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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1月6日 无文号

为推进江北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江北区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制定了 “通则式”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项目,以 2020 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至 2035 年,其村庄建设用地基期底数为 10.01 平方公里。 在规划管理中,执行 “2+X” 空间控制线管控,严格落实 “三区三线” 及其他控制线任务,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建设集聚,优先保障村民住宅等用地。规模控制上,传导各类约束指标,利用预留指标保障零星建设,并落实台账管理。分区准入划定四类分区,各分区依规则管控建设活动,如农田保护区严控非农建设,生态保护区主抓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用地方面,对农村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三产融合等用地分类指导,明确布局、面积、规模等要求。建筑风貌管控涵盖退让、高度、间距及整体风格色彩等内容。实施保障包括规划许可、调整维护、动态更新、公众监督与过程监管等环节,确保规定有效施行,推动乡村有序建设与振兴。

宁波市奉化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1月6日 无文号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下,宁波市奉化区积极行动,出台了 “通则式”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为乡村建设绘制了清晰的蓝图。此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为基石,秉持城乡融合、底线思维、农民主体和技术引导的原则,致力于满足乡村多方面的发展需求。 从指标管控来看,划定基数依托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经校核修正且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图斑,奉化区村庄建设边界达 43.82 平方千米。规模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为 44.79 平方千米,建设用地总规模 39.39 平方千米,规划预留 42.83 公顷,最终数据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为准。控制线传导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112.43 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 305.22 平方千米,同时加强村庄建设边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多种控制线管控。 管制分区明确了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的不同管制要求。乡村用地布局在通用要求下,对农村居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产融合用地及建筑风貌管控均给出详细指引,如村民住宅选址、宅基地审批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复合设置、产业用地限制等规定。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聚焦六大片区,各片区依自身特色推进不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依据通则或重点区域图则,后者编制有严格程序。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奉化区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力推动乡村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实现振兴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2024年7月15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引领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村庄规划对优化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严守土地管理政策红线,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积极稳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立足乡村实际,坚持实用导向,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决避免“缺少规划,无序建设”“急于求成,盲目大拆大建”等问题,以高质高效村庄规划科学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二、注重因地制宜,差异化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 全面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针对不同发展基础、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类型的村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采取差异化的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用地细化至二级类的,可直接作为规划管理依据。未细化至二级类的,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且属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村庄用地(203)上进行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不改变用地用途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可以以县(市)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于涉及空间局部优化的村庄,可依据《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详见附件)编制村庄规划,简化成果内容;对于重点发展或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村庄空间布局变化较大的村庄,应依据《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确保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要立足村庄空间优化,相对集中布置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在规划编制阶段实行新增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实施时序,确保在县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新增村庄建设用地不超过腾退的村庄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确保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30%,且乡村产业(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30%。 三、规范审查报批,提升村庄规划服务效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中,应强化对村庄规划管理通则内容的指导和审查,满足村庄建设管理实际需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村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中加强政策把关、技术把关,对村庄规划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成果质量负责,按照法定程序高效推进规划报批,并及时将批复后的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要充分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以数字化手段推进村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服务效能。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动态完善规划成果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腾退空间复垦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遇上位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情况,造成村庄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及时评估并调整村庄规划,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更新入库成果数据。 五、落实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规划服务质量  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对提升乡村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各县(市、区)全面推行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活动等方式,组织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到2025年,各乡镇均明确对口服务的乡村责任规划师。从选聘方式、工作职责、日常管理、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不断完善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逐步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探索将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参与情况作为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业绩考核、规划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作的加分项,积极培养在地规划人才。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推荐优秀乡村责任规划师加入山东省自然资源专家库。 附件: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附件-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docx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6月14日 无文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二十一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村庄规划管理 第七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水利、能源、消防、地质灾害防治、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八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尊重村民意愿,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条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自然村(集中居民点)两个空间层次。 村域村庄规划应当注重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规模以及其他目标和指标,并优化空间格局、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国土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等内容。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对农村建设空间重点内容的细化和安排,包括自然村(集中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风貌引导、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由管理版成果和村民版成果(规划读本)构成。 管理版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和数据库。 村民版成果(规划读本)应当以通俗易懂、便于实施为原则,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应当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庄规划成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村庄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水渠、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及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的区域内选址。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第十八条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二十一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二十四条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甘资发〔2024〕97号)
2024年5月24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甘资发〔2024〕9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域统筹,优化镇村体系布局 结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结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实现乡镇、村庄之间设施共享、产业共兴、功能联动,进一步加强村庄资源要素配置和空间布局优化。村庄规划编制中,不盲目追求编制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条件,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在目前已经编制 7526个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其他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外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需要编制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在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 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由县级统筹管控,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重点向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示范村予以倾斜,结合“和美乡村”创建行动,提升村庄规划的质量和效果。 二、实施规划评估,有序开展动态维护 以村庄规划编制单元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村庄规划设定的目标任务,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从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规划重点任务及空间保障情况等方面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满足当前需要、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可继续使用;需要进行调整更新的,适时开展动态维护。不涉及改变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涉及改变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包括上位规划发生变更产生重大影响、上级重大战略实施或政策调整、村庄规划类型变化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应按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监管。 三、突出地域特色,提升规划编制质量 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扎实开展田野调查,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统筹乡村经济、生活、生态和安全需求,统筹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统筹人口、产业、土地和资产关系,优化土地利用和功能布局,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满足村民养老、托幼、殡葬、停车、充电等乡村公共服务的合理空间需求。引导地方塑造特色风貌,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避免“千村一面”。河西走廊地区立足地势平坦开阔、戈壁绿洲交织的环境,重点打造丝路文化和绿洲融合性乡村。中部沿黄地区立足依山傍水、四季分明的条件,打造大河流域和农耕文明融合性乡村。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立足沟壑纵横、历史悠久的特色,打造红色文化和农耕文明融合性乡村。南部秦巴片区立足山水相间、田园掩映的环境,打造美丽田园和历史文化融合性乡村。甘南高原突出藏族特色浓郁、自然景观多样的特点,打造高原生态和民族文化交汇型乡村。 四、加强政策融合,提高村庄规划实效 在总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村庄内闲置、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满足村庄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易造成环境污染、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聚集;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可根据需要在行政村内依据自然地理格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与现有农村居民点相邻连片安排建设用地;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建立“留白”机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五、引导农民参与,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鼓励调动农民参与规划、实施规划的积极性,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村民讨论、方案比选、方案公示等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有效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引导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献计献策,开门编规划,增强村庄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发放实用手册、制作短视频等形式,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农民看得懂、好操作、能监督。 六、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县级党委政府履行村庄规划工作主体责任,乡镇和村负责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切实做到乡村振兴规划先行,提出农村产业发展空间需求,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科学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各地要逐步落实驻镇村责任师制度(规划师、建筑师、风景园林师、结构工程师),通过定向委派、购买服务、选派挂职、志愿服务、退休返聘等多种形式聘用专业人才,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常态化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不断加强规划师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素养、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更好适应当前的新政策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提供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开展日常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推动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
2024年5月17日 无文号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素保障工作,我局结合相关政策变化,对原印发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供工作参考。 上述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1: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pdf 附件2: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pdf 附件3: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pdf 附件4: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pdf 附件5: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pdf 附件6: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pdf 附件7: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pdf 附件8: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pdf 附件9: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pdf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
2024年4月3日 无文号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2023年重点任务分工,组织编制了《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九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局“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联系人:谌琼,联系电话:2191852)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pdf 2.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pdf 3.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pdf 4.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pdf 5.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pdf 6.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指引.pdf 7.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pdf 8.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pdf 9.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pdf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4年4月12日 无文号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目标和指标,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村庄规划,现将《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24年修订版)印发稿.pdf 2024年4月12日

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修订版
2024年3月7日 无文号

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和指标等相关要求,规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村庄规划。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云南省地方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以致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规划后建设,实现村庄发展有目标、国土用途有管制、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改善、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全面推进全省乡村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绿色高效。 本指南由总则、总体要求、主要规划内容、规划成果及要求和附录5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含规划定位、适用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层次、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组织领导和工作流程。第二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强调了突出分类引导、加强区域管控、开展分类编制。第三部分为主要规划内容,主要明确了村域规划、自然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和近期项目安排。第四部分为规划成果及要求,将成果区分为管理版成果和村民版成果,明确了相关成果要求。附录包含术语与定义、数据基础及现状调查要求、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表、规划样表、图件要求、图示图例和公示材料示意图。 附件:《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修订版》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2月7日 无文号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 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村庄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晋自然资办发〔2022〕23号)、《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第一次修订)》(晋自然资发〔2023〕4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8号)、《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和吕梁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编尽编原则,立足地区自然地理格局和资源禀赋,科学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打造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美丽村庄,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规划层级 详细规划工作包括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和详细规划编制两部分内容。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传导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包括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三、目标任务 (一)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求全域覆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按照统一分类、统一编码要求划定全域覆盖、边界闭合、上下贯穿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有效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容的传导。 (二)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已编:自然资源局于2021–2023年共编制19个实用性村庄规划,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复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时再进行修改完善入库备案。 待编:剩余未编制村庄规划具体结合用地需求(已上规委会项目、政府储备项目、卫片执法项目、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项目等)确定实际采购的数量和时间;结合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统筹推进。 (三)编制中心城区详细规划 鉴于新旧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开发边界、坐标体系、底图、控制指标、编制依据等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吕梁市2023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需重新编制中心城区详细规划。 (四)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 根据政府划转职能的文件精神,详细规划及规划许可均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和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等多部门参与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国土空间编制领导组为基础,不再另行出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发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指导、论证评审、规划备案等。 杏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详细规划采购及论证评审、规划报批、规划备案等。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辖区内会议、村级审议、规划报批、公告公示等。 (二)落实经费保障 我市辖区内共有166个行政村、32个社区。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1100号),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求全域覆盖,除已编制的21个行政村村庄规划,剩余145个行政村未编制。市政府保障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详细规划后期结合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编制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与计费标准(按个或按面积计费)。 (三)提升工作质量 按照相关文件和指南要求,组织准备、调研分析、规划论证、村级审议、公开公告等程序,扎实开展编制工作;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复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时进行修改完善入库备案。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2024年2月6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先规划的原则,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统筹,整体优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布局。各地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县域整体优势。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二、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对个别地方此前作出的下指标、定进度等要求,要及时予以整改纠正。重点发展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其他村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通过上述方式,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多规合一”改革前已批准的村庄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或补充完善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将各类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统一纳入,明确土地利用、空间形态风貌的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防止搞成“两张皮”。 三、发掘地域资源资产优势,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各地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扎实开展田野调查,规划应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不简单套用城市规划方法,避免造成“千村一面”。要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塑造美丽乡村特色风貌,统筹乡村经济、生活、生态和安全需求,统筹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统筹人口、产业、土地和资产关系,优化土地利用和功能布局,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满足村民养老、托幼、殡葬等乡村公共服务的合理空间需求。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社区健康安全单元,划定灾害风险防控区域,合理布局疏散空间和通道,衔接县域安全应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升乡村地区安全韧性。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周边乡村地区要确定“平急两用”重点区域,结合村庄规划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转换和用途管制要求。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提高规划的实效性。各地要以村庄规划(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体功能区等政策工具,优化乡村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系统连片保护、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就近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较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较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对空间区位有特殊要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邻避设施项目等,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使用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予以保障。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各地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讲清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要有效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动员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引导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献计献策,增强村庄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要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村民讨论、方案比选、方案公示等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村庄规划成果可制作直观易懂的版本,让农民看得懂、好操作、能监督。 六、健全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保障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编制和实施保障机制,提高乡村建设和治理的实效。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服务能力,有效控制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本。要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推动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和规范乡村地区用途管制,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优化乡村用地办理程序,完善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则。要建立健全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完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内容,探索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师下乡开展公益服务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单位业绩考核和规划师职称评定的加分项,积极培养在地规划人才。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引(DB64/T 1993—2024)
2024年2月4日 无文号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引 DB64/T 1993—2024 批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26号)
2024年1月31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4〕2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科学指导我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已编制村庄规划成果及时上图入库,推进村庄规划加速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最新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了更新修改和完善,现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邮箱:gxgtkjgh@163.com。 请各市、县(市、区)加快完成已编制村庄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审查和报备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编的村庄规划要确保规划成果和规划数据库同步审查、同时报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doc

