(2021-2035年)》等,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为保障工业用地总规模,支撑工业发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需要特殊保护、严格管理,以工业用地为主导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第三条 区块线的划定与调整、规划与用地管理、实施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郑州市全域及纳入航空港区管理的尉氏四乡镇,包括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尉氏县大营镇、洧川镇、岗李乡、大马乡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划定和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块线内产业准入、产业退出、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统筹辖区区块线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区块线规划落实和工业用地管理等工作;各开发区、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 区块线的划定 第八条 区块线按一级区块线和二级区块线分级划定(以下简称一级线、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全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线是为稳定全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九条 全市区块线范围面积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30平方公里,占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一级线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确定主导功能为工业,包括省级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及其以外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二级线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而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工业主导功能,但近期仍需保留工业用途的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第十三条 区块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块线划定方案; (二)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意见; (三)组织专家对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四)组织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五)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六)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区块线的调整 第十四条 区块线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实施管理中因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对区块线进行调整的,应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块线的调整类型包括修编和修改。 第十六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 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块线划定成果进行修编。 第十七条 修编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划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对区块线进行修改: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实施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或重大项目需要的; (三)因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主导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需要的; (四)经航空港区管委会认定的辖区重大产业项目需要的; (五)经评估论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涉及修改一级线的,应同时提出占补平衡方案;涉及修改二级线的,原则上进行规模占补平衡,因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批准可进行规模修改。 区块线修改需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的管理要求。实施区块线占补平衡不得以区块线外的不可开发用地置换区块线内的可开发用地。 第二十条 一级线的修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出区块线修改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航空港区一级线的修改,在保持总量稳定的前提下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线的修改由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区块线修改方案,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块线修改方案按照本细则第二章区块线划定要求执行。 区块线修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区块线修改原因及依据; (二)区块线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区块线修改可行性分析; (四)区块线修改前后方案对比;涉及一级线修改的,应包括占补平衡方案; (五)区块线修改指标前后对比,含区块线编号、现状工业用地面积、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区块线面积、线内工业用地比例(不少于60%)等; (六)区块线修改成果数据; (七)审查意见采纳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块线修改应进行批前公示(不少于30日)和批后公告,内容应包括区块线修改前后方案对比、线内工业用地比例对比等。涉及一级线修改的,还应包括一级线占补平衡方案。 第二十四条 开展区块线修改,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底数底板作为基础数据。涉及一级线修改的,在启动修改前组织编制主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占补平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预审。区块线修改方案批准同意后及时进行数据更新,涉及占用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入库信息应列明所属修改情形、项目名称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数据库维护: (一)因地形图、权属线、建设现状等方面信息遗漏对区块线进行优化的; (二)其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一级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按照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应予以保护。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如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需按修改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予以实施。 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按照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安排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职业教育、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适当安排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人才住房、加油加气用地(含加氢)、医疗等产业配套用地,推动区块线从单一生产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变。 第二十九条 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 60%。区块线内如确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会议展示等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应以行政辖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保证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范围总用地面积的 60%。 第三十条 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工业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对于区块线内非普通工业用地(如新型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的建筑形态及功能,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区块线内的各类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工业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新增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要求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对现有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提升建筑密度。引导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鼓励提升已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益。 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挖潜力度,聚焦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楼宇经济。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工业用地供给水平: (一)国土空间规划应优先保障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规模;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区块线内的项目需求; (三)连片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区块线内选址; (四)除市政府批准可在区块线外选址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区块线内选址。 第三十四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工业用地效率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分析区域工业用地亩均效益(含亩均税收和亩均工业增加值)。新增供应的工业项目应将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指标纳入监管协议。 第三十五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业项目监管协议的履约监管,完善工业用地履约复核,按“谁提出、谁审核、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对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产值税收、项目达产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达标的,应按监管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各开发区、区县(市)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22日 无文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现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发展处。截止时间:2024年8月1日;联系电话:65236073;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614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lingby778899@163.com。 附件: 1.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7月22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22日 无文号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约束,规范我市涉及空间利用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提高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在研究总结国内先发地区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2024年7月22日 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域范围内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等相关管理活动。无为市、南陵县对县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可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率,对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基础上,结合自身行业发展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形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新增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同意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目录清单依法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 第八条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组织编制主体应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施行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规范规划编制成果表达形式。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和能力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履行内部审查、部门联审、入库审查等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主体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组织内部审查,可通过采用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成果组织开展联审,确认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以及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有无空间矛盾冲突等,联审会议过程与结论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不得入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对各类专项规划空间性内容协调性及规划成果内容完整性进行入库审查,包括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主体所提交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入库审查的规划成果应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纸质文档为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及编制说明、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电子文件为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附表、附图和空间矢量数据、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的标准数字化成果,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入库审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获批后30日内,组织编制主体应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向社会公布(涉密的除外)。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监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并协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检与评估报告,作为专项规划动态调整及技术修正的基础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 (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地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7月22日 无文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424办公室,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0395764@qq.com。 附件: 1.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的通知
2024年7月22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4〕96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适用范围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 五、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乙级资质的申报条件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能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信息后下载签章扫描);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1);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单位有关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除上述新设立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且不少于3项,包括: (1)业务范围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2)业务范围内的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包括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6)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7)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课题及项目。 2.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以及合并分立改制的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4)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2.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4)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报申请资料,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报申请。 (二)办理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需按要求将补正材料补齐并提交。 (三)公示公告。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审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方式 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材料。 九、其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我省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将统一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指导意见
2024年7月19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落实严守安全底线、维护资源资产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是指已具备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交通、管线三类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情形。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等以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置审查不适用本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授权委托办理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条件等开展的审查工作。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二、传导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城市四线和各项管控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详细规划传导清单(详见附件1)开展方案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聚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传导及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审查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管线工程三种审查类型,分为形式审查、要点审查两种审查方式。 建筑工程主要审查用地范围、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开发强度、总平面布局、设施配建、风貌形态等(审查内容详见附件2-1);交通工程、管线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工程沿线要素条件复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以统筹协调空间布局为主,注重相邻关系、建设形式、城市景观风貌、协同建设等(审查内容详见附件2-2、2-3)。其中,管线工程分为庭院管线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庭院管线工程的审查应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执行,不再单独明确相关审查内容,下文管线工程的审查主要指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采用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审查,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各项要求。 四、规范管理 (一)建立分级审查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区位及重要性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分级审查制度,明确州(市)、县(市、区)审查层级、审查内容和要求。 (二)明确部门分工 加强与住建、环保、交通、消防、人防、水务、应急等部门协调合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三)强化公众参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各地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同时,建立公示的固定渠道并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同步链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探索制度创新 探索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负责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详见附件3),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注册师、设计人员等履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设计质量差、违反法律法规、突破相关规范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及人员,及时反馈至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系统,省级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纳入“红黑榜”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质量。 附件: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详细规划传导清单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指引表 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分类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9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7月19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11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规划资质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意见建议”字样,邮编:550004。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gtkjgh2024@163.com。 附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9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办理 本通知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乙级资质认定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一)资质申请 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wfw.mnr.gov.cn)(以下简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事项,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申报单位不愿承诺,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办法》要求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按程序制作发放资质证书;申报单位对社保联网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接社保部门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告 申报单位通过乙级资质认定后,相关信息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时限和延续 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3日印发的《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要求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关业务。 二、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3个月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对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省自然资源厅采取“互联网+监管”方式,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乙级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按照“实地核查—整改落实—公开检查情况”三个阶段,对已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7月—8月为实地检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取乙级资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于不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改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9月—11月为整改落实阶段,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撤销资质证书;12月公开检查情况,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贵州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第三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2024年7月18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第三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将经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 1.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2024年第三批) .xls 2. 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变更情况.xlsx 为方便大家查看,历史审批资质认定内容已统一加入表格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
2024年7月17日 无文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川自然资发〔2024〕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地要牢固树立规划意识,自觉维护规划权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要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但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市(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鼓励和支持各地大力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按程序开展批文失效或撤销工作,切实保障近期可用增量空间。 三、合理安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应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规划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规划布局时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连片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跨或紧邻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依法布局以下建设项目。 (一)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军事、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二)符合乡村振兴用地有关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港口码头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 2.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公用设施用地,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气象、综合防灾、污水处理、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平急两用”等其他公共设施等用地。 3.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特殊医疗、科研、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或无新增建设用地空间的乡镇,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 4.用于国防科技、安保、外事、监教、殡葬、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 5.依托本地资源建设或用于危险品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粮食储备等零星工矿、物流仓储、储备库等用地。 6.依托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驿站、宣教设施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民俗酒店、房车营地、康养文旅、文创等零星商业服务业用地;远离城镇零星布局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但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四、严格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一)局部优化原则 1.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调入地块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严格避让生态保护重要区域;调入地块涉及耕地面积应小于调出地块涉及耕地面积。 2.坚持城镇开发边界布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原则限定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内。 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明确调入(调出)地块用地性质和边界,调入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原有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入涉及现状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建设用地规模。 4.涉及优化的调入地块原则上应与原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的非城镇建设用地图斑,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便于识别和管理。 5.已完成优化程序的调入(调出)地块不得重复优化。 6.严格控制局部优化频次和规模,每个设区市中心城区每年允许优化2次,每个县、市、区(含省级以上新区,不含设区市中心城区)每年允许优化1次,跨县级行政区的原则上计入涉及县(市、区)的频次;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的2%,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可以统筹核算。 (二)允许局部优化的情形 严格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超出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查通过。其中,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建设项目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面积不超过报批用地面积的1%、且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属于局部勘误,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但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核算。 (三)局部优化流程 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完成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上报优化方案是否符合国省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严格把关。自然资源厅收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部省相关要求的及时按程序报送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备案。设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可以一个区或多个区联合编制。涉及乡镇级片区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变化的,需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涉及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变化的,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然资源厅。 (四)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开展优化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前,属于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且因园区申报、督察问题整改、重大项目落地等需要,各地可结合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随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一并上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两个方案可以一同上报,按审批权限和部省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至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把地方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市(州)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形成全链条监管。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进展,结合自然资源部新要求,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7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要点并规范文本格式的通知
2024年7月17日 无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要点 一、严守选址选线安全底线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函〔2023〕240号)规定,高效开展联合选址选线,引导建设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对未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精准落位的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过程中应加强多方案比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红线,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段、河湖范围线等灾害风险区,尽量不压覆或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军事设施、炸药库、危化品仓库等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要求和“邻避”要求;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设臵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审批“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内选址。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中,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项目建设依据。申请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政策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项目建设依据主要包括:已批准的相关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列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清单)、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书。建设依据中须明确列出所申报项目名称,若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建设标准与建设依据不一致,应提供相应建设依据编制或印发机关的说明性文件。已纳入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施改扩建,应一并提供项目改扩建的依据文件(新增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还应提供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该工程建设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各地不得以会议纪要、企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等作为项目建设依据。不得批准非本项目用地(如无依据申报的连接线等)、无实质建设内容用地(如管理范围等)或预留远期用地。 三、规范规划符合性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审查意见中应明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情形;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含履行林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意见中应明确涉及用地面积;涉及蓄滞洪区等其它空间底线约束的,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四、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压实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责任,规范和改进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夹带远期预留用地以及项目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是否说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的总用地面积、原有用地面积和新增用地面积;是否详细列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建设内容或技术条件、计算参数、用地规模确定依据、计算过程及结果,明确用地标准符合性,避免出现计算参数描述不清晰(如公路项目的等级、地形、长度、车道、互通类型)、缺少指标引用、引用错误或计算过程缺失等情况;是否明确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的结论性意见。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各地要统筹做好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论证专章编制工作。无标准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详细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是否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是否符合“八个是否”要求,依据以上内容能作出判断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各地要加强与我省节地案例库中同类型项目的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单位用地规模水平和位次,确定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应附相关论证材料。节地案例库中无相关案例的,可参考建设内容相同,生产或建设规模相当,生产工艺或技术标准、地形地貌条件相近的类似案例对比。 五、强化综合论证资料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所提交的综合论证资料应包含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的资质要求。专家论证意见主要为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评分表、报告修改情况说明、专家组论证结论。 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政策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性意见,选址方案比选深度或方案唯一性论述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理由是否充分,占用规模是否合理。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是否节约集约,节地水平是否先进,对无标准项目,专章内容应具备判断“八个是否”的条件,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项目中的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淹没区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是否纳入综合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重点审查项目涉及的论证专题是否齐全,论证结论中论证专题内容是否体现,专家评分表是否规范齐全。专家论证结论评定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标准项目不符合“八个是否”要求的,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六、提高审查审批时效 根据2023年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分标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从接件到批复应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含补正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从受理到核发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补正时间),超出时限将被视情扣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要严格落实审查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限定项目申请材料的补正次数和补正时长,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补正工作的政策指导,为项目高效审批提供保障。已在审批流程中设臵批前公示环节的市县,应在建设项目综合论证环节开展批前公示,缩短审批周期,切实提高审批时效。 七、统一证书样式及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模板实施,须具备正本、附件和附图。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中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等内容与申请表保持一致。项目拟选位臵,线性工程填写到县级行政区,块状工程填写到乡镇。拟用地面积用公顷表达(4位小数)。涉密项目应在正本第2页左上角按照“X密★X年”格式进行密级标识,字体为黑体,大小为12pt,秘密等级、保密期限与建设依据保持一致。 附件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和用地控制规模,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费用落实以及涉及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内容提出要求。详细规划已覆盖和带工程设计方案申请的建设项目,可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地下空间、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规划条件,详见附件5。若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层级不一致,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附件。 附图应为线路走径图(线性项目)或占地位臵图(块状项目),附图应表达项目整体范围,实际申请用地范围用红色虚线填充表达,涉及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隧道、淹没区等用蓝色虚线填充表达。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叠加地形图和规划道路等基本信息,鼓励以地块图则作为附图。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可叠加地形图或影像图。 八、严格落实批后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2〕24号)要求,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选位臵、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发证机构等证载内容以列表形式进行公开。 九、缩小重新办理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位臵或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 2.超过有效期,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 3.办理用地预审或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申请正式用地时占用的。 十、其他要求 1.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时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以及项目涉及的架空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开挖边界范围、淹没区边界范围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坐标格式详见附件6。 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事项,除涉密报件外均须从河南省政务服网(互联网)接件,并通过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审查审批,自然资源部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为唯一有效编号。各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环节,获取电子监管号前应认真复核批准内容,证书一经核发不得随意更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导则(专业版)》的通知
2024年7月16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导则(专业版)》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2024年7月16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切实强化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提升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城市空间品质,引导和管控区域内建筑项目向精细化、品质化、高标准发展,我局对《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进行第二次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第二次修订)》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创新营商环境推进“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
2024年7月16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创新营商环境推进“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15日 无文号

