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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与城市更新,制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全流程规划管理,村庄规划可参照执行,坚持规划引领、公共利益优先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试行期两年。 规定核心将土地混合开发划分为兼容、混合、弹性用地三类,同步明确空间复合利用要求。兼容用地以主导用途为基础,辅助用途计容占比原则上≤15%;混合用地用途超兼容范围,辅助用途占比 > 15% 且低于主导用途,商住混合用地商业功能占比需≥5%,两类用地功能均不超过三种;弹性用地在不影响片区主导功能前提下,从指定组合清单中选取 2-3 种用地性质,出具规划条件时确定最终用途,常规区域弹性用地占比不超 5%,连云滨海、花果山南等新区可放宽至 10%。同时推行清单化管控,制定兼容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弹性用地组合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功能需论证后纳入规划。空间复合利用聚焦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地上架空设施标注 “AG”、地下空间标注 “UG”,实行分层设权、宗地统一登记。 在政策支持上,明确鼓励与允许突破常规比例的情形:鼓励生活片区整合公服与开敞空间,工业主导用地配套研发、生活服务等功能占比可提至 30%(其中办公生活设施≤15%),支持各类用地与新型产业用地(M0)混合(M0 产业用房占比≥50%)。允许老城区、轨道交通站点等区域兼容比例在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城市绿地可适度兼容体育、便民商业等设施(体育用地占比≤30%,其他≤10%),地下空间可嵌入多元功能但禁止居住、学校、养老等用途,港口码头用地可兼容工矿、仓储等功能。 执行管理环节覆盖规划全链条:详细规划需明确各类用地的功能与比例,弹性用地需列明所有备选功能的控制指标;已批规划的调整按是否符合清单分别适用动态维护或修改程序。供地按主导用途确定方式,混合用地可分项评估地价、分别定年限或统一按综合用地 50 年出让,存量空间兼容改造无需补缴地价。规划核实与确权登记需明确各功能比例与权属,不动产权证标注混合形式与限制条款。此外,针对城市更新制定四类改造正面清单,明确既有用地 / 建筑功能转换中,符合清单且比例≤50%、不增容积率等情形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其余需按程序调整。 附则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三类配套清单,各县及赣榆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备案。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2026 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衔接国家及省 “十五五” 规划重大任务,落实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最新要求,结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成果编制,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提升空间适配性、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本文梳理核心要点如下: 一、规划实施阶段性成效突出 方案基于年度体检评估结论,系统总结了规划批复实施以来的四大成效。 一是规划体系全面建成。江苏率先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建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系统,出台覆盖全类型规划的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构建起分级管控、协同高效的空间治理体系。 二是空间格局持续优化。“两心三圈四带” 总体格局全面落地,江淮湖群、太湖丘陵两大生态绿心保护稳步推进,三大都市圈经济能级与地均产出持续提升,扬子江、沿海、沿大运河、陆桥东部四大功能带差异化发展态势明确,长三角区域空间协同不断深化。 三是资源底线牢牢守住。全省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圆满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推进,南水北调东线湖网地区生态修复工程累计完成 94 万亩;用水总量、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指标均优于规划约束目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持全国前列。 四是发展支撑坚实有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水平持续提升,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2025 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 10843.8 亿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76.2%,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 2.02:1,城乡融合发展成效显著。 二、严守三条控制线,约束目标不突破 本次动态维护坚持 “目标不变、正向优化” 原则,未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目标。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方面,省级维持保护目标总量不变,市县层面结合永久基本农田 “优进劣出”、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等工作推进布局正向优化,完善异地调剂机制,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有优化。 生态保护红线方面,面积、空间格局及管控要求均保持稳定,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国家批复后,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布局,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数据。 城镇开发边界方面,省级不调整各设区市扩展倍数,市县可在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开展正向优化,推动城镇布局更集聚、功能品质持续提升。 三、聚焦重大项目,精准支撑全域发展格局 本次维护重点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采用 “精准落位 + 示意上图 + 清单管理” 的组合管控方式,强化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空间保障,确保项目高效落地。 增补项目全面契合 “两心三圈四带” 空间格局:生态绿心区域坚持保护优先,推动交通、水利、能源设施与生态空间协调布局;三大都市圈聚焦路网加密、防洪排涝、能源保供,助力一体化发展与中心城市能级提升;四大功能带分类施策,夯实差异化发展的空间支撑。 同时,方案对标省级规划建设目标,系统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交通领域加快构建 “六纵六横” 高铁网,优化省际衔接、疏港扩容类公路项目,完善过江通道布局;水利领域强化流域防洪治理,补齐重点区域排涝短板;能源领域完善新型电力系统网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光伏,提升油气战略储备与输送能力。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维护成果落地 方案明确三项实施保障机制。一是强化规划传导,要求各市县主动衔接省级项目清单,做好空间预留、廊道控制与用地保障,跨区域线性工程加强市县协同对接;二是强化 “一张图” 管理,将维护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按程序动态调出;三是强化空间要素保障,坚持 “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鼓励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空间。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与服务水平,秦皇岛市近日发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详规的维护类型、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为全市详规动态调整提供制度依据。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详规的动态维护工作,不含风景名胜区和秦皇岛港港区作业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及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规定明确,详规动态维护分为技术修正、局部调整、规划修改三类,核心原则为: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修改总规后方可开展详规维护。 二、无需启动维护程序的合规情形 符合以下 9 类情形的,直接视为符合已批详规,可作为规划管理与审批依据: 1、同一街坊或规划条件范围内,同类用地总面积与建筑总容量不变前提下的用地范围调整; 2、同一规划条件范围内,同类用地不同地块的规划指标平衡; 3、未确定比例的混合用地,在不突破技术规定前提下明确比例; 4、单一用地性质土地兼容其他用地性质; 5、现状地块不突破原指标的提升改造、公共设施增补; 6、核提规划条件时,建筑密度、绿地率的适当调整; 7、幼儿园、社会停车场等弹性设施在街区内的位置优化; 8、经批准的绿地开口、道路交叉口渠化占用绿地; 9、公共空间内交通接驳设施、市政管线的优化调整。 三、三类动态维护的分级管控 (一)技术修正:最低层级维护,简化审批流程 技术修正指不改变单元总体要求的技术性勘误与完善,适用情形包括成果笔误修正、用地边界与权属对齐、同类用地拆分合并、经营性用地转产业 / 公益性用地、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等。 程序为: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查论证(涉及相邻权益的公示不少于 30 天)→审批通过后纳入国土空间 “一张图”,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二)局部调整:地块级调整,严格公示听证 局部调整不得改变详规单元的功能定位与整体结构,且需保障市政与公共服务设施达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划拨后,仅因上位规划变更、公共设施建设、政策调整或市政府同意的情形,方可调整用地性质与容积率。 程序区分出让前后:出让前调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出让后调整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若 5 人及以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需组织听证。调整方案需经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成果公示 30 日无异议后纳入 “一张图”。 (三)规划修改:单元级调整,最高层级管控 仅因国家 / 省 / 市重点项目、上位规划重大变更等导致单元目标定位、用地布局发生较大变化时,方可启动规划修改。 程序为:辖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资源规划部门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审查→市政府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专家与部门论证 + 30 日公示→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纳入 “一张图”。 四、成果管理与附则 所有动态维护成果均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统一管理,且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
2026 年 6 月,《南京市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2026-2030 年)》(公示稿)正式发布,公示期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3 日。作为全国首个获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会城市的近期实施纲领,本规划精准衔接《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与 “十五五” 发展目标,系统谋划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南京加快实现城市能级跃升、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提供坚实规划支撑。 本次规划范围覆盖南京市全域 6587 平方千米行政辖区,以 2025 年为规划基期,确立 “全域统筹、绿色转型,战略引领、重点突出,增存联动、集约赋能,民生筑基、品质焕新” 四大核心原则。至 2030 年,规划明确核心发展目标:力争常住人口突破千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保持 5% 以上,地均生产总值提升至 20 亿元 / 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稳步强化 “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的 “两地三中心” 核心功能。 空间布局方面,规划提出 “中部焕新提质、江北强产领航、东部聚智创新、南部汇链腾飞、滨江活力带动” 五大近期空间发展策略。中部聚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保护与新街口、河西等市级中心商业商务能级提升;江北打造自主创新与产业开放核心载体,构建江北空铁智造走廊;东部构建仙林、麒麟、紫金山三大科技城联动的原始创新策源地;南部依托禄口国际机场打造国际航空枢纽与临空经济示范区;滨江统筹岸线功能优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同时,规划划分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居住生活等七类主导功能分区,引导人口、产业与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 重点任务层面,规划部署七大类 23 项具体行动,全面覆盖城市发展核心维度:推进都市圈高质量同城化与市域南北协同,构建多中心网络化城镇体系;聚焦 “1026” 先进制造业集群,强化创新空间供给与产业转化能力;以 “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 建设为抓手,完善 “一老一小” 服务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统筹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与公园城市建设,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城市;强化能源、水利、防灾基础设施布局,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传承历史文脉,打造 31 片场景多元的活力中心区;超前布局 6G、算力枢纽与低空经济设施,建设国际领先的智慧城市。 为保障规划落地,本次规划明确将统筹保障交通、产业、民生等 8 类 574 项近期重大项目空间需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体系,强化规划传导与空间资源集约利用。
近日,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6 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紧扣 "十五五" 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坚守国土空间底线的前提下,对市域空间布局进行精准优化调整,为重大项目落地和城市发展筑牢空间支撑。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问题导向、底线坚守、协同联动、正向优化四大原则,以自然资源部及陕西省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体系,在不突破总体规划保护目标、不改变总体空间结构的前提下开展调整工作。 核心底线管控不松,三条控制线精准优化 方案明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方面,严格落实 "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要求,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284.33 万亩的既定任务,逐步提高优质耕地占比。城镇开发边界方面,坚守 "总量不突破、功能更优化、布局更集聚" 底线,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 1.36 倍的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保持不变,仅将 "十五五" 重大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确需保障的用地调入边界范围。 空间体系协同完善,中心城区品质提升 在城市重要控制线层面,本次仅对城市绿线和黄线进行局部优化,不涉及紫线、蓝线调整,确保调整后绿地与基础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规划分区方面,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面积保持稳定,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随三条控制线优化同步完成布局适配。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在保持规模和结构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重点提升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占比,进一步提高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推动土地集约利用与城镇空间品质升级。 1227 个重点项目纳入,多领域发展获支撑 本次方案共纳入重点建设项目 1227 个,其中国家级项目 27 个、省级项目 412 个、市级项目 788 个,覆盖能源(351 个)、产业(325 个)、交通(138 个)、民生(133 个)、水利(103 个)等十大领域,同时包含 13 个历史文化保护项目与 14 个生态类项目,全面保障 "十五五" 时期延安市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完善与民生福祉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将进一步强化延安市国土空间要素保障能力,优化市域 "三区三线" 格局,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规划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对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落实自然资源部及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部署,邯郸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2026 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对全市国土空间管控边界、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进行系统性优化。本次规划范围覆盖邯郸市行政辖区,重点对980 平方公里中心城区的用地用海布局进行调整,旨在增强规划适应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一、空间管控边界维护:严守三条核心控制线 本次动态维护以 “守底线、优布局” 为核心,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刚性管控要求,实现空间管控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双提升 按照 “数量不减少、质量生态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的正向优化标准,本次维护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数量精准平衡,全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目标任务以上。质量方面,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各县(市、区)水浇地占耕地面积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中高标准农田占比均有所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15 度以上坡耕地面积减少。布局方面,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度显著提升,平原地区 5 亩以下、山地丘陵地区 3 亩以下碎图斑个数减少,西部山区、河湖管理范围等不适宜耕种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序退出。 (二)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与布局双完善 遵循 “任务不减少、功能有提升、布局更完善” 原则,本次维护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既定目标,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任务均未减少。生态功能方面,红线内生态功能用地面积保持稳定,耕地面积不增加,西部山区生态屏障、滏阳河生态带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进一步强化。布局方面,面积小于 1 平方公里的碎图斑数量未增加,自然保护地、湿地、重要林地等生态关键区域实现全面覆盖,管控精准度和可操作性显著提升。 (三)城镇开发边界:总量严控与布局集聚 全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的规模及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均不增加,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保持在1.30 以内,未突破省级下达指标。中心城区聚焦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重点优化人民路综合发展轴、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及飞地产业园等区域,将符合发展需求的地块调入边界,同时调出高压走廊防护区域、机场净空管制区等难以利用的零散地块。此外,本次维护还落实了京津新材料产业园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开发建设活动,筑牢危化品生产运营安全屏障。 二、中心城区规划与用地布局:民生与产业双保障 结合三条控制线优化成果,本次维护同步调整中心城区规划分区,并对用地布局进行局部微调,实现 “整体稳定、局部微调、保障亟需”。 (一)规划分区动态调整 中心城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不涉及调整;农田保护区面积因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略有减少;城镇发展区面积因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基本稳定;乡村发展区面积结合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及一二三产融合需求有所增加。 (二)用地布局优化方向 本次用地调整围绕三大核心目标推进:一是完善公共服务与公共空间,系统优化教育、医疗等民生配套用地布局,均衡资源配置;二是推进产业用地集约集聚,对工业、商业用地进行系统优化,支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等重点产业平台能级提升;三是结合城市更新与国土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整体优化空间格局。 优化后,中心城区路网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主次支路配比趋于合理,片区交通通达性和通行效率改善;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提高,公共空间服务覆盖持续提质。同时,用地布局与综合交通、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实现深度衔接,具备较强的前瞻性与可实施性。 三、重点建设项目:170 个项目纳入清单 本次维护依据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全面衔接重大建设项目空间需求,更新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维护后共纳入170 个项目,其中能源项目 80 项、交通项目 44 项、水利项目 8 项、基础设施项目 12 项、其他项目 26 项。具体来看,本次增补 122 个项目,更新 48 个项目,覆盖能源、交通、水利、民生等多个领域,为 “十五五” 时期重大项目落地提供了规划依据。 四、方案可行性与实施保障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邯郸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确定的空间结构与总体格局,未突破三条控制线核心管控要求。方案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全市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集聚发展,强化西部太行山区生态屏障和东部平原粮食安全根基;精准保障制造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支撑邯郸市建设京津冀联动中原的区域中心城市;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约束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有序实现。 为保障方案落地,邯郸市将完善规划传导体系,确保动态维护成果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精准落实;建立常态化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机制,跟踪实施效果并及时优化;将维护成果全面纳入自然资源管理 “一张图”,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与审批监管。
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二)六枝特区、盘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水城区、钟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当将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乡镇级详细规划宜因地制宜,可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联合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详细规划,由范围内涉及乡(镇、街道)联合编制。 第八条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严格按程序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详细规划建立“单元—地块”二级编制体系,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编制技术标准或要求。 (一)单元规划。单元规划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单元,应承接传导上位规划意图,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底线约束、功能定位、规模控制等管控要求,并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安排利用。规模原则上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地块规划。地块规划是对规划范围内单个或多个相邻地块进行空间和功能安排的基本单元,应细化落实单元规划的传导内容,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和建筑退让红线、主要出入口方向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 (三)乡镇级详细规划,可将单元和地块层级整合进行编制,在满足规划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成果内容。 第十条详细规划成果内容。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包括单元规划图纸、地块规划图纸、地块图则)、附件(包括规划说明、现状资料分析汇总、必要的研究报告、有关文件汇编等内容)和数据库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详细规划批准后30日内,对规划成果进行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 第十四条经批复后的详细规划,规划成果及编制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章 详细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替代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更新地块和项目,详细规划未明确土地和建筑空间复合利用管控要求的,按照《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兼容及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指引的内容使用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工作,可根据城市更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城乡发展需要,对特定地区开展详细规划的体检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编制、调整和审批详细规划、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等问题。 第四章 详细规划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符合本办法明确的详细规划调整类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 (一)重大修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内容突破单元规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及刚性控制线管控要求的;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原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大修改的其他情形。 (二)局部调整。对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详细规划中一般单元地块内容进行深化完善的情形;在单个单元内对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调整,调整后不突破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经市级审定的片区策划,在片区相邻单元内对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进行跨单元平衡,调整后不突破相应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 (三)技术修正。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依据国家、省政策和规范标准适配相关指标;对规划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等信息误差进行修正;对规划道路红线与实测道路红线存在误差进行微调修正;因城市更新,确需对相同性质用地进行拆分或合并的,在满足地块总规模指标不变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修正。 第二十二条重大修改的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重大修改情形的,应当组织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必要性论证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性论证结论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申请规划重大修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前后对比等。 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各方面风险的,应当开展风险性评估工作。 (二)编制重大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结论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重大修改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开展重大修改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重大修改方案编制。 (三)方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重大修改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重大修改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重大修改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重大修改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三条局部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和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局部调整情形的,指导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必要性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已供应土地的,在申请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 (二)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意见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局部调整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开展局部调整工作。 (三)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局部调整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局部调整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局部调整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专题会议讨论、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四条技术修正程序 符合技术修正情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逐级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发现确需进行技术修正的,同步开展数据审查和汇交。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涉及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时,同步进行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论证、同步编制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同步开展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一并报批,切实提高详细规划调整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除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外,涉及经营性用地(居住、商业等)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养老、教育、医疗、绿地及开敞空间、市政及交通设施)的,可优化审批流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或道路实际建设情况,导致已供应地块实测红线与已建城市道路边界和详细规划中相邻地块边界不完全吻合的,可据实优化用地红线,使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边界、相邻地块界线完全闭合。经优化后变化的土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10%,且单个边界不闭合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的,可沿用原规划设计条件,按优化后的用地红线,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留白用地深化程序。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留白用地不需明确规划用途和规模;单元详细规划留白用地应根据所在单元的功能布局和开发建设容量匹配适当的建筑规模; (二)留白用地后续可根据开发需求,适时编制地块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和控制指标,按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作为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国土空间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域功能区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前款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域空间和海域空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构建山海城交融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四条【规划衔接】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空间保障。 第五条【规划效力】 建立全域全要素、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其他规划涉及空间内容的,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数智赋能】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形成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智能化治理。 第九条【公众参与】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发挥专家、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资源及利用现状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为基础,体现厦漳泉都市圈协同发展、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现代海洋城市等城市发展战略,统筹自然山水保护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编制】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修改和维护】 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变更、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定期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实施空间管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许可,以及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规定备案。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详细规划修改】 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发展条件变化等确需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十六条【规划单元划定】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组织划定规划单元,按照规划单元编制单元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单元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详细规划;属于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详细规划,并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实施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编制】 专项规划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应当合并编制。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目录清单管理】 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作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确需增补为专项规划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增补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专项规划修改】 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经评估确需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二十条【其他规划编制要求】 依法单独编制的其他规划涉及空间内容的,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示公布程序】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履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划成果入库】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应当及时纳入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实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集成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空间设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融入国土空间设计理念,统筹立体空间布局,优化城乡风貌格局,提升全域空间品质。 国土空间设计包括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专项设计,其主要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设计包括重点片区城市设计、一般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和乡村设计。 第二十四条【设计编制要求】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一般片区城市设计、乡村设计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总体管控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空间管控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农业空间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业空间保护利用规划,统筹优化农用地布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平衡耕地保护刚性约束与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构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格局。 第二十七条【生态空间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其功能定位符合规划要求。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实行占补平衡,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二十八条【城镇空间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点状布局。 城镇开发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不得减少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面积总量。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实行海洋分区保护与利用,以海洋功能分区为依据实施用海兼容性管理。 对海岸线实行分类管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按照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 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新增围海、填海项目应当同步开展生态修复,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环境风貌管控】 严格保护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 沿海道路临海一侧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三十一条【城市风貌管控】 加强对环湾片区、山海通廊等景观敏感地区,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沿线,以及城市重要节点的城市风貌管控,通过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空间布局。 第三十二条【立体空间开发】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筹陆域、海域空间立体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促进空间复合利用和综合立体开发。 第三十三条【生态修复治理】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成效评估。森林、流域、湿地、海洋、矿山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土地综合整治】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修复,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规划实施传导】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策划实施项目纳入厦门市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等自然资源年度实施计划,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序开展自然资源供应。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利用】 涉及土地、林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海项目,探索实行用海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填海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海期限届满,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海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选址与用地预审】 依法需要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由上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确定】 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取得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变更】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一)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及变更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划条件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论证、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并核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从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和有关规定,包括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建筑信息模型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四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临时建设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一致。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抵押。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偿自行拆除。属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前拆除。 第四十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其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鼓励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建设村民住宅。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等,制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事项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规划许可延期】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和建设规模,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第四十八条【规划许可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九条【施工验线和复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建设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复测,经复测合格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建设。 在村庄规划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工作。 第五十条【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核实通过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未取得核实通过意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同时对建设工程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第五十一条【分期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核实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分期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实行分期检查核验。具体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产权人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联通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五十三条【地下成片开发】 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地下空间或者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涉及轨道交通等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交通一体化深化设计。 第五十四条【建筑使用功能变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许可,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合一,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部门监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责令改正,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置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并上报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部门联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记录和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九条【行业监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条【责任规划师】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责任规划师制度。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聘用责任规划师,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实施指导、宣传引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体检评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对城市发展阶段特征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动态维护的基础。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体检评估结果,完善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空间管控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监测预警】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评估风险、治理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临时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公示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未复测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复测合格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第七十一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下为政策要点导读,详情请查看附件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东营市 “十五五” 规划战略部署,充分对接东营市 “十五五” 发展需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 号) 等相关要求,东营市正式开展《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2026 年度动态维护工作。本次维护坚持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的核心导向,在不突破国土空间管控总规模的前提下,对空间边界、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及重点项目进行精准调整,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国土空间支撑。 一、空间管控边界:严守底线,局部优化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对各类空间管控边界进行分类优化,确保核心管控指标不突破、功能不降低。 (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本次维护已衔接落实正在编制的耕林园草湿空间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后续将根据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适时将其成果纳入动态维护方案。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本次动态维护不涉及任何调整,严格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城镇开发边界 本次维护后,东营市城镇开发边界及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为714.48 平方千米,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总量不突破的要求。调整重点聚焦于优化空间布局、提升集聚效应,为全市重大道路贯通工程、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提供充足的用地保障,实现城镇功能品质的稳步提升。 (三)其他重要控制线 本次维护同步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绿线、蓝线、黄线进行精细化调整,确保各类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功能完善: 历史文化保护线:根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控线划定最新情况,更新盖氏始祖墓碑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强化文物古迹的空间管控。 城市绿线:在保障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总量和服务可达性的前提下进行局部优化,维护后绿线总面积为34.05 平方千米,实现城市绿地系统布局更合理、服务功能不降低。 城市蓝线:以确保城市水系安全为前提,对城市蓝线进行进一步细化落实,维护后蓝线总面积为23.85 平方千米,强化水系生态保护与防洪排涝功能。 城市黄线:在确保基础设施规模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优化布局,维护后黄线总面积为10.39 平方千米,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序建设与运行。 二、规划分区:联动调整,实现空间管控一致性 结合三条控制线的动态维护内容及各辖区发展实际需求,本次维护同步对全市规划分区进行联动调整,确保空间管控逻辑的统一性: 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地块调整为乡村发展区,调入地块调整为农田保护区,强化耕地保护与乡村发展的空间统筹; 城镇开发边界调出地块调整为乡村发展区,调入地块调整为城镇发展区,推动城镇空间集聚高效发展。 通过分区联动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农田保护、城镇建设与乡村发展的空间关系,为各类空间用途管制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中心城区用地用海:局部优化,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本次中心城区用地用海规划布局调整,严格遵循不改变城市总体格局和空间结构的原则,以 “优化布局、提升品质” 为核心,重点对居住、商业、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绿地、交通等用地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旨在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四、重点建设项目:精准增补,保障重大发展需求 本次动态维护全面衔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及 2026 年重点项目空间需求,共增补重点建设项目211 个,覆盖能源、交通、水利等多个关键领域,具体分类如下: 能源矿产项目 76 个,交通项目 70 个,水利项目 42 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4 个,防灾减灾项目 4 个,其他项目 5 个。 通过重点项目清单的增补,提前为全市 “十五五” 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项目预留了空间,确保各类重大项目能够顺利落地实施。