山西省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DB14/T 2979—2024)
2024年1月17日 无文号

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 DB14/T 2979—2024 批准发布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适用于综合性村庄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当前村庄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文件侧 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已有村庄规划修编完善以及整治类村庄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水平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4〕10号)
2024年1月13日 无文号

关于高水平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4〕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中的重要作用,现就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的重要意义 村庄规划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努力实现高水平全覆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需要,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部署的需要,是加快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乡村规划体系、提升乡村地区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的需要。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督导,确保今年高水平完成规划发展村庄所在行政村村庄规划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精心编制,推动完成一大批高水平村庄规划成果 (一)强化规划编制统筹谋划。以高水平全覆盖为目标,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重点,坚持县域统筹谋划,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家指导、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高质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根据乡村地区产业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特色塑造等实际,合理划分村庄规划编制单元,宜单独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则单独编制。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需要,对于地域相邻、资源禀赋相近、产业类型相同的乡村地区,允许开展镇村联编、多村合编,连片推动资源高效整合、设施联建共享、产业协同发展。同时,按照高水平编制的要求对已完成的村庄规划进行“回头看”,优化完善规划成果。统筹用好专项流量指标,持续优化乡村用地布局,逐步推动村庄建设用地减量化。 (二)提升村庄设计水平。强化规划设计融合,发挥村庄设计在空间形态、乡村风貌、特色塑造、建设引导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做好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村庄设计。创新设计理念和方法,杜绝“照抄照搬、复制粘贴”,防止“千村一面”,避免形成行列式、兵营式的呆板村庄布局。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标准和人口集聚规模,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避免大拆大建。塑造乡村特色,鼓励在原有村庄形态基础上进行规划建设,保护乡土文化和乡村风貌,留住乡愁记忆。 (三)优选规划编制团队。高水平规划团队是高质量编制村庄规划的关键。要严把规划编制单位准入关,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高水平团队,不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确定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须组织精干力量,深入田间地头,驻村调查研究,充分征询意见,科学比选方案,形成一批高水平村庄规划精品力作。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镇村建立深入的共建合作关系,持续开展“共绘苏乡”规划师下乡活动,帮助乡村编制并实施好规划。 三、健全机制,迅速形成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的比拼局面 (一)建立巡回指导机制。省厅成立由厅领导带队、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巡回指导组,指导督导各地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建立月度巡回指导制度,每月督导各地进度和质量,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予以通报。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工作推进责任。 (二)建立业务培训机制。面向党政干部、基层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省厅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赴各设区市开展一次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解读政策标准,介绍经验做法,明确方法路径。各地要结合工作推进需要,通过现场授课、网络视频、实景教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相关学会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研讨交流。 (三)建立质量评价机制。全面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好差评”。各设区市局每月评选公布优秀和较差的村庄规划成果及其编制团队,并将结果报送省厅。省厅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省村庄规划成果竞赛。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对连续获得好评的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对多次差评的在市场准入、信用管理、资质管理、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惩戒。年中开展一次全省优秀成果集中展示交流活动。 四、加强领导,强力推进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工作 (一)成立工作专班。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作为2024年重点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协同,建立“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强资金保障。各设区市局要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每月向省厅报告。 (二)严格审查审批。各地要对照规范标准要求,严格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涉及的村庄规划成果应提请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要完善审批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报批进度。落实村庄规划公示公开制度,批准前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批准后要在村内显著位置公布,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 (三)强化考核激励。要将高水平村庄规划完成情况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各级评选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应提高村庄规划项目比重。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宣传和优秀案例推广,积极营造高水平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浓烈氛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土地学会,省城市规划研究会,省规划设计集团。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

