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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6-07-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无文号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完整社区建设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从全国各地筛选出30条做法,分为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区设施和服务、探索投融资和可持续运营模式三大板块,覆盖工作统筹、政策制度、实施路径、公共服务、环境提升、数字化、资金保障、运营模式和协同治理等内容。 这份经验清单从实践出发,回答了五个现实的问题:完整社区谁来统筹、怎样实施、空间从哪里来、建成以后如何运营,以及居民如何参与。按这五个问题,可以对本次30条经验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谁来统筹:完整社区要进入政府城市工作的主框架 完整社区涉及住建、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商务、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如果缺少统筹,养老、托育、停车、充电、医疗和商业等项目容易各自为政,最终形成新的碎片化。清单首先强调的是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工作机制。 上海把完整社区建设纳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整体部署,写进市委市政府一揽子文件,明确到2027年底主城区和5个新城完整社区覆盖率要达到60%; 宁夏连续4年把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民生实事清单,聚焦停车、充电、养老、托育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发力; 江西建立省级工作专班,由分管省领导任召集人,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20余个部门,把居民"需求清单"、部门"资源清单"对接成"项目清单",形成闭环。 广东把完整社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结合起来,针对拆除新建类、整治提升类、拆整结合类项目分类提出实施要求,同时搭建政府、银行、企业、社区协作平台,引入政策性信贷、国有闲置资产盘活、社区运营主体培育。 这些做法说明,完整社区不能只由街道和社区推动,也不宜被理解为单一的设施建设工程,而需要纳入城市更新、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安排。 制度层面体现在如下经验: 浙江出台《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从省级层面明确更新的实施主体和支持政策; 北京专门解决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消防审验难题,出台"一通知、一指南、一标准",把审批流程和技术规范一并理顺。 二、怎样实施:"社区体检—规划统筹—滚动实施"成为基本路径 不同社区的问题并不相同。老旧小区可能缺排水、停车和无障碍设施,新建社区可能缺养老、托育和便民商业,城中村还涉及产权复杂和基础设施欠账。 完整社区建设首先要判断"缺什么",再决定"建什么"。 重庆探索形成"社区体检—规划统筹—片区更新—滚动实施"的工作路径:开展社区专项体检,精准梳理民生需求,摸清问题短板,搭建完整社区基础数据"一张图"系统; 将完整社区建设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打破行政边界限制; 印发《重庆市完整社区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常态化储备和分期实施项目; 按"区位相邻、资源互补"原则对相邻社区开展连片更新。 重庆九龙坡区民主村社区据此统筹相邻3个社区,打捆推进棚改、旧改、治违、除危工程,居中建设服务于3个社区的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客厅、卫生服务站、社区食堂、社区公园,并激活周边住宅底层商业空间。 广州则探索"投建管营"全链条推进机制:投资立项阶段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金融工具、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 规划建设阶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推广绿色智能建筑; 交付治理阶段明晰各方权责边界,构建属地政府领导下的协同共治机制; 运营阶段统筹盘活政府移交空间和企业自持空间,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交付治理阶段"明确权责、"运营阶段"统筹空间的做法,正好破解了很多项目建成之后陷入"没人管、管不好"困境的关键环节。 另外,完整社区的建设范围不必机械对应某一个小区或居委会,而应依据生活圈、步行距离、服务半径和空间资源来统筹划定。 三、空间从哪里来:有限用地里的复合使用与存量盘活 在建成区,完整社区建设最大的约束往往不是缺少需求而是缺少空间。这一部分的案例也最容易被居民直接感知。 长沙雨花区金科园社区围绕儿童、青年和老年人配置全龄服务: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利用既有房屋改造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长者运动康养服务之家,设立适老化步道,增设扶手和折叠椅;在幼儿园增设托幼班,建设多功能儿童活动场地;引入社会资本,将社区闲置资产改建为青年公寓。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海纳尔社区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在同一建筑内统筹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医疗资源、护理服务、空间及床位共享,引入"白天入托、晚上回家"的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服务。 河北雄安新区容西片区贤溪社区一站式集成布局中小学、幼儿园、社区食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驿站、党群服务中心、图书馆等设施,并以学径道路串联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建设慢行生活环。 跨社区统筹同样是应对空间紧张的现实路径: 南通联合14个部门印发实施意见,探索完整社区连片建设模式,统筹配建养老、托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资源共享、设施共用、服务共担,破解相邻社区服务功能碎片化问题。 这些案例呈现出三个共同特征:服务对象更加细分,设施功能更加复合,公共服务与慢行空间、公共空间、社区商业实现同步组织。 而存量空间能否真正盘活起来,还需要政策制度托底——江西九江出台《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提出土地混合使用与用途转换、存量建筑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零星用地供应程序简化等举措。能否盘活锅炉房、闲置商业、底层用房和边角地,往往决定完整社区能否真正落地。 四、环境与治理如何协同:从地下管网到数字平台 完整社区建设不能止步于景观美化,而要同时处理地下、地面和建筑三个层面。 沈阳皇姑区牡丹社区改造污水、雨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解决雨天积水问题;推进线缆入地,消除"蜘蛛网"式安全隐患;对楼梯、坡道进行适老化改造;将废弃锅炉房改建为融合居家养老服务、社区食堂、幸福教育课堂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体。 北京海淀区华清园社区统筹实施节能综合改造、楼内上下水改造、停车充电设施增设,并将周边已腾退的服装城改造为便民商业综合体。 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全域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配套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等海绵设施,建设无障碍绿色慢行系统,配套全域垃圾气力管道输送系统。 数字化也逐渐从展示平台转向实际治理工具。 杭州搭建统一的数字化社区治理服务平台,政府端强化"人、房、设施"全要素数据感知,市民端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便民服务门户,嵌入报事报修、空间预约等应用; 青岛西海岸新区打造公共资源管理平台,集成信息公示、动态监管、公共交易、全程追溯等功能,通过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源; 河南鹤壁奔流街二巷社区建设集照明、视频监控、一键报警、充电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合杆,并开发智慧社区管理服务平台。 完整社区的环境提升,本质上是地下基础设施、地面公共空间、建筑功能和治理方式的协同更新。 五、建成以后怎么办:这是清单里增量最大的部分 完整社区建设最难的环节,往往不是建设本身,而是持续运营。这也是清单第三部分着墨最多、案例最密集的地方。 福建福安阳春社区探索"外部输血+内部造血"资金模式:对外统筹财政专项补助、共建单位募资、社会资本投入、居民自筹;对内深度挖掘社区存量经营性资源,将充电桩利润分成、停车收费、广告收入反哺社区运维。 云南红河州开远市南正街社区形成"政府托底、银行支撑、社会赋能、居民共担"的投融资模式:政策资金保障公益性基础工程,银行贷款改造商业设施以租金还贷,社会资本参与养老、农贸市场改造,遵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居民自筹改造车位、院落。 市场化"自我造血"的几个案例最值得细看: 成都青羊区清源社区创办社区社会企业,运营社区食堂、便民菜市、社区农场、物业服务等13项便民服务项目,吸纳就业260余人,收益用于社区修缮、活动开展、困难帮扶; 成华区下涧槽社区推行"社区合伙人"模式,依托"空间换服务""公益+抵偿"盘活闲置空间,设立社区发展基金,归集经营性收益投向养老助残服务和公共设施管护。 这类做法的核心,是把社区从财政输血的终点,变成具备自我循环能力的经营主体。 运营组织形态上,清单给出了几种可复制模式: 宁波按街道特点分类推行,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推行国企全域统一运营(覆盖10个社区、250个服务场景),鄞州区和丰社区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吸纳企业商户居民成为社区合伙人,高新区明珠社区采用"党建引领+第三方运营"; 南京建邺区探索"街道统筹、国资管理、专业运营",区国资集团投资建设邻里中心和医养综合体后引入专业机构运营,养老托育等公益服务采用"保底租金+收益分成"机制,商业业态正常收租,实现公益与商业互补; 武汉江汉区由平台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成立合资公司,对老旧小区物业、市政服务及片区资源进行一体化运营; 洛阳西工区行署路社区采用"公建民营"建设模式和"公益+微利+商业"组合业态运营模式,以经营收益覆盖改造成本。 马鞍山花山区珍珠园社区则按业态属性差异化运营:公益服务引入第三方开放公益课程、结合市场化实现自我造血,便民商业创新驿站运营引入咖啡早餐等微盈利业态,物业服务推进多个连片小区统一管理。 居民和专业力量也被纳入全过程: 上海浦东新区三林苑社区培育具有专业技术的居民担任社区规划师,构建"议题征集—民主协商—方案制定—落地实施—群众评议"的全链条闭环工作机制,有效破解空间统筹、加装电梯、停车等治理难题; 无锡滨湖区稻香社区聘请规划院校教授团队和相关领域专家、公益组织代表、街道居民代表共同担任社区规划师、营造师、百姓设计师,全过程参与项目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实施和使用运营。 完整社区建设不只是硬件工程,居民和专业力量的深度参与本身也是可复制经验的一部分。 END:总体来看,这份清单已经把完整社区建设从"设施补短板"推进到"规划、建设、治理和运营一体化"。对地方政府、街道社区、规划设计机构和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而言,这份文件更像一套面向落地的工作工具箱。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二批)
2026-07-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无文号

2026年7月6日,住建部第二批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正式发布,系统总结了全国多地在城市体检工作中的创新实践与落地路径。清单围绕创新工作方法、一体化推进机制、问题闭环解决、工作保障支撑四大维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模式,为各地深化城市体检、衔接城市更新提供了明确参考。 一、创新城市体检工作方法,夯实技术底层支撑 本维度经验覆盖体检全流程技术优化,聚焦指标体系、数据采集、问题诊断、专项体检四大核心环节。 指标体系构建突出地域适配性。呼和浩特市形成60 项基础指标 + 8 项省级特色 + 32 项市级特色的三级指标体系;邓州市针对小区与自建房两类居住空间分类设置指标;漠河市围绕极寒城市特质设置50 项特色指标,精准匹配城市发展定位。 数据采集强化技术赋能。西藏采用无人机航测与车载移动采集结合的 “空地一体” 模式,适配高原地区空间数据采集需求;黄石市联动 “一标三实” 系统,以标准地址为标识实现体检数据精准关联与动态更新。 问题诊断注重精准识别。新疆建立分区分类评估体系,差异化指导不同规模城市;武汉武昌区运用手机信令、人口普查等多源数据叠加分析,生成带空间坐标的社区更新需求地图。 专项体检聚焦细分领域。吉林出台统一技术导则规范专项体检流程;广州南沙区开展青年发展型城市专项体检;保定、敦煌、黄骅分别针对城中村腾空土地、历史文化保护、商圈活力开展专项诊断。 二、建立一体化推进机制,打通 “体检 — 更新” 转化路径 清单明确两类核心转化机制,推动体检成果直接服务城市更新。 一是以体检为依据编制更新规划。山西省通过立法明确城市体检报告为更新专项规划的法定依据;商丘市基于重点片区体检成果编制更新策划,明确住房、小区、街区三级更新策略。 二是依托体检生成更新项目库。赣州市建立 “问题清单 — 任务清单” 转化制度,形成动态问题库指导年度项目谋划;固原市构建 “专项体检 — 项目生成 — 梯次储备” 机制,谋划2025 年度项目 39 个、储备 “十五五” 项目110 个;马鞍山、潜山市通过多维度体检形成问题、民意、资源、项目 “四张清单”,精准匹配空间资源与更新需求。 三、聚焦问题闭环解决,提升治理响应实效 各地围绕体检问题整改形成三类可推广模式,兼顾整改速度与长效性。 立行立改模式提升响应效率。石家庄市针对拆违腾退地、街角空闲地等零星空间即查即改,改建口袋公园122 处、公共停车场146 个、新增泊位16833 个、球类场地1015 个;青岛湛山社区依托党建网格,实现停车、养老、适老化改造等问题快速落地。 多部门联动破解复杂问题。北京海淀中关村街道搭建多部门协同平台,形成 “问题发现 — 任务分解 — 协同处置 — 成效反馈” 闭环;江西吉安通过 “入户听诉” 收集民意,将民生诉求纳入体检问题清单统筹解决。 持续跟踪保障整改长效。沈阳将整改任务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佛山、四会建立跨年度滚动督办与销号机制,构建 “体检 — 整改 — 复查 — 销号” 工作链条。 四、强化工作保障体系,筑牢常态化运行基础 保障维度从组织、平台、技术三方面支撑城市体检长效开展。 组织方式多元协同。重庆渝中区创新 “统 — 分 — 联” 存量资源体检方法,形成存量资源一张图;宜春市以党建引领推动体检与小区治理融合;烟台市构建 “高位统筹 + 专家把关 + 联络员辅助” 的三级组织体系。 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湖北省打造移动端采集、分析管理、展示大屏三大协同平台,覆盖 “采集 — 分析 — 调度” 全链条;辽宁省依托 CIM 数字底座构建省级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城市体检数据库对接。 技术支持强化专业支撑。山东建立省级专家智库,全程提供技术指导;平顶山市通过政校协同设立城市体检研究中心,破解特色指标构建、更新衔接机制等重点难题。 整体来看,第二批经验覆盖城市体检从指标设计到整改落地的全链条,突出地域适配性、成果转化性与机制长效性,为各地推动城市体检常态化、城市更新精准化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6-07-02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无文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经商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动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同意,围绕详细规划管理、用途功能转换、土地综合开发、重点区域更新、项目实施保障五大板块出台20条具体举措,畅通规划、用地、登记全链条政策通道,助力城市更新项目提速落地。 一、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提升响应适配效率 政策从编制衔接、响应效率、动态维护、修改程序四方面完善详规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详规与城市更新衔接,允许城市更新片区详细规划与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统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用途与开发强度,提升详规适用性。 二是提高详规响应效率,各地可通过制定“单元分解台账”传导总规约束性指标与管控要求,更新片区可依据台账直接编制街坊详规;对已取得土地手续但总规用途不一致的地块,可在详规中调整用途适配项目合理需求。 三是建立详规动态维护机制,分为优化调整与技术修正两类:优化调整方案公示不少于10天,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技术修正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审核实施。 四是规范详规修改程序,支持结合总规实施评估集中履行修改程序,后续按需即时编制详规,提升修改效率。 二、支持用途功能合理转换,降低存量盘活门槛 政策明确三类存量空间用途转换路径,大幅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各地可制定本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符合清单的项目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履行详规调整程序,以“原详细规划+正面清单+地块图则”核定规划条件、办理许可;不符合清单的按规定调整详规。已供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用途,合理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是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商服、工业、仓储用地上的存量建筑可整体或局部临时转为公共服务、零售商业、市政设施等用途,符合正面清单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可享受5年临时利用期,无需办理规划调整与规划许可,不改变不动产证载用途。 三是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利用存量土地、存量建筑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可享受最长5年过渡期,新建必要配套设施的可延长至6年;过渡期内按原用途使用土地、无需补缴出让金,届满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可正式变更土地用途。 三、倡导土地综合开发,挖掘空间利用潜力 政策从混合利用、空闲地盘活、绿地复合、组合供应四方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一是土地混合与兼容利用。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比需大于50%;辅助用途计容占比超15%按混合用地管理,低于15%按兼容用地管理。划拨土地兼容经营性用途的,可通过协议出让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兼容用地与工业、仓储混合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二是空闲土地分类盘活。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地块可协议出让给相邻使用权人统筹开发;地下空间可单独供应并实行地价向下递减政策;批而未供、储备土地可短期利用,期限不超5年;已供闲置土地可临时用作停车场、充电站、农贸市场等。 三是公园绿地复合利用。已建成公园可配套建设休闲游憩、商业餐饮设施,建筑原则上不超2层,占地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标准,禁止建设高档酒店、私人会所;公园游乐设备不计入容积率。 四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项目涉及多个邻近地块的,可实行整体供地或组合供应;支持以资产包形式组合供应土地、森林、矿产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 四、聚焦重点区域,分类推进更新实施 针对三类重点更新场景出台差异化支持政策。 一是危旧小区自主更新。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可由业主集资申请拆除重建,原则上不增加户数,新增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的20%,可增设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按不低于重建前标准核发规划许可。 二是商服与工业项目自主更新。不改变规划用途且符合原规划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变更规划条件并补缴出让金后办理手续。鼓励临街商业改造外立面、增设外摆空间。 三是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坚持“老城不能再拆”原则,在保障遗产安全与传统风貌完整的前提下,植入文旅、便民服务新业态,强化重点地段建筑高度、立面形制、色彩材质管控,传承中原文化风貌。 五、强化全流程保障,加速项目落地见效 政策从供地、审批、资金等维度强化实施支撑。 供地方式上,鼓励采用带方案出让、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标准厂房、科创平台及公益类项目可采用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 指标与许可上,老旧建筑增设电梯、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免于规划许可;低效用地建设平急两用、市政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约束。 审批效率上,推行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同步申报、并联审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消防验收等多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办理,人防专项规划范围外项目无需办理人防审批。 资金保障上,可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整体来看,该政策打通了城市更新项目从规划编制到权属登记的全流程堵点,为河南省存量空间盘活与城市更新高质量实施提供了系统性制度支撑。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细化措施
2026-06-29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细化措施》,结合本地城市更新工作实际,从规划管理、过渡期政策、存量空间利用、资源资产运营、不动产登记五个维度制定落地细则,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制度支撑。 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方面,措施设置三项优化机制。一是同步推进规划调整。结合 “十五五” 城市更新需求,在编制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与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开展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论证、方案编制、专家论证与意见征集,最终一并报批,压缩规划调整的整体周期。二是明确空间复合利用规则。更新地块详细规划未明确土地与建筑空间复合利用管控要求的,符合《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兼容正面清单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符合兼容类型的,视为符合原规划许可条件。三是推行 “七不” 项目豁免管理。在严守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七项前提下,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管网改造、外立面整治等微更新项目,纳入豁免清单后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竣工规划核实,交由属地政府管理。 过渡期支持政策方面,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项目,可享受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与规划条件。项目业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多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编制项目用地过渡期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中心城区项目需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方案获批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过渡期管理使用协议,明确管控要求、期限与到期处置方式。 存量土地与空间临时利用方面,措施鼓励依托空闲建设用地与存量建构筑物,补齐公共服务、便民商业、公共活动场地等设施短板,提升避暑旅居服务能力与历史风貌展示水平。符合条件的未开发地块、老旧厂房、个人自建房等,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利用方式与时限,签订监管协议后即可实施改造,无需办理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管。到期后确需继续利用的,可按新用途通过租赁、划拨或协议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地上建构筑物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层面,当地将开展更新区域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资源调查与活化利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布局,建立多门类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与合理分配机制。同时支持土地混合开发,分门别类评估不同用途土地价格,以综合评估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 不动产登记服务方面,措施针对城市更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三项安排。原个人购买小地基自建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经权籍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划拨性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为时间节点,未通过规划核实的该类房屋,可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更新项目可凭房屋质量安全评估与消防评估合格意见,作为房屋竣工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次措施同步公布第一批微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涵盖建筑改造、市政设施、公共空间提升等类别共 31 项具体项目,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文保核心区、经营性项目、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情形,不纳入豁免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五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通知
2026-06-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26〕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浙江省 “十五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 2026—2030 年。规划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总目标,紧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核心任务,部署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城乡融合、文脉保护、治理升级五大重点任务,全力建成全国城市更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城市精细智治三大高地。 一、核心发展指标锚定 2030 年目标 规划设置多维度预期性指标,明确发展量化节点:未来社区(完整社区)覆盖城镇社区比例达到 40%;房地产业、建筑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分别保持在 5% 左右、4% 左右;高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提升至 45%;现代化美丽城镇覆盖率达到 53%;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 实现率达到 100%。 民生保障与基础设施领域,“十五五” 期间新增保障性住房受益人数累计170 万人,增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累计40 个;新建改造地下管网累计10000 公里,城镇周边村生活污水纳厂处理率达95%,城市内涝防治达标率提升至97%。 [此处建议插入:浙江省 “十五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核心指标表] 二、城市更新构建 “四好” 品质体系 规划以 “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 为核心抓手,全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行动。 好房子建设:围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标准完善建设指引,推进老旧住宅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与漏水治理;建立房屋安全体检、安全管理资金、质量安全保险 “三项制度”,开展第四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好小区与好社区打造:深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建立 “回头看” 机制,优先改造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加大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居民参与的可持续运营机制,丰富便民商业与公共服务业态。 好城区塑造:实施城市绿地提质扩能工程,到 2030 年新建改造嵌入式体育健身设施1000 处、改造提升绿道500 条;完善市政路网体系,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800 公里、新增快速路300 公里;推进智能市政改造,新建改建智能燃气表阀300 万只、智能水表20 万只,建成多级协同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三、双产业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房地产业:完善 “保障 + 市场” 住房供应格局,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落实租购同权,强化全链条市场监管与债务风险防范。住房保障维度,实施青年安居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面。 建筑业:实施 “新雁阵” 企业培育计划,推广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全生命周期应用,构建省、市、项目三级协同智慧工地体系;提升建筑工业化水平,到 2030 年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线自动化率达50%,具有装配式建造经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0%。同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施工安全与消防审验监管。 四、城乡融合与文脉传承夯实共富根基 优化杭州、宁波都市圈等 “三圈一群” 城镇发展格局,唱好杭甬 “双城记”,提升区域中心城市能级与县城综合承载力,分类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延伸,实现供水、污水、燃气服务向农村覆盖,城镇周边村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农村危房治理,推进农村管线序化,打造山区、海岛、水乡等多元类型浙派民居。 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健全保护名录与规划体系,实现保护类规划全覆盖;加大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性改造力度,完善基础设施与消防配套;深化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培育传统建筑工匠,活态传承乡土文化。强化城市风貌管控,建立 “正面引导 + 负面清单” 管控机制,分级管控建筑高度与天际线,塑造特色城乡风貌。 五、治理升级与改革创新提升现代化水平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建立 “投资 - 设计 - 建造 - 运营” 一体化城市更新模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招投标治理改革,推广 “房屋建筑码” 贯通应用与无纸化验收。开展 “人工智能 + 住建” 行动,构建智慧城市、智能建造等五大领域、12 个标志性场景的应用体系。 城市治理维度,实现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 全覆盖,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推广柔性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深化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到 2030 年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率达90%,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指数提升至88。同时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规划同步明确 11 个设区市的差异化发展定位与重点更新片区,形成省市联动、分级落实的实施体系,为 “十五五” 时期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纲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
2025-1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无文号

《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正式印发,系统总结了全国多地城市体检工作的成熟实践,涵盖组织机制、技术方法、成果转化、支撑保障四大核心板块,为各地常态化开展城市体检、衔接城市更新行动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以下为简要总结,详情请查看PDF附件: 一、构建多层级强统筹的组织工作体系 各地从高位推动、层级联动、考核约束、公众参与四方面搭建工作框架,保障体检工作落地。 高位统筹层面,广东省成立省长任组长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统一工作指南;长沙、威海分别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体检与更新全流程。层级联动方面,上海市建立 “市 — 区 — 街道 — 社区” 四级联动体系,形成 “综合体检 + 专项体检 + 专业体检” 架构,自上而下传导任务、自下而上摸排问题。考核约束上,宁夏将城市体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配套资金奖补机制;云南省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评价。公众参与渠道方面,芜湖、安顺推行 “市民医生” 机制;成都市在274 个社区布设宣传渠道,回收问卷16520 份,收集各类诉求19 万余条。 二、创新适配性高效率的技术工作方法 各地在指标、采集、诊断、专项体检四环节形成差异化创新。 指标体系上,内蒙古、吉林设置省级特色指标;东莞新增城中村维度共16 项指标,杭州将城区维度拓展为 7 个方面、增补16 项特色指标。数据采集上,北京市整合64 条政务热线、1.6 亿次来电数据建立民意数据库;天津市为22 万栋住宅张贴 “体检到家” 二维码;多地研发移动端采集小程序提升效率。问题诊断上,达州、汕头推行 “空间落图” 形成问题一张图;珠海分人群设计差异化调查内容;唐山组建专家小组开展专业鉴定。专项体检上,安徽建立排水防涝8 维度 25 项指标体系;克拉玛依开展完整社区专项体检,形成64 个小区 “一区一策” 方案。 三、建立体检 - 更新一体化闭环机制 各地以体检成果为核心输入,推动问题整改与城市更新深度衔接。 立行立改方面,九江市完成1.4 万余栋隐患自建房、1497 栋外墙脱落房屋整治;廊坊市针对隐患小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转化方面,江西、河南出台政策明确转化路径;南平市生成2942 个更新储备项目,落地116 个;合肥市依托31 项问题谋划28 个专项行动,细化为69 项更新项目。规划衔接方面,四川、宁波将体检作为更新规划前置依据;贵阳市构建分级响应机制,区分刚性整改与弹性任务。跟踪评估方面,青海建立年度整改监测机制;广州建立治理台账与督办制度。 四、完善全链条支撑保障体系 法规标准层面,福建省出台城市体检管理办法;河北、浙江编制技术标准,浙江同步制定9 项专项体检导则。信息平台层面,广西构建省 — 市 — 县三级联动平台,实现问题到项目自动生成;青岛、厦门依托 CIM 平台整合多源空间数据。人员保障层面,济南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服务团队;长春市招募223 名城市体检观察员,覆盖各界群体。 整体来看,第一批经验覆盖城市体检全生命周期,核心是通过机制化搭建、技术化赋能、闭环化转化,推动城市体检从 “问题发现” 向 “问题解决” 延伸,为全国城市体检与更新协同推进提供了实践范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
2025-1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办科函〔2025〕280号

