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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试行)》,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该工作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空间治理活动,核心目标是落实“村地区管”与减量提质,推动耕地集中连片、空间布局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 整治工作全流程分为申报、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实施与管理、竣工验收四大阶段,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一、整治区域申报:乡镇为单元,严守管控底线 区政府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整治区域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优先在“百千工程”、乡村振兴、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规划实施重点区域划定,需取得村民支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管控红线明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整治范围。申报流程为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级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备。 二、实施方案编制:系统统筹,多方案协同 区政府统筹相关部门、乡镇与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核心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整治任务,量化整治总规模、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修复、新增耕地等核心指标;二是统筹子项目安排,拆解为可独立实施的子项目,明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与实施周期,建设时序优先保障补充耕地项目;三是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性金融融资、社会资本及土地流转、碳汇交易、产业运营等收益实现资金平衡,严禁违法违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维护、土地权属调整等配套方案。 三、方案报批:多审合一,市级联审批复 实施方案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通过后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报批实行“多审合一”机制:先由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开展材料完整性、负面清单、数据库质量等内容初审,再由市区两级同步征求发改、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财政等多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区政府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经市级联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式批复。经批复的方案是实施、验收、监管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四、实施、验收与后期管护:全周期闭环管理 实施阶段,区政府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市级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区级、乡镇分级落实全过程监管与日常巡查,配套设施实行“上图-验收-监管”闭环管理。 验收遵循“谁立项、谁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子项目验收,全部完成后依次开展区级整体验收、市级整体复核验收。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后期管护责任,严格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障整治成效长效稳定。 规范同步配套5项技术附件,涵盖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编制提纲、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提纲、数据库标准和区政府报批函模板等内容,形成完整的技术与管理标准体系,为全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范化实施提供制度支撑。
《东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2025—2035 年)》是东莞破解土地开发强度高、利用碎片化低效、城市品质不足等发展瓶颈,落实国家、省全域土地整治部署,支撑 “智创优品、和美宜居” 城市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覆盖全市行政辖区,基期为 2024 年,规划期限至 2035 年,近期目标节点为 2030 年。 规划明确分阶段发展目标:到 2030 年,力争全市国土开发强度降至 53.3%,耕地布局优化、质量显著提升,生态空间品质明显改善,完成 5 万亩连片产业空间拆除整备,初步搭建市级统筹工作机制;到 2035 年,争取开发强度控制在 50% 以内,耕地实现集中连片格局根本性转变,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产业空间全面提质增效,达成 “耕地集聚、空间集约、产业迭代、生态共享” 的总体整治目标。 空间布局上,规划衔接市域 “一主两副六片区” 总体格局,同时划分四类社区实施差异化引导:生态社区聚焦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农业与生态空间融合;产业社区以低效用地整理、产业空间优化为核心,拓展高质量产业发展载体;居住社区侧重人居环境提升与公共服务完善,推进城市更新提质;商务社区聚焦城镇服务能级提升,塑造高品质城市中心形象。 核心整治任务涵盖三大行动:一是减量发展,分类处置空闲地、底线管控区不兼容建设用地、镇村低效产业用地与危旧房屋,推动建设用地有序减量,倒逼城市转向内涵式发展。二是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实施森林提质、湿地修复、海岸带保护、河湖水系治理四类共 83 项重点生态工程;分级划定耕地保护集聚区,重点建设 7 个良田公园,创新耕地保护与利用模式。三是城市更新,分类打造特色发展、历史文化、产业升级、居住提升四类更新片区,推进连片改造,完善产城功能与人居配套。 实施路径采用 “点 - 线 - 面” 一体化推进:聚焦 16 个门户节点(13 个高速出入口、3 个轨道站点)、14 条重点廊道(10 条交通廊道、4 条滨水廊道)、16 个重点整治片区(含 9 个跨镇片区),集中资源打造整治示范样板。 保障机制上,东莞创新提出 “4335” 集成式工作打法,从高位组织统筹、市镇两级规划传导、“以减定增、以增促减” 要素联动、多元资金统筹、动态评估监督五方面强化支撑,为高密度城镇化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可复制的 “东莞样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文物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3日 []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原则,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审批、整体验收和成效评估等。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开展项目阶段性检查、整体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审核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管理县域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负责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县域内的项目和资金整合,分年度核算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阶段性验收、整体验收的自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和资金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包含选址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strong>■ 第二章 选址申报</strong> 第六条 结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七条 有意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乡镇可积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申报情况科学确定实施单元。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空间布局优化、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建设用地腾挪盘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潜力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区域; 2.资源禀赋好,产业优势强和产业对项目的实施支持力度明显的区域; 3.所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较强的资金保障、组织协调、基层治理能力和当地群众拥护支持的区域。 4.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单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选址建议书要达到预可研深度。 第十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选址建议书。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选址建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级上报的项目选址建议书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专家通过评审后,纳入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储备项目库。 <strong>■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strong>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按实施单元共同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以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县域统筹谋划的基础上,以满足底线要求为前提,以功能利用为导向,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标准、具体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内容、成果和格式要求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图数一致; 2.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布局等各类乡村建设行动,分区分类安排子项目,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总图; 3.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 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5.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的,将调整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形成专章; 6.明确各子项目资金落实途径,资金投入和产出平衡; 7.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原则上应在全域实施范围内实现平衡,确因自然禀赋和地理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 8.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特色文化保护和乡村风貌传承要求; 9.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逐级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的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实施单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涉及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实施方案开展论证审查工作,重点对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处室局和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strong>■ 第四章 实施管理</strong>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周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各类子项目,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搭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运营和管理平台,有序引导村民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职责明晰、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统一进行工程设计,整体推进项目实施。实施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行业规范。 第二十条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整治难以按实施方案完成的,可进行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调整应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体目标不降低、底线思维不突破”的要求进行。 1.不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由子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变更,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执行; 3.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范围调整、实施期限延长和项目撤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或撤销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和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中,对于当地群众可直接参与的,应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实施。 <strong>■ 第五章 竣工验收</strong>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子项目验收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子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验。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验收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子项目验收,并组织开展验收报批、数据库更新、地类变更等手续,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项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更新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实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和子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开展自验并形成整体自验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 第二十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初验,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初验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最终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重点对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空间布局有优化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开展成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子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权属变更、明确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strong>■ 第六章 资金保障</strong>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充分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资金、金融性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新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各类指标交易规则,优先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开展交易,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省级其他部门优先在整治区内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绿化、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文旅康养、产业导入等项目。 第三十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子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相应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 <strong>■ 第七章 监督监管</strong> 第三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在省级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监管,跟进整体实施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子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明显政策执行偏差的,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实施中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村庄应按规定调出整治区域。