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2024年10月31日 无文号

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有序推进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适用范围 “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范围。具体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编制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乡村地区统筹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利用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管控。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掘乡村资源资产优势,引导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空间布局优化,延续原有村庄空间肌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格局,体现地域乡土特色,塑造美丽乡村风貌。 1.4 数据基础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以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审批、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以及实地调查等数据为补充。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2.1 工作组织 “通则”的编制范围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镇(乡、街道)为基础单元统筹确定。县(市)可以全域、多个乡镇(街道)或单一乡镇为范围编制“通则”。其中,以全域或多个乡镇(街道)为范围编制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单个乡镇为范围编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通则”编制工作方案,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2 编审要求 “通则”编制应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及时开展驻村调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通则”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通则”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3 成果管理 “通则”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文本、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应在获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4 实施监督 (1)规模控制 “通则”实施过程中,各地应严格管控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县(市)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 (2)公众监督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将成果中关于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3)过程监管 “通则”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通则”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2.5 评估调整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简化放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调查分析 “通则”编制前,应针对乡村地区的资源现状、建设需求以及管理政策等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可采用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和访(座)谈等形式开展。 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地区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社会发展基础等基本情况,现状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村庄布点以及分类管控要求,农户建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等建设需求,农村建设管理规定等配套政策。 第四章 主要内容 “通则”主要包括“五线管控、四区准入、五类指引、一套图则”等内容。各地可以通过“四表一图”的形式,按照“指标控制、分区准入、分类引导、规则通用、简图通览”的要求,对乡村地区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实施管理。 4.1 控制线传导 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落实基本控制线和其他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等。 其中,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一般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 4.2 约束指标 传导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量化指标。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根据地方特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因地制宜增补地方特色指标,并按要求形成附表1。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对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补充用于乡村新增潜力空间的预留指标。 4.3 分区准入规则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以及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规划管控要求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并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要求,制定各分区内允许、限制、禁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则,具体可参照附表2。 4.4 明确五类指引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和布点要求,各地可以根据需求明确自然村的村庄类型(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依据户均宅基地、人均村庄建设用地等指标要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标准。 (2)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在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的前提下,利用村庄的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水、林、田、园、塘、草、湿等自然景观资源的关系,注重传承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要求,提出村庄建筑面积、间距、高度、建房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3)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引 落实乡村振兴高标准、新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按照村庄与城市的关系紧密度不同,结合村庄类型,分类提出不同村庄公共和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和标准。 (4)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产业链条,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分类提出用地规模、布局和配置标准。 (5)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在通则中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各村域范围内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分类提出不同村庄综合整治修复要求和措施。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重要项目的用地规划指引。 4.5 提出规划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高度、临距退让、配建要求、风貌控制等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制定附表3。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建设管控的需要补充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补充编制重点区域图则,细化规划管控要求。图则示例附后,具体编制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 对暂时未纳入附表4的项目类型,可在明确行业建设标准、具备统一进行建设管理的条件后,按照尊重本地区乡村地域风貌特色和村民实际需求的要求,制定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规划条件设置要求纳入“通则”管理。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执行。 第五章 成果要求 “通则”编制成果一般应包含“一册一图一表”,“一册”指文本(含附录);“一图”指图集(可按需确定图纸);“一表”指附表。 “通则”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村庄规划管理需要,将需要特别管控的地方特色控制要求以矢量数据等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 5.1 文本 包括文本条文、附录。文本条文应符合本要点要求,表述准确规范、言简意赅,体现管控重点,需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可在附录中补充说明。 5.2 图集 图集包括: (1)县(市、区)域管控图则 规划用途分区和分区规模指标分配,以及其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需进行管控的要素。 (2)分镇(街、片区、行政村等)管控图则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重点表达规划用途分区划定情况和分区规模指标表,以及其他乡镇范围内需进行管控的要素。需特别管控的区域可进一步绘制以片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的细化图件。 (3)其他“通则”管理需要的图件。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用途分区及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围规范》执行。 图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图则示意 5.3 附表 附表应包括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划要求设置要求一览表。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管控需要的规定附表。 (1)附表1 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 “通则”必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除本表中的指标外,可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增加其他指标。指标层级与“通则”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可按需细化分解。 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应确保“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边界面积,应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规划预留指标:“通则”编制范围内规划预留的乡村建设指标应不超过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5%。 (2)附表2 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明确各规划用途分区准入规则,各地应在本表项目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的村庄建设项目,细化各项目的分区准入规则,并按以下分类填写准入要求:√(原则上允许准入),×(原则上禁止准入),o(限制准入)。 注:上表内的准入要求为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准入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各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附表3 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明确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的村庄建设项目相应的规划要求,给定各项要求的具体数值或管控原则。其中 ● 为一般应设置,o 为可以设置,- 为可以不设置。 (4)附表4 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明确各类型项目的村庄规划许可依据,各地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试行)》,结合本地区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以下分类填写规划许可依据:√(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 (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x(不适用“通则”)。 附表见PDF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024年04月24日 无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本指南共六章,分别为总体要求、编制程序、分类编制指引、规划内容、规划实施和成果要求。 本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二)规划定位 (三)编制原则 (四)规划范围 (五)规划期限 二、编制程序 (一)编制组织 (二)规划编制 (三)规划审批 三、分类编制指引 (一)集聚提升类村庄 (二)城郊融合类村庄 (三)特色保护类村庄 (四)稳步改善类村庄 (五)搬迁撤并类村庄 (六)其它特殊类村庄 四、规划内容 (一)村庄发展目标与规模 (二)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 (三)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 (四)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 (五)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 (六)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 (七)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九)近期项目实施 五、规划实施 (一)规划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动态维护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形式 (二)成果格式 (三)规划公布成果 (四)其他要求 附录一  基础资料收集参考 表1 村庄主要基础资料收集内容参考 表2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参考 附录二  现状调查分析要点 (一)详细调查步骤 (二)详细调查内容 附录三  规划成果表样 表1 规划指标表 表2 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 表3 地块建设控制指标表 表4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表5 重点建设项目库 附录四  国土空间管制规则样式 (一)生态空间保护 (二)农业空间保护 (三)建设空间管制 (四)历史文化保护 (五)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六)其他管制规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 附录五  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录六  规划成果要求 (一)不同深度版本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建议 (二)村庄规划文本大纲参考 (三)不同深度版本村庄规划成果图件建议 (四)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指引 附录七  样图参考 图1 国土空间现状图 图2 国土空间规划图 图3 国土空间管控图 图4 居民点规划布局图 图5 近期实施项目规划图 图6 重点地块管控图则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可参照执行。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或特殊功能地区的行政村和无行政村建制的区域,可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类型,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行政村原则上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确需按照村庄规划编制的可参照本规程。 (二)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三)编制原则 衔接落实,分类指引。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及乡村单元传导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优化全域空间要素和设施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根据村庄资源禀赋、发展诉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分类施策编制能用、好用、管用的村庄规划。 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保护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利用,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国土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机更新。 传承文化,彰显特色。挖掘村庄自然山水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特色村庄肌理、建筑风貌、民俗文化、农业景观等;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顺应村民生产与生活习惯,彰显新疆乡村地区历史文化和地域风貌特色。 村民参与,简明实用。切实发挥村两委和村民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保障村民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划成果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理解、接受和执行。 (四)规划范围 村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行政村独立编制,也可多个相邻的行政村联合编制。 行政村存在“飞地[1])”的,应将“飞地”纳入本行政村编制,并合理衔接“飞地”周边空间要素。 (五)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原则上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近期目标年一般为自基期年起的3至5年。 二、编制程序 (一)编制组织 村庄规划应在乡村单元内分类有序按需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可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 (二)规划编制 1.基础工作 (1)数据基础 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年度变更成果为基础,结合基础测绘地形图、地理国情监测、地籍调查以及实地踏勘调查等,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底图底数。 相应比例的基础测绘地形图,村域范围宜采用比例尺1:5000-1:10000的地形图,村庄居民点范围宜采用比例尺1:1000-1:2000的地形图。 村域范围与村庄居民点范围宜采用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或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有条件的可采用三维实景成果服务于规划编制。 (2)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现场踏勘、入户走访、座谈、问卷等多种方式,收集整理村庄规划相关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资源禀赋、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基础资料,以及村庄的上位规划和村庄已编制的相关规划等资料(参见附录一)。开展村庄调查,与村两委和村民座谈交流(参见附录二)。 在现状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和入户调查基础上,全面分析村庄基本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诉求,预判村庄发展方向。 (3)上位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评估 解读上位规划,明确村庄规划必须落实的约束性指标、重要控制线及管控要求、重点建设项目等。对现行村庄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成效与不足,对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明确村庄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规划内容编制 根据上位规划传导要求,围绕村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本技术规程要求,开展规划内容的编制工作。 (三)规划审批 1.论证公示 规划成果应在报送审批前通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审查和专家论证通过,在村内公示不少于30日,并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规划审批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主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规划公布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公布成果,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并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4.成果汇交 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备案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分类编制指引 (一)集聚提升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以集约节约为导向,完善村庄功能布局,结合宅基地整理、有序推进村庄存量用地整治改造,预留村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或连片建设,提出集中建设居民点布局方案,逐步吸引周边零散居民点集聚。保障民生配套、乡村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提高设施服务能力,提升环境和生活品质。 (二)城郊融合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协调村庄与城镇用地布局,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在形态上保留乡村风貌,在治理上体现城市水平,保障村庄服务城镇发展、承接城镇外溢功能、满足城镇消费的空间需求。 (三)特色保护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充分衔接相关保护规划,符合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范要求。严格保护村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及其他特色要素,保持村庄格局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形成特色资源保护与村庄发展的良性互促。有序引导利用村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保障村庄设施服务建设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合理空间需求。 (四)稳步改善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以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逐步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原则上不再进行其他新增建设。 (五)搬迁撤并类村庄 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向临近的镇区或县(市、区)城区集聚,按实际情况可1个行政村搬迁撤并,也可1个或多个自然村搬迁撤并,依托适宜区域进行安置,避免新建孤立的村落式移民社区。严格限制搬迁撤并类村庄新建、扩建活动,暂时不能迁并的村庄除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之外,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因地制宜复垦或还绿,增加乡村生产生态空间。 (六)其它特殊类村庄 守边固边类村庄。应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严控边境自然村撤并。对原有边境村庄扩容改造,加强后勤补给与设施备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特色产业投入,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覆盖面,支撑边境村庄推进兴边富民、守边固边工程。 农牧业两栖类村庄。村庄规划应合理确定季节性定居点的选址,鼓励将季节性定居点设置在邻近的镇区或县(市、区)城区周边,增加适应季节性两栖特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置。牧业两栖类村庄应考虑现代牧业发展需要,科学划定牧业发展片区,因地制宜优化牧业地区居民点布局。 生态涵养类村庄。非荒漠地区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应加强保护和恢复村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村域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各项生态修复项目。荒漠地区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在承担荒漠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应加强适应地域气候条件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绿洲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绿洲空间韧性,保障绿洲生态系统稳定,有序引导小型绿洲地区的村庄向综合承载力高的大中型绿洲、城镇集聚。 景区依托类村庄。此类村庄如需编制村庄规划,在符合景区相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加强保护村庄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方向以服务于景区的旅游业为主,加强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规划内容 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应在村庄分类基础上,立足实际需求和资源禀赋,对照成果要求,确定规划编制重点、内容和深度。 (一)村庄发展目标与规模 1.定位与目标 衔接上位规划,依据村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因素,分析村庄发展特色与优势,确定村庄发展定位。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研究制定结构效率、空间品质等方面的预期性指标。村庄规划主要指标表参见附录三。 2.村庄人口规模 衔接上位规划,综合考虑村庄人口历年变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城镇化趋势等因素,核定村庄常住人口规模。根据村庄实际情况需要,可单独估算含半年以下暂住人口、短期商务旅游人口、跨地域通勤人口等在内的服务人口规模,并适当考虑增配适宜的非公益性服务设施。 3.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开展村庄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应论证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 1.底线管控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及其管控要求、重点建设项目。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及其管控要求,确保“图数一致”。 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保护任务和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自然村应逐步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规模较小、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蓄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其他重要控制线。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控制线及其管控要求,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矿产资源控制线、地质灾害避让范围、河湖水域岸线等。 重点建设项目。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乡村振兴产业类项目等。 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对规划分区进行优化,并遵循以下原则: (1)位于天山北坡农业发展带、天山南坡农业发展带和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流域、塔城-额敏谷底绿洲、伊犁河谷、哈密盆地、阿克苏河流域、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尼雅河流域、车尔臣河流域等八大综合农业发展片区的村庄应突出农业发展主导功能,发挥引领全疆农牧业现代化、推动绿洲农业多元发展的作用。 (2)位于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阿尔金山三条主干山脉形成的生态屏障和沿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分布的两个绿洲生态环的村庄应突出维持生态系统功能稳定的主导功能,发挥防止沙漠扩张、维护绿洲稳定安全的重要作用。 (3)位于乌鲁木齐都市圈、喀什城市圈,天山北坡城市群和北疆城市带、环塔里木盆地城镇带的村庄应加强与城镇空间的统筹。 当出现多重复合功能时,在尊重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村庄发展定位的规划分区类型。 3.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与管制规则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按照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环境有改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要求,细化村域国土空间用途,形成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参见附录三)。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位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提炼农业空间保护、生态空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建设空间管控、安全与防灾减灾等要点内容,明确各类空间要素的规模要求、禁止用途和鼓励用途,落实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参见附录四)。 4.国土空间布局 (1)生态空间布局 明确林地、草地、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布局。落实造林绿化图斑,明确新增林地和草地的面积、空间范围,明确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布局,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相关要求: ①位于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阿尔金山生态安全屏障范围的村庄应加强对冰川、重要水源涵养区、各类生物栖息地的保护。 ②位于环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绿洲荒漠交错带的村庄应落实塔里木河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治理要求,开展准噶尔南缘荒漠绿洲带的防沙固沙带生态治理。 ③位于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叶尔羌河和塔里木河等河流廊道上的村庄应加强流域生态廊道建设,重点保护河流水系湿地空间,提升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④加强塔里木河流域、天山、阿尔泰山、准噶尔盆地等生态脆弱地区林草植被恢复。 (2)农业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农、林、牧、渔等农业空间和相关设施用地。 衔接上位规划,明确耕地、园地、牧草地等农业空间的功能和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的相关要求: ①位于天山北坡和天山南坡农业发展带上的村庄应加强农产品生产提质,推进全疆农牧业现代化。 ②位于八大综合农业发展片区的村庄应推动绿洲农业多元发展;加强粮食、棉花、设施蔬菜、畜牧、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增强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规模效应,形成农产品多元化发展的生产格局。 ③位于准噶尔盆地、塔城-额敏谷底绿洲、塔里木盆地、伊犁河谷粮食主产区的村庄应稳定粮食种植,并积极拓宽粮食安全保障途径。 ④位于棉花优势产区的村庄宜持续引导棉花产业发展,优化棉花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⑤位于规划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村庄应引导特色农产品向最适宜区集中布局。 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鼓励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位于天山北坡、焉耆盆地、伊犁河谷、阿克苏、喀什等农区奶产业集聚带的村庄,宜增强牛羊肉和奶类供给保障能力。 优化渔业生产空间,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引导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渔业生产空间应优先利用村内荒滩、荒水、低洼地等未利用地,并与污染企业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拓展现代设施农业空间,鼓励科学利用戈壁、荒漠、滩涂、盐碱地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利用未利用地、闲置用地以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3)建设空间布局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统筹村庄农房建设、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灾和产业发展等建设空间需求,优化和细化建设用地布局至二级类或三级类,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乡村建设空间的相关要求: ①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推进农村废弃宅基地的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 ②保障乡村教育、卫生、养老、托幼、文体、旅游、应急避险、殡葬、基础设施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的合理空间需求。 ③积极复垦、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支撑乡村振兴空间需求。 守边固边类村庄应依据上位规划要求,保障依托沿边公路和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边境新村等便民集中聚居点的空间需求;新增村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村域内如涉及城镇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地类型不打开,或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相关要求编制详细规划。 5.村庄建设边界 在不突破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的前提下,依据村庄实际情况,可对上位规划划示的村庄建设边界进行适度优化,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的优化宜结合1:1000-1:2000地形图,并符合以下原则: (1)以集中布局为基本导向,与道路、河湖、林地、山体等明显的现状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构)筑物界线自然过渡衔接。 (2)边界形态应保护和延续村落空间形态和肌理。 6.弹性管控机制 符合上位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项目,可向上级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明确规模和位置。 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边界及规模的建设项目,可在规划图上以“点(线)位”形式表达其项目类别和意向性位置,暂不计入建设用地指标,项目批准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 1.产业发展策略 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总体策略和农村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分析村庄产业现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遵循宜农、生态、绿色、低碳的原则,以稳固农业生产功能、凸显生态功能、激活乡村地区经济活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策划村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以及多村产业联合发展的目标及思路,鼓励以“互联网+”“农业+”“牧业+”等多种模式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科学谋划村庄产业发展策略。 2.产业用地指引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符合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的乡村产业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直销等产业在村庄区位优势区域适度集中,保障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乡村产业用地优先依托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进行布局,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落实上级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指标以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鼓励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对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的村民自有农房进行功能和布局引导。鼓励将盘活的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外,一般不在乡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园区集聚。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在摸清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产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以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原则,统筹布局商业服务、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旅游发展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位置、边界、退线、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参见附录三),按需编制地块管控图则。鼓励宅基地退出后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合高效利用;鼓励相邻行政村结合实际统筹考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 (四)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 1.居民点空间布局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村庄肌理,尊重村民意愿、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统筹考虑建筑、道路、绿化等空间要素,细化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加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 结合村庄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居民点现状进行布局。平原地区的村庄宜以格网式整体集中布局,注重规整有序、朝向合理,便于设施共享与集中布置;绿洲沙漠地区的村庄宜充分结合地形与日照采光、通风等条件,形成卫星式组团布置引导人口相对集聚;山地丘陵地区的村庄宜顺应等高线或水系流向布局,宜为多线式、单线式,注意避开山地滑坡等灾害易发地段、注意防洪防涝。沿路沿渠长距离分布的村庄应依据地形条件,考虑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适当集中布局。 2.宅基地布局 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预留适度的农民建房空间,新增宅基地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与村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绿化景观等协调;山地丘陵地区的宅基地应优先选用坡度适宜的向阳坡和通风良好地段。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每户用地标准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表1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 序号 县人均耕地面积 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 1 0.04公顷以下 200m2 2 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 300m2 3 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 400m2 4 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 500m2 5 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 600m2 6 0.34公顷以上 800m2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节约集约使用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后,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流转、盘活。 3.公共服务设施 贯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落实上位规划对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结合村庄等级和村民需求,优化和细化村庄行政服务、教育、医疗、文体娱乐、养老、商业服务和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置项目和建设模式(参见附录五)。 农区依托中心村保障幼儿园、托儿所、健身广场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托两栖农村居民点优化牧区流动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构建冬夏弹性服务模式。 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城郊融合类村庄宜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配置;集聚提升类村庄应建立功能综合、相对完善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强化电商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保障;特色保护类村庄应重点考虑配置旅游服务设施;稳步改善类村庄应以配置满足村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为主;已确定近期整体搬迁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增建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远期整体搬迁撤并以及渐进式搬迁撤并的村庄,酌情降低设施的配置标准;其他特殊类村庄按需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类型及模式。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优先利用闲置的既有建筑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建筑功能复合利用。 ②宜结合居民点空间布局、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及出行习惯,集中或均衡布置在位置适宜、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塑造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③鼓励连线成片的村庄共建共享、错位配置、复合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并纳入同一乡村社区生活圈统筹考虑。 (五)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 落实上位规划中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综合防灾减灾的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预留支撑体系和综合防灾设施容量。 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支撑体系的互联互通;集聚提升类村庄可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适度超前配置,鼓励有条件地区多村共建共享设施;特色保护类和其他因旅游产业发展等吸引外来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可适度提高建设标准;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配置;稳步改善类、其他特殊类村庄可结合自身特点和村民实际需求因地制宜配置。 1.道路交通 (1)对外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机场、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线路和区域性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落实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线形走向和设计要求。保障国家沿边公路建设,强化对沿边口岸、城镇节点的串联,实现边境村2小时到达邻近边境镇的目标。 (2)乡道和村道 衔接对外交通,合理确定乡道、村道的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优化村域道路网布局,强化村庄各居民点之间、与镇区和周边其他村庄之间的连接。宜根据乡道和村道所服务或联系的功能片区,将必要的乡道或村道划分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和资源路等类别,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可差异化提出道路断面、设施配置和两侧建筑布局要求。 (3)田间道 根据JTG/T 3311、GB/T 30600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畜牧业现代化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结合农机具停放设施布局,优化田间道空间布局,保障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现代化农业生产活动。发展旅游的村庄宜结合村道和田间道,设置绿道、骑行道、慢行道等特色旅游线路并提出相应的道路断面要求。 (4)村庄内部道路 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充分利用原有路基、空闲地,综合考虑通行需求、管线敷设、地面排水、消防安全、建筑布局等因素,明确村庄内部干路、支路和巷路,优化村庄内部道路系统,道路宽度和断面选择应符合GB/T 51224的规定。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做出道路断面形式、建筑退距、沿线绿化等管控要求。 (5)公交站点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公交站点(场)布局。 (6)停车场地 充分考虑停车安全,在交通量集中区域的道路两侧利用空闲场地,或结合活动广场、村委会、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公共停车场,或与农用车停车场地联合设置,允许因地制宜设置用地复合的季节性停车场。发展旅游的村庄可结合旅游线路在村口、公共活动中心等附近布局公共停车场,并根据旅游客流量适当增加停车场地。村民自用停车场地可结合宅院、道路分散设置。 (7)物流设施 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要销区所在的村庄,应依据上位规划布局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其他村庄依据自身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需求,明确所需的通风储藏库、机械冷库、气调储藏库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落实村级物流配送体系。村庄宜利用村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2.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设施 给水设施规划应包括水源选择、水质标准、供水方式、用水量预测、管网布局等。 水源选择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有关规定。供水方式、管网布局等内容应符合SL 310的相关要求。用水量应依据村庄常住人口规模进行预测;没有天然消防水源的村庄,应统筹考虑消防用水需求。 (2)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规划应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管网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等。 排水设施规划应符合GB 55027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村庄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的建设;污水排放应符合DB37/T 3693的规定。城郊融合类村庄宜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稳步改善类和其他特殊类村庄宜采取生态处理方式。有条件的村庄应规划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效率。 (3)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规划应包括用电负荷预测、供电线路、供电设施布局等。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村庄供电保障能力。 (4)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规划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有线电视、无线通讯和互联网等通信设施的布局、管线布置等。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加强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覆盖,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水平。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重点增补边境村庄通讯设施。 (5)燃气能源设施 燃气能源设施规划应包括气源种类、供气供热方式、供气供热规模、供气供热范围、管网布置、供气供热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以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循环再利用为目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能源结构和村庄特点,确定燃气能源种类和生活用能方式。 城郊融合类村庄应优先采用城镇燃气和供热管网;距城镇气源较远或不具备集中供气供热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适宜的供气供热模式;整体集中型居民点可考虑集中供热,确定集中供热设施的位置、规模以及供热管线的走向和管径。 推进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优先使用村庄空闲地进行清洁能源设施布局。 3.综合防灾减灾 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所处地理环境,综合考虑地震、泥石流、融雪性洪水、山体滑坡、雷电、沙尘暴、火灾、霜冻、风雹等各类灾害的影响,建立综合防灾体系,合理确定村庄内防治各类灾害的应急避难点和救援场所,制定相应空间管控引导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转换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场地、道路、工程管线等与灾害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1)消防规划 消防规划应明确村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具备给水条件的、应设室外消防给水,不具备条件的,建设水池,规划取水平台。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农牧民饲草垛应采用土防、沙防等消防措施。林中村或位于森林防火区域内的村庄,应与森林防火规划做好衔接。 (2)防洪排涝规划 防洪排涝规划应包括防洪排涝设施布局、洪涝风险控制线落实和防洪排涝措施制定等。村庄建设应避开行洪通道、洪水淹没区、蓄滞洪区。位于行洪区内不满足防洪标准要求的村庄应限期搬迁;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山地丘陵地区的村庄应规划截洪沟,控制和引导洪水泄洪;实施梯田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减缓和控制洪水冲击。易涝地区的村庄,应根据积涝标准制定排涝规划,其排涝设施应与排水设施统一规划。结合农田水利设施要求,合理确定村庄排涝设施规模。涉及融雪性洪水防治规划的村庄应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相关设施布局和防治措施。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灾隐患点数据,对位于地灾隐患点周边的已建区域提出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明确防护措施。村庄内新建项目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强化农村切坡建房风险防范。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且近期无法搬迁的村庄,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建设,并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 (4)防震疏散规划 根据村庄所在区域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明确交通、通信、消防、医疗、给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公共卫生与防疫规划 依据GB 18055、TD/T 1074明确村庄隔离点和通道布局,对人和畜禽分别提出疫情预防措施。村庄隔离点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水源取水点,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村庄隔离点应设置有便于隔离观察人员接收、疏散和转运的通道,并分别设置清洁和污染物通道,满足卫生、消防和交通要求。 (6)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雷电、沙尘暴、霜冻、风雹等其它灾害的防治规划依据村庄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六)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 1.历史文化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将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迹等历史文化资源纳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参见附录三),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制度,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活化利用策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相关保护类专项规划,已编制的村庄应严格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要求,未编制的村庄应及时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将保护内容和要求纳入村庄规划;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但具有比较丰富历史文化资源的非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在村庄规划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研究。 2.特色风貌塑造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风貌指引和管控要求,挖掘和提炼村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特色,构建富有新疆不同地域特色的村庄风貌格局,宜对村庄分类分区提出传统空间形态、街巷走向与宽度、重要公共空间、景观廊道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优化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以不改变原建筑风貌为原则,依法进行保护;对有特色风貌的建筑,周边建筑的风格应与其协调。 (2)延续村庄与民俗、民族、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3)运用自然材质、乡土铺装、传统符号、当地植被等特色要素,提升村口、河道、主要街巷等特色空间的景观风貌。 3.建筑设计引导 (1)农房及院落设计 综合评价现有农房住宅状况,结合村庄自然环境、风貌特色、村民生活习惯、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制定农房和院落的面积、高度、层数等管控要求,明确农房抗震设防标准,对农房户型、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墙体、门楼、檐口和屋顶形式等做出设计引导。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文化价值的既有农房应明确重点保护和修缮措施。 充分考虑村民现有庭院与农房建筑的组合方式,对庭院的平面布局做出设计引导。满足庭院空间合理利用及朝向的要求,充分考虑庭院经济发展以及生产工具、饲草和粮食存放需求,明确院落分区,实现人畜分离、净污分离,为村民提供整洁舒适的室外生活空间。 (2)其他建筑设计 对农房以外建筑的面积、高度、层数等提出管控要求,对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做出设计引导,保证村庄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体现地域特色。对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提出保护、修缮的要求和措施。 4.公共空间设计引导 考虑居民点布局形态和村民交往需求,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或村庄出入口布置公共空间,并对活动广场、村庄出入口、宅旁空地重要节点进行公共空间设计引导。公共空间设计应发扬传统文化、体现乡土特色、结合时代特征,鼓励就地取材,推进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共享,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广场建设规模应适中,场地平整,宜生态铺装,可配置园林小品、座凳、健身器材等设施;村庄出入口可结合古树、林地等自然植被设置公共绿地,并结合宣传栏、文化墙、村庄标识等设施布置增强村庄文化内涵;利用宅间空隙及废弃地建造小游园,规划方便周边村民的小型活动空间。 (七)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依据新疆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参考TD/T 1012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修复和整治任务,明确项目的任务、范围和时序等。 1.生态修复 落实生态修复任务,摸清各类生态系统退化和受损程度及空间分布情况,聚焦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以及问题突出区域的生态修复需求,明确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网络建设、水系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沙地盐碱地修复、绿色基础设施和生态廊道建设、本土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项目的具体安排。 在环塔里木盆地和准格尔盆地的绿洲荒漠交错带,采取封育保护绿洲边缘荒漠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放牧、地下水开采、优化用水结构等有效措施,防止天然绿洲过度人工化,严格控制人工绿洲无序扩张,稳定现有天然植被,控制和减少土地沙化趋势。 对于天然绿洲,加强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绿洲空间韧性,对各类重要生态空间加强生态遥感监测,形成稳定的绿洲生态安全格局。 对于天山南坡、北坡绿洲,重点推进荒漠林草保护修复、盐碱地整治、地下水恢复,推动水系湿地生态修复,保障绿洲生态系统稳定。 在绿洲内部,营建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网,改造和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结合村庄周围、道路两旁、庭院内外开展植树造林,共同形成完善的绿洲防护林体系。 2.农用地整治 落实农用地整治任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污染土壤修复、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等项目的具体安排。整理后耕地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应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 逐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实施区域为天山北麓西端绿洲区、伊犁河谷绿洲区、沿塔里木河流域绿洲区、额尔齐斯-乌伦古河流域绿洲区,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集中力量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优化的高标准农田。 开展实施低效农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为天山北麓西段绿洲区、伊犁河谷绿洲区、沿塔里木河流域绿洲区、额尔齐斯—乌伦古河流域绿洲区,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积极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引导规模化经营。 开展实施退化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北疆北部、天山北坡经济带以及塔里木河流域,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合理控制耕作放牧强度,提升农田草场水利等基础设施,保养土壤肥力,逐步恢复退化土地。 加强污染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南疆塔里木盆地北部边缘,宜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盐碱地、沙地、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的用途和措施,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效补充耕地面积。 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3.建设用地整治 落实建设用地整治任务,用好用活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等政策,明确开展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治等项目的具体安排,提出促进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的措施。整治验收后,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重点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复垦的区域为南疆四地(州),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规范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与复垦,通过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参与跨省域调剂。 (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综合研判村庄现状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及GB/T 50445相关内容,提出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目标、要求、举措和建设内容。 1.农村厕所建设 根据“厕所革命”要求,结合DB65/T 4613提出户厕建设改造方案。