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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18日 无文号

[]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盘活存量资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省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strong>■ 一、加强规划支持</strong> 1.加强规划弹性管控。在落实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加强规划弹性研究,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弹性表达内容,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具体情形。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原则上不得违反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鼓励各地在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施存量改造,确保不减损周边地块的权益。鼓励各地探索负面清单管控,以规划的弹性适应市场的不确定性。 2.优化功能布局。在落实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探索建筑规模、配套设施等在详细规划单元内统筹布局的规则和机制,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统筹的建筑规模可优先向城市功能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核心区转移,实现城市整体利益平衡。在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将详细规划单元内的公共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等统筹平衡,支持各地将产业园区内的绿地、机动车停车位、生活服务、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统筹平衡、集中布置、共建共享,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 3.优化容积率计算。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导向,支持各地在存量改造中增设必要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并结合实际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对城市更新项目,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而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建筑规模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多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相应补足。 <strong>■ 二、完善土地供应方式</strong> 4.支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特定国土空间内需整体配置的土地、森林、矿产、海域、水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资产包形式组合供应,由同一主体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上实施。涉及不同供应权限的,可采取委托方式由同一主体实施。在组合供应方案中应将各类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出让底价、溢价比例等内容全部纳入,按资源资产门类分别签订供应合同、缴纳相关收益,并按照各资源资产管理权限落实后续监管。 5.支持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和使用年期一致等前提下,支持各地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国家统一部署,对位置相邻、需整体规划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品住宅除外),整体编制供应方案、一次性出让供应、统一开发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6.支持地上地下空间统一供应。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用地和建筑功能在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复合设置。对轨道交通场站、公共设施等需整体规划设计、统筹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依法实施带设计方案、带场站设施建设要求等方式公开出让,实行地上地下一次性统一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支持土地混合供应。鼓励各地加强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工业(物流仓储)主导型(一类用地为主)可混合物流仓储(工业)、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商业主导型可混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等用途,居住主导型可混合商业服务业、市政(不包括邻避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混合开发利用的正负面清单、规模控制比例和分割转让规则。混合用地的供应方式按主导用途确定,主导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支持各地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存量工业用地进行混合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改造后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且符合比例要求的,可按原用途管理;超过比例要求的,依法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strong>■ 三、支持存量用地改造</strong> 8.鼓励片区联合改造。鼓励各地从整体利益平衡出发,以片区形式推进存量改造。在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对既有建筑依法拆除重建,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为底线开展改造。片区改造涉及的零星用地,经论证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产业一并改造开发(商品住宅除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必须收回的以外,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改造。支持相邻工业用地整体改造,各地可探索重新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整体改造前各宗地中最长剩余年限,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9.鼓励产业入园集聚。支持各地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产业园区外符合地方产业发展导向、满足产业链配套需求、现状效益较好且拥有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产权的工业企业,可通过“以地换地”“以地换房”等方式向产业园区(平台)集聚。现状效益可参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确定。采取“以地换地”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原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产权主体可先建设后腾退,保障生产平稳过渡。 10.支持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改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对闲置、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改造利用。其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用途转换的相关规定执行,支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改扩建的,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以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扩建土地符合零星用地标准的,可按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11.支持用途合理转换。在依法依规、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对存量用地及其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用途转换的正负面清单、规模控制和分割转让要求,鼓励将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设施。对利用存量建筑等低效空间资源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涉及办理协议出让的,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价款时,经集体决策可两年内分次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strong>■ 四、明确地价计收规则</strong> 12.优化工业用地成本价计算方法。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再供应的,再供应的价格应不低于成本。其中,工业用地成本价可按照片区统筹、整体均衡的原则,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土地价格按公示地价计算。 13.完善存量用地改造地价计收标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以及自有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并用于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增加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备用房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strong>■ 五、优化不动产确权登记</strong> 14.规范混合用地登记。依据本指导意见第7点实施混合用地供应改造的,除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批准文件约定可分割登记的以外,原则上应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登记,在附记栏中注记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等内容。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约定可以分割登记的,建成后经审批,可按审批结果办理分割登记。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对于可分割的可考虑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5.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增值化服务。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完善企业专窗,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和缴交税费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落实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结合“一码管地”提前开展地籍调查,逐步实现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并行办理,推进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竣工即交证。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监管、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等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联动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strong>■ 一、起草背景</strong>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盘活存量资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省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我厅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深化土地集约增效存量蝶变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strong>■ 二、起草过程</strong> 6月初,我厅启动起草《指导意见》,于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随后,我们向厅内相关处室、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strong>■ 三、主要内容</strong> 《指导意见》共5大点15条内容。 (一)加强规划支持。在落实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加强规划弹性研究,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弹性表达内容。在落实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探索建筑规模、配套设施等在详细规划单元内统筹布局的规则和机制,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支持各地优化容积率计算。 (二)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需整体配置的多门类自然资源自然组合供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允许地上地下空间统一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地加强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三)支持存量用地改造。鼓励各地从整体利益平衡出发,以片区形式推进存量改造。支持相邻工业用地整体改造。支持各地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对闲置、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改造利用。允许各地对存量用地及其建筑实施用途转换。 (四)明确地价计收规则。优化工业用地成本价计算方法,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再供应的,再供应的价格应不低于成本。完善存量用地改造地价计收标准,符合条件的提容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优化不动产确权登记。规范混合用地登记,依据本指导意见第7点实施混合用地供应改造的,除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批准文件约定可分割登记的以外,原则上应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登记。提升不动产登记增值化服务,推进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竣工即交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3号)