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虚列项目成果、虚报补充耕地或腾退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违规变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造成恶劣影响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年度核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核算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形成年度核算复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strong>■ 第八章 档案管理</strong> 第三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档案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在子项目验收后将子项目档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电子化档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strong>■ 第九章 附则</strong>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0日 []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 第一条 为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空间功能和价值,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落地实施的一项空间治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经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批准、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从方案批准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确有必要延期的,按程序报批,但实施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尊重群众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发挥整治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实施的分级管理制。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批准、撤销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估等。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等部门参与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指导本领域本行业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论证审查实施方案、竣工验收审核,加强实施过程管理等。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涉及本领域本行业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意见,加强实施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和实施,组织开展整体验收的县级初验和年度自评,督促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等。 <strong>■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与批准</strong> 第六条 实施方案应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做好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衔接,明确实施单元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项目安排、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各地可根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需编制县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第七条 按照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充分考虑村庄分类、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因素,在深入调查分析群众诉求、发展需要、资源禀赋、权属现状、资金保障和实施能力等基础上,将确需采取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保护修复等工程措施方可实现空间布局优化的村庄,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划入整治区域。原则上应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在切实做好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晰的基础上,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色整治等各类子项目,并明确各子项目的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主管部门等。根据实际需求,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权属调整等方案,与实施方案同步报批;不涉及的,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征求所涉及村庄的村民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其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权属调整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具体要求根据部、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监管的基本依据,应及时公布并在整治区域内长期公开。 第十条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同意实施方案或责令停止实施。 (一)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的; (二)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布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三)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四)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毁湿开垦、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的; (五)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在需要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保护和历史意义的水利工程设施、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搞不符合规定拆建活动的; (六)违背群众意愿大规模土地流转,或单纯追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等指标交易的; (七)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八)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相关规划,擅自进行大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的; (九)未执行耕地年度内“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要求的; (十)存在违规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的; (十一)发生被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情形,尚未查处处置到位等情形的; (十二)存在权属争议,或实施过程中权属调整不规范的; (十三)经综合研判不适合开展的其他情形。 <strong>■ 第三章 组织实施</strong>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按期完工,达到整治目标。各类子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对属于同一行业主管部门且具备统一施工条件的,可对相关子项目合并立项,进行统一招投标。 第十二条 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部分子项目难以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方案调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涉及实施周期延期一年以上、整治区域内项目实施范围调整20%以上、项目建设规模调整20%以上等重大调整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涉及其他调整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原则上实施周期内仅允许调整1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难以平衡、项目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等情况,确需退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终止退出。 <strong>■ 第四章 竣工验收</strong> 第十四条 子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开展绩效评估和耕地保护情况年度核算,形成年度报告,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整治区域耕地保护情况年度核算未通过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子项目全部验收通过,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应通过市级验收、省级复核(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县级初验,鼓励当地群众代表参与验收。县级初验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并上报初验意见和验收材料。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申请和验收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体验收,并出具市级验收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通过随意调整实施方案、大幅调低实施目标的方式降低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应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相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更新。 验收不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验收。 逾期两年以上未完成整体验收或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应予以撤销;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处置,确保撤销后工作平稳有序。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期管护责任,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积极构建国土空间治理、利用和保护新秩序。 <strong>■ 第五章 资金保障</strong>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统筹,注重把控资金平衡。鼓励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政策性银行加大项目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和金融支持等政策。 <strong>■ 第六章 考核监督</strong>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整体验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项目综合考核评定,建立奖励机制。考核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实施进度开展动态监测。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加强实施过程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全方位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实施并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终止退出或撤销的(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退出、撤销的除外),暂停批准所在县(市、区)两年内新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strong>■ 第七章 附则</strong>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省级已出台的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2023年重点任务分工,组织编制了《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九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局“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联系人:谌琼,联系电话:2191852)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pdf 2.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pdf 3.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pdf 4.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pdf 5.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pdf 6.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指引.pdf 7.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pdf 8.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pdf 9.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pdf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整治内容与要求、实施条件与负面清单、实施路径、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管理、监测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内容;附录包括术语和定义、“三区三线’’调整情形和程序、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土地权属调整基本要求等内容。 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定义: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士空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空间功能和价值,促进耕地保护和士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落地实施的一项空间治理活动。 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聚焦基层需求,尊重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一谋划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 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总目标不动摇,保持战略定力,一以贯之、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 实施程序: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程序一般包括省级整体部署、市级过程监管、县域统筹谋划、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管理等,流程示意图如下。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九)湛江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合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乡村振兴用地、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施农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红树林保护修复、占用林地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审批等系列技术指引,为我市用地用林用海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政策,赋能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现推出本系列第九篇:湛江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3〕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重要批示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试点先行,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创新制度机制,发挥资源整合优势,破解自然资源瓶颈,促进城乡融合、三产融合,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严格守牢红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和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2.规划引领,实施综合整治。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行全域整体推进、全要素综合整治,建立盘活联动机制,不断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发挥要素集聚优势,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3.