近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以下简称《方案》)。本次动态维护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开展,旨在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江西省 “省会引领” 战略,推进南昌 “一枢纽四中心” 建设,为全市 “十五五” 期间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落地提供精准空间要素保障。《方案》编制范围与已批复的《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保持一致,核心前提为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总体规划保护目标、不改变总体规划空间结构和格局。 一、四大总体原则筑牢维护基础 《方案》明确四项核心原则,确保动态维护工作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推进: 坚持安全底线:坚守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责任,牢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上位规划各项保护目标和控制指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为前提,精准研判规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夯实动态维护工作基础。 坚持正向优化: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管控底线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提高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坚持系统思维:遵循总体规划总体目标,推动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功能布局整体优化,提升国土空间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二、核心维护内容:聚焦五大维度优化空间配置 本次动态维护重点围绕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五大维度展开,是《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 (一)三条控制线:严守管控底线,实现正向优化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管控的核心,本次维护严格遵循 “底线不突破、质量有提升” 的要求开展: 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 “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 原则同步优化,维护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22.01 万亩。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 “任务不减少、功能有提升、布局更完善” 要求,重点将新批复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勘误图斑纳入,维护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67.85 平方千米。 城镇开发边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衔接 “十五五” 空间发展需求,引导城镇空间集中连片、集约高效利用,维护后全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1.32。 注: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 “三条控制线” 维护内容依据县级动态维护方案确定,以最终批复稿为准。 (二)规划分区:联动控制线调整,强化用途管制 深化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将主体功能区要求传导至规划分区,联动三条控制线调整,对市域五类一级规划分区进行动态维护,持续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生态保护区: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强化红线管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农田保护区:衔接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严格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区: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强化生态保育和建设,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乡村发展区:保障农业发展及农民集中生活生产配套需求,推动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 城镇发展区:衔接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引导城镇集中集聚建设,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聚焦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在保持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布局规模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原则开展动态维护,主要方向包括:衔接三条控制线维护结果对应调整用地性质;结合属地政府发展需求优化用地布局;结合拟新增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性质,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空间资源配置水平与效率。 (四)城市重要控制线:优化绿线紫线,保障功能品质 本次动态维护仅涉及城市绿线和城市紫线,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保布局和规模基本稳定、功能不降低、服务范围不改变: 城市绿线:在保持系统性和连通性基础上,结合详细规划逐级细化的具体边界优化,涉及规模3.26 公顷,维护后城市绿线规模不减少、服务功能不降低。 城市紫线:依据 2025 年南昌市公布的第四批历史建筑数据进行落实纳入,维护后城市紫线面积由28 公顷提高至29.2 公顷,提升历史文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覆盖五大领域,支撑战略落地 全面对接国家、省、市 “十五五” 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近期亟需建设项目需求,对现行总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维护。本次维护涉及能源矿产、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防灾减灾五大类项目,将有效保障 “十五五” 期间项目用地需求,全面支撑南昌市 “一枢纽四中心” 建设。 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以最终批复为准。 三、实施保障: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为确保《方案》有效落地,南昌市将建立三大实施保障机制: 强化传导机制:建立分层传导机制,将动态维护要求逐级落实到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方案精准实施。 加强实施监督:将动态维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实施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方案编制、汇交、审查、实施等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规划管理数字化水平。 本次《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的公示,标志着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局部优化调整,既严守了空间安全底线,又精准适配了城市发展动态需求,将为南昌市 “十五五” 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支撑。本方案所有内容、数据及图纸均以最终批复为准。
近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草案)》公示。本方案是滁州市落实国家及安徽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以《滁州市 2024 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报告》为核心依据,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需求,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刚性约束不突破的前提下,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度优化与局部调整,旨在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落地及自然资源高效配置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方案核心维护内容围绕五大维度展开,全面覆盖空间管控与发展支撑全链条: 一是筑牢三条重要控制线刚性底线,实现管控与发展的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衔接耕林专项工作,维护后面积不少于 866.73 万亩,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且集中连片度显著提高;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维护后总面积不少于 856.68 平方千米,巩固生态保护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与功能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衔接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扩展倍数不超过 1.30,空间指标重点向重要产业平台、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完善领域倾斜,增强城镇发展动能。 二是推进规划分区正向联动优化。依据三条控制线的动态维护成果,同步调整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三大核心分区布局,并联动优化乡村发展区等其他分区,所有调整均符合正向优化要求,确保各分区主导功能稳定,空间布局更集聚、功能配置更完善。 三是精准微调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以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为导向,在不改变规划强制性内容、保持整体布局规模与空间结构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点对居住、商业、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四类用地进行局部优化,增强规划对近期发展需求的适应性与可实施性。 四是动态更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精准对接全市 “十五五” 行业专项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进展,聚焦交通、能源、矿产、水利、生态保护、民生六大关键领域,增补补短板、惠民生类项目。维护后共纳入 595 个重点项目,其中新增 295 个、撤销 7 个、保留 300 个,为全市发展筑牢项目支撑。 本次方案所有调整均未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未改变全域总体空间结构与格局,有效化解了规划实施中的空间矛盾,进一步夯实了底线管控基础,提升了规划实施效能。本版本为上报公示稿,最终内容以官方审查通过版本为准。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湖北省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的相关要求,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并予以公示。本次工作聚焦三条控制线等核心内容开展正向优化,旨在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更加科学有序、管控更加精准有效,为武汉市 “五个中心” 建设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一、工作范围与总体原则 本次动态维护工作编制范围为武汉市市本级,即不单独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7 个市辖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方案编制遵循四大核心原则:一是战略引领、统筹协同,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坚守底线、正向优化,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安全底线;三是问题导向、评估先行,基于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结论开展调整工作;四是数字治理、规范有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确保工作合法合规推进。 二、核心调整内容:七大维度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本次动态维护方案围绕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其他重要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七大维度开展正向优化,核心内容如下: (一)三条控制线:严守刚性底线,精准微调布局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管控的核心,本次调整严格遵循 “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的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稳定耕种等永久基本农田169.42 公顷,调入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171.95 公顷。优化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2358.79 公顷,高于上级下达的保护目标,同时实现水田和水浇地占比不降低、15° 以上坡耕地减少、集中连片度提升、碎图斑个数减少的目标。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面积261.57 公顷,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维护了 “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生态保护红线:本次动态维护工作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二)其他重要控制线:动态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线 落实武汉市及湖北省文物保护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对历史文化保护线进行动态更新:调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 处,调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8 处,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精准管控。 (三)规划分区:与控制线调整协同匹配 结合三条控制线与用地布局的优化调整,基于主体功能定位同步优化规划分区: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用地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用地划为乡村发展区或生态控制区,确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一致性。 (四)中心城区布局:补短板强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按照 “补短板、强功能、提品质” 的思路,在保障公益性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开展优化:衔接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围绕科创、文化、休闲等功能优化规划用地;顺应公交线网优化和市政设施集约化趋势,优化城市 “黄线”;结合路网体系深化,优化城市 “绿线”。本次调整不涉及城市 “蓝线” 和 “紫线”。 (五)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增补六类重大项目 衔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武汉市 “五个中心” 建设行动计划,在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基础上,增补能源、交通、水利、信息通信、防灾减灾、公益性殡葬服务6 类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并按照精准上图、示意上图、项目清单上图三类方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 三、动态维护成效:空间格局优化,综合效益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通过精准调整空间边界和布局,实现了国土空间管控与城市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取得了多方面成效: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更扎实:实现总量动态平衡,优质耕地比例提升,碎片化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形成集中连片、规整高效的保护格局。 城镇空间发展更集约:城镇开发边界总量未突破,边界内 “天窗”“细缝” 等问题得到化解,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提升,中心城区道路网络密度与公园绿地步行覆盖率逐步提高。 历史文化保护更精准:历史文化保护线实现动态更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控范围和要求更加明确。 重大项目支撑更有力:增补的六类重点项目将有力支撑武汉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绿色智能电网及流域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筑牢城市发展和安全底线。 四、实施保障:构建全周期规划管理体系 为确保动态维护方案落地实施,武汉市将从三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传导和实施,严格落实 “三区三线” 管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要素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二是加强规划体检和评估,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三是加强动态维护方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实景三维武汉和 “一张图” 系统,为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和分析决策提供数字化支撑。 本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是武汉市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提升空间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武汉市国土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空间保障。
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治理活动,优化陆海统筹空间格局,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集约利用,建设宜居美丽滨海城市,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活动和陆海统筹、岸线海岛管控、城市更新、生态修复等专项空间治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底线思维、系统治理、区域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热带滨海城市特色,融入清凉城市建设理念。 第四条【规划效力】 本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唯一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条【管理职责】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统筹保障自贸港重大项目空间需求,协调解决规划实施重大疑难事项,统筹开展规划督察考核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编制审查、用途管制、实施监管、规划核实及数字化平台运维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专项规划编制、行业空间管控和项目协同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制度】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规划委员会主任,负责审议重大规划和重要规划方案。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智慧治理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深化“机器管规划”与“智慧资规”体系建设,推进审查规则标准化,利用实景三维等技术,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公众参与】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保障规划治理依法依规、阳光运行。规划编制、修改及重大调整等法定环节,应当依法开展公示公告、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 本市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一)编制市级总体规划; (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和特定区域详细规划; (三)编制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流域等能够体现特定功能,并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有明确空间资源需求的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第十条【编制基础与底图】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海洋调查、海岸线勘测、交通调查等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完整、准确、统一的底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及其各年度变更调查、各类专项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等。 第十一条【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便于公众理解的通俗版本,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内容】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 (二)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 (三)确定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等规划分区; (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等支撑体系; (五)加强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六)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明确用途管制规则。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四)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需要的; (五)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目标、重大格局、主体功能定位、规划分区类型等修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动态维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第十五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层次和地块层次分级管理。 单元层次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明确各类控制线和必须配置的设施,衔接专项规划空间需求。 地块层次明确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第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应当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农村居住、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明确耕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防灾减灾的安全格局。 第十七条【特定区域详细规划内容】 海域海岛、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各区域特色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规划内容的重点和管控的程度。海洋区域的详细规划应细化海洋发展区管控,突出海湾功能优化和海岸带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设计与风貌管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山水格局、空间形态、功能分区、历史文化传承等要素编制城市设计,制定热带滨海城市建设导则,对骑楼建筑风格传承、立体绿化、通风廊道、风雨连廊、建筑遮阳等清凉城市适应性设计进行引导和管控,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乡村设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乡村地域特色、景观风貌、资源禀赋和人文历史等要素统筹编制乡村设计。编制、修改乡村设计应当纳入村庄规划一并审批。 第二十条【详细规划的修改】 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规划体系】 本市建立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收集汇总市、区编制需求后制定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未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二十二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评估,批准后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与总体规划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核对后由组织编制机关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 修改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用途管制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农田保护区和乡村发展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本市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优先在市域内统筹平衡。 乡村发展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发展、农村居民点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村庄规划中可适度预留不超过建设用地总量一定比例的弹性空间,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结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在乡村发展区内允许适当布局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休闲农业、乡村民宿等乡村产业项目,项目准入目录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 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生态旅游、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功能复合利用。 本市重点加强对东寨港红树林、海口湾、南渡江、五源河、羊山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相关区域的具体管控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纳入日常巡查重点范围,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开发建设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城镇弹性发展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当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土地混合利用和复合开发。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工业、仓储用地通过城市更新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空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可在市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平衡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按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且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镇弹性发展区主要用于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调整使用前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严禁擅自调整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 第二十八条【海洋发展区管控】 本市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自然岸线保护纳入相关考核。严格限制一线海景房地产开发,确保海岸线的公共开放属性,保障公众亲海空间。海洋发展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控制建筑规模,禁止用于房地产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最大程度保持海岛自然属性。本市海洋发展区应当优先保障以下功能空间需求: (一)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及水上运动、海上休闲等旅游发展; (二)国际邮轮游艇旅游消费中心相关配套设施; (三)港口、码头、航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四)海洋牧场、深海装备等海洋新兴产业; (五)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涉海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发展区不同海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细化各海域的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和管控要求。西海岸、海口湾等重点湾区应编制湾区专项规划或管控导则,统筹陆海功能协调与风貌管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对不符合海洋发展区管控要求的用海活动,依法组织有序退出。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与特殊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与人民防空规划相协同,遵循竖向分层、综合开发的原则,提高空间利用效率。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鼓励结合自贸港特殊需求,将地下空间用于战略储备、冷链存储等用途。 第三十条【近期实施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制定近期实施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近期实施规划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自贸港建设等重大项目列入清单管理,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明确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要素保障联动审批】 本市建立跨部门的空间要素保障协调机制,对自贸港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用地、用林、用海、用矿联动审批。 推动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有效衔接,在规划条件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实现重大项目“10%以10%以”常态化。 第三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许可】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审查并出具国土空间规划许可证,作为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据,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空间准入且需要提出规划条件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创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后续监管措施。 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不影响安全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工程,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管理。实行豁免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产业用地政策弹性】 本市对产业用地实施特殊管理制度。对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异化供地,对制造业项目实行标准地出让,对数字经济、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轻资产产业项目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地。 在特定产业园区,同一地块内可以混合兼容研发、设计、办公及必需的配套商业功能。 产业用地特殊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等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持批准文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地方特色风貌。禁止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未经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住宅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管理】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应当自行拆除。 压占规划近期实施的道路、河道或市政管线等公共利益空间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人大监督与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第三十九条【技术标准与规划管理规范】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统一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位法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本省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热带滨海城市特色,落实清凉城市建设理念,对建筑朝向、遮阳、自然通风、立体绿化、风雨连廊等提出适应性设计导则; (二)贯彻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对雨水径流控制、地面透水铺装、防灾避险空间等提出技术指标; (三)落实机器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成果的数据格式、图层标准、属性字段等信息库建设规范,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够统一汇交至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对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技术导则,确保本市技术标准与省级技术标准体系衔接协调。 本市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应当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特定功能区技术要点、城市更新规划管理、规划许可常规管控指标等内容作出细化和补充。 制定技术标准,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评估,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全周期动态监测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三条控制线落实、约束性指标执行、重大项目落地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可能突破规划边界或有违规划目标的情况及时预警。 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第四十一条【营商环境规划反馈】 本市建立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规划反馈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听取行业协会、入区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规划编制、审批效率、规划调整及时性和规划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部门协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勘测,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建立多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违法行为线索互推、执法过程互认、处置结果互通。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规划评估与动态维护】 本市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体检和五年评估的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绩效考核和动态维护的重要依据,将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投诉举报】 鼓励不动产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或制止,构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网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与部门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法批准规划条件变更或者规划许可;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规划成果,或者违反规划条件编制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章未设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与废止】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就江东新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西海岸与公共海湾亲海空间保护、特定产业园区土地混合利用等重点区域和事项制定配套管理规定。
上海复兴岛实景空间双基友好公约(2026 年试行版) 2026 年 4 月 序 言 为深入贯彻国家 "人工智能 +" 行动战略,基于 "数字智能岛、设计艺术岛、人民城市岛" 的定位,在复兴岛一全球创客岛开展未来城市创新实验,探索构建碳基人类与硅基具身智能体 (以下简称 "双基") 安全、尊重、共生、和谐的新空间形态、运行规则和治理模式,推动空间智能与具身智能技术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兴岛实景空间指岛屿上划定的双基专属活动区,包括公共设施、自然景观及交互场馆等。复兴岛数字空间是指实景空间映射的数字孪生空间和逻辑空间。 第二条 双基友好指在遵循人民城市理念的前提下,允许硅基具身智能体作为有限行为能力的存在,享有空间使用权与交互尊重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复兴岛实景空间内所有碳基人类 (包括居民和访客) 岛上活动,以及硅基具身智能体的研发、部署、使用与管理等。 第二章 核心原则 第四条 以人为本原则。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硅基具身智能体的存在与运行不得威胁碳基人类生命安全、隐私及其对关键设施的最终控制权。 第五条 具身尊重原则。在公共实景空间中,硅基具身智能体 (如服务机器人、导览机器人、巡检机器人等) 在执行任务时,应被视为空间参与者而非纯粹工具。碳基个体不得无故阻碍其任务正常执行或进行侮辱性交互。 第六条 透明标识原则。所有硅基具身智能体必须在机身显著位置以灯光、标识牌或投影等方式显示身份标识 (硅基岛民证),严禁在实景空间中伪装成碳基人类个体。 第七条 数据边界原则。硅基具身智能体数据采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在实景空间中采集的视觉,听觉数据等,仅限于指定任务使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和涉密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复兴岛相关管理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第三章 身份登记与准入 第八条 实景空间运营方须提供其基础空间的数字化表达模型,以及标准化的空间智能服务接口;应对空间内的各功能区域和设施给出明确的隐私级别定义,并配置相应的权限校验机制;同时,应对数字空间模型中的数据给出明确的数据安全级别定义。 第九条 根据双基对岛内实景空间的使用情况和与碳基人类的接触交互紧密程度,对硅基具身智能体进行以下分级: L1 物理隔离型:物理隔离,无直接接触。如搬运机器人,在特定隔离区域工作,非相关碳基个体不得入内。 L2 空间共域型:共享工作空间,保持安全距离,无物理接触。如巡检机器人,与碳基个体共用部分空间。 L3 有限接触型:允许有目的、受控的物理接触。如购物机器人,与碳基个体间进行物品传递或动作协助。 L4 深度交互型:可进行频繁、直接的肢体接触。如护理机器人,对碳基个体实施搀扶、护理等操作。 第十条 硅基具身智能体进入岛屿实景空间前,须在岛内管理部门进行身份登记,按照第八条、第九条内容取得唯一识别码与空间活动许可证。未登记的硅基具身智能体不得在公共空间运行。硅基具身智能体的拥有者应签署承诺书。 第十一条 硅基具身智能体的拥有者有义务按标准格式及规定接口,向岛内管理部门回馈其在真实场景中的运行数据和空间数据。 第十二条 各等级硅基具身智能体的拥有者须参加岛内安全培训,并为具身智能体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第四章 实景空间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空间适配。岛内管理部门应适度改造现有空间以适应双基共生,积极探索营造双基友好的实景空间、社群氛围和社会生态,包括但不限于:硅基具身智能体的通信站点、能源补给站点、硅基专用空间指引标识,以及空间通行路径的适配优化等。 第十四条 通行规则。在岛内步道、桥梁、狭窄通道等实景空间中,硅基具身智能体遇碳基个体应主动避让,保持不小于 0.5 米的礼让距离,并发出提示音或灯光信号。碳基人类个体不得故意逼停或占据硅基专用通道和特定活动、作业区域。 第十五条 交互礼仪。碳基人类个体与硅基具身智能体进行语音或触屏交互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硅基具身智能体不得以语言、动作或表情对碳基个体进行贬低、恐吓或虚假情感诱导等不符合交互礼仪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 自然空间保护。在岛屿自然生态区域 (林地、湿地、草地以及滨水空间等), 硅基具身智能体不得碾压植被、惊扰野生动物。碳基人类个体不得利用硅基具身智能体进行非法捕猎或破坏环境等不符合法规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能量补给与停靠。硅基具身智能体需在指定充电桩或停靠区域进行能量补给与维护。禁止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点、人员密集休憩区等区域擅自停靠影响公共安全。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硅基具身智能体发生失控、碰撞碳基个体或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时,其自制动及其他应急机制应立即启动,其拥有者或运营方应在 30 分钟内上报岛内管理部门。对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失控硅基具身智能体,岛内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现场阻止、销毁等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碳基个体因硅基具身智能体的行为受伤,岛内管理部门应优先救治碳基个体。 第二十条 硅基具身智能体应具备记录其在实景空间中行为的能力,形成空间记忆,并生成完整的运行日志与黑匣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设立 "双基友好调解委员会", 由岛屿管理人员、硅基具身智能领域的人类技术专家与社会伦理学者组成,负责处理空间使用、数据采集和双基交互等产生的纠纷。 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组织或碳基人类个体在岛内实景空间利用硅基具身智能体实施以下行为: 未经授权的监控以及非法跟踪或胁迫其他碳基个体。 携带隐蔽武器或危险物质。 通过改装或者篡改安全限制模块,使硅基具身智能体具备超越预设的自主攻击能力。 利用硅基具身智能体进行非法集会、宣传或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严禁与其工作无关的硅基具身智能体进入岛内敏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岛内管理中枢、人类医疗场所、未成年人专用活动区和相关特定功能区。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岛内管理部门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定期发布 "双基友好指数" 报告,评估岛内双基共处状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更新发布公约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各方,由岛内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对碳基人类个体:劝诚、暂停入岛资格、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对硅基具身智能体的拥有者或运营方: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强制系统升级、取消准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每年根据技术发展水平与双基共处经验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岛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声明 1. 本公约由清华大学组织研制,其文本内容及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清华大学与上海市数字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双方共有。 2. 未经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本公约用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印刷、销售、有偿分发等行为。 3. 本公约作为公益性科研成果,鼓励在非商业范围内合理引用、传播、研究、学习及非营利性适用,但引用或传播时须完整注明出处及研制单位,并保持文本内容的准确与完整。
《南京市商业空间布局规划(2025-2035 年)》由南京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编制,覆盖全市 6587 平方千米行政辖区,以打造“国际范、青春潮、古都韵” 共生互融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核心定位,聚焦零售、餐饮、文旅、夜间经济、首发经济等多元消费业态,计划到 2035 年建成 “5+4+3” 现代商业空间布局体系,兼顾消费提质与民生保障,全面提升南京商业国际竞争力。 规划构建层级清晰、全域覆盖的五类商圈体系,打造 1 个新街口国际地标商圈、元通 / 江北 / 南站 - 大校场 3 个都市圈中心商圈、百家湖等 9 个城市主力商圈、42 个地区活力商圈及若干社区便民商圈,从国际辐射、都市圈服务到社区便民分层适配,推动商业资源差异化、均衡化布局,激活全域消费活力。 规划同步完善特色商业与专业保障双支撑体系,布局 37 处市级特色商业街、29 处夜间经济集聚区、“一核多心多点” 首发经济格局及八大 “商业 +” 融合发展片区;同时搭建农产品批发市场、8 大商品交易市场群、应急保供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既塑造潮流消费新场景,又筑牢民生供给、产业配套与应急保障底线,全方位助力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政策原文请点击PDF附件查看。
▶ 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数〔2026〕141号) 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2026年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 2026年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打造城市治理基础大模型”和“推动复兴岛未来城市创新实验”的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城市空间治理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7年)》(沪规划资源数〔2025〕254号),为加快推进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聚焦行业大模型研发应用,全面提升空间智能基础能力 (一)行业基座大模型迭代升级行动 1.持续迭代“云宇星空”行业基座大模型。完成不少于100万条模型微调语料和10万条思维链语料生产,建设涵盖管理、实务、科研3大类100个专题领域、不少于22亿词元的专业知识库。研发具备知识问答、图件调取、要素辨识、图数统计、报告生成等5项能力的“云宇星空”行业基座大模型。(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委办局、各区政府、同济大学) 2.创新研发空间智能垂类模型和智能体。围绕空间定义解析、质量安全评价、空间资产确权估值、管线智筛智算、空间要素变化识别、真实三维空间生成等需求,研发“悟空”“指数”“数资”“智通”“鹰眼”“创域”6个垂类模型,研发可供大模型调用的工具组件和智能体。(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相关企事业科研单位) 二、聚焦数智化转型,加快推动规划资源管理提质增效 (二)时空智能底板升级行动 3.加速规划资源时空智能底板升级。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实现现状、规划、实施全过程数据融合。分场景、分区域构建三维空间数据,建成城市主中心和城市副中心、外环内“一江一河”等地区的精细化空间米料。(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4.推进城市运行感知数据汇聚融合。攻关“多感合一”设施集成和多源数据空间融合技术,推进城市物联感知数据和城市运行数据动态汇聚融入城市空间米料和时空智能模型应用。(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市城运中心、各相关委办局) (三)规划资源领域应用场景建设行动 5.建设城市体征智能监测类场景。建设“大略之眼”总规实施评估动维、“生态魔方”生态复合单元规划实施、“空基指数”空间品质评价、“八古传奇”历史风貌保护、“美好生活掌中宝”15分钟社区生活圈、“沪派江南”乡村营造等场景。(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相关企事业科研单位) 6.建设空间资源精准利用类场景。打造“优储精供”土地储供联动、“找地选楼”产业空间匹配、“申银智联”商业时空引流、“慧眼识图”资源调查监测、“鹰击护耕”耕地巡查执法、“数智控沉”地面沉降防治、“数资房本”四资贯通等场景。(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相关企事业科研单位) 7.建设行政服务质效提升类场景。打造“详规小工单”“建管小工单”“登记小工单”“基网智通”“慧治监管”等规划审批实施类场景。开展“智典搜研”专家课题通管、“法通案达”法规政策集成、“星空云厅”展厅智能导览等综合管理类场景。(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相关企事业科研单位) (四)系统平台重塑行动 8.统筹推进系统数智化改造。推进“云宇星空”大模型服务统一接入。升级模型能力标准化封装、算力资源弹性调配、时空数据管理软件和三维引擎,实现模型、工具、算力统一调度和时空智能底板统一发布和动态更新。(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 9.建设集约高效的量子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有序推进建设满足互联网、政务网以及涉密敏感数据传输需求的多层次网络体系。推进计算、存储、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集约化部署。探索与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相匹配的物联感知体系。(责任部门: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 (五)量子城市标准体系构建行动 10.制定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营造导则。制定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纲要和操作规程、实施指南,指导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规划建设双向联动、迭代赋能。(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委办局) 11.建立健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标准规范。研究空间语义、空间编码和时空网格标准,制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空间米料标准,完善空间数据服务和管理规范。(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委办局) 三、聚焦“人工智能+城市治理”应用,推动形成超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体系 (六)城市安全场景建设行动 12.苏州河防汛防台应用场景。融合量子城市时空底板与水务、气象、应急等数据,整合规划资源、气象、水务等行业大模型和专业模型,打造“汛安苏河”应用场景,实现苏州河高水位应急调度与泵站放江联合调度。(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数据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城运中心、上海城投集团) 13.高层建筑消防和应急避难应用场景。融合消防、应急管理数据,实现高层建筑消防预案和灾时对策模拟、应急避难场所和路径智能推荐。(责任部门: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市规划资源局) 14.路面塌陷防治应用场景。融合地质环境、市政管网、运营感知数据,利用大模型和专业模型能力,强化路面塌陷的风险识别、隐患预警和及时处置。(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运中心、上海城投集团) (七)高效治理场景建设行动 15.重大工程管理应用场景。融合重大工程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管理数据,实现全周期动态监管。强化轨道交通等在建工程安全监管、风险感知和防控场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运中心、申通地铁集团) 16.交通堵点调度应用场景。围绕重要枢纽客流监测与疏散调度等需求,融合量子城市时空底板与交通运行管控、事件等数据。聚焦商圈等高频拥堵场景,建设“人工智能+交通综合治理智能体”。(责任部门: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 (八)品质提升场景建设行动 17.立体用海场景应用。加强海洋空间战略谋划,建设三维用海智能体,动态分析海洋空间条件,实时掌握用海主体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用海活动,引导立体用海。(责任部门:市水务局(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交通运输部上海海事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市气象局) 18.城市品质提升塑造场景。融合量子城市时空底板与气象、绿化、生态环境数据,试点构建小尺度环境综合感知体系。建设三维风场气象监测、云上公园、环境质量监测场景。(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 19.城市更新智能应用场景。融合量子城市时空底板与城市体检、商办楼宇监测、城市更新项目库等数据,试点研发更新片区识别、商办楼宇更新提升辅助智能场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 (九)应用资源协同保障行动 20.强化算力资源支撑保障。配置高性能计算集群,支撑大规模时空数据实时处理和分析。探索建立“政务+市场”的多元算力供给机制,为城市治理智能应用提供算力保障。(责任部门: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1.构筑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和模型服务体系。规范量子城市大模型、智能体、知识库、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流程管理及安全测评。统筹互联网、政务外网环境,构建高可靠、大带宽、广覆盖的立体化网络传输通道。针对涉密涉敏数据,按需构建点对点联通网络。(责任部门:市数据局、市规划资源局) 四、聚焦全球创客岛建设,有序推进未来城市创新实验 (十)增强科创动能,吸引全球创客培育创新生态行动 22.构建链接全球的科创生态。引入高质量孵化器,为落岛企业链接全球高校、科研机构、创投风投等。举办“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上海(长三角)中青年工程师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OPC创业社区。开展复兴岛未来城市空间众创行动。更新建设创客大空间、云宇星空大楼、银河东街两侧等创新功能载体。(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资源局、杨浦区政府) 23.实施2026复兴岛具身智能实景空间实验实训实测平台行动。制定、发布《上海复兴岛实景空间双基友好公约》。以空间智能赋能具身智能,组织开展硅基智能实景空间实验实训实测,坚持开放、众创,开展复兴岛具身智能实景空间实训营活动。(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杨浦区政府、清华大学) (十一)打响文化品牌,丰富未来多元活动场景行动 24.持续举办各类文商旅体展活动。全年举办不少于50场高能级品牌活动。打造岛北8万人大型开放空间,举办复兴岛音乐荟活动。举办Redland二次元盛典、国际艺术节等文化和学术交流活动。持续举办“沪派江南”等乡土市集活动,构建全时域沉浸式消费生态。(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委、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 25.打造创客艺术融合空间。结合全岛公共空间布设高品质城市雕塑、文艺文化文体等公共艺术作品,打造集创意展示和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创客艺术融合空间。(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局) (十二)营造创新空间,完善未来宜居宜业服务行动 26.完善科创产业配套设施。实施复兴岛储备土地过渡型利用政策,坚持低成本、快创新、强活力,着力活化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灵活布局创新创业、公共活动以及配套服务功能。焕新银河东街,建设共享实验室、公共会议中心等。完善岛北配套服务。建设创客邻里中心,升级商业、体育、医疗等社区服务。(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27.打造清新明亮滨水空间。推进防汛墙消隐和驿站建设,完成创客大空间周边码头平台功能提升开放。积极推进复兴岛滨水空间贯通,深化推进跨运河车行、慢行桥方案设计、实施工作。推进上海理工大学滨水区开放。(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教委) (十三)夯实生态基底,构筑低碳智慧的基础设施行动 28.推进全岛生态空间建设。开展NbS本土化应用实践,推进沿江沿河湿地空间方案设计,深化岛北生态空间设计并启动建设。打开复兴岛公园,强化共青路林荫道氛围,推动架空线入地。(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 29.创新实验未来城市低碳韧性基础设施网络和空间智能神经系统。推进环岛慢行“岛链”、银河东街、扬帆巷等街道建设。创新无人驾驶、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设计。鼓励低空物流运输场景试点应用。开展区域防汛防台试验。升级能源电力设施。加快全岛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探索智能感知设施与地块统一规划、建设、运营。推动感知产品研发、方案验证、产业孵化,研究布设标准。(责任部门:杨浦区政府、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市城运中心) (十四)培育共创生态,构建未来数智治理新平台行动 30.打造复兴岛美好空间开源创新生态。在复兴岛试点打造美好生活开源城市,建设市民生活空间需求中心、空间解决方案供给中心、量子城市资源共享中心,为设计者和开发者提供精准共创的空间治理平台。(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杨浦区政府、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 31.升级时空智能助力超大城市管理。启动上海市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创新重点实验室,成立空间智能创新中心,开展空间智能大模型能力提升、空间智能赋能新质产业等实验。升级“复兴岛时空智能体”,开展市政管网安全、气象实况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数智交通网、岛北云上芳洲、智能建造等试点应用。(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杨浦区政府、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 五、聚焦中试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全国层面引领示范效应 (十五)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申报建设行动 32.加快推进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申报建设。积极与国家层面对接,完善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自然资源领域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方向)建设方案和任务清单,推动纳入国家“两重”项目,开展模型、工具、智能体和典型应用场景中试。强化空间智能,开放服务产、学、研、用各领域,着力提升国际影响力。(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杨浦区政府、上规公司) 六、实施机制 强化工作组织。市级层面成立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专班。各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各任务牵头部门做好组织,确保工作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定期调度与专题研究的推进机制。聚焦整体方案、重点工作,强化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市区协同、形成合力。加强支撑保障。市财政局加强对量子城市建设资金支持保障。按照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综合考虑财力水平、项目实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安排经费。市数据局支持量子城市建设数字化项目立项,政务网算力保障及大模型、智能体统筹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人工智能+城市治理”垂类应用项目支持提供补贴。鼓励多方参与。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共建量子城市,激发多主体协同共创。