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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及编码规则》(DB3201/T 1226 - 2024)是南京市地方标准,对国土空间用地分类及编码规则等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信息:2024 年 12 月 25 日发布,27 日实施,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起草单位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适用范围:规定国土空间用地总体原则、分类、编码及使用原则,适用于国土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术语定义:明确国土空间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用地分类是按土地用途及功能划分归类。 总体原则:以相关指南为基础,体现耕地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城乡、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做到科学、简明、可操作。 分类: 原则:依据国土空间利用因素归纳划分,分类设置不重不漏,按主要功能归类。 方法:地上空间用地分四级,采用线分类法;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对照地上空间,特殊情况依附录 B 规定。 编码: 方法:采用层次编码,共四层,每层两位阿拉伯数字。 结构:地上地下有别,地下在地上代码前加 “UG” 并删除 “用地” 字样。 代码:地上空间用地分类及地下空间补充用途分类的名称、代码和含义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 规定。 使用原则:依应用需求选用类别;国土调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对分类使用有不同要求;用途管制等以规划用途分类为管理依据;详细规划可在分类基础上确定混合和复合利用规定。 用地分类详情:附录 A 列出地上空间用地分类,涵盖耕地、园地、林地等 17 个一级类及下属多级分类;附录 B 规定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含地下交通运输设施等。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2020年11月,部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分类指南》试行三年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健全统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制度,推进“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全面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根据《分类指南》试行情况,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满足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部决定对《分类指南》予以修订并正式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doc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2〕35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等。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良田粮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等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四)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未经批准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五)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 坚持“以进定出”,根据年度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确定耕地流出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坚持“先进后出”,各地要先行整治恢复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再行实施耕地 用途转换。坚持“进大于出”,各地年度内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不得低于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补足的耕地应是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六)加强耕地恢复资源调查评价。“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进出平衡”。各地要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结合生态保护和农民意愿等情况,对各类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开展调查评价,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且适合耕种的现状林地,经市、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定同意后,可作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严禁在公益林地、25度以上的陡坡、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 (七)严格耕地恢复实施和验收认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流程(详见附件)做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报和审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已审批通过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复垦、单独立项耕地恢复项目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对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结合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并实施的,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将“进出平衡”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认定为恢复耕地的要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八)统筹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任务。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和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县域内年度确实无法落实“进出平衡”任务的,可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可通过易地流转耕地恢复指标在省域内落实。耕地恢复指标易地流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补充耕地管理 (九)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经验收核定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为耕地,后续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占补平衡。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十)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十一)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项目均须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入库,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新增耕地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进行验收,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管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十二)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国务院关于“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后,违反文件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纳入2022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一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十三)落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指标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自然资源厅将直接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指标不足的,冻结所在市级相应指标,拆除复耕 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将冻结的指标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未完成的,自然资源厅将直接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指标不足的,冻结所在市级相应指标,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可解除冻结,否则直接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维护农民权益。在耕地恢复工作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市场状况等,充分考虑耕地恢复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科学制定计划,合理把握节奏。要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实事求是,讲清道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系统谋划,稳妥推进,不搞“运动式”恢复。 (十六)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谁流出、谁恢复”的原则,由申请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恢复耕地。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恢复耕地的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耕地恢复。 (十七)严格监督考核。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通过耕地卫片监督、卫片执法、耕地双月动态监测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将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市(州)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管制措施并上报备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和审批流程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8日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作为本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试行两年(2022年9月18日-2024年9月18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在本局网站主动公开。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8日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结合《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湘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和湘潭县实际,经项目编制组和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专家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征求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施行。 本规定技术大纲:1.总则;2.农业空间管制规定;3.生态空间管制规定;4.建设空间管制规定;5.附则。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2.根据新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3.统筹、整合、细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4.与现行相关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本规定由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莫宇锋,联系电话:0731-57881758,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437号,邮政编码:411207)。 编制单位:湘潭城乡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贺 斌 张国文 杨湘琼 彭 畅 梁静祎 李 姣 欧阳尧 许思怡 章素芳 陈瑾玉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修订原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类型 第五条 农业空间 第六条 生态空间 第七条 建设空间 第三章 用途分类与用途管制规定 第八条 用途分类 第九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十条 过渡期内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第二部分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一条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 第二章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空间管制分区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区管制规定 第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制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耕地区管制规定 第三章 农业空间保护与整治 第十八条 农业空间保护 第十九条 农业空间整治 第四章 农业空间调整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 第三部分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一条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第二章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态空间管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管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三章 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生态空间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空间修复 第四章 生态空间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生态空间正面清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空间调整情形 第四部分 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中心城区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城镇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三十条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镇发展区“五线”管制规则 第三十二条 城镇集中建设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弹性发展区 第三十四条 特别用途区 第二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日照 第三十七条 建筑间距 第三十八条 建筑离界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 第三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绿地 第四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四十三条 街区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共开敞空间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景观风貌 第四节 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道路设计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 第五十一条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第五十二条 停车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第五十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节 市政设施 第五十五条 管线综合 第七节 竖向规划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控制 第五十七条 建筑、用地竖向控制 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竖向控制 第八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九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第六十一条 地下各类设施避让原则 第九节 历史文化保护及风貌控制 第六十二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内容 第六十四条 传统风貌控制 第六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六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十节 综合防灾 第六十八条 消防规划 第六十九条 人民防空 第七十条 防震减灾 第七十一条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第七十二条 防洪排涝 第二章 镇(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日照 第七十五条 建筑间距 第七十六条 建筑离界 第七十七条 建筑退让 第七十八条 建筑高度 第二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 第七十九条 绿地 第八十条 城市设计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四节 市政及交通设施 第八十三条 道路交通 第八十四条 停车设施 第八十五条 给水工程 第八十六条 排水工程 第八十七条 电力及通信工程 第八十八条 燃气工程 第四节 竖向规划及地下空间利用 第八十九条 竖向控制 第九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节 历史文化保护 第九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乡)保护 第九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九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六节 综合防灾 第九十四条 消防安全 第九十五条 防震减灾 第九十六条 防洪、防涝 第三章 村庄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村庄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九十七条 总体要求 第九十八条 基本准则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区管制 第一百条 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百〇一条 设施农用地的管制 第一百〇二条 产业发展用地的管制 第二节 村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 建设工程管控 第一百〇四条 村民建房管控 第一百〇五条 道路交通 第一百〇六条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百〇七条 村庄给排水工程 第一百〇八条 村庄防灾减灾设施 第一百〇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塑造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入市主体及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土地变更及管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名词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意要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其他规定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二 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三 工程管线最小垂直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四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图一 湘潭县县域建设管理分级图 附图二 湘潭县老城区范围示意图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黔自然资发【202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粮食作物种植情形包括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现状种植油、棉、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继续保留,在种植过程中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二)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的,要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州)域范围内补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严格落实一般耕地用途管制 (四)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未经批准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 (五)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制度。