政府主导,引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创新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实施环境。 4.因地制宜,维护群众利益。优先选择政府重视、群众意愿强烈、资金保障充足的地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尊重乡村发展规律,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深入实施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与布局、历史文化保护等各项工作。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探索逐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的办法路径。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按照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到2025年,试点区域逐步形成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推动耕地质量进一步提高、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模式。 二、重点工作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试点乡镇要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村庄类型统筹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要素,优化用地布局,作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将整治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各类子项目安排、资金概算、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并报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开展农用地整治。优化农用地布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未利用地开发、损毁土地复垦,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推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建设用地整治。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五)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乡村交通、卫生、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提升农村公共服务功能。 (六)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立足乡村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区域自然环境差异性,保护和提升乡村生态功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水系综合治理、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村庄。 (七)推进特色资源保护与开发。依托当地自然地理风貌、人文历史文化、特产美食等特色资源,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发掘、传承和弘扬力度,推进特色资源开发,推动特色乡村建设。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按照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的整体要求,可对试点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严禁调整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天然林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及林地不得纳入调整范围。加大“低散乱污”等各类用地整治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试点县(市、区)可提留不超过试点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20%作为试点区域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保障试点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二)试点区域内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实行联合审批。试点区域内农民安置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可直接使用试点区域内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立联合审批流程,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明确复垦地块及实施时序,在确保试点区域内复垦耕地面积大于占用耕地面积的前提下,试点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增减挂钩批复。乡村振兴项目建(构)筑物占地呈点状布局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按照建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实行“点状”供地。 (三)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等要求,并及时上图入库备案。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集中连片整治出的补划耕地,要确保与现有耕地集中相连、质量不降低。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四)优先交易相关指标。将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生态系统碳汇指标等各类指标纳入省级平台,在全省范围内优先交易,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试点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 (五)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整治项目。对试点区域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农村产业融合等项目。涉农整治项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各部门涉农项目管理渠道不变,由各相关部门立项、实施、验收。 (六)构建自然资源权益利益共享机制。对试点区域内开展集中连片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获取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七)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条件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开发适合试点地方的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试点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县级政府作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实行奖补政策。统筹部门预算实行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试点项目给予基础奖补资金。省级每年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和土地利用绩效“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奖补资金和指标奖励挂钩。具体绩效“双评估”奖补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禁止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合村并居、大拆大建。 (四)加强工作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河南省第一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学习运用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8号)有关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学习运用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更好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激励导向作用,规范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以下简称“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工作,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原则目的】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工作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山水田林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紧围绕目标与成效,合理设置评定指标,对项目实施的整体产出、综合效益、群众满意度等绩效目标进行定性定量评定,评选和奖励一批在推动我区衔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奖补】本办法所称的奖补是指统筹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达到奖补条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评定时限】自治区每年开展一次项目成效评定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市申报自治区奖补的项目材料一次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6月底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设区市当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的申报材料完成评定工作。自治区5月1日后收到申报奖补材料的项目,纳入次年评定。 第六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评定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等级确定,制定奖补方案,发布奖补名单和示范项目名录;加强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考评。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奖补资金进行财政监督。 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基本条件、是否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等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请项目成效评定,并配合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成效评定工作,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奖补资金;负责开展预算绩效自评。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评定分值】项目成效评定总分不超过120分,包括基础评定分和加分评定分。基础评定分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评定分95分、个性指标评定分5分),加分评定分最高不超过20分。成效评定得分=基础评定分+加分评定分。 第八条【基本条件】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二)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情形; (三)项目实施管理中未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和安全生产问题,无审计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事项; (四)已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已批复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五)项目区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总量未增加; (六)项目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 (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区内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八)公众参与度高,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九条【评定内容】项目成效评定基础评定内容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后期管护、个性指标等6项。 第十条【加分内容】项目成效评定加分评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域内自然资源工作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试点、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扬、典型经验推广,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家或自治区试点、示范等。 第十一条【评定方式】项目成效评定主要采取目标比较、实地核验、抽样调查、专家评议等方法。 第三章 评定工作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制定方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制定年度项目成效评定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本年度项目成效评定工作。评定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评价方式、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组织与监督、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项目成效评定专家小组应包含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城乡建设、财务审计等专业背景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等部门选派1-2名相关人员参加。评定小组应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踏勘和座谈访谈的基础上,独立开展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形成评定意见和评分。 第十四条【材料收集】项目成效评定前应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入库、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相关材料,包括批复的实施方案、权属调整方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验收报告、资金拨付、自然资源类子项目投资、公众参与等文本及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加分评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符合开展项目成效评定基本条件的项目向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报送成效初评申请。 第十六条【市级初核】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收到县级申报项目成效评定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情形、是否达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本要求和成效评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自治区申请成效评定。 第十七条【区级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标准》,对设区市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开展评定,并审查自然资源类子项目实际投资额,形成评定结果作为编制资金奖补方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结果审定】项目成效评定结果应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评定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据评定结果编制奖补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结果应用】项目成效评定结果作为自治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奖补、典型案例选取、示范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二十条【资金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分为三档,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自然资源类子项目总投资的60%。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第一档:成效评定得分90分(含)~120分,奖补资金最高1500万元; 第二档:成效评定得分80(含)~90分,奖补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第三档:成效评定得分70(含)~80分,奖补资金最高为500万元。 各项目具体奖补金额结合当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二十一条【荣誉评选】 对项目成效评定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项目,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示范项目”予以推广,并作为评选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典型案例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以项目的形式下达的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县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优先用于项目所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已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本办法印发前已下达奖补资金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率应达到90%以上,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参照本办法进行成效评定,评定得分达到奖补标准的,原下达的奖补资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对评定得分未达到奖补标准或逾期未申请成效评定的,按原渠道全额收回已下达的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材料清单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参考提纲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标准(试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 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和《村庄规划指引》十项规划用地技术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网址详见附件),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我局将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并在原网址上予以替换。