国家文物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文物、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通力协作开展普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同级文物部门的沟通,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积极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配合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要积极提供涉及矿业、海洋,与古猿、古人类及其活动相关的化石地点,相关地质类文化景观等资源线索。要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供地理信息与技术支持 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需求,自然资源部提供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系统的基础信息与底图;提供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前置服务,满足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底图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对接文物部门需求,在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主动提供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做好地理信息数据资源保障工作;要在文物本体范围空间落图、生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共享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切实满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前置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文物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前置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开发、城市更新、旧城改造中的文物保护,会同文物部门及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规划政策支持,在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充分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实现普查后文物资源应保尽保。 五、加强文物遥感监测与安全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同支持各级文物部门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监测工作,主动向各级文物部门提供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和共享服务,并在遥感监测技术、人才培养、标准规范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文物部门要重点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城乡开发建设等过程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地方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5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2024年7月15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引领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村庄规划对优化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严守土地管理政策红线,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积极稳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立足乡村实际,坚持实用导向,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决避免“缺少规划,无序建设”“急于求成,盲目大拆大建”等问题,以高质高效村庄规划科学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二、注重因地制宜,差异化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 全面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针对不同发展基础、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类型的村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采取差异化的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用地细化至二级类的,可直接作为规划管理依据。未细化至二级类的,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且属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村庄用地(203)上进行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不改变用地用途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可以以县(市)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于涉及空间局部优化的村庄,可依据《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详见附件)编制村庄规划,简化成果内容;对于重点发展或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村庄空间布局变化较大的村庄,应依据《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确保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要立足村庄空间优化,相对集中布置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在规划编制阶段实行新增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实施时序,确保在县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新增村庄建设用地不超过腾退的村庄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确保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30%,且乡村产业(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30%。 三、规范审查报批,提升村庄规划服务效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中,应强化对村庄规划管理通则内容的指导和审查,满足村庄建设管理实际需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村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中加强政策把关、技术把关,对村庄规划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成果质量负责,按照法定程序高效推进规划报批,并及时将批复后的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要充分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以数字化手段推进村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服务效能。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动态完善规划成果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腾退空间复垦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遇上位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情况,造成村庄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及时评估并调整村庄规划,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更新入库成果数据。 五、落实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规划服务质量  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对提升乡村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各县(市、区)全面推行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活动等方式,组织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到2025年,各乡镇均明确对口服务的乡村责任规划师。从选聘方式、工作职责、日常管理、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不断完善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逐步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探索将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参与情况作为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业绩考核、规划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作的加分项,积极培养在地规划人才。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推荐优秀乡村责任规划师加入山东省自然资源专家库。 附件: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附件-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docx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7月12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四)考试报名数据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一式2份,附件3),寄送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万里程、王韵,联系电话:010-88565380、88565730,邮政编码:100835,电子邮箱:gjsks@cirea.org.cn)。 二、考试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11月9日: 9:00—11:30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14:00—16:30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1月10日: 9:00—11:30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14:00—16:30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下载。 (三)考试方式 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30%、7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80%、2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在所有科目的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试卷交接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各科目的报名人数合理预订考试试卷,并确保备用卷数量充足。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各地考试管理机构上报的试卷预订单核发各地的试卷数量,于2024年11月8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相关科目违纪考生的违纪处理材料一并存放至该科目答题卡中,并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所有科目的所有应考人员(包括实考人员和缺考人员)的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以及违纪处理材料,通过邮政机要通信传递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等信息,同上)。 四、考试纪律要求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认真落实考试考务工作各项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合格标准和成绩查询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关于我国港澳台居民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试期间值班和巡考 考试期间,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做好考试值班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值班电话为:010-88565380、8856573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值班电话为:010-66560185、66562203。 (三)考试费缴纳时间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四)资格后审结果反馈 采取资格后审的地区,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日内,将本考区资格后审结果寄送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等信息,同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 1.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wps 2.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wps 3.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wps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11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范推进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建设,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广东省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试行).pdf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土地类)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1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土地类)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东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土地类)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土地类)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xlsx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1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年7月10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10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特编制了《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以《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为指引,坚持需求引领、问题导向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重大需求,制定发布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重点内容 申报的厅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计划类、标准化类及科技综合管理类三个类别。 (一)科技计划类 1.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方向:支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评估有关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网络系统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2.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方向:支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方法与模式研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技术与方法研究;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与方法研究;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研究;不同类型区域耕地质量健康和智慧化管控技术研究;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方法及成效评估研究;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 3.测绘地理信息方向:城市级实景三维单体化模型智能结构化研究;实景三维数据赋能应用研究;北斗基准站网定位应用技术及服务优化研究;北斗定位监测应用场景研究;河北省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关键技术研究。 4.卫星遥感方向:支持开展卫星数据统筹、影像优化利用和质量提升研究;开展自然资源遥感智能解译样本及光谱数据库建设、场景化应用研究;开展海洋卫星服务海洋资源管理、预警监测、生态修复等业务领域的融合应用研究。 5.地质科技方向:发挥科技创新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成果集成应用及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找矿方向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地热的调查评价、监测及预警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技术方法体系和路径研究。 6.海洋科技方向:支持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技术方法与效果评估技术研究;海洋灾害类型识别、风险评估与专测群防关键技术研究;典型海岸及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机制及碳循环过程研究。 (二)标准化类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支持开展省域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权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关键技术领域标准前期研究工作。 (三)科技综合管理类 1.科学普及方向:支持开展自然资源科技信息收集传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活动及科普竞赛;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评估。 2.科技管理方向: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咨询;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标准化工作技术支撑;科技人才工程管理支撑;河北省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应用技术体系建设管理支撑。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厅直属事业单位或自然资源领域的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事业单位,具有与科技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过去五年内在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鼓励牵头申报单位采取合作的形式邀请省内外重点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 (三)择优申报,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且同一项目不能在其他部门、单位多头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过1家;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报1项科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于省部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牵头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本指南所列自然资源科技研究方向,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立项政策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分析、项目单位概况、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预期成果效益、项目人员、经费概算等内容,重点突出项目技术路线先进性和科技创新亮点,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立项依据充分,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牵头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申报单位须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文档方式,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至省厅科技外事处。 (二)比选。省厅科技外事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比选,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厅科技外事处在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安排建议,初审比选通过的科研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预算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厅长审签后,提交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三)论证。根据省厅统一安排部署,在项目统筹整合基础上,结合预算控制规模,由省厅科技外事处会同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组织业务专家和经济专家,对预算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论证。 (四)审定。根据评审论证结果,由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会同省厅科技外事处提出科技类年度预算项目安排建议,经省厅党组会审定后,录入省财政预算项目库。 五、材料报送要求及联系方式 (一)报送要求: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厅科技外事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受理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2日 (三)政策咨询: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外事处 1.科技计划类、标准化类项目联系人: 马 麟 0311-66772172 李 哲 0311-66771312 2.科技综合管理类项目联系人: 段 斌 0311-66771567 宋一平 0311-66772175   电子邮箱:hebzrzykjxmdd@163.com 传 真:0311-66771645   附件: 1.2025年度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书 2.申报诚信承诺书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10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为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服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更好支撑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王 曦 010-66551139 郑春莹 010-66557942 郭晋洲 010-66557013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要求,推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在全国范围高效、有序开展,在试点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两统一”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切实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解决资产底数不清的问题,将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作为首要目标;同时,从资产管理和履行所有者职责需求角度,将使用权状况纳入资产清查工作。 ——坚持系统谋划、有所侧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陆海统筹,整体谋划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结合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特点突出重点:以利用为主的,兼顾摸清资产底数和理清使用权状况;以保护为主的,侧重摸清底数情况。同时查清储备土地等情况。 ——坚持融合已有、查漏补缺。利用已有成果开展资产清查,充分融合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审批供应等成果,查清实物量;在估价、核算等成果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空间化的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核算经济价值。 ——坚持因地制宜、应用导向。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组织模式的差异,已完成资产清查试点的地区,可在原有清查成果上进行时点更新。加大清查成果应用,为2026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到2026年6月,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资产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资产清查成果不作为部门管理边界划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 本方案中湿地指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05湿地”的7个二级地类,根据《湿地保护法》,全口径湿地还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以及浅海水域。 ]、水、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 (一)查清实物量。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分等定级、水资源公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核算价值量。 收集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按照统一的基准时点更新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形成价格空间化成果,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价值量图层。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审批台账等成果基础上,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基准时点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四、任务分工 资产清查原则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模式开展。各省(区、市)也可结合资源禀赋、工作基础、财力保障水平等,由省级统筹实施。 (一)组织分工。 权益部门牵头负责部署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成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技术支撑小组。调查监测部门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地籍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开发利用部门提供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成果。耕地保护部门提供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矿业权部门提供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矿产资源保护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海域海岛部门提供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提供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成果。 (二)国家层面主要任务。 1.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全国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协调机制。 2.指导地方更新和完善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开展32种矿产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更新,测算10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测算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将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成果下发至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3.开展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钨、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2种矿产资源资产和渤海中部海域、省际海域界线未勘定区域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产清查。开展重点国有林区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开展西藏自治区资产清查。 4.组织开展过程质量核查和省级成果核查、质检,数据汇交入库,建立国家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5.组织各地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更新机制,开展清查成果应用研究。 6.结合自然资本核算,探索以保护为主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并开展试点。 7.其他需要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工作。 (三)省级主要任务。 1.组织全省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协调机制。 2.组织采集、汇总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和完善、109种矿产资源资产中本省(区、市)有储量的矿种和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国家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所需基础数据资料(具体要求见《技术指南》)。 3.更新省级资产清查价格,形成矢量图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优势矿种开展矿产资源资产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4.开展水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 5.开展省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形成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和产权图层,并将成果逐级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6.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成果逐级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7.对市级报送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复检,建立省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8.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所辖单位和市县提交的资产清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四)市级主要任务。 1.组织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2.配合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开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工作。 3.开展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开展市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以上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4.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建立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县级主要任务。 1.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本行政区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2.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资产以及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其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实物量成果核算价值量。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3.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4.开展县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5.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7月):7月底前,印发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与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培训,明确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2024年7月-2026年6月):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民所有未利用地、10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测算和农用地、建设用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和完善。完成基准时点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2026年6月底前,将实物量和价值量基准时点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2024年7月-2025年12月):根据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进展,持续开展使用权清查,2025年12月底前,基本理清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 (四)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4年7月-2025年12月):持续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年6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 (五)核查质检入库(2025年6月-2026年6月):开展全过程质量核查。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国家级核查质检、汇交入库工作,2026年6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国家级核查质检、汇交入库工作。 六、技术方法 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方法、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详见《技术指南》。 (一)土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套合分等定级、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等成果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养殖坑塘等已建立资产清查价格的土地资源资产,需收集最新的建设用地、园地等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和价格信号样点,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对于未利用地资源资产,部层面收集典型案例,确定方法并测算未利用地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各县(市)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根据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基本信息,提取国有宗地和相关属性信息,补充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利用状况、合同价款等使用权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二)矿产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从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提取油气田、有储量的固体矿产资源和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和中心点坐标(计算坐标),形成要素层;将储量数据库中相关属性字段通过油气田编码、矿区编号挂接至对应要素层,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已建立价格体系的32种矿产,收集2020年后矿山企业财务数据,开展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更新,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空间化成果。对于尚未建立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的10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结合各地优势矿种分类开展测算:一是具有大中型生产矿山且资料收集完整的矿种,采用净现值法测算或更新;二是只有小型生产矿山的矿种,优先采用净现值法测算,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进行测算;三是没有生产矿山的矿种,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或收入比例法进行测算,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矢量成果。各级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需清查的矿种,叠加对应矿种的矿产资源实物量图层和资产清查价格矢量,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对于有采矿权范围的矿业权,从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矿业权管理部门行政记录)中提取矿业权范围和中心点坐标;对于缺少采矿权范围信息的矿业权,以矿业权所在的最小行政单元(如:村镇、县区)中心点作为矿业权坐标,形成要素层,根据许可证编码挂接矿业权人、开采方式、开发利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三)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部局共同审定的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和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叠加全国林地和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成果,将林地等级、草地等级、林分因子等信息挂接到对应地类图斑,查清实物属性信息,形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通过收集已经公示的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和2020年后的森林、草原交易价格信号,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各县(市)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森林、草原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四)海洋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成果,提取海域审批现状数据、围填海现状调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数据,叠加最新海岸线、国土空间规划、海域勘界成果数据和现行海域行政界线、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数据,形成海洋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收集2020年后正式颁布实施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或基准价,以及招标、挂牌、拍卖用海样本,更新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叠加海洋实物量图层和价格矢量成果,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海洋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根据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成果,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使用金金额等使用权信息,形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五)水资源资产。 以省级行政区划为清查单元,利用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结合水资源公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成果,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状况等信息。 (六)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1.实物量清查。提取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储备土地和由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其他土地资产信息,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图层。若地块拐点坐标缺失,可通过内业勾绘的方法确定地块坐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重新勘测定界的方式确定地块坐标。 2.价值量核算。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结合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使用修正法测算资产清查价格,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土地,依据成本法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价值量图层。 七、质量管理与数据安全 为保证资产清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过程质量核查、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过程质量核查由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重点对各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流程、问题处理、重要过程成果和数据库标准规范等进行质量检查与监督。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采取县级自检、地市级预检、省级复检、国家级核查与质检的分级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最终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各地区应严抓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建立逐级检查机制,形成成果质量核查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公开前按机密级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数据保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到岗到人,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制度。 八、工作成果和应用更新 资产清查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标准详见《技术指南》。 (一)数据成果。 1.资产清查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9)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0)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1)陆海重叠区域清查数据 2.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7)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价格信号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7)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二)文字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检报告》 (三)图件成果。 各类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 (四)数据库成果。 1.国家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2.省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3.地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4.县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应用和更新机制。 各地区应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和应用。除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应用。同时,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属性信息更新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密切配合,权益管理会同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海域海岛、森林资源管理、草原资源管理、湿地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资产清查工作。各地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事权划分原则,将资产清查工作按规定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共享,提高资产清查智能化水平。国家成立资产清查技术小组,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解决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市县资产清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向部报送工作推进情况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选择确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各地区要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与案例,加强宣传工作。要把握好对外发布信息的“时度效”,加强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年6月7日 无文号

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6月7日  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有序推动武汉市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规范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行为,促进保留建筑功能活化及历史风貌街区改造升级,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武汉市域内,在实施城市更新时涉及保留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保留建筑,包括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实现产权归集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其他经批准的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建筑(以下简称其他保留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使用以及处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进行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办理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出发,聚焦城市更新中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需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推动解决保留建筑产权归集障碍。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基本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服务城市更新为目标,创新不动产登记思路,强化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打破部门壁垒,促进条块联通和上下联动。 (三)坚持协同高效。在推进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围绕项目规划、项目审批、联合验收、产权归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业务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三、工作要点 (一)确定保留建筑。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更新项目实施性规划等城市更新有关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有关规划),根据实测及审批资料,明确拟保留建筑名称、位置坐落、用地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拟更新改造用途等信息,有关规划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二)确定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工作。 (三)确定更新方式。实施主体根据更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更新方式,可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等方式归集产权,从而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四)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及更新方式,分类办理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 四、重新供地后的不动产登记 (一)保留建筑原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土地供应范围,重新办理保留建筑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如下: 1.办理原权属注销登记。由实施主体与保留建筑原权利人在腾退补偿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及“委托实施主体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相关事项。完成补偿后,原权利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通过公证委托(含协议委托条款公证)方式委托代理人(实施主体等)申请办理。保留建筑原权属注销完毕后,应取得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全部房屋已完成签约且权证注销完毕的证明文件;因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2.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对于拟开展土地供应的,由实施主体申请,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及经批准的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出具拟供宗地(含保留建筑)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 3.办理土地供应及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宗地内保留建筑的建设改造相关要求应当一并列入出让公告文件,并明确监管部门。 4.开展竣工验收或安全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或保留建筑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 存在改(扩)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改造(设计)方案,属于优秀历史建筑的,房屋管理部门还应出具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完成方案审查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不存在改(扩)建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安全认定意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消防安全认定意见。 5.开展项目建盘。房屋管理部门采集房屋基本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含保留建筑)。 6.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土地供应并缴清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竣工验收或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对于储备类项目,开展不动产储备登记,可结合征收(收回)现状注记征收(收回)建筑面积。 开展土地供应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用地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或安全认定、项目建盘和首次登记。 暂不开展土地供应或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机构可开展保留建筑的修缮工作,修缮完成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建筑,按现状登记建筑面积,注记“该保留建筑由政府储备,用途符合规划要求均可”。 五、权属转移后的不动产登记 (一)房屋买卖或者协议腾退 1.签订买卖(腾退)协议。由实施主体与原权利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腾退补偿协议。属于腾退补偿协议的,协议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内容。 2.办理登记。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实施主体与原不动产权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买卖协议或者腾退补偿协议、原产权证书等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委托事项经公证后,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已补偿到位及确定不动产权利承接主体的材料,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后,承接主体可代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资产划转 属于国有资产的保留建筑需划转的,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划转批复文件等办理保留建筑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直管公房变更代管主体后的不动产登记 保留建筑属于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的,由新的代管主体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重新指定代管主体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将保留建筑变更登记至新的代管主体名下,用途和权利性质保持不变。 七、其他事项 (一)通过房屋买卖或者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实现产权归集并办理登记的保留建筑,按照规划要求需要变更用途或者改(扩)建的,应按照规定完善手续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工作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三)其他供地项目中涉及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年6月5日 无文号

绵住建委函〔2024〕305号 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绵阳科技城发展和改革局、绵阳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5日 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关系,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加强政策系统性、协同性、一致性,坚持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强化结果引导控制,合理确定工作节奏,统筹推进实现碳达峰。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节能降碳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协同驱动、转型发展,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科技支撑,聚焦核心技术攻坚与活力机制创新,完善城乡建设碳减排管理制度。坚持双擎驱动、共同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形成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共建共治共享,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顶层设计基本建立,碳减排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不断增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明显壮大,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成,绿色低碳节能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0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取得新突破,单位能耗、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基本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稳步凸显;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系统性改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 二、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 (四)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坚持以水定城,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合理控制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推动组团式发展,基本形成城市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布局。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动城市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农田、生态绿楔建设,组团间生态廊道应贯通连续,净宽度原则上不少于50米。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系统。 (五)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合理布局城市“快主次支”路网体系,规划建设安全舒适的慢行交通设施;着力提高路网覆盖面和通达深度,围绕融入大动脉、畅通主通道、打通断头路、联网可循环,构建外联内畅的交通网络。贯通科技城大道、创业大道等重要通道,加强中心城区与科技城新区和其他区域交通联系。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六)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加强山边水边建筑高度、体量等管控,合理控制住宅建筑密度。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 (七)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从“拆改留”到“留改拆”实施城市更新,加强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和活化利用,综合利用微更新方式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活力。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鼓励和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 (八)加快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打造形式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社区。推广功能复合的混合街区,倡导居住、商业、无污染产业等混合布局。通过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完善城市居住社区服务配套体系,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补齐城市居住社区建设短板。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提升试点社区建设质效,指导开展城市体检,动员居民广泛参与,摸清设施配套、环境建设、服务治理等问题短板。完善充电设施、社区公交、慢行系统等绿色出行基础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托幼、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在步行范围内满足业主基本生活需求。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严格按照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实施。 到2030年全市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 (九)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持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居住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和人居环境建设整治,建立和完善绿色社区创建激励机制。在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社区环境素质、文明水平、文化内核,60%的城市社区先行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探索近零碳社区和零碳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采用绿色家电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鼓励绿色低碳用能方式,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交通出行。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定制家居、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节水产品,倡导随手关灯等节能习惯。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节能减排引领示范作用。 四、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 (十一)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开展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认定工作和星级运营标识管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40%以上,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含)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布置图中计容总面积大于15万(含)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要求。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进一步提升。 (十二)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动零碳建筑、近零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研究及试点工作。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 (十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强节能改造诊断评估或鉴定,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应改尽改,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和室内舒适度。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2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8万平方米。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十四)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保养,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 五、建设绿色低碳住宅 (十五)提升住宅设计建造水平。