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进出平衡”以县域范围平衡为主、市(州)域范围统筹补充的原则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耕地“转出”相关实施主体承担落实耕地“转进”的具体责任。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六)严格补充耕地监管。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统筹实施整治,经验收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用好国家允许贵州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支持政策。严格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全程监管,补充耕地项目要实行逐项目复核,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七)建立补充耕地责任机制。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州)补充为辅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状况,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建立补充耕地市级统筹制度,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加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力度,有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及时落地。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等量冻结所在县级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解除冻结。 四、规范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下发后,新增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鼓励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及闲置建设用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模要求,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进出平衡”后,方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审核备案。用地审核备案通过后,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对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可继续实施;尚未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按规定进行用地审核备案。 五、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九)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问责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等手段,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实施监管。采取直接立案、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社会通报等方式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行为从重严处。 六、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责任主体,应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要求,建立耕地用途管制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市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管理,督促辖区各县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协调解决辖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问题。 (十二)强化部门责任。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会商意见,耕地质量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数量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种什么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各项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监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十三)严格监管考核。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耕地用途管制监管机制,以县级为单元对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加强指导,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开展耕地动态监管,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厅(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用实行“进出平衡”。耕地的“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耕地的“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一)耕地“进”的要求。优先鼓励将与坝区、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园林地及拟退出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推动优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耕地“进”的范围包括: 1.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 2.废弃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 3.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林地、草地、园地等地类整治为耕地的,应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态用地不得纳入“进”的范围;25 度以上陡坡、河湖范围、受污染等不能长期稳定利用的地类范围不得纳入“进”的范围。 (二)耕地“出”的要求。优先选择零星分散、质量较低、难以长期稳定利用、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耕地“出”的范围包括: 1.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空间和实施位置); 2.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 3 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 5 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 3.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在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5.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以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 (三)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耕地“进出平衡”范围核实认定和监管,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库,按规定纳入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并组织实施,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耕地“进”和“出”的地块信息录入备案监管系统,按照“先进后出”原则管理使用。 二、程序 (一)需求申报(每年2月底前)。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并取得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资源潜力,明确耕地“进”的地块,提出所辖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方案编制(每年3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年度“进出平衡”需求和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资源潜力,结合乡镇上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进”和“出”的规模、质量、布局、时序和年度实施安排,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改变耕地地类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并梳理汇总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做好“进”的安排。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县域内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耕地“出”的地块应依据经批准的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建设。未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耕地“进”的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实施。耕地“进”和“出”地块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内更新备案信息。 (四)验收备案(每年12 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林业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实地核查并出具验收文件,报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及时做好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衔接。 (五)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遥感影像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未实现耕地“进出平衡”的,督促地方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整改补足。 三、分工 (一)省级职责。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监督与业务指导,对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市级职责。市级负责研究制定跨县耕地“进出平衡”统筹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各县“进出平衡”任务,确保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到位。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范围内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耕地“进”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合格的,将从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中扣除。 (三)县级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耕地“进出平衡”的日常监管,确保县域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经批准的方案指导耕地“进”和“出”的审核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对耕地“进”和“出”的潜力范围调查摸底、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进”和“出”地块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等审核和指导,以及规范耕地种植活动,开展耕地质量验收和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进”和“出”地块涉及林地的审核指导和上图入库。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严格落实166号文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其他符合要求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 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符合条件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3.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按照集中连片、归并提质的要求进行优化,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并建成1片以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项目。“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整治工程面积不少于项目区总面积8%(包括土地平整、沟渠路配套等包含的面积)。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4.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闲置、撂荒耕地。 5. 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为辅。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66号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出平衡”工作指引另行发文),对耕地转入、转出的数量、布局、时序予以落实并按规定上图入库管理。 6. 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按要求纳入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相关手续。 三、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7. 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构建“县域补充、市域平衡为主体,国家统筹、省级统筹适度支持”的补充耕地机制。落实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和后期管护。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布局垦造耕地区域,严格立项、实施、验收审核,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监管机制。 8. 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引导在荒山荒坡上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逐步退出并恢复耕地属性。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为非耕地的,经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注属性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通过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 四、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9.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充分运用铁塔探头、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耕地智保”“天巡地查”“浙农田”等数字化建设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田长制作用,构建“人防”+“技防”的耕地保护新格局,严格、精准、动态监管耕地用途变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将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0. 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增违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时,按耕地地类报批,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11. 全面构建“田长制”责任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和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责任制,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倒查田长和巡查员履职情况、一律倒查铁塔探头监管情况。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委巡视巡察、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耕地保护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推进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从12月12日开始实施。 附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