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以及对上述指引有更新完善建议的,请与我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2.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3.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 5.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 6.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 7.农村村民建房指引 8.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9.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10.村庄规划指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7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现就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依据,试点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依规。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稳定空间格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一)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三)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原则上不得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 二、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 (一)坚持先补后调原则。土地综合整治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执行耕地年度内“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的要求,对调出的耕地,应当在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并在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先补划后调整,并在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乡镇范围,乡镇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补划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分年度实施并开展阶段验收;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后,开展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阶段验收未完成“进出平衡”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推进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完成验收并经审核同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后期管护和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在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期间,严格实行“一年一考核”,确保试点所在县(区、市)每年度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守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试点地区要切实做好整治区域内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在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整治活动时,要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坚决防范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试点地区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对承载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内涵的特色村庄要坚决予以保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对因环境条件差、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确需搬迁撤并村庄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属农民自愿对住宅拆旧建新的,腾退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本村农民住宅建设。确有节余的,方可按照增减挂钩相关规定进行流转。 四、严格控制试点范围 请各省(区、市)抓紧按照以上要求,对已经部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及时调出试点名单并报部备案。依据有关规划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部不再进行备案审核。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结合年度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向部报告,按程序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3日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效评估技术规范 DB23/T 3628—2023 批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总结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制度设计,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要求,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建设美丽乡村的有关要求,认真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系统评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深入谋划下一阶段工作。 二、范围和组织方式 对部和省级组织开展的各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包括:部直接部署的以乡镇为单元的试点(按照各省份重新梳理后报部名单,包括浙江省跨乡镇试点)、其他不同尺度的试点(包括浙江宁波、广州从化、福建泉州、广西交通沿线),以及各省(区、市)自行组织开展的试点。不包括省级以下组织实施的传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评估总结工作采取省级自评、专家评估、部级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全面评估总结。部选择部分省份,委托有关机构、专家在省级自评的基础上,以第三方角度开展专家评估,重点对试点实施模式和经验成效进行总结,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在省级自评、专家评估基础上,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专家对各省(区、市)试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制度性成果进行总结提炼。 三、评估总结内容 主要从整体进展、阶段成效、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创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总结。 (一)整体进展。按照范围要求,以省为单位对各级各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自批准试点名单之日起,按照前期准备及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备案、试点实施、试点验收四个阶段,分别对部、省试点进行分类分析,评估总体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分阶段说明原因,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障碍。 (二)阶段成效。 对已进入实施阶段或完成验收的试点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总结。 (三)组织管理。对试点地区在试点组织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协调机制。包括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围绕试点设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组建专班或明确支撑机构等情况,以及试点推进的具体工作组织方式。 2.规划传导机制。包括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情况,以及在落实规划、持续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方面的实施路径。以乡镇为单元的试点重点说明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对试点实施的具体安排;其他不同尺度的试点重点说明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到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再到整治单元及具体项目安排的衔接、传导机制。 3.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机制。包括试点前期准备及有关方案编制、审核备案等工作中涉及的群众参与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及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调整情况的审核、批准、数据备案及实施后数据更新机制。 4.全过程监管机制。包括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后各子项目立项批准机制、项目实施监管调度机制、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和阶段性验收机制、子项目验收及整体验收组织机制、后期管护责任落实机制等。 5.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机制。说明建设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用途及监管方式、收益渠道及资金平衡情况,总结社会资本参与的主要路径及获益方式、市场化产业化机制探索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 6.权属调整机制。包括整治前产权登记、整治后权属调整的主要原则、实施程序、群众参与机制、相关权利人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制度建设和创新情况。制度建设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围绕试点出台的有关意见、办法等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等。创新情况包括试点在规划理念、实施模式、投融资机制、产业导入、监测监管等方面的具有代表性、突破性、典型性的做法。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对于在目前试点名单内但不再继续实施的试点,实事求是分析原因,作为试点评估总结的一项内容,评估总结工作期间不对试点名单进行调整。 四、成果形式及其他要求 (一)评估总结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相关市、县对各级各类试点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汇总形成本省(区、市)评估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1)。其他不同尺度的试点可单独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二)典型案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各级各类试点进行梳理,对实施成效显著、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案例进行总结,择优选择至少1个典型案例报部(材料要求见附件2)。鼓励工作推进较快、实施成效较好的省份多报典型案例。 (三)政策文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针对试点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进行收集整理,随同评估总结报告一并上报。 (四)专家评估和综合评估。部根据各省(区、市)工作进展,适时组织专家赴部分省份开展现场考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委托部整治中心汇总各省(区、市)评估总结报告和相关省份专家评估报告,形成综合评估总结报告并结合部总体工作安排开展政策制度研究。 (五)时间要求。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试点评估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政策文件等寄送至部生态修复司,电子材料同步发送至邮箱。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1. XX省(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评估总结报告(参考提纲).docx 2. 典型案例材料要求.docx 3.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情况汇总表.docx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2〕349号 各涉农区政府、管委会、规划资源局、镇(乡、街道),各相关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为全面贯彻《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沪府办〔2022〕13号),配套落实《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制订了《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4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pdf 沪规划资源乡〔2022〕349号.pdf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2〕348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4日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沪府办〔2022〕13号),规范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镇(街道、乡)为基本实施单元,实施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各类乡村建设行动等单体项目,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国土空间综合治理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区级申报、市级审核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申报选址、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坚持以土地整治工程为核心,充分发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空间统筹整合的平台作用,加强政策供给和保障,强化工作组织和协同,在实施周期内统筹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协同各条线建设行动,优化相关工作程序,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乡村振兴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共同遴选试点,制定工作计划,审查实施方案。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会同市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市级条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区级部门合理安排各单体项目和资金向试点区域集中,明确专项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并负责资金的统筹、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涉农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区级配套政策,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统筹整治区域内各条线建设项目和资金整合,负责实施方案审批和验收审批。 区(管委会)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实施方案初审和验收初审。 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区级资金统筹、预算审核、下达,组织开展区级单体项目预算审批、拨付和监管。 区(管委会)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本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落实各条线建设目标任务,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实施机制,搭建规划实施平台,按需编制全域全要素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参与,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章 申报选址 第八条 按照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梳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需求,明确规划实施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预期目标,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可根据区域需要同步向各条线部门申报单体项目。 