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的决策部署,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国土 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 求,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 (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 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 排,分为省市县三级,包括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市政公用 设施类、特定区域(流域)类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类 别,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政府 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二)专项规划应遵循本级总体规划,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的约 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专项引导,明确下 级同类专项规划的具体任务。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其主要 内容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 (三)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 管理、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照保 密规定管理。 二、目录清单管理 (四)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 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 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 项规划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总体规划或有关要求确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 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相似领域专项规划应统筹国土空间保 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安排,尽量合并编制。 (六)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不涉及国土空 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 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七)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 准和管理要求,其中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内容应 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技术 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八)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 图”系统将规划名称、类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期限、主要 内容、组织编制单位、需协调部门等信息,以及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有关需求,主动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组织编制 (九)专项规划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 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特定的专项规划。 (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 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 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应与同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编制要求,充分利用“一张图”系统做好规划 衔接和成果共享。 (十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一张图”系统的国土空 间底图、自然资源底数等数据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审 查、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相 关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其提供至“一张图”系统的数据。 (十二)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 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规划目标应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 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 布局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 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 本领域、区域(流域)的规划实施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 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应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内容,以及规划 实施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要求和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相关主管 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项目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 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 (十三)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询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议,并将规划草案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四、规划一致性审查 (十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符 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 表格、矢量数据。 (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一张图”系统,重点对专项规 划的成果规范性、规划符合性和空间协调性开展一致性审查。审 查意见应在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 未经规划一致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 (十六)成果规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成果是否完整、是 否符合“一张图”系统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七)规划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 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 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和城市重 要控制线等管控范围和要求是否冲突;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分区是否存在冲突;专项规 划的空间布局是否对同级总体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 (十八)空间协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布局与总体规划 确定的项目布局是否冲突,与其他专项规划是否协同,与详细规划 是否衔接等。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坚 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 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妥善解决各类 空间矛盾冲突。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可建立专家会商、部门协同等机制,研 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国土空间适配问题。 五、报批和实施监督 (二十)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跨 行政区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 (二十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专项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 内在“一张图”系统中完成专项规划电子成果汇交工作,具体包括 通过审查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批复文件等。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汇交 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印发。 (二十二)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汇交时应明确项目规模、等级 以及建设范围、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 在纳入“一张图”系统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 后组织实施。不能精准落位的远期项目可以在明确项目等级和规 模等信息后,以示意形式在“一张图”系统中上图。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管控要素也应纳入“一张图”系统管理。 (二十三)详细规划编制应统筹落实“一张图”系统中的专项 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 可的依据。专项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相关详细规划衔接专篇,按详细 规划修改程序同步报批。 (二十四)专项规划应在获批之日起30日内由规划组织编制 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谁组织 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 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 应分别牵头针对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专项规 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以及维护。 (二十六)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 证确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将修改稿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修改后 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至“一张图”系统同步更新。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 文件对专项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依照本办 法,结合实际细化贯彻落实举措。
[]关于印发《上海城市空间治理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7年)》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数〔2025〕25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城市空间治理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7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8日 []上海城市空间治理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4〕27号)要求,全面推进上海城市空间治理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暨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strong>■ 一、开展城市空间治理大模型研发</strong> 1.构建三维空间网格和时空底板。以规划资源“一张图”为基底,建立上海“空中、地表、地下”全覆盖、立体贯通、自适应剖分、智能编码的标准化三维空间网格体系。(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2.研发基础语料和空间米料。集中建设包括规划设计、测绘地理、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学科理论、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城市空间治理多专业融合知识库。创新研发二三维规划资源数据的专家标注、思维链构建、模型微调和强推理工具,生产城市空间治理基础语料。以建筑的“间”和基础设施的“段”为最小空间单元,打造建筑、基础设施、城镇最小空间智能体(简称“空间米料”)。(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3.开展时空集成和数智研创。研发感知数据实时采集、动态汇聚、融合接入空间米料的技术路径。集成多源时空信息,研发空间营造技法、数据算法和软件程法的“三法合一”通用型智算工具,支撑城市多尺度空间运行体征评价。(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4.城市空间治理大模型建设。集中研发具备知识检索、时空理解能力,架构可扩展、模型可插拔的云宇星空行业基座大模型。重点研发具备空间遥感识别与监测能力的鹰眼垂类模型,以及具备100+城市大型公共空间质量指数、公共安全指数和公共安全识别捕捉快反系统功能的指数垂类模型。探索研发创域等若干个空间创新垂类模型。(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5.升级城市时空智能共享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城市时空智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本市集约化建设的“一张图”能力,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数据融通与共享,提供城市时空领域的垂类模型训练和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规划资源局) <strong>■ 二、推进城市治理时空智能垂类应用</strong> (一)率先推动规划资源管理智能化升级 6.建设城市体征智能监测类场景。面向“上海2035”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需求,运用垂类模型的空间识别、分析等能力,实现总体规划实施分区、分领域动态监测评估和诊断预警。(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7.打造空间资源精准利用类场景。面向超大城市空间资源精准配置和高质量利用,运用垂类模型的空间理解、计算等能力,开展商务楼宇监测、土方消纳管理、公共空间品质评价、数字空间确权登记等,促进城市空间利用效率提高、空间品质和价值提升。(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8.研发空间生成和仿真推演类场景。面向城市空间智能规划设计需求,运用垂类模型的空间生成、推演等能力,智能开展城市和建筑设计三维方案生成、多方案比选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9.迭代基础时空智能更新类场景。面向城市空间利用全天候监测需求,运用垂类模型的空间识别能力,实现时空基础数据更新和执法督察应用智能化升级。(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二)积极开展政务外网时空智能大模型应用 10.开放时空基座和基座大模型能力。在满足安全可信的前提下,开放城市治理高质量时空数据集和行业基座大模型能力服务,支撑城市治理领域的垂类模型构建与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1.支撑各部门城市治理垂类应用。面向城市安全底线保障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时空数据和监测预警、分析研判等智能服务,提高城市空间治理各领域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各相关委办局) 12.加强算力资源支撑保障。配置高性能计算集群,支撑大规模时空数据实时处理与智能分析。探索建立“政务+市场”算力资源保障机制,为各类应用场景提供高效稳定的计算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 (三)有序开展互联网时空智能大模型应用 13.分阶迭代空间语料赋能实训场。逐步开放城市空间治理基础语料以及经过脱敏脱密、坐标偏转和轻量化加工的空间米料,满足实训场各类时空场景构建、虚实映射等功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 14.开放激励众智众创。以“数据可用不可见、成果可溯可共享”为原则,分类有序开放数据共享,构建众智众创生态机制。搭建轻量化共创平台,降低时空智能应用创新门槛。(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5.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融合使用控制、隐私计算和区块链等数据可信管控技术,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数据溯源和隐私保护。构建数据安全主动防御体系,提前预警和监测风险,筑牢城市治理智能应用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 <strong>■ 三、开展复兴岛时空智能创新实验基地建设</strong> (一)加快复兴岛及周边规划编制实施 16.加快编制复兴岛及周边地区规划。聚焦科创功能,强化规划先行,突出岛屿空间“快创新、低成本、开放式、多元化和超活力、自生长”的导向特点,集中探索复兴岛战略空间有机更新和科创策源功能耦合共生的一体化模式,示范超大城市空间治理和未来城市营造,着力构建复兴岛未来城市实验区、创新创业和人才集聚区、时空智能创新先行区。(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杨浦区) 17.持续推动规划落地实施。按照黄浦江两岸地区规划要求,在复兴岛探索城市睿智更新的新模式,盘活用好已收储土地的存量空间资源,推动建筑厂房更新利用,助力科创企业、科研机构等落岛入驻。试点土地储备“标地营造”新机制,先行开展环岛滨水空间、公园绿地等蓝绿空间建设和环境提质。(责任单位:杨浦区、市规划资源局) (二)积极开展时空创新实验 18.开展城市空间智能治理领域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快筹建城市空间智能治理领域市重点实验室的复兴岛区部,支撑时空智能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策源应用。(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科委) 19.开展时空智能感知创新实验。探索实验时空智能感知映射技术,研究形成感知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导则,完成覆盖全岛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现对现实世界的全息感知、动态孪生与交互反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杨浦区) 20.吸引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建设上海海归和国际人才开放创新创业试验区,探索建设“上海创客学院”,积极打造面向全球大学生创新创业岛和开零创作坊等。(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教委、杨浦区) 21.着力打造开放型创新创业集聚区。创新存量盘活导向的过渡型规划土地策略和综合发展区政策。鼓励政府平台企业提供优质低价的产业空间。为量子城市空间创新企业提供场地入驻、企业注册、创新支持、配套服务等一揽子解决方案,营造人工智能时空产业孵化创新生态。(责任单位:杨浦区、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 22.创新复兴岛专项政策。市区联合、以区为主,研究制定上海量子城市空间创新基地专项政策,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主体入驻和创新人才集聚。(责任单位:杨浦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才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 (三)持续提升创新凝聚力和全球影响力 23.举办高能级品牌活动。推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量子城市分论坛”“全球设计大赛”“世界工业设计大赛”等落地复兴岛,举办城市空间艺术季、体育嘉年华等品牌活动,吸引全球科研机构、企业参与上海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创新实践。(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同济大学、杨浦区、上海理工大学) 24.搭建复兴岛时空创新路演平台。召开量子城市年度大会和时空智能创新季系列活动,展示发布时空创新产品,为创新企业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推动打造量子城市产品体系。(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济大学、杨浦区、上海理工大学) <strong>■ 四、建立完善基本法则和标准体系</strong> 25.定义量子城市空间基本法则。定义量子城市基本法、编码标准等,形成量子城市建设时空基本法则。(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26.构建量子城市空间数据标准。制定量子城市空间智能体构建标准、时空数据交换共享规范等,支撑量子城市数据高效、安全更新应用。(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 27.完善量子城市空间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空间营造、权属管理、价值评估技术规范,支撑量子城市智能建设和有序运转。(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strong>■ 五、营造良好发展生态</strong> 28.共建量子城市空间治理模式。建立城市空间智能治理有关机制。按照“行业+投资+运营”组建架构,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成立量子城市空间创新基础性平台公司,负责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和运营;市科委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市国资委指导支持平台公司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人工智能+城市治理”垂类应用项目支持提供补贴;市数据局支持量子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立项和存储、算力资源保障;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支持“两重”项目申报;市财政局支持量子城市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综合考虑财力水平、项目实施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科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杨浦区)
《浙江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 (2021—2035 年)》围绕 “多规合一,陆海统筹” 理念编制,规划范围涵盖浙江省管辖海洋空间、有居民海岛及大陆沿海乡镇级行政区所辖陆域区域,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2021至2035年,近期目标年:2025年。 规划面临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机遇,也面临陆海开发冲突、海洋生态保护等挑战。其总体格局为 “一线串联、两域统筹,三带并举、六湾融汇,多岛联动、全域美丽”,通过构建五级生态管控体系,对海岸带空间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同时在生态保护、生产空间布局、生活空间品质提升、安全防治体系构建和综合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以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为全市专项规划编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南京在推进“多规合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上迈出重要一步。 在规划原则层面,突出以下四点: 1、依法编制,强化衔接传导 严禁以 “战略研究”“片区策划” 替代专项规划,确保规划权威性。严禁以 “战略研究”“片区策划” 替代专项规划,确保规划权威性。 2、底线约束,落实刚性要求 所有空间布局不得突破 “三区三线”,严控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开发。 3、统筹协调,科学合理布局 加强部门协作,化解交通、市政、公共服务等设施的空间矛盾。 4、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盘活存量空间,精准配置增量用地。 在编制流程上:包括基础资料收集与研究、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规划核对、规划报批、批后公布、成果入库8个环节,其中突出了公众参与和规划核对,即编制过程中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部门协调缺一不可。报批前必须通过市规划资源局的 “底线合规性审查”,确保与上位规划无缝衔接。 在主要编制内容层面:强调聚焦“空间落位”,现状分析不分重点梳理设施布局、资源利用等问题,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目标设定层面,需明确功能定位、指标体系(如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规划衔接层面,对上落实国家、省、市战略,横向协调其他专项规划,对下指导详细规划。 在空间布局和管控方面:专项规划可以包含不同空间布局方式、不同深度类型的规划要素。 (1)精准落位 专项规划需划定功能分区的、明确保护/管控范围的或规划要素需独立占地的,应采用“精准落位”的方式明确空间边界或用地边界,矢量数据以面要素表达功能分区或保护范围/管控范围。 可采取“边界管控+规则管控+图则管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空间管控:“边界管控”是指通过明确规划要素的空间边界或用地边界进行规划管控;“规则管控”是指通过文字(数字)内容明确空间准入的正负面清单或保护/管控引导内容或用地管控要求;“图则管控”则是集合“边界管控”和“规则管控”的要求,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深度的用地图则的方式,表达具体地块的用地边界、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容积率等约束性管控指标和其他引导性要求。 (2)点位预控 专项规划要素无法明确用地边界的,可采用“点位预控”的方式明确空间位置。矢量数据以点要素表达空间布局情况。 可采取“规则管控+规模管控”的方式进行管控,“规则管控”是指是指通过文字(数字)内容表达点位选址要求;“规模管控”是指对规划总量进行控制。 (3)复合利用 专项规划要素非独立占地的,可采用“复合利用”的方式明确空间位置。矢量数据以点要素空间布点,以面要素表达复合用地的四至边界。 可采取 “边界管控+规则管控+图则管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空间管控:“边界管控”是指通过明确复合用地的用地边界进行规划管控;“规则管控”是指通过文字(数字)内容明确规划要素选址要求、用地复合要求、配置规模等;“图则管控”则是集合“边界管控”和“规则管控”的要求,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深度的用地图则的方式,表达规划要素的空间位置、复合用地的用地边界与用地性质、规划要素选址要求和用地复合要求等。 (4)线位预控 专项规划要素通过单线表达空间位置的,可采用“线位预控”的方式明确空间位置。矢量数据以线要素表达线路走向。 可采取“规则管控+规模管控”的方式进行管控,“规则管控”是指是指通过文字(数字)内容表达线位选址要求;“规模管控”是指对规划总量进行控制。 (5)示意上图 专项规划要素虽无法明确空间位置,但能框定一定空间位置范围的,可采用“示意上图”的方式明确选址范围。矢量数据以面要素表达选址范围。 可采取“边界管控+规则管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空间管控:“边界管控”是指通过明确选址范围进行管控;“规则管控”是指通过文字(数字)内容表达规划要素选址要求等。 在成果要求层面:专项规划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表格、矢量数据、附件等。 文本应包含规划目标、规划衔接分析、规划布局、规划传导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专章、近期实施计划等涉及空间落位的规划内容。 栅格图件需包含的图件类型有现状布局图*、规划布局图*、空间管控引导图*、规划传导单元划分图、规划传导指引图、重点(近期实施)项目布局图,其中,*为必做图件类型,其他图件类型依据需要选做。 其中,独立占地的、双线表达用地边界的、非独立占地的或专项规划编制后涉及对详细规划调整的,空间管控引导图中应包含详细规划深度的用地图则。
推动《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有序实施,严守底线要求,按时序科学落实《总规》确定的目标、指标和空间格局,合理确定近期城市空间发展策略与行动、重点区域与空间指引,构建预备项目空间数据库,明确土地储备与供应等保障机制,为推进“十五五”规划编制、实施各项年度计划和安排近期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城市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为持续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市政府批复了《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深入实施“百千工程”,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规划作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深化落实,统筹指导乡镇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和乡村地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依据。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乡镇规划确定的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 乡村地区是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主阵地,是守护首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以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发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与要素保障。通过增强规划引领效能、加强规划实施引导、强化政策路径保障、建立运行管控机制、强化实施监督评估等系列举措,系统构建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规划对首都乡村振兴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条 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的乡镇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也可单独制定适合区域特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增强规划引领效能 第五条 立足平原地区和生态涵养区不同区域资源禀赋条件,创新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的现代城乡体系,充分发挥城镇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各自优势与作用,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 第六条 主动融入首都城乡发展新格局,结合乡村地区发展趋势,找准乡镇发展定位,加强分类分区引导,建设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 (一)新市镇重点承接中心城区专项功能,与新城联动发展,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打造特色强镇,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活力,引导人口集聚,辐射带动和服务周边乡村地区发展;小城镇重点塑造特色风貌形态,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特色产业挖掘,切实发挥促进本地城镇化作用。位于新城内的乡镇重点实现城镇化改造;新城外平原地区的乡镇适度承接中心城区适宜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集约高效发展;山区乡镇充分发挥生态涵养功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带动本地农民增收。 (二)城镇集建型和整体搬迁型村庄统筹处理好近远期发展关系,探索新型城镇化等多元实施路径,做好安全和民生保障;特色提升型村庄加强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保护延续,有序引导村庄特色化发展;整治完善型村庄重点推进渐进式有机更新,实现环境品质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产业升级更新。 第七条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加强防灾减灾和韧性评估,保障区域安全应急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廊道建设,提升乡村空间安全韧性。 第八条 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乡村地区各类用地布局,形成大疏大密、和谐共融、相得益彰的城乡空间形态。主动适应乡村地区人口演变规律,统筹优化镇村体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布局,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渠道,引导人口、产业向重点发展村庄适度聚集紧凑布局,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 按照“总体减量、有增有减,优化布局、集约高效,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统筹做好乡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的近远期调控,提升空间要素的供需适配性。在确保不突破各区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指标,实现资源要素集中精准投放和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加强规划实施引导 第十条 各区要立足乡村区位特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充分发掘地域资源资产比较优势,在优先盘活闲置空间资源和低效集体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着力加强对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空间供给,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合理需求,以乡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将更多产业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农民。 (一)建立健全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布局的动态优化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合理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依规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引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优先向乡镇集中建设区及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加强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用地保障,打造产业兴旺的共富乡村。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有序释放农村土地要素活力。 第十一条 各区要主动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鼓励各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实施,优先保障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绿化美化,促进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十二条 各区要深入挖掘自然资源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加强乡村传统风貌保护,注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保护好乡村地区山水格局及农田肌理,推动花园乡村建设,协调好城镇、村庄与周边景观资源的关系,形成有机交融的景观格局,塑造山清水秀生态美、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 第十三条 各区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加强乡村地区资源资产的塑造、分配、策划、运营和管理,持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与实现路径,持续提升乡村地区资源资产价值。 第四章 强化政策路径保障 第十四条 各区要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设施农业及林业用地等政策,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切实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深度融合,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保障机制,着力提升服务乡村振兴的规划保障和政策支撑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要结合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明确不同区域的实施保障路径,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一)在乡镇集中建设区内,按需开展乡镇集建区控规编制,明确主导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风貌设计等规划管控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类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应结合已批准的乡镇规划对既有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套合,完善后符合要求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继续沿用;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民住房类项目、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乡村产业类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确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本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可按需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通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予以保障,鼓励市区联动,逐步完善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保障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四)鼓励各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以乡镇规划为基本依据,按需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稳步有序推进农用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高效集聚、生态用地功能提升,优化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立运行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可在不涉及乡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主动运行维护,不断提高乡镇规划的动态适应能力和实施管理整体水平。主动运行维护包括传导衔接、深化落实、勘误修正三种类型。 (一)传导衔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会同各区政府将批准后的上位规划修改或运行维护成果传导到乡镇规划,并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乡镇规划应与市政府批准后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特定领域专项规划和特定区域专项规划)、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动态衔接,由相关部门或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传导衔接)方案,涉及空间管控内容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进行空间统筹和资源平衡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深化落实。各区可结合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对乡镇规划进行深化落实,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深化落实)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适用深化落实的主要情形包括:确需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含红线内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对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空间布局优化的;在生态混合区和林草保护区等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勘误修正。各区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勘误修正,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勘误修正)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其中,对于涉及国家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等,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 适用勘误修正的主要情形包括: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基础上,各类规划分区相互转化但不涉及战略留白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形差异、勘界钉桩、产权界定、比例尺衔接等情况,对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已取得设计方案批复的泵站、长输管线附属设施等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有合法有效土地权属证明但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经区政府确认规划期内无法实施腾退需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因国家或本市(区)重大战略调整、上位规划提出修改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灾害、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乡镇规划实施评估等,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确需对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修改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对乡镇规划文本内容和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 第六章 强化实施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乡镇规划“一张图”是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监督评估的数据底图。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机制,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的各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十九条 各区应建立乡镇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乡镇规划实施体检评估,重点针对土地集约高效、空间品质提升、绿色生态宜居等开展监测评估预警,并纳入城市体检工作。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客观反映乡镇规划运行体征、传导衔接情况、实施进展和成效,为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和政策供给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规变更,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实施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七章 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村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区要严格落实“村地区管”,切实履行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建立完善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统筹指导,综合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持续提升村庄规划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做好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审查,以及乡镇规划“一张图”更新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日常监督、培训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区在乡镇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区对乡镇规划进行实施管理,通过“多规合一”会商平台,对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按照部门职责积极研究支持乡村振兴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助力乡镇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要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扩大公众参与,引导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积极参与规划编制与实施。发挥好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为乡村发展提供在地化陪伴式服务。鼓励各区结合“百千工程”实施开展实践探索,形成优秀示范案例,及时总结在全市推广,形成多方协同推动乡镇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该文件以规范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为核心,明确了专项规划的定位、范畴与统筹管理机制。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门安排,涵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四大类。管理层面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且无国家、省、市明确要求的规划原则上不予编制、审批、经费安排及实施,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强的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避免重复规划。 文件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动态调整流程作出严格规范。编制需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采用最新国土空间变更调查成果、统一用地分类标准及坐标高程体系,编制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成果须包含空间利用专章,明确设施布局、用地要求等核心内容。审批前需充分征求意见并公示不少于 30 日,经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20 日内公布并在 30 日内将数字化成果汇交至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修改需满足上级规划调整、标准变化等法定情形,经论证与市政府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维护优化可在不违背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局部调整,结合详细规划制定方案并履行公示等程序,修改及维护优化成果需同步更新至 “一张图” 系统。 在实施监督与落地保障方面,文件确立 “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 的原则,要求纳入 “一张图” 的专项规划在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空间需求。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期间若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县级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统一,与上位要求有效衔接。
潮安区全域公共空间绿化规划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要点总结 一、导则概述 01 引言 1.1 编制背景 全球气候变化严峻,广东省气候风险大,需通过绿化升级增强碳汇能力。 国家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潮安区作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肩负生态屏障与文化传承使命。 潮安区绿化存在结构失衡、绿量不均等问题,需适配城镇化与多元发展需求。 1.2 编制意义 生态景观效益:改善城市风貌,调节气候,提高生物多样性。 产业经济效益:推进生态品牌建设,带动特色产业与城区产业振兴。 公众社会效益: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门户形象与综合竞争力。 历史文化效益:保护地方特色文化,孵化文化产业,丰富文化生活。 1.3 编制依据 参考国家、广东省、潮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及上层规划。 1.4 动态修订 实行动态维护与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可根据实际需要局部调整,每 3 年开展一次实施评估和系统修订。 内外部条件变化或上级有新要求时,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需经专家论证评审,报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并备案。 1.5 解释权 归属于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02 总则 2.1 指导原则 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构建共建共治机制。 2.2 使用范围 涵盖两大体系(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和两类典型(典型村、产业园)。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含综合、社区、专项(主题、形象、滨水、附属)绿地,各有明确功能与规格标准。 道路绿地:含道路两侧、中央分隔带等区域绿化,分三级景观道路,各有对应定位与规划愿景。 03 绿化种植术语 3.1 配置模式分类 自然式种植:包括孤植、丛植 / 聚植、群植、散点植,各有种植特点与适用场景。 规则式种植:包括列植、对植、树阵,常用于特定场地美化与功能实现。 3.1.3 绿化主要品种构成体系 基调树种:榕树、香樟。 骨干树种:仪花。 乡土树种:大腹木棉、小叶榄仁。 外来树种:未明确具体品种,需适配本地环境。 二、导则指引 01 技术背景及路线 1.1 技术背景 前瞻性:构建六大成熟绿地体系,应对气候环境变化与社会发展需求。 ① 气候韧性与抗灾型绿化系统:含台风洪涝防御、盐碱地与海岸带修复。 ② 生物多样性增强与自然升级:公共绿化升级,打造人机共生新场景。 ③ 潮文化基因与现代景观融合:打造潮派文化主题园林,发展农业景观与生态经济。 ④ 社区共治与绿色经济激活:开展 “潮人护绿” 行动,推动绿色产业融合创新。 ⑤ 智慧技术赋能精准规划:实现 “数字智能” 绿地布局与物联网监测。 ⑥ 未来城市适应性与弹性预留:建设 “可升级” 绿地,推行 “种子银行” 计划。 复杂性:项目需分期分项推进,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多主体,需统筹协同。 专业性:整合技术规范、景观美学等核心要素,明确技术标准,把控设计与施工专业性。 重要性:公共绿地是城市形象与特色展示关键,是吸引投资和人才的重要因素。 1.2 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实地踏勘、现状调研、社会调研、问题诊断、特色与问题总结。 研究内容:覆盖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典型村、产业园四大板块。 规划流程:衔接规范→结合现状→纲领控制→专项规划→提出特色风貌规划→规划分析→总结原则→设计管控→导出结果→实施管控。 1.3 总体目标 特色化:塑造风情城镇典范,缝合空间边界,推动 “镇” 向 “城” 跃升。 高质量:引领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监管施工,明确品质提升优先级。 多样性:提供多元场景配置方式,选择易管养且具观赏特性的植物品种。 创新共建共治:推行 “绿地 +” 复合开发,培育社群生态,实现绿地长效治理。 02 特色风貌指引 2.1 潮州市绿化特色演变 20 世纪 90 年代:基础绿化起步,布局分散,树种单一。 21 世纪初:推动绿色网络建设,品种更丰富,以常绿乔木为主。 2024-2026 年:开展绿美添彩行动,增加花卉型乔木,建设绿美示范带。 2.2 片区绿化现状 以登塘镇为界分为南北两部,北部以山林绿脉、林下经济植物为主,南部以产文商旅景观绿化树种为主。 北部镇区:风貌原生态,行道树品相不佳,公园绿地布局简单,植物搭配无序。 南部镇区:多种植景观树,但行道树规格小,绿化杂乱,公园绿地植物层次不足。 2.3 片区特色提炼 山林城镇:贴近凤凰山脉,以林场、茶园为资源,呈自然野趣与乡土特色。 产业城镇:以陶瓷产业为核心,文化底蕴深厚,需强化绿化打造产业名片。 枢纽城镇:含潮汕站,是城市对外窗口,需侧重风貌升级,塑造良好形象。 商旅城镇:文化古寨聚集,小商业繁荣,需夯实人文商旅融合发展根基。 2.4 片区特色规划 山林城镇:“生态走廊,茶绿花红”,主色调红、绿。 产业城镇:“艺术场景,多彩缤纷”,主色调粉红、多彩。 枢纽城镇:“青紫盎然,大气疏朗”,主色调紫红、青蓝。 商旅城镇:“活力明朗,雅韵流芳”,主色调黄、橙。 2.5 总体规划愿景 打造 “韩江纵贯,古寨横卧,北依凤凰山脉,南靠桑浦山峦” 的特色绿化风貌,实现生态、文化与生活融合。 03 单元绿化设计导则 3.1 公园绿地设计导则 适用范围:全区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公园绿地绿化设计与建设管理。 分类:含综合、社区、专项(主题、形象、滨水、附属)绿地,各有功能定位与空间组合形式。 现状问题:存在布局单一、主题不明显、植物搭配不合理等问题。 提升策略:搭建 “一屏双廊多园两集群” 结构体系,突出四大特色片区,打造优秀示范公园。 设计要求:遵循生态优先、季相丰富、地域特色、功能复合原则,适配科学适配、多元场地、潮安场景三大维度。 空间设计:涵盖游憩、运动、广场、儿童等七类功能节点场地,明确各空间营造、组合形式、植物配置等要点。 植物配置:以乡土树种为基,季相景观为脉,民俗文化为魂,打造特色植物组合。 3.2 道路绿地设计导则 定义:道路用地范围内栽培植物、造园布景的地面,具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功能。 适用范围:全区新建、改造提升的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含分车带、行道树等要素。 现状问题:存在绿荫不足、品质不高、植物搭配凌乱、缺乏特色等问题。 道路分级:分三级景观道路,各有对应道路等级、功能要求与绿化要求。 提升策略:搭建 “六脉双环” 道路结构体系,突出四大特色片区,按层级逐级打造。 设计要点:明确各级景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道路标准段尺寸、行道树、分车绿带、路侧绿地、渠化岛绿地等设计。 配套设施:含栏杆、护柱、树池等,明确规格与风格要求。 防护策略:构建 “三层抗风林带”,推行海绵城市绿化设计,减少台风与洪涝影响。 3.3 典型村设计导则 适用范围:全区各典型村 “五边”(山边、水边、路边、镇村边、景区边)“四旁”(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绿地绿化设计与管理。 现状问题:存在空间布局不合理、种植方式不恰当、维护管养不精细、乡土文化表现力弱等问题。 把控目标:实现特色彰显、文旅赋能、永续发展。 设计指引: ① 村旁 / 宅旁绿化:注重标识感、地域性、功能适配,明确植物组合、规格与推荐品种。 ② 路边绿化:以规则式种植为主,选择合适树种,明确种植间距与推荐品种。 ③ 水边绿化:含水塘、生活型河涌、自然式河涌,按类型明确设计要点与推荐品种。 ④ 山边绿化:聚焦生态修复与植被建设,分破损山体复绿等类型,明确推荐品种。 ⑤ 景区边绿化:协调景区内外风貌,分入口区、外围缓冲区等,明确设计要点与推荐品种。 3.4 产业园设计导则 现状问题:存在园区环境品质差、昭示节点弱、慢行断联、绿化杂乱等问题。 优秀案例参考:苏州新扬产业园、北京大兴庞各庄临空产业园的花园式办公环境打造经验。 把控目标:实现园区形象创新、产城融合、绿地效果提升、绿色生态体系构建。 设计策略: ① 文化特色:通过景观展现企业文化,塑造个性化与可识别性。 ② 植物特色:打造四时皆花景观,营造层次丰富、季相分明的效果。 ③ 生态特色:引进海绵城市和雨水花园体系,改善微气候。 ④ 休闲功能:满足员工生存与活动需求,兼顾设备工艺与精神需求。 重点设计: ① 主入口昭示区:结合企业属性与植物组团展现特色。 ② 生产货运区:选用抗污染、耐盐碱本土植物,设置生态缓冲带。 ③ 复合生活空间:嵌入休闲设施,注重林荫效果与互动性。 ④ 屋顶绿化:分简单式与花园式设计。 ⑤ 生态绿地:推行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缓解内涝。 小微产业园优化:引导向 “专精特新” 转型,提升入口形象、建筑外立面与绿化空间。 04 专项导则 4.1 土壤种植指引 种植土壤采样:对全区 15 个取样点进行检测,明确采样要求与合格指标标准。 检测结果总结:部分采样点 EC 值超标或偏低,pH 值与有机质基本达标。 理化指标分析与改良:针对 EC 值、pH 值、有机质等指标异常,提出对应改良措施。 物理现状分析与改良:分析土壤板结、杂质问题成因,从设计、施工、养护环节提出解决措施。 种植土规范标准:明确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标准。 种植注意事项:种植前需土壤检测与改良,合理选择植物,遵循 “薄肥勤施” 原则,做好日常维护。 总体评价与设计建议:按北部、中部、南部土壤特点分区管控,明确技术要求与设计原则,给出不同区域种植建议。 4.2 古树名木 资源信息收集:已收集 400 株古树名木,分布于 9 个镇,以榕树为主要品种。 管养现状问题:存在树体健康、生长环境、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 优化管养和复壮措施: ① 环境改良:采用透气铺装,设置复壮沟,改良土壤。 ② 病虫害防治: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采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防治手段。 ③ 伤口修复与树体修补:按伤口大小采取对应处理方式,规范树洞修补流程。 ④ 支撑保护:对倾斜古树采取硬支撑、软支撑等多种支撑方式。 ⑤ 规范化管理:开展资源调查与建档,完善灾害预防与应急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法规保障。 保护意义:具生态、人文、经济价值,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历史见证与绿色资产。 旅游资源开发建议:打造特色旅游 IP,开展互动体验活动,开发文创产品,完善休憩设施。 4.3 维护与管养指引 浇灌:遵循 “不干不浇,浇则浇透” 原则,明确浇水方式、时间、频率与注意事项,定期清洗叶面。 施肥:合理施肥,明确施肥方式、时间与注意事项,避免肥料裸露与叶片接触。 修剪: ① 规范引用相关文件,明确修剪对象、目标、方案与准备工作。 ② 按乔木、灌木、造型植物等分类明确修剪要求,规范大枝修剪、行道树修剪等操作。 ③ 明确修剪时间与频率,介绍常用修剪工具与使用注意事项。 树洞修补:通过清理、杀菌消毒、防腐处理等步骤修补树洞,可进行美化处理。 砍伐迁移:枯死树木需专家论证、公示后清理,做好记录归档。 补植和更换:及时清理死苗,补植苗木规格与现状一致,老化苗及时更新。 病虫害防治:采用园艺、物理机械、化学等防治方法,明确常见园林病虫害与无公害药剂。 热、冻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针对性采取防晒降温、防冻保温、灾害前加固与灾后恢复措施。 其他苗木养护: ① 杂草防治:采用人工拔除、化学防除等方式,按灌木球、地被、草坪分类处理。 ② 树桩与物理伤害处理:彻底清理死树桩,及时拔除树干上有害物品。 固定支撑:规范支护形式、要求与注意事项,避免支护材质杂乱与效果不佳。 养护时安全控制:明确安全作业与文明施工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避开交通与人流高峰。 城区行道树养护更新:针对存在的根系破坏路面等问题,采取更换树种、安置铁杆树等改造措施。 05 绿化常用植物名录及图册 5.1 植物品种推荐原则 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适地适树、因地制宜、一路一特色原则,明确树种选型要求。 5.2 苗木选型要点 乔木:树形优美完整,冠幅饱满,减少截枝量,严禁杀头苗、偏冠苗。 灌木:枝叶茂盛,冠幅匀称,无病虫害,丛生灌木分枝数不少于 5 枝,修剪型灌木修剪整齐。 地被:枝叶茂盛,冠幅饱满,不脱脚,明确木本、草本花卉选型要求。 5.3 观花乔木推荐名录 推荐宫粉紫荆、美丽异木棉等 28 种观花乔木,明确其花期、花色、推荐理由与树形大小。 5.4 观形 (叶) 乔木推荐名录 推荐小叶榄仁、秋枫等 24 种观形(叶)乔木,明确其花期、花色、推荐理由与树形大小。 5.5 新优品种推荐名录 推荐铁力木、降香黄檀等 10 种新优品种,明确其科属、花期、花色、推荐理由与树形大小。 