2025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系统梳理全国范围内城市体检工作的成熟实践,形成4 大核心维度、14 项关键举措、40 余个典型案例的标准化经验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城市体检工作从地方自主探索阶段,迈入全国统一规范、全域协同推进的新阶段,为各地破解 "城市病"、实现精细化治理提供了可落地的操作指南。 一、机制筑基:构建多层级协同的组织保障体系 清单将 "健全组织机制" 作为城市体检的首要前提,明确了 "高位统筹 - 层级联动 - 考核监督 - 公众参与" 的全链条工作模式。在顶层推动上,广东省建立省长任组长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长沙市、威海市创新设立城市体检专门管理部门,实现了城市体检工作的常态化统筹。 在层级协同方面,上海市 "市 - 区 - 街道 - 社区" 四级联动模式成为标杆,明确各层级职责分工,形成 "综合体检 + 专项体检 + 专业体检" 的立体化工作架构。考核与参与机制同步完善,宁夏将城市体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配套资金奖补,芜湖、安顺首创 "市民医生" 调查机制,成都打造 "家门口的城市体检" 多元参与渠道,实现了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 二、方法创新:打造数据驱动的精准诊断技术体系 清单重点推广了一批可复制的技术方法,解决了城市体检 "测什么、怎么测、怎么分析" 的核心问题。在指标设计上,各地形成 "基础指标 + 特色指标" 的灵活体系,内蒙古将 "温暖工程"、燃气管道整治等重点工作转化为特色指标,东莞市新增城中村专项维度,武汉市将结构安全指标细化为 7 个可量化子项,大幅提升了问题识别的精准度。 数据采集与分析手段全面升级,北京市整合 1.6 亿条 "12345" 热线数据构建民意诉求数据库,天津市为 22 万栋住宅张贴 "体检到家" 二维码,达州市、汕头市推行 "体检问题空间落图",唐山市建立消防、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技术鉴定机制,实现了传统调研与数字技术、专业力量的深度融合。同时,安徽排水防涝、克拉玛依完整社区等专项体检经验,为系统性解决特定领域问题提供了范本。 三、成果转化:打通 "体检 - 更新 - 治理" 的闭环链条 清单将 "一体化推进体检与城市更新" 作为核心目标,明确了成果转化的标准化路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九江、哈密等地推行 "立行立改、限时解决" 机制,快速处置房屋安全、楼道隐患等民生痛点。 对于系统性问题,各地建立 "问题清单 - 专项行动 - 更新项目库" 的转化机制。江西省、河南省出台专门政策文件,南平市通过 "叠图分析" 生成 2942 个更新储备项目,合肥市将 31 项体检问题转化为 28 个专项行动和 69 个更新项目。四川省、宁波市建立分级衔接机制,将体检结果作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的前置条件,真正实现了 "体检发现问题、更新解决问题"。 四、保障升级:夯实城市体检长效运行基础 清单从法规标准、信息平台、人员队伍三个方面,构建了城市体检长效运行的支撑体系。法规标准方面,福建省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城市体检管理办法,河北省、浙江省制定专项技术标准,实现了城市体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成为重要支撑,广西构建省 - 市 - 县三级联动体检信息平台,青岛、厦门依托 CIM 基础平台打造 "全域一张图",实现了多源数据整合、指标智能分析与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人员保障方面,济南市建立 "一库两员一队" 政产学研一体化服务团队,长春市、柳州市组建城市体检观察员队伍,为基层体检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 此次住建部发布的首批经验,覆盖了城市体检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为各地提供了可直接借鉴的 "施工图"。随着这些经验的全面推广,我国城市体检将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城市治理从 "粗放式管理" 向 "精准化施策" 转变,为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详情请查看PDF原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年8月30日 无文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和设计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农房为重点,各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持续跟踪,有效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利用产权收购、异地安置、维修加固、原址翻建等解危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农房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具有相应审批职能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健全改扩建、变更用途和维修管理制度。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房屋维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二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管理,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选取不低于原房屋新建设计和施工技术等级的建筑专业人员或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涉及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选取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立二层及以下低层房屋维修技术服务指导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将维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农房巡查检查。建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和极端天气前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房屋开展常态化巡查机制;健全极端天气和严重地质灾害发生后,对重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行业职责分工负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并将初判存在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住房保障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做到“应纳尽改、即认即改、先改后补”,发现一户,改造(保障)一户。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度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要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农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审批程序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村级审核重点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规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单位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并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单位要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审批建设闭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留存,加快农村房屋信息化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村级推广农房安全协管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施工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危险治理、应急处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责任。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二层及以下低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和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管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核发、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核发乡村规划许可并监督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服务工作,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乡镇既有管理机构,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组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统筹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五)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开展龙江民居建设试点,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结合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民族特色指导农房风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编制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和评价标准,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加快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改厕,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每个市(地)至少建成一个工匠培训基地,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八)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十九)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商业保险管理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强化工作保障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和跟踪督办机制。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2024年8月16日 无文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我部总结了各地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中加强保护修缮、提升人居环境、发挥遗产价值、创新制度机制等四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建办厅〔2024〕35号)
2024年7月4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建办厅〔2024〕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附件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23日 无文号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高效稳步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鉴于项目实施与政策有效衔接时间比较紧)。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抓住第二批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政策支持,全力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拉动经济增长,推进自贡市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居民权益、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深化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稳中求进、积极稳妥,分三类实施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不可强行推进,要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2.坚持目标导向。拆除新建的应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的应按照文明城市标准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3.坚持先谋后动。城中村改造应做好征求意见、产业先行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确保先谋后动、动则必快、动则必成,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4.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征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出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5.坚持市和区两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造范围 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三、改造模式 (一)拆除新建模式。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特别是老城区内脏乱差片区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内且项目能够通过自身或在区域、市域范围内实现平衡的城中村,采取拆除新建方式,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 (二)整治提升模式。对拆除新建无法盈亏平衡的或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等具有保留价值的城中村,优先通过房屋修缮、配套完善、环境整治和节能改造等方式,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三)拆整结合模式。同一城中村范围内部分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对该区域按拆除新建模式进行改造。对涉及历史文化风貌保护需要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区域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 四、改造程序 (一)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划统筹、分类引导、公益优先、底线管控的原则,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片区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以及城市体检结果等,组织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摸清全市城中村总量、分布等情况,编制2024-2028年城中村改造规划,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改造方式划定空间范围,明确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内容。规划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开展调查摸底和盈亏平衡分析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拟改造城中村进行房屋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并依据调查摸底、改造成本测算、土地初步配置、规划等情况,进行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调查、土地价格测算、土地初步配置等工作。 (三)编制城中村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采取书面等方式征求改造范围内被搬迁居民的改造意愿,组织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根据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居民改造意愿汇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作为申报纳入年度计划的材料。 (四)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对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起草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同意后组织实施。确有必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年度改造计划可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五)编制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包括实施方案、改造单元规划等内容,其中整治提升类仅需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编制工作。综合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司法、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意见,结合意见修改完善;由区政府审批,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改造单元规划由区政府根据现有地块规划指标进行土地收益资金平衡,如需对现有法定图则相应内容进行修改或编制的,按详细规划审批流程依法办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合作单位引入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可提前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意愿征集、测绘、评估、规划、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区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协助开展搬迁补偿、安置房建设、土地清理等相关工作。区政府指定部门应与被选定的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实施协议中应明确支付合作单位的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七)搬迁补偿和安置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县级以上)负责开展搬迁谈判、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产权注销等工作。 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存量商品房(是指已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能办理权证登记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八)土地清理与收储 土地涉及土壤污染、文化遗存、古树名木、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形时,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核查、评估、治理和保护等工作,完成清场拆平和道路、供水等通平后,形成净地入库。 (九)用地出让和开发建设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完成净地入库后,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自建安置房用地可依法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模式确定土地受让方,由土地受让方实施开发建设;除自建安置房用地外,可依法采用带设计方案出让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受让方,由土地受让方实施开发建设。 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原则上要控制在24个月之内),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周边商品住房水平。安置房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可组织居民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 (十)居民回迁 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前,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回迁方案,依法依规推进选房回迁工作,并做到全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五、专项借款资金监管 专项借款严格按照中、省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防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风险。市、区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专项借款债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单独考核。 六、实施计划 (一)组织启动。2024年5月,再次摸清全市改造底数,确定改造项目和改造计划,制定印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研究出台若干专项支持政策,下达各区政府工作任务,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攻坚实施。2024年6月起,按计划有序推进城中村片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首批申报城中村改造项目,做到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总结优化。坚持边推进、边总结,分阶段、有重点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正不足,提炼适合市情、可复制推广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模式,推动自贡老工业城市功能、产业、业态、环境、品质实现新提升。 七、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1.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保障。通过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措改造资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整治提升类改造,建立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物业权利人、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2.制定本区域内资金平衡方案。统筹改造资金筹集和安排,做到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允许通过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城中村改造中配套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新建或改建的,相关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投入,不摊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二)财税金融支持。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安置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三)土地扶持。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允许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按规定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应优先供地。 (四)规划扶持。区政府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对环境容量、城市景观、综合交通、公共配套等要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特点及周边条件要求,结合已批或在编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用地性质和指标,对改造项目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五)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城中村改造应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优化配置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原则上不再集中配建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优质商业、商务用房用作集体经济发展用房。 (六)做好产业先行搬迁。摸清城中村产业情况,安排好产业转移承接园区,先行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产业转移等工作。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中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七)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建立“承借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推进机制,构建“一个城中村项目、一个工作班子、一个设计方案、一个实施主体、一套治理体系”整体推进机制,按照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实施改造,推动项目可持续、全封闭运行。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常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政法委、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金融、公安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工作,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城市有机更新暨城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推广城中村改造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创造性实践,营造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强化信息互动传递,引导市民群众正确认识、支持城中村改造,提升群众参与度、获得感,确保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效 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完善方案编制、项目审批、实施监管等各阶段工作流程。建立“周总结、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工作机制,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估。定期开展专项工作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城〔2024〕11号)
2024年7月22日 无文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城〔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体检的工作指导,规范城市体检的工作组织模式与工作流程,深化成果应用,建立完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城市体检工作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2日 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等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开展城市体检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及县级市城市体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体检对象包括建成区、市辖区内的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体检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构建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城市自体检、城市专项体检、城市第三方体检、结果应用等。 第五条 城市体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坚持目标导向,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 强化结果应用,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开展城市自体检要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构建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培训力度,制定、修编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督促,推动各地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汇聚集城市体检成果并编制综合报告。 第八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自体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根据实际需要出台技术标准,推进城市体检工作;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要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城市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城市体检数据采集和分析诊断,汇聚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体检报告。 第九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成果经城市政府同意后应按规定提交至省住建厅。 第十条 城市第三方体检由上级住建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全国城市体检样本城市由住建部组织开展,省级城市体检样本城市由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体检工作。 城市自体检和城市第三方体检的专业团队原则上不应为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体检工作可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城市体检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自体检应依据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工作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内容包括体检范围划定、指标体系构建、数据采集与处理、社会满意度调查、城市体检报告编制等。 第十三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组织第三方专业团队划定不同层级体检范围。住房、小区(社区)体检以社区为统计单元统筹开展,未有小区物业的地区按照人口规模划入统计单元;街区体检结合现有街道行政边界开展,衔接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城区(城市)维度以城市建成区为统计单元,部分指标的数据采集范围可拓展到市辖区和市域。 第十四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在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新增特色指标,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城市自体检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安排、部门协调、街道分配、社区执行、物业协助、居民参与、专业机构支撑、技术团队负责”的原则,采集与处理城市体检数据,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体检数据采集机制。 第十六条 城市体检重在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短板以及小区安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街区体检要充分考虑街区功能定位,衔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 城区(城市)体检要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治理,同步围绕居民生活便捷度、城市建设运行管理安全性等方面,找准短板弱项。 第十七条 社会满意度调查由城市自体检专业团队与城市第三方体检专业团队独立开展,全面了解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查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时,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多渠道、多形式,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团队要对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诊断分析,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并在全面汇总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提交城市住建部门。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城市体检报告进行论证,并在征求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将体检报告报城市政府。 第十九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结合城市体检、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等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城市体检信息平台(模块)。 第二十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依托城市体检信息平台(模块),汇聚城市体检数据、体检形成的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工作进度等数据,并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管理、动态更新、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调度指挥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专项体检可结合城市自体检同步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城市治理实际需要,参照城市自体检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城市专项体检工作。城市专项体检应重点围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领域开展,可与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园林城市创建等国家部委开展的评估工作相衔接,同步考虑我省住房安全保障、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市第三方体检工作内容包括对各地城市自体检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团队、工作进度等方面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提出建议;校核城市自体检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综合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统筹全省城市建设领域的发展优势与问题短板,谋划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抓手。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城市体检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至相关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二十四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要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谋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城市体检监测评价机制,将上一年度城市体检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纳入本年度城市体检工作中,逐年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不定期对城市体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对体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调度,推动解决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操作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1日 无文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东莞、湛江、茂名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 号)等文件要求,指导全省相关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日 附件: 1.广东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指引(试行).pdf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公告
2024年7月1日 无文号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已编制完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于2024年7月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技术指标的修改应附必要的技术数据。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日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wps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wps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创新营商环境推进“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
2024年7月16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创新营商环境推进“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7月12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四)考试报名数据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一式2份,附件3),寄送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万里程、王韵,联系电话:010-88565380、88565730,邮政编码:100835,电子邮箱:gjsks@cirea.org.cn)。 二、考试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11月9日: 9:00—11:30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14:00—16:30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1月10日: 9:00—11:30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14:00—16:30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下载。 (三)考试方式 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30%、7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80%、2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在所有科目的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试卷交接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各科目的报名人数合理预订考试试卷,并确保备用卷数量充足。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各地考试管理机构上报的试卷预订单核发各地的试卷数量,于2024年11月8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相关科目违纪考生的违纪处理材料一并存放至该科目答题卡中,并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所有科目的所有应考人员(包括实考人员和缺考人员)的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以及违纪处理材料,通过邮政机要通信传递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等信息,同上)。 四、考试纪律要求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认真落实考试考务工作各项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合格标准和成绩查询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关于我国港澳台居民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试期间值班和巡考 考试期间,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做好考试值班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值班电话为:010-88565380、8856573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值班电话为:010-66560185、66562203。 (三)考试费缴纳时间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四)资格后审结果反馈 采取资格后审的地区,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日内,将本考区资格后审结果寄送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等信息,同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 1.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wps 2.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wps 3.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wps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4年7月12日 无文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城市更新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2日 (联系人:周艳;联系方式:15316182920) 附件1: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附件2:《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图文解读 附件3:一图读懂《四川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年6月7日 无文号