鼓励建设中小户型普通住宅,限制建设超大户型住宅。依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降低住宅能耗。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遮阳和自然通风条件。提高住宅声环境质量设计建造水平。倡导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减少改造产生的资源浪费。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行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实现部品部件可拆改、可循环使用。 (十六)提高住宅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共用部位维护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系统设置、合理调整用能设备运行时间和工作参数,在符合物业管理要求前提下采用科学完善、节能环保的配置方案,有效降低设备使用功耗,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高共用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和维护水平。 六、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十七)加强绿色交通设施建设。加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站)、加气站、加氢站、分布式能源站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场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连接全市主要县(市、区)、园区的县际快充网络。加大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推广高峰快线、社区公交、城际公交,优化公交线网,提高中小街道公交覆盖率,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提倡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以及共享单车等共享交通,提高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十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融合。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升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能力,加快建设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等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设,力争尽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既有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提标改造。加快补齐焚烧飞灰处置、垃圾渗滤液处理、沼渣处置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能力。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 (十九)加强供水供气设施建设。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推进管网分区计量,提升供水管网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广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力争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积极对上争取资金,2025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此后对滚动产生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实现“即有即改”。强化管道设施运维养护,防止带病运行。 (二十)加快排水和污水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实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提升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推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建设及运行管理一体化,建立常态化建设及运行机制。推动具备稳定运行能力的建制镇建立生活污水收费机制,加强污水管网、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二十一)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设施与原有河流、湖泊等生态本底的有效衔接,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积极推进雨水蓄滞与利用。强化项目建设全链条管控,精心打造示范片区和典范项目,突出督查考核力度。到2025年,55%建成区面积到达30年一遇内涝防治标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5%,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到达100mg/L,全面消除历史内涝积水点与黑臭水体。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可渗透面积占比达到45%,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二十二)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出台《绵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绵阳市城市照明规划》,从源头上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运营、维护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亮化和光污染。鼓励新(改)建道路推进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方式,提升城市照明管理维护水平。在保障城市道路照度达标前提下,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控制模式。2025年前,城区高能耗钠灯改造绿色低碳LED光源完成率达80%,完成智慧照明平台建设。到2030年LED等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 (二十三)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修编《绵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市绿地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加快推进综合公园、山体公园、口袋公园等园林绿化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城市桥梁立体绿化和花卉运用,分步展开“一街一策、一园一景”专项整治,提升城市既有公园绿地品质,构建绿量充沛、分布合理、功能完备、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加强节约型低碳型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现有绿地和树木,提高乡土和本地适生植物应用比例,形成乔灌草花合理搭配、季相色相有机协调的生态植物群落和独特风光。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拥有绿道长度超过1公里/万人。 七、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 (二十四)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且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在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开展分布式光伏利用,推广建筑光伏高效综合能源系统与零碳技术、建筑+光伏+储能最佳匹配技术、光储直柔建筑应用技术,开展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和“光储直柔”技术示范应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因地制宜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发展空气源、水源、浅层地热源等清洁能源。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 (二十五)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广应用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鼓励采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推动智能微电网、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开展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和“光储直柔”技术示范应用。按照“宜电则电”的原则,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提高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比例,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30年新建公共建筑中全面电气化比例达到20%。 八、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二十六)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推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钢结构住宅。逐步推进绵阳建筑行业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过程管理,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评价工作,落实项目装配率指标。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率不低于50%。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要素保障体系成熟,供应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互通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装配式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 (二十七)积极推广智能建造。充分发挥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先导作用,深耕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加强基础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总结推广可复制政策机制。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建设,引导成立智能建造产业学院、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学院、建筑工业化与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科技与智能建造产业发展中心、建设科技与智能建造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聚力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研发建筑机器人产品。积极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耗能,群控管理同类设备设施。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 (二十八)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持续性规范推广绿色建材,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低碳水泥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坚持政策导向,采取“政府+协会+企业”合作共建“绵阳市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产业园”,实施高端产业链创新发展战略;开展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科学课题研究和团体标准计划活动,促进成果转化,打造“绵阳造”绿色节能环保建材集群品牌;“面对面”问需企业创新需求,培育建设领域科普基地。开展面向提升建筑使用功能的绿色建材产品集成选材技术研究,推广新型功能环保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木竹建材。 (二十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和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运营管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提升再生产品的市场使用规模,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各县(市、区)、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投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 九、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 (三十)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因地制宜推行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结合实际强化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管控。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县城内部新增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广场集中硬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步行道网络应连续通畅。 (三十一)合理控制县城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十、推进绿色低碳乡村建设 (三十二)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加大抗震设防、绿色建造、低碳用能的农房设计研究,坚持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标准,结合绵阳现代及传统民居特色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迭代优化,设计具有川西北特色、藏羌特色的现代化宜居新型农房风貌通用图集。鼓励就地取材和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夯土等建造方式。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提高农房能效水平,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农房,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 (三十三)推动农房可再生能源应用与电气化。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暖、供电、炊事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农房用能结构低碳转型,大力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建设乡村智能微网。提高乡村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积极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 十一、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十四)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建设绿色低碳村庄,提升乡村生态和环境质量。农房和村庄建设选址要安全可靠,顺应地形地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脉络。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群落自然、紧凑、有序。充分考虑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保护传承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 (三十五)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坚持分区分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科学推进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协同治理,鼓励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基于人口规模、经济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县域片区为单元,合理确定设施布局、工艺、规模和服务范围,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推广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工艺,推行微动力、低能耗、低成本的运行方式。探索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考虑镇域范围内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三十六)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为主,片区处理、就地就近处理为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探索推进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偏远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运行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收运处置设施持续有效运转。持续保持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三十七)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进程。大力实施村社“五清”、场镇“四定”、城区“四化”工程,聚焦久攻不破的难点卡点、容易反弹的顽疾问题,围绕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对标“千万工程”,优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考评对象、标准体系、评比流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激发活力。 十二、保障措施 (三十八)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地方政策标准。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推动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加强建筑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强城市、县城、乡村等常住人口调查与分析。 (三十九)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探索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推动数字建筑、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数字化转型。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四十)强化科技创新驱动。鼓励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协同发展。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培养技术人才。鼓励本市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一)强化资金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星级绿色建筑、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垃圾分类等,助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建立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库,推动与银行等金融资源精准对接。 (四十二)强化任务责任落实。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园区应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鼓励绿色低碳城市、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建设,逐步构建覆盖所有气候区的试点体系。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在平原、浅丘地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等)推行绿色低碳农房和乡村建设试点。大力推进“双招双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十四)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理念作为城乡建设领域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提高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单位的人才业务水平。加大对优秀项目的宣传力度,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川渝住博会”等活动。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减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关于《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解读 近日,经绵阳市政府同意,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推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行动方案》作出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动方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顶层设计基本建立,碳减排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不断增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明显壮大,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成,绿色低碳节能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0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取得新突破,单位能耗、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基本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稳步凸显;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系统性改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 三、具体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从城市结构布局、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建筑、绿色低碳住宅、基础设施、用能结构、绿色低碳建造、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乡村人居环境10个方面,提出了34项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要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4项举措。 二是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要加快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3项举措。 三是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4项举措。 四是建设绿色低碳住宅。要提升住宅设计建造水平、提高住宅管理服务水平2项举措。 五是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要加强绿色交通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加快排水和污水设施建设、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7项举措。 六是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要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2项举措。 七是推进绿色低碳建造。要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积极推广智能建造、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4项举措。 八是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要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合理控制县城建筑高度2项举措。 九是推进绿色低碳乡村建设。要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推动农房可再生能源应用与电气化2项举措。 十是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要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进程4项举措。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行动方案》中提到的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将采取系列措施予以保障: 一是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地方政策标准。 二是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三是强化科技创新驱动。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四是强化资金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星级绿色建筑、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助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发展。 五是强化任务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园区应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六是鼓励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鼓励绿色低碳城市、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建设,逐步构建覆盖所有气候区的试点体系。 七是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大对优秀项目的宣传力度,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川渝住博会”等活动。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减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
2024年6月5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05号)
2024年6月5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4〕10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与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全区14个地级市(即全区111个县级单元),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范围。全域范围指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含所有县〔市、区〕),城区范围指自然资源部反馈的“城区范围”和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 (二)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下表16个监测要素。 各市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监测内容,向国家提交成果时,按国家要求的监测内容进行提交并于工作技术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工作内容 (一)遥感影像收集与处理。 厅统一下发分辨率为1—2米,时相为2024年1—6月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各地可收集其他高分辨率影像,用于辅助城市细化指标内容的采集。地方自行收集的正射影像成果应符合《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二)专题资料收集。 厅统一收集自治区各厅(局)现势性为2023年1月1日后的有关专题资料、POI数据下发各市、县(市、区)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收集相关资料。如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城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成果、日常变更调查工作成果以及其他已有的变化指引图斑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数据,为确定各类监测对象空间位置、范围和属性做参考和指引。 (三)监测内容采集与更新。 各市、县(市、区)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23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将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中相关监测要素的现势性更新到2024年。同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应按要求完成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全部工作,提交完整合格的监测成果。其它11个地级城市应按要求完成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总任务量的2/3。 (四)质量控制。 按照“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全过程质量管控,作业单位负责监测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厅调查监测处组织开展过程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重点检查作业单位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成果汇交。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完成数据接边处理,汇总本市所辖县(区、市)经验收合格的成果后提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按照完成一个市提交一个的原则将成果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六)统计分析及应用。 各级要加强监测成果的统计分析及应用工作,要加强调查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沟通、衔接,不断完善监测要素,加强工作总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验评估中加强成果应用,发挥数据支撑作用。同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成果,共享应用。 三、任务分工与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厅调查监测处会同厅国土空间规划处部署组织实施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导指导,在成果通过国家复核后共同指导各地开展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厅调查监测处负责组织自治区级成果验收和省级成果接边工作。 广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负责全区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解决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负责技术指导市级接边工作,负责自治区级成果汇总、汇交和统计分析工作。 广西自然资源遥感院负责按要求开展影像纠正、影像裁切等准备工作,并移交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有关数据的接收、管理、分发,负责将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体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数据生产、质量控制、成果汇交、统计分析等。有条件的地级市,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本市所有县(市、区)的监测工作,具体组织模式由各市自然资源局确定。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内各县(市、区)的成果接边、汇交、统计分析和应用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方案印发和技术培训。 6月15日前印发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适时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2.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自治区以市为单位,按下列批次和时间开展成果质量检查,并于8月25日前完成全区成果验收。 (1)第一批次(8月10日):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2)第二批次(8月15日):梧州市、北海市、玉林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 (3)第三批次(8月20日):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河池市。 3.成果汇交。 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于8月31日前以市为单位分批汇交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4.滑雪场调查。 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滑雪场范围相关属性信息核实工作,成果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汇交至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5.建库及统计分析。 成果待国家核查通过后,纳入广西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自治区将依据该成果开展全区统计分析工作。各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数据开展本地区统计分析工作。 四、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完善有关资料,为采集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要把“两级检查”落到实处,扎实做好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质量管控工作。自治区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指导,严格开展成果验收。 (二)技术保障。 自治区级技术指导单位要做好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监测数据生产中技术问题;加强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贯彻落实最新技术要求,确保技术问题处理与国家要求相一致。各市自然资源局要统筹做好技术支撑和质量把关,确保本区域内技术统一,成果质量合格。  (三)经费保障。 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经费依据《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91号),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任务分工及工作内容安排,将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经验的作业队伍承担监测任务。 (四)安全保障。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数据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规定责任,强化人员保密培训,杜绝出现失泄密问题。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导则》的通知
2024年6月5日 无文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导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单位: 《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已于2023年9月经市规委会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的指示精神,推动总体城市设计在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实施传导,我局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核心内容,组织编制《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导则》,重点从全域空间格局、主城区重点片区、地标与眺望系统、老城区特色风貌、高品质街道空间、滨水及铁路沿线、建筑风貌引导七个方面提炼空间要素与管控要求,用以指导规划编制和方案审查。《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导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5日 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导则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06月 目 录 一、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实施保障 二、 全域空间格局 第四条 市域空间形态骨架 第五条 保护环嵩山风貌带 第六条 彰显沿黄魅力区 第七条 强化轴线空间感知序列 第八条 塑造240公里环“蓝链” 第九条 市县城市组团引导 三、 主城区重点片区 第十条 主城区城市设计重点片区 第十一条 “一主六次”营城轴线 第十二条 环蓝链生态休闲区 四、 地标与眺望系统 第十三条 城市地标区 第十四条 城市眺望点 第十五条 枢纽门户节点 五、 老城区特色风貌 第十六条 老城区风貌保护整体要求 第十七条 商城及商贸文化特质区 第十八条 省府及科教文化特质区 第十九条 近现代工业大院文化特质区 第二十条 老法桐林荫特质区控制要求 六、 高品质街道空间 第二十一条 慢行活力街道 第二十二条 城市特色街道 第二十三条 街道空间设计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衔接 七、 滨水、公园与铁路沿线地区 第二十五条 滨水及城市公园周边管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铁路沿线地区功能引导 第二十七条 铁路沿线地区管控要求 八、 城市与建筑风貌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筑 第二十九条 绿地广场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艺术设施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立面 第三十二条 建筑色彩 第三十三条 夜景照明 附 表 附 图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强郑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实施传导,实现“嵩山下、黄河边,华夏故里、中原气魄,五千岁月正年轻的国家中心城市”空间愿景,促进“嵩山、黄河、金轴、绿洲、蓝链”全域空间格局在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贯彻落实,营造富有郑州特色、优美和谐的城市风貌,特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区域环境意向的引导和营造,指导市域各层级城市设计的编制、建设工程方案的设计和审查审批。 第三条 实施保障 郑州市各区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落实本导则相关要求。 郑州市主城区分区规划和单元控规、街坊控规等详细规划应落实本导则相关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查应落实本导则相关要求。 二、全域空间格局 第四条 市域空间形态骨架 市域空间形态骨架包括环嵩山风貌带、沿黄魅力区、“一主九辅”轴线地区、蓝链沿线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古城等特色魅力区,以及各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片区。 第五条 保护环嵩山风貌带 环嵩山风貌带是指登封、新密、巩义、荥阳等市县临近嵩山及其余脉的国土空间风貌带。 (1)应通过城市设计方案充分研究,强化显山透绿,体现“山在城中、城在山中”的山城特色。 (2)临山城市建设组团应依山而建,不得破坏主要山峰山势走向和城市景观视线,临山建设组团建筑高度应进行专门的景观视线论证。 (3)环嵩山城市建设应体现区域文化气质,环嵩山区域建筑设计原则上采用坡屋顶形式,并对景观展开面及视线通廊内的建筑第五立面的色彩、形式进行研究。 (4)临山地块在《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相关指标基础上,绿地率上调5%。 第六条 彰显沿黄魅力区 沿黄魅力区是指市域北侧临近黄河,集中展现郑州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片区,应加强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讲好黄河文化故事,打造黄河对外展示窗口(详见附表1)。 (1)沿黄魅力区管控范围为主城区S312(郑州沿黄景观大道)以北的滨黄地区,宜布局低密度、低强度的公共服务设施、文旅服务设施等功能,建筑风貌应注重彰显黄河文化,不得破坏及影响黄河景观展示。 (2)沿黄重要景观路径,包括黄河大堤路、S312(郑州沿黄景观大道),应严格保护沿线自然地貌和多元景观,沿线区域建筑、景观、标识系统需体现黄河文化特色,并融合地域特色、历史人文和时代特征,打造黄河文化对外展示窗口。 (3)沿黄重要地标,主要包括炎黄二帝像、郑州铁路黄河大桥、南裹头黄河会客厅、黄河国家博物馆、花园口纪念碑等标志性建构筑物。周边新增建筑功能及风貌应与地标景观相匹配,强化空间秩序,延续历史文脉,塑造黄河文化城市地标景观。 第七条 强化轴线空间感知序列 通过道路景观和两侧建筑控制,营造开合有致的轴线空间感知序列;金轴自西往东依次串接7处区域级窗口地区,未来应作为最重要的城市对外展示地段打造,展现城市精神与风貌;城市辅轴作为区域组团的重要空间组织方式,在下阶段设计中应重点深化轴线管控内容,深化设计9条辅轴的空间形态(详见附表1)。 第八条 塑造240公里环“蓝链”生态休闲区 依托贾鲁河、潮河、南水北调干渠形成240公里环“蓝链”都市公共活力骨架(见附图1)。通过规划宽度不小于100米的开敞空间通道,将周边文化景观公园和郊野公园(详见附表1)与蓝链相接,形成连续的市域公园体系。 第九条 市县城市组团引导 塑造各具特色的区县(市)城市组团,以下城市管控和引导内容应在下层次区县(市)总体城市设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进行深化落实。各县市应明确以下空间管控措施: (1)登封城区:彰显“百里嵩山半入城”的山城、景城特色。深化“嵩山-天地之中-箕山”轴线空间序列,强化显山透绿,延续古城古镇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2)巩义城区:强化“伊洛河谷,嵩邙并峙”的山水城特色。严格管控宋陵公园周边城市建筑高度和风貌,深化中原佛山—巩义城区—伊洛河湾的金轴序列沿线空间。 (3)新密城区:强化“群山环绕、双洎汇流”的山水城特色。严格保护密县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严格管控沿双洎河生态廊道;临青屏山、雪花山、云蒙山建设组团应加强建筑高度和风貌管控。 (4)荥阳、上街城区:强化延续“山环水绕、立城居中”的山水林田城格局。强化“西站中心-伏羲山”轴线空间序列,保护沿枯河、索河、汜水河、贾峪河生态廊道。 (5)新郑城区:强化“水绿廊道,组团发展”的平原都市特色。强化“商城-黄帝故里”轴线空间序列,延续黄帝历史文化特色;保护沿暖泉河、黄水河、双洎河、莲河生态廊道。 (6)中牟城区:强化“低地密林环绕、高台筑城组团”的水智慧平原都市形象。深化“文创园核心区-空港”轴线序列,充分保留河流、湖泊、湿地、农田等自然本底,形成绿隙相间的滨黄组团建设特色。 (7)航空港区:强化“低地环绕,组团格局”的创新型都市形象。深化市域圃田泽—空港核心区、白沙中心—航空港区国际经济文化中心”两条市域次轴空间序列;强化蓝链与周边郊野公园的衔接。 三、主城区重点片区 第十条 主城区城市设计重点片区 营造主城区“黄河边,金轴蓝链,绿洲环绕”的特色空间结构,主城区“一主六次”营城轴线。重点片区包括沿黄魅力区、“一主六次”营城轴线、环蓝链生态休闲区、城市地标区、城市眺望点、枢纽门户区域。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郑州市中心城区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在单元控规编制前,或结合单元控规同步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其成果主要内容应纳入单元控规。 第十一条 “一主六次”营城轴线 主城区“一主六次”营城轴线包括东西向金轴、六条次轴(详见附表2)。 (1)金轴沿线风貌区是指主城区范围内中原路、人民路、金水路、郑开大道;东西大街、郑汴路、商鼎路、绿博大道,两线之间及沿线一个街坊范围。 (2)金轴临道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应优先布局公共建筑,原则上新增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56米。金轴临道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宜新建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大型市政设施,或汽车客运站、专类市场等对交通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3)确定广武山-荥泽古城-中央文化区-侯寨郊野公园次轴、大学路(中原路-绕城高速段)次轴、花园口-商城遗址次轴、龙湖金融中心-郑州会展中心-中原福塔次轴、白沙中心-国际物流园区中心次轴、蝶湖-国际物流园区中心次轴六条城市次轴,对次轴沿线一个街坊范围进行风貌管控,强化“营城坐标系”的意向结构。两侧优先布局公共建筑或开放空间,引导六条次轴形成和谐有序、各具特色的街道空间。 第十二条 环蓝链生态休闲区 环蓝链生态休闲区是指依托贾鲁河、潮河、南水北调干渠部分段落及周边用地形成的长度约100km环城蓝链滨水生态休闲区,涉及8处郊野公园、7处文化景观公园和6处帽子公园(详见附表2)。 (1)完善蓝链沿线慢行系统,优化沿河道路和桥梁竖向空间关系,保证步行和骑行的连续性和体验感。 (2)蓝链两侧各一个街坊应注重与生态环境相融合,鼓励地块内绿地及开敞空间沿滨水布局。 (3)规划宽度不小于100米的延续性开敞空间通道,将市郊文化景观公园与蓝链相接,形成连续的环城公园体系。 (4)蓝链两侧1公里范围内,结合城市更新,提质居住空间、升级产业空间、提高文创空间比例,培育创新休闲活力带。 四、地标与眺望系统 结合郑州市地形地貌、空间格局、枢纽城市的风貌特征,通过城市地标区、城市眺望点、城市门户节点展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的空间品质以及沿黄河高质量发展的独特魅力。 第十三条 城市地标区 指营城轴线、蓝链涉及的城市地标区,包含4处一级地标区、16处二级地标区(详见附表2、附图3)。 (1)一级、二级地标区内建筑形态、空间秩序、风貌色彩与周边视线关系应进行整体研究、设计,避免出现影响整体风貌和谐的建构筑物。 (2)超高层地标建筑宜在“一主六次”营城轴线区内设置,形成地标统领、簇群发展、梯度布局的空间形态。 第十四条 城市眺望点 主城区控制8处城市眺望点,包括4处沿黄眺望点、4处城中眺望点,作为眺望视廊、景观管控重点。 沿黄眺望点:炎黄二帝像、黄河国家博物馆、邙山(毛主席视察黄河纪念地)、黄河之门,保证从各眺望点望向黄河河道常水位的视线通畅,从邙山眺望点望向荥泽古城的视线通畅。 城中眺望点:二七塔、千玺广场、中原福塔、郑东绿地中心。紧邻眺望点周边地块宜为公共服务或商业商务功能。周边两到三个街坊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需进行城市设计专题研究,重点加强建筑屋顶、体量、高度的管控。 第十五条 枢纽门户节点 结合重要出入市口控制17处枢纽门户节点(详见附表2、附图3),周边两到三个街坊在单元控规和街坊控规编制阶段应进行城市设计研究,重点加强入城视廊沿线第五立面、建筑群体组合、绿化景观的管控。 五、老城区特色风貌 老城区指连霍高速以南、西三环以东、南三环以北、中州大道以西区域。在老城区内划定四类风貌特质区,分别为商城及商贸文化特质区、省府及科教文化特质区、近现代工业大院文化特质区、老法桐林荫风貌区(网)(见附图4)。 第十六条 老城区风貌保护整体要求 老城区的街道肌理和街廓格局原则上应维持现状;城市更新中鼓励沿街建筑采用相似的建筑尺度与布局方式,以形成连续的街道界面,强化沿街建筑风貌的整体性。 第十七条 商城及商贸文化特质区 商城及商贸文化特质区指以商城遗址为核心的商城文化特质区和以二七塔、德化街为核心的区域,具体范围为解放路、铭功路、金水路、人民路、陇海路、京广铁路所围合的区域。 该风貌区应重点保护商代王城的整体形制格局,保护汉至明清古城的整体格局,强化古城东西南北轴线以及城隍庙、文庙、衙署等传统文化地标的对景轴线。保护民国商埠区以二七广场为中心的放射加棋盘式街道网络格局。特色街道可采用传统风格元素点缀,整体塑造具有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合理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商城及商贸文化特质区的道路红线宽度应维持现状,原则上不予拓宽。 第十八条 省府及科教文化特质区 省府及科教文化特质区指以原省人民政府为核心、科教文化设施为延展的区域,具体范围为南阳路、铭功路、人民路、金水路、未来路、黄河路所围合的区域。 该风貌区应保护方格网式的街道格局、宜人的街廓尺度和林荫道景观风貌,城市更新中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延续街区围合式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应体现大气庄重的省府和科教文化氛围,建筑材质宜以反光率低的暖灰石材或仿石材风格为主,不宜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 第十九条 近现代工业大院文化特质区 近现代工业大院文化特质区指以二砂厂、棉纺厂为核心、单位大院为延展的工业文化风貌特质区,具体范围为陇海路、西三环、棉织路、京广北路所围合的区域。 建筑风貌应体现与二砂厂、棉纺厂相匹配的风貌特征,鼓励使用红砖、黄瓦等该地区原有工业建筑要素,不宜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片区内既有学校旧址、科研院所、行政机关等公共建筑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原有建筑体量与风貌特色。 第二十条 老法桐林荫特质区控制要求 主城区构建2主3次的城市法桐林荫轴线和12处老法桐集中展示区,强化郑州绿城特色。2条一级老法桐感知主轴:金水路-大学路、建设路-解放路-人民路;3条二级老法桐感知次轴:文化路、嵩山路、中原路。12处老法桐集中展示区:郑大南校区、郑大北校区、河南农大、河南工大、市委大院、省委大院、紫荆山公园、人民公园、碧沙岗公园、二砂文创园、国棉三厂家属院、芝麻街。 轴线和集中展示区内应保护现状法桐林荫道,保证主轴法桐空间的连续性,守护城市绿色名片。 六、高品质街道空间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步行者、骑行者、公交使用者、车行者、街道服务者、街道商业及客货运从业者的使用需求,通过构建城市慢行活力街道和特色街道体系,带动城市更新,促进城市街道与公共空间的复活。依托街道空间提供多样化功能场景,构建可观、可感、可享的高品质街道空间,强化街道活力,提升城市温度,增加市民幸福感。 第二十一条 慢行活力街道 为提升站点到家“最后一公里”慢行体验,在轨道站点一公里范围内,选择生活设施集聚、林荫绿化条件较好的街道,形成主城区96条慢行活力街道体系(详见附表4)。保障慢行品质,鼓励功能复合,增强街道活力。 新规划社区公园绿地、社区服务、休闲商业等设施优先在该街道布局;沿街第一排新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6米,原则上不得超过56米,营造宜人尺度;街道空间增加景观小品、休憩设施、街头游园,方便邻里交往、丰富生活场景。 第二十二条 城市特色街道 城市特色街道指具有文化创意、休闲娱乐、特色餐饮等特色主题业态的街道(例如,国潮街、酒吧街、美食街等)。 在慢行活力街道体系基础上,鼓励各区结合自身文化特色、资源优势等,发展城市特色街道,提升城市空间活力。 第二十三条 街道空间设计 城市特色街道和慢行活力街道红线宽度原则上不超过35米。城市慢行活力街道和特色街道应开放建筑退线空间,与用地红线外道路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 建筑退线空间应与红线内人行道采用相同标高,采用相同或相似铺装,灵活布置绿地小品、休闲座椅、商业外摆,艺术化设计门头店招,丰富街道生活。不得设置围墙和不可进入的消极绿化等设施,保证空间的连通与灵活使用。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衔接 统筹整合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公交车站、车辆停靠和停放设施、重要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关系,合理高效配置城市空间和物质资源,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相互衔接转换,优化市民城市生活体验。 换乘节点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和标识标牌等设施,提供清晰的标识与指引系统,方便不同交通工具的换乘指引。 七、滨水、公园与铁路沿线地区 第二十五条 滨水及城市公园周边管控要求 滨水蓝线及城市公园绿线周边200米范围划为风貌控制区,建筑宜高低错落布置,形成起伏变化的优美天际线;并预留视线通廊,形成疏朗通透的城市空间。 (1)建筑空间关系 风貌控制区内滨水或紧邻公园绿地第一排建筑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多层建筑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0米;高层建筑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45米。 (2)视线通廊 滨水或公园绿地一侧每隔100-130米的距离,需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视线通廊。 第二十六条 铁路沿线地区功能引导 铁路沿线地区是指以铁路线及其支线、两侧厂房、仓库、单位大院为核心的“X”型区域,具体范围界定为老城区京广铁路及陇海铁路两侧各一个街坊。 铁路沿线地区开发中,应对现状铁路支线遗存进行保护和活化利用,营造具有铁路文化的特色空间。铁路沿线不应进行高强度开发,保障城市廊道功能。 城市更新过程中逐步植入文化创意产业,打造为铁路生态活力“秀带”,保存城市历史记忆。 第二十七条 铁路沿线地区管控要求 铁路沿线地区控制范围为主城区内城市客、货运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管控要求如下: (1)城市界面:行车段视线所及范围内,管控面向铁路方向的建筑立面、色彩搭配;出入市口、过河桥梁等沿线重要城市节点,应注重提升风貌品质。 (2)景观设计:铁路两侧防护网应设置垂直绿化,铁路沿线视线通廊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应注重品质,塑造空间层次感。 八、城市与建筑风貌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筑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尚未编制完成的地块进行规划建设,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贯彻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对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开敞空间、园林绿化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绿地广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增设小尺度广场、口袋公园,为人们提供交流活动场所。临近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大型公建项目,应临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公共绿地(广场),用地不小于400平方米,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并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该绿地广场用地参与项目指标平衡。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艺术设施 城市广场、道路交叉口、公园绿地、步行街、商业商务中心区等公共空间宜合理设置雕塑、景墙、小品等公共艺术设施,其材质、色彩、体量、题材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城市雕塑应避免低俗、怪异、过多过滥,审慎设置纪念碑式雕塑。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立面 高层商务办公、酒店等建筑屋顶部分与主体比例应协调,高度比一般不大于1:6,顶部宜采用收分、退台、曲线、挑檐等处理方式;居住类建筑顶部宜采用平坡结合、局部收分、拱顶挑檐等处理方式;工业类建筑屋顶宜结合屋顶绿化及光伏设备等强化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二条 建筑色彩 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单栋建筑或同一组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 公共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沉稳大气”或“时尚明快”的色彩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色彩应符合“素暖淡雅”的色彩基调。建筑的顶部、底部及细部宜与主体色调对比协调;高层或大体量建筑,不宜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色调和深暗色调。 第三十三条 夜景照明 商业商务建筑、公共文体建筑和行政办公建筑等地标性建筑的照明应着重突出天际线轮廓,并充分考虑节庆需求。 背街小巷应增加基础照明。公园照明应追求回归自然的效果,采用低位照明,创造光、景、人共生的夜色环境。 临近住宅的商业设施不宜大面积采用户外广告屏、投影灯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照明方式,控制光污染。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
2024年6月4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市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总量的40%,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保障其规划期内城镇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城镇增量空间小,难以落实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设区市要加强统筹,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等,将市域范围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在各县(市、区)间统筹调剂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指导各地统筹年度城镇增量空间使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请示件形式逐级向省政府申请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委、省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重大项目,省级相关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以及已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以及因项目改扩建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因填补城镇开发边界内缝隙和天窗、整饬城镇开发边界破碎图斑和锯齿等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形态的。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原则上每年可报送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按省政府批办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中,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期内已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调出,调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符合资源环境、灾害风险等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市县应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相应完善规划数据库有关内容,衔接调整数据库中相关规划表格、图件以及地块的布局和用途等,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合理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文旅发展项目(含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园和游园)及其配套设施涉及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3.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营业网点、站点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和物流用地; 4.具有安全、环保等邻避要求,或依托特定资源进行生产的采矿和工业用地; 5.既有城镇建设项目技改和运营维护、配套服务等必要的少量新增城镇用地。 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情况、符合区域项目布局和特定选址要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同时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论证通过后,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评估调整后,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做好数据汇交和应用管理等工作。在严控范围和规模前提下,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机制,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基期现状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基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确需实施腾退且已经复垦验收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允许优化用地布局,易地相应规划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腾退总量,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改变。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评估调整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用海的,应征得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有序实施,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4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珊瑚礁保护修复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7号)