2024年04月23日 无文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我省城市更新行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一)坚持规划先行。城市更新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持续提升城市规划理念,将绿色、智慧、韧性、文化底蕴和热带特色资源环境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市、县、自治县可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科学论证支持政策、资金平衡和时序安排等内容,合理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市、县、自治县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实施。 (二)优化规划管理程序。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的特点,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和引导措施,探索通过“城市更新单元”和“城市更新地块”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或增加公益性设施、公共绿地的,可通过局部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的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及“城市更新地块”的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行全周期监管。 二、科学提升城市品质 (三)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城市更新新增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含建筑投影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于不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在规划条件之外,用地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用于建设绿地、广场、停车场(站)等开敞空间(不含架空层)的,在保证公共属性无偿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占地面积1:1的比例折算为建筑面积,作为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相应的占地面积亦可计入所在地块绿地率。 (四)统筹使用规划指标、奖励面积。为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块增容、突破消防能力匹配的限高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以及超出城市更新区域及周边配套的道路、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规划指标、奖励面积可在市、县、自治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跨地块使用。 (五)科学管控开发强度。在满足与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风貌管控及周边自然环境等相适应以及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按照国家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六)探索多种供地方式。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开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市更新项目内土地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协议出让受让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组建的联合体、设立的新公司,可以简化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办理程序。 (七)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零星用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总面积的10%),允许通过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涉及多宗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一幅多宗方式挂牌出让土地,同步采用配建模式推进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一幅多宗供应的土地,可整体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合理确定土地条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拆除重建或者土地用途改变的,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依法重新设定出让年期,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确定价款后缴交。 (九)完善地价政策工具。鼓励市、县、自治县优化完善城市更新的地价计收规则,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价款,可以分区域、分类别,制定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统一规则。城市更新涉及土地出让价款,要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者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集体决策确定。 (十)优化住宅用地政策。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涉及土地供应或者拆除重建的,不受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和建设计划指标限制。鼓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供地前连片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城市更新项目可以通过收购、等价置换、退回土地价款等方式,将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并以划拨方式供地;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十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四、依法保障主体权益 (十二)注重权益保障。城市更新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就地安置,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涉及房屋搬迁安置的,应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市、县、自治县探索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以留物业方式进行土地征收安置留用补偿,对于尚未兑现的留用地权益,可不进行实物留地,采取商业办公等物业方式进行补偿。 (十三)依法实施征收。城市更新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公益性用地比例确实难以达到40%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详细规划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对城市更新中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0%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对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改造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依法依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各市、县、自治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细化政策。本意见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2023年12月4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32次厅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4日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壮大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实现我厅关于“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主题教育调研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增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加快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上图入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同步联合编制,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年度自然资源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各级尤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有关部门争取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农业领域、新型城镇化领域等板块的预算,尽力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已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核心图层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可作为急需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 (二)强化规划发展空间精准落地。乡村振兴项目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用地选址。乡村振兴项目选址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供用地选址信息查询服务,重点对是否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以及强制性规划管控内容的要求进行评价分析,提出引导科学合理选址的建设性意见。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5%的机动指标,以“点位示意”“项目清单”或“用途留白”等方式纳入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乡村振兴项目。完善涉及国有农林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强化国有农林场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统筹保障选址在国有农林场的建设项目发展空间。加快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公益性项目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实施征收。 (三)引导生态宜居村庄建设。加强建设选址和村庄空间品质特色风貌引导管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原住居民住宅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用地报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设区市为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报请出具认定意见。 (四)统筹乡村振兴用地空间布局。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尽量将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积极引导公用公服设施项目、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和农村村民住宅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建设。可通过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拆旧复垦和建新,对乡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五)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利用。鼓励将耕地整改恢复、土地整治项目与乡村振兴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结合实施,根据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和经营主体特色耕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提高耕地利用效益,增加经营主体耕种收入。严禁片面追求耕地指标,不得将25度以上陡坡等不具备长期耕作条件、后期难以管护的地块纳入实施范围。支持探索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将耕地等资源资产化,促进农业股份化经营。 (六)加大补充耕地联农带农力度。鼓励各市县探索村集体和农民参与补充耕地新机制,产生的新增耕地由市县通过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充分调动农民垦造新增耕地、恢复耕地等的积极性。 三、优化规划许可 (七)明确规划许可依据。各地要千方百计加快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但农民住宅建设急需的,县级政府应就村民住宅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其他乡村振兴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有地上建筑物的项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能覆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依据经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 (八)优化规划许可程序。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可在农用地转用申请时同步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政策。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十)落实设施农业发展空间。