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6月7日  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有序推动武汉市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规范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行为,促进保留建筑功能活化及历史风貌街区改造升级,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武汉市域内,在实施城市更新时涉及保留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保留建筑,包括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实现产权归集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其他经批准的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建筑(以下简称其他保留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使用以及处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进行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办理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出发,聚焦城市更新中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需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推动解决保留建筑产权归集障碍。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基本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服务城市更新为目标,创新不动产登记思路,强化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打破部门壁垒,促进条块联通和上下联动。 (三)坚持协同高效。在推进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围绕项目规划、项目审批、联合验收、产权归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业务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三、工作要点 (一)确定保留建筑。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更新项目实施性规划等城市更新有关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有关规划),根据实测及审批资料,明确拟保留建筑名称、位置坐落、用地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拟更新改造用途等信息,有关规划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二)确定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工作。 (三)确定更新方式。实施主体根据更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更新方式,可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等方式归集产权,从而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四)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及更新方式,分类办理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 四、重新供地后的不动产登记 (一)保留建筑原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土地供应范围,重新办理保留建筑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如下: 1.办理原权属注销登记。由实施主体与保留建筑原权利人在腾退补偿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及“委托实施主体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相关事项。完成补偿后,原权利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通过公证委托(含协议委托条款公证)方式委托代理人(实施主体等)申请办理。保留建筑原权属注销完毕后,应取得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全部房屋已完成签约且权证注销完毕的证明文件;因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2.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对于拟开展土地供应的,由实施主体申请,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及经批准的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出具拟供宗地(含保留建筑)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 3.办理土地供应及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宗地内保留建筑的建设改造相关要求应当一并列入出让公告文件,并明确监管部门。 4.开展竣工验收或安全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或保留建筑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 存在改(扩)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改造(设计)方案,属于优秀历史建筑的,房屋管理部门还应出具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完成方案审查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不存在改(扩)建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安全认定意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消防安全认定意见。 5.开展项目建盘。房屋管理部门采集房屋基本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含保留建筑)。 6.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土地供应并缴清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竣工验收或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对于储备类项目,开展不动产储备登记,可结合征收(收回)现状注记征收(收回)建筑面积。 开展土地供应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用地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或安全认定、项目建盘和首次登记。 暂不开展土地供应或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机构可开展保留建筑的修缮工作,修缮完成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建筑,按现状登记建筑面积,注记“该保留建筑由政府储备,用途符合规划要求均可”。 五、权属转移后的不动产登记 (一)房屋买卖或者协议腾退 1.签订买卖(腾退)协议。由实施主体与原权利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腾退补偿协议。属于腾退补偿协议的,协议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内容。 2.办理登记。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实施主体与原不动产权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买卖协议或者腾退补偿协议、原产权证书等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委托事项经公证后,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已补偿到位及确定不动产权利承接主体的材料,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后,承接主体可代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资产划转 属于国有资产的保留建筑需划转的,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划转批复文件等办理保留建筑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直管公房变更代管主体后的不动产登记 保留建筑属于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的,由新的代管主体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重新指定代管主体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将保留建筑变更登记至新的代管主体名下,用途和权利性质保持不变。 七、其他事项 (一)通过房屋买卖或者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实现产权归集并办理登记的保留建筑,按照规划要求需要变更用途或者改(扩)建的,应按照规定完善手续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工作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三)其他供地项目中涉及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年6月5日 无文号

绵住建委函〔2024〕305号 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绵阳科技城发展和改革局、绵阳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5日 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关系,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积极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加强政策系统性、协同性、一致性,坚持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强化结果引导控制,合理确定工作节奏,统筹推进实现碳达峰。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节能降碳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协同驱动、转型发展,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科技支撑,聚焦核心技术攻坚与活力机制创新,完善城乡建设碳减排管理制度。坚持双擎驱动、共同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形成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共建共治共享,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顶层设计基本建立,碳减排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不断增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明显壮大,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成,绿色低碳节能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0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取得新突破,单位能耗、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基本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稳步凸显;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系统性改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 二、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 (四)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坚持以水定城,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合理控制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推动组团式发展,基本形成城市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布局。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动城市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农田、生态绿楔建设,组团间生态廊道应贯通连续,净宽度原则上不少于50米。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系统。 (五)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合理布局城市“快主次支”路网体系,规划建设安全舒适的慢行交通设施;着力提高路网覆盖面和通达深度,围绕融入大动脉、畅通主通道、打通断头路、联网可循环,构建外联内畅的交通网络。贯通科技城大道、创业大道等重要通道,加强中心城区与科技城新区和其他区域交通联系。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六)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加强山边水边建筑高度、体量等管控,合理控制住宅建筑密度。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 (七)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从“拆改留”到“留改拆”实施城市更新,加强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和活化利用,综合利用微更新方式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活力。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鼓励和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 (八)加快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打造形式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社区。推广功能复合的混合街区,倡导居住、商业、无污染产业等混合布局。通过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完善城市居住社区服务配套体系,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补齐城市居住社区建设短板。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提升试点社区建设质效,指导开展城市体检,动员居民广泛参与,摸清设施配套、环境建设、服务治理等问题短板。完善充电设施、社区公交、慢行系统等绿色出行基础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托幼、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在步行范围内满足业主基本生活需求。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严格按照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实施。 到2030年全市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 (九)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持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居住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和人居环境建设整治,建立和完善绿色社区创建激励机制。在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社区环境素质、文明水平、文化内核,60%的城市社区先行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探索近零碳社区和零碳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采用绿色家电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鼓励绿色低碳用能方式,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交通出行。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定制家居、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节水产品,倡导随手关灯等节能习惯。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节能减排引领示范作用。 四、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 (十一)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开展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认定工作和星级运营标识管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40%以上,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含)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布置图中计容总面积大于15万(含)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要求。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进一步提升。 (十二)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动零碳建筑、近零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研究及试点工作。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 (十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强节能改造诊断评估或鉴定,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应改尽改,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和室内舒适度。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2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8万平方米。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十四)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保养,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 五、建设绿色低碳住宅 (十五)提升住宅设计建造水平。鼓励建设中小户型普通住宅,限制建设超大户型住宅。依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降低住宅能耗。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遮阳和自然通风条件。提高住宅声环境质量设计建造水平。倡导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减少改造产生的资源浪费。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行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实现部品部件可拆改、可循环使用。 (十六)提高住宅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共用部位维护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系统设置、合理调整用能设备运行时间和工作参数,在符合物业管理要求前提下采用科学完善、节能环保的配置方案,有效降低设备使用功耗,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高共用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和维护水平。 六、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十七)加强绿色交通设施建设。加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站)、加气站、加氢站、分布式能源站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场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连接全市主要县(市、区)、园区的县际快充网络。加大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推广高峰快线、社区公交、城际公交,优化公交线网,提高中小街道公交覆盖率,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提倡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以及共享单车等共享交通,提高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十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融合。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升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能力,加快建设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等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设,力争尽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既有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提标改造。加快补齐焚烧飞灰处置、垃圾渗滤液处理、沼渣处置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能力。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 (十九)加强供水供气设施建设。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推进管网分区计量,提升供水管网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广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力争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积极对上争取资金,2025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此后对滚动产生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实现“即有即改”。强化管道设施运维养护,防止带病运行。 (二十)加快排水和污水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实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提升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推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建设及运行管理一体化,建立常态化建设及运行机制。推动具备稳定运行能力的建制镇建立生活污水收费机制,加强污水管网、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二十一)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设施与原有河流、湖泊等生态本底的有效衔接,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积极推进雨水蓄滞与利用。强化项目建设全链条管控,精心打造示范片区和典范项目,突出督查考核力度。到2025年,55%建成区面积到达30年一遇内涝防治标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5%,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到达100mg/L,全面消除历史内涝积水点与黑臭水体。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可渗透面积占比达到45%,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二十二)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出台《绵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绵阳市城市照明规划》,从源头上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运营、维护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亮化和光污染。鼓励新(改)建道路推进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方式,提升城市照明管理维护水平。在保障城市道路照度达标前提下,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控制模式。2025年前,城区高能耗钠灯改造绿色低碳LED光源完成率达80%,完成智慧照明平台建设。到2030年LED等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 (二十三)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修编《绵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市绿地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加快推进综合公园、山体公园、口袋公园等园林绿化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城市桥梁立体绿化和花卉运用,分步展开“一街一策、一园一景”专项整治,提升城市既有公园绿地品质,构建绿量充沛、分布合理、功能完备、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加强节约型低碳型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现有绿地和树木,提高乡土和本地适生植物应用比例,形成乔灌草花合理搭配、季相色相有机协调的生态植物群落和独特风光。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拥有绿道长度超过1公里/万人。 七、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 (二十四)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且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在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开展分布式光伏利用,推广建筑光伏高效综合能源系统与零碳技术、建筑+光伏+储能最佳匹配技术、光储直柔建筑应用技术,开展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和“光储直柔”技术示范应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因地制宜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发展空气源、水源、浅层地热源等清洁能源。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 (二十五)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广应用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鼓励采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推动智能微电网、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开展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和“光储直柔”技术示范应用。按照“宜电则电”的原则,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提高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比例,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30年新建公共建筑中全面电气化比例达到20%。 八、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二十六)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推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钢结构住宅。逐步推进绵阳建筑行业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过程管理,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评价工作,落实项目装配率指标。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率不低于50%。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要素保障体系成熟,供应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互通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装配式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 (二十七)积极推广智能建造。充分发挥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先导作用,深耕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加强基础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总结推广可复制政策机制。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建设,引导成立智能建造产业学院、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学院、建筑工业化与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科技与智能建造产业发展中心、建设科技与智能建造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聚力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研发建筑机器人产品。积极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耗能,群控管理同类设备设施。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 (二十八)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持续性规范推广绿色建材,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低碳水泥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坚持政策导向,采取“政府+协会+企业”合作共建“绵阳市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产业园”,实施高端产业链创新发展战略;开展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科学课题研究和团体标准计划活动,促进成果转化,打造“绵阳造”绿色节能环保建材集群品牌;“面对面”问需企业创新需求,培育建设领域科普基地。开展面向提升建筑使用功能的绿色建材产品集成选材技术研究,推广新型功能环保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木竹建材。 (二十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和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运营管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提升再生产品的市场使用规模,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各县(市、区)、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投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 九、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 (三十)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因地制宜推行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结合实际强化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管控。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县城内部新增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广场集中硬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步行道网络应连续通畅。 (三十一)合理控制县城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十、推进绿色低碳乡村建设 (三十二)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加大抗震设防、绿色建造、低碳用能的农房设计研究,坚持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标准,结合绵阳现代及传统民居特色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迭代优化,设计具有川西北特色、藏羌特色的现代化宜居新型农房风貌通用图集。鼓励就地取材和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夯土等建造方式。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提高农房能效水平,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农房,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 (三十三)推动农房可再生能源应用与电气化。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暖、供电、炊事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农房用能结构低碳转型,大力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建设乡村智能微网。提高乡村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积极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 十一、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十四)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建设绿色低碳村庄,提升乡村生态和环境质量。农房和村庄建设选址要安全可靠,顺应地形地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脉络。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群落自然、紧凑、有序。充分考虑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保护传承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 (三十五)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坚持分区分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科学推进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协同治理,鼓励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基于人口规模、经济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县域片区为单元,合理确定设施布局、工艺、规模和服务范围,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推广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工艺,推行微动力、低能耗、低成本的运行方式。探索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考虑镇域范围内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三十六)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为主,片区处理、就地就近处理为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探索推进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偏远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运行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收运处置设施持续有效运转。持续保持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三十七)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进程。大力实施村社“五清”、场镇“四定”、城区“四化”工程,聚焦久攻不破的难点卡点、容易反弹的顽疾问题,围绕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对标“千万工程”,优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考评对象、标准体系、评比流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激发活力。 十二、保障措施 (三十八)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地方政策标准。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推动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加强建筑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强城市、县城、乡村等常住人口调查与分析。 (三十九)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探索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推动数字建筑、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数字化转型。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四十)强化科技创新驱动。鼓励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协同发展。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培养技术人才。鼓励本市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一)强化资金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星级绿色建筑、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垃圾分类等,助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建立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库,推动与银行等金融资源精准对接。 (四十二)强化任务责任落实。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园区应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鼓励绿色低碳城市、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建设,逐步构建覆盖所有气候区的试点体系。