5.6 灌木推荐名录 推荐细叶紫薇、簕杜鹃类等 12 种灌木,明确其科属、类型、花期与花色。 5.7 推荐植物意向图 展示蓝花、红花、粉花等各类乔木,亚乔大灌木、小灌木、地被、水生等品种的形态、花色与花期。 06 实施保障 6.1 计划与展望 总体规划与资源整合:完成全域规划,成立专项工作组,启动可行性研究。 试点区域建设:选定 3-5 个示范点,推广本地耐候性强、花期长的品种。 基础设施与配套:改造主干道绿化带,启动 “花漾街区” 改造。 扩大景观覆盖:引入四季轮种模式,连接示范点形成 “花海走廊”。 升级文旅配套:完善旅游设施,打造网红打卡点。 形成区域名片:举办花卉文化节,推出四季花旅线路。 全域景观成型:完成规划种植,形成 “城在花中、花融城乡” 风貌。 智慧化管理:搭建物联网监测平台,建立 “市民监督员” 制度。 产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种植标准,推出主题 IP,结合传统文化塑造独特性。 6.2 建议项目建设库 道路绿地:包含 G355、G539 等 34 个道路绿化项目,明确建设规模与意义。 公园绿地:包含潮安区人民公园、府前公园等 39 个公园绿地项目,明确建设规模、专项资金与意义。 典型村与产业园:包含凤凰镇棋盘村、大岭山产业园等 50 个项目,明确典型示范与特色。 6.3 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与分工协作:政府为责任主体,细化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做好监督考核。 完善政策协同与机制保障:建立一体化规划建设机制,研究公共绿地改造养护机制,引导附属绿地开放共享。 引导共建共治与公众参与:征询公众意见,组建共治委员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推动建设实施与创建工作:推动 “示范点” 建设,将相关要求纳入标准,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06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更好发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用。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17.5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27.7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2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质灾害、洪涝、森林防火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体系。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深化成渝地区协同发展,增强区域整体竞争力和综合承载力,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地区的协同联动。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更好发挥优势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强对四川盆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重点保护。共保“巴山蜀水”生态空间,加强对四川盆地周边岷山—邛崃山—凉山、米仓山—大巴山、武陵山、大娄山等重点生态区的全面保护,统筹跨区域生态系统治理与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推动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建设,优化城镇和产业创新空间布局,提升重庆、成都中心城市综合能级和国际竞争力,培育发展重庆、成都现代化都市圈,促进融合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城市群发展格局。建设区域一体化的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强化成渝地区门户枢纽功能,合力建设世界级机场群和轨道上的双城经济圈,形成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增强对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区域性防灾减灾设施,全面提升国土空间韧性。彰显巴蜀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凸显成渝地区多元独特的自然和文化景观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自觉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有关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重庆市、四川省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加强对跨省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交界地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要求。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序言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国家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监督实施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指导市县规范开展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建立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及动态调整完善机制,加快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体系。 编制依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的通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等为核心依据。 起草单位: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则 (一)编制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结合广东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划体检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年度体检、五年评估提供指导,支撑规划动态调整完善。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的通知》;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工作的通知》;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工作,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践行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理念,聚焦居民宜居、宜业、宜游等生活需求,查找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及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揭示城乡治理风险与短板,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坚持全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及监测网络,按 “四统一”(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开展工作,实现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反馈、调整优化的闭环管理。 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规划内容与地方实际,构建科学管用、数据易获取、指征明确的评估指标体系,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数据优势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问题识别精准度。 三、工作组织 (一)组织方式 省级统筹: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体检评估技术指南及成果数据汇交要求,审核市县体检评估报告,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在线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市县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相关部门按职能提供体检评估所需数据。 (二)工作时点和频次 年度体检:每年开展 1 次。 五年评估:每 5 年开展 1 次,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展;评估当年不再单独开展年度体检。 (三)工作流程 数据整合:以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遥感影像等现状数据为基础,整合规划编制实施、用地审批、生态修复等管理数据,补充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及时空大数据(如手机信令、POI 数据),构建体检评估基础数据库。 分析评估:围绕体检评估内容,采用空间分析、差异对比、趋势研判等方法,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成效及问题,研判发展形势,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上报审查:市县体检评估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体检评估指标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在线填报,生成指标表作为附件上报;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线汇交至省 “一张图” 系统(国务院审批城市按自然资源部要求执行)。 成果应用:年度体检成果作为三条控制线与用地用海布局正向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更新的依据;五年评估成果作为规划修改、近期规划编制的依据;成果同步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编制等决策。 四、体检评估内容 围绕战略定位、目标指标、空间格局、底线管控、规模结构、功能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 9 个维度开展评估,梳理实施进展、总结成效、分析问题,评估规划与新战略、新形势、新政策、新规划的适应性与衔接性,提出优化建议。 (一)战略定位 评估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省市县重大部署的实施成效,结合人口、经济、产业及重点项目落地情况,研判城市职能落实情况。 评估规划确定的发展策略、城市性质与新发展战略、重大部署的适应性。 (二)目标指标 对比评估年实际值与规划目标值,分析各项目标、指标的实现度;对突破约束性指标的情况,说明突破原因及改进措施。 评估规划目标指标与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相关指标的衔接性。 结合指标发展趋势,分析近远期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及困难,评估向下分解指标的合理性。 (三)空间格局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总体格局:评估发展情况、问题及与新发展战略的适应性。 主体功能分区落实: 城市化发展区:重点评估城镇化、产城融合、人口集聚、职住平衡等情况; 农产品主产区:重点评估耕地保护、现代农业建设、粮食产能、农业产值等情况; 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估造林绿化、生态质量提升、绿色产业发展、宜乐宜游等情况; 结合自然资源本底与发展趋势,评估主体功能分区定位的适应性。 农业空间格局:评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建设进度与空间保障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实施成效,及与农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生态空间格局:分析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关键生态节点建设进展,研判生态空间连通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城镇空间格局:评估城镇等级职能结构实施情况,对比规划与实际人口集聚、城镇化、产业分布的匹配度,评估与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战略的适应性。 海洋空间格局:评估海洋空间分区、海岸线管控、海岛保护利用及港口、海洋牧场建设情况,识别陆海统筹矛盾,评估与海岸带及海洋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四)底线管控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数量:分析耕地面积变化,评估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情况,及耕地流入流出、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情况; 质量:分析优质耕地(水田、水浇地)占比、永久基本农田内高标准农田占比变化,评估耕地质量提升情况; 布局:分析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坡度改善、连片度提升情况,识别稳定耕地与不稳定耕地,评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合理区域及补划潜力。 生态保护红线: 数量:分析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及占比、自然保护地面积变化,评估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占用情况; 功能:分析红线内生态功能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变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涉海地区需评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布局:评估红线内与园地、林地、矿业权等的矛盾冲突,识别布局不合理区域(如错划、图形不规整区域)及红线外调入潜力区域(如新增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 城镇开发边界: 数量:分析开发边界总量、扩展系数是否超规划控制,评估边界内外新增建设规模使用情况及剩余规模对未来发展的保障能力; 功能:分析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构成及功能结构调整情况,评估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开发情况; 布局:评估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类型、频次、规模及分布,分析零星破碎图斑(15 亩以下)变化,识别布局不合理区域(如孤立图斑、难以利用地块)及需调入重点区域(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配套区域)。 其他空间控制线:评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对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城市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等的细化优化情况,及总体规划控制线与新管理政策的适应性。 (五)规模结构 人口和城镇化: 人口发展:分析服务人口、常住人口、城镇 / 农业人口规模及密度变化,评估人口发展与规划预期的匹配度(有条件地区可评估人口流动、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 城镇化:分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化,评估城镇化进程与规划预期的匹配度(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就业人口、居民收入评估城镇化质量); 评估人口规模、城镇化发展与相关专项规划的适应性。 用地规模结构: 规模变化:基于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海域使用数据,分析用地用海规模、结构变化趋势,评估与规划调整要求的符合性(含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 用地效益:分析人均城镇 / 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万元 GDP 地耗、土地闲置率等指标变化,梳理已批用地规模、用途及空间分布,统计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变化情况; 评估用地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 (六)功能布局 规划分区:评估新增建设用地与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主导功能的符合性,详细规划单元与用途分区的衔接性,及规划用途分区与重点项目、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用地布局:对比规划实施前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变化,分析布局集中度;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与规划、用地批复数据的匹配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布局与规划引导的符合性;评估城乡用地边界与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七)城市品质 公共服务设施:分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设施布局,重点评估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服务覆盖范围、千人指标、人均用地等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估设施供给与人口、空间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历史文化保护:评估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行为是否满足文物保护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要求;评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蓝绿空间:评估公园绿地与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绿道、碧道、古驿道建设情况;评估各类绿地建设与规划引导的符合性,及与城市绿地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景观风貌:评估开发强度分区、景观廊道规划实施情况,超高层建筑建设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估景观风貌控制要求与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城市更新: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分析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数量、空间分布及存量用地供应情况,评估城市更新实施成效与规划要求的符合性。 (八)支撑体系 交通设施:分析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建设情况,评估对外人流联系量、机场客货运吞吐量等指标;评估交通设施对重点平台、重大项目及重要部署的支撑能力,及与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阶段需求的适应性。 市政基础设施:分析供水、污水、电力、燃气、环卫、通信等设施布局建设情况,评估设施布局与规模的规划符合性;结合人口变化、重点平台及项目建设,评估设施对新阶段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安全韧性:评估防灾减灾设施(地质、雨洪、消防等)的规模、布局、标准与规划的符合性;结合自然条件、人口变化及重点项目建设,评估设施对城市安全韧性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安全韧性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九)实施保障 重点建设项目落地规划支撑:分析项目落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等的用地面积与项目类型,评估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县总规的情况。 总体规划实施传导衔接机制:评估下层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传导机制建立情况(如专项规划统筹管理、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及审批)。 政策机制与标准规范制定: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运行情况,及规划符合性审查、控制线管控细则、动态优化等政策文件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分析政策与标准体系的完备性、适用性。 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建设:评估基础数据整合与动态更新机制实效(含调查监测、规划编制、耕地保护等数据归集),及 “一张图” 系统拓展规划审查、监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的应用情况。 五、体检评估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总结市县总规实施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与五年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等的适应情况,明确调整规模、优化布局、调整标准、增减项目等结论。 (二)优化建议 结合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及地方发展需求,划定空间结构和功能优化的重点区域; 提出目标指标优化的必要性及依据; 提出县乡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优化建议; 识别三条控制线布局不合理区域及局部优化潜力区域; 提出用途分区、用地用海布局优化建议及依据(如三线正向优化、重点项目落地等); 提出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增补优化的依据; 提出各类设施布局、配置标准优化及与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 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完善建议,及实施举措、内容、时间节点安排。 六、体检评估要求 (一)年度体检要求 内容要求:重点分析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功能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 7 个维度的年度实施进展;聚焦空间结构与功能优化重点区域、三线正向优化、用地用海优化、重点项目安排表优化等提出建议;地方可自行调整体检深度及补充内容。 成果构成: 年度体检报告(含实施进展、成效、问题、结论建议); 附件(必选:年度体检指标表、规划指标进展表、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规划实施分析图、体检数据库及建设说明;可选:重点任务完成清单、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 (二)五年评估要求 内容要求:全面对照总规内容及批复要求,评估战略定位、目标指标等 9 个维度的实施情况,对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进展,评估规划与新战略、新形势等的适应性;结合下一个五年需求及人口、经济趋势,系统性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地方可自行调整评估深度及补充内容。 成果构成: 五年评估报告(含五年实施进展、成效、问题、结论建议); 附件(必选:五年评估指标表、规划实施分析图、规划指标进展表、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重点任务完成清单、评估数据库及建设说明、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可选:其他文档)。 七、附录要点 (一)附录 A: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包含 151 项指标,按 “一级 - 二级 - 指标项” 分层设置,指标类别分为基本指标(必填)、推荐指标(应选尽选),指标频率分为年度体检指标、五年评估指标,覆盖安全韧性(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创新高效、协调集约、绿色低碳、开放资源效率、繁荣对外联通、共享幸福(宜业宜居、宜乐宜游、职住平衡)等维度;明确各指标的内涵、数据计算及来源、指标依据。 (二)附录 B: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填报主体 部省统一下发(填报)或提供参考值指标:共 102 项,其中基本指标 61 项、推荐▲指标 22 项(国务院审批城市必填,其他城市自选)、推荐指标 19 项(自选);明确各指标的部规程填报单位、省指南填报单位、范围、频率及协助单位(如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 地方填报指标:共 49 项,其中基本指标 19 项(必填)、推荐▲指标 12 项(国务院审批城市必填,其他城市自选)、推荐指标 18 项(自选);明确各指标的范围、频率、协助单位及备注(如省厅提供辅助数据)。 (三)附录 C: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表示例 包含 4 类表格: 年度体检指标表:需填写 2020 年基期值、评估年(如 2024 年)指标情况、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目标值依据; 五年实施评估指标表:需填写 2020 年基期值、2021-2025 年各年指标情况、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目标值依据; 规划指标进展表:按 “空间底线”“空间结构与效率”“空间品质” 分类,填写指标评估年、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范围、属性(约束性 / 预期性)、完成情况; 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填写各类用地用海(耕地、园地、城乡建设用地等)的规划基期年、评估年、规划目标年数据,及评估年较基期年变化、实施进展;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填写各类用地(居住、公共管理、商业服务业等)的评估年面积与比重、规划目标年面积与比重,及优化方向。 (四)附录 D: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体检报告提纲 报告含 9 章,分别为总体情况(背景、体检年份与范围、指标与数据来源)、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结论建议(含空间优化重点区域、三线优化、用地用海优化等建议)。 (五)附录 E: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五年评估报告提纲 报告含 12 章,分别为总体情况(背景、评估周期与范围、指标与数据来源)、战略定位、空间格局、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趋势研判(结合重大战略与发展趋势)、结论建议(含城市功能定位、空间格局、三线优化等系统性修改建议)。 (六)附录 F:规划体检评估图纸目录 包含 15 类图纸,其中必选图纸(M):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进展图、市域(县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进展图、市域(县域)市政基础设施实施进展图、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分析图;条件必选图纸(C):用地用海布局变化图、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变化图等 10 类;可选图纸(O):其他补充图纸;明确图纸需标注的核心内容(如规划基期与实施期间设施布局变化)。 (七)附录 G:基础数据、成果数据成果要求 基础数据: 必选数据:计算表格数据(如自然与文化遗产列表)、参与空间套合分析的矢量数据(如分布式清洁能源设施点位); 条件可选数据:未参与空间套合的矢量数据,或填报值与上级下发参考值不一致时的矢量数据(如社区中学矢量数据)。 成果数据: 报告文本:按 “行政区代码 + 行政区名称 + 文件名称.pdf” 命名,年度体检与五年评估分别明确必选(M)、可选(O)、条件必选(C)文本清单; 规划图纸:栅格图采用 jpg 格式(分辨率≥300dpi),按 “行政区代码 + 行政区名称 + 序号 + 图件名称.jpg” 命名,明确必选、可选、条件必选图纸清单; 矢量数据:包含空间优化重点区域、三线布局不合理及潜力区域等矢量数据,后续另行明确建设及汇交要求。 (八)附录 H:规划实施重点任务完成清单 对照总规、近期规划要求,从规划编制、重点功能区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推进、政策机制完善等维度,梳理任务序号、任务名称、牵头单位、完成时限、进展情况(示例:编制 XX 地区详细规划,牵头单位为 XX 区政府,完成时限 2020 年 12 月,进展为已完成)。 (九)附录 I:规划实施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围绕城市安全性、生活便利性、自然环境宜人性、人文环境舒适性、出行便捷性、开放创新性开展居民满意度跟踪调查,结合客观指标提升体检评估全面性,分析城市发展与规划实施效果。 报告要求:包含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问卷设计概述、总体及分项评价结果、多年度结果纵向对比,重点分析城市发展整体情况与空间差异性;示例:某城市 2017 年发放 10995 份问卷(含 800 份入户问卷),回收 10651 份有效问卷,采用 5 级评分法(100 分 - 20 分)量化满意度。
常德市文物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要点总结 一、规划基础信息 定位与作用: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是常德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用于补充、完善和深化《常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范围层级:涵盖市域(9 个县市区,18177.35 平方公里,侧重战略部署)、市辖区(武陵区、鼎城区,2752.27 平方公里,侧重 “两线” 划定与国土空间 “一张图” 管控)、中心城区(306.05 平方公里,侧重 “两线” 优化调整)三个层次。 规划期限:2023-2035 年,其中近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 二、核心规划内容 保护对象:全市 1735 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国保 34 处、省保 62 处、市保 141 处、县保 722 处、未定级 776 处。 主要任务:划定市辖区文保单位 “两线”(保护范围线、建设控制地带)并纳入国土空间 “一张图”;对保护状况较差的文保单位实施重点保护;完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三防设施;构建展示利用结构与文物主题游线。 规划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先行,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立足当前、谋划长远。 总体目标:落实 “三高四新” 战略,建立文物系统性保护体系,探索创新利用模式,争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及展示利用水平,发挥文物社会、经济和民生效益。 三、规划指标体系 包含 8 项约束性指标(2035 年目标)和 3 项预期性指标,核心如下: 约束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人落实率、安全管理覆盖率等均达 100%;省级以上文保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 100%;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濒危率≤5%;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开放率≥70% 等。 预期性:新增≥1 项市级文物保护利用法规政策;国保保护规划编制率 100%;省保保护规划编制率 80%。 四、保护区划与管控 划定依据:按《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分级划定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市辖区省级及以上文保单位以政府文件为准,市、县级按需优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管控要求: 保护范围:禁止非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及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活动,严禁污染设施,特殊建设需按级别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设计方案需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禁止污染设施及危害活动。 五、保护措施与防护设施 四大保护措施:安全巡查与监测(成立监督工作站、连续监测隐患、严查违法行为)、保护修缮(现状整修、重点修复等,遵循 “最小干预” 原则)、环境整治(清理有损景观建筑、规范绿化等)、保养维护(落实保洁、应急及资料管理)。 三类防护设施: 安防:古墓葬、古建筑等设置摄像头并专人巡逻; 消防:木构架古建筑等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并保障水源; 防雷:较高或空旷地带的古建筑等设置避雷针、避雷带。 六、展示利用与旅游规划 空间格局:构建 “一心两廊五区多点”,即市城区文物集中展示核心、沅水 / 澧水文化遗产水廊、五大文物集中利用片区(澧阳平原史前文化等)、多个文物保护利用示范点(城头山遗址、林伯渠故居等)。 五条主题游线:涵盖 “史前文明”“城市历史”“茶禅一味”“千年古城”“革命遗产”(含两条支线),结合文旅规划提升游览质量与时长。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实施评估,明确了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式方法及评估成果建议,为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以下简称 “省级修复规划”)实施评估提供统一依据。 二、总则 2.1 评估目标 掌握省级修复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实施进展与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推进建议,建立规划实施动态反馈机制,推进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规划落实落地。 2.2 评估原则 科学性:以省级修复规划明确的目标指标、工程部署、任务要求为依据,科学确定评估内容与指标,客观反映实施进展与综合成效,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综合评估规划实施中要素统筹、层级传导及部门协同情况。 可行性: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估数据可获取、技术方法可行、操作简便、结论可靠。 2.3 评估周期 以规划基期年作为评估基期年,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周期保持一致,同步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2.4 评估程序 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准备工作、开展评估、成果管理,各阶段任务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评估流程。 三、准备工作 3.1 确定组织方式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需明确评估技术路线、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及组织保障。 3.2 收集基础资料 按三类收集一定时间序列的基础数据及资料: 自然资源和生态基础数据:包括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林草湿与海洋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数据、主要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数据等。 相关规划和工程项目数据:包括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等国家规划、区域 / 流域 / 海域生态修复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以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统计评估、调查监测、技术模式、典型做法等数据。 经济社会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人口、经济、社会等统计数据,以及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科技成果等资料。 四、开展评估 4.1 构建评估指标体系 按 “规划目标类、实施管理类、实施效益类” 三大类别建立指标体系,包含三类指标: 基本指标:为必选项,需涵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标及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的生态修复类指标。 推荐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补充完善评估维度。 自选指标:由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增设,体现区域评估差异化。 (具体指标详见附录 A) 4.2 明确评估内容 (1)修复规划体系编制实施情况 落实重大战略和上位规划情况:分析省级修复规划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及国家相关规划的落实情况,及规划内容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 工作统筹协调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向省级相关部门规划的横向传导效果,分析生态修复相关管理部门间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情况。 规划纵向传导情况:说明省、市、县三级修复规划编制情况(详见附录 B),以及省级修复规划目标指标、布局分区、重点工程项目向市县级的传导落实情况,及生态修复专项行动计划编制情况。 (2)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目标指标实现情况:对照省级修复规划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评估各指标实现情况(重点关注约束性指标及纳入同级规划的指标),对未达预期或指标不一致的情况分析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 生态修复布局落实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生态修复格局的构建成效,分析空间布局与重点任务实施的匹配度。 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评估重点任务落实进展,对进展顺利的总结成效经验,对进展滞后的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部署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详见附录 C),分析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相关部门在规划外部署的生态修复项目可结合实际一并分析。 实施保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设立、部门协同机制建立,修复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办法出台、标准制定,资金保障,工程项目统一上图入库,公众参与等情况。 (3)规划实施效益评估 生态效益:分析生态系统格局优化(生态连通性、重要生态廊道修复与断点打通等)、生态系统服务变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重点生态问题解决与生态风险防控(生态问题改善、灾害预防消减等)情况。 经济效益:结合统计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规划实施对居民收入的提升作用,及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生态种养等生态衍生产业的产值变化。 社会效益:分析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的资金总量与占比,及规划实施新增就业岗位、就业人数情况。 (4)综合成效评估 总结实施成效:梳理规划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 总结典型经验与创新做法:提炼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及体制机制、实施模式、监测监管等方面的创新性、可推广经验。 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梳理突出问题与潜在风险,对进展缓慢、未达预期目标的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对策。 研判实施形势:结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要求,分析规划实施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明确新任务与新挑战。 提出推进建议:分析规划对新形势新要求的适应能力,论证规划调整修订必要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下阶段工作重点与保障措施。 4.3 确定评估方式方法 采用四种 “相结合” 的方式: 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分析目标指标进展,运用遥感、大数据比对实施前后情况;定性评估研判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综合成效评估。 综合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综合评估总体情况、发现短板;聚焦国家 / 区域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区域或重点任务开展重点评估,突出工作重点。 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规划目标评估实施进展、总结支撑作用;客观分析部门协调、政策配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可结合实际开展自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保障评估质量。 五、成果管理 5.1 成果编制 可形成省级修复规划实施评估报告、附表、评估说明、图件、专题评估报告、数据库及其他成果;评估成果要求与报告大纲分别参照附录 D、附录 E。 5.2 成果汇交 评估成果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统一管理。 5.3 成果应用 用于修复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优化等规划管理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撑。 适时向社会公开非涉密内容,保障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六、附录 附录 A 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包含指标体系表(明确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及单位、指标类别)、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说明各指标定义及数据获取部门)、评估指标计算方法(含变化率、完成率公式,及目标实现情况分类:提前实现、可实现、实现困难)。 附录 B 修复规划编制情况表:统计省、市、县三级相关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类)与行动计划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数量、完成时间、编制状态(已印发、待审批、正在编制、不开展编制等)。 附录 C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表:记录重点工程项目的名称、范围(涉及县 / 区)、对应修复分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计划总投资、已投入资金(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建设进度(已立项 / 已开工 / 已完成数量)、实施情况(实施规模、工程量完成情况、实施效果等)。 附录 D 成果建议:明确评估报告、附表、评估说明、图件、专题评估报告、数据库等各类成果的具体要求。 附录 E 评估报告大纲:规定报告章节框架,包括总体情况、规划实施进展与成效、典型经验与创新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规划实施形势研判、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
为健全完善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助力具备条件的城市持续扩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对16个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7个方面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5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推进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进一步提升要素保障能力,支持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 (一)推进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 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地震、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对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城市区域开展地质基础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开展不同精度的三维地质结构调查,综合运用云南省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云南省各城市三维地质结构、水文地质结构。重点围绕地质灾害、活动断裂、岩溶、膨胀土、软土及含水砂层、重大化工园区及重点生态区土壤污染状况等地质安全问题,开展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专项调查。 (二)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摸底调查 收集整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地质安全相关专项规划等资料,完善城市地质信息数据库,按照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二、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引领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控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衔接人防工程、道路交通、综合管廊等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和地块开发需求,明确地下空间用地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求,协调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有立体开发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也需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地表详细规划同步或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三)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条件 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应根据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四)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学校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 地下空间应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州(市)、县(市、区)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二)合理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开发深度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均应科学合理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但同时应建立使用权分层管控及统筹协同机制。使用权人依法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 1.规范划拨方式配置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配置,但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在缴纳补偿、安置、前期开发成本等费用后或者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鼓励出让方式配置 出让方式配置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其中,商业、娱乐、文化、工业和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下空间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配置: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单建式(独立开发建设)和结建式(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项目结合用途分别确定。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其对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且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探索租赁等其他方式配置 采用租赁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可依法将承租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承租期满申请续期的,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配置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应分层计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评估确定,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向下递减的地价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租金)。鼓励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价格体系。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 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共用宗地面积办理登记;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城市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 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明晰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严格城市地下空间用途管制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地下空间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其他要求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军民融合、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协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确保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 助推郊野空间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2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开展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推动滩、水、林、田、湿、路、村、产等资源要素系统治理,整体谋划郊野空间提质增效实施路径,构建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框架和实施机制,到“十五五”期末基本完成40个以上沪派江南、新城绿环、湿地空间、现代设施农业片区等主要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郊野地区空间布局,全域全要素统筹安排各类建设任务 (一)合理划定全域土地整治区域。聚焦农业生产、特色村落、生态保育、和美乡村、现代设施农业等功能片区建设任务,选择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街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整治区域。允许跨行政边界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二)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入调查分析历史人文、权属、风貌和自然基底,明确整治目标,一张蓝图统筹协调滩、水、林、田、湿、路、村、产等整治建设任务,细化项目清单和实施时序等,形成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需同步编制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允许局部调优“三区三线”,并纳入实施方案,调优方案需确保耕地保护空间范围内耕地数量不减少、布局更集中、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规划调整的,应经法定程序编制报批,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照程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探索同步整体编制实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路径。 (三)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要素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监测监管平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做好耕地保护空间分年度核算,确保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可实测、可追溯,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底线不突破。 二、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协同耕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现代化农田体系。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提质改造,突出现代化设施配套升级,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按需优化粮田和菜田等农业生产力布局,科学评估、合理优化耕地保护空间。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探索农田多样化生态整治,开展传统圩田恢复、盐碱地改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植被缓冲带、生态沟渠,适当保留田间小微水体、湿地等生态空间。 (二)集中连片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将连片优质耕地中的零星建设用地、非耕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复垦为耕地,将分散的小块耕地整合为连片规模化耕地,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河道湖泊内、宅前屋后、面积小于10亩等布局零星或与一般耕地等“插花”分布、不便耕种、无法长期稳定利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可优化调出。优先将地力优质、设施完善、产量稳定的连片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总体稳定、先补后调”的原则调优永久基本农田,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实现动态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可单独编制报批或纳入实施方案一并报批,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补划方案可在实施方案建设同期内滚动编制。探索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周转库制度,乡镇街道确因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申请市级周转空间补足,待补充耕地地块验收后及时划入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周转库。 三、实施建设用地整理,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一)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优先叠加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再开发、“203”村庄内非建设用地激活利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政策工具,统筹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等用地需求。 (二)优化村庄布局。多途径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综合考虑区位交通、自然生态、社会经济等因素,在遵循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科学优化村庄布局。对于分布零散、基础条件较差的村庄,可依规划有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依托现状基础设施较好的村庄集中选址。农民居住点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先落实补划地块,原宅基地复垦后形成集中连片耕地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村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促进存量设施空间整合和复合利用。 (三)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依法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挪后归并为大块宗地,或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后灵活划分为小块用地,依规划重新布局,用于乡村振兴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允许入市。 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功能提升,提高绿色生态空间品质 (一)推进滩水林田湿一体化保护修复。开展生态基底调查,深化农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协同治理,因地制宜探索时空复合和功能叠合。强化生境理念,推广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修复和维护乡村湿地生态功能,选择适宜的本土植物,优化生物群落演替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岸自然本底,提升水体清澈度和绿色生态空间品质。通过竖向设计增加调蓄空间,开展土方综合利用,丰富郊野地形的景观层次。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山水工程”,实施区域型、流域型综合整治。 (二)加强海陆协同治理。实施浦东南汇滨海生态空间修复和利用,打造沿海生态景观廊道,营造滨江达海的蓝绿生态开放空间。推进海岸带生态廊道建设,系统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多功能生态湿地营造、本土植被群落恢复、沿海防护林体系构建等工程。 (三)推进村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和美乡村、水美村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专项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多样便民设施和科普阵地,激活生态产业开发、文旅项目打造、文创产品研发等新产业新动能。 五、发挥政策综合效能,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优化现代设施农业用地空间,通过集中归并、升级改造、拆除复垦等方式,加强存量设施农用地利用,探索立体式、组合式配置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和小微设施功能空间。 (二)实施乡村产业用地整备。结合乡村优势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产业谋划,实施产业用地整备。联动土地储备新机制,探索“规、储、净、供、用、维”一体化管理运行模式,采用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组合整备和供应方式,满足一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三)开展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行动。引导利用古遗址、古村落、古建筑、古桥等物质文化遗产,深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节点意境空间升级工程,共建共享配套设施,形成区域游憩和在地文化体验网络。丰富乡村文旅休闲产品,推动创意设计、演艺、会展、康养、体育、研学等功能业态向乡村聚合。 六、健全完善实施机制,建立多元资金投入模式 (一)加强协同联动。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遴选确定整治区域,审批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整体验收和监督指导。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专门实施机构,统筹推进建设实施和后期运营。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制度,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二)强化资源统筹。