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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有关司局: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4月3日 附件: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docx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持续推进重大基础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年度重大任务,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1、确定防范重点。充分利用综合遥感识别、汛前全面排查结果,结合群众报灾和隐患点核查情况,研判可能发生的风险,识别确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要隐患并将其作为年度防范重点,要特别加强城镇、学校、医院、敬老院、农家乐等人口密集区及旅游景区、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工程建设活动区等重要区域的地质灾害防范。 2、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责任制。以防控工程建设领域和人口密集区地质灾害风险为目标,发挥各地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强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协助同级党委政府落实防灾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防灾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 域,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等安全制度,完善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避免因防范工作不到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3、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各地要充分依托驻守驻防专业技术队伍、专家团队,组织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升社会公众自主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意识。针对重大工程建设活动区、重要隐患点、极高-高风险区,汛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面向受威胁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4、强化预警响应闭环管理。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响应闭环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单位响应责任和措施。加强区域气象风险预警、专业设备预警与群测群防的高效联动,持续提升“人防+技防”的工作成效。 二、全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5、严格落实“三查”制度。紧盯短时强降雨、极端降雨、持续性降雨、夜间降雨和旱涝急转等情形,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加强风险预判、及时掌握重大隐患动态变化,做到灾情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6、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坚持发挥群测群防的 基础性作用,遴选补齐配强群测群防员队伍,推行“网格化”管理做法。持续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精细化,努力做到省级预警到县区、市级预警到乡镇、县级预警到村组。加强对已建专业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提高设备在线率,强化对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异常信息研判处置。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预警与隐患点险情预警有机结合、有效衔接、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整体提升基层风险预警和响应处置能力。 7、坚持专业队伍驻守机制。各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坚持专业技术队伍“驻县包乡”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中国地质调查局要继续组织专家分省驻守,优化机动防御机制,加强对地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技术支撑指导。 8、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规定。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压实乡镇、村组村防灾责任人信息报送责任,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优化信息报送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灾情、险情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质量,严禁迟报、谎报、瞒报。 三、持续开展重大基础工作 9、优化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工作。持续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重大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有条件的省份加强天空地综合遥感手段集成,提高隐患精细识别水平。加强对在册隐患和新识别隐患的套合,逐步从发现隐患向重要区域和重大隐患动态监测转变。有关单位 要及时下发成果数据,为地方针对性开展排查巡查、监测预警提供“靶区”。 10、按时完成专业监测预警设备建设任务。各地按照《2024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专业监测预警设备建设任务并上线运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及相关单位加强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技术支撑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实验成效评估,加强新型监测装备研发、预警方法研究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11、强化“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对重点集镇人口聚居区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开展1:1万地质灾害精细调查工作,科学划定风险区。浙江、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和山西、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17个重点省份深化“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试点经验总结并逐步扩大至辖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县(市、区),其他省份汛前确定试点区域并启动试点工作。 12、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加强调查成果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的应用,落实地质灾害风险源头管控措施,在省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科学合理规避地质灾害影响区域,调整用地布局,保障安全发展。 13、持续推进全国地面沉降综合防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部相关司局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印送《2023年全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报告》,持续贯彻落实《京津冀 平原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总体规划(2019—2035年)》。中国地质调查局持续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地面沉降调查监测。17个省(区、市)高质量完成增发国债支持地面沉降监测网监测建设项目,对地面沉降严重区和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重点监测。 四、不折不扣完成其他年度重点任务 14、按时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估。各地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部组织专家工作组适时采用现场核查、资料审核、财务审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估。 15、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补库出库工作。各地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变化和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项目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前期调查勘查工作,及时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补库出库工作。 16、完成特大型隐患点核定工作。对纳入全国地质灾害数据库的特大型隐患点开展抽查复核,对已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的隐患点经复核、评估后,按有关工作流程适时调整其风险等级或予以核销。 17、全力完成国债项目实施工作。