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选择农村户厕模式。已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庄,宜采用水冲式厕所;缺水、寒冷地区可采用适宜模式厕所。 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庄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可结合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室等设施建设附属式公厕;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 鼓励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选择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等模式,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实施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 2.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村庄生活污水宜因地制宜纳入城镇管网处理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 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村庄需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建筑物宜保持一定的间隔,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服务半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布局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 3.村容村貌提升 落实村道提档升级要求,明确通村、队道路建设和农村老旧公路提质升级改造的规划指引,提出村庄街路墙体、景观小品、路灯标牌、缆线整治等整治意向。 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整治,加强农村户外广告整治。 以因地制宜、量水而行、适地适树为原则,参照《乡村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和DB65/T 4395的相关要求,以“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明确村庄绿化美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引导村民绿化庭院,提出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的小景观、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的整治意向。 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明确农房建筑外观风格和基调。对于新建房屋,应严格控制体量和风貌;对既有农房,提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貌提升改造的引导。 (九)近期项目实施 综合考虑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村庄近期发展需求,明确村庄近期实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电力、通讯、环保、生态、旅游、民生、产业等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年限、用地规模、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形成重点建设项目库(参见附录三)。 五、规划实施 (一)规划实施与监督 村庄规划经批复后具有法定效力,并应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村民和村级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二)规划动态维护 村庄规划应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动态维护工作,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村庄规划经评估涉及修改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的,组织编制主体可向原村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并按规定进行成果汇交。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形式 根据村庄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需要,可分为基础版和扩展版,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成果(附录六)。 1.基础版 (1)成果构成 编制较为简要的村庄规划,包括定位和规模、控制线与规划分区、用地布局、设施配置等内容。涉及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应增加重点地块管控图则。涉及成果汇交的,要形成满足汇交要求的数据库。 基础版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可参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中“乡村单元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障农房改善新增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调整地块规划要求等需求简单的村庄。 2.扩展版 (1)成果构成 编制较为系统全面的村庄规划,包括现状分析、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涉及成果汇交的,要形成满足汇交要求的数据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优化村域用地布局、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导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配套等需求较为复杂的村庄。 特色保护类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并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等规划内容。 其他特殊类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其中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应增加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等规划内容。 (二)成果格式 由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和必要的附件构成,涉及的文、图、表、数应相辅相成,衔接一致。 1.文本 规划文本应以章节条款格式表述规划结论,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文本条文应法条化,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规定性,强调实用性和实施性。文本框架可参考附录六,也可根据具体编制内容确定。 2.图件 规划图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要求,明确表示项目名称、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等,依据规划编制内容绘制村庄规划成果图件(详见附录六)。 3.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家论证意见、村委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以及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 (三)规划公布成果 规划公布成果鼓励以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主要包括村庄建设边界内宅基地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减灾、重点建设项目等。应结合当地现有村规民约的规定及行文风格,对村庄规划管制要求进行精炼,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贯彻实施。 (四)其他要求 多个行政村联合编制村庄规划的,可编制一套成果,需分别体现各个行政村的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要求,满足村庄规划数据汇交要求;也可各个行政村独立成册,分别报批。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十)湛江市村庄规划指引
2023年8月29日 无文号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十)湛江市村庄规划指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合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乡村振兴用地、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施农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红树林保护修复、占用林地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审批等系列技术指引,为我市用地用林用海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政策,赋能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现推出本系列第十篇:湛江市村庄规划指引。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8月14日 无文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村庄规划范围为行政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相邻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联合进行编制。 第四条 规划目标年应与上位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5年。 第五条 村庄规划要坚持“多规合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村民主体原则,充分衔接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守安全底线,突出地域特色,聚焦实际问题,避免贪大求全,形成能用、好用、管用的规划成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村庄规划编制规程》(DB35/T 2061—2022)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内容和深度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结合村庄特色,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安全和防灾、村庄未来发展趋势等,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盘活农村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优化村庄空间布局,促进村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机更新。 第八条 严格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第九条 因地制宜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重要控制线。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保障宅基地刚性需求,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规划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要求明确规划用途、强度等地块条件。 第十二条 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求的村庄,应按要求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三条 加强村庄风貌规划管控和引导,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明确建筑高度、建筑样式等管控要求,保护村庄特色风貌。 第十四条 对近期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用途留白,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有用地兼容需求的地块,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规划成果中明确兼容用地类型和管控要求,作为规划实施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易懂易用。 (一)建设需求大、重点发展的村庄,应编制完整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集、说明、数据库和其他成果等。 (二)建设需求小、非重点发展的村庄,规划成果可以“一图一表一库一规则”(即村域综合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表、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制规则)的形式简化表达。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镇村联编、村村联编的方式,高效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规划成果报批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邀请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和专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论证; (二)论证通过的规划成果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报批; (三)规划成果经公示30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告,并及时将村民版规划成果移交村民委员会,加强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庄规划成果宣传和讲解,制定并发放村庄规划村民手册,供村民查阅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成果汇交要求逐级备案,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通过福建“阳光规划”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汇交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突破原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动态维护适用范围、维护程序和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保障规划编制经费。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助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乡贤、党员等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并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管制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应组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包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编制团队。 第五章 规划评估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已批复的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及时通报评估情况,督促地方加强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评估内容分为内业评估和外业评估。 (一)内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技术团队专业能力情况; 2.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3.成果质量和要件符合情况。 (二)外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实施情况; 2.规划团队驻村服务情况; 3.村民满意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星级评定工作,围绕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服务、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评出一批规划编制实施“五星”级村庄,发挥样板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阳光规划”系统,逐步建立“一村一档”的常态化村庄规划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7日 无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 (一)全力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乡镇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开展乡镇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好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建立全省实用、管用、好用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领乡村建设行动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3月30日召开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调度会上,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做到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覆盖,为“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奠定扎实基础。目前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展缓慢。因此,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全力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坚实的规划依据。 (二)优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式。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编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编制;其它乡镇可单独编制,也可多个乡镇进行联合编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除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均应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加强与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协调。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侧重实施性、操作性,细化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要以县级“双评估”“双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依据,进一步深化细化规划内容,夯实规划基础,确保上位规划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落地实施。 二、强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一)确保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村庄规划作为村庄建设发展的法定依据,是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和乡村建设的基础。目前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进缓慢,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按照全省乡村建设行动的工作部署和下发的《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青海省村庄规划“五个一批”行动方案》《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要求,强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振兴等相关建设项目顺利落地。 (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路径。各地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衔接,谋划好2024年—2025年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本地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按照相关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统一编制详细规划进行管控;其它村庄可单独编制规划,也可多个村庄进行联合编制;对撤并搬迁类、分布零散的村庄,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不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可不开展编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政府和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同时,每年要明确规划编制计划,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经费落实。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督考核,加快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推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有效开展。按照相关规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没有编制和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相关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将无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进度安排 1.2023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进度要求:根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建设项目实施和经费落实情况,完成各地上报的103个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2023年村庄规划进度要求:各地要在10—11月底前完成纳入全省乡村振兴的试点村庄及各地统计上报331个村庄规划的编制任务和审批工作。 3.各市州自然资源局执行月报制度,每月如实上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进度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三)严把规划质量 要严格把关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质量,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全过程要建立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制度,规划成果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地方各部门、行业和专家意见,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确保相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 各地在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中,如有存在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收集汇总、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省厅反馈,我厅将适时赴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2023年7月1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有关村庄规划的要求,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现就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 (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强化各级各类 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底线约束、战略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统筹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明确村庄功能分类。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合理用地空间,其中,项目用地超过30亩、依法依规不符合单独选址、非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或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原则上“进区入园”并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二)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 (三)新增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等用地应优先落实空间布局并保障合理用地规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选址有特殊要求且确实需要零星布局的,可纳入村庄规划管控。 (四)对村庄规划中拟规划利用的土地,乡镇应组织查清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分析权属调整、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对其中未承包到农户仍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土地开发建设适宜性,优先将其纳入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合理开发利用。 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五)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要求。各地原则上以不突破第三次国土调查及规划基期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以下简称“203图斑”)为前提,根据不同功能类型村庄发展对用地的需要,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坚持以存量腾挪潜力定增量空间规模,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并分解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解到行政村,按“县级总量控制、乡(镇)单元统筹、行政村具体落实”的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管控,合理预留腾退空间复垦过渡期。 (六)各乡(镇)要尽量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农村各项建设活动,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要组织全面摸清现状203图斑内各类用地情况和可置换的空间潜力,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有序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效措施盘活、释放现状203图斑内部空间和存量用地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七)确需通过空间置换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用地需求的,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均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并优先在本行政村内平衡,行政村难以平衡的,由乡(镇)统筹平衡,乡(镇)难以统筹平衡的,由县级统筹平衡。各地可使用已报备入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土地复垦指标解决村庄建设用地需求。 (八)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的5%作为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项目。使用机动指标的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九)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数字化管理,自治区建立专门的监管系统,市县要建立机动指标安排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和矢量空间数据并纳入自治区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三、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 (十)已经与“三区三线”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且已依法批准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的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前,各地依据村庄规划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诺将村庄规划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将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要求在上位规划中予以明确。使用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的项目,在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项目用地规模和规划用地性质等规划数据库更新包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属地承担。 四、强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 (十一)各地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规划,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要尽快按程序审批并及时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村庄规划要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与管控要求;落实划定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景观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和活化利用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村庄肌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自然形态等;落实划定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灾害隐患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控范围。注重村庄自然人文整体风貌和村庄特色塑造。 (十三)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和“能用、管用、好用”的总体要求,规划成果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一库、一说明”的要求编制,删繁就简。规划内容应主要满足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居住用地选址、村集体发展和投资企业选址等的需要,不必面面俱到。要因地制宜对村民居住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 (十四)村庄规划应积极摸清、盘活和统筹配置发展乡村产业迫切需要的行政村内自然资源资产,为引进资本、导入产业提供应有的支撑。乡村振兴项目入库、实施和资金的安排应与村庄规划做好衔接,有关项目用地要符合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 (十五)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研发的村庄规划调研APP和村庄规划编制软件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降低村庄规划编制费用。 (十六)自治区近期将修订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审查要点并印发实施,指导各地积极开展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十七)建立村庄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有条件有需求的可适时开展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求的,可对规划进行一次性调整。支持各地根据村庄规划实施的新情况,在不突破各类管控红线底线的前提下,探索规划局部调整完善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9日 文件下载:依据村庄规划办理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doc