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在平原、浅丘地区(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等)推行绿色低碳农房和乡村建设试点。大力推进“双招双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十四)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理念作为城乡建设领域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提高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单位的人才业务水平。加大对优秀项目的宣传力度,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川渝住博会”等活动。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减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关于《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解读 近日,经绵阳市政府同意,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绵阳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推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行动方案》作出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动方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顶层设计基本建立,碳减排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不断增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明显壮大,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成,绿色低碳节能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0年,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绿色低碳建筑产业链创新技术规模取得新突破,单位能耗、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基本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稳步凸显;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系统性改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 三、具体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从城市结构布局、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建筑、绿色低碳住宅、基础设施、用能结构、绿色低碳建造、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乡村人居环境10个方面,提出了34项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要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4项举措。 二是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要加快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3项举措。 三是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4项举措。 四是建设绿色低碳住宅。要提升住宅设计建造水平、提高住宅管理服务水平2项举措。 五是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要加强绿色交通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加快排水和污水设施建设、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7项举措。 六是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要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2项举措。 七是推进绿色低碳建造。要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积极推广智能建造、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4项举措。 八是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要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合理控制县城建筑高度2项举措。 九是推进绿色低碳乡村建设。要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推动农房可再生能源应用与电气化2项举措。 十是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要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提质进程4项举措。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行动方案》中提到的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将采取系列措施予以保障: 一是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地方政策标准。 二是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三是强化科技创新驱动。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四是强化资金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星级绿色建筑、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助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发展。 五是强化任务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园区应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六是鼓励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建筑应用试点,鼓励绿色低碳城市、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县城、绿色低碳乡村建设,逐步构建覆盖所有气候区的试点体系。 七是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大对优秀项目的宣传力度,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川渝住博会”等活动。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减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的通知
2024年6月17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整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和阶段性评估,总结梳理了10个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组织编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4〕182号)
2024年5月21日 无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4〕18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 工作指南(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由统筹主体、实施主体依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各类行业规划和项目更新需要编制,是推动实现存量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和城市功能提升的综合性方案,用于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实施,具体包括更新内容及方式、规划条件、实施计划、资金测算、运营管理等内容。 以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可参考本指南编制: 1.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 2.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使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业态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 3.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4.其他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 二、编制原则 1.分类引导、按需深化。实施方案应体现不同类型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符合城市更新各专业技术导则中的更新导向和技术标准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更新导则是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2.分区指导、流程优化。鼓励各区研究制定适应本区城市更新工作体系和项目特点的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编制要求。 3.民生优先、共治共享。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群众急难愁盼等情形,鼓励多方共同参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以项目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主体积极性。 三、实施方案编制 (一) 主要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设计与改造方案、土地利用方式、未登记建筑处理、项目实施安排、资金测算、运营管理等内容,以及根据项目特点增加的内容及附件。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应达到开展成本测算,并可指导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深度。 实施方案采用模块化编制,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需选取相应模块。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范围与实施方式。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改造方式、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等。 涉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项目应说明基本情况。 2.前期评估调查 前期评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现状情况调查、更新需求征询等。 (1)现状情况调查 收集土地、建筑权证、施工、竣工等资料,按需开展现状建筑和地下管线调查,分类梳理存量资源(包括土地、房屋等)的分布、功能、规模、权属、使用情况等信息;产业用地需进行利用效率评价;按需开展房屋建筑性能检测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2)更新需求征询 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相应结果纳入实施方案。 3.功能定位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物业权利人更新需求,确定项目的功能定位。 4.规划方案 根据前期评估调查与功能定位,结合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需求,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具体包括: (1)用地规划指标 确定用地范围与面积、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建筑高度、退线要求等内容,涉及多种功能业态的,应明确各类功能相应的建筑规模,各项指标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导功能分区、土地用途、建筑功能兼容混合、建筑规模管控等要求相衔接。涉及建筑规模增加的,应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论证建筑规模的合理性,并明确在项目实施阶段可优化的内容和幅度。 (2)分类重点编制 按照更新项目内容,明确重点编制内容和要求: 涉及平房院落更新的,实施方案应明确范围、主要内容、资金筹措方式、腾退利用等相关内容。 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开展住宅更新建筑设计、公共环境整治、配套设施挖潜、适老化改造、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研究,应根据小区现状和居民需求核算配套设施,鼓励通过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方式补充各类设施短板。 涉及老旧厂房类项目加层改造的,应提供相应可行性研究(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及具体设计方案。 涉及老旧低效楼宇更新的,实施方案应开展建筑安全、抗震安全评估工作,更新后应符合相关建筑节能标准。 涉及低效产业园区更新的,实施方案重点开展产业发展、产业准入指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低效用地退出等研究,明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配置要求 按要求补充街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短板,明确项目范围内各类设施的类型、规模、位置等内容。重点开展服务设施分时利用、资源共享、弹性转换等提升利用效率相关专题研究。统筹与红线外各类市政场站、管线的衔接方式。 (4)交通组织方案 明确项目范围内机动车、人行、静态交通的组织与布局,道路红线、地块出入口、交通设施与公共通道的位置、衔接关系等内容。开展轨道站点一体化、停车需求测算与规划、慢行系统设计等综合交通研究。 (5)水务设施改造 涉及河道、水源井等水务相关设施的,应对水务要素的现状和规划要求进行分析,提出改造目标、标准和改造方案。 (6)地下空间利用 明确地下空间建设范围、功能、规模、连通性、运营管理等内容。 (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明确项目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等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 (8)其他要求 位于重点地区或重要项目实施更新涉及首都规划重大事项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建筑设计方案 明确建筑改造方式,确定平面布局、立面方案,提出内部改造装修、建筑结构、消防工程、绿色建筑、智能化提升等设计策略。 6.土地利用方式 明确项目的具体土地利用方式。采取协议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明确相应实施路径。采取有偿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明确相应土地价款的估算及缴纳方式。涉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方案中明确。 项目实施范围内插花地、边角地统一纳入更新实施的,需明确相关用地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权配置方式。 使用过渡期政策的,应在方案中明确相应条件。 7.未登记建筑物处理 涉及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以及经认定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在实施方案中应当提出相关手续办理路径,实现更新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8.资金方案 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式、投融资方案等情况,分析财务投资回报与收益平衡情况,明确项目经营性收益与其他收益来源。 涉及政府资金支持及税费优惠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资金需求、成本收益指标和管理要求,明确政府资金及税费优惠等具体事项。 涉及政府投资的,应开展综合效益分析评估,可包括政策可行性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社会效益分析以及风险影响评价等内容。 9.产业业态及运营管理 明确项目功能、产业策划、运营维护管理、经营绩效、自持要求等。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深化产业策划内容,明确招商方向及储备项目,细化项目运营等内容;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 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公共空间等建设、移交、运营管理相关要求。 10.建设时序 应在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及利益平衡原则下,明确项目的分期实施时序及资金安排。做好与周边道路施工和地下管线建设的衔接。 拟定项目实施安排的组织管理机制,明确各环节的主要负责单位及具体职责,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11.协商表决情况 结合项目需要,涉及共同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需说明已经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或依法表决形成决议的情况。 (二) 成果组成 实施方案的成果包括文本、附表、图纸和附件。文本为实施方案的详细说明,附表包括土地用途现状和规划平衡表、项目经济技术指标表等。图纸包括各专业现状图与规划图,现状图包括土地利用、建筑布局、产权格局分布,规划图包括总平面图、功能业态组织分布、实施效果示意等。 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评估工作情况,包括现状评估、更新意愿征询以及项目功能定位。 2.对于统筹主体、实施主体不是权属主体的,应提供更新实施的授权说明。 3.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专家评审意见。 4.涉及共同表决事项的,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相关内容的协商表决情况。 5.专家评审意见采信情况表。 四、实施期限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引的通知
2024年4月30日 无文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引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了《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和设计科技科反映。 附件:佛山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引(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4年3月31日 无文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4〕1号),加强对“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的指导,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31日 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建质办〔2023〕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4〕1号),积极稳步推进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的指导,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本指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邮编:710000;邮箱:xazjj_cjc@xa.gov.cn) 主编单位: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雷 霖 郁立强 郭高亮 杨 毅 张名良 刘静珊 段成刚 雷 健 赵 博 何亚男 黄 乐 王东政 王 婧 许 鹏 刘 锐 孟 丹 冯 青 王艳俊 曹 强 李亚伟 周 欢 张成刚 刘 阳 赵世轶 杨 磊 刘思帆 吴京涛 张世涛 李晓栋 李艳芝 张 于 审核人员:李苏平 许 嵘 李 琼 蒋 忠 赵丽娟 王兴龙 董耀军 常 青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监测哨点医院 5 发热门诊 6 定点医疗机构 7 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本指南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0.1为降低新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对中心城区的潜在影响,整体提升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安全韧性,指导“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的全生命周期建设,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西安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的设计、建设、管理、转换与运维。 1.0.3“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应在“平时”满足周边居民日常诊疗服务需求,“急时”可转换为定点应急救治场所。 1.0.4新建建筑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执行,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成时的技术标准。 1.0.5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 Medical emergency service point for both peacetime and emergency time use “平时”满足周边居民日常诊疗服务需求,“急时”可转为满足应对突发疾病和救治意外伤害需求的医疗应急服务点,包括监测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三类。 2.0.2监测哨点医院 Monitoring outpost hospital 为加强流行病或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具有首诊信息收集与报送、不明原因性疾病预警功能的设施和场所,包括设置发热筛查门诊或发热门诊(或诊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2.0.3发热门诊 Fever clinic 医院门诊部在防控流行病或者传染性疾病期间根据上级指示设立的,专门用于排查疑似病例、治疗患者等的专用诊室。 2.0.4定点医疗机构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包括定点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启动时,由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设施完备的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承担患者集中收治任务的医疗救治机构。后备定点医院是当定点医院无法满足需求时,作为定点医院补充的医院。 2.0.5“三区两通道” Three area and two channels 指为满足医学隔离要求的功能布局。三区指污染区、潜在污染区与清洁区;两通道是指在污染区的污染通道(患者和污染物品)、在清洁区的清洁通道(医务人员和清洁物品)。 2.0.6缓冲间 Buffer room 相邻空间之间安排设计的有组织气流并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隔间小室。 3 基本规定 3.0.1监测哨点医院应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相关规定,应急空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配置标准应符合《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TDT1074-2023)附录F的规定。 发热门诊应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G110-202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JG106-2021)、《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JG173-2016)等标准。 3.0.2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重症监护床位数量(含可转换重症救治床位)不应低于医院编制床位总数的10%。 3.0.3“平急两用”应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在“平时”和“急时”状态下消防、无障碍、建筑结构、生物、环境、及设施设备等均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质量控制要求。 3.0.4有气密性要求的房间、区域边界隔墙应砌筑到梁底或楼板底,“急时”转换设置的上述隔墙应采取措施封堵至梁板底,保证房间、区域气密性要求。 3.0.5穿越有气密性要求隔墙的管线周边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气密性材料封堵。 3.0.6隔离房间、区域的空调系统应采用各室独立空调形式。 3.0.7主要机房、设备检修场所宜设置在清洁区。 3.0.8室内装修面层材料应满足易清洁、易消杀、易维护、防腐蚀和抗氧化的要求。 3.0.9缓冲间的通道门应具有开启互锁功能。 3.0.10清洁区用房宜具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3.0.11医疗应急服务点应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 3.0.12病区患者走廊两侧墙面宜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3.0.13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绿色建筑、装配式内容要求,监测哨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进行相关设计时可参照本指南6.10节、6.11节执行。 3.0.14定点医疗机构宜在工程建设全生命期贯彻智能建造理念,在设计阶段开展数字设计与应用,提升项目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监测哨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进行相关设计时可参照本指南6.12节执行。 4 监测哨点医院 4.1选址 4.1.1选址应符合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场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4.1.3场地及周边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齐备的市政设施,便利的交通设施。 4.1.4场地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服务设施有一定距离。 4.1.5选址应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宜临近或结合居民居住场所设置,以利于优化分级诊疗,确保首诊、轻症就诊便利,发挥哨点功能,并便于特殊情况下闭环转诊上级医疗机构。 4.2总平面 4.2.1主要建筑应合理的确定朝向、间距,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2.2场地宜具备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可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区及消毒区,可设置专用污物出口,避免交叉感染。 4.2.3室外应设有转运场所或具备“急时”转换为转运场所的条件,应为独立开敞空间,可与周边的广场、绿地结合设置。 4.2.4有条件可增设转诊后清洗消毒区及防护物品存放区。 4.3建筑 4.3.1应发挥哨点功能,规划配置预检分诊点、发热诊室(门诊)、(临时)隔离点(室)、采样点和转运场所等应急空间。应位于建筑相对独立区域,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同其他患者交叉感染。 4.3.2新建监测哨点医院宜设置PCR检验室,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可设置PCR检验室。 4.3.3预检分诊点应设立在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可与机构内其他空间联合使用,预检分诊后应有独立的通道或道路直达发热诊室(门诊)。 4.3.4发热诊室(门诊)洁污分区应满足本指南5.3.1、5.3.2发热门诊的分区要求。 4.3.5(临时)隔离点(室)宜兼备临时收容功能,同发热诊室(门诊)及转运场所应有便捷联系。 4.3.6采样点应临近发热诊室(门诊),标识明显,通风良好或于室外设置。 4.3.7基层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应醒目。 4.4结构 4.4.1结构设计时,宜根据使用时限、使用要求等确定可靠性目标和抗震设防标准。 4.4.2结构形式选择应因地制宜,方便加工、运输及安装,应优先考虑装配式、轻型结构。 4.4.3主体结构应防渗、防漏及密闭。 4.4.4采用轻质房屋时,送、排风机等设备基础及支架宜与房屋结构脱开设置;结构应采取抗风措施,构件连接应安全可靠。 4.5给水排水 4.5.1给水排水系统宜按同时满足转换前后对供水、排水的需求设置。 4.5.2给水排水系统宜预留在应急状态下改造扩建的接口和施工安装条件。 4.5.3转换改造设计需新增临时设备时,宜选用成套设备。不能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宜直接安装、预埋到位。 4.5.4室外明装的给水、排水、消防水管道应设置冬季防冻措施。 4.5.5当建设场地有湿陷性黄土时,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技术措施。 4.5.6室外排水系统宜预留增设消毒处理设施的条件。 4.5.7发热诊室(门诊)、(临时)隔离点(室)、PCR检验室宜满足本指南5.5.1、5.5.2、5.5.3、5.5.4发热门诊的技术要求。 4.6通风与空调 4.6.1各功能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条件不满足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4.6.2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设置集中新风系统时,其新风系统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4.6.3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机械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宜设置在房间下部,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 4.7电气与智能化 4.7.1配电系统应合理划分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 4.7.2场地设置应便于获取电源或进行电源增容,可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备用(应急)电源。 4.7.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确保用电可靠与安全,且兼顾经济性以及采购,施工和运维的便利性。 4.7.4电线电缆的选取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4.7.5电气消防与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4.7.6等电位端子盒应根据房间功能合理设置,确保用电安全性。 4.7.7需要消毒的场所宜预留消毒用具的电源插座。 4.7.8信息网络系统可具备急时扩展组网功能,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的网络条件。 4.7.9公共区域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4.7.10公共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根据建筑功能设置选择合适的摄像机。 5 发热门诊 5.1选址 发热门诊选址除应符合本指南4.1.1、4.1.2、4.1.3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选址要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设置,确保各地每个县(区)均有发热门诊,避免患者跨县(区)就诊。 5.1.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应在医院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 5.1.3场地及周边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齐备的市政设施,便利的交通设施,市政设备管网具备转换、增容条件。 5.1.4场地应远离水源保护地、居民区、学校、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设施等。 5.1.5新建发热门诊外墙与周围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间距不小于20米。 5.2总平面 5.2.1发热门诊应设置于医疗机构独立区域的独立建筑,标识醒目,具备独立出入口。 5.2.2与普通门(急)诊及医院其他区域间设置严密的硬隔离设施,不共用通道,通道之间不交叉,人流、物流、空气流严格物理隔离。 5.2.3医院门口、门诊大厅和院区内相关区域要设立醒目的指示标识,内容包括发热门诊方位、行走线路、接诊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5.2.4患者流线和医务人员流线应分开设置,洁净物品流线和污物流线应分开设置。 5.3建筑 5.3.1发热门诊内要规范设置污染区和清洁区,并在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设置缓冲间。各区和通道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识。各区之间有严密的物理隔断,相互无交叉。 5.3.2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应至少设置2个缓冲间。缓冲间房门密闭性好且彼此错开,不宜正面相对,开启方向应由清洁区开向污染区。 5.3.3候诊区应独立设置,按照候诊人员间距不小于1米的标准设置较为宽敞的空间,三级医院应可容纳不少于30人同时候诊,二级医院应可容纳不少于20人同时候诊,发热门诊患者入口外预留空间用于搭建临时候诊区,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站,进行分诊。 5.3.4发热门诊应至少设置2间单人诊室(成人诊室、儿童诊室)和1间备用诊室,诊室面积应尽可能宽敞。 5.3.5留观室:三级医院留观室宜不少于10~15间,二级医院留观室不宜少于5~10间,其他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留观室。留观室应按单人单间收治患者,每间留观室内设置独立卫生间。 5.4结构 5.4.1新建发热门诊用房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改扩建的发热门诊用房的抗震设防分类宜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 5.4.2医疗用房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非医疗用房结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5.4.3结构形式应优先考虑装配式、轻型结构,并保证防渗、防漏、密闭。气密性要求参见T∕CECS704-2020《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及性能评价标准》。 5.4.4采用多层轻质房屋时,大型医疗设备布置在首层架空地面时,应验算其承载力及变形。 5.4.5当发热门诊用房为在楼层间设有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4.6对已有建筑进行应急改造时,建筑围护墙、隔墙布置,应避免对已有建筑的刚度中心造成过大影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隔墙可与结构采用柔性连接的抗震措施。 5.5给水排水 发热门诊给水排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南4.5.1、4.5.2、4.5.3、4.5.4、4.5.5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给水排水系统宜按污染区、清洁区、缓冲间分区设置。 5.5.2接入污染区、缓冲间的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5.5.3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5.5.4污染区的污废水在预消毒前不应与清洁区的污废水合并排放。 5.5.5排水系统宜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5.5.6污染区、缓冲间通气管出口四周应有良好的通气条件并预留安装消毒设施的条件。 5.5.7接入预消毒池前的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 5.5.8污染区、缓冲间的空调冷凝水、消杀废水应统一收集,设置水封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5.5.9室外排水系统宜预留消毒处理设施扩容的条件。 5.6通风与空调 5.6.1发热门诊设集中新风系统时,其新风系统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5.6.2机械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5.6.3污染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 5.6.4污染区的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并设置于排风管末端,使管路为负压,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排出口设锥形风帽。 5.6.5清洁区排风口宜设置在房间下部,污染区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 5.7电气与智能化 发热门诊电气与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1、4.7.2、4.7.3、4.7.4、4.7.5、4.7.6、4.7.7、4.7.9、4.7.10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槽盒及保护管在穿越污染区、缓冲间、清洁区之间的隔墙时,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 5.7.2宜预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用通讯接口。 5.7.3信息网络系统宜模块化设计,具备扩展组网功能,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的网络条件。 5.7.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选取非接触的控制方式,宜与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联动。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5.7.5缓冲间设有三级防护穿戴和脱卸功能的房间内宜设置双向对讲系统,可实现穿戴和脱卸间内与本地控制室实时双向对讲功能。对讲功能宜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开启。 5.7.6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测温措施。 6 定点医疗机构 6.1选址 定点医疗机构选址除应符合本指南4.1.1、4.1.2、4.1.3、4.1.4、5.1.3、5.1.4外,尚应符合医疗用建筑物与周围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距离不小于20米的要求。 6.2总平面 6.2.1定点医疗机构与周边其他建筑物或公共活动场所之间应设置隔离围护措施。 6.2.2总平面应合理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明确,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6.2.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6.2.4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进出车辆、人员、物资的清洗消毒区。 6.2.5场地内清洁区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的上风向,场地内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暂存用房等设施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6.2.6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宜预留一定的扩展用地,便于设置临时医疗设备和建筑设备集中安放区,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直升机停机坪使用场地。 