2024年6月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珊瑚礁保护修复的通知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我国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在保护海岸线、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全球碳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提升珊瑚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调查评估和预警监测体系 (一)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充分利用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基线调查成果,开展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现状调查评估,掌握珊瑚礁生态系统分布、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等,逐一登记造册、上图入库,纳入海洋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和自然资源“一张图”,逐步构建全国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业务体系。调查评估相关成果作为有关涉海空间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用海用岛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基于现状调查结果,明确我国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范围、重点区域、关键指标等。自然资源部相关海区派出机构、沿海省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区域开展监测,制作和发布典型区域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警报,逐步完善连续观测监测和早期预警监测业务体系。 二、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 (三)强化珊瑚礁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珊瑚礁实行严格保护。依据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和预警监测成果等,将生态保护红线外新发现的造礁石珊瑚和修复后新形成的珊瑚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根据生态重要性评价结果和划定规则适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做好长棘海星、核果螺等珊瑚敌害生物暴发应急处置。加强珊瑚礁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逐步清退不符合管控要求、对珊瑚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产生严重影响的人为活动。探索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有保护潜力的珊瑚分布区纳入自然保护地。 (四)加强涉及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项目用海用岛管控。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前,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范围与已上图入库和纳入规划的珊瑚礁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套合比对分析,避免用海用岛占用珊瑚分布区。如国家重大项目用海用岛实施区域及其影响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结合其敏感脆弱因子,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重点论证珊瑚礁生态系统占用必要性,进行资源生态损害及其影响评估,制定针对性强、可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减少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范围和程度,及时开展原位保护修复,并开展不少于3年的管护和跟踪监测,确保修复后生态的恢复与损害基本保持平衡。禁止采取迁地移植修复。涉及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用海用岛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对影响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用海用岛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保护修复效果评估;修复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督促用海用岛主体应重新制定修复措施、预留足够资金,持续推进修复以达到预期目标。 三、科学实施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五)强化分类施策,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涉及退化受损珊瑚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保护修复实施前,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科学分析退化原因,评估修复潜力,提出针对性修复措施。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通过消除周边环境污染及工程建设等生态威胁因素的方式改善生境,促进受损珊瑚礁原位有性繁殖、自然恢复;根据恢复潜力评估,对于需要采取必要人工辅助措施引导自然恢复的,可以采取珊瑚附着礁礁体投放等工程措施,其中涉及用海以及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办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手续。 (六)加强生态修复项目监测监管。珊瑚礁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修复方案要求,并预留资金开展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测、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项目验收后3年内,需每年开展至少1次管理、养护和跟踪监测评估,3-5年内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功能性恢复评估,并形成监测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对珊瑚礁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和修复成效等开展全面监管。自然资源部相关海区派出机构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探索推进珊瑚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七)探索开展珊瑚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于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结果,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态价值核算试点,并将珊瑚礁生态系统纳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八)鼓励社会资本和民众参与珊瑚礁保护修复。深入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以多种模式投入珊瑚礁保护修复和管护,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发展。鼓励公益组织和民众通过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参与珊瑚礁保护修复工作,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 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九)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珊瑚礁生态系统调查评估、预警监测、修复技术、修复成效评估、监管技术和质量控制等标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培训和宣贯。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珊瑚礁生态系统观测研究领域科研平台建设。开展珊瑚礁生物多样性演化、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与气候变化响应、珊瑚敌害生物防控、生态系统退化和适应机制、恢复潜力提升等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珊瑚礁生态站试点建设。加强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国际交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4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145号)
2024年6月3日 无文号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副中心控规》,建立健全体系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制定《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家园中心规划实施,引导家园中心可持续运营,现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8日 2024年9月4日 附件1:《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相关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服务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规划统筹引领和在乡村地区各类建设治理活动中的法定作用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乡镇规划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内以及集中建设区以外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具体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审批的法定依据。各区应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地区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各区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实现年内有需求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各区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既要强化规划引领和整体统筹,又要精准对接乡镇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与各类项目做好衔接。各区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我委将采取线上审查、线下工作营等方式,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充分服务保障各区实施管理需求。 三、按需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编制内容上,近期有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深化编制到地块深度,没有项目安排的地区做好底线管控和弹性引导,具体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字〔2021〕3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村庄规划不需重复编制 用好原有村庄规划成果,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套合,报区政府批准后,村庄规划可继续沿用。评估套合工作要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深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确保村庄规划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研究制定村庄风貌特色、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系统重塑、特色彰显、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统筹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和整体提升。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各区要积极落实国家新理念新要求,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激活内生发展动力,促进首都乡村高质量发展。 五、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住房类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执行;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区联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上述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 鼓励各区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等政策,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鼓励各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优化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鼓励各区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探索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各区在完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在不突破全区建筑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在各乡镇之间、乡镇与新城之间、村与村之间统筹使用新增建筑规模指标,提升空间资源要素的供需适配性。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在市级统一要求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精炼简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守住空间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级政策、管理通则、实施细则等加强时间维度的有效引导和精细管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塑造村镇特色风貌,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优化提升乡村空间价值品质。 七、健全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部门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我委将加快健全乡村地区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批复前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各区要落实村地区管责任,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体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优化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支撑。各区要发挥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引导乡贤、能人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我委将积极搭建乡村振兴协同平台,会同各区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各类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首都乡村地区治理能力和规划引领效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政策“工具箱”
2024年6月28日 无文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政策“工具箱” 目录 一、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五)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七)规划设计条件 (八)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九)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矿产资源审批 (十一)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十二)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十三)工业标准地出让项目五证同发 (十四)承诺可开工项目多证齐发 二、综合管理 (一)多规合一 (二)多测合一 (三)一码管地 (四)区域综合评估 (五)告知承诺制 (六)清单管理制度 (七)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绿色通道 (八)审批大集中 (九)一件事一次办 (十)优服务 (十一)包保服务 (十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临时用地 (十四)数字政府建设 (十五)证照分离改革 (十六)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监督评估 (十八)宣传推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26号)
2024年6月26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4〕2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第14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7日 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等)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各地要在保持总量不变、格局稳定的前提下,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完善城镇功能布局和形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空间和要素保障。原则上不得将现状集中连片城镇建设用地、已依法依规批准、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二、基于规划定期评估的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 (二)各市、县(市)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对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每五年一次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经评估,因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可对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总规进行调整,以增强总规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适应性。 (三)调整程序。各市、县(市)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后,确需对总规进行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开展调整工作,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原则上应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在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用地效率逐步有提高,用地布局和形态科学合理的条件下,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确实不足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调剂本辖区内的指标。涉及跨设区市调整指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五)允许局部优化的情形。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总体稳定,符合有关底线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 2.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平急两用项目;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双百双新”项目、“千企技改”项目经论证需扩建的部分; 3.因灾害预防、疫情防控、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已依法依规批准、已办理出让手续、已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海,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产权边界、自然地理或地物边界衔接等精度问题,以及为解决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合理“开天窗”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且原则上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的; 6.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公益林、水源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等划定或调整,矿业权处置,以及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7.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局部优化的程序。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逐级组织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利益关系人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形外,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原则上应确保本县(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四、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管控要求 (七)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见附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但未纳入规划数据库,或已纳入规划数据库但项目选址确需调整的,在用地报批前更新至自治区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办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九)零星城镇建设项目需要核发规划许可的,可就近纳入详细规划或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独立地块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独立地块详细规划)可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管 (十)各地要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时序。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原则上要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监管。 (十一)各地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时,应妥善协调处理好与已批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矿业权、已承诺事项等的矛盾冲突,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各市、县(市)要对有关材料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安全等问题,由各地自行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后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项目类型 附件  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项目类型  一、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城乡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电、环卫、消防、防洪、抗震、人防、综合防灾减灾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水文站、加油加气站、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环境监测站、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民生保障项目。包括生态环保、科研、教育、体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福利等民生项目、疫情防控等应急管理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三、依托资源选址的项目。包括必须依托资源的矿产资源加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再利用、矿泉水生产加工及其配套设施,战略性资源储备库用地等。 四、安全生产项目。危险品加工、炸药生产、炸药仓库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工产业项目等因安全生产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有邻避需要的项目。因环境保护等邻避需要,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六、旅游开发项目。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驿站、宣教设施、生态停车场、房车自驾车营地、旅馆酒店等旅游设施及其他为开展旅游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 七、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适度的广场用地。 八、其他类型。国有农林场、监狱等特殊管理单元内零星的生活生产及配套公服设施用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
2024年6月25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照“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完善乡村规划体系;科学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按需有序编制村庄规划,统筹用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两种用途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打造具有辨识度、创新性的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样板,以高质量乡村地区规划引领支撑新时代“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迈向更高水平,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切实加强规划的统筹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发挥规划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坚持城乡融合,整体谋划城镇乡村空间布局,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乡土特征,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引导村集体和村民共谋共商规划蓝图、共建共享和美家园。坚持政策创新,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并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坚持数字赋能,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实现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141X”乡村规划体系。各地要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内,按照“县级规划优体系、乡镇规划定边界、村庄规划落布局、乡村设计美形态”的要求,形成“141X”的乡村地区规划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融合要求,统筹和明确县(市)域乡村空间发展的目标、规模;提出村庄分类标准,按城郊融合、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等类型,明确县(市)域内各行政村的分类。“4”是指按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农房设计4个层次,逐步深化乡村地区规划设计。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将村庄类型进一步细分到自然村、居民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落实和细化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各类用地和各类设施的布局,统筹和明确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具体安排;乡村设计要以农村居民点为主体,统筹村域环境,营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浙江特色乡村景观;农房设计要以安全、实用为前提,明确农房建设行为的具体要求。第二个“1”是指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数字赋能的“乡村规划一张图”。“X”是指涉及乡村地区的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旅等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工程项目,统筹用地布局,落实空间保障。 (二)充分利用既有规划成果。各地要对既有各类村庄规划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梳理。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可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使用,避免规划重复编制,减少规划浪费。适当补充完善即可继续使用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依规、适当从简的要求,制订补充完善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地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有规划评估和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等工作,明确村庄规划新编、修编需求及编制计划。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村庄规划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编制,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范围为编制单元,也可根据典型地物、管理界线等因地制宜划定编制单元。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城郊融合类村庄,一般应纳入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统筹编制;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类村庄,特别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涉及较多开发建设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将各类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避免详细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两张皮”;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不编制村庄规划。 (四)突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导向。村庄规划按照“用什么就编什么”的要求,避免规划内容“大而全”、深度“一刀切”,合理简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探索适应不同发展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各地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耕地、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调查监测、遥感影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数据,扎实开展村民走访和田野调查,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适应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需求,促进用地布局优化、设施功能完善。要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实现乡村和城市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各地应按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求,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提出近期项目时序安排;涉及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的,还应同步制定实施方案。 (五)研究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各地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细化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以“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作为开展规划建设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以村庄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各地不得随意扩大“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则上应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持续加强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总结既有责任规划师制度的实践经验,创新“技术+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驻镇村规划师制度;调动和发挥多方力量,推动高校、规划设计机构下沉乡村规划实践,倡导规划服务由提供短期建设蓝图向长期支持服务转变。派驻到乡(镇、街道)的规划师,作为入驻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各行政村的规划师,要统筹做好乡村规划宣传、解读、咨询、建议、决策辅助等服务工作。到2024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50%以上;到2027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三、政策融合 (一)合理管控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按国土“三调”及其变更调查中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统计。各地应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在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外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20%。各地要做好建设和复垦等实施时序安排,并通过增减挂钩、空间腾挪等方式,有效调控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县(市)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当地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二)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集聚。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所涉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新增潜力空间统筹核算,并相应调整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应以保留和缩减为主,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三)深入推进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应充分利用增存挂钩、增减挂钩、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乡有机更新等政策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存量乡村建设用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简化相应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通过整治、复垦等减少的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在保障本地乡村建设需要的基础上确有节余的,可以按规定调剂到城镇地区使用。 (四)优化乡村用地布局。各地要通过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切实优化乡村各类用地布局。允许各地在落实“三区三线”、城镇村体系和村庄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和村庄用地布局,明确建新、拆旧地块。涉及村庄建设边界局部优化的,在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相应更新校正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的村庄,应结合耕地保护等工作要求,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骨干性沟、渠、路、泵站等农田设施配置,合理引导农用地布局优化。 (五)完善预留指标和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精准落位的零星乡村建设需要。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作为规划预留指标的补充。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内暂不明确开发建设用途的区域,实施规划“留白”,对可能的乡村建设实行空间预控。 (六)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各地要整体谋划乡村产业空间布局,在县(市)域内统筹安排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和配套设施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加工、“农业+”等产业留在乡村,农产品深加工、物流仓储、农事服务中心、数字农业工厂等产业应向县城、重点乡镇及现代农业园区集聚。允许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宅,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 (七)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各地要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中,积极探索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建设规范的前提下,鼓励乡村公共管理、托幼、养老、医疗等设施空间复合使用,给排水、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在坚持“农地农用、以农为主”等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农业+”“生态+”等兼容和复合模式,发掘各类用地的多种价值。优化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设施农用地应优先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各类资金使用的统筹衔接,节俭、高效、合理保障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推动力度,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增强乡村规划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引领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倡导公众参与。各地要推动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乡村地区规划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各地探索规划版“村规民约”、乡村版“一张图”等形式,不拘一格地形成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村庄规划成果。 (三)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乡村地区用途管制,优化乡村用地办理程序,完善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则,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等各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工作。 (四)及时总结提高。各地要认真开展评估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对编制质量好、示范作用强的村庄规划,要做好推广。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农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试行).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5号)
2024年6月25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工作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5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处室: 按照落实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落地和开发利用,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现提出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的工作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充分认识留用地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农村建设用地中的重要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将留用地和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区别开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进一步优化留用地落地程序,简化规划和用地手续,推进留用地快速落地和开发利用。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 建设项目启动征地时,根据征地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留用地兑现方案,由项目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主动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核留用地指标,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不再需要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办。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批准且不再征地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预核的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留用地指标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管理,各区可结合实际在预核留用地指标时明确村和各相关社的具体面积。 (二)整合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1.优化选址与报批手续。留用地需在规划建设区(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选址,选址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或尚未稳定的,各区应加快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简化规划许可手续。留用地在征地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如主体项目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内明确留用地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红线坐标等内容,留用地无需再次单独办理选址和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如规划用地许可文件未明确相关内容的,征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意见,凭出具的规划意见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3.同步审批用地报批与返拨手续。如留用地拟选址所在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稳定的,用地报批和返拨手续一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一并审批。获得批准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返拨批准文件,明确土地返拨意见、土地用途和面积等内容。取得土地返拨批准文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留用地开发进展,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等手续。 4.简化存量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留用地指标用于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完成违法用地处理后,可按规划完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等审批手续,上盖建(构)筑物按《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在完善用地手续之前,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存量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承诺,在完善用地手续后按规划要求,依法依程序处理上盖物拆除、重建或者保留的问题。 5.推行一次申请、批量办理。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储备机构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过程中,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申请或委托征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办理规划和用地相关手续。 已完成用地报批的留用地,可由区逐宗或批量申办返拨手续。 (三)分类办理留用地权属登记手续 1.集体性质的留用地。本村(社)范围内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完成农转用和返拨审批手续后,凭土地返拨批准文件、权籍调查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中注记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文号、抵扣面积。 2.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本村(社)范围内落地的国有留用地,无需办理用地结案,在完成用地报批和返拨审批手续后,凭土地返拨批准文件、权籍调查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非本村(社)范围内落地的国有留用地,在完成用地报批、返拨审批和用地结案手续后,凭土地返拨批准文件、权籍调查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中注记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文号、抵扣面积。 (四)适度推行留用地指标调剂 符合省、市以及区规定按实物留地方式兑现的留用地指标,可通过指标调剂的方式兑现留用地。以下项目或用地,在完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指标兑现的情况下,可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调剂留用地指标:1.按照规定进行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的项目;2.符合规定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3.历史上已核发规划许可、建设用地通知书等但尚未完善手续的经济发展用地。 调出、调入留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民主表决同意,并取得涉及调剂的区政府(或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镇(街)同意意见后,向调入指标所在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定调剂留用地指标。调剂价格不得低于我市调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五)适当放宽留用地指标预支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有留用地指标预支空间,且有以下项目或用地的可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1.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项目;2.符合旧村改造政策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新增建设用地;3.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4.按照规定进行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的项目;5.历史上已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通知书等但尚未完善手续的经济发展用地;6.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建设项目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规定通过民主表决同意后,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其报区政府(或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预支留用地指标。预支的留用地指标按行政村管理,今后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不区分合作社)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均应优先扣减预支指标。 (六)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 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改造进行兑现:1.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的“三旧”用地完善手续,无需抵扣留用地指标。2.单独改造的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旧村局部改造的“三旧”用地以及纳入旧村全面改造的农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政府征收用于安置和公益设施的除外),按我市城市更新和留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抵扣留用地指标,村出具同意抵扣的书面意见;3.村域范围内全部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纳入改造范围的,原有留用地指标清零,今后征地不再安排实物留地;4.政府征收旧村改造范围内现状农用地用于安置和公益设施的,不安排留用地指标;用于其他用途的,安排的留用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兑现。 (七)降低留用地落地成本 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第六条规定,留用地办理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所需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所需费用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水田指标购买成本以及测绘出图费用、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费用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按规定由市政府或区政府缴交。 历史留用地办理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所需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属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征地产生的留用地,费用按征地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筹措解决;2007年8月30日之后征地产生的留用地,费用由区政府协调征地单位处理并兜底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分局及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委巡察对我市留用地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大胆创新,以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下大力气推进留用地落地和办理各项规划用地手续,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各区分局及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周内完成调整业务办理方式,简化收件清单,制定和修改业务申报文书范本等工作,做好政策与业务的无缝衔接。实施过程中,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镇(街)、村(社)的政策宣传和指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5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4〕1号)
2024年6月24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4〕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大数据等手段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用以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查,现予以印发,请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国土空间规划处 江莹 0551-62553105 附件:《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pdf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2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1日 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行为,有效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按照独用宗或共用宗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对具备分割条件且确有需求进行宗地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适用本意见。不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 二、分割条件 (一)拟分割转让宗地所引进的产业项目,须经市、县政府审核准入,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应符合《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皖发改地区〔2024〕93号)相关指标要求。 (二)拟分割宗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少于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少于25%(已投资额:可以依据持有资质的有关机构已投资情况报告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分割前后的宗地应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政策、投资额、税收等要求;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分割方案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四)分割前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分割宗地不得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已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宗地不得再次分割;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被分割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查封(已查封的需经查封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权利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权利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宗地分割转让申请。 (二)由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宗地分割是否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政策、投资额、税收等要求。 (三)园区管委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 (四)园区规划部门对拟分割转让的地块,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出具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指标)。 (五)经园区管委会审查通过,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市、县政府审批。 (六)批准后,申请人持相关批准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须按规划用途和投资要求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变更)项目规划、建设、核实、验收等手续。 (二)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按上述流程办理审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期间,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意见(鲁自然资字〔2024〕72号)