第九条 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体现规划引领,优先选择规划实施重点区域,向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田园先行片区、生态清洁小流域、环城生态网络建设、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成片推进等重大项目、重点区域所在镇(街道、乡)倾斜,并可根据区域需要同步申报市级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试点名单,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当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实施要求、资金整合要求和各单体项目建设要求,同步明确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计划。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统筹推进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统筹安排用地空间布局,协调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可与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或深化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国土空间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划定本辖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以下简称“全域整治区域”)。编制或深化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开展村庄设计,提出近中远期规划实施目标、实施策略和总体安排,协调各条线和各类乡村建设行动的空间安排和用途管制,编制近期建设项目规划总图。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近期建设计划基础上,深化空间平衡安排,细化单体项目清单,明确各单体项目建设时序、实施主体和资金平衡方案,深化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总图。 第十四条 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参与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案编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各单体项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明确单体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应统筹考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林、水、路、桥、居等各类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等需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依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补占面积比超过1.05”的原则编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按规划对202万亩耕地保护空间(含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可在严格质量措施的前提下,优先将成片优质耕地中的零星建设用地、非耕农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经验收后,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原则上应在全域整治区域范围内实现平衡。确因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在镇(街道、乡)域范围内平衡;镇(街道、乡)域内仍无法平衡的,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平衡;区内仍无法平衡的,可在实施方案报审时申请市级周转空间补足。 第十八条 除建设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应按照原审批备案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外,其余单体项目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可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程序报批,一并办理耕地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后占等手续,不再单独报审。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征询村民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送区规划资源部门初审,区规划资源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实施方案连同耕地整理方案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市级相关部门联审,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区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10月底前批复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区政府(管委会)将批复的实施方案同步报送市规划资源、市财政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入库,落实用途转用手续,市规划资源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备案入库。经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是各单体项目实施、验收、监管、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备案入库后,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组织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周期内有序开展各单体项目实施工作,按期完工,达到整治目标。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落实市级单体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搭建含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平台,确保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符合空间管制和风貌要求,单体项目建设符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总图要求和行业标准。在职责明晰、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励探索由区政府统筹协调,区财政整体打包下达资金,各条线部门委托统一实施主体,一体化开展设计、招标、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域整治区域内各单体项目由市、区各条线部门归口管理,按程序审批,分类实施。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公告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探索“以工代赈”方式,选取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引导当地群众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和后期管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乡村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用地布局调整优化。 第二十六条 因地类平衡方案、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以及实施周期延期一年以上(延期后总实施周期不超过五年),确需对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确保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报告,经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初审、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其他情形调整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审批后的调整方案应按要求完成市级备案入库。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体项目竣工后,由市、区各条线部门牵头,根据单体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办理竣工测绘、验收报批、地类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实施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实,将总体实施情况、单体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形成整体实施验收报告,报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区级初审。区级初审通过后,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市级复核,市级复核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由规划资源部门实施地类变更,更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同步退出原在全域整治区域外的补划面积,并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做好衔接。涉及市级周转的,申请整体验收时,区政府(管委会)应统筹足额归还市级补划面积,周转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周期。 验收不合格的,区、镇(街道、乡)政府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第三十条 在满足全域整治区域范围内和所在区、镇(街道、乡)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市级平台优先将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收益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优先保障本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六章 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通过国土空间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监管。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汇总整体实施情况,会同镇(街道、乡)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市、区各条线部门按职责做好单体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申报选址、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项目实施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区、镇(街道、乡)应充分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资金、金融性资金、投资性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落实资金整合主体责任,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计其功、形成合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按照规划实施目标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目标落实各类资金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市级土地整治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全域整治区域内设立市级土地整治单体项目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不低于1:1比例配套区级土地整治项目或资金,并与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同步实施或下达。 第三十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各单体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域整治区域内“减量”和“盘活联动”机制,优先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职责对资金统筹整合进行绩效评价和使用监管。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与综合评定,建立试点奖励机制。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重点考核年度工作推进和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本市耕保责任目标考核。综合评定工作于整体验收后开展,重点考核资金统筹使用、实施管理、主要工程建设和实施成效等情况,考核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逾期两年以上未验收或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要求的,按撤销处理,所在镇(街道、乡)在撤销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域整治区域内已先行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镇(街道、乡)予以偿还,镇(街道、乡)域内指标不足的由区级统筹偿还。 第四十二条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破坏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的,应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镇(街道、乡)应严格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期管护责任,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全域整治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积极构建国土空间治理、利用和保护新秩序,除安全、民生、土地整理等需要外,原则上竣工验收后全域整治区域五年内不得开展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以及较大规模地类调整的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沪规划资源乡〔2022〕348号.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中整治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 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字〔2021〕10号)政策措施要求,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县级政府应按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予以实施,确保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及时通过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现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归纳如下: 一、审查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 5.《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 6.《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 7.《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字〔2021〕10号) 二、审查要求 (一)材料完整性 1.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1)调整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2)附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表; (3)附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整治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影像图及新划定、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图。 2.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上述材料数据库提供矢量文件,其他材料提供纸质原件和PDF扫描件电子版。 (二)内容合规性 1.方案审查 (1)前言。应包括整治项目建设背景、依据、必要性、目的和意义。 (2)概况。应论述试点项目区基本情况、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情况。 (3)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原因和合理性 应明确调整原因和必要性:明确整治区域内各项目涉及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充分论述项目区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因,需有涉及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比选方案。如无比选方案的,要充分论证项目选址的唯一性,附现状图和影像图等。 合理性:分析整治区域内规划布局潜力,是否能满足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增加5%的底线要求;对拟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分析集中连片程度是否提高、零星分散图斑是否减少、增加面积是否达标、质量能否提高、是否位于稳定耕地范围等。 (4)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原则和依据。审查调整原则和依据的科学性。 (5)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审查项目区拟新划定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调整部分主要包括位置、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图斑个数等;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包括位置、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耕地质量等别、坡度、是否位于整治区域范围内、是否位于城市周边、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情况;分析调整前后耕地面积、耕地质量、集中连片程度、粮食等农作物种植利用等的变化情况,并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前后情况对比分析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6)结论。审查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是否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附表审查 (1)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应包含新划定和调整地块的图斑编号、面积、质量等别、是否位于整治区内等信息。 (2)试点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表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中规定的格式要求。 3.附图审查 (1)土地利用现状图 审查是否以最新年度的予以批准使用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图例、指北针、比例尺等要素标注是否完整。 (2)整治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影像图 以最新遥感影像图为底图,是否标注试点区域范围线、整治区域范围线等信息。 (3)新划定、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图 以区域内现状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图为底图,是否体现图例、指北针、比例尺、占用信息、补划信息、城市周边范围线(可在图件左上角做城市周边示意缩略图体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集中连片性等,并核对是否与方案一致。 (三)数据库审查 1.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矢量数据 应包含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编号;调整类型;调整前后地类编码、名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地块面积等图斑属性信息,具体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中表5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图斑属性结构(属性表名:YJJBNTTZTB)。见附表1 2.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范围 核实新划定、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位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 3.新划定、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新划定、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字段与划定的永久基本数据库字段保持一致。 核实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图斑面积、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耕地质量等别等情况是否与方案中调整情况一致。核实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图斑面积{(新划定-调整)/调整≥5%}、稳定耕地面积、坡度、集中连片程度等情况是否与方案中新划定情况一致等。 注意: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能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一级水源地、已批准建设项目范围、设施农用地项目等重叠。
关于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2〕503号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沪府办〔2022〕13号)等相关要求,根据区镇申报遴选情况,并经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了2022年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街镇8个(详见附件)。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方案编制 试点工作要严格做到规划先行。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试点街镇按照整体实施规划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对农业生产、乡村发展、社会治理和环境建设等进行深入谋划和统筹安排,并依据《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规划资源乡〔2022〕348号)和《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沪规划资源乡〔2022〕349号)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按需同步深化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开展村庄设计。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于2023年一季度前批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协调引导项目集聚 各试点区镇要按照空间协同要求,统筹田水路林村房等各条线实施目标和行动,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持续推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分类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统筹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并协调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等。同时,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引导和支持,指导区级部门合理安排各类重点项目和资金向试点区域集中。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依申请在全域整治区域内设立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按照不低于1:1比例配套区级土地整治项目或资金,发挥好试点区域系统衔接和整体支撑作用。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试点工作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试点区域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确需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补占面积比超过1.05”的原则,编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请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区级统筹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工作计划,挂图作战,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研究区级配套政策,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坚决整改。对整改不力、后果严重的,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动态调整试点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 上海市2022年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上海市2022年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 1.浦东新区周浦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2.宝山区罗泾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3.闵行区浦江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4.嘉定区安亭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5.青浦区金泽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6.奉贤区西渡街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7.崇明区竖新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8.浦东新区书院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及要求,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和各子项目规划设计,现将《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我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附件: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docx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word版下载.doc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版下载.pdf 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规范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试点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乡村区域特点和发展建设规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实现试点区域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坚守底线。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二)规划先行,系统整治。试点乡镇应当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三)政府主导,尊重民意。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多元化、市场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把握时度效。尊重客观实际和乡村发展规律,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不搞“形象工程”。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试点工作,负责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核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承担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试点实施方案论证、审查,负责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试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加强日常巡查,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试点区域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 第六条 试点工作应严格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开展。涉及的村庄规划应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细化到具体地块,明确组织管理、实施时序、项目安排、资金估算和投资来源等。 第七条 整治后的耕地尽量布局集中连片,对零星分散地块进行归并改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编制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对空间布局优化的可行性、整治潜力、权属调整可行性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实行风险评估论证,编制处置预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切实可行的整治任务、具体项目清单、时序安排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 第九条 实施方案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同意后,连同已批复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备案后试点工作方可正式实施,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矿山生态修复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各类子项目立项实施依据。 第十条 经核准备案的实施方案,是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考核和验收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审查、核准、报备。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统筹调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子项目实施,落实立项、设计审查、实施、监理、变更、验收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就方案编制和实施等,充分征求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严格履行村集体决策程序。对涉及村庄搬迁安置的,严格按要求审核报批,并按规定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区域当地群众直接实施,支持引导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包租赁整治区域内的土地。支持整治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指标优先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试点区域所涉及各类权属情况,切实做好权属调整工作。 因项目实施导致地类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第十六条 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统筹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使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闲散建设用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所补充改造的耕地,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核实后,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纳入耕地储备库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用地整治总规模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节余指标优先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应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相关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执行。 第十九条 试点乡镇应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开展森林保护修复、乡村绿化美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盐碱地治理等工程。对涉及海岸线与海域整治修复的,应依据陆海统筹原则对具体项目做出科学安排。 第二十条 试点工作应充分挖掘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持乡村特有的乡土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民族村、传统建筑、街巷空间和特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试点工作年度自评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试点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年度自评,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自评报告。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国土勘探和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试点工作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试点区域乡村振兴。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长期稳定的低利率信贷支持。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工作的合作模式,明确投资回报比例、风险管控等具体措施,鼓励建立与后续产业发展相结合的社会资本投入机制。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各类子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所有子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体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试点工作总体评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试点工作整体验收,应提交试点工作整体验收申请、初验意见、规划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算报告、自评报告和各子项目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重点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以及建设用地规模变化等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图、表、数据库与实地相符。