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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扎实做好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持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加快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承接事项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同步承接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三、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权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管理工作,履行承接的省自然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职能,规范受理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批次用地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印发批准文件,做好审批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 (二)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证据提供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及时筹措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流程。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化完善征地前社保调查及费用缴纳流程。 (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征前工作,组织开展用地报批资料组卷,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规范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资金及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做好批准用地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征前准备。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乡镇)负责,有关区级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动员部署,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及被征地村集体(农场大队)征收转用准备情况,启动并规范开展征收转用前期工作。 (二)区级组卷。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重点对报批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征收范围、征地程序合法性、补偿安置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区级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核费缴费。对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征收转用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凭证。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调库手续,30日内未完成缴费的,报件作退件处理。 (五)批准用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缴费调库凭证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的文本格式编号并印制批文,按“鄂政土批(汉)〔年份〕**号”统一编号,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1)”。 (六)批后备案及归档。用地审批完成后,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备案和归档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专网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地审批纸质档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是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越权违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委托审批范围及内容。持续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效。 (二)严格规范管理。除保密需要外的建设用地报批,全部在监管系统中运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措施,加强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批后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地报批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作风建设。市直相关部门积极优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效率,对各区履行征地程序、按期缴纳规费、落实报批要求等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用地单位对接联系,主动服务,督促加快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申报、报件质量低、退件次数多等情形及时进行通报、约谈或者停批限批。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审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赋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将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次授权和委托仅针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事项,不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的用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六、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厅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1日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素保障工作,我局结合相关政策变化,对原印发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供工作参考。 上述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1: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pdf 附件2: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pdf 附件3: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pdf 附件4: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pdf 附件5: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pdf 附件6: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pdf 附件7: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pdf 附件8: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pdf 附件9: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pdf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 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提高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一)“耕地转出”情形。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可以转出的情形: 1.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 2.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 4.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 5.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6.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禁止“耕地转出”情形: 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禁止转出的情形: 1.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期内或指标库内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一般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除外); 2.违规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3.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4.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5.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可不列入耕地转出范围。 (二)“耕地转入”情形。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为耕地。各地应根据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恢复潜力调查成果,优先考虑标注恢复属性地类(包括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治为耕地。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积极引导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 禁止“耕地转入”情形: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内新垦造或复垦耕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 二、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主体。 国土绿化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实施国土绿化的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农户确需占用一般耕地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或者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 以上其他农用地和农村道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求申报并综合考虑当地农村道路建设占用一般耕地情况,结合本地耕地恢复潜力情况,统筹提出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的项目清单、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于每年年初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方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完成填报,作为县域内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原则上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三)方案实施。 “耕地转入”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有经批准实施转入的耕地,必须通过验收。实施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验合格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确保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可长期利用的稳定耕地。县级验收通过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及时录入监管系统,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并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 “耕地转出”地块要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要求,实施前通过监管系统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可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占用一般耕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方可备案实施。 (四)监督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并运用“耕地智保”等数字化场景、铁塔高位探头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耕地转出地块的后续监管,防止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加强对耕地转入地块的后续管护,防止出现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实施监管;对辖区内耕地转入地块开展市级复核工作,统筹落实本辖区内的耕地“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统筹推进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组织对各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建设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进出平衡”方案获批后将“耕地转入”项目和“耕地转出”地块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其中转入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管理。根据耕地进出平衡核算规则,耕地转入面积大于或等于耕地转出面积,即认定为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反之,认定为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方案编制实施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二)土地整治实施前,实施主体需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涉及标注恢复属性以外的林地整治为耕地的,需依法依规核定。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部门共同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类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牵头负责项目汇总和耕地“转入”验收,组织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业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林业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仍有结余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可以计入完成耕地恢复计划,用于补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缺口。 (五)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市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