2024年6月19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意见 鲁自然资字〔2024〕72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区域(以城镇开发边界为主体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村庄规划及特殊区域详细规划3种类型。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设区的市编制的分区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全面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并严格实施监督,高效配置空间资源、优化空间功能布局、提升空间功能价值,为城乡高质量发展塑造新优势、创造新空间、激发新活力、释放新动能。 (二)严格落实上位规划传导要求。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各行业、各领域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海洋、历史文化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保障规划实施传导,适应国土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强化与空间类专项规划衔接。加强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殡葬、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能源、通信、消防、人防、应急避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绿地与开敞空间、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衔接,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的空间需求,落实相关管控内容,优化各类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保障公众利益。 (四)夯实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基础。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细化落实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做好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空间保障。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炼油厂、核电站、加油加气站等重大危险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走廊等线性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并提出规划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确保重要蓄滞洪区内建设用地只减不增。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加强竖向设计,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以及城市超标降水滞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能力。新城区规划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和防灾减灾、市政公用设施,打造韧性安全的城市。 (五)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是传导落实总体规划要求,开展详细规划分级分类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衔接总体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通的原则,基于各级行政管理界线,统筹考虑自然地理界限、主干道路与权属边界、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边界以及空间要素整体性、规划功能完整性、各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范围等因素,分城镇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三种类型科学划定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二、全面推进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六)深入开展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地已形成完整成果、经组织编制机关审查或经专家评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梳理总结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指导开发建设中的实施效果、问题和短板,围绕底线管控、功能布局、安全韧性、民生保障、空间品质、重大项目保障等方面,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洪涝调蓄空间、天然雨洪通道等,明确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延续内容与优化建议,夯实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基础。评估成果作为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继续适用或修编的重要依据。 (七)分层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级编制,各地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以1个或多个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其中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10平方千米左右,县(市)中心城区、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街区层面以5-10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规模宜控制在0.3-1平方千米。单元、街区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划定,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统筹性,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深化、优化、细化用地布局,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分区以及人口、用地、建筑面积等总量指标;明确城市、区(县)、街道(乡镇)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相应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公用和防灾减灾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指标;合理划分街区,对5-10分钟社区生活圈级别的各类设施作出空间布局安排,将单元规划内容分解传导至街区,指导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2025年底前,城镇区域基本实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 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实施性,可结合发展建设需求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确定用地布局与用地性质,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泊位等管控指标,注重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并对非独立占地设施配建等内容作出规划指引。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亟需建设的项目,可先行编制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全域做到地类深度,镇区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八)差异化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分为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城乡融合、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存续发展、战略留白等单元类型,各地应依据不同单元类型的空间属性差异化编制。 重点开发单元要强化单元统筹,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单元要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挖潜存量资源,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补齐设施配套、绿地和公共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城乡融合单元要尊重城乡发展规律,注重开发与保护的平衡,落实村庄的近远期发展需求,并对农用地、未利用地一并作出规划安排;生态单元和历史文化保护单元要注重风貌的协调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建立风貌管控体系,细化保护和利用措施;存续发展单元应以构建完善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注重配套设施增补和品质提升;战略留白单元在明确使用用途后,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九)做好弹性管控与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资源资产权益、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适度设置混合用地,明确各类用地的兼容用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联合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主导属性不变更、设施服务水平不降低、公园绿地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有优化、空间品质有提升的前提下,可遵循总量平衡原则,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街区与街区之间,对相关控制内容进行调整优化。鼓励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探索运用线位(实虚线)、点位、指标、条文等管控方式,满足精细化管理要求。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执行通则、实施细则或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使用与调整优化。 三、有序开展乡村区域村庄规划编制 (十)加快实现乡村区域通则式管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普适的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规划管理通则,提出村庄建设边界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明确农房建设、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准入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以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区域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十一)精准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即村庄单元)应结合乡村生活圈为基础划分,不突破乡镇行政管理界线,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各地应在村庄单元底线约束、规模控制、设施配套等传导内容和本地区乡村区域规划管理通则的基础上,对重点发展、特色保护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尊重群众意愿、按需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指导村庄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提倡村庄规划成果简易化表达,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经济性、实效性、适用性。 四、积极探索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 (十二)明确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类型和内容。各地应结合事权,衔接特定区域管理、特定政策管控等要求,保持特定功能完整性,科学划定海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国有农(林)场、大型区域性交通枢纽场站(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机场、港口)等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遵循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通过分区准入、约束性指标、通则式管控、项目清单、建设方案等形式进行规划管控,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用地用海布局,对用地用海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用地用海报批、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按照《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依法依规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可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要求,参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五、强化详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促进规划与土地政策深度融合。详细规划编制要以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为基础,立足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以城市体检评估为抓手找准空间治理问题和治理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规划措施。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强化对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平急结合设施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的支撑,乡村区域村庄规划要注重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相结合,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 (十五)强化详细规划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推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方案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十六)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组织编制机关和受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强化保密管理。详细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健全详细规划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推进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多渠道、全流程的公众参与和多元共治,进一步提高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十七)逐级汇交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将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成果纳入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经评估后继续沿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及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完成数据库建设,及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附件: 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 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 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附件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docx 附件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doc 附件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ocx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资发〔2024〕110号)
2024年6月19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资发〔2024〕11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要求,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和数据汇交等相关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擅自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要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节约集约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规范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活动用途管制和计划管理 (一)节约集约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审批实施和年度计划管理,进一步深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至少为后续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要求,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二)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除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以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 1.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道路、停车场和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项目用地; 2.因城乡融合确需零星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环卫、消防、气象、通信设施等项目用地; 3.文物保护、殡葬、监教场所等特殊设施用地;医疗、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战略储备、应急救灾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对于防护、隔离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危险品仓库等有污染威胁、邻避要求的项目用地; 4.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液化石油天然气分装等项目用地; 5.依托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项目用地;依托交通条件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市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近期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制作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数据统计表(附件)和矢量图层,履行选址合理性论证程序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作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合理性依据。对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申请用地的,可随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同步开展单一项目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出具选址合理性说明,纳入用地审批的组卷材料上报。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与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193号文”明确的6种优化情形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申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以县域统筹为主,项目在落地时,经本县域存量挖潜后确实存在规模不足的,方可在市州域范围内进行县区间统筹调剂。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经逐级审核同意后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我省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一)优化的程序及要件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及局部优化方案申报等相关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人员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相关材料,开展第三方技术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省级审查认定意见,并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进行检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方面: 1.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进行审查认定的请示; 2.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含部门及专家论证意见、举证材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应提供听证情况或意见征求情况;涉及县域之间规模调剂的,应附调出方县政府出具的意见); 3.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初审意见(应说明数据成果的准确性、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明确是否符合局部优化政策要求;优化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前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是否突破;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是否交叉重叠等); 4.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根据《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要求提交);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2.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及油井密集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 3.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原则上应依托原城镇开发边界所在区域,确保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形态完整;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 1.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图斑; 2.不得将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区域、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城镇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城镇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用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3.不得将具备城镇功能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和交通场站、公园绿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4.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区域内部新开“天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督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用途管制规则,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管控。 今后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或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情况汇总表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6月18日 无文号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传导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正、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接受其行政职能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建设安排、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高新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统筹协调;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六条  为适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相关建设活动需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建设用地,可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草案编制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并同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必要时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经公示、审查及修改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优化调整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除自治区级以上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外,以下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已出让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兼容比例、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调整申请。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的除外,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原审批机关审议。 (三)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 (五)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同步开展。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调整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可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三类。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面积占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50%及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重大修改: (一)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二)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超出单个规划街区,或调整导致单个规划街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超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般修改: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原审批机关,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草案。 (二)申请主体将规划修改草案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规划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未超出单个规划街区,且调整未突破该街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容积率、未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局部调整: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局部调整草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申请主体将局部调整草案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成果。 (四)经批准的规划局部调整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修正相关内容后,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无需进行规划修改。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效证明材料,在不超出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落实原规划条件。 (二)对文本、说明书、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与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三)因建设现状、地形图版本和比例精度等信息误差需要更正。 (四)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道路线形调整等,在不涉及地块数量改变、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周边权属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进行调整。 (五)位于同一规划街区范围的地块,在不改变该街区内整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将土地权利人、权利性质相同的相邻地块合并使用。 (六)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对公共绿地、地块禁止开口、建筑退距、地下建筑红线、地下空间等进行调整。 (七)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道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道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八)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 (九)依据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修正相关指标。 (十)根据新版用地分类标准修改旧版用地分类表述。 (十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市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或修改专项规划时,如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随专项规划成果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2024年6月17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管控和时序安排 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中,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擅自突破划定成果确定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按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项目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须纳入本地区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并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市域范围内对所辖县(市、区)的规模使用时序进行统筹平衡。 二、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间,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将审查认定后的局部优化相关数据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允许局部优化的情形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东莞、中山市可自行规定,下同)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含局部优化成果矢量数据,下同,详见附件),并附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或批准的规划中明确的具体战略、政策、项目名称等,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的文件(因重大项目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或行政区划调整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 3.涉及跨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1.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附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5号),根据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方案,可修改城镇开发边界。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以及已依法依规批准的、或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或已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1.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附上所涉建设用地用海合法手续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5%,且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 3.尚未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编制方案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一并纳入,按程序报批。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引导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布局,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管控要求 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应发挥规划单元衔接总规与详规的管控载体作用,在符合市县总规底线管控、功能结构、市县级设施布局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编制或调整详细规划优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布局,经有审批权政府批准后可同步更新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每年12月底前将更新后的总体规划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单图斑面积30公顷及以上原则上视作城镇集中建设,有特殊选址要求的能源、“平急两用”等项目不受此面积标准制约),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为保障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应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启用条件及使用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630号)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开展规划审核时,既要审查是否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还须审查是否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落实相应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但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中未落实相应建设用地的,需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台账管理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城镇开发边界内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台账管理机制,确保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20%。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实际落实使用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量缩减工作,数据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更新相应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要求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启用条件及使用规则的通知 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情况表》备案的请示(参考模板) 4.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数据汇交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相关附件.docx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2024年6月14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深化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案例申报和专家论证情况,整理编写了《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第二批)》,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自然资源领域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形成“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各地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总结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厅将不定期推荐示范案例。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所有者权益处成志荣,025-86590383。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4日 附件:fb804530e60da3965607dbc24f3ac9ee.pdf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第二批).pdf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2024年6月1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订本政策指引,旨在推动支持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工作的积极稳步开展。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改造”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指引用于指导各地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深化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要求。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法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衔接。 2.坚持底线约束、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3.坚持系统观念、保障权益。以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尊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统筹考虑城中村复杂的产权关系、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存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相关主体利益。 4.坚持以人为本、补齐短板。以人民为中心,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环境整治,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基础设施韧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5.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引导。从实际出发,统筹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依据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等,结合城中村的区位、产业、人口等特征,实施分区分类改造。 6.坚持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衔接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形成政策合力。 (四)规划层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上位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城中村改造规划许可、实施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定依据,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二、做实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评估 (一)加强城中村资源资产调查 依托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等数据基础,开展城中村基础数据、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城中村数据资源体系,建立调查评估与规划编制联动机制,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系统进行单元内城中村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造意愿、专项调查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已排查的房屋结构、消防、供用电、燃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城中村基础信息台账。经审核、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作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基础。 (二)开展前期体检评估 深化城中村改造体检评估,综合考虑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群体多元诉求,查找突出问题,开展资源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承载力评估以及安全隐患评估,加强城市安全、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保护、自然灾害、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影响评估。 在详细规划层面强化评估和论证的深度,综合考虑设施承载力、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城市通风环境、成本与效益等因素,论证改造可行性,统筹确定规划单元内建筑规模上限,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统筹配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分类提出资产整备、配置、运营策略,按需编制改造资金使用方案,促进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中村改造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阶段3特征和存量发展需要,完善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对于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做出安排。 (一)总体规划层面强化空间统筹安排 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因地制宜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节奏与时序等要求,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乡区域更趋协调、促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 确定改造目标和重点区域。按照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定城中村改造目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坚持目标导向、应改则改,优先改造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的城中村。坚持问题导向、需改则改,优先改造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城中村。兼顾实施导向、能改可改,适时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具有政策支撑和市场动力的城中村。 做好时序安排。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应当编制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实施时序安排。结合城市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城中村改造的五年规划目标与任务规模。结合重点区域划定近期城中村改造范围,鼓励位于城市重点片区,改造可行性较高、紧迫性较强的城中村优先划入近期改造的范围,并与土地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实施计划进行衔接。结合近期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制定近期实施项目清单,并适当预留规划弹性与可实施性,明确改造面积、改造方式、年度时序等内容,指导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 (二)详细规划层面细化空间管控要求 各地应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衔接上位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引导措施、规划目标等内容,结合城中村改造方式、详细规划管理实际与工作组织安排以及现状权属关系等,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单元,将城中村改造单元细分为“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个层次,分层编制、分级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规同步一体编制审批。 1.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城中村改造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分解落实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提出刚性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是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补齐设施短板。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补齐配套设施短板,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兼顾单元内外设施衔接与共建共享,可与相邻区域统筹设施配套。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提出建筑高度、天际线、重要景观节点、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风廊视廊等重要廊道以及特色风貌控制等城市设计内容。 建立正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城中村改造方式的正负面清单,区别明确相应的改造方式。对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完善城市功能、补齐重大公共基础设施、促进生态维育、历史文化保护活化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正面清单,鼓励优先改造。对有特殊保护要求、不应“大拆大建”的,制定规划监督的负面清单,加强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情况的及时处置。 2.实施单元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要点 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宜结合实施时序动态编制,是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含方案设计)的法定依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两个层级详细规划同步合并一体编制的,应达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的深度,方可作为法定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合理划定地块。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基于资源资产,叠加地块产权信息,结合改造方式,合理划定实施地块范围。 推动土地整理。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混合改造等方式,整合存量建设用地,可扩大至周边低效用地等,促进成片改造。 细化管控引导。确定实施单元主导功能,细化规划单元管控引导要求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等。 明确实施策略。协调各类利益主体意愿和诉求,结合项目实施机制和市场需求,研究适配的规划和土地策略。 动态维护优化。在符合上位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或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规划审查要点 各地在审查涉及城中村改造单元的详细规划时,除详细规划常规审查要点外,还需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是是否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与更新改造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二是是否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三是实施策略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如涉及土地置换、土地整合,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初步同意意见。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保护和利用策略是否已经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五是正负面清单是否保障维护群众安全和正当权益。 四、完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政策保障 建立城中村改造配套保障机制,推动落地实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力度,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城市核心区域、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优先改造,保障城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守牢底线红线,充分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分类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领,实施依法征收,加强土地收储支撑,保障“净地”供应,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部将加强政策运用的跟踪指导工作,对于地方工作中被实践证实有效可复制的政策,将加大力度推广。 (二)探索政策激励创新,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鼓励各地因城施策,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跨空间单元统筹、存量资产运营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需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 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力量 坚持开门编规划,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意愿征询、协调协商、方案公示等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渐进式整治。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搭建多元协商共治平台,构建党建引领、法治保障、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构建数字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中,融合实景三维模型、视频监控、基础设备等数据,探索搭建数字管理场景,完善社区治理基础设施,辅助城中村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跟踪指导。做好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所在市级、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实施成效评估的依据。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24〕2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精神,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形成市与区(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跨区(市)县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范围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市)县国土变更调查、综合动态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三维立体时空数据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级(五城区除外)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市)县级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政府受国务院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信息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信息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受国务院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委托方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委托方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法规授权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委托方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委托方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和调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市性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调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及实施评估,“多规合一”“一张蓝图”监督实施等)或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由市级落实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事项纳入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区(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区(市)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区(市)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及实施评估等]或上级党委政府、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市)县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安排部署由区(市)县级落实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事项纳入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将市级层面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市级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事项,受区(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点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区域外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省级方案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来确定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地质资料管理,全市性土地、矿产资源节约利用考核和监督管理,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市)县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市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区(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区(市)县地质资料管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节约利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定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跨区(市)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区(市)县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与区(市)县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级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以及防治能力建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区(市)县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区(市)县管理的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项,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参照省级方案实施。 (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工作要求,落实市委“1313”思路举措,聚焦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在线提交及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hszrzyj@zhuhai.gov.cn。 二、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2号楼306室(邮编5190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附件: 1.《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2: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3号)