验收通过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试点工作整体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试点工作总体评估,应提交试点工作总体评估申请、整体验收意见、初验意见、规划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算报告、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综合运用资料审查、实地调查和技术比对等措施,对试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以及整体产出、效益、满意度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试点工作总体评估报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试点工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运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遥感监测成果及有关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试点工作实施各参与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督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试点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试点。 (一)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的; (二)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布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三)难以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增加5%要求的; (四)单纯追求节余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等指标交易的; (五)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在需要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搞不符合规定的拆建活动的; (六)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的; (七)违法用地情况严重且未及时处理到位的; (八)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主要搞房地产开发,或整治后建设用地增加的; (九)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相关规划,擅自进行大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的; (十)经综合判断不适合开展试点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存在未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的,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示范镇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国家试点前期工作 (一)科学编制试点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试点地区要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制或优化提升试点涉及的村庄规划。试点地区原则上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发布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上述规划,并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同时一并上报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备案后正式实施。 (二)合理适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布局有优化、生态有改善、城市周边范围内外布局总体稳定等要求,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经整治后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一般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二、加大试点政策支持力度 为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在国家支持政策基础上,省层面另行支持以下政策。 (一)先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支持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先编、先报、先批、先用,在省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后,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批准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涉及的村庄规划,原则上均纳入省村庄规划优化提升试点。 (二)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区域内的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试点工作,节余部分可按规定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整合属地政府及村集体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指标流转收益,统筹安排用于试点工作。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前提下,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复垦与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分离管理,允许拆旧区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三)加大试点资金投入支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试点实施情况,对试点地区安排一定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用好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拆旧复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支持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试点工作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探索开展省级试点 在国家已明确的试点地区基础上,在省层面组织实施一批省级试点,享受国家试点同等的省级支持政策。其中,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20个,以县域为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1个,试点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试点优先支持实施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乡村建设行动等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强化“土地整治+”理念,发挥政策聚合效应,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试点地区情况进行核查、公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综合研究确定试点名单并统筹组织实施。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试点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支持工作。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在试点工程审批事项整合、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统筹支持,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效果评估。试点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是试点的具体实施主体,要紧密联系群众,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做好相关后期管护。 (二)简化审批事项。鼓励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归并各相关部门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工作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千村一面的形象工程。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坚决杜绝不顾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试点工作涉及的具体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严防截留、私分、贪污、挪用行为,严把项目质量和验收关,确保试点工作真正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0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乡村振兴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开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着力解决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打造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释放政策红利,助推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保护修复放在突出位置,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功能,促进绿色发展。 2.规划引领,全域整治。坚持规划引领,实行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农用地、低效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综合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3.政府主导,维护权益。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统筹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合力推进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试点乡村和整治区域。因地施策,探索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的新路径和新方式,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探索构建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要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更加优化,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2021年全省启动实施国家确定的2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具体名单附后);到2025年,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开展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试点名单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确定。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乡村规划。试点地区县、乡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的规定要求,组织编制试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作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村庄规划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将各项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组织管理、实施时序、项目安排、资金估算和投资来源等。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级政府依据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生态建设等主要目标,以及实施期限、年度计划、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内容。试点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要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3年。 (三)开展农用地整理。突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低效林草园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提质改造等,减少耕地碎片化,增加耕地数量、确保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 (四)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统筹安排区域内农民住房、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它低效及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等工作,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 (五)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保留村庄特有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立足乡村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区域自然环境差异性,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统筹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造林绿化、小微湿地建设等各类乡村生态修复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打造美丽乡村。 (六)乡村历史文化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加强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划定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县级政府应按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予以实施,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及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备案,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整治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整治区域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用好指标流转政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退并通过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可参照部、省指标调剂的相关政策,通过省级指标交易平台,在省域范围内优先交易流转。指标流转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 (四)计划指标支持。取得自然资源部对国家试点工作给予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后,在保障整治区域内各项建设计划指标的前提下,试点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安排使用。 除国家规定仅适用于国家试点的政策外,省级试点原则上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同时,根据省级试点工作实际,可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评估督导和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试点乡镇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按规定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益以及乡村振兴等有关资金,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投入,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建设资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融资模式创新,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供长期信贷支持。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情况的全程监管。要严格按照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有序进行。坚决杜绝违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侵犯农民权益、违规毁林开发、盲目投资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情况发生。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四)维护群众权益。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关规划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项目实施、土地权属调整、收益分配、安置补偿等事项,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构建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土地增值收益向农村集体和农民倾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为全省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示范样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深入发展。 附件: 江西省列入国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20个)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15日 附件:江西省列入国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20个) 1.南昌市安义县长均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2. 九江市庐山市沙湖山管理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3. 九江市湖口县均桥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4. 