6.2.7定点医疗机构宜在独立区域设置独立病房楼,若规模较大时,宜设多幢病房楼便于分级响应。 6.3建筑 6.3.1功能配置应合理,建筑布局及医护人员、患者、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流线组织应结合院区整体布局,做到有序、安全、高效。 6.3.2“急时”要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区分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清洁区,各分区之间有物理隔断,相互无交叉。 6.3.3潜在污染区至少设置第一缓冲间和第二缓冲间,缓冲间房门应彼此错开,不宜正面相对,开启方向应由清洁区开向污染区。 6.3.4要分别设置患者专用通道、医务人员专用通道以及污染物品的出口,各区和通道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识。 6.3.5各病房应设置卫生间和医护缓冲间。 6.3.6重症监护床位(含可转换的重症监护床位)宜按护理单元设计,一个护理单元宜为30床左右。改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负压病区床位数。 6.3.7重症监护病区内宜设置1-2间负压隔离病房。 6.3.8负压病房可采用单床间或者双床间,可设独立缓冲间或两间病房共用一间缓冲间。负压隔离病房应采用单人病房,每间病房应设独立缓冲间。 6.3.9高于一层的病区宜设电梯,应采用专用病床规格电梯。供人员使用的电梯和专用污物电梯应分别设置,污物电梯与清洁电梯井道应避免共用电梯井道。电梯轿厢应满足相关通风要求。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梯时,宜设置输送患者及物品的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并应采用防滑等安全措施。 6.3.10患者走廊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走廊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转运患者推床和带有防护罩的推床的要求,净宽不宜小于2.4m。 6.3.11重症监护床位与大型检查治疗设施及用房宜设置独立通道或短期封道消毒措施。 6.4结构 6.4.1新建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根据“平急”转换前后功能的要求进行包络设计。 6.4.2“平急”转换后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灵活性的要求。 6.4.3“急时”新增结构宜与原结构脱开,建筑基础不应对原建筑造成较大的受力及变形的影响。临时设施宜建在硬化地坪上。 6.4.4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的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6.4.5对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的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4.6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性能目标宜符合《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RISN-TG046-2023的要求。 6.5给水排水 定点医疗机构给水排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南4.5.1、4.5.2、4.5.3、4.5.4、4.5.5、5.5.1、5.5.3、5.5.4、5.5.6、5.5.8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接入污染区、潜在污染区的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宜采用断流水箱二次加压后供给。 6.5.2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值的0.7倍; (2)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mm。 (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不经常排水地方的排水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止水封干涸的措施。 6.5.3接入预消毒池前的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室外排水管道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间距不大于50m,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6.5.4污水处理应满足疫情期间不同病原体的处理要求,并应采用二级强化消毒处理,消毒剂投加设备宜设备用系统。 6.6通风与空调 6.6.1“平急两用”各功能房间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 6.6.2“平急两用”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应确保新风与排风不接触。 6.6.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尺寸应按“急时”的风量设计。“平时”、“急时”各分区的设计风量见表6.6.1。 6.6.4新建定点医疗机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应按“平时”使用配置;通风、空调机房设备布置时应预留“急时”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6.6.5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空调冷热源应按“平时”使用配置,同时预留“急时”需增加的空调冷热源的条件。 6.6.6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平时”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并预留“急时”增加空气过滤器的条件。“急时”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2)潜在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负压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的高效过滤器应设在房间排风口处。 (3)各级空气过滤器应当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在排风口的过滤器,每个排风系统最少设置1个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6.6.7“急时”送、排风系统应按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别独立设置。当分三区设置确有困难时,清洁区应独立设置,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可合并设置。 6.6.8“急时”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6.6.9“急时”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房间内的新风口、排风口宜采用上送下排,污染区房间内应采用上送下排。 6.6.10“急时”潜在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并设置于排风管末端,使管路为负压;潜在污染区、污染区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排出口设锥形风帽。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排风系统的排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出口应高于进风口且两者高差不小于6m。 6.6.11“急时”每间负压病房的送风、排风管上应设置电动密闭阀并宜安装在病房外。 6.6.12“急时”负压病房与其相邻相通的缓冲间、缓冲间与医护走廊宜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每间病房宜在医护走廊门口1.5m高度设微压差显示装置,并标示安全压差范围。 6.6.13“急时”负压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应采取全新风直流式系统,空调机组的冷热盘管容量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求及防冻措施。 6.6.14定点医疗机构“平时”手术室按正压设计,“急时”应当至少设置一间负压的全新风直流手术室。“急时”的排风管及排风机“平时”宜安装到位,排风口、回风口处均应安装高效过滤器。 6.7电气 定点医疗机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3、4.7.7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7.1结合“平急两用”功能,合理划分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便于获取电源或进行电源增容,应预留“急时”所需的设备容量以及应急电源接口与位置。 6.7.2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者移动式发电车,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4小时。 6.7.3供配电系统应合理划分配电回路,按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分区设置,主干电缆不应设置在污染区。 6.7.4重症呼吸道传染区的通风系统的配电应独立设置。 6.7.5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污染区外配电间内。 6.7.6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兼顾急时设置情况。 6.7.7“急时”使用的电力电缆桥架及管线宜预留到位,不影响平时功能的使用,方便“急时”改造转换。 6.7.8槽盒及保护管在穿越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之间的隔墙时,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 6.7.9“急时”使用的等电位端子盒宜预埋到位。 6.8智能化 定点医疗机构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10、5.7.4、5.7.5、5.7.6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8.1信息网络系统宜预留与本区域疾控中心、上级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等机构的专用通讯接口,必要时宜采用双路进线。 6.8.2应设置移动通讯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和无线AP系统,实现4G或5G、WiFi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网络的条件。 6.8.3信息网络系统宜按照区域化、模块化的构架设计。不同区域应设置独立的汇聚点、设置汇聚交换机、单独敷设光纤,便于应急状态下重新组网。 6.8.4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广播信号可接入区域应急指挥中心。 6.8.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预留监控点位,方便急时污染区的送、排风机工作状态的控制与监视。 6.8.6当设置重症监护室时,宜设置远程会诊系统与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实现语音或视频双向通讯。 6.8.7设置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的建筑应设置压力梯度监测系统。 6.8.8“急时”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线缆桥架及管线宜预留到位。 6.9医用气体 6.9.1医用气体系统应设置医用氧气系统,宜设置医用真空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 6.9.2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气体站房设备应按“平时”使用容量配置,但应预留“急时”气源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空间。“急时”氧源供氧能力应能够满足全院满负荷运转时10%患者同时高流量吸氧需求,氧气供氧压力≥0.6MPa。 6.9.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气体系统管径应按“急时”的使用流量设计。 6.9.4“急时”污染区应设置独立的医用真空汇,真空泵不应使用液环式真空泵,真空泵的入口应设置细菌过滤器,排气口应设置消毒灭菌装置。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在整个院区的污染区内。 6.9.5“急时”负压病房每个床位应设置2个氧气终端、2个负压终端,2个压缩空气终端。 6.9.6“急时”负压病房、负压隔离病房每个床位标准氧气终端平均设计流量为10L/min,高流量氧气终端的平均设计流量为25L/min,同时使用系数取0.9。重症监护病房每个床位的氧气终端平均设计流量为30L/min,同时使用系数取1.0。 6.10绿色建筑 6.10.1场地内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的相关措施: (1)场地出入口及内部宜采用人车分流,且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有充足照明; (2)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3)宜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4)场地和建筑内部应设置安全防护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6.10.2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卫生间、室内活动场所,以及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等处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的相关规定。 6.10.3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急时”新增结构宜优先采用高强结构材料以减轻结构自重。 6.10.4宜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管线,以提升建筑部品部件的耐久性。 6.10.5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6.10.6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各类供水系统均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6.10.7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6.10.8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 6.11装配式 6.11.1“急时”新增结构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膜结构,结构布置宜标准化、模块化。 6.11.2新增装配式结构构件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有明确的装配安装说明。 6.11.3新增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尺寸和重量应考虑“急时”转换时不采用大型吊装设备即可快速组装。 6.11.4设备设施的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能快速转化并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 6.11.5宜实现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如采用SI体系的装配式建筑。 6.11.6“平急转换”涉及增设厨房、卫生间时,宜采用集成化部品进行建造。 6.12数字设计与应用 6.12.1设计阶段宜采用BIM、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开展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全专业、全过程数字化设计与管理。有技术能力的设计团队宜基于协同设计平台开展BIM正向设计,建立医疗应急服务点“平急两用”模型构件资源库。 6.12.2数字设计各参与方应在项目开始前建立协同设计应用与交付统一技术标准,对数字设计成果进行全过程管理。 6.12.3设计BIM模型应分别建立“平时”与“急时”两种模式,并编制相应的平急功能转换说明。 6.12.4在设计过程中,宜基于设计BIM模型进行室内外风环境模拟、疏散模拟等,为方案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12.5设计BIM模型应根据设计阶段逐步细化,并宜在上一设计阶段的模型基础上进行工作;其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深度除符合设计专业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项目数字化应用需求。 6.12.6数字设计与应用交付物应包括设计BIM模型文件、图纸与文本文件,并宜提供相关数字影像文件,交付方应保证交付物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文件链接、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6.12.7选用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功能空间或部品宜基于BIM进行标准化、集成化设计,为装配式深化设计提供基础模型数据。 6.12.8当采用协同设计平台进行数字化协同设计时,应保证数据传递和共享的时效性与一致性。 6.12.9BIM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深化、应用、交付和管理的要求进行存储,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6.12.10数字设计软件宜优先采用国产自主可控软件开展工作。 7 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7.0.1“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项目设计应编制平急功能转换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平时”使用功能设计图纸、“急时”使用功能设计图纸、急时转换设计要求等相关设计文件。 7.0.2“急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宜一次建成验收,确有困难时,可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部分可预留相关接口。 7.0.3“急时”应明确“三区两通道”的边界,边界应有物理隔断或明显标识。 7.0.4室内外导视识标应符合“平急两用”使用场地、场所的导视识标要求,并应快速转换。 7.0.5预留“平急两用”转换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日常维护要求,确保“急时”可用。 7.0.6“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项目应急使用完成后,应能快速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7.0.7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应急转换前后功能的改变,进行一体化设计。 本指南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 《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 TD/T107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51188 《医学隔离观察设施设计标准》 T/CECS 96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建质办〔2023〕4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 《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和《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6号) 《方舱医院设计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2〕254号) 《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166号)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4〕1号)
2024年3月28日 无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24〕1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依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联合会商、统筹推进和专项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统筹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进行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等社会主体,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   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   第七条 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的,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   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应当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确定。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 各区政府确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后,应当制发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项目需要赋予统筹主体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能:   (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通过申请启动协商议事,或者根据街道、乡镇委托,开展意见征询、入户调查、方案协商等工作,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二)整合市场资源。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安排绿色建筑、产业转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补充等公益性社会资源,并引入、匹配、整合各类市场资源统筹运作,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的方案建议。   (三)推动项目统筹组合。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期谋划,算好规划账、时间账和资金账,按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组合、统一立项等研究;梳理实施单元内更新资金、资源,查找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堵点,提出解决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空间资源的可行性建议,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   (四)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实施单元范围内的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配合落实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统筹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要与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信息,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   统筹主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在确认文件中予以明确,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如下情况的,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可按照履约监管协议或者原确定路径取消其主体授权:   (一)重大规划调整等政策变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统筹主体自愿申请退出,或主体确认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已满,且未延期的。   (三)统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发生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引发群访群诉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原统筹主体启动退出机制后,可按程序选择新的统筹主体;原统筹主体的清算费用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依据相关规定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4〕2号)
2024年3月28日 无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24〕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支持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生成和实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更新项目库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确认、谋划储备、协调推动、动态调整、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各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指定各类入库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类动态管理。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体检评估、项目谋划、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各区政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体检、谋划、申报等阶段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科技、商务、交通、统计、水务、人防、园林绿化、民政等部门应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及时推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所需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本市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社会团体等,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城市更新项目意愿和需求。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意愿,反映更新需求。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一)属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类型,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 (二)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明确。 (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完成资金匡算。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统筹、实施主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信息。统筹、实施主体应当对填报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 (二)联合审查。属于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 属于区域综合性项目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属于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项目库。跨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应纳入的区级项目库。 (三)入库确认。经审查,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入库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经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应当由该类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直接导入或录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发《入库通知书》。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可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中确定的项目类别,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定期查验、信息维护、出库管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谋划、生成和实施。 (一)靠前服务。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统筹、实施主体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流程细化、方案建议等服务;街道、乡镇政府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做好项目涉及的议事协商平台搭建工作。 (二)专家咨询。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 (三)联合会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统筹、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实施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推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联办理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项目取得统筹或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 (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涉及未登记建筑和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应明确未登记建筑处置的有关意见和产业业态符合过渡期政策的有关意见。 (三)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更新目标及更新过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要求。 (五)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统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计划管理要求完善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明确本区任务总量、落地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后,视同已完成“多规合一”初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出具“多规合一”初审意见。项目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 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可持实施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不需要另外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计划后,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统筹主体、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项服务保障。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先纳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管理规定、建筑功能混合管理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给予基金、信贷等金融支持,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试点。 第四章 项目库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退出市、区两级项目库,并在操作出库后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告知原申报主体。 (一)竣工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项目,系统自动操作出库。 (二)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操作出库。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属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 (四)纳入城市更新计划2年内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 (五)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操作出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指南(2024版)》的通知
2024年3月15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指南(2024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科〔2023〕75号)精神,按照《2024年江西省城市体检工作方案》(赣建办〔2024〕1号)要求,现将《江西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指南(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附件:《江西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指南(2024版)》.doc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