强化项目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细化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时序安排,落实项目“建档立卡”清单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快项目推进,充分发挥工程效能和资金效益。 附件:2024年度全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报告 附件 2024年度全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报告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涝重于旱,东部降水总体偏多;全年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接近常年,总体强度偏强。结合气象和地震等部门预测综合研判,今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较近五年平均水平偏高或接近。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区为华东地区南部、中南地区的西部和东部局部、西南地区的中南部和东北部、西北地区的东南部和西北局部,需要重点关注浙江、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地的地质灾害防范。 一、4月趋势 4月,华东、中南地区要注意防范降水引发的地质灾害,西北地区注意防范冻融和灌溉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潜在发生区域有华北地区的山西西部局部;华东地区的浙江西部,安徽南部,福建中部,江西东北部、西部和南部;中南地区的湖北西部和东部,湖南大 部,广东北部,广西东北部;西南地区的重庆大部,四川东部和北部,贵州北部局部,云南东北局部;西北地区的陕西南部局部,甘肃中部和南部,青海东部局部。 其中,安徽南部局部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应重点关注。 二、5-9月趋势 5-9月,尤其是6-8月,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高发期,防灾减灾形势将更加严峻,特别是极端气象事件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潜在发生区域有华北地区的北京北部局部、西部局部,河北西部局部、北部局部,山西东部局部、西部局部;东北地区的辽宁东南部,吉林东部局部;华东地区的浙江西部和南部,安徽西南部和东南部,福建北部和西部,江西西部局部、南部和东北部局部,山东南部局部;中南地区的河南西部局部、南部局部,湖北西部和东部局部,湖南大部,广东北部,广西北部和东部局部,海南中部;西南地区的重庆大部,四川大部,贵州大部,云南大部,西藏东部;西北地区的陕西南部和北部局部,甘肃中部和南部,青海东部局部,新疆西部局部。 其中,浙江西部局部、南部局部,安徽西南部局部、东南部局部,湖北东部局部、西部局部,湖南中西部局部,广西东北部局部,重庆东部局部,四川北部局部、西部局部,贵州西北部局部,云南西部局部、东北部局部,陕西南部局部,甘肃东南部局部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 高,应重点关注;湖北西部局部,重庆东北部局部,四川东北部局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应特别关注。 5-9月,上述地区要防范山地丘陵局地极端降雨、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汶川、九寨沟、长宁、漾濞、玛多、门源、德令哈、芦山、马尔康、泸定、积石山、阿克苏等地震影响区应加强泥石流和滑坡地质灾害的防范。 三、10-12月趋势 10-12月地质灾害相对低发,需防范由于长期阴雨和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潜在发生区域有中南地区的湖北西部,湖南中部和南部局部,广东西部局部,广西东北部局部;西南地区的重庆中部,四川北部局部、东部局部,贵州北部局部,云南中西部局部;西北地区的陕西南部局部和北部局部,甘肃南部局部。 综合考虑气候变化、地震和重大工程建设影响,一是要及时关注极端天气变化,加强动态研判和滚动递进预警预报;二是要注意防范近几年6.0级以上地震影响区强降雨引发群发性滑坡、泥石流灾害风险;三是要注意防范极端干旱影响区特别是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持续降雨和强降雨引发浅层滑坡、泥石流灾害风险;四是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公路、矿山开采、削坡建房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五是要注意防范南北地震带等地区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风险;六是要加强三峡库区汛前库水位消落期(4-6月)及汛期降雨集中期(7-9月)崩塌、滑坡监 测预警,以及蓄水和高水位运行期(10-12月)塌岸易发段和塌岸点监测。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3〕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 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优化流程、严格监管的原则,不断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评估方式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区域评估 除特定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区域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2.全市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开展区域评估(附件1)。 3.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 4.经审查通过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每年进行动态维护,每五年完成一轮动态更新。 (二)单独评估 1.特定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 (1)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跨江和跨海桥梁等市政工程; (2)采用盾构式掘进施工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库等工程; (3)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或者开挖深度≥15米的基坑工程; (4)易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经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需要单独进行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单独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标准。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单独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专家审查应当对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提出明确的建议。 四、实施环节 (一)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果和后续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要求,判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适用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评估单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2)。 (三)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特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单独评估,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单独评估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五、资质和专家库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提供支持。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表》中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作出书面承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单位应按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项目信息。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组织对评估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单位,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管理。 附件: 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表)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pdf 附件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pdf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与审查工作,为评估报告审查提供依据,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升评估报告成果质量,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藏国土资【2004】9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技术规范要求,我厅经过认真研讨、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doc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