深化落实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统筹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专业团队力量,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滚动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安排。统筹整合各条线涉农资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建设用地减量化协同机制。相关区政府要做好统筹协调,用好各类涉农资金,探索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运营管理。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投入机制,市级土地整治项目优先落地重点整治区域。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按照程序做好入库储备及项目推荐,优化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完善生态资产经营管理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2022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沪府办〔2022〕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15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25〕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水平,保障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提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的意见》(郑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 (一)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三)军事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类专项规划; (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该开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建立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教育、民政、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体育、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增补申请,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 第八条 凡是未列入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编制审批 第九条 专项规划由所在领域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资源规划局统筹建立专项规划衔接审查机制,协调各类专项规划空间需求。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出台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统一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数据库标准,做好专项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 第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编制的统一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前,应当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市资源规划局对专项规划成果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及专项规划空间冲突等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复后,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汇交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四章 规划修改及维护优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修改的情形,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修改或突破设施约束性指标,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组织编制部门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编制报批。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的维护优化,主要指在不影响规划目标、设施体系、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对专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对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 第二十一条 专项规划维护优化方案结合详规编制由详规组织编制部门制定,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征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专项规划优化调整方案随详规批复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维护优化后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组织编制部门应及时报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升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协同性,构建专项规划管理工作全程留痕、审批可控、持续更新、实施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将通过提升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深度,规范专项规划成果表达形式,进一步管理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和综合平衡相关领域的空间需求,将其更好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规划分为保护类专项规划和开发类专项规划,保护类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开发类专项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等。 专项规划衔接通用要求包括“四统一”: 1、统一底图 专项规划用地现状数据使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空间矢量数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平面坐标系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标准分带。 2、统一标准 专项规划涉及的用地分类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定义和要求;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应保持一致;项目用地规模测算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要求。 3、统一期限 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 4、统一平台 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同时,专项规划衔接的空间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利用等三个方面。 在规划目标方面,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性目标和指标等应落实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空间布局方面,专项规划则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遵循,结合规划编制需要,明确空间布局、保护范围或开发重点区域、项目安排、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规划项目明确选址的应带精准位置上图。 在空间利用方面,专项规划要明确规划项目的用地需求,根据规划涉及内容,分析保护范围或开发重点区域、规划项目选址布局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控制线的关系,明确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上海市公园、绿地与 “一江一河” 滨水开放空间设施配建管理导则》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以沪规划资源建〔2025〕15 号文发布,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该导则是上海首个统筹公园、绿地与滨水开放空间设施建设的系统性管理文件,旨在规范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存量建筑依法合规利用,全面提升公共空间服务品质与使用效能。 导则确立三大核心工作原则:一是以民为本、开放共享,坚持公共空间 “姓公为公” 属性,优先配置普惠性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市民基本权益;二是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根据空间类型、区位条件与客流量差异分区分类引导设施配置,强化功能复合与周边城市功能联动;三是高标准设计、提升品质,推动配套设施与自然环境、历史文脉相融合,鼓励利用建设土方开展地形造景,打造层次丰富的立体景观。 在规划资源政策创新方面,导则建立刚性底线与弹性供给相结合的管控体系。明确 “一江一河” 滨水公共绿地绿化面积比率不得低于 65%;对于公共活动需求较大的区段,经规划评估与方案论证后,配套建筑占比可放宽至 8%,绿化面积比率不低于 50%。创新推出叠加绿化融合管理政策,在不改变绿地用地性质、提升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允许混合设置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小型普惠型经营性设施。同时明确存量建筑利用路径:已供地存量建筑转作配套服务的,可通过存量补地价完善手续;未供地项目按新增供应方式办理;支持公园空置建筑开展综合利用、复合利用与错时利用。 导则构建 “规建管用” 全流程管理与多方协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区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管理;各区政府作为 “一江一河” 滨水空间与郊野公园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规划调整、土地供应与审批确权;住建部门牵头 “一江一河” 政策实施,建立商业业态调整信息备案制度。强化公众参与与监督,要求在公共空间出入口及配套设施处挂牌公示功能、权属、开放时间等信息,选聘市民监督员参与全过程监管,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保障决策科学性。 在实施层面,导则要求各责任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对照标准开展现状评估并完善相关手续,加强运营阶段的动态监管。该导则的实施填补了上海公共空间设施配建的制度空白,为各类公共空间的规范化、品质化建设提供了明确依据,助力打造开放共享、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
关于对《承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公众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局组织编制了《承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按照《河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其(公众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8日。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反馈至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科学合理的意见将予以充分采纳吸收。 感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电话:0314-2259830 邮箱:cdsstxf@126.com 邮寄地址:河北省承德市东环路南环大桥东侧 邮编:067000 (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承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公众意见”字样) 附件:《承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公众版)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承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公示版.pdf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规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可实施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一、征求时间 2024年9月3日-10月3日。 二、公示方式 太和县人民政府官网。 三、反馈方式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邮寄方式反馈(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标注“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1.电子邮件:xgh1806@163.com。 2.邮寄地址: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3.联系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夏卫东 18158931872; 编制技术组 夏光辉 18855147205; 热忱期待您的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规划和建议! 附件1:《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3日
江西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经第6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详情如下。 范 围 本指南确立了江西省国土空间设计的原则、任务、类型、成果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内各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国土空间设计方法的运用。 定 位 国土空间设计是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技术方法和有效补充,应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但不得以国土空间设计代替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原 则 1)底线管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视角出发,系统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 2)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公众对城市空间实用、安全、舒适的要求,营造高品质、人性化的城市空间环境。 3)因地制宜。尊重地域特点、延续历史脉络,结合时代特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历史人文和建设现状,营建有特色的城市空间。 4)问题导向。针对城市功能、空间形态、风貌品质等问题,提出目标定位、空间组织、实施措施等方面的解决方案,应对存量时代的城市需求。 5)有利实施。结合城市发展条件,推进国土空间设计成果与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充分衔接,强化国土空间设计的可实施性。 任 务 明确国土空间设计的内容要点与管控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设计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建设空间与自然要素的整体关系,塑造具有特色的国土空间格局和空间形态。 类 型 结合国家相关要求与江西省实际,全过程对应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用途管制,本指南将国土空间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详细规划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专项规划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用途管制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四个类型。 总体规划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详细规划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应结合本指南进行落实;专项规划阶段、用途管制阶段的国土空间设计,可结合部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进行落实。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图片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pdf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规划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是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和主要图纸等。规划修改公示应包括修改的主要理由与依据,修改的图、文等内容。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包括以下方式: (一)网站公示; (二)规划展示馆或者其他固定场所公示; (三)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 (六)书面征求意见;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相关固定场所公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现场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相关街道(镇)公示栏或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按照规定征求规划区域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划公示时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等;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依据、理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示单位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逐条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听证纪要、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是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对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在同级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二)市、县设有规划展示馆的,在规划展示馆公开,没有规划展示馆的,在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固定场所公开;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应当在相关街道(镇)或者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 (四)鼓励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五)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开。 第十七条 规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相关保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到期前依法废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依法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和规范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在工作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省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经审核,现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规划、建设、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应遵循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二、《规划》实施要坚决扛起“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的使命担当,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以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云城为核心,大力推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尽快将大走廊打造成为全球创新策源地、高水平现代化引领示范区。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探索策源功能保障线、工业区块保障线、湿地湖链魅力线等管控措施,筑牢统筹发展的空间基础。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大走廊创新生态、平台、人才优势,引领共建沪浙苏皖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动大走廊南北两翼发展,共建科创策源新高地。保护杭州中部低丘河谷平原内重要的粮食生产空间,大力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维护径山-苕溪生态带、西山-西湖生态带等生态绿楔功能,加强西溪湿地、青山湖等河湖水网空间的保护和修复。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为核心,提升大走廊的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省会城市功能。发挥科创中心集聚的带动作用,引导重大科技设施平台集群化建设,做好数字科技、生命健康、高端装备产业空间布局。 四、构建面向未来的城乡空间。加强大走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高品质、高能级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生活圈体系,健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加强良渚文化遗址、吴越文化等历史文化保护,防止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环境。加强活动中心、地区门户等重点地区的国土空间设计,延续独具韵味的湿地田园景观格局,塑造未来创新的城市风貌。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布局,加强交通链接,建设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高标准建设能源设施网、水利设施网、市政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推进设施网络协调布局。健全综合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提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抵御能力和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优化国防动员设施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 五、高质量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在《规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管理;并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划》目标。《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 1. 省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名单.docx 2.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管理,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管理工作,支撑国土空间信息汇聚应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信息清单是指为加强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和规范管理,满足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建设需求而建立的、暂未列入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 第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本部门拟纳入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信息名录;编制、发布并每年动态调整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其他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依据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报送拟纳入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信息名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三条 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应遵循按需归集、分工协作、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清单管理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应包含国土空间信息分类、信息名称、信息代码、信息分级、信息提供方、信息摘要、信息格式、信息范围、信息时相、更新周期、所属行业、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应用场景、坐标系名称、地图投影、高程基准等属性内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还应包含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属性内容。 第五条 国土空间信息根据性质和用途实行四级分类,一级、二级分类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信息管理现状情况划分。三级、四级分类由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在一级、二级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和扩展。一级、二级分类如下: (一)一级分类:包含现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综合性信息四类。 (二)二级分类 现状信息:包含基础地理、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市政园林、水利、生态环境、交通、文旅、民政、应急、农业农村、海洋、人防、教育、卫健、体育、消防、电力、气象、地震、通信、邮政等。 规划信息: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其他规划等。 管理信息:包含地政管理、矿政管理、海政管理、确权登记、生态修复管理、地质灾害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 其他综合性信息:包含人口数据、社会数据、经济数据、城市运行数据、互联网数据。 第六条 根据信息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国土空间信息分为以下4个等级: (一)1级信息:泄露后对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机关不造成危害的信息。 (二)2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特定公众和群体有益,且可能对其他公众或群体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三)3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损害的信息。 (四)4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法人正常运作或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 对于不同级别的信息,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流程包括清单名录及其属性的编制报送、审核汇总、发布共享、动态调整环节。 第八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根据专业统筹需求、履职需要和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报送本单位拟纳入清单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从清单覆盖全面性、有效性、规范性、分级分类科学性等方面,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报送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及属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编制规范要求,并编制形成《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对于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和重新报送。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发布《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调整情况和城市空间治理实际需求,每年进行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动态调整,有关清单信息名录的调整情况及说明函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试行)》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和管理应用,规范国土空间信息入库和更新流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动态管理、共享应用的原则。 第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汇聚单位)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和信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国土空间信息电子数据成果,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提高国土空间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国土空间信息汇聚按汇聚时间分为集中汇聚和平时汇聚,集中汇聚每年一次,平时汇聚根据需要进行,汇聚流程包括启动汇聚、质量自检、信息提交、信息审核、信息入库、信息更新、共享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发函汇聚单位,启动集中汇聚;汇聚单位收到信息汇聚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信息汇聚。 如有应急汇聚需求的,汇聚单位可发函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汇聚申请,启动平时汇聚流程。 第五条 汇聚单位应于汇聚前开展信息质量检查,对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汇聚单位提交信息途径如下: (一)非涉密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通过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启动入库流程,由市多规办统一收件,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须按照保密程序采取离线汇聚方式完成。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聚信息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内容包含汇聚信息名录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对符合要求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汇聚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直至汇聚信息符合要求。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和信息标准规范要求,将符合要求的国土空间信息纳入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经统一处理后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并同步更新信息清单。 第九条 汇聚单位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中明确的更新周期开展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有关内容归集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实时汇聚至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供全市各部门共享、调用。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编制《云南省沿边城镇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细化落实《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对沿边城镇带的安排部署,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规划》已两次征询省级相关部门及相关州(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沿边城镇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共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现将《云南省沿边城镇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公众征求意见稿)》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9月10日至10月9日。 公示方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yn.gov.cn/)、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dnr.yn.gov.cn/html/ghwyh/)可下载查看。 参与方式:公众可邮寄书面建议至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信封须注明“云南省沿边城镇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意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18号,邮编:650224);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ynkjghj@163.com。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助力沿边开放!期待您的参与! 附件:《云南省沿边城镇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公众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个阶段是对原《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版)》进行局部修订,作为过渡期使用;第二个阶段是根据《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推进进程,完成《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2022年7月,《导则(2022版)》已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并于当年8月份正式施行。 2023年上半年,我局正式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编制工作。前期的重点工作:一是编制团队与各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一一深入对接和沟通,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解决问题。二是先后召开多次局系统范围内的业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斟酌。三是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完成修改。四是邀请高水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编制过程中,编制团队全面收集并参考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以及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认真对标天津、厦门、济南、青岛等先进实践经验。一是进行结构框架优化调整,新增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章节。二是以提升城市品质为前提,重点兼顾房产领域的健康发展,优化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退让、日照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儿童友好城市等要求;调整交通设施管理要求和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补充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内容;更新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等内容。三是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优化术语解释、附图;更新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本次修订整体结构由《导则(2022版)》的“7个章节+1个附录”扩展为本稿的“14个章节+1个附录”。 为落实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制,增加编制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导则更加科学、规范,现对《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建言献策。 公示内容可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yhgh.weifang.gov.cn/),以及市城市规划艺术馆公示场所查询。联系电话:(0536)8095993。电子邮箱:wfsjbyzx@wf.shandong.cn 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8月22日-9月21日 附件:《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1日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耕地保护一张图编制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44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桃江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目前,该《规划》已完成规划公示、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市级技术审查等规定程序。2024年8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桃政函〔2024〕4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批准后的《规划》予以公告。 附件:桃江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
测绘行业标准《城市更新现状评估空间数据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城市更新现状评估空间数据基本要求》(计划号20223200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根据《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平台在线填写反馈意见,或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标准联系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逾期不回复,按无意见处理。 附件: 《城市更新现状评估空间数据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城市更新现状评估空间数据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测绘分技术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现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发展处。截止时间:2024年8月1日;联系电话:65236073;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614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lingby778899@163.com。 附件: 1.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7月22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约束,规范我市涉及空间利用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提高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在研究总结国内先发地区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2024年7月22日 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域范围内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等相关管理活动。无为市、南陵县对县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可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率,对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基础上,结合自身行业发展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形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新增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同意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目录清单依法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 第八条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组织编制主体应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施行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规范规划编制成果表达形式。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和能力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履行内部审查、部门联审、入库审查等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主体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组织内部审查,可通过采用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成果组织开展联审,确认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以及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有无空间矛盾冲突等,联审会议过程与结论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不得入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对各类专项规划空间性内容协调性及规划成果内容完整性进行入库审查,包括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主体所提交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入库审查的规划成果应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纸质文档为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及编制说明、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电子文件为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附表、附图和空间矢量数据、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的标准数字化成果,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入库审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获批后30日内,组织编制主体应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向社会公布(涉密的除外)。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监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并协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检与评估报告,作为专项规划动态调整及技术修正的基础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 (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地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424办公室,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0395764@qq.com。 附件: 1.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4〕96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适用范围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 五、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乙级资质的申报条件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能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信息后下载签章扫描);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1);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单位有关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除上述新设立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且不少于3项,包括: (1)业务范围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2)业务范围内的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包括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6)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7)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课题及项目。 2.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以及合并分立改制的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4)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2.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4)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报申请资料,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报申请。 (二)办理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需按要求将补正材料补齐并提交。 (三)公示公告。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审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方式 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材料。 九、其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我省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将统一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已编制完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于2024年7月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技术指标的修改应附必要的技术数据。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日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wps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wps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第三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将经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 1.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2024年第三批) .xls 2. 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变更情况.xlsx 为方便大家查看,历史审批资质认定内容已统一加入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4〕10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与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全区14个地级市(即全区111个县级单元),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范围。全域范围指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含所有县〔市、区〕),城区范围指自然资源部反馈的“城区范围”和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 (二)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下表16个监测要素。 各市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监测内容,向国家提交成果时,按国家要求的监测内容进行提交并于工作技术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工作内容 (一)遥感影像收集与处理。 厅统一下发分辨率为1—2米,时相为2024年1—6月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各地可收集其他高分辨率影像,用于辅助城市细化指标内容的采集。地方自行收集的正射影像成果应符合《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二)专题资料收集。 厅统一收集自治区各厅(局)现势性为2023年1月1日后的有关专题资料、POI数据下发各市、县(市、区)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收集相关资料。如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城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成果、日常变更调查工作成果以及其他已有的变化指引图斑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数据,为确定各类监测对象空间位置、范围和属性做参考和指引。 (三)监测内容采集与更新。 各市、县(市、区)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23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将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中相关监测要素的现势性更新到2024年。同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应按要求完成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全部工作,提交完整合格的监测成果。其它11个地级城市应按要求完成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总任务量的2/3。 (四)质量控制。 按照“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全过程质量管控,作业单位负责监测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厅调查监测处组织开展过程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重点检查作业单位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成果汇交。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完成数据接边处理,汇总本市所辖县(区、市)经验收合格的成果后提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按照完成一个市提交一个的原则将成果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六)统计分析及应用。 各级要加强监测成果的统计分析及应用工作,要加强调查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沟通、衔接,不断完善监测要素,加强工作总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验评估中加强成果应用,发挥数据支撑作用。同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成果,共享应用。 三、任务分工与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厅调查监测处会同厅国土空间规划处部署组织实施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导指导,在成果通过国家复核后共同指导各地开展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厅调查监测处负责组织自治区级成果验收和省级成果接边工作。 广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负责全区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解决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负责技术指导市级接边工作,负责自治区级成果汇总、汇交和统计分析工作。 广西自然资源遥感院负责按要求开展影像纠正、影像裁切等准备工作,并移交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有关数据的接收、管理、分发,负责将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体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数据生产、质量控制、成果汇交、统计分析等。有条件的地级市,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本市所有县(市、区)的监测工作,具体组织模式由各市自然资源局确定。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内各县(市、区)的成果接边、汇交、统计分析和应用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方案印发和技术培训。 6月15日前印发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适时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2.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自治区以市为单位,按下列批次和时间开展成果质量检查,并于8月25日前完成全区成果验收。 (1)第一批次(8月10日):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2)第二批次(8月15日):梧州市、北海市、玉林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 (3)第三批次(8月20日):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河池市。 3.成果汇交。 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于8月31日前以市为单位分批汇交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4.滑雪场调查。 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滑雪场范围相关属性信息核实工作,成果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汇交至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5.建库及统计分析。 成果待国家核查通过后,纳入广西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自治区将依据该成果开展全区统计分析工作。各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数据开展本地区统计分析工作。 四、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完善有关资料,为采集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要把“两级检查”落到实处,扎实做好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质量管控工作。自治区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指导,严格开展成果验收。 (二)技术保障。 自治区级技术指导单位要做好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监测数据生产中技术问题;加强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贯彻落实最新技术要求,确保技术问题处理与国家要求相一致。各市自然资源局要统筹做好技术支撑和质量把关,确保本区域内技术统一,成果质量合格。 (三)经费保障。 2024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经费依据《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91号),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任务分工及工作内容安排,将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经验的作业队伍承担监测任务。 (四)安全保障。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数据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规定责任,强化人员保密培训,杜绝出现失泄密问题。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副中心控规》,建立健全体系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制定《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家园中心规划实施,引导家园中心可持续运营,现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8日 2024年9月4日 附件1:《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相关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服务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规划统筹引领和在乡村地区各类建设治理活动中的法定作用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乡镇规划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内以及集中建设区以外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具体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审批的法定依据。