2024年3月12日 无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推动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重点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和工程项目验收关,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改造等重点内容,结合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小区公共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工作统筹推进。纳入中央财政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支持范围的城市,要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科学制定能耗限额基准,明确高耗能高排放建筑改造要求,公示改造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聚焦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选取一批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试点。推动建筑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工作推进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制定完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试点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供热应用,开展火电、工业、核电等余热利用。探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提高住宅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 (五)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六)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提升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农房围护结构保温性能,优化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农房防潮、隔热、遮阳、通风性能。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推动农村用能低碳转型,引导农民减少煤炭燃烧使用,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 (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区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 (九)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支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建筑新一代技术研发,持续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电池技术装备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动可靠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集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定期征集发布一批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加快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链,培育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领军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加强从业人员工程实践培训。 (十)完善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编制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以及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统一核算口径。 (十一)强化法规标准支撑。推动加快修订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阶段、建筑类型、气候区,有序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到超低能耗水平。加快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 (十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实施有利于建筑节能降碳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加大中央资金对建筑节能降碳改造的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意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兜住民生底线;要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4年2月5日 无文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宁建(城)发〔2024〕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城市体检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科〔2023〕75号),决定在全区7个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市体检作为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从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四个维度,深入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整体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市辖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制定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细化工作步骤、体检方法等内容,明确各相关部门、市辖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职责,遴选专业的第三方专业团队。城市体检对象包括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住房、小区(社区)层面要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开展,街区层面要结合现有街道行政边界开展,衔接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足实际,划细城市体检单元。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城市体检数据采集和分析诊断,汇总城市体检结果,编写城市体检报告。相关部门、市辖区、街道(乡镇)和社区要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体检工作。 (二)完善体检指标体系。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区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的基础上,从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四个层面增加特色指标,科学设定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64+N”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细化每项指标解释、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在住房维度上,聚焦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方面,设置房屋结构安全、管线管道、入户水质、建筑节能、数字家庭等指标。在小区(社区)维度上,聚焦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方面,设置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指标。在街区维度上,聚焦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方面,设置中学、体育场地、老旧街区等指标。在城区(城市)维度上,聚焦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设置相关指标。 (三)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城市体检重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第三方专业团队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使用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文物普查、专业部门统计数据等已有数据资源,避免重复调查。住房、小区(社区)体检工作要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共同参与,畅通居民建言献策渠道,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各社区问题台账。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与专业单位出具的调查鉴定意见相一致。街区体检工作要充分考虑街区功能定位,衔接十五分钟生活圈、完整社区等工作,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建立各街区问题台账。城区(城市)体检工作要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 (四)形成城市体检报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第三方专业团队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诊断分析,将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在全面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基础上,形成城市体检报告。广泛征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公众的意见建议,邀请规划、建筑、结构、市政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报城市人民政府,经城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可组织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开展专项体检,与城市体检工作做好衔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总结城市体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汇总形成经验做法清单,在全区推广。 (五)强化体检结果应用。各城市要将城市体检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落实到市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其中,需要限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安全、健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这类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于需要尽力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尽力补齐短板弱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或修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库,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健全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统筹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工作。将解决上一年度体检发现问题的情况纳入到本年度城市体检工作,持续推进问题解决。加大城市体检成果在解决城市人口、产业、交通、设施、住房和环境等方面的实践应用,科学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 (六)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将城市体检相关内容列入全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慧住建等系统,统筹推进数据采集等工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城市体检、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工作,汇聚第三方专业团队采集的体检数据、体检形成的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工作进度等数据,搭建城市体检数据库,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管理、动态更新、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以城市体检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完善体检指标,划定体检单元,细化体检方法和体检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市辖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职责、任务。通过召开现场会、专题会等方式,对年度城市体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城市体检的工作局面。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年度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全面体检阶段(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第三方专业团队按照工作方案,从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四个层面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分析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满意度,查找群众感受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于每年7月31日前形成城市体检报告。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议,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城市体检报告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成果应用阶段(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针对城市体检出的问题,要通过制定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城市更新项目库、风险隐患通知书等方式,明确每个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将体检问题和城市更新建议写入同级政府工作报告、转换成民生实事,推动解决“城市病”。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城市体检成果应用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要深刻认识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城市更新专项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城市体检工作给予保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市体检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同时,要做好体检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等工作。 (二)建立监测评价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把城市体检作为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状况和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工作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适时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各城市自体检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系统评估是否达到问题查找精准、问题整治到位、更新成效显著,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形成评估报告,反馈各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各城市工作开展情况,推荐全国城市体检样本城市,并按规定对体检工作突出的城市予以奖补。 (三)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各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体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城市体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列入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和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成果应用不佳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总结共性问题,梳理个性问题,挖掘各地经验做法,形成全区城市体检工作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专业队伍建设。各城市要加大城市体检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承担城市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应当配有建筑、结构、市政、规划、地理、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城市体检工作方法,且长期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城市体检专业团队或个人。 (五)做好宣传动员引导。各城市要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培训力度,指导各相关部门、市辖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统筹推进城市体检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大学生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通过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对城市体检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了解城市体检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渠道,倾听群众声音,了解群众诉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4〕31号)
2024年1月24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分类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积累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现将28个城市更新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组织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荐典型案例报送我部。 附件: 1.城市更新典型案例名单(第一批) 2.城市更新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第一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9号)
2024年1月23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在专题调查基础上开展危险性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划分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先导性作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消除或预防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对地面的影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督促其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城市工程建设地质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针对工程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所需条件和投入;勘察单位应提交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的勘察报告,分析和明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岩土工程风险,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并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情况动态意见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地质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对发现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落实地质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化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地下水等资源赋存特点和地质条件,加强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地质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范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建成区外的人口、建筑密集区,开展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勘查施工单位、矿业权人等)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岩土特性、地下水、岩溶、黄土湿陷、采空、浅层气和地下设施分布等地质风险要素资料,对勘查活动涉及到的深部地层充分开展地球物理探测,辨识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隐患;勘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安全性,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地质条件对地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避免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灾害发生。 六、加强城市日常地质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安全风险研判、决策评估和风险管控的协同机制,细化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摸底调查,综合监测数据、探测数据、历史塌陷数据等,按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涵盖多源数据的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加强与关联平台、系统的对接,建立多方位多参数监测体系,科学指导地面塌陷预警和道路地下病害体整治,特别是地下管道破损渗漏整治,提升预警能力。加强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开发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接入预警监测管控平台。健全突发地质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标准。加强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面沉降测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现行标准实施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升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效。抓紧修改完善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地热钻探技术规程等现行标准中不能满足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内容和条款。加快推动岩溶塌陷调查规范、地热回灌技术规范、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查开发对城市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确保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月23日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第79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文物局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之间的关系,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建设、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全面真实讲好哈尔滨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初步构建具有哈尔滨地域文化特色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对象名录基本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乡建设中牢固树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哈尔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和体制机制,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充分利用、活态传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 全面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组织整理印制学习资料汇编,并将汇编内容纳入全市专题理论学习等的必学内容。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培训班等学习培训中增加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培训课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推动该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全面系统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1.明晰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加快建立层级清晰、分类明确、覆盖全面的市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编制修订配套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哈尔滨渔猎特色的金源文化、中西交融特色的城市文化、寒地特色的冰雪文化和革命历史特色的红色文化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文化价值的城市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及其周边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重点保护传承好哈尔滨在党领导下走过的红色革命历程、改革开放历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的近现代历史印记和取得的重要建设成果,着力构建传承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全要素有机保护体系。〔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健全历史文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统筹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定期普查、定期更新、定期评估等工作管理机制;依法加快认定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建立并定期完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持续推进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等工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城市执法等范畴,协同推进各类保护对象巡查和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严格历史文化建筑拆除管理。市、区县(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发改等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保护对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治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着力保护传承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得随意拆除、搬迁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对涉及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区划内的既有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改建、拆除的,应当在评估论证基础上,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细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严禁违反规划或者擅自调整规划,严禁在相关保护区域内大拆大建、破坏各类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持续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注重对哈尔滨市域范围内展现中国共产党成立、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件载体的调查认定。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开展调查资源科学评估,准确把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内涵,本着“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总体要求,系统完整地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明确重点保护千年金源文化底蕴、百年欧陆文化风情及其中的传统工业、民俗文化、科学技术、红色基因等地域传统文化,同时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推进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申报保护工作,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编制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图则并实施,明确与各类保护对象相关的开发建设。城市更新、村庄整治、产业发展等均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图则)要求。〔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明确保护控制要求。以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存为核心,以传承历史特征和文化内涵为目的,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核心价值,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建筑营建技艺等。〔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科学制定保护名录。建立市、区县(市)分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规范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名录管理措施,加强调查、登记、巡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申报。依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和监督巡查机制,定期评估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对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变更和注销,以防止出现破坏地名文化遗产现象。〔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7.推动数字化保护管理。统筹规范悬挂铭牌,严格落实《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的数字化综合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全面推行历史文化建筑二维码赋码管理,实现建筑信息可阅读。加快建立市级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对各类保护对象测绘成果和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8.完善法规制度。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编,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增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1.推进保护对象多元活化利用。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托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资源,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推动保护对象有机改造。鼓励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适当设施等方式改善内部空间品质。尝试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方面创新探索,同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在中央大街、中华巴洛克、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保护延续传统建筑组群的布局特征和传统风貌,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支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适应的文化创意、特色餐饮、酒店民宿及其他形式商业经营活动,力争形成一批保护利用示范案例。〔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推进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建立“传统营造匠师”制度,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推动其成为激活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文化动力。大力支持古建营造技艺、传统美食加工、地方文艺表演、革命英雄事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支持名店老字号经营与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组织研修研习,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加强整体特色风貌和重点地段建设管控,彰显地域特征和建筑文化,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松花江、阿什河、呼兰河、何家沟、马家沟等水系周边的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分级加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以及主要联通道路路径周边城区区域的功能与景观的协调控制,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一般区域在各个层面的协调。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涉及老城区、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预先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及时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对未开展价值评估和认定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决定。〔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彰显地域环境风貌特色。支持老城区用地结构优化及功能调整,合理确定老城区建设密度和强度,保持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适宜的人口密度和社会结构,延续城乡人文环境和生活场景。深入挖掘山、水、人、城(乡)、文等特色要素,加强重要节点、重点片区和主要轴线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传承好传统文化基因,塑造具有文化内涵的城乡风貌特色。持续推进花园街、中央大街、道外传统商市(中华巴洛克)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工作: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着力打造中俄联合校园和D区俄罗斯风情小镇;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不断推动欧陆风貌提档升级,引入适宜业态激活特色辅街活化利用;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推进三期项目建设,统筹一二期招商运营,推出商市文化节、非遗才艺表演等系列文旅活动,不断将特色文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通过调研借鉴外省市优秀案例、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为规划把脉、引入大型国企主体操盘,有效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与活化利用。鼓励建筑设计持续创新,积极探索哈尔滨地域建筑艺术创作理念,体现城市特征和时代风貌。〔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改进特定功能区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对提高国民文化自信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百姓生活喜闻乐见的生活元素。积极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等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多种形式充分展现哈尔滨核心文化内涵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持续优化提升历史城区功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完善基本生活功能,形成宜居、宜业、有活力的特色城区。延续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历史功能,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探索“微管沟”等适合狭窄街巷的市政管线建设方式。保护对象所在地要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库和应急队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监管纳入城市生命线工程。〔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冰雪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专题宣传活动,提升我市历史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依托全省历史文化资源和旅游景区,整合冰雪、乡村、生态等业态,打造东北抗联、大国重器等红色主题游览线路,创建中东铁路建筑游等主题游径,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及非遗研学旅游,赋能文旅产业发展。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在哈尔滨民主镇等周边乡镇,通过对农业干渠的情况梳理,鼓励探索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的发展新模式,全面复兴传统业态,完善城市功能,推动乡村振兴,塑造乡村文化空间,促进文旅农旅深度融合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责任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负责统筹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市各级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历史建筑和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解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历史建筑修缮加固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联合验收和备案等工作;负责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含有历史建筑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修缮计划等;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四)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全市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及相关领域专家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定期普查(专项排查)、更新和评估机制等;负责建立、更新不可移动文物C、D级危房整治工作台账,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履行审批手续,督导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整理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的资料汇编;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保护传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将保护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题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督导各区县(市)详细梳理历史文化资源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及相关领域专家建立历史建筑定期普查(专项排查)、定期更新和定期评估机制等;负责建立、更新历史建筑C、D级危房整治工作台账,会同市文广旅游、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方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督促属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市文旅部门整理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论述等内容的资料汇编;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牌;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需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会同住建、文广旅游、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统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资金保障等事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八)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承担属地主体责任,衔接落实涉及辖区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网格化巡查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指导并督促保护责任人对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必要时因公共安全需要,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更新上报新增危房情况及安全性鉴定情况;负责做好辖区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C、D级危房的安全管控、人员迁出、专人巡查、紧急排险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主动对接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责任和义务,督促保护责任人按时开展修缮加固工作;负责编制含有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历史建筑修缮计划;负责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配合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辖区内历史文化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检察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为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落实,强化使命意识和政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成立市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工作,并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市级架构,成立各自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谋划部署、靠前指挥、高位推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各司其职,积极协调、主动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联动协同闭环机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督办事项,对标对表落实整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跟踪问效,有力有序推进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宣传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职责,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各项任务落实。