关于印发《宣城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2023年5月19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1〕1号)等文件,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规划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村庄特点,在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基础上深化细化,制定了《宣城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宣城市鳌峰西路78号,邮编:242000)。 附件: 1.《宣城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2.《宣城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手册》 2023年5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宁自然资办发〔2023〕22号)
2023年4月4日 无文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2020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成果数据库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整合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市县规划处。原《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成果审查技术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引(修订版试行)〉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1〕48号)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成果审查技术细则(试行)》同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村庄规划指引》
2023年4月27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 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和《村庄规划指引》十项规划用地技术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网址详见附件),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我局将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并在原网址上予以替换。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以及对上述指引有更新完善建议的,请与我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2.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3.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 5.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 6.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 7.农村村民建房指引 8.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9.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10.村庄规划指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7日

《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及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修订版)》
2023年3月7日 无文号

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及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修订版) 为规范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库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及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本标准由云南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及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修订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195号)
2023年12月20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
2023年11月30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 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科学有序指导我区村庄规划编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7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不再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邮箱:gxgtkjgh@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wps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023年10月27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规划引领和要素保障,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和新时代鱼米之乡建设,现就做好近期村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全面彰显乡村多元价值 乡村是广大农民的家园故土,是农业生产、生物栖息的空间载体,在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农办、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的多元价值,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持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构建完善“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规划体系和配套实施政策,加强规划设计融合和政策集成创新,高质高效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严肃规划实施,持续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更加精准服务支持乡村振兴、更高质量推动乡村建设。 二、加强县域统筹,持续优化镇村空间布局 统筹谋划县域乡村发展,加强镇村布局规划实施和动态更新,进一步明确小城镇、不同类型村庄在城镇村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细化村庄分类、布局和发展引导要求,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分类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和整治提升。把规划发展村庄作为未来乡村发展、人口集聚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空间载体,鼓励涉农资金、项目和资源要素向规划发展村庄倾斜。镇村布局规划动态更新按照《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执行。 三、坚持实用导向,分层分类加快村庄规划编制 统筹乡村发展实际和长远谋划,分层分类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做到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优先高水平推进规划发展村庄所在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其他一般性村庄做到应编尽编。各地可开展镇村联编、多村合编等探索,因地制宜编制实用导向、详略得当的村庄规划,逐步实现“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已批准的既有各类村庄规划,经评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需重新编制。对保障农民住房条件改善用地、调整地块规划要求等简单建设需求的,可编制简易版村庄规划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对仅利用存量用地进行建设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作为村庄规划管理的依据。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可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统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村庄规划管理的依据。 四、统筹增量和存量,系统加强乡村发展用地保障 要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优先使用存量用地,加强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利用。县域范围内乡村建设用地总量要逐步实现减量,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项目,乡村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规划发展村庄。各设区市可按不超出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作为本轮国土空间规划期内村庄规划中新增建设用地布局依据,实行增存挂钩周转使用,规模分解方案同步抄送省自然资源厅(详见附件1)。已下达的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剩余规模可以继续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将同步建立台账监管制度。 五、加强政策集成,提升村庄规划效能 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房改善、产业发展、全域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需求,落实村庄分类发展要求,统筹布局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高度重视培育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与镇村布局有机融合。合理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乡村旅游等用地需求,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涉及布局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村庄,应在规划中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要求,后续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加强规划设计融合,引领美丽乡村建设 近期有美丽乡村建设需求的,提倡在村庄规划中同步开展村域用地布局优化和村庄设计,精准配置用地指标,细化土地用途、空间形态、农房建设和风貌管控等规划管控要求。运用乡村设计手法,加强规划发展村庄规划设计和风貌特色塑造。鼓励农民在规划发展村庄内自建插建农房。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允许村庄用地功能混合和复合利用。坚持“多规合一”,特色田园乡村示范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乡村特殊地区规划,应纳入村庄规划统筹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坚持“开门编规划”,推动专业人才下乡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农办、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把村庄规划作为加强乡村治理、推动政策落地、保障项目实施的政策工具和群众协商议事平台,协调各部门共同帮助乡镇提升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水平。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村民、村“两委”、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加强规划成果表达和美好蓝图展示,做到实用、管用和好用,让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持续开展“共绘苏乡”规划师下乡活动,鼓励开展规划师进社区探索,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帮助基层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驻镇、驻村规划师制度和专业人才下乡服务特色做法。 八、规范规划审批、成果汇交和实施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村庄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规划成果质量审查把关,确保可实施、可落地、可操作。重点审查用地指标准确性、规划布局合理性、乡村风貌协调性,以及上位规划衔接落实情况。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作为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开展各项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因发展环境变化需修改村庄规划的,允许地方探索建立村庄规划动态更新制度,按照程序进行规划修改。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速推进 按照2023年累计完成不低于40%,2024年力争全面完成全省规划发展村庄所在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的目标,建立全省提速推进的工作机制。有特色田园乡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美丽乡村建设需求的村庄,要在2024年底前率先高水平完成村庄规划编制。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提前完成。各地要加强规划编制资金保障,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专项资金可用于差异化补助各地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完成情况纳入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提请建立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路线图、定好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全省目标。各地党委农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深入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推动各项乡村建设任务纳入规划落地实施。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系人,每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编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2)。 鼓励各地开展多种形式村庄规划实践和制度探索,定期评估、宣传展示规划工作成效。省自然资源厅将逐步完善村庄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和优秀经验案例示范推广。后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分解表.docx 2、 村庄规划编制进度统计表.docx