各区应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地区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各区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实现年内有需求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各区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既要强化规划引领和整体统筹,又要精准对接乡镇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与各类项目做好衔接。各区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我委将采取线上审查、线下工作营等方式,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充分服务保障各区实施管理需求。 三、按需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编制内容上,近期有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深化编制到地块深度,没有项目安排的地区做好底线管控和弹性引导,具体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字〔2021〕3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村庄规划不需重复编制 用好原有村庄规划成果,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套合,报区政府批准后,村庄规划可继续沿用。评估套合工作要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深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确保村庄规划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研究制定村庄风貌特色、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系统重塑、特色彰显、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统筹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和整体提升。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各区要积极落实国家新理念新要求,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激活内生发展动力,促进首都乡村高质量发展。 五、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住房类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执行;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区联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上述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 鼓励各区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等政策,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鼓励各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优化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鼓励各区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探索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各区在完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在不突破全区建筑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在各乡镇之间、乡镇与新城之间、村与村之间统筹使用新增建筑规模指标,提升空间资源要素的供需适配性。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在市级统一要求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精炼简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守住空间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级政策、管理通则、实施细则等加强时间维度的有效引导和精细管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塑造村镇特色风貌,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优化提升乡村空间价值品质。 七、健全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部门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我委将加快健全乡村地区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批复前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各区要落实村地区管责任,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体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优化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支撑。各区要发挥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引导乡贤、能人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我委将积极搭建乡村振兴协同平台,会同各区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各类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首都乡村地区治理能力和规划引领效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测量技术导则 地方标准《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测量技术导则》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南京江地勘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地学会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苏省国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4〕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大数据等手段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用以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查,现予以印发,请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国土空间规划处 江莹 0551-62553105 附件:《安徽省国土空间设计指南(试行)》.pdf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意见 鲁自然资字〔2024〕72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详细规划法定地位。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区域(以城镇开发边界为主体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村庄规划及特殊区域详细规划3种类型。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设区的市编制的分区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全面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并严格实施监督,高效配置空间资源、优化空间功能布局、提升空间功能价值,为城乡高质量发展塑造新优势、创造新空间、激发新活力、释放新动能。 (二)严格落实上位规划传导要求。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各行业、各领域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海洋、历史文化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保障规划实施传导,适应国土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强化与空间类专项规划衔接。加强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殡葬、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能源、通信、消防、人防、应急避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绿地与开敞空间、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衔接,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的空间需求,落实相关管控内容,优化各类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保障公众利益。 (四)夯实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基础。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细化落实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做好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空间保障。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炼油厂、核电站、加油加气站等重大危险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走廊等线性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并提出规划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确保重要蓄滞洪区内建设用地只减不增。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加强竖向设计,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以及城市超标降水滞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能力。新城区规划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和防灾减灾、市政公用设施,打造韧性安全的城市。 (五)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是传导落实总体规划要求,开展详细规划分级分类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衔接总体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通的原则,基于各级行政管理界线,统筹考虑自然地理界限、主干道路与权属边界、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边界以及空间要素整体性、规划功能完整性、各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范围等因素,分城镇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三种类型科学划定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二、全面推进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六)深入开展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地已形成完整成果、经组织编制机关审查或经专家评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梳理总结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指导开发建设中的实施效果、问题和短板,围绕底线管控、功能布局、安全韧性、民生保障、空间品质、重大项目保障等方面,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洪涝调蓄空间、天然雨洪通道等,明确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延续内容与优化建议,夯实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基础。评估成果作为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继续适用或修编的重要依据。 (七)分层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级编制,各地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以1个或多个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其中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10平方千米左右,县(市)中心城区、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街区层面以5-10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分,规模宜控制在0.3-1平方千米。单元、街区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划定,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统筹性,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深化、优化、细化用地布局,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分区以及人口、用地、建筑面积等总量指标;明确城市、区(县)、街道(乡镇)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相应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公用和防灾减灾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指标;合理划分街区,对5-10分钟社区生活圈级别的各类设施作出空间布局安排,将单元规划内容分解传导至街区,指导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2025年底前,城镇区域基本实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 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实施性,可结合发展建设需求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确定用地布局与用地性质,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泊位等管控指标,注重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并对非独立占地设施配建等内容作出规划指引。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亟需建设的项目,可先行编制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全域做到地类深度,镇区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八)差异化编制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分为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城乡融合、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存续发展、战略留白等单元类型,各地应依据不同单元类型的空间属性差异化编制。 重点开发单元要强化单元统筹,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单元要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挖潜存量资源,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补齐设施配套、绿地和公共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城乡融合单元要尊重城乡发展规律,注重开发与保护的平衡,落实村庄的近远期发展需求,并对农用地、未利用地一并作出规划安排;生态单元和历史文化保护单元要注重风貌的协调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建立风貌管控体系,细化保护和利用措施;存续发展单元应以构建完善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注重配套设施增补和品质提升;战略留白单元在明确使用用途后,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九)做好弹性管控与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资源资产权益、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适度设置混合用地,明确各类用地的兼容用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联合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主导属性不变更、设施服务水平不降低、公园绿地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有优化、空间品质有提升的前提下,可遵循总量平衡原则,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街区与街区之间,对相关控制内容进行调整优化。鼓励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探索运用线位(实虚线)、点位、指标、条文等管控方式,满足精细化管理要求。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执行通则、实施细则或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使用与调整优化。 三、有序开展乡村区域村庄规划编制 (十)加快实现乡村区域通则式管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普适的乡村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农村为主体的区域)规划管理通则,提出村庄建设边界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明确农房建设、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准入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以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区域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十一)精准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即村庄单元)应结合乡村生活圈为基础划分,不突破乡镇行政管理界线,规模不作强制性要求。各地应在村庄单元底线约束、规模控制、设施配套等传导内容和本地区乡村区域规划管理通则的基础上,对重点发展、特色保护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尊重群众意愿、按需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指导村庄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提倡村庄规划成果简易化表达,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经济性、实效性、适用性。 四、积极探索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 (十二)明确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编制类型和内容。各地应结合事权,衔接特定区域管理、特定政策管控等要求,保持特定功能完整性,科学划定海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国有农(林)场、大型区域性交通枢纽场站(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机场、港口)等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遵循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通过分区准入、约束性指标、通则式管控、项目清单、建设方案等形式进行规划管控,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用地用海布局,对用地用海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用地用海报批、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按照《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依法依规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可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要求,参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五、强化详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促进规划与土地政策深度融合。详细规划编制要以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为基础,立足资源资产的权益关系,以城市体检评估为抓手找准空间治理问题和治理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规划措施。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强化对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平急结合设施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的支撑,乡村区域村庄规划要注重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相结合,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约束力。 (十五)强化详细规划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推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方案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十六)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组织编制机关和受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强化保密管理。详细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健全详细规划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推进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多渠道、全流程的公众参与和多元共治,进一步提高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十七)逐级汇交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将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成果纳入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经评估后继续沿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及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完成数据库建设,及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附件: 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 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 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附件1山东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南.docx 附件2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doc 附件3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DB15/T 3495—2024 本文件规定了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划程序、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旗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乡、苏木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集镇可参照本文件编制详细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开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DB15/T 3494—2024 本文件规定了开发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划程序、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主导型开发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类型的开发区可参照本文件编制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订本政策指引,旨在推动支持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工作的积极稳步开展。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改造”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指引用于指导各地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深化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要求。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法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衔接。 2.坚持底线约束、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3.坚持系统观念、保障权益。以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尊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统筹考虑城中村复杂的产权关系、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存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相关主体利益。 4.坚持以人为本、补齐短板。以人民为中心,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环境整治,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基础设施韧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5.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引导。从实际出发,统筹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依据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等,结合城中村的区位、产业、人口等特征,实施分区分类改造。 6.坚持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衔接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形成政策合力。 (四)规划层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上位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城中村改造规划许可、实施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定依据,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二、做实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评估 (一)加强城中村资源资产调查 依托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等数据基础,开展城中村基础数据、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城中村数据资源体系,建立调查评估与规划编制联动机制,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系统进行单元内城中村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造意愿、专项调查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已排查的房屋结构、消防、供用电、燃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城中村基础信息台账。经审核、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作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基础。 (二)开展前期体检评估 深化城中村改造体检评估,综合考虑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群体多元诉求,查找突出问题,开展资源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承载力评估以及安全隐患评估,加强城市安全、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保护、自然灾害、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影响评估。 在详细规划层面强化评估和论证的深度,综合考虑设施承载力、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城市通风环境、成本与效益等因素,论证改造可行性,统筹确定规划单元内建筑规模上限,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统筹配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分类提出资产整备、配置、运营策略,按需编制改造资金使用方案,促进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中村改造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阶段3特征和存量发展需要,完善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对于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做出安排。 (一)总体规划层面强化空间统筹安排 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因地制宜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节奏与时序等要求,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乡区域更趋协调、促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 确定改造目标和重点区域。按照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定城中村改造目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坚持目标导向、应改则改,优先改造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的城中村。坚持问题导向、需改则改,优先改造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城中村。兼顾实施导向、能改可改,适时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具有政策支撑和市场动力的城中村。 做好时序安排。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应当编制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实施时序安排。结合城市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城中村改造的五年规划目标与任务规模。结合重点区域划定近期城中村改造范围,鼓励位于城市重点片区,改造可行性较高、紧迫性较强的城中村优先划入近期改造的范围,并与土地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实施计划进行衔接。结合近期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制定近期实施项目清单,并适当预留规划弹性与可实施性,明确改造面积、改造方式、年度时序等内容,指导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 (二)详细规划层面细化空间管控要求 各地应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衔接上位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引导措施、规划目标等内容,结合城中村改造方式、详细规划管理实际与工作组织安排以及现状权属关系等,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单元,将城中村改造单元细分为“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个层次,分层编制、分级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规同步一体编制审批。 1.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城中村改造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分解落实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提出刚性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是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补齐设施短板。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补齐配套设施短板,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兼顾单元内外设施衔接与共建共享,可与相邻区域统筹设施配套。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提出建筑高度、天际线、重要景观节点、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风廊视廊等重要廊道以及特色风貌控制等城市设计内容。 建立正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城中村改造方式的正负面清单,区别明确相应的改造方式。对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完善城市功能、补齐重大公共基础设施、促进生态维育、历史文化保护活化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正面清单,鼓励优先改造。对有特殊保护要求、不应“大拆大建”的,制定规划监督的负面清单,加强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情况的及时处置。 2.实施单元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要点 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宜结合实施时序动态编制,是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含方案设计)的法定依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两个层级详细规划同步合并一体编制的,应达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的深度,方可作为法定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合理划定地块。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基于资源资产,叠加地块产权信息,结合改造方式,合理划定实施地块范围。 推动土地整理。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混合改造等方式,整合存量建设用地,可扩大至周边低效用地等,促进成片改造。 细化管控引导。确定实施单元主导功能,细化规划单元管控引导要求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等。 明确实施策略。协调各类利益主体意愿和诉求,结合项目实施机制和市场需求,研究适配的规划和土地策略。 动态维护优化。在符合上位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或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规划审查要点 各地在审查涉及城中村改造单元的详细规划时,除详细规划常规审查要点外,还需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是是否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与更新改造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二是是否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三是实施策略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如涉及土地置换、土地整合,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初步同意意见。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保护和利用策略是否已经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五是正负面清单是否保障维护群众安全和正当权益。 四、完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政策保障 建立城中村改造配套保障机制,推动落地实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力度,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城市核心区域、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优先改造,保障城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守牢底线红线,充分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分类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领,实施依法征收,加强土地收储支撑,保障“净地”供应,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部将加强政策运用的跟踪指导工作,对于地方工作中被实践证实有效可复制的政策,将加大力度推广。 (二)探索政策激励创新,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鼓励各地因城施策,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跨空间单元统筹、存量资产运营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需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 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力量 坚持开门编规划,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意愿征询、协调协商、方案公示等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渐进式整治。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搭建多元协商共治平台,构建党建引领、法治保障、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构建数字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中,融合实景三维模型、视频监控、基础设备等数据,探索搭建数字管理场景,完善社区治理基础设施,辅助城中村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跟踪指导。做好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所在市级、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实施成效评估的依据。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工作要求,落实市委“1313”思路举措,聚焦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在线提交及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hszrzyj@zhuhai.gov.cn。 二、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2号楼306室(邮编5190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附件: 1.《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2:关于《关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共享网络化服务标准 DB44/T 2502—2024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网络共享的管理与利用。 起草单位 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深圳大学、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4〕4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4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生态修复项目”)。根据实施对象,生态修复项目可分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地复垦项目、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根据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建设内容,生态修复项目可包含若干个子项目。 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海洋局负责实施管理,其中属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子项目,一般由海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田生态功能提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应当遵循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绩效、尊重民意”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管分离”机制、信息化监管。 第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纳入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自治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整体验收;设区市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或督导县(市、区)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初验、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县(市、区)负责协助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下达,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抽查核验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确立项目、申报纳入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项目初验。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年开放项目入库。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二)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 (四)各类项目申报入库有具体要求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入库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库申报文件; (二)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申报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方案的意见;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表(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子项目绩效目标、子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等); (五)按要求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应提交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和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项目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收到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后,经材料齐全性、合格性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后认为具备入库条件的,经厅专题会议研究后下达项目入库文,纳入项目储备库,同时导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入库满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因国家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已入库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原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后退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项目已实施但绩效目标达不到申报时的要求或实施中出现生态修复负面清单内容的,将及时清理出项目储备库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出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入库。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涉及以下情况的生态修复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不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以及涉及损毁耕地; (二)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 (三)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不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强; (四)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人工修复过多或过度修复,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 (五)借生态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以生态修复名义挖湖造景、变相采矿、围填海或变相围填海,存在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 (六)不能满足消除地质安全隐患要求; (七)不符合项目申报有关约束性指标要求,项目范围与已实施的同类型项目范围重叠;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确立项目和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生态修复项目确立程序: (一)提出项目建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已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确立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核准。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项目建议书获同意后,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自治区审查同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项目包含子项目的,子项目一般不再履行项目确立手续。 第十四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第十五条 生态修复项目确立后,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查权的单位审查同意后,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工程设计应明确各子项目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投资概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开展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鼓励开展第三方技术评估论证,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可行性、措施科学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做出全面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和财政投资评审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态修复项目业主单位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引入社会投资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修复项目可以整体确定一个业主单位,也可以按子项目分别确定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期限由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各地要规范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审批手续,确保预算一经下达,即能实际执行,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的生态修复项目,应在自治区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的,应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变更审查: (一)经审查纳入自治区储备库的项目涉及实施范围变化、实施期限延长等重大调整的,应当修编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新进行入库审查。 (二)涉及项目实施内容、子项目安排等调整,或绩效目标增加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于项目变更审查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子项目工程设计调整的,由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的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子项目现场施工签证的,由子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论证后予以同意签证,并报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变更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变更资料填报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矢量数据等涉密敏感信息资料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修复项目拟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等作出重大调整的,拟调整范围、实施内容等涉及的工程应立即停工,待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或备案后再行实施,不得边审查、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修复项目确立时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预算绩效自评并逐级报自治区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加强项目实施跟踪指导,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设计和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暂停或者终止施工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经自治区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涉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修复项目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69-2022)等标准,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分级分类进行验收。对于不设置子项目的,项目验收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设置子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开展验收: (一)子项目验收。子项目竣工后,各子项目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初验。子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初验。 (三)项目整体验收。项目整体完工后6个月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成项目初验并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整体验收申请,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市级整体验收。对于划分生态保护修复单元的项目,在整体验收中应当开展单元评估。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整体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组织验收的,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申请自治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1年内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验收前,可先行确定各子项目管护责任单位并参与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子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工程管理职责和受益情况,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资金来源和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涉及地类变更的,应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日常变更工作,并纳入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备入库,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有关文件、图件、声像等资料,建立档案登记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8号)等有关要求,除涉密项目外,按时如实填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全流程监测监管,跟踪掌握项目资金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督促按要求抓好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信息化监测监管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公示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公开生态修复项目基本信息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有关监测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评估,发现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可能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工程措施,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和项目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用海用岛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涉及废弃土石料利用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特别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违反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以及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8日前在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上一月度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专报。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修复项目参建单位管理,将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合同,并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定期对项目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合同履约、服务态度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对评价较差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项目或子项目所属行业对参建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项目廉政风险日常防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改。严禁违规插手干预项目确立审查、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工作,严禁无故扣压工程款,弄虚作假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工程进度迟缓、质量低劣,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领导班子或其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或其它资金开展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制定本地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配套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子项目”,是指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为实现特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依据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可独立开展工程设计,并可独立进行预算管理和经济核算。 二、本办法所称“确立项目”,是指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同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准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即视为确立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单位”,是指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申报的牵头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四、本办法所称“组织实施单位”,是指各子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子项目组织建设部门。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立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性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家“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规范有序推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确保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有效保障项目落地实施。依据《阜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我市相关专项规划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能源发展、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修复、城乡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防灾等重点领域。 