2024年5月6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3号 关于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进一步加大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现就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简称“两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出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空间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化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布局,统筹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建设,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配建标准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相关公共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地区,应创造条件保障合理空间需求,推动项目妥善选址落位。 二、支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布局。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对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强化用地计划保障。支持“两新”项目积极申报国家 和省级重大项目,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争取国家应保尽保;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用地,在跨省增减挂钩指标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优先兑现用地指标;对其他项目,由各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资源,有效保障项目落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保障。加强项目用地供需对接,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两新”项目用地排摸,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优先做好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土地储备必要的前期开发,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非经营性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对需招拍挂出让的,按照准公共产品的定位,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原则上出让底价应低于同类地段同类性质的供地价格,有效降低项目用地成本。 五、挖掘存量空间资源。鼓励各地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两新”项目建设,支持现有项目进行“零土地”技改,支持各地探索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的方法;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于“两新”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规划布局,加强空间治理,补齐公共基础设施的短板,提高“两新”项目用地配置精准性。 六、深化增值化服务。对标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 革工程”的要求,推进拿地“一类事”、规划用地“多验合一”等集成改革,优化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交易一键退保证金、不动产登记等服务,多举措优化提升土地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 七、有效承接国家政策。加强上下联动,有效承接国家制定实施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相关配套政策,推动“两新”项目落地实施。 本措施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112号)
2024年5月31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第15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部2024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高质量立法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升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质量,做好立法协调和征求意见工作,按要求落实好立法工作计划。法规司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重大立法项目提前介入,把握好立法方向,做好立法审查工作,确保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自然资源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自然资源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立法需求,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工作定位,扎实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以高质量立法保障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出台类项目(共8件) (一)拟报国务院审查的法律草案 1.为提升立法层级,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法》(法规司会同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起草)。 2.为推动落实“多规合一”的重大改革实践,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局起草)。 (二)拟报国务院审查的行政法规 3.配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进程,研究起草《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法规司会同矿业权司、地勘司、矿保司等起草)。 4.为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完善古树名木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起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起草)。 (三)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 5.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推动高质量发展,研究起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耕保司起草)。 6.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产业业态的调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研究修改《划拨用地目录》(权益司起草)。 7.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强化卫星导航基准站数据安全监管,保障基准站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起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测绘司起草)。 8.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研究起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法规司起草)。 9.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管理规章的清理工作(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二、研究类项目(共4件) (一)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 10.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管理,统筹推进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修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司起草)。 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的要求,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研究修改《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林草局起草)。 (二)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 12.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研究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用途管制司起草)。 13. 为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的要求,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管控,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研究起草《地质勘查活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地勘司起草)。 此外,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矿产资源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国家公园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制定和修改,统筹推进海域使用管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复垦、地图管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地籍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地质调查和三北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储备工作。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2024年5月31日 无文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赋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将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次授权和委托仅针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事项,不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的用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六、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厅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4〕54号)
2024年5月30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苏自然资办发〔2024〕54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保护不善,我省部分测量标志遭到损坏,给测绘活动开展造成一定影响,对测绘基准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在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新时期,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切实履行测量标志保护法定职责,管好用好测量标志。 二、健全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制度 我省实行测量标志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省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见附件),对仍在使用的、涉及我省测绘基准安全的各类省级测量标志,以及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实施重点保护;对未纳入重点保护类的其他省级测量标志实施一般保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省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工作。 三、推进测量标志常态化巡查维护 各地要认真落实以属地化保护为主的分级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测量标志管护责任。要正确理解法定主体责任和委托保管责任,进一步优化遴选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单位或人员。要综合采用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方式,扎实开展测量标志无缝隙、全覆盖巡查,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要分级分类做好测量标志维护修缮工作,不断提升管护质效。巡查、维护结果及时上传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定期评估、通报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成效,促进测量标志管护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规范测量标志迁(重)建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审批;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国家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的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拆除的或者已失去效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重建的,作出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迁(重)建方案,明确新建标志选址、造埋、联测、验收等要求,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承建。新建测量标志点必须经测绘成果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归档后方可提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依法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执行。 五、提升测量标志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联动更新测量标志建设使用、普查巡查、委托保管、维护修缮、拆迁拆除等信息,实现测量标志实时、动态、全周期管理。认真落实测量标志建档、上报、统计等各项要求,及时公布测量标志的名称和位置,做到底数清、位置清、状态清。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 六、创新测量标志管理举措 有序开展景观型测量标志建设,积极推动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多途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推进测量标志保护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建立完善与司法、公安等部门和军队测绘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合力。加强对损毁、破坏测量标志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对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江苏省省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定稿)20240529.docx 附件:9d9d0a3474c3745ff32b1d312065f2bb.pdf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
2024年5月30日 无文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中部下放省厅预审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五)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地方可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鼓励市县将确定后的规划条件在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进行公开。 (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除了符合变更情形外,用地出让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报送政府批准、通报同级监察及相关部门等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应符合各宗地地块的规划条件,不得借统一规划之名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四、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七)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简化审批流程。 (八)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公共空间和立面景观等风貌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九)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县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 (十)严格开展规划核实。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市县应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十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省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4号)
2024年5月2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4〕4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4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生态修复项目”)。根据实施对象,生态修复项目可分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地复垦项目、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根据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建设内容,生态修复项目可包含若干个子项目。 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海洋局负责实施管理,其中属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子项目,一般由海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田生态功能提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应当遵循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绩效、尊重民意”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管分离”机制、信息化监管。 第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纳入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自治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整体验收;设区市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或督导县(市、区)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初验、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县(市、区)负责协助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下达,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抽查核验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确立项目、申报纳入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项目初验。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年开放项目入库。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二)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 (四)各类项目申报入库有具体要求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入库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库申报文件; (二)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申报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方案的意见;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表(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子项目绩效目标、子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等); (五)按要求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应提交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和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项目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收到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后,经材料齐全性、合格性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后认为具备入库条件的,经厅专题会议研究后下达项目入库文,纳入项目储备库,同时导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入库满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因国家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已入库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原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后退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项目已实施但绩效目标达不到申报时的要求或实施中出现生态修复负面清单内容的,将及时清理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出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入库。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涉及以下情况的生态修复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不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以及涉及损毁耕地; (二)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 (三)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不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强; (四)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人工修复过多或过度修复,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 (五)借生态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以生态修复名义挖湖造景、变相采矿、围填海或变相围填海,存在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 (六)不能满足消除地质安全隐患要求; (七)不符合项目申报有关约束性指标要求,项目范围与已实施的同类型项目范围重叠;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确立项目和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生态修复项目确立程序: (一)提出项目建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已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确立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核准。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项目建议书获同意后,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自治区审查同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项目包含子项目的,子项目一般不再履行项目确立手续。 第十四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第十五条 生态修复项目确立后,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查权的单位审查同意后,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工程设计应明确各子项目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投资概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开展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鼓励开展第三方技术评估论证,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可行性、措施科学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做出全面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和财政投资评审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态修复项目业主单位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引入社会投资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修复项目可以整体确定一个业主单位,也可以按子项目分别确定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期限由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各地要规范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审批手续,确保预算一经下达,即能实际执行,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的生态修复项目,应在自治区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的,应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变更审查: (一)经审查纳入自治区储备库的项目涉及实施范围变化、实施期限延长等重大调整的,应当修编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新进行入库审查。 (二)涉及项目实施内容、子项目安排等调整,或绩效目标增加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于项目变更审查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子项目工程设计调整的,由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的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子项目现场施工签证的,由子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论证后予以同意签证,并报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变更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变更资料填报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矢量数据等涉密敏感信息资料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修复项目拟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等作出重大调整的,拟调整范围、实施内容等涉及的工程应立即停工,待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或备案后再行实施,不得边审查、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修复项目确立时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预算绩效自评并逐级报自治区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加强项目实施跟踪指导,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设计和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暂停或者终止施工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经自治区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涉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修复项目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69-2022)等标准,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分级分类进行验收。对于不设置子项目的,项目验收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设置子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开展验收: (一)子项目验收。子项目竣工后,各子项目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初验。子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初验。 (三)项目整体验收。项目整体完工后6个月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成项目初验并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整体验收申请,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市级整体验收。对于划分生态保护修复单元的项目,在整体验收中应当开展单元评估。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整体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组织验收的,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申请自治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1年内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验收前,可先行确定各子项目管护责任单位并参与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子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工程管理职责和受益情况,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资金来源和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涉及地类变更的,应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日常变更工作,并纳入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备入库,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有关文件、图件、声像等资料,建立档案登记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8号)等有关要求,除涉密项目外,按时如实填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全流程监测监管,跟踪掌握项目资金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督促按要求抓好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信息化监测监管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公示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公开生态修复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有关监测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评估,发现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可能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工程措施,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和项目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用海用岛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涉及废弃土石料利用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特别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违反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以及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8日前在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上一月度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专报。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修复项目参建单位管理,将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合同,并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定期对项目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合同履约、服务态度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对评价较差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项目或子项目所属行业对参建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项目廉政风险日常防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改。严禁违规插手干预项目确立审查、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工作,严禁无故扣压工程款,弄虚作假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工程进度迟缓、质量低劣,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领导班子或其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或其它资金开展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制定本地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配套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子项目”,是指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为实现特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依据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可独立开展工程设计,并可独立进行预算管理和经济核算。 二、本办法所称“确立项目”,是指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同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准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即视为确立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单位”,是指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申报的牵头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四、本办法所称“组织实施单位”,是指各子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子项目组织建设部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5月28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区政府: 为指导厦门市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程序,统筹规范规划内容要求与成果文件,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8日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4年5月28日 无文号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立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性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家“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规范有序推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确保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有效保障项目落地实施。依据《阜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我市相关专项规划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能源发展、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修复、城乡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防灾等重点领域。 二、实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列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可提出增补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两县可参照《目录清单》明确的市级规划类别和所属领域,建立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三、规范编制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组织编制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配合部门共同谋划部署、审定编制方案、推进规划编制。原则上,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实施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安排,明确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占地位置和规模,并提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纳入“一张图”平台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四、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 严格落实“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做好“一张图”核对的有关要求,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制图标准和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规范专项规划成果数字化表达方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复后三个月内,矢量数据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目录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我市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图标准、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等技术文件另行转发。 附件: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关领域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xlsx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年5月25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切实推动我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有效落地,全力保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我厅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省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用地政策,按照“源于现有政策,不突破现有规定”的要求,梳理城镇建设用地各环节政策要点,汇总编制《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方便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查阅,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该《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引范围) 本指引重点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内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等城镇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以及单独选址的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行为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用地监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上述用地行为不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行为。 第二条(土地利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的规定,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第四条(城镇建设用地安排) 依据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的规定,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第五条(实施用途管制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的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第六条(规划条件设置与变更) 依据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的规定,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第七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 (一)依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预审。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保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3〕11号)的规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用地预审层级保持不变。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7号)的规定,2019年9月17日起,属于国家、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的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的规定,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二)依据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发〔2023〕237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四)依据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的规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第三章 用地审批与用途确定 第八条(用地审批的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报批方式)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的规定,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包上报。 依据自然资发〔2024〕36号文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第十条(土地征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3.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4.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第十一条(占用耕地) 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的规定,对建设占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但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须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并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或者通过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耕作层剥离,并按照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剥离相关费用作为生产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确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等无法剥离再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不实施剥离。 第十二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依据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文的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166号文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管制要求。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优先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足;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易地补划,按程序报市审批并报省备案后实施。 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并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3〕2184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评价规则,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必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得位于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补划地块中水田、水浇地合计面积比例不得降低。 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的规定,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第十三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规定,除有关规定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一)项目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办理要求。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依据粤自然资发〔2023〕11号文的规定,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需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完成相关区域的审核审批工作后,再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审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的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的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中山、东莞市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临时用地审批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使。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工作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允许先行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 第十五条(“三旧”改造用地审批) 依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的规定,“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纳入的其他用地可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但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1.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2.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3.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4.“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5.供地审批。 第1至4项用地审批手续,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土地用途的确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的规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合理规划工业生产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等用地,促进复合利用、职住平衡、发挥整体利用效益。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三)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的规定,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四章 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一)依据《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百千万指发〔2023〕1号)的规定,对获评优秀等次的县(市),给予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4〕1号)的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园区政策试行、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27号)的规定,对于单独选址类省重大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完成较好的地级以上市,在下一年度给予500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 (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3〕16号)的规定,支持红树林营造修复,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省按经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1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根据项目储备入库等因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完成验收的地市,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0亩。 (六)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办函〔2023〕43号)的规定,省统筹安排部分用地指标用于奖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示范县。 (七)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4号)的规定,鼓励以乡镇为单元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后,省级按照新增耕地面积5:1奖励该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个项目奖励指标不超过1000亩,所获奖励指标专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具体有关指标配置和奖励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年度计划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章 土地供应方式 第十八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的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一)依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的规定,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规定,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十九条(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申请人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7号)等文件的规定,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文化产业项目使用文化用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依据《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的规定,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或扩建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的规定,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的规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用地,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的规定,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53号)的规定,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可利用建筑屋顶、地下室、污水处理厂上方等分层空间建设各类健身设施。