2023年全省村庄规划工作现场会:江苏省村庄规划优秀案例汇编(2023年)
2023年10月17日 无文号

“2023年全省村庄规划工作现场会:江苏省村庄规划优秀案例汇编”(2023年) 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乡村,需要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引导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形成的“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依据。 2019年以来,江苏在延续以往乡村规划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指导各地积极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规划体系。通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庄分类、布局和发展引导要求,引导涉农资金、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和各类项目有序建设,确保村庄发展方向“不跑偏”。通过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明确村庄用地布局、建设安排和风貌管控要求,加强美丽乡村规划引导,确保村庄规划建设“不走样”。 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紧密结合乡村振兴实际需求,分层分类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系统加强乡村发展用地保障和美丽乡村规划引导,全域全要素统筹安排各类设施和用地布局,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着力彰显乡村多元价值、塑造乡村特色风貌、保留乡愁记忆。加强村庄规划和相关涉农政策、行动等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为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村民参与等各类乡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引导支撑,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改善、乡村产业发展、全域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一系列乡村振兴工作高质量开展。 针对乡镇规划人才不足、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自2020年起江苏持续开展以“共绘苏乡”为主题的规划师下乡活动,引导规划师等专业人才深入基层开展“陪伴式”服务指导。通过深化党建业务融合,全省市县全覆盖建立下乡工作站,千余名规划师走进田间地头,在地帮助基层提高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水平,打通规划实施“最后一公里”,凝心聚力推动美丽乡村共谋共建共治。 江苏乡村规划工作得到了国家层面和省级高度认可,在全国村庄规划工作推进会、国土空间规划培训和系列教材、优秀规划案例等工作中,多次宣传推介江苏经验和做法。“共绘苏乡”规划师下乡活动得到时任省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被自然资源部列为推广责任规划师制度建设首批典型案例全国推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指明了未来乡村规划的工作方向。2022年底以来,省委省政府在《江苏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中,多次强调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工作推进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规划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行业做好新时期村庄规划工作,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从已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中,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遴选出40个优秀案例形成本汇编。案例类型覆盖当前乡村振兴各方面,以期为下一步高质量推进全省村庄规划工作提供典型示范和案例参考。 附件:“2023年全省村庄规划工作现场会:江苏省村庄规划优秀案例汇编”(2023年)

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
2023年10月10日 无文号

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形成的“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规划体系,分层分类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加强规划设计融合和政策集成创新,高质量支持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和新时代鱼米之乡建设,我厅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总结近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 各地要按照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的要求,统筹推进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行政村,要分层分类编制实用导向、详略得当的村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行政村依据详细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可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统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村庄规划管理依据。 本《指南》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

2023年江苏省全省村庄规划工作现场会:不同类型、深度村庄规划成果典型案例(2023年)
2023年10月10日 无文号

“2023年全省村庄规划工作现场会:不同类型、深度村庄规划成果典型案例”(2023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要点(试行)》《云南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年10月10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要点(试行)》《云南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云南省城乡规划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干部规划家乡行动”村庄规划审查工作,指导各地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提高村庄规划的质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认真分析总结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查工作,充分借鉴外省区经验,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要点(试行)》《云南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据此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审查及村庄建设边界划定相关工作。 附件: 1.《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要点(试行)》.pdf 2. 云南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工作指引(试行)》.pdf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2023年09月19日 无文号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各涉农区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规范指导“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我局组织对《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同步废止。  附件: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3 年11月22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区政府: 为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有关精神,规范厦门市“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11月22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和《江西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技术规则(试行)》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2022年9月27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在总结前期村庄规划工作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和《江西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技术规则(试行)》。《规程》等3个技术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等3个技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同时废止。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docx 附件2.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docx 附件3.江西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技术规则(试行).docx

咸阳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22年8月26日 无文号

咸阳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为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结合自然资源部提出的“两个统一”的要求,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推进咸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提高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全域全要素引导管控为措施,突出咸阳市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科学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开发的底线,为生产、生活创造优质的环境。按照“听民声、汇民智、重民意”的工作方法,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听取村民诉求,组织村民发表意见,参与集体决策,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特制定《咸阳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为实现《技术导则》好用、管用、实用,在《陕西省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深化和补充,并增加了制图标准、数据库标准以及排版格式等共同组成《导则》的成果体系。 附件:咸阳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pdf