各市县应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农村地区适宜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资源潜力,将设施农业发展空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在村庄规划中对设施农业发展空间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地块,有条件的可以编制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政府网站、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精准招商,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鼓励乡镇政府和国有农林场设立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对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各市县探索简化备案程序,有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十二)探索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对已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支持探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等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标注记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指导脱贫县用好用足国家每年单列下达的600亩用地计划指标。设区市指标确实不足的,可在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符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举证和认定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十四)发挥农用地多种服务功能。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台和村屯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 (十五)探索多元化供地。稳妥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依法批准和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禁止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 (十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合法手续问题路径,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七)积极盘活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灵活运用规划和土地政策工具,支持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进行用途调整、市场流动和空间置换。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推进释放乡村存量房地资源资产价值。 七、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用 (十八)强化产业导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相关产业规划,立足乡村地域单元的整体性,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产业、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促进“整治一片示范一方”。支持在整治中打造产业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十九)增强服务功能。各地要应积极组织谋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土地分布碎片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等问题,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当地农村新增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交易收益优先用于耕地保护和乡村振兴建设。完善项目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探索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联农带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映。期间国家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
2021 年5 月27 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 黔自然资函〔2021〕541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用地保障,深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开发区规划引领 (一)做好规划衔接。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工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发挥开发区规模集聚效应,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布局,原则上新办工业企业要集中到开发区,开发区工业用地应占建设用地70%以上。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安排的重大工业项目,须科学论证。自然资源部门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开发区现状和发展需求,将园区现状建设用地范围、未来发展拓展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 (二)科学预测规模。开发区要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土地开发强度、投入产出效益,科学预测开发区用地面积、规模。开发区土地开发率不足50%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区土地开发率超过70%或产业承载量即将饱和的,要着眼于未来15 年,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的发展,科学谋划开发区发展方向、调区、扩区范围,为产业发展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三)完善配套设施。科学布局开发区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弃物及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根据开发区就业吸纳能力,适度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商业等生活性功能用地,或在相邻集中建设区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二、有效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四)开展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开展全省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工作,摸清开发区批准范围内工业用地审批情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及闲置厂房等情况,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数据库,开展建设用地“批、供、用、管”全生命周期的监测监管。 (五)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三、全力保障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六)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纳入成片开发范围。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新要求,对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由省级统筹落实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市、县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完成量配置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用地;新型工业化项目,一般不安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七)提前谋划新型工业化项目。各地要提前谋划新型工业化项目,做好工业项目储备。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引导项目合理选址,优先申报近期开工的建设用地,落实好项目名称、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信息,以真实有效的项目精准报批建设用地,保障项目尽快落地。 (八)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各地要加强土地储备与各类规划深度融合,将十大工业产业等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结合城市更新、产业发展等划定储备片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加大对各类开发区或园区内拟建工业项目地块的收储力度,加快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落实“净地”出让,提高供地率。 四、实施差别化产业项目供地方式 (九)改革土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按10-30 年确定,工业用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经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十)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涉及基础能源、现代化工、新型建材等产业的采矿、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十一)推进“标准地”出让。坚持“亩产论英雄”,各地要分类制定开发区土地出让的亩均固定投资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亩均税收等土地出让指标体系。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先行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其他地区结合实际探索推进。推进“标准地”出让的开发区要统一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市政配套设施等区域性综合性评估,完善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履约监管等程序,确保竞争实力强、产出效益高的企业尽快落地。力争到2025 年,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投资强度分别达到500 万元/亩、300 万元/亩。 (十二)引导工业用地混合使用。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用好相关支持政策 (十三)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市、县要按照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要求,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完善工业用地地价体系。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优质烟酒产业、生态特色食品、民族医药等特色产业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的规模按照《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 号)执行,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备案信息汇交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为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十五)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发展新型工业化项目及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六、强化工业用地审批服务 (十六)建立服务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成立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专班,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及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台账清单管理。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力争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为争取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创造条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做好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依法申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急需落地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即到即办,快捷报批。 七、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十七)加大工业用地评价和考核。省级对省级以上批准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和集约利用水平进行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并将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作为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要加强对工业用地的履约监管,将项目总投资、产值、税收、达产期、履约保证、违约处置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未达到合同履约要求且符合整改的,按照要求时限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十八)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加快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2020 年前获批后无用地行为且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按照“增存挂钩”相关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2020 年后获批的建设用地,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加大闲置土地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属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5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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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2日 规划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