可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34号)的规定,利用现有健身休闲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粤府办〔2016〕23号文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七)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4〕5号)的规定,利用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铁路项目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铁路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国办发〔2014〕37号文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的规定,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38号)的规定,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九)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的规定,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的规定,鼓励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探索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或村镇工业集聚区范围内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采取此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当年度计划供应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土地供应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十一)依据粤府令第279号文件的规定,“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允许其纳入改造范围。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的规定,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且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 第二十条(办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依据粤财教〔2015〕22号文的规定,经批准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施的,影院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二)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产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63号)的规定,分期建设的旅游产业项目,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用地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供地及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纳完毕,再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依据国办发〔2017〕73号文规定,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的规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允许社会力量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三)依据粤府办〔2021〕53号文的规定,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 (四)依据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63号文的规定,根据土地用途、旅游产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生命周期等,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探索采取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旅游产业用地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五)依据粤办函〔2021〕226号文的规定,支持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各地要在市场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标准厂房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 第二十三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依据粤府〔2018〕78号文的规定,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二)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国有企业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三)依据粤府〔2018〕36号文的规定,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四)依据粤文旅产〔2019〕127号文的规定,国有文化企业原生产经营划拨用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为企业资产。 (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的规定,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六)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的规定,国有体育事业单位改制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四条(可将有关建设要求纳入供应条件的情形)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粤财教〔2015〕22号文、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 (二)依据粤府办〔2024〕5号文的规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如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供应既有铁路项目综合开发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三)依据国办发〔2021〕22号文的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四)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的规定,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的规定,对节地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停车场建设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在划拨和出让土地时,可将节地模式、节地技术作为供地条件。 (六)依据粤办函〔2021〕226号文的规定,推行“标准地”供应。“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供应具体地块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区域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 (七)依据粤办函〔2021〕226号文的规定,推行“带项目”供应。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的过渡期政策) 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起算时点和过渡期时间跨度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时,应当提前通知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继续使用房产、土地资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 适用过渡期政策情形: (一)依据自然资规〔2019〕3号文的规定,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的规定,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 (三)依据粤府办〔2018〕5号文的规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 (四)依据粤府办〔2021〕53号文的规定,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建设改造体育设施,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体育产业项目使用工业、研发用地,可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 (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07号)的规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业态、兴办互联网众创空间的地区,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六)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5号)的规定,支持将工业区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电商快递物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章 土地供应价格 第二十六条(土地价格评估) 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政府在供应产业用地前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土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至少选择两种方法,且须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中的一种方法,以及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一种方法。 对于存在可比交易实例的,宜首选市场比较法评估。对于缺乏市场交易的,可从同类用地的客观运营收益中剥离出土地收益,通过收益还原法评估地价。对于尚无明确收益资料的新兴产业用地,可通过相同或类似产业的投资分析资料等分析预测其正常收益,合理分配评估方法权重确定评估结果。对于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产业类型,应遵循区分市场定价与政策优惠的原则,评估该类用地的正常市场价格后,综合考虑予以修正,确定基于相关政策约束下的参考价格。 第二十七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 (一)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三)依据建城〔2016〕193号文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依据粤办函〔2021〕226号文的规定,各地可在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工业用地的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地价修正系数。新型产业用地可根据生产用房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政府回购要求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的,应在评估基础上综合确定应补缴地价款。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的规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98号)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不计收土地价款的情形) (一)依据粤府办〔2024〕5号文的规定,推进铁路(含国铁干线,城际、市域、市郊、疏港铁路等和修建复线、铁路改造等)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增加空中连廊通道、地下公共通道以及自有用地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等,不计收地价。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的规定,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三)依据《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的规定,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五)依据建城〔2016〕193号文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的规定,对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可协商不计收或减免土地价款;符合地役权相关规定的,依法设定地役权。 (七)依据粤府办〔2018〕35号文的规定,智能快件箱、快递储存派送网点的基准地价参照仓储用地的基准地价计缴,智能快件箱可以地役权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另行计缴地价。 (八)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七章 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的规定,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二)依据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三)依据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四)依据建城〔2016〕193号文的规定,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 依据国办发〔2019〕34号文、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等文件的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宗地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允许不动产产权分割的情形) (一)依据粤府〔2018〕79号文的规定,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二)依据粤府〔2019〕28号文的规定,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的,该孵化器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后,其载体房屋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限制不动产产权分割的情形) (一)依据自然资规〔2019〕3号文的规定,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依据建城〔2016〕193号文的规定,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 (三)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已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四)依据粤办函〔2021〕226号文的规定,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但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功能的新型产业用地,其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0%以内,且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并应当将此要求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注记。 第八章 用地监管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地监管) (一)依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文的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的规定,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三)依据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文的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第三十五条(履约监管) 依据自然资发〔2022〕201号文的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依据《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依据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的规定,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其中,对经批准的用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该类用地禁止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其它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予以严格监管。 (一)依据国办发〔2015〕52号文的规定,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二)依据自然资规〔2019〕3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规定,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三十六条(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消化处置) 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一)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经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的规定,遵循“以用为先”的原则,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九章 确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已经竣工、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三十八条(预告登记转让) 依据《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的规定,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用地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25%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投资开发达到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范产权登记) (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二)依据《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的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在附记栏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 附录: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版)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
2024年5月2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源资产调查评估,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拆除重建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原则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规划实施评估体检,充分了解改造更新需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细化资源资产调查,基于产权关系,梳理挖掘可利用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综合分析、评估改造工作的可实施性。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规划要求,明确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当补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作为科学编制改造方案的基础。 二、加强规划统筹,促进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按需加快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系统谋划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空间布局,引导实现老旧小区及周边地区城市服务功能的整体提升,激发城市和社区活力。将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传导至详细规划,以单元详细规划为平台,在单元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实现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不突破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空间管控底线和落实强制性内容为前提,地方可明确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转移建筑量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保障改造资金的平衡。按照《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要求,核定优化容积率、执行差异化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应突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的政策导向。 三、强化政策支持,激发改造活力。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此类增强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空间利用如涉及规划调整,应简化程序办理。零星用地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者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商品住宅用地除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全周期监管机制。鼓励各地按照依法、安全、便利的原则,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不同情形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简化工作程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替代法定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实施改造,防范法律、安全和廉政风险。实施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在改造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保护权益。 各地应积极引导鼓励注册城乡规划师等规划专业人员进社区,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促进共治共享。并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推进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4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甘资发〔2024〕97号)
2024年5月24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甘资发〔2024〕9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域统筹,优化镇村体系布局 结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结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实现乡镇、村庄之间设施共享、产业共兴、功能联动,进一步加强村庄资源要素配置和空间布局优化。村庄规划编制中,不盲目追求编制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条件,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在目前已经编制 7526个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其他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外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需要编制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在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 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由县级统筹管控,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重点向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示范村予以倾斜,结合“和美乡村”创建行动,提升村庄规划的质量和效果。 二、实施规划评估,有序开展动态维护 以村庄规划编制单元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村庄规划设定的目标任务,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从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规划重点任务及空间保障情况等方面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满足当前需要、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可继续使用;需要进行调整更新的,适时开展动态维护。不涉及改变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涉及改变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包括上位规划发生变更产生重大影响、上级重大战略实施或政策调整、村庄规划类型变化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应按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监管。 三、突出地域特色,提升规划编制质量 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扎实开展田野调查,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统筹乡村经济、生活、生态和安全需求,统筹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统筹人口、产业、土地和资产关系,优化土地利用和功能布局,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满足村民养老、托幼、殡葬、停车、充电等乡村公共服务的合理空间需求。引导地方塑造特色风貌,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避免“千村一面”。河西走廊地区立足地势平坦开阔、戈壁绿洲交织的环境,重点打造丝路文化和绿洲融合性乡村。中部沿黄地区立足依山傍水、四季分明的条件,打造大河流域和农耕文明融合性乡村。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立足沟壑纵横、历史悠久的特色,打造红色文化和农耕文明融合性乡村。南部秦巴片区立足山水相间、田园掩映的环境,打造美丽田园和历史文化融合性乡村。甘南高原突出藏族特色浓郁、自然景观多样的特点,打造高原生态和民族文化交汇型乡村。 四、加强政策融合,提高村庄规划实效 在总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村庄内闲置、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满足村庄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易造成环境污染、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聚集;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可根据需要在行政村内依据自然地理格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与现有农村居民点相邻连片安排建设用地;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建立“留白”机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五、引导农民参与,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鼓励调动农民参与规划、实施规划的积极性,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村民讨论、方案比选、方案公示等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有效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引导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献计献策,开门编规划,增强村庄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发放实用手册、制作短视频等形式,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农民看得懂、好操作、能监督。 六、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县级党委政府履行村庄规划工作主体责任,乡镇和村负责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切实做到乡村振兴规划先行,提出农村产业发展空间需求,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科学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各地要逐步落实驻镇村责任师制度(规划师、建筑师、风景园林师、结构工程师),通过定向委派、购买服务、选派挂职、志愿服务、退休返聘等多种形式聘用专业人才,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常态化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不断加强规划师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素养、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更好适应当前的新政策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提供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开展日常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推动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35号)
2024年5月22日 无文号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4〕35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 (一)严守底线,不得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落实193号文件明确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要求,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切实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 (二)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在符合193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允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成果逐级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等审批的依据。 (三)节约集约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不得突破“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用地计划调控要求。个别地方确因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局部突破的,应在市域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复垦,鼓励探索存量发展、减量发展。 (四)规范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活动用途管制。集中连片建设的居住、教育、商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和各类园区原则上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者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等量缩减。 二、有序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五)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管理事权,按照总体稳定、局部优化、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化方案的编写,逐级汇交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数据更新成果,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和自然资源部检验。各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的初审和统筹。可结合地方实际,履行必要的论证、公示等程序。原则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以市为单位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申请。(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要求。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193号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和我省细化要求,申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对于申请城镇建设用地超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如面积不超过地块面积的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可视为属于在容差范围内符合城镇开发边界,但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核算。(六种情形细化要求详见附件2) (七)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方案合理性、材料规范性等进行省级审查。 1.政策符合性。重点审查是否符合193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六种情形。 2.方案合理性。重点审查是否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是否符合“三区三线”划定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合理性审查要点详见附件3) 3.材料规范性。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报告章节内容、表格和图件是否规范,是否图数一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是否符合汇交要求。 优化方案应不涉及违法用地,不得产生新的土地管理问题。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县或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扩展规模的5%,已完成优化程序的调入(出)地块不得重复调整。 三、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八)明确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方式。除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要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外可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准入清单,确定准入项目的功能和用地类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拟建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充分论证选址合理性的前提下,可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原则上,每年安排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以县(或市辖区)为单位进行核算调控,特殊情况可在市域内进行规模统筹。 (九)完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准入清单。要遵循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以下类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和其他特殊用地。 2.符合国家和省级重大政策支持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布局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项目用地、冰雪产业等文体旅融合项目等用地。 3.符合产业发展特殊需要和设施邻避布局管理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布局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1)需结合资源条件、交通条件、原材料产地、产品市场进行选址,无法纳入到城镇开发边界的工矿和仓储用地、零星产业等用地; (2)设施布局有均衡性要求,因城镇建设需要联通的,无法全部纳入到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交通附属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和旅游配套设施等用地; (3)规划布局有邻避要求和环境要求,有负面影响的公用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具有安全、环保等邻避要求的零星产业用地,以及需远离城镇集中建设区、有较高环境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十)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不紧邻城镇开发边界布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近期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制作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履行选址合理性论证程序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作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合理性依据。对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申请用地的,可随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同步开展单一项目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出具选址合理性说明,纳入用地审批的组卷材料上报。符合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作为选址合理性依据。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编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监管 (十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各地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步探索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强化监督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形成各方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各类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政策机制研究。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卫星遥感影像等监管手段,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严格监管。 (十二)加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指导和监管。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据本《通知》统筹做好辖区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对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采取预设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用地计划警戒线等方式,提醒有可能突破规模的地区及时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安排时序。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涉及的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如未及时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不得新申请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十三)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变化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等情况应作为重要的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申请专项经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和五年评估,对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控制线管控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将其评价结论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 附件: 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流程 2.六种情形细化要求 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合理性审查要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1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22 号)
2024年5月22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193号文”内容,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的用地,均需纳入各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各地要贯彻落实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城镇有机更新等工作,实现用地布局优化、土地使用效率提升。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规划有序实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各地应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至少为后续年份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县(市、区)确需局部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完善规划建设用地额度管理、计划指标配置等机制,确保全省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规模不突破。 三、科学审慎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调整 (一)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对符合以下情形允许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应以县级行政单元为基本组织单元,组织制作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 1.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及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变化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结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及国家下一步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要求。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为:(1)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提供农转用审批文件;(2)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应提供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有关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3)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应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要求。 6.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城镇化发展中建设项目变化(新增、调整、终止)、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边界边缘形态破碎等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控制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需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涉及调入新增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原有的新增潜力空间,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期内已依法依规批准、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二)严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 落实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布局优化工作。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条件的前提下,有优化需求的,各地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市本级及市辖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经自然资源部数据库质检合格,更新全省国土空间“一张图”后实施。 (三)允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条件的前提下,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6类情形的,各地可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中,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随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方案一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报批。 四、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结合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并规范下列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一)乡村建设用地以及一二三产融合用地; (二)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三)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建设用地: 1.外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2.符合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风景名胜与特殊用地; 3.符合省级及以上旅游规划的相关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 4.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2)供水、排水、供电、加油加气加氢站、充换电站、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依托资源的零星工矿用地、新能源设施等产业用地;(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国家产能环保要求的洗选煤厂、储煤厂等;(5)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防灾减灾救灾、战略储备等必要民生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采煤沉陷区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极高风险区不适宜建设区可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需相应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审查认定后,按要求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经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调整。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申请专项经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对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控制线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将其评估结论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据本通知统筹做好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禁弄虚作假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1日 (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2024年5月21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支撑绿色发展,现就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对已登记但尚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和注销。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 二、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持原林权证办理林权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数据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随意增加登记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审核,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登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单独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承包到户的林地,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对于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农户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 四、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适应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承包、流转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设林权登记模块,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增加“林地经营权”权利类型等字段,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规范做好林地经营权登记,为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 五、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和补充地籍调查由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要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按照政府明确的分工,联合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其他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调查机构。集体林权地籍调查要发挥村组作用,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高分辨率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成果,以内业为主开展调查指界,无法通过内业确定权属界线的,再进行外业调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省级统筹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底图制作、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配发等工作,服务支撑市县开展地籍调查、数据整合建库等工作。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调查数据库统一管理。 六、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要围绕高效办好“一本证”,加快落实“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还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务举措,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积极推进“林权登记+金融”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互联网+林权登记”,利用远程线上办理林权登记申请、指界签章等事项。鼓励登记上门服务、节假日预约无休和延时服务等便民举措,方便进城务工林农办理登记。 七、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各地要将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力量,协同做好资料收集完善、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调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调整的,应当变更合同后再进行登记。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稳妥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落实“属地处理”原则,由乡、县、市、省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分级调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在村一级就地化解。各地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进展情况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年5月21日 无文号

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使命要求,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自然资源部结合近年来地方土地储备工作实践,开展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前期,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rzybqys@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 2024年5月21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通过该系统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相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4年5月20日 无文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旗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康巴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规委办〔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5号)