二、实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列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可提出增补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两县可参照《目录清单》明确的市级规划类别和所属领域,建立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三、规范编制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组织编制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配合部门共同谋划部署、审定编制方案、推进规划编制。原则上,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实施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安排,明确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占地位置和规模,并提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纳入“一张图”平台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四、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 严格落实“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做好“一张图”核对的有关要求,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制图标准和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规范专项规划成果数字化表达方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复后三个月内,矢量数据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目录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我市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图标准、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等技术文件另行转发。 附件: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关领域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xlsx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反馈。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增效利用,规范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市管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堤防)。 第三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实行“一桥一策”。 在保障桥梁(含桥下空间)结构完好、运行安全和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桥下空间可用于绿化、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环卫设施、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公共休闲,公交站场、小型汽车停车场、共享自行车停放等公益性利用。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同意意见后组织实施;明确不同性质桥梁桥下空间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整治辖区违规利用桥下空间行为;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政策宣传工作等。 第六条各桥梁业主和管养单位应当按职责做好桥梁管理工作,开展所辖桥下空间的日常巡查及利用管理状况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违规利用占用情况的,应及时制止并抄告相应的执法部门,危及公众安全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桥梁保护工作。 桥下空间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桥下空间使用者负责所使用的桥下空间日常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责任。 第七条在符合辖区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桥下空间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使用者向辖区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利用需求,并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使用管理方案(包括用途、范围、期限、桥梁防护措施、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 (二)管理责任单位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估通过后,使用者与桥梁业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 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要求、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使用情况汇报要求、法律责任、腾退义务等。 第八条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遵守规划、管线、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利用桥下空间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查、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急救、抢修、消防等要求。 (三)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应当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监控、排水等设施。 (四)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应由使用者做好桥梁状况监测。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安全。 (五)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附属设施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设施内机具物品停(摆)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桥墩、台边缘设置防撞设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六)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避免对周边交通造成影响。停车场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墩、台边缘应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防撞设施安全距离;停车场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当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桥下空间使用期间应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利用范围、用途、使用单位、业主单位、执法部门及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桥下空间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当使用桥下空间的桥梁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桥梁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桥下空间使用者停止桥下空间一切活动,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责任单位;因公路、城市道路运营、抢险抢修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政策法规调整等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腾退,由业主单位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 第十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堆放物品,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二)建造具有桩基础或整体基础的设施。 (三)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堆(停)放、装(卸)载危险物品或危化品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作业。 (四)设立洗车、修车、餐饮、娱乐、农贸市场、货运集散地等各种经营场所及设施。 (五)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给排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占用,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属地有使用需求的,可参照本办法,向辖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推进相关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旗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康巴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规委办〔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素保障工作,我局结合相关政策变化,对原印发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供工作参考。 上述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1: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pdf 附件2: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pdf 附件3: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pdf 附件4: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pdf 附件5: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pdf 附件6: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pdf 附件7: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pdf 附件8: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pdf 附件9: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pdf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及改革创新为背景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
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共享网络化服务标准 DB44/T 250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共享网络环境与范围、数据共享流程与方式、数据安全保障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数据对接方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网络共享的管理与利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责任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制度,全方位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有效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各专项规划,做好各片区(单元)的详细规划,推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责任规划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健全厦门市国土空间责任规划师制度,全方位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有效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各专项规划,做好各片区(单元)的详细规划,推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聘用,为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技术咨询、规划服务、实施指导、宣传引导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人员。 第三条 责任规划师分为专项责任规划师、片区(单元)责任规划师和驻村责任规划师三类,主要职责为: 专项责任规划师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专项领域的发展规划、行动规划、项目策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片区(单元)责任规划师对接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及指挥部等,在片区(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配合开展详细规划等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驻村责任规划师对接镇街或村庄,在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流程,以及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项目建设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规划有效落地,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 责任规划师的选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能独立、客观、科学、公正提出专业意见。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或同等技术职称;具有相关实践经验或课题研究经验的优先选择。 (三)熟悉厦门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现状、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规划情况。 第五条 责任规划师的聘用 (一)责任规划师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选聘,可与相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或区政府(镇街)联合开展。 (二)责任规划师配备的人数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可以为团队或个人。 (三)责任规划师任期可为一至三年,由聘用方与责任规划师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任期届满可按要求续聘。 (四)聘用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明确责任规划师工作任务、服务方式、费用、所在地点等。 第六条 责任规划师的考核和评优工作 (一)责任规划师提供按需上门服务,每个月至少对接一次,并填写《厦门市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登记表》(详附件),对服务工作做出小结。 (二)责任规划师每个季度末应提交本季度的《厦门市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登记表》。 (三)责任规划师年底根据其在任职期内的表现,如实填写《厦门市责任规划师年度考核表》(详附件),对考核期内工作做出总结。 (四)年终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规划师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分成工作总结、自评及考核小组意见。 (五)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六)对未按要求完成责任规划师服务工作的,服务费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规划师,进行适当奖励。 第七条 责任规划师的保障措施 (一)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责任规划师的管理、组织和保障工作。 (二)聘用方应为责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等。 (三)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为各类责任规划师提供经费保障。 (四)责任规划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出退出申请,聘用方再按选聘要求重新选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4〕1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基本规定,结合《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陆域特殊管控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3年版)》《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补充导则(试行)》等规范,根据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规划分类原则上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具体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详见附录1)。 (一)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均细分至二级类。 (二)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城中村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细分至二级类;教育用地细分至三级类;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依据专项规划、调查登记等可明确土地用途的细分至三级类。 (四)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集体发展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商业用地中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细分至三级类,其他的细分至二级类。 (五)工矿用地。采矿用地、盐田细分至二级类,工业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六)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细分至二级类,物流仓储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七)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细分至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八)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其他土地,细分至二级类。 (九)留白用地、陆地水域、其他海域,细分至一级类。 详细规划中的用地用海现状分类原则上细分至最高级类。 详细规划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时,较《指南》新增地类按照以下原则备案: (一)城中村用地(0705)、城中村住宅用地(070501)、城中村配套设施用地(070502)按照居住用地(07)备案。 (二)集体发展用地(0905)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09)备案。 (三)工业研发用地(100104)按照工业用地(1001)备案。 位于市级以上政府(含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经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软件研发用地,土地用途归为科研用地(0802)。 会展中心用地土地用途按照文化专项规划落实,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1),未列入文化专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归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一个地块内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地上土地用途的用地(不含地下空间),且任一地上土地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小于70%的混合用地,在地块指标表中,用地代码与用地性质以对应用地之间采用“+”连接表示(顺序按照用途占比从大到小排列),备注需标明具体混合的用途类型和比例;在规划图纸中,用地按占比最大的土地用途表达,增加混合用地的图块标注(示例详见附录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2023年重点任务分工,组织编制了《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九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局“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联系人:谌琼,联系电话:2191852)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pdf 2.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pdf 3.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pdf 4.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pdf 5.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pdf 6.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指引.pdf 7.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pdf 8.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pdf 9.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将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农场”)规划融入新时期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农场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规范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场作为乡镇级非独立管理单元,分级分类的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打破农场界限,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交通及人居环境等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农场和地方城乡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安排,同步完成云南省41个农垦国有农场,13个华侨农(林)场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统筹农场规划布局。其他类型农场、林场可参照执行。 二、规划编制任务 (一)总体规划层面 农场应与所属乡镇一并纳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专项规划层面 可按需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 (三)详细规划层面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区域,应与中心城区、中心镇区一并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场区域,根据农场实际选择编制农场特殊单元详细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式详见附件3)。 三、规划编制主体 (一)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应与并入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一致,同时农场主管部门应采取会同、协同等方式参与规划编制。 (二)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州(市)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由州(市)农垦、侨务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可参照执行。 四、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督 (一)规划审批入库 规划报送审批前,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征求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条件。规划成果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成果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农业农村、侨务、农垦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和实施监督,将农场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体检评估。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体规划 涉及农场区域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划批复前,尽快完善农场规划内容,按县(市、区)总体规划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完成报批备案。涉及农场区域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按全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安排,于2024年10月前一并完成规划编制。单独设立乡镇的农场,设立乡镇后,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专项规划 已确定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州(市)、县(市、区),要将编制任务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适时开展规划编制。 (三)详细规划 各州(市)要尽快按照农场详细规划编制方式(附件4),将辖区农场场部、分场部、农场社区居民点等集中建设空间纳入属地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 2024年4月30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的相关要求,指导各地按照统一标准完成详细规划入库工作,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印发《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4〕302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依据《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苏规委办〔2020〕1号)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507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经专家评选、审定和公示,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评选共有109个项目获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其中,一等奖16项,二等奖38项,三等奖55项(详见附件)。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登录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查阅。 希望全省规划编制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鼓励创新创优,为促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公示附件: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获奖项目、单位名称及人员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现势性,按照2024年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部决定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重点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中公共服务、生活宜居、交通便捷、安全韧性等情况,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提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地类,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会同国土空间规划局部署组织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促指导,在结果形成后共同指导各地的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质量抽查;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负责监测成果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推送符合时相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成果与“城区范围”的叠合分析工作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工作,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函商请协助收集相关行业专题资料数据,并开展监测成果质量验收工作,具体监测工作由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省级层面经费保障较好的省份,也可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具体组织模式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年度监测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经验的作业队伍承担监测任务。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深刻认识实事求是、质量第一是调查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质量问责机制。部将下发统一的质量检查软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监测成果质量关口,强化质量检查验收,加强过程质量督导(监理),各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监测作业单位要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监测要素数量全、位置准、属性实。国家将对监测成果开展质量抽查,结果将在全国予以通报。 四、把握进度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监测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汇交成果,于8月31日前,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分批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五、强化成果应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持续改进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中加强监测成果应用,要加强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数据应用协同机制,更好的发挥调查监测成果的数据支撑作用;同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成果,特别是要向提供监测专题数据资料的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成果。 六、守牢安全底线。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规定,强化人员保密培训,杜绝出现失泄密问题。 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doc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审查服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要求,现将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及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附件: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pdf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 2024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3年版)》,现通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网址为http://zrzyt.hunan.gov.cn/。 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3年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5日 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3年版).pdf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53/T 1254-2024 本文件确立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规”)编制的总则、工作程序,规定了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州(市)总规”)和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市、区)总规”〕的编制。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53/T 1254-2024 本文件确立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规”)编制的总则、工作程序,规定了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州(市)总规”)和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市、区)总规”〕的编制。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规委办发﹝2024﹞2号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管理,化解各专项规划空间矛盾和冲突问题,推动实现“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落实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在重点地区编制,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 第三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林地保护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更新、镇村布局、地下空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科技、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四条 专项规划需按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批。未纳入清单、确需补充的专项规划,需由组织编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内实行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上位专项规划,与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协同,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第九条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征求相关县级市(区)、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上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空间协同。审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布局是否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其它重要控制线; (二)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空间协同。评估审查专项设施布局在详细规划中是否能够空间落位,是否满足用地需求; (三)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同。按照“强制性条文优先”和“点状设施避让线形设施”等原则,审查专项设施在空间用地上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鼓励用地复合集约利用; (四)其它重要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符合性情况。 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十二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草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规划成果入库制度。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数字化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本办法出台前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入库后的规划成果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准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十六条 政府和组织编制单位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组织编制单位对专项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对原入库成果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涉密数据和规划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溧阳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监狱局、青海省军区、省消防救援总队、西宁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青海监管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青海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024年2月26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4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5日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附属在其他用地上但实际需独立占地,具体用地范围在建筑设计阶段根据地块整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公交首末站(S41)。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有条件的项目可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下限要求。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影响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但未确定建筑面积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已核发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七条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调整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设施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设施使用功能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 第八条 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有机场净空限制及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场净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 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因用地限制确需对具体指标作特殊规定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专家会研究论证后,可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具体指标。专家会的成员应从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名单中遴选。 第九条 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条件前提下,合建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居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地块内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1部分:旗县级总体规划 DB15/T 3367.1—2024 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2部分:苏木乡镇规划 DB15/T 3367.2—2024 批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 苏规委办〔2024〕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有序推进各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有效保障各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和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但专项规划领域还存在规划类型偏多、内容重叠冲突、技术标准不衔接、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国土空间的科学布局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把开展专项规划统筹管理作为从源头破解空间重叠矛盾、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现“多规合一”的重要手段,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各类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推动形成高质量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二、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各级政府不予审批。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纳入总体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编制数量和类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一个特定领域在省、市、县层级分别只编制一个空间类专项规划,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允许将相似领域、相同类型专项规划合并编制,促进设施集约布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明确具体规划内容的、或已有专项规划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可不再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专项规划清单的,应纳入本地目录清单管理。 三、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空间保障 (一)明确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县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一般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或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注重加强部门协同和技术论证。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专项规划要依据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与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空间发展战略等保持一致。要衔接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科学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和要素适配。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布局、用地需求及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相衔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向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一张图”审查核对和成果入库制度 专项规划报批前,牵头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张图”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及其他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等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是否影响总体规划的实施等,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专项规划批复后,牵头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数字化成果,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对选址存在争议的可提请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本通知出台前各地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 (四)加强详细规划统筹落实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确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四、强化专项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成果及时提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在2024年6月前出台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完善“一张图”审查核对规则和入库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指导并规范所辖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一张图”。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24年1月5日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规处,并在信封上注明“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469241@qq.com,邮件主题注明“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成果数据制作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规范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省委发〔2019〕29号)等要求,参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1003号)、《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修订稿)等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数据库内容:涵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析评价信息要素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要素。 要素分类编码: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划分,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 数学基础:采用 “高斯-克吕格” 投影及国家标准分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空间要素组织管理:全域和镇区数据库均采用分层方法组织管理,详细说明了各图层名称、几何特征、属性表名、约束条件及备注信息。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的空间要素(如行政区、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等),分别详细规定了其属性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代码、类型、长度、小数位数、值域、约束条件及备注等内容。 非空间要素组织管理:介绍了非空间要素分类,包括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表格等,并说明了其约束条件和备注信息。 非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对各类非空间要素(如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指标表等)的属性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涉及要素代码、行政区代码、名称、文档或图片相关信息及备注等字段。 数据库属性值代码:提供了一系列属性值代码表,如规划层次、自然保护地级别、用地类型、灾害类型等代码表,为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标准化提供依据。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以行政区为基础,规定了数据交换文件的命名规则,包括专业代码、业务代码、比例尺代码、年代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并说明了不同类型数据的扩展名。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明确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栅格图件采用 jpg格式(分辨率300dpi以上),规划表格采用mdb格式,矢量数据采用gdb格式。 元数据: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栅格数据元数据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IT 1007)描述。 成果组织要求:数据库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形式组织,包括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文档数据、表格数据、说明文档等文件夹,并详细说明了各文件夹下文件的存放要求,同时介绍了规划基本信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该规范为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技术指导,确保数据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水平。
发展目标 围绕“国际化智造名城”的发展定位,到 2035 年,努力建成“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形成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工业空间格局。
《南京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及编码规则》(DB3201/T 1226 - 2024)是南京市地方标准,对国土空间用地分类及编码规则等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信息:2024 年 12 月 25 日发布,27 日实施,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起草单位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适用范围:规定国土空间用地总体原则、分类、编码及使用原则,适用于国土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术语定义:明确国土空间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用地分类是按土地用途及功能划分归类。 总体原则:以相关指南为基础,体现耕地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城乡、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做到科学、简明、可操作。 分类: 原则:依据国土空间利用因素归纳划分,分类设置不重不漏,按主要功能归类。 方法:地上空间用地分四级,采用线分类法;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对照地上空间,特殊情况依附录 B 规定。 编码: 方法:采用层次编码,共四层,每层两位阿拉伯数字。 结构:地上地下有别,地下在地上代码前加 “UG” 并删除 “用地” 字样。 代码:地上空间用地分类及地下空间补充用途分类的名称、代码和含义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 规定。 使用原则:依应用需求选用类别;国土调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对分类使用有不同要求;用途管制等以规划用途分类为管理依据;详细规划可在分类基础上确定混合和复合利用规定。 用地分类详情:附录 A 列出地上空间用地分类,涵盖耕地、园地、林地等 17 个一级类及下属多级分类;附录 B 规定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含地下交通运输设施等。