九江市武宁县澧溪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5. 九江市瑞昌市桂林街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6. 景德镇市浮梁县寿安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7. 景德镇市浮梁县王港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8. 景德镇市乐平市乐港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9. 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全域土地整合整治试点 10.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1.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2.鹰潭市余江区马荃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3.赣州市兴国县东村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4.赣州市宁都县青塘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5.赣州市于都县银坑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6.宜春市铜鼓县大塅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7.上饶市婺源县思口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8.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9.吉安市泰和县灌溪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20.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长港村、十里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办函〔2021〕1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乡(镇)更好地编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省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0〕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机制创新、分类推进、重点突破,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大土地制度供给,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探索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新样本,助力“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守住红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和耕地红线。 规划引领、综合整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行整乡整村全域全要素整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农村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试点地区资源禀赋和实际,合理确定目标任务。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坚守底线、改革创新。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和前提下,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乡村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 (三)主要目标。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乡(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推动耕地质量进一步提高、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乡(镇)。 二、强化规划引领 (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试点乡(镇)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新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不少于8%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项目用地。科学划定农业生产、镇村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功能分区。 (五)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对已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试点乡(镇),确需对整治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宜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按照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升、生态红线不突破的要求,可对规划进行一次性修改。现状建设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农村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适度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六)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试点乡(镇)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托,按照“土地整治+”理念,编制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类子项目安排、资金概算、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落地上图、具体到地块。综合整治方案由县级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前应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方案批准后应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开展土地整治 (七)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整理。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宜林地和园地整治、污染土壤修复等。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农田建设项目开展互换并地。集中连片改良提升农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传承农耕文化。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应不少于实施整治耕地面积的5%。 (八)合理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各县(市、区)必须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审核,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九)推进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需要,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坯房、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城镇低效用地以及其他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拓展建设发展空间。提高农房设计建设水平,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巷空间的保护,注重保留乡村原有风貌。 四、实施生态修复 (十)开展乡村国土绿化美化。建设森林乡村,见缝插绿,推进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增加乡村生态绿量。加强乡村原生植被和古树名木保护,建设乡村公共绿地、小微湿地和微景观。鼓励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乡村民宿、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新兴产业。大力推进荒山造林,对乡村裸露山体、采石取土创面等进行绿化美化。在不突破耕地保有量的前提下,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修复还原自然生态。 (十一)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环境整治。大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水环境治理和湿地保护修复,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消除黑臭水体。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恢复,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资源富集、矿山分布集中地区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农村治危拆违、厕所革命、污水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推进“农村四好路”示范创建,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强乡村文化景观保护,鼓励开展特色旅游。 (十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开展整治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分类落实防灾措施。统筹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安置,集中连片消除灾害隐患。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高区域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住房选址安全性评估,落实农房抗震设防建设等防灾措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留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应将不低于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总规模的30%统一预留给试点乡(镇),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省域内流转。根据最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将农村建设用地按权属分别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范围,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按需列支。在充分保障试点乡(镇)用地需求前提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产生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建新指标在县域范围内使用。指标调剂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五)支持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以及配套服务设施,重点用于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但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别墅大院、私人会所。落实点状供地政策,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允许按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调剂到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区等)入市。加快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 (十六)统筹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红利的体制机制。加快确权赋能,夯实农民财产权基础,激活财产权价值。推动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腾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整治试点工作。自然资源厅可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按程序确定一批省级试点乡(镇),享受与国家确定的试点乡(镇)同等支持政策。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本地整治试点工作。 (十八)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综合整治为名搞“运动式”搬迁。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综合整治方案报批时,必须附征求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必须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十九)强化项目资金统筹。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整合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涉农资金和涉农项目,发挥聚合效应。加大对试点乡(镇)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支持地方探索利用财政资金联合金融和社会资本设立土地综合整治发展基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创新模式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中长期贷款服务。打通试点区域使用地方专项债资金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 (二十)严格项目监督管理。加强试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简化审批事项、流程和材料。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试点乡(镇)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批、验收可由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支持各地探索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农用地整治项目打捆实施,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立项、验收,产生的指标分类核定、分类使用,并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监测等各类技术手段,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二十一)强化成效评估和宣传引导。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对试点乡(镇)工作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优秀的,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具体成效评估办法由自然资源厅制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各地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琼府办函〔2020〕3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强化底线思维,严守整治原则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围绕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以整治之名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之实的行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土地指标搞大拆大建、侵犯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的村庄和建筑,禁止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通渠道“算大账”的要求,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的形象工程,防止盲目投资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等不良倾向。 三、科学规范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经整治后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一般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探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年度更新与零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挂钩制度,简化调出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和质量较差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 四、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鼓励将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整治区域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用地的前提下,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促进产业振兴,增强乡村自我造血功能。允许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自愿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乡村废弃教学点等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整治后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集体企业(厂房)、农垦企业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鼓励地方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产二产三产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 五、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通过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当地村庄