2024年5月20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要求,有序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大纲及参考格式.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0日 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土地成片开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国家、省有关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成片开发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要求,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原则上每年上报2批次,分别在4月底和9月底前集中上报。因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和应急救灾等原因,可按需求随时申报。 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片开发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要求,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已经按规定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并获得批准; (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按详细规划单元确定。 (三)成片开发区块四至清晰、权属明晰,需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已充分征求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成片开发方案的基本情况、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和调整内容(若有);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益用地比例;拟征收土地情况和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涉及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征询结果;土地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情况;其他有关内容。 七、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开发片区,其中单个片区的四至范围应闭合、布局相对集中连片、形态相对完整,开发片区之间不得交叉重叠。 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年度编制土地征收实施计划,推进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按规定及时做好调整。 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 十、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和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核工作。 十一、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依据之一。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审核发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其他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市、县(市、区)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形指:每年年初批而未供土地总量远高于年度土地供应量的县(市、区),从严控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批而未供土地总量超过全省平均值一倍以上,且近5年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暂停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闲置土地总量超过全省平均值一倍以上,且土地闲置率超过5%的县(市、区),暂停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暂停报批涉及设区市本级的,由设区市根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总量,确定停批的市辖区。 上述县(市、区)年内处置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总量20%、处置闲置土地总量20%之后,恢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 (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具体情形指:根据最新年度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省级以上开发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65%的,暂停该开发区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十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各地要加大实施力度,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 十五、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 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调整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十六、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未按批准范围实施成片开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榕自然规〔2024〕1号)
2024年5月17日 无文号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及改革创新为背景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

江苏省地方标准: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技术规程(DB32/T 4772-2024 )
2024年5月16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技术规程 DB32/T 4772-2024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基础调査的目的与任务、总体原则与要求、准备工作、资料收集与处理、内业解译判读、工作底图制作、外业调査、内业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数据汇总及图件编制、报告编制等。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级直报的通知(甘资发〔2024〕89号)
2024年5月14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级直报的通知 甘资发〔2024〕89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用地审查过程中部分内容重复、报件周期长等问题,缩短报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持续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4号)有关要求,现将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直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报范围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含被赋予县级土地管理权限的市辖区)组件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步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报国务院审批涉及跨县域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继续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原程序办理。 二、直报程序 改革现行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市、省逐级报批程序。符合县级直报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组件完成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用地请示文件、审查报告等要件资料报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用地批准后,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统筹配置。报件资料取消市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其他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查标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查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用地报件,对报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本部门的办理意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有无权属争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征地批前程序是否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是否落实到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并进行依法查处等。对呈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对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和初审结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备案报件资料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整改,并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强化责任意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建设用地报批主体责任,依据法规和政策确定的办件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做好用地直报工作,确保依法合规、规范高效。实行建设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按照“谁上报、 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建设用地申报、组卷等审查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提高报件质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齐调强用地报批工作人员,加强对用地报批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履行征前程序,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组件效率和质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各地报件质量实行台账化管理,对于报件质量差、补正次数多、不据实上报的,将作退件处理,并进行综合评估,定期通报。 (四)加强审批监管。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建设用地报批事项,全部通过全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对审批事项嵌入预警、监督程序,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建立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报件资料存在底线性问题、未按照征地程序组织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且查处不力的,取消用地直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已完成组卷上报市级审查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4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4号)
2024年5月13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 1.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高质量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确保海洋经济发展各类国土空间要素精准落地。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海洋经济急需开工建设项目所需规划空间。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统筹优化交通运输、渔业、工矿通信等各类海洋发展功能区空间布局,并在规划中设置一定比例预留区,为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中远期预留空间。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由地方政府承诺地块性质、地块用途、开发方向等控制要求,作为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加快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规划修编,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2.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合理需求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少量的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二、统筹指标计划,精准要素配置 3.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海洋经济重大平台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特别重大、引领类项目以及示范类制造业项目,地方指标不足的,可申请预支指标。支持海洋经济区域内实施存量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按“增存挂钩”机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海洋经济发展省级重大项目,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 4.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引导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集聚,相关认定指标系数适当下调修正,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有效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因地制宜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海岸线资源资产价值化试点和海岸线动态修测试点,为海洋经济发展拓展用海空间。 5.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观测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以及电力、通信铁塔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以表格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6.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海洋经济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采矿权的,在严格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地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三、优化审批服务,提速项目落地 7.优化用地审查报批。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健全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做深做实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提前预警、协同解决用地报批堵点卡点。全面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交地即办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 8.优化用海审查报批。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海洋经济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合并审批。建立部省和地方重大项目用海用岛保障联动机制,创设“一小组一专班一专家组”,全力推动重大项目用海用岛尽快获批。对建设周期较长的海洋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海,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予以最长累计不超过一年的延期使用。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块开发时序和项目推进安排,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四、促进节约集约,提升综合效益 9.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在突出主导产业的前提下,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深化“空间换地”,支持有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容积率达到2.0,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合理使用临时用地。 10.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在保障海域基本功能且用海活动互不排斥的前提下,支持港口交通、海上风电、深水养殖、游憩娱乐等海洋经济活动,及海底管线、供水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底设施用海适度兼容、分层用海、立体开发,全面扩大用海空间。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允许改变用海类型、分宗确权,建(构)筑物一体化登记,推动低效用海转型升级,引导优质海洋经济项目落地。历史围填海区域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推行管理范围划定制度,并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实行整体论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用海用岛的,按相关规定,完成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后,按程序办理用海用岛手续。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用岛的项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可与用海用岛审批同步办理。 五、加强监管保护,强化创新支撑 11.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防灾减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用海用岛监管责任,精准开展海洋空间资源监管。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编制海岸带地质环境风险和海洋灾害风险“一张图”,开展对重大海洋经济项目灾害承灾体的专项监测预警,强化海洋经济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的安全保障。 12.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持续推进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预警预报网、省海洋综合实验室和省海洋数据中心建设。大力推进东海信息能源公共基础骨干网建设,打造深远海海洋经济示范引领项目和重要科创平台。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建设“三支队伍”的重要部署,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开展政治领航、组织引航、培育助航、科技续航、清风护航为主要内容的“五航”专项行动,推进海洋战略智库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建立海洋空间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数据集成共享,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打造空间资源数据底座。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3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4号)
2024年5月10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甘资规发〔2024〕4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发展“六场战役”行动方案》(甘政办发〔2024〕23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需求  1.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见效。组建省级专家团队,开展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质量巡回指导,2024年5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对各级规划进行评估。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等信息共享,推动形成约束有效、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增强空间保障能力。  2.科学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城镇建设用地确实难以满足需求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六种情形的县,原则上每年可在市域内优化一次城镇开发边界。确需调整的,由县政府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局共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真实有效项目在落地时确实存在规模不足的,首先要立足于本县域内存量挖潜,方可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县区间统筹调剂;市级经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挖潜等方式仍无法满足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 二、优化用地审批,保障重大项目落地  3.增强土地要素精准保障能力。坚持建设用地增量安排与存量消化相结合,统筹确定、下达和使用管理计划指标。单独选址项目和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县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及绿色矿山等重点支持类项目,不与存量土地处置挂钩。   4.提高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质效。取消单独选址项目市州审查环节,县级直报省级审查审批;除用地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确实占用的项目外,其他情形不再重新预审;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扩大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报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调整。建立健全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补充更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对纳入“白名单”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压覆矿审查审批。  5.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完善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查规则,提高监管能力。建立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按照“季度内业检查、年度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市州建设用地预选、审批、规划许可等进行全覆盖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结合检查结果及各地违法用地比例,定期评估调整授权委托事项。  6.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其他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7.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规划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内流转。 三、加大矿产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  8.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重点成矿区带,持续提高1:5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坚持急用先行,突出紧缺战略性矿产,以金、铜、镍、钴、钨、锑、钒、晶质石墨8种矿产资源为主攻方向,聚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引导大型矿山企业通过“就矿找矿”“攻深找盲”等方式,开展深部及外围找矿,提升矿山后备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深化未利用矿区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多渠道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建立并持续更新出让区块项目库,开展矿业权常态化出让。  9.优化矿业权审查审批。公开出让的矿业权,新立登记时不再重复核查和信息公示;临期矿业权按审批权限由登记机关按季度批量组织核查;省级审批登记矿业权,由县级直接向省级上报核查结果。公开出让的空白区探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由矿权人承诺在1年内按要求补齐;公开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批机关颁发两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方案编制和评审,确定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方式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矿山建设等工作。 10.加强矿业权合同履行监管。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对探矿权人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探矿权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圈而不探的,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矿山建设、未按期建成绿色矿山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精深加工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11.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部分战略性矿产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工作,推进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尾矿资源调查,探索建立尾矿资源管理系统。推广绿色开采技术,加强清洁化、智能化开发利用。按年度细化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四、严格耕地保护,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1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强化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规模和范围,提升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重点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通过非耕地垦造、恢复的耕地,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优先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13.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压实市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黄红牌”警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报请省委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措施,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重点地区给予一定补偿。年度内市县发生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冻结相关市县补充耕地指标;达到国家问责标准的,提请省政府对相关市县政府予以问责,收回省政府授权委托审批事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省级下达任务的市县,除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对督察、审计、各类专项行动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屡督屡犯的,以及被上级通报或重点督办的,报请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县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整合资源数据,提升信息服务能力 14.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向各类经营主体无偿提供更高精度、更具现势性的测绘基准服务,免除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扎实推进地形级实景三维甘肃和新一代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更加详实的三维时空基底,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在线地图、成果目录查询、标准地图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加快推动公众版测绘成果开发应用,尽快实现95%的用户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涉密。支持市县级卫星应用中心建设,加大遥感影像获取和处理统筹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精度、高现势性地理信息数据的旺盛需求。 15.推动网上政务提质增效。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管理,推动数据、系统、网络等资源系统性整合提升,加快构建“全业务覆盖、全周期协同”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体系。深化数字政府建设,升级涉地涉矿智能审批系统,加大与“甘快办”APP对接,建成土地出让电子合同系统,推动政务事项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扩大政务数据共享,开展系统集成整合,加强系统间数据关联协同,推动政务数据省市县集成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0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4月8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责任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制度,全方位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有效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各专项规划,做好各片区(单元)的详细规划,推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责任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健全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制度,全方位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有效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各专项规划,做好各片区(单元)的详细规划,推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聘用,为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技术咨询、规划服务、实施指导、宣传引导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人员。 第三条 责任规划师分为专项责任规划师、片区(单元)责任规划师和驻村责任规划师三类,主要职责为: 专项责任规划师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专项领域的发展规划、行动规划、项目策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片区(单元)责任规划师对接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及指挥部等,在片区(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配合开展详细规划等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驻村责任规划师对接镇街或村庄,在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项目建设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规划有效落地,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 责任规划师的选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能独立、客观、科学、公正提出专业意见。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或同等技术职称;具有相关实践经验或课题研究经验的优先选择。 (三)熟悉厦门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现状、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规划情况。 第五条 责任规划师的聘用 (一)责任规划师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选聘,可与相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或区政府(镇街)联合开展。 (二)责任规划师配备的人数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可以为团队或个人。 (三)责任规划师任期可为一至三年,由聘用方与责任规划师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任期届满可按要求续聘。 (四)聘用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明确责任规划师工作任务、服务方式、费用、所在地点等。 第六条 责任规划师的考核和评优工作 (一)责任规划师提供按需上门服务,每个月至少对接一次,并填写《厦门市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登记表》(详附件),对服务工作做出小结。 (二)责任规划师每个季度末应提交本季度的《厦门市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登记表》。 (三)责任规划师年底根据其在任职期内的表现,如实填写《厦门市责任规划师年度考核表》(详附件),对考核期内工作做出总结。 (四)年终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规划师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分成工作总结、自评及考核小组意见。 (五)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六)对未按要求完成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的,服务费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规划师,进行适当奖励。 第七条 责任规划师的保障措施 (一)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责任规划师的管理、组织和保障工作。 (二)聘用方应为责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等。 (三)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为各类责任规划师提供经费保障。 (四)责任规划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出退出申请,聘用方再按选聘要求重新选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4月8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4〕1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基本规定,结合《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陆域特殊管控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3年版)》《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补充导则(试行)》等规范,根据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规划分类原则上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具体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详见附录1)。 (一)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均细分至二级类。 (二)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城中村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细分至二级类;教育用地细分至三级类;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 (四)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集体发展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商业用地中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细分至三级类,其他的细分至二级类。 (五)工矿用地。采矿用地、盐田细分至二级类,工业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六)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细分至二级类,物流仓储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七)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八)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其他土地,细分至二级类。 (九)留白用地、陆地水域、其他海域,细分至一级类。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现状分类原则上细分至最高级类。 详细规划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时,较《指南》新增地类按照以下原则备案: (一)城中村用地(0705)、城中村住宅用地(070501)、城中村配套设施用地(070502)按照居住用地(07)备案。 (二)集体发展用地(0905)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09)备案。 (三)工业研发用地(100104)按照工业用地(1001)备案。 位于市级以上政府(含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经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软件研发用地,土地用途归为科研用地(0802)。 会展中心用地土地用途按照文化专项规划落实,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1),未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一个地块内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地上土地用途的用地(不含地下空间),且任一地上土地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小于70%的混合用地,在地块指标表中,用地代码与用地性质以对应用地之间采用“+”连接表示(顺序按照用途占比从大到小排列),备注需标明具体混合的用途类型和比例;在规划图纸中,用地按占比最大的土地用途表达,增加混合用地的图块标注(示例详见附录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2024年4月7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等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土地用途 一级类商服用地项下的二级类,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一级类商业服务业用地项下的二级类、三级类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关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建筑功能 目前,支持存量商业、办公房产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国家、省发布的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及本市已印发的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为酒店等其他经营性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办公存量房产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产业用地政策文件一览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7日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2024年4月7日 无文号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年内完成全市98个乡镇级总体规划的编制。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24年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85%以上(市区达到96%),市区开展30个详细规划编制。全市开展132个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二)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落实部、省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三)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坚持项目为王,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力争全年11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万亩。 (四)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加大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力度,鼓励符合条件产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年力争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500亩。开展1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市级统筹保障工作,全市统筹20%增存挂钩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指导武义、磐安两县全额争取山区26县专项扶持用地指标。积极争取省政府大督查激励用地指标。 (五)加快计划指标执行率。做好年度重点项目储备,全力保障重点区块、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新增用地需求,用好省预支用地指标政策,确保一季度计划指标执行率30%以上,二季度计划指标执行率60%以上。用好市级基础指标,用于保障重大急需建设项目落地。 (六)加强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严格论证,合理设置采矿权,避免产能过剩,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向省厅争取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全市矿产资源保障能力0.5亿吨以上。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七)加强用地报批服务。全年锁定省级百大报批攻坚项目20个,健全完善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提前预警、协同解决用地报批堵点卡点,把更多项目纳入百大项目攻坚行动。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做深做实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八)优化用地审查审批。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停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费等政策,在用地审批中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优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查,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允许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也可与主体工程分别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 (九)规范用地批后调整。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 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十)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耕地。 四、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十一)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全市供应建设用地5万亩,其中出让工业用地1.5万亩(十大产业平台不低于5000亩),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70%。全市可出让工业用地净地实时动态保持在5000亩。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深化“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 (十二)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支持单宗用地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公用设施、商业等混合用途,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复合利用,涉及经营性用途可与相关设施用地空间一并供应。推进规划用地有效协同,支持重点发展区块在详细规划编制(修编)过程中细化用地性质表达,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精细化保障。 (十三)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加大力度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2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5万亩,重点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经认定的难以独立开发零星地块可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按协议方式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相邻产业地块剩余年期保持一致。 (十四)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鼓励推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分层计算。其中,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支持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同一使用权人需使用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等资源要素组合供应方式,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五、加强自然资源保护 (十六)加强耕地保护。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全年实现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8000亩。支持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5.5万亩。 (十七)深化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创新“谁投资、谁收益”利益分配机制。全年推进11个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完成9个、新储备10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十八)开展“多田套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6万亩。 (十九)优化先行用地报批。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取消重新预审。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对国家级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均可办理先行用地手续。放宽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提早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附件: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4〕2号)
2024年4月3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在乡、林场、垦殖场等范围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其中: (一)城镇集中建设区是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二)城镇弹性发展区是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三)特别用途区是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要求需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第四条“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林审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划定、管理和实施监督城镇开发边界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级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调整、局部优化、更新维护、实施监督等具体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活动管控。 第二章城镇开发边界内管控要求 第六条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范有序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保障城镇建设依法开展,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七条统筹存量与增量用地,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有序开展城市更新与老城区改造,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第八条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区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九条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条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要避免“寅吃卯粮”,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各地在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中,部分地区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突破的,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 第十一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方式,以详细规划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镇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城镇开发边界外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含大学城、职教园),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第十三条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采矿、战略储备、应急救援等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项目用地,以及军事、宗教、殡葬、监教场所等特殊用地。以上项目类型可按单独选址报批用地,符合土地征收要求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第十四条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合理需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中心城区、集镇(镇区)范围内,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 (二)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需远离城镇或位于城镇边缘的城镇公用设施用地,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气象、综合防灾、污水处理、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平急两用”等其他公共设施等用地; (三)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特殊医疗、零星工业、物流仓储、储备库等用地; (四)远离城镇零星布局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五)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振兴等初级加工产业用地; (六)依托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旅游资源的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后,可按批次用地报批,符合土地征收要求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用地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差异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可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计入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四章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 第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以外本辖区内的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工作。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与局部优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顺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区域与城镇发展战略,落实发展规划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传导,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三)尊重自然地理格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河道行洪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的区域。 (四)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避让集中连片优质耕地。 (五)不得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复的园区调区扩区范围,已实施、已报批的城镇建设用地调出。 (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七)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提交申请。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函请开展。 (二)成果编制。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具体工作。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意见。 (三)成果提交。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完成后,以县级为单元,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成果方案应附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局部优化成果的审查报告。 (四)成果审核。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核,包括方案合理性和技术成果质量审核。 (五)成果上报与启用。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核通过后的成果数据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统一上报。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五章城镇开发边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三条城镇开发边界更新维护是指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因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相应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应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规划期内,各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一般不超过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空间的10%。 第二十五条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第二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采用“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的方式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相关控制指标,经论证通过后,纳入详细规划方可进行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城镇开发边界更新维护工作,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编制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开展零星城镇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报告,多个项目可合并编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 (二)形成更新维护技术成果。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通过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论证意见,并根据论证意见形成更新维护技术成果。 (三)申请更新维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城镇开发边界更新维护申请,附具更新维护技术成果。 (四)审核与上图入库。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提交的城镇开发边界更新维护技术成果进行审核,并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作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据。第二十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现状或批而未供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安排供地的,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六章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第三十条各地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局部优化和更新维护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对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市县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情况作为规划实施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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