本规划以《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为引领,以现代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存量空间盘活为核心抓手,以满足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为落脚点,整体谋划深圳面向 2035 年中长期发展的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细化 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范围,统筹布局 20 大科技创新集聚区,形成“20+20”的产业空间总体格局,并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保障,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高品质空间保障,更好服务深圳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到 2025 年,基本建成辨识度高、集群集聚、承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园区体系和创新浓度高、经济密度高、服务水平高、人文活力高的科技创新集聚区体系,制造业压舱石地位进一步巩固,科技创新驱动力显著增强,助力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 2035 年,全面建成集约高效、融合辐射、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先进制造业园区和科技创新集聚区,汇聚形成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助力打造深圳先进制造业新高地,支撑深圳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石家庄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石家庄是河北省省会,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华北商贸物流基地、华北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石家庄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石家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14.4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18.8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633.3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269.5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3.41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北京、天津、河北雄安新区的协同联动,加强石家庄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完善鹿泉、栾城、藁城、空港组团城市功能,统筹正定县保护和发展。筑牢太行山生态屏障,加强滹沱河等河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好岗南、黄壁庄水库等水源地,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需求,优化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布局。提升铁路枢纽、物流枢纽功能,强化航空港与陆路枢纽的功能衔接,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抗震减灾和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城市紧凑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苍岩山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加强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对正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周边环境和滹沱河沿岸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严格地下文物埋藏区空间管控,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石家庄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9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太原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太原是山西省省会,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华北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原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太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4.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2.0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774.4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35.42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94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协同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引领山西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带动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促进汾河两岸城市功能均衡发展,强化市域城镇间的协调联动。推动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强太原东山、西山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对采煤塌陷区的整治修复力度,把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能源革命、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统筹起来,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土地政策保障,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提升铁路枢纽、物流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水资源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两山对峙、汾水中流”空间格局,严格地下文物埋藏区空间管控。重点加强对汾河两岸和历史城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再现“锦绣太原城”的盛景。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太原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太原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太原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2021-2035)》批前公示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连云港市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2021-2035)》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迈入新征程,城市发展向高质量、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转变。综合交通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专项规划,是明确交通发展方向、配置交通资源、支撑城市空间拓展、布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促进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起重要引导作用。为抢抓“一带一路”、“交通强国”、“双碳”、“江苏沿海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充分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意图,推动连云港高质量发展,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连云港市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019 年修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 3、《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 4、《交通强国建设纲要》(2019) 5、《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 6、《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 7、《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 8、《连云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0、《连云港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1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2018) 12、其他规范和相关规划 三、规划范围及年限 规划范围:连云港市域。重点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东至黄海,北至兴庄河,西至沈海高速公路—长深高速公路—蔷薇河沿线,南至古泊善后河—烧香河一带,陆域面积966.86平方千米。 规划年限: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年限为2024-2035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3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四、发展目标 构建双向开放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内畅外达集约高效的组团快联城市、绿色低碳的公交示范城市。 到2035年基本建成公、铁、水、空、管综合立体交通网,高水平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枢纽海港”;基本形成“双快”(快速路+快速公交)体系骨架,支撑城市组团发展;显著提升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设施水平,街道空间与出行品质得到优化;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集约高效、智慧低碳”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体系。 到2050年全面建成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体系,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五、主要规划方案 (一)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方案 1、港口规划 连云港港定位为国际枢纽海港、沿海主要港口、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重要港口。规划至2035年形成布局完善、分工明确、发展有序的规模化港区,货物吞吐量达到5.5亿吨,集装箱运量达到1500-2000万标箱。建成由铁路、公路、航道、管道运输、皮带机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集疏运体系。 2、铁路规划 (1)铁路线路规划 规划形成五向高铁网和五向普速铁路网。五向高铁网包括沿海高速铁路(青岛至连云港段)、连临城际铁路、连徐高速铁路、连淮扬镇铁路、沿海高速铁路(连云港至上海段)。五向普速铁路网包括青连铁路、连临铁路、陇海铁路、连宿蚌铁路、连盐铁路。 规划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运能开行市域(郊)列车。 (2)铁路场站规划 规划形成“一主五辅”的客运铁路场站布局。其中“一主”为连云港站,“五辅”分别为连云港东站、赣榆站、东海县站、灌云站和灌南站,预控连云港北站和花果山机场站。 规划形成“7+4+2”的货运铁路场站布局,即7个门户型、4个片区型、2个专业型货场。 3、航空规划 规划形成“1+6+N”的航空枢纽布局,包括1处运输机场,6处通用机场,N处其他类型机场。 至2035年花果山机场将建成国内区域干线机场,国际机场。推进机场扩建,飞行区指标达到4E,完善航线布局,补强货运短板,提升集疏运能力。规划建成6处通用机场,其中东海县、连云区、灌南县3处综合型通用机场,赣榆区、海州区、灌云县3处特色型通用机场。鼓励在全市适宜的地点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直升机场或水上机场。 4、公路规划 (1)高速公路网规划 规划形成“五纵两横三联”高速公路网络,其中“五纵”为长深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临盐高速公路、临海高速公路和盐洛高速公路北延,“两横”为连霍高速公路、连宿高速公路,“三联”为东疏港高速公路、赣榆疏港高速公路和北疏港高速公路。 (2)干线公路网规划 规划形成“十一纵、九横、八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700公里,重点提升中心城区与县城、县城与重点特色镇之间的覆盖与衔接效率。 (3)农村公路 高标准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加强县乡村(户)道路连通,推进村组连接道路的建设。打造“一县一品牌、一区一特色”的连云港农村公路特色品牌。 5、内河航道网规划 全面提升航道等级,规划形成“三横两纵”的主骨架航道网络,规划航道里程475.73公里,重点推进内河航道网通港达园,提高内河航道服务港口和产业的能力。 (二)枢纽体系规划 市域规划形成“4+5+N”综合客运枢纽体系。其中4处主要综合客运枢纽分别为连云港站枢纽、连云港港口国际客运站枢纽、花果山机场枢纽、连云港北站枢纽(预控);5处一般综合客运枢纽为连云港东站枢纽、赣榆站枢纽、东海县站枢纽、灌云站枢纽和灌南站枢纽;N处一般客运枢纽为公路客运、市域郊铁路、城乡公交等站点。 市域规划形成“10+7”货运枢纽体系。其中10处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分别为中哈(连云港)物流中转基地、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一带一路供应链基地(连云港)项目、空港物流园、徐圩新区多式联运中心、连云港港旗台作业区混矿中心工程、连云港中外运港口化工物流项目、赣榆临港综合物流园、灌河港区物流园、东海铁路物流园;7处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分别为徐圩新区化工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基地、连云港港口冷链物流中心(一期)工程、灌云经开区物流园、杨集物流园、东海电商产业物流园、东海经开区物流园、灌南物流园。 (三)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七主七联”快速路网,支撑组团城市发展。其中“七主”分别为临洪大道、港城大道—科苑路—瀛洲路、秦东门大街—徐新路、大港路—S242、新光路—海滨大道、怀仁路、长深快速路;“七联”分别为宋庄立交连接线、汇晶路、G310、盐河路南延、凌州路—新浦大道、海青路—东风路、G204赣榆城区段—赣榆南环路。 中心城区规划“五十横三十二纵”主干路网。进一步加密和完善次干路网,加强与主干路布局的协调。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加密城市支路,完善微循环路网。 (四)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贯彻公交优先理念,以中低运量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社区微巴、定制公交、旅游公交、共享电动/自行车为补充,场站和专用道为支撑,打造层级分明的连云港特色公共交通系统。打造高品质、中运量、低成本骨干公交覆盖主要公交廊道,支撑组团城市发展;打造高灵活、广覆盖、数字化常规公交系统,承担组团内微循环、骨干公交接驳功能;打造立体化、配建制、集约化的枢纽体系,保障公交场站用地,提高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水平和土地利用率。 (五)静态交通系统规划 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的用地和交通特征,划定一类区(重点补缺区)、二类区(协调发展区)、三类区(宽松供应区)三类停车分区。通过停车分区,实施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和需求调控策略,实现以静制动、动静协调的停车发展理念。规划112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提供约1.6万个泊位。 (六)步行和非机动车系统规划 依托城市道路布局,打造通勤步行网络和非机动车网络,依托山水海滨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具有连云港特色的休闲慢行系统。优化步行和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布局。推广完整街道设计理念,提升街道空间品质。 (七)货运及物流交通规划 构建“物流园—城市物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现代化三级物流体系,依托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主干路打造三级货运通道体系,构建便捷畅通的货运道路网络。中心城区设置限货区,减少货运交通对城市的影响。 (八)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通过交通需求管理和交通系统管理,建立综合交通管理协调机制,适时推进综合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交通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综合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基础设施层、数据融合层、应用支撑层、智慧应用层和门户层的构建,打造连云港市交通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建立道路交通流量采集信息平台、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信息平台、货运及物流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各种交通管理信息数据的融合,以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综合交通管理信息一体化平台。 (九)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区域交通协调机制,开展制度建设研究,分层次、分阶段的组织交通规划编制工作。 2、加强实施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动态监测、评估与修订机制,优化规划传导路径,重点项目提级管理。 3、加强要素保障,完善交通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等。 (十)意见反馈 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12月23日。 联系电话:0518-8540810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基础设施处)。 公示期间若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材料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基础设施处。本材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规划方案、提出反馈意见而制作的参考性文件,不作为法律文件使用,法定规划以最终批复的规划成果为准。
规划千人指标 至2035年,各学段学位千人指标如下: 幼儿园为29人/千人;小学为58人/千人;初中为29人/千人;高中为29人/千人(其中普通高中15人/千人,中等职业教育14人/千人)。 服务半径要求 各类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m;规划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m,原则上不跨越铁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服务;规划初中服务半径宜为1000m; 城镇开发边界外,根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 规划普通高中为全市统筹招生,逐步推广寄宿式教学。 学校规模及班额控制要求 1、幼儿园 建议将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合并设置,幼儿园班额按30人以内控制,托儿所班额按20人以内控制。 2、中小学 小学班额按45人以内控制,总规模不宜超过2000人。 初中班额按50人以内控制,总规模不宜超过200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总规模不宜超过2500人。 3、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班额按55人以内控制。 用地控制标准 1、幼儿园 6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4400㎡、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9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6000㎡、建筑面积不小于3150㎡;12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6800㎡、建筑面积不小于4050㎡。 规划建议将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合并设置。一般合建规模为:6班幼儿园+3班托儿所,用地面积不小于5500㎡、建筑面积不小于2760㎡;9班幼儿园+5班托儿所,用地面积不小于6900㎡、建筑面积不小于4150㎡。 2、中小学 城市增量建设地区新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5㎡; 城市更新地区新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 3、中等职业学校 一般类中职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40000㎡,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33㎡;技工类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体育类中职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45㎡。 4、特殊教育学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0㎡,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80㎡。 建筑控制标准 1、中小学 新建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8.5㎡,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5㎡。 2、中等职业学校 一般类中职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技工类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体育类中职学校:教学、训练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4㎡。 3、老年大学 市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区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500㎡,村(社区)老年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企业办老年大学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800㎡,社会力量办老年学校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500㎡。 4、特殊教育学校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5㎡。
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旅游、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性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的空间安排,规划主要内容要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底线思维、以人为本、注重衔接、面向实施的原则,践行绿色发展,强化管控传导,提高专项规划的系统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自然资源部发布《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全文。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以空间规划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方面空间利用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 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涉及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各类空间活动的总体安排,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全域,以及《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其他8省(区、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计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陆域国土和内水、领海。其中,陆域面积240万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初见成效,生态空间实现有效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建成。黄金经济带建设成效显著,创新型经济成为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引擎,以长三角为引领的城乡融合发展取得实质进展;沿江综合交通走廊基本建立,三峡航运瓶颈得到初步缓解,水路港岸产城协调发展;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基本建立。 到2035年,全面建成健康安澜、生态优美、协调联结、繁荣宜居、特色彰显的黄金经济带。 健康安澜。河湖水域空间得到严格管控,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地下水水质好转、水位稳中有升,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生态优美。生态安全屏障不断巩固,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大幅提升,服务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美好愿望成为现实。 协调联结。发挥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集聚人口、经济的作用,完善城市群之间的综合交通网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保障建成以水运为骨干、其他运输方式为基础、多式联运为支撑的经济高效货运物流体系,以及服务城市群、都市圈的多层级轨道客运系统,有力服务建设城市群内部2小时交通圈。 繁荣宜居。城乡融合水平不断提高,国土空间宜居性明显改善。优质耕地得到严格保护,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城市群之间分工明确、内部产业链完整的创新性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立。 特色彰显。各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整体保护,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价值不断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保护和创新性发展,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成为树立中华民族文化自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品质提升的重要支撑。 重点内容详情如下: 1、规划背景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水土光热条件好,现状耕地布局总体合理,但局部耕地承载规模超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是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城镇建设布局总体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安全风险。2、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健康安澜、生态优美、协调联结、繁荣宜居、特色彰显的黄金经济带。 3、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空间基础 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农业资源优势,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规模基本稳定,多措并举拓展农业空间;因地制宜打造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空间;强化耕地生态属性,转变农地利用方式,分类推进农业空间生态化治理。 4、筑牢流域生态安全空间尊重自然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处理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等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功能,夯实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水安全等空间基础,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5、以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高效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充分发挥长江上中下游比较优势,畅通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间网络联结,促进区域人口、资源、产业、基础设施等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6、统筹协调岸线空间保护利用 水陆一体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提高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岸线空间结构,推动形成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的岸线开发保护利用格局。 7、支撑高效联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发挥基础设施对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支撑作用,优化交通、水利、能源、防灾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大空间保障和统筹利用,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空间保障体系。8、保护传承长江文化空间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长江文化,挖掘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延续历史文脉。推动长江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和城乡人居空间融合,建设美丽长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9、完善实施保障体系 落实规划实施各级行政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规划的衔接和约束,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强化规划实施部门指导监督,健全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激励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二、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动态更新。建立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遥感、物探、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新技术方法,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摸清城市地质状况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建立三维地质与地震活动构造模型,防止产生和诱发城市地质灾害。加强区域地下水位变化调查监测和影响分析。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现有市政设施、人防工程等建(构)筑物的利用现状、权属关系,以及文物分布情况。构建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基于地下空间全要素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影响特征和地下空间开发适宜性、安全风险,明确可利用资源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布局,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二)加快推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中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等,要以安全、环保、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划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管控分区,提出差异化管控和引导措施,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韧性。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好衔接。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明确地下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鼓励优势地区的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净流入地区优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三)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地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二)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期。 (三)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实施供地前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研究,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条件及开发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 (二)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安全底线要求,严格规划条件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强化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确保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加强监管协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数据信息归集、查询和更新机制。地下空间的现状底图底数、资源综合评价、规划数据、审批供应、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等信息,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31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测绘院: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要求和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重点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中公共服务、生活宜居、交通便捷、安全韧性等情况来开展,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基础测绘资料和最新省、市、县三级行业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省设区市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监测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地类,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 具备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开展条件的县(县级市),可通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省级监测工作试点,经省自然资源厅评估确认后,纳入全省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监测任务在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城区监测范围内,针对限定在城区监测范围采集的监测对象(如公安派出所、文化艺术场馆、幼儿园等,具体内容详见实施方案),完成试点任务。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二、组织实施 厅调查监测处会同空间规划处部署组织全省监测工作,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发函收集专题资料数据,共同指导地方常态化工作开展和制度化成果应用,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接受自然资源部对我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国土测绘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全省监测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开展省级技术培训,采取“分片定员、技术包保”的方式,给各市提供技术指导;拟定省、市两级资料收集清单,负责收集和整理省级专题资料,指导市级资料收集工作;向各市分发监测遥感影像、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和省级专题资料;组织完成全省78个县(含县级市)范围内的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共23类全域范围监测要素,具体见实施方案)和58个市辖区范围内水域网络、交通网络监测数据更新工作;指导试点县(县级市)开展监测工作;开展监测过程质量检查,组织监测成果省级质量验收;负责全省监测成果汇集与整理,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监测成果;建设全省监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开展黄河流域(山东段)专题监测,形成专题数据集和监测报告。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监测科(处)会同国土空间规划科(处)共同组织本级市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监测组织模式和责任分工,开展本级监测技术培训,承担市县两级监测专题资料协调、收集工作,及时将市县两级专题资料汇交至省国土测绘院,接收并妥善保管省国土测绘院分发的各类监测基础资料和专题资料,组织完成市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含本市全域范围内室外滑雪场监测),指导试点县(县级市)开展监测工作,对全市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按规定做好保障工作。选择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作业队伍承担监测任务,配强技术力量,强化内部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上沟通,用好省国土测绘院的技术指导力量,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要用好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做好部门专题资料收集,助力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三、质量管控 各市要深刻认识实事求是、质量第一是调查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切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技术培训和成果质量检查,落实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强化质量问责机制,确保监测成果完整、准确、可靠。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辖区监测过程质量控制和市级、试点县(县级市)监测成果的质量检查工作,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质量合格的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监测作业单位要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监测要素数量全、位置准、属性实。 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对各市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各市汇交成果进行核查验收,组织各市按照自然资源部反馈质量抽查意见开展监测成果整改,并对监测成果质量实行追溯机制,严肃处理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四、时间节点 各市于6月20日前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市县两级专题资料,6月底前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本级检查合格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单体房屋建筑监测成果,7月15日前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本级检查合格的其他监测成果(不含室外滑雪场监测成果),8月20日前按照省级验收意见完成数据整改并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最终成果。8月3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将全省监测成果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025年1月10日前各市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本级检查合格的室外滑雪场监测成果,1月20日前按照省级验收意见完成数据整改并向省国土测绘院汇交最终成果。1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将全省室外滑雪场监测成果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试点县(县级市)需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完成监测工作。 五、成果共享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中用好监测成果,不断完善数据应用协同机制,更好发挥监测数据支撑作用。要深入挖掘监测数据价值,结合人口、国土变更调查、基础地理信息和各类经济社会专题数据,运用科学的统计和评价方法,开展重点要素、重点地类统计分析,客观、规范、统一、准确地展现城市国土空间要素的分布位置、面积、数量、长度等特征,分析城市监测要素与人口匹配、生活宜居便利、公共服务均衡普惠、城市安全韧性、交通网络通达覆盖等内容,客观评价各监测要素的集约性、可达性、均衡性、便利性、普享性、集聚性,反映人民群众的宜业、宜居、宜养、宜学等方面的现实状况,统计分析成果、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决策使用。同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成果,制作监测专题图件、宣传产品,推荐介绍监测应用场景,特别是要向提供监测专题数据资料的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成果。 六、安全生产 各级各单位要将监测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并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注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人身安全。要增强保密意识,压实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确保数据资料安全,杜绝出现失泄密问题。 各市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于5月30日前将责任科(处)室和联络员信息通过邮箱报送至省级监测联络员邮箱。 省级监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宋岩峰(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0531-51791099 房玉文(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0531-51791128 孔昭龙(省国土测绘院) 0531-86550034 杨传强(省国土空间规划院) 0531-88563507 邮箱:kongzhaolong@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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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武汉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中部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对外交往中心以及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武汉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武汉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1.7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0.9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94.5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813.35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9.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度参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共抓长江大保护,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加强武汉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完善汉口、武昌、汉阳地区相对独立的功能布局。强化对长江、汉江及其洲岛岸线的系统保护和开发利用,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整体提升河湖水网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统筹推进生态空间保护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北部山区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为优化先进制造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土地政策保障。系统提升航空、铁路枢纽功能,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支持打造长江黄金水道,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保护好“江、湖、山、城”的空间格局,加强八七会议会址、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等近代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武汉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湖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武汉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武汉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郑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郑州是河南省省会,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中部先进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对外开放门户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郑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郑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3.1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8.5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47.0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074.69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4.1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引领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加强郑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加强郑州航空港区产城融合发展,推动中牟与开封联动发展,强化巩义、登封等辐射带动能力。筑牢嵩山生态屏障,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推进黄河南岸生态系统保护,严格索须河、贾鲁河等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恢复湖泊湿地生态功能。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铁路枢纽,强化郑州国际陆港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流域防洪排涝功能,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大运河(通济渠郑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重点保护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郑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厦门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东南沿海对外开放门户、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以及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厦门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厦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4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1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87.9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4.0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89.6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11.26%;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引领福建高质量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厦漳泉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促进厦门岛内外一体化,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推动陆海生态协同保护,提升北部山区水源涵养功能,加强对市内河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的系统保护,集约利用海域海岛资源。优化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优化文化旅游、金融贸易等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建设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提升国际航运枢纽和物流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保护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空间格局,加强“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厦门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厦门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长春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东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面向东北亚开放门户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长春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长春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78.8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15.0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5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75.42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0.2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推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加强与蒙东地区城市合作,加强长春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推进长春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优化市域镇村布局,促进组团式城市集约紧凑布局。筑牢西部防风固沙林带,加强东南部大黑山脉水源涵养功能,保护修复北部松花江生态系统,整体提升饮马河、伊通河、沐石河、雾开河、新凯河等河流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为黑土地保护营造稳定适宜的生态系统。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科技创新、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提升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强化航空枢纽和铁路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水资源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吉林波罗湖等自然保护区,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塑造具有东北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长春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佛山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佛山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节点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佛山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佛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6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23.0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90.4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3.44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积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高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加强南海区、顺德区与中心城区功能联动,推进高明区、三水区城镇集约紧凑布局。筑牢皂幕山、大南山等生态屏障,加强西江、北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提升河流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发挥好城镇组团间绿楔的生态功能。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生态渔业、现代花卉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保护桑基鱼塘等传统农业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推动粤港澳高端服务合作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强化与广州等周边城市在航空、铁路、公路等方面的功能协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协调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加强佛山祖庙等文物和岭南文化保护。加强对汾江河沿岸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佛山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佛山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东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东莞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节点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东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东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1.08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6.7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33.3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1.3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积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动深圳、惠州共建深圳都市圈,主动融入广州都市圈,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和片区中心服务能级,深化松山湖、滨海湾等片区与深圳融合发展,推动水乡新城与广州东部地区协同联动。筑牢南部山地生态屏障,协同推进珠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提升东江、狮子洋等河口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系统保护和集约利用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推动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优化布局提供土地政策保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协调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等近代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东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东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东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苏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苏州是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苏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3.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促进长江南北岸城市功能联动,加强苏锡常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和空间品质,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强化小城镇辐射带动作用。严格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管控,强化沿江水源地共同保护,加强太湖流域综合治理省际协同,整体提升阳澄湖、太浦河、吴淞江等湖荡水网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提供土地政策保障。深化沿江港口资源整合,加强苏州港太仓港区与上海港功能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水乡特色鲜明的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苏州古典园林、大运河(江南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苏州古城及周边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苏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苏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苏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核心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要点总结 一、渭南市主城区 (中心组团、老城组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北至南堤大道,东至孟家村,西至渭清路,南至连霍高速公路,总面积 47.56 平方千米。 涉及 6 个街道,包含 18 个城镇单元,其中重点开发单元 3 个、城市更新单元 6 个、一般城镇单元 9 个。 2. 目标定位 全市行政中心、文化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重要旅游集散地。 以 “区域活力中心,康养宜居家园” 为发展目标,培育保障行政办公、商务科研、文旅消费、养老服务、交通枢纽、居住生活 6 大核心功能。 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和人居环境品质,强化人口集聚承载能力,高水平融入西安都市圈。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围绕人民需求,匹配人口容量,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梳理盘活可利用空间,指引重点项目实施。 4. 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约 15.73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 5.07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约 3.15 平方公里。 仓储用地约 0.52 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约 9.43 平方公里,公用设施用地约 0.67 平方公里。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约 8.04 平方公里,混合用地约 0.08 平方公里,特殊用地约 0.84 平方公里,留白用地约 0.52 平方公里。 5. 道路系统结构 打造 “内畅外达、高效便捷” 城市道路网体系,形成 “一横两纵” 快速干道和 “十横六纵” 主干路结构。 快速干道:“一横” 为连霍高速 - 渭华大街,“两纵” 为渭清路、民生路。 主干路:“十横” 为渭滨东街、渭源街等 10 条道路;“六纵” 为仓程路、金水路等 6 条道路。 二、渭南高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涵盖高新区南片区、北片区及滨水西区三部分,涉及 6 个街道,总面积 100.83 平方公里。 划定 26 个详规单元,其中重点城镇单元 15 个、一般城镇单元 5 个、城乡融合单元 6 个。 2. 目标定位 关中城市群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渭南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产城融合的生态宜居活力新城。 承接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打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高地;增强产业能级、集聚辐射能力等综合实力。 以产业为核心驱动力,实现产业、城市、生态、人文有机统一,打造宜居宜业、有归属感和幸福感的新城。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生产单元以产业园区理念指引,提升新质生产力;生活单元围绕人民需求,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梳理盘活空间,指引重点项目。 4. 用地布局 规划城镇住宅用地约 13.85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 4.42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约 3.17 平方公里。 工矿用地约 17.20 平方公里,仓储用地约 1.61 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约 10.22 平方公里。 公用设施用地约 0.54 平方公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约 5.88 平方公里,特殊用地约 0.19 平方公里,留白用地约 1.47 平方公里。 5. 道路系统结构 构建配置合理、集散高效、疏密有致的路网布局,形成 “一横两纵” 快速路体系和 “十一横十纵” 主干路体系。 快速路:“一横” 为锦华大道 -- 安澜大道;“两纵” 为主城区至卤阳湖快速路、新城大道。 主干路:“十一横” 为锦程大街、锦绣大街等 11 条道路;“十纵” 为高新西路、崇业四路等 10 条道路。 三、渭南市华州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1. 规划范围 包括华州城区组团(9 个单元,面积 27.13 平方公里)和华州西区组团(2 个单元,面积 5.08 平方公里),共 11 个单元。 西至遇仙河,东至少华路及少华村部分区域,南至南环大道及陕化厂南侧,北至城北路一带,总面积约 32.21 平方公里。 含 4 个重点城镇单元、1 个战略留白单元、6 个一般城镇单元。 2. 目标定位 科教研发创新区、生态宜居幸福城和集约增效新高地。 重点发展科教创新、养老休闲等特色服务功能,保障行政服务、居住生活、生产制造等基础支撑功能。 提升城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科创文旅融合的现代品质新城、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生态田园老城、绿色化工和新材料产业高地。 3. 规划依据及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编制。 片区层面: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底线管控和总体要求,优化细化功能布局和用地方案。 单元层面:产业单元以产业园区、产业街坊理念指引,提升新质生产力;生活单元围绕人民需求,按社区生活圈要求增补优化设施,布置可利用空间,指引重点项目。 4. 用地布局 华州城区组团:规划居住用地 6.68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60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 0.81 平方公里等;非建设用地含耕地 1.91 平方公里、园地 3.61 平方公里等。 华州西区组团:规划居住用地 0.98 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53 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用地 0.58 平方公里等;非建设用地含耕地 0.04 平方公里、园地 0.09 平方公里等。 5. 道路系统结构 华州城区组团:形成 “五横五纵” 路网骨架,“五横” 为新华大街、桓公大街等 5 条道路,“五纵” 为华盛路、新秦路等 5 条道路。 华州西区组团:形成 “两横两纵” 井字形路网骨架,“两横” 为遇仙大道、310 国道,“两纵” 为迎宾路、西渭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