文广旅游、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协调对接,协同推进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机制。建立保护对象责任落实机制,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化利用路径,研究出台有利政策,切实保障历史文化建筑科学合理分类保护,减轻财政包袱、缓解招商压力,深入推进历史文化建筑的永续利用与活态传承。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全过程管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的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等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保护名录的动态监管和数据录入,建立市级数据库,并衔接省级和国家级数据库。〔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进一步强化奖惩机制。提高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积极推荐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相关评选表彰。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强化动态监管,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巡查。将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于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拒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严肃追究责任。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五)进一步优化宣传引导机制。积极通过规划展览、非遗展示、专家讲座等特色活动,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哈尔滨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将优秀历史文化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市属高等学校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传播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提高全社会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和热烈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市)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执法等范畴,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机制,按照国家评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层层压实历史文化建筑安全责任,健全覆盖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建筑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形式,加强对高风险地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市文广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谋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资金或申请债券资金支持,对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保护修缮、改造提升等经费需要。探索创新保护利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拓展历史文化资源价值利用空间。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的多元化投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保护,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技术支撑和社会参与。设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家课题组,加强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修缮方案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拓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渠道。按照“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督促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深度参与历史文化保护。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相关人士志愿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城发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7月02日 无文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4〕15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计划的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危旧房改造综合协调及相应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拆除翻建类危旧房改造联合会审,依职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补缴土地出让金、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普查、督促治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指导属地镇街对限额以下项目进行方案审查和备案,对无主危旧房实施代管并治理,承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相关行政许可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区发改、城管、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依职能配合和指导辖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危旧房普查,依职责制止、查处、拆除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承担辖区范围内危旧房督促治理以及应急抢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未达到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绿色安全、优化简化”的原则,打造绿色、宜居、韧性、智慧的“好房子”。   第六条 在确保改善房屋安全状况及不突破生态环境底线管控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镇危旧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改造提升:   (1)维修加固。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通过局部拆换(或加固)建筑组成部分、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予以改造;   (2)拆除翻建。通过整体拆除翻建并优化相关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方式予以改造。   第七条 城镇危旧房屋改造项目鼓励户型设计和空间布局创新,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推广应用新型工业化建造,并按以下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一)单幢危旧房屋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   (二)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宜按照集约用地原则优化空间布局,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小区人居环境。   第八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资实施,也可依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实施。   其中,政府公房改造资金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纳入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危旧房采取拆除翻建方式实施改造提升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无需办理供地手续。   (一)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建筑基底一致,则翻建只能在原房屋建筑基底内进行。   (二)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大于建筑基底,则翻建可在原净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改善人居环境,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适度增加建筑面积、增配服务设施:   (一)对于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每户套内可完善厨房、卫生间等必备设施功能,具体使用面积厨房约4平方米,卫生间约3平方米;对于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成套住宅,每户原有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最低标准的,可以适当增加使用面积,其中厨房按约4平方米,卫生间按约3平方米适当增加;套内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增加套内面积。   (二)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城镇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可增设电梯、交通必需的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地下停车库等配套及附属设施,补充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增加首层架空、利用天面绿化等方式,增加社区公共活动和交往空间。   以上新增建筑面积应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计算规划容积率面积,其中地上建筑规模增量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拆除翻建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满足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但应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和通过第五立面利用、垂直绿化等方式提高绿化水平。   第十二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若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置等难以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或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火性能、增设室外消火栓以及加强后期使用管理等加强性措施。   第十三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完善手续,在土地及房屋主体、功能、面积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专项融资服务,支持通过房产抵押进行融资担保,支持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通过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第三章 改造程序   第十五条 危旧房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危旧房改造活动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若无法确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可按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 多产权人的城镇危旧房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表决同意改造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方可启动改造。鼓励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代表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起和开展相关改造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自主委托政府、原房改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意愿征求、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改造协议签订、报建报批、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等具体工作。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开展下步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给予支持和引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积极促成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结构、安全需要,符合建筑风貌管理要求。如涉及原不动产单元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动的,设计方案应进行标注。   多产权人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予以优化完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指导工作,出具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经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意见,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成本测算及资金筹措、房屋产权分配方案、工程周期、后续物业管理方案等。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开展下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签约时间等。签约面积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约比例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开展相应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工作。   未达到签约比例的,项目自动终止。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开展下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镇危旧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一)对维修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规划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手续。其中,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维修加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直接到所属街道(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竣工验收。   (二)对拆除翻建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改造申请,并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镇)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联审意见。经审查通过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属地街道(镇),将设计方案在改造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小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其中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拆除翻建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联审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拆除翻建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联审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到所属街道(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危旧房完成改造后,当事人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本市出让金计收规则计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落实危旧房屋改造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危旧房屋,制止和查处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各区政府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前置要件,压缩审批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4〕214号)
2024-06-17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 总则 本指南旨在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其适用于城市内相关工作。口袋公园面向公众、规模较小且形式多样,面积在 400 - 10000 平方米之间。建设遵循因地制宜、便民亲民、安全舒适、节俭务实、共建共享等原则,如利用城市更新中的各类土地建设,充分考虑周边群众需求,规避风险,应用乡土植物并鼓励公众参与等。 ### 布局 在场地选择上,旧城区挖掘边角地等建设,新城区依规划增补。布局要弥补服务盲区,结合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如在服务不足区域及老旧小区等地建设,并注重与历史风貌协调。按面积口袋公园分小、中、大三类,且不同规模在绿化用地比例、功能设置上各有要求,需根据周边人群需求合理配置设施。 ### 设计营造 设计要满足周边人群需求,营造开放共享环境,注重空间布局与安全舒适,展现特色主题。活动场地包括休憩、儿童、运动健身场地等,各有选址、设计与设施配置要点。道路铺装在选材、竖向设计、布局上有规范,绿化种植遵循适地适树等原则,景观小品的各类设施需与环境协调,文化展示要融合文化资源,同时要保障公园安全与无障碍通行。 ### 管理维护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筹口袋公园工作,其设计施工验收有资质要求,且要重视管养,明确管理机构等。日常维护涵盖园容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管理与安全管理,如保持卫生、养护植物、检修设施、应对灾害等,确保公园良好运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关于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3年9月5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关于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家“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大力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助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赋予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战略定位,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科学把握贵州自然资源省情,统筹保护与发展、发展和安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惠及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优势,推动产业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绿色低碳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安全底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顺应实践发展需要,不断拓展对山地生态系统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创新保护利用模式,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贯彻全面节约战略,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高效利用水平,统筹解决好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增量与存量、地上与地下、山上与山下的关系,推动从单纯保障型向底线约束型转变,以较低的资源消耗、较少的生态损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山地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分区,优化山地空间发展格局,引导山景城镇建设,强化山区耕地保护,推进山脉生态修复和山石绿色利用,促进山地特色农业和山地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7年,具有山地生态系统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形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立健全,促进山地特色农业、山地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山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明显提升,生态产品价值逐步显化,自然资源利用更为高效、和美乡村建设更显特色、产业发展更有质量。 到2035年,构建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具有山地生态系统特点的“一环两区、四山八水、一群三带、双向开放”的国土空间格局;山地特色农业和山地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两山”实践探索取得重大进展,为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提供贵州方案。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山地国土空间格局。建立健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按照国家赋予贵州“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结合山地生态系统特征、人文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和乡镇为基本单元细化主体功能区,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构建优势互补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体系,形成山地空间发展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为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提供基本依据。 (二)健全山地用途管制规则。建立和完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管控规则,形成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新城建设、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需求,以及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绿色发展等要求,因地制宜划分不同单元类型,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的详细规划编制和管控方法。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融合管理。鼓励探索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鼓励在不改变地表原地类和现状的前提下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建设,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三)加强山区耕地资源保护。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综合利用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未利用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政策措施,探索开展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空间置换,因地制宜把山上的耕地逐步调整到山下,山下的果树林木尽量调整上山上坡,使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更加符合自然地理格局和农业生产规律,提高山地农业生产效率。顺应自然,依山就势,有条件的地区参照从江“加榜梯田”,推动建设一批山地特色梯田,传承农耕文化,促进农旅融合发展。 (四)提升山地生态系统质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黔东北山地丘陵区、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沅江源区、乌蒙山东部、九万大山(贵州从江)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苗岭、西南三江流域(贵州)等重点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巩固提升矿山“治秃”成果,推进实施“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公开竞争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发展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五)推进山景特色城镇建设。加快构建“一群三带”城镇空间格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引导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资源要素向“一群三带”集聚。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保持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基底及原有生态系统完整性,优化城镇内部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自然山脉、山岭、山丘等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推动城市建设、居住小区、建筑布局与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塑造具有山景特色的城镇新形态。探索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零星山头、河流、水塘、林地、湿地等生态资源开发建设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提高城市蓝绿空间占比,提升城镇生态环境品质。充分利用山地高差等特点,通过城市外部景观引入,水平和垂直方向空间渗透,创造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的地下公共空间;充分利用洞穴空间资源,积极探索多样化利用模式。 (六)推进山地特色和美乡村建设。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充分尊重山水地貌等自然形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形成“一图一表一说明”管控图则,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控全覆盖,为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精准施策强化村庄规划建设和风貌管控,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村庄建设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与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景观相融合,推动“内在美”与“外在美”有机结合,实现一村一特色、一路一景致,谨防出现“千村一面”。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用地需求,推动打造“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升级版。 (七)推动打造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大力实施宜机化改造、灌排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提升等工程,逐步将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建成“宜机宜耕、能排能灌、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山地特色高标准农田,改善山地农业生产条件。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优质土壤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利用。树立大食物观,坚持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山地生态系统特征,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巩固提升茶叶、刺梨等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聚焦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集中力量打造茶叶、刺梨、辣椒等全国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八)支持发展山地特色旅游产业。坚持“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发展定位,尊重贵州特有的山水肌理和文化脉络,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山地旅游目的地、国内一流度假康养目的地、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做好山地旅游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大力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保障旅游产业发展用地。完善旅游景区、旅游休闲度假地、休闲康养等旅游项目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加强旅游景点间交通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全面支撑培育打造“温泉省”“索道省”“桥梁省”“山地户外运动省”“避暑胜地”“洞穴旅游”等旅游品牌,提高贵州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水利+旅游”融合发展,以及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产业提质升级,建设一批具有山地特色的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基地。 (九)推动山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着力提高石材类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统筹做好生态修复、资源利用、耕地保护,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能和发展动能,构建黔石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和新业态。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投放山石资源矿业权。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边治理”的要求,及时平整复垦矿区土地,整治形成建设用地,或者新增耕地等农用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研发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新产品。加快建设一批货运铁路,推进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提等升级,打通北上长江、南下珠江的水运通道,推动打造贵州内通外联、协调融合发展的“矿山+基地+产业园+城镇”山石资源产业发展体系。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依托贵州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统筹指导,做好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各市、县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任务落实。 (二)试点示范带动。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山地生态系统特征和自然资源禀赋,大胆探索创新保护利用方式,在深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积极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洞穴等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登记和有偿使用,支持贵阳贵安探索建设洞库式数据中心,支持遵义仁怀、习水,以及毕节金沙、黔东南镇远等地利用天然洞穴储藏白(酱)酒;支持铜仁市等地探索山地城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利用新机制;支持安顺、黔南等地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支持安顺、黔西南等地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依据城镇规划建设时序,因地制宜、充分论证、科学合理设置砂石土采矿权,严格实行规模化、绿色化、集约化开采,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和综合整治,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促进城镇有序建设和土地价值提升。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学习贯彻,深刻把握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特别是支持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各地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强大合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3年8月1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城〔2023〕9号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广城市体检工作经验、规范城市体检工作成果,更好指导我省城市体检的工作实践,根据住建部工作部署及我省工作安排,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 建科〔2023〕30号)
2023年7月5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我部组织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复制推广各地已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建立城市体检机制,将城市体检作为城市更新的前提。指导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城市体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坚持结果导向,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短板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 二、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系统谋划城市更新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推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 三、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提出城市更新地块建设改造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设计方案,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统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与质量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构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精细化治理水平。 四、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加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探索“主导功能、混合用地、大类为主、负面清单”更为灵活的存量用地利用方式和支持政策,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提供合理信贷支持,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完善居民出资分担机制,拓宽城市更新资金渠道。建立政府、企业、产权人、群众等多主体参与机制,鼓励企业依法合规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探索运营前置和全流程一体化推进,将公众参与贯穿于城市更新全过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城市更新制度机制,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规范。 五、明确城市更新底线要求。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随意改老地名,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同时也要防止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力度,确保城市生命线安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组织机制,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城市更新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破解难点问题。我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