安徽省村庄规划制图标准图例符号库
2022年7月21日 无文号

安徽省村庄规划制图标准图例符号库 为方便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制作村庄规划图件,针对村庄规划制图,制作村庄规划必选图件的图式符号库。 请点击查看或者下载: 1. 安徽省村庄规划制图标准图例符号文件使用说明.doc 2. 安徽省村庄规划制图标准图例符号库.zip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庄规划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2022年6月22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庄规划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 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村庄规划编制,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实用性,发挥村庄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需分类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一)用好已编原村庄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对已编的原村庄规划开展规划评估,经评估可以延用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尽快组织完成村庄规划入库工作。经评估只需对原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提升,即可满足村庄建设管理需求的, 要适时开展规划调整提升。 (二)按需确定新编村庄规划。抓好《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 年)》(赣自然资字〔2021〕5 号)持续实施,加快推进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到2023 年底基本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为乡村振兴提供规划支撑。2022 年,重点完成“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传统村落等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优先支持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县(区)、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创建县(市、区)按需编制村庄规划;鼓励其它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城郊融合类的村庄也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按需确定的村庄规划年度编制任务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编制情况后,于 7 月 15 日前上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推行通则式村庄规划。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村庄规划通则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 可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村庄规划通则主要内容包括“五线”“三指引”,即: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五条重要控制线;村庄建设管控和风貌指引、公共和基础设施配套指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指引等三个方面指引。村庄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后,需要单独新编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对通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经评估可以延用或者局部调整的原村庄规划,要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补充村庄规划通则内容。 二、着力提升村庄规划内容实用性操作性 (四)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实用。要突出需求导向,按照《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编制内容,按照“基本内容”+“选做内容”开展“菜单式”村庄规划编制,减轻规划编制负担。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找准解决村庄存在的建设管控、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提升、设施配置等重点问题,力求规划的实用性。要突出乡土特色导向,保留延续乡村传统风貌和自然生态,保护好村落周边的山、水、林、田、园、塘等自然资源,体现自然风光和乡村景观。 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防止大拆大建和照搬城市模式,不搞不必要的大广场、大亭子、大公园等“形象工程”,倡导使用乡土材料、乡土植物、乡土工艺,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 (五)划定好用管用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可以用于村庄开发建设的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以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为基础,按照保护优先、总量约束、潜力挖掘、布局优化、清晰可辨的原则,在村庄规划中予以划定。不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通则中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其边界保持和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范围一致,实施通则管理。原则上,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等用地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规划管控。 (六)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规划编制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编制前,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规划编制;编制中,要扎实做好驻村调查、村民讨论等基础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到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编制后,要制作简明易懂的“村民公示版”规划成果, 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不少于 30 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建立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实施机制 (七)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审批。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依据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批复实施。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有需求的村庄, 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占用或者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审批村庄规划。对于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增量规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进行审批,并将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纳入在编的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要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立村庄规划弹性机制。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立“用途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可预留 5%的建设用地规模作为“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使用村庄规划的预留规模的,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订预留规模使用方案,明确用途、规模、位置、管控要求等内容,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并随用地报批文件一并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县、乡国土空间规划预留规模使用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加快建立村庄规划管理系统。加快完善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持续推进村庄规划数据入库。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基于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村庄规划审查管理模块,做好本地区村庄规划数据备案入库工作,并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省自然资源厅将利用“一张图”系统强化对村庄规划的实施监督。 四、加强组织形成村庄规划工作合力 (十)强化工作协同。发挥村庄规划“多规合一”的效用, 统筹好村域国土空间的安排和布局,支持保障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工作空间需求。落实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强化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用地保障,对有明确产业需求和资源条件的村庄, 要重点开展产业空间、产业用地统筹布局。加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衔接,对于需要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块要在规划中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管控要素,作为规划条件依据。加强和宅基地改革工作衔接,充分共享宅基地基础调查数据,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编制单位和宅基地基础调查单位合一。加强和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衔接,对于急需实施整治提升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批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内容。鼓励用好经评估延用的原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支撑保障乡村建设、宅基地改革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十一)强化规划成果宣传推介。要组织做好村庄规划审批后的“一村一踏勘,一村一宣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下发基于高清影像的规划布局图纸,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等重要控制线进行现场踏勘,确保村民、基层干部懂规划、守规划、用规划。对于实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村庄规划成果, 适时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和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村庄规划良好氛围。 (十二)强化技术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驻村、驻镇规划师可从县直部门、乡镇或驻村工作队中选派(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应优先选派)。要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责任心的编制单位, 保障编制质量,各地发现村庄规划编制质量较差的可报请省自然资源厅记录编制单位不良行为。 (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领导,在规划中全面准确落实乡村振兴、乡村建设需求,要把村庄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一调度,统筹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村庄规划通则,为单独编制的村庄规划提供上位依据,统编村庄规划通则的, 要保障相应编制经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村庄规划编制。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指导。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2 年 6 月 22 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2〕2号)
2022年6月16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2〕2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要求,更好适应和满足乡村振兴发展需要,指导和规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最新标准规范,结合安徽省地方实际,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总结村庄规划编制试点经验做法基础上,对《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和《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附件: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pdf 安徽省村庄规划制图标准图例符号库.zip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倾斜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指南》的通知(甘资地信函〔2022〕20号)
2022年6月15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倾斜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甘资地信函〔2022〕20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为精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我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倾斜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基础 测绘地理信息为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提供工作底图,为各种规划指标精准上图、实现图数一致提供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实施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指南》对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从成果指标、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成果汇交、安全保障等方面规范了技术要求,形成了统一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规范性标准,对指导各地开展测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在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基础性、先行性作用,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指南》学习宣传贯彻,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指南》要求,夯实农村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开发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应用场景,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于村庄规划编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各项工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先急后缓、分类施测、重点保障原则,根据《指南》要求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实现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精准支持村庄规划编制。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要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成立乡村振兴测绘服务工作委员会,组织广大会员开展乡村振兴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研究、专业交流、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要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入库、提供使用、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科技引领,创新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跨界融合,深刻认识实景三维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推进实景三维建设与应用,以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为契机,依据《指南》要求采用倾斜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手段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示范村、特色村实景三维建设,形成实景三维村庄成果,充分发挥实景三维“强现实、多维度、高精度”优点,清楚掌握村庄各种自然地理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的数量、类别、性质、空间分布等情况,保障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打造乡村振兴数字化空间基座。 四、严格组织,提高质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取具备相关专业范围、综合实力较强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组织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成果质量验收,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及测绘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测绘,严格把控质量关,确保测绘成果质量。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技术与质量管理培训,切实做好行业技术服务,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产品质量。 五、充分共享,拓展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成果,“量身定制”专题地图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地理信息产品需求,制作老百姓能看懂、会使用的大众地图。要及时与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部门对接,结合数字农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优势,积极共享村庄测绘成果,开展典型示范应用,深度融入数字农业、农村雪亮工程、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探索构建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支撑基层服务和管理精细化精准化,拓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乡村振兴新模式,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附件: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倾斜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指南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22〕55号)
2022年5月13日 无文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甘资规划函〔2022〕55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强化村庄规划引领,指导各地高质量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我厅对《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县级党委政府是村庄规划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积极汇报沟通,协调建立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民参与、专业支撑的村庄规划工作机制,靠实各方责任,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规划编制措施,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高站位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确保村庄规划能用、好用、管用。 二、加强与“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衔接。围绕《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的要求,对接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做到现状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在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导则》要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已经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与“三区三线”划定最终结果不一致的,要及时优化调整。 三、加快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工作安排,今年要完成发展类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县市区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倒排工期,确保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尤其要紧盯今年省级确定的500个乡村建设示范村规划编制,跟踪督导重点进行调度抓落实,确保7月底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报批,并将数据库汇交至省厅。 附件: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3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版)》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2〕520号)
2022年3月16日 无文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我省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结合国家及我省最新工作要求,以针对性解决数据库标准试行工作中存在问题为导向,我厅组织修订形成了《海南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作为过渡期村庄规划数据成果入库的指导性文件,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_海南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pdf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6日 无文号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村庄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严格遵守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合一、简明实用的原则,突出鲁西乡村特色,保护自然地理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有序推进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以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已经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需要补充完善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报批。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编制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庄发展目标; (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以及重要建设项目; (三)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建设空间布局及其控制线; (四)建筑高度、风貌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管控要求; (五)道路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供热、环卫、殡葬、能源、教育、旅游、文娱、医疗、养老、畜禽养殖、农田水利、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农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明确必要的管线布局; (六)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近期实施的项目;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草案审批材料,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通过网站、村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档案,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成果,供村民免费查阅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实施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农村新型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古树名木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茌平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12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建立完善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 1.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亳州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16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 《亳州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已经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7日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亳州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15日 无文号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为有效引导暂未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地区乡村规划建设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定了《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并经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pdf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0月2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高新区分局: 根据《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文件要求,结合黄山市地方实际,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总结村庄规划编制试点经验基础上,我局编制了《黄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经2022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022年10月24日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 无文号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规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最新规范标准,在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基础上,结合芜湖实际,组织编制了《芜湖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芜湖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pdf 2022年10月21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1年9月26日 无文号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1〕76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6日 附件: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pdf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021年9月23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五个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省国土空间规划局)。 联系人:陈莹莹,027—86656167;陶文铸,027—86652287。 附件: 1.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4.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 5.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3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6号)
2021年7月9日 无文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1〕6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美丽村庄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红色试点村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总体原则、编制内容、工作方法等有关要求,根据《导则》全面指导和推进试点村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水平,并将《导则》作为规划设计成果评审的重要依据。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9日 附件-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pdf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688号)
2021年6月30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村庄规划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后续自然资源部出台相关文件或技术标准的,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执行。 附件: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农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科学引导“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编制了《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021年6月15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1年5月8日 无文号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 《台州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台州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8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21〕345号)
2021年5月19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9日 附件: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doc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1〕5号)
2021年2月23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赣自然资字〔2021〕5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要求,为有序推进全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强化村庄规划对乡村各项建设的约束、引导作用,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21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我省乡村地区各类资源,强化村庄规划对乡村各项建设的约束、引导作用,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研究,将在全省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进一步总结推广我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试点经验,结合村庄规划评估成果,循序渐进开展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富裕幸福美丽现代化江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因村施策有序推进,坚持科学评估、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稳步有序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应编尽编;规划内容问题导向,坚持深入调查,全面梳理村庄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产业布局体现特色,坚持因地制宜、挖掘地方特色,引导村庄产业发展,为乡村产业发展预留弹性空间;量力而行安排设施,坚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什么不足就提升什么”,完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减量优化建设用地,坚持建设用地“减量优化”导向,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积极盘整存量用地;全域推进村庄整治,坚持全域全要素安排村庄整治工作,统筹规划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注重村庄风貌引导和管控,延续和传承地域特色风貌;简单易懂表达成果,坚持面向实施管理,强调农民主体,尊重农民意愿。根据使用者需求,编制易懂易行、好用实用的村庄规划。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每个乡镇至少完成1个应编类村庄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乡镇、村庄和市级试点村庄规划编制。 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应编尽编,完成应编类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实现村庄规划实施效果明显,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因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按需编制规划,科学评估既有村庄规划。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村庄调查与分类成果,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以县域为单元,对既有村庄规划进行梳理,开展村庄规划编制需求评估,将行政区域内除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所有行政村分为应编类和暂不编类,分别确定两种类型的村庄数量和名单。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统筹村庄规划编制时序,制定编制工作计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坚持城乡发展统筹,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新农村建设工作节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发展乡村旅游和近期需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三)坚持规划试点先行,不断总结提炼经验和问题。各地要跟踪村庄规划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矛盾,及时向省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充分吸纳推广优秀试点经验。积极开展市级村庄规划试点编制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通过试点先行,进一步检验规划编制思路,探索行之有效的优秀经验。同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推进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村庄规划指导,按需选做“菜单式”规划内容。各地按照《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1修订版)要求,根据村庄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按需选做“菜单式”村庄规划内容,因地制宜确定编制内容和深度,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弹性,保证村庄规划简明易懂、实用管用。 (五)加强规划成果报备,建立村庄规划动态更新机制。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暂不编类的村庄,应在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为规划许可提供依据。另外,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动态维护机制,提高村庄规划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六)加强配套政策制定,促进村庄规划有效实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村庄规划实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村庄规划管理制度,强化村庄规划实施监管,形成村庄规划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项目有效落地实施。要加强对县级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做好村庄规划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审查。强化村庄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乡村建设项目要服从规划要求,做到“无规划、不建设”,切实保障村庄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有效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调、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及技术上的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村庄规划需求评估,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所辖县(区)村庄规划编制的推进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村庄规划工作推进情况。地方政府要统筹村庄规划与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县(市、区)财政应充分保障村庄规划编制经费。鼓励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通过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开展挂村帮扶或参与志愿者活动,多样化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村庄规划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要按照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科学有序组织乡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可以乡镇为单元委托符合相应规划编制资质要求的、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督导,积极研究解决各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作进度,严把规划编制质量。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村庄规划工作检查评估,对整体进展慢的、总体质量差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整改要求;对各地村庄规划编制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负责任、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规划编制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累计不良行为三次的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其在全省承接村庄规划编制业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14日 无文号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以致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规划后建设,实现村庄发展有目标、国土用途有管制、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改善、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全面推进全市乡村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绿色高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试点的通知》(陕自然资规函[2020]3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安康市地方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安康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本指南是在《陕西省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基础上对其部分内容进行删减,部分内容进行深化和更新编制而成。 本指南试行期限一年。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乡村规划建设有效衔接工作专班或安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件:安康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pdf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1367号)
2020年6月18日 无文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现将《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积极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0年6月10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及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4日 无文号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现将《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2019〕3号)
2019年9月12日 无文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及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然资源厅空间规划处。 附件:《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93号)
2019年7月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19〕29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科学有序指导我区村庄规划编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至邮箱:gxgtkjgh@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规划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6月11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规划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 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赣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掌握各地村庄规划情况,摸清现行村庄规划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后续实施管理效率,决定开展村庄规划评估工作。现将《江西省村庄规划评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提交评估报告,为有序开展“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提供决策依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江西省村庄规划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村庄规划专题会及部村庄规划工作部署视频会精神,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全省村庄规划评估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为全面掌握各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调查村庄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村民及地方诉求,为下一步村庄规划工作提供基础,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后续实施管理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二、评估对象 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开展村庄规划评估。一是评估现有村庄规划的适应性,是否有新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需求;二是评估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是否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需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纳入城市控规编制管理,只统计数量,不作为本次规划评估对象。 三、评估内容 (一)现有村庄规划的覆盖情况 针对村庄土地利用类规划、村庄建设类规划、村庄保护类规划、秀美乡村规划等村庄规划类型,统计各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现有村庄规划的覆盖及编制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村庄调查与分类成果,判别各行政村的村庄分类类型,形成县(市、区)域村庄规划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 (二)现有村庄规划的适应性评估 以行政村为单元,围绕以下内容评估现有村庄规划的适应性。 1.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是否符合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评估村庄规划中是否划定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建设用地是否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占用面积多少。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评估村庄规划中是否划定和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面积多少。 4.宅基地建设需求。编制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能否满足宅基地建设需求。 5.地质灾害隐患避让。评估村庄规划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要求。 6.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落地。评估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是否在村庄规划中进行安排;分析村庄规划能否满足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落地实施需求。 7.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评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是否在村庄规划中进行安排;村庄规划是否可以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 8.县(市、区)、乡镇发展诉求及村民意愿。评估县(区、市)、乡镇、村民对现有村庄规划的认可度,结合政府发展要求、村委需求、村民诉求,综合评估村庄规划的编制意愿。 (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需求评估 在对现有村庄规划进行适应性评估的基础上,评估所有行政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需求,分为应编类和暂不编类,并确定两种类型的村庄数量和名单,形成编制需求评估表(详见附表2)。 应编类的村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评估规划不能继续使用的村庄;二是村民有强烈诉求,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有强需求的村庄。 暂不编类的村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村庄调查分类中已确定为拆迁撤并类的村庄;二是经评估确定现有村庄规划仍然能够适用或村民诉求和发展需求暂时不强烈的村庄。 四、工作安排 本次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村庄规划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汇总工作,及时协助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有难度的,可确定技术支撑单位辅助开展相关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一)内业分析(2020年6-8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资料,统计现有村庄规划覆盖情况、评估村庄发展状况、村庄规划编制需求。 (二)实地走访(2020年8-9月)。结合疫情防控进展和工作实际,每个县(市、区)安排对至少4个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关于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意见建议。 (三)形成评估报告(2020年10月)。以县(市、区)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详见参考提纲(附件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评估报告和表格,汇总形成本市的村庄规划评估报告和表格,并于10月20日前进行线上填报,具体填报流程将另行通知。 各设区市可在村庄规划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一批市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积极探索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全面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提供案例借鉴。 附件: 1.县(市、区)村庄规划情况统计表 2.村庄规划编制需求评估表 3.村庄规划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试行)》《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9年4月30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试行)》《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技术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有关精神,根据《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和《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大纲》和《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大纲》、《工作指南》请登录公共邮箱文件中心下载,账号hnczgh@126.com,密码hnczgh12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019年05月29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村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八)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九)统筹产业发展空间。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十)统筹农村住房布局。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 (十一)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十二)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三、政策支持 (十三)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十四)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编制要求 (十五)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十六)开门编规划。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下乡提供志愿服务、规划师下乡蹲点,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激励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十七)因地制宜,分类编制。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抓住主要问题,聚焦重点,内容深度详略得当,不贪大求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村庄类型,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划方法。 (十八)简明成果表达。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成果表达形式。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规划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二十)严格用途管制。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督察,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研究村民自治监督机制,实施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各省(区、市)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和经验交流,共同做好新时代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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