2023年7月20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体育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商务主管部门、体育局、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106个社区(名单见附件)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试点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为期2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试点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将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家政进社区、“国球进社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起来,整合有关资源、资金和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指导督促试点社区细化试点工作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建设时序和建设运营方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各地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完整社区建设试点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内容,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指导试点社区开展专项体检,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摸清设施配套、环境建设、服务治理等问题短板,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完整社区建设项目清单,补齐养老、托育、健身、停车、充电、便利店、早餐店、菜市场、“小修小补”点等设施短板,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推动家政进社区,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提高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强全过程指导评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和跟踪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扎实推动试点工作落地生效。要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将分别于2023年、2024年底前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遴选一批完整社区样板,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完整社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模式和政策制度创新情况、居民评价情况,以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7号)
2023年6月25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5日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两个先行”的决策部署,深化完善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以城乡房屋建筑“一件事”为载体,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为支撑,进一步厘清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部门职责和管控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筹、部门协同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运维管理”全过程管控机制,为努力打造“整体大美、浙江气质”的现代化城乡风貌提供更为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体制改革的后半篇文章提供浙江方案;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标志性成果。到2023年底,城乡统筹、部门协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成;围绕城乡房屋建筑“一件事”,打造“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场景,实现全省贯通应用。到2025年底,城乡统筹、部门协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高效运行,形成一批实战实效的标志性成果;将“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成为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先行省的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切实解决规划依据缺失、城乡风貌管制要求不明等问题。 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加强规划编制审批统筹管理,完善“多规合一”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纵向传导与横向协同能力,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完善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和编制审批制度,分类指导城镇地区和乡村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2022年底前完成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同步开展市、县、乡镇四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多规合一”综合应用,全面实现“一张图”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2.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开发建设活动施行差异化用途管制,制定开发边界外建设活动管理政策。完善规划引导机制,落实底线管控要求,细化功能设施布局,明确开发强度、景观风貌、地下空间、人防建设和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等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建立部门协同的“规划条件—土地供应—设计方案—施工图监管”的闭环管理机制,落实落细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围绕城乡房屋建筑“一件事”,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补齐基层规划资源站所力量,发挥驻镇村规划师队伍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 3.完善景观风貌管控体系。逐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景观风貌管控体系。市、县、乡镇宜结合规划编制开展国土空间设计,划定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建筑限高、公共空间、建筑退让、建筑色彩等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设计确定的管控要求,应纳入相应层级法定规划和规划条件。国土空间设计可单独编制,也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独立篇章。(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4.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落地机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时,要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标准、类型和布局。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市县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优化社区公共服务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要求,推动增量居住用地按未来社区要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参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验收时,要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体育局、省国动办) (二)厘清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切实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闭环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1.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空间适配机制。以“一块地一件事儿”为抓手,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空间适配、土地要素保障账册机制,协调空间布局矛盾。在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前,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浙地智管”应用场景,协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省生态环境大脑“浙里环评”应用场景等,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前,对“三区三线”、产业园区、“三线一单”、考古前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以及历史建筑等空间限制条件,提前进行空间适宜性评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物局)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机制。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按照“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办事流程、统一审查内容、统一批文制式”的思路,对设计方案审查业务进行标准化改造,全面建立“多审合一”数字化协同审查机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同发改、生态环境、建设、消防、人防、文物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开展在线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探索开展多级联动、异地通办、线上会商等多跨协同模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国动办、省文物局) 3.建立规划许可与施工图审查联动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布局(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设定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文物专项特殊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及审定的附图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许可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的内容外,确需调整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应及时反馈并进行规划许可变更,为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提供依据。衔接“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持续完善“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浙里建)”,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许可,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 4.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深化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全面推进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有序推进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建立完善区域工程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三场联动”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动办) 5.推进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环节改革。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思路,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扩大涉改项目范围,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统一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格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竣工阶段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建设、人防、消防、绿化、公安、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联合验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动办、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房屋市政工程要健全完善“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集服务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健全完善项目评价机制,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深化“不动产智治”应用场景建设,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6.创新运维更新以及拆管灭失管理。进一步完善存量空间更新机制,研究出台存量用地更新的消防、人防、绿化、容积率等方面管控规则和相关政策,支持各地探索存量用地增建公共服务设施审批程序,进一步推动城镇社区公共服务集成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动办)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新增建设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利用既有建筑改造设置托幼养老等服务设施,建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前置、消防设计审查、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多部门联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三)深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缺位等问题。 1.健全乡村规划建设体系。完善县域乡村规划建设,构建“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农房设计”乡村规划设计体系,形成富有浙江特色的乡村景观风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有序建房,推动“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在未来乡村落地,逐步形成主导产业兴旺发达、主体风貌美丽宜居、主题文化繁荣兴盛的未来乡村建设总体目标,全方位展现共同富裕大场景下的新时代美丽乡村风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发挥农村住房设计基础作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设计导则,统一农村住房设计深度,规范农村住房设计要件。建立全省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库更新机制,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为建房村民无偿提供图集适当修改服务,出具农村住房施工图。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村民自行委托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的,按照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施工图,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3.优化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控,依法将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纳入许可范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明确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管宅基地资格、自然资源部门管规划许可和计划指标、建设部门管建设内容的分工协同机制,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农村住房建设由文物部门协同审批。(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物局)全面使用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农房浙建事”)系统,实行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实现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在线办。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试点要求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协同推进农村住房审批建设验收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生产电子文书,通过IRS平台实现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深化“不动产智治”场景建设,推进新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依申请“零材料”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 4.强化农村住房建设过程监管。鼓励建房村民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村住房施工,健全合同管理和农村住房施工现场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建设部门依托“农房浙建事”系统实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建设过程特别是重要节点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划、土地、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行为的,及时移交给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技术指导,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和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5.健全农村住房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农房浙建事”系统和基层智治系统的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员对农村住房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农村住房使用中的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农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前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从事餐饮、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民政、教育、民宗等部门根据建设部门提供的C、D级危房数据暂缓对C、D级危房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落实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危房治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危房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做好防汛防台等应急处置时的人员转移等工作,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 6.构建农村住房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体系,编制全省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常态化培训教育机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吸纳乡村建设工匠,或者由乡村建设工匠组建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实体机构,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工匠队伍。鼓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探索开展农村房屋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使用提供贷款、保险等惠民服务。(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7.完善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同机制。探索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常态化工作专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工作部署、检查督导、执法监管、考核评价等工作,协同解决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机制,有序推进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依托“农房浙建事”系统集成办理。(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职责,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领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以设计促建设、以管理促规范,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和资金支持,并按《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在农转用审批环节落实农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高效协同,建立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撑。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地方立法进程,合力推动条例及时颁布。着力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统筹落实城乡风貌管控要求。进一步健全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快出台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政策,既有建筑设置一老一小服务设施联合审批政策。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加快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浙江省农村房屋设计导则、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标准等技术规程,修订《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优化农民建房办事流程。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 (三)强化数字赋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强部门间信息要素的多跨协同与数据共享,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数字化应用,紧扣“精准分析、整体优化、高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治理”总要求,构建以“平台+应用”为特色的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为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实现整体智治奠定空间“数字底座”,开发“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串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及“多规合一”、“浙地智管”、“浙江智用”、“浙里文物”、“浙里建”、“农房浙建事”等应用场景,建立全过程闭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控机制,实现规划一图协同、用地一码关联、风貌一屏管控。 (四)完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评价体系,将改革工作绩效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年度工作评议考核。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本方案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 附图: 1.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架构图 2.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闭环管理流程图 3.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3〕639号)
2023年4月4日 无文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以下简称“拆旧区”)复垦后管理,规范有关建设项目占用拆旧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城镇村建设项目,除符合依法编制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占用拆旧区,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拆旧区的,可以依法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范围。 二、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占用拆旧区的,应根据拆旧区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建新后拆旧 1、尚在实施中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区拆旧区变更调整方案,将拟建设占用地块调出项目区拆旧区范围,从项目区范围外调入等面积地块纳入项目区拆旧区范围。 2、拆旧区已完成验收和地类变更(已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项目,涉及拆旧区范围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地类变更项目,须先完成地类变更,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二)先拆旧后建新 1、尚在实施中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拆旧区调整,将拟建设占用地块调出项目拆旧区范围。 2、拆旧区已完成验收和地类变更(已形成指标)项目,涉及占用拆旧区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地类变更项目,先完成地类变更,形成指标。 三、相关要求 (一)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拆旧复垦方案已变更调整两次,因拆旧地块被建设占用需对拆旧区拆旧地块进行调整的,允许再增加调整一次。 (二)建设占用尚在实施项目,在办理项目拆旧区范围调整时,压占地块已实施复垦并产生费用的,以及建设占用已验收先拆旧后建新项目拆旧区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三)市、县自然资源应当切实加强拆旧区复垦后管理工作,建立拆旧区管理台账,严禁非法将拆旧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一批)》的通知
2023年12月12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根据调研评估情况,总结梳理了杭州缤纷社区等10个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组织编制了《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科〔2023〕75号)
2023年11月29日 无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各样本城市和试点城市探索创新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工作,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的要求,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市体检作为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体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强化结果运用,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体检工作主体和对象。开展城市体检工作要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要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城市体检数据采集和分析诊断,汇总城市体检结果,编写城市体检报告。城市体检对象包括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开展,街区体检要结合现有街道行政边界开展,衔接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相关部门可组织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开展专项体检,与城市体检工作做好衔接。 (二)完善体检指标体系。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设定一定数量的核心指标。核心指标为能够获得精准稳定数据、可以进行纵向横向对比且具可持续性的指标。住房维度,从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方面设置房屋结构安全、管线管道、入户水质、建筑节能、数字家庭等指标。小区(社区)维度,从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方面设置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指标。街区维度,从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方面设置中学、体育场地、老旧街区等指标。城区(城市)维度,从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产城融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设置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基础上增加特色指标,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 (三)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城市体检重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数据采集和汇总分析,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使用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专业部门统计数据等已有数据资源,避免重复调查。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组织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共同参与,畅通居民建言献策渠道,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各社区问题台账。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与专业单位出具的调查鉴定意见相一致。街区体检要充分考虑街区功能定位,衔接十五分钟生活圈,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建立各街区问题台账。城区(城市)体检要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 (四)强化体检结果应用。第三方专业团队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诊断分析,将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并在全面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基础上,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提交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城市政府。各城市要将城市体检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其中,需要限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安全、健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这类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于需要尽力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尽力补齐短板弱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库,统筹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工作。要将解决上一年度体检发现问题的情况纳入到本年度的城市体检工作中,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五)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城市体检、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汇聚第三方专业团队采集的体检数据、体检形成的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工作进度等数据,搭建城市体检数据库,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管理、动态更新、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以城市体检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工作于每年3—8月开展,各地可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城市体检工作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培训力度,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工作督导,把是否达到问题查找精准、问题整治到位、更新成效显著等作为工作质量评判标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城市体检报告经城市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并形成综合报告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我部。直辖市城市体检报告经直辖市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体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强化监测评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城市体检作为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状况和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监测评价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解决。我部将指导各省(自治区)综合考虑规模、区位、功能等因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城市,对城市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评估,对城市建设发展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价,找出共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三)加快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城市体检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承担城市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应当配有建筑、结构、市政、规划、地理、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城市体检工作方法,且长期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遴选并公布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城市体检专业团队,为地方工作提供支撑。 (四)动员公众参与。各地要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对城市体检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了解城市体检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要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渠道,倾听群众声音,了解群众诉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
2021年9月30日 无文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城市体检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体检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浙江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6号)
2021年7月9日 无文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1〕6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美丽村庄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红色试点村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总体原则、编制内容、工作方法等有关要求,根据《导则》全面指导和推进试点村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水平,并将《导则》作为规划设计成果评审的重要依据。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9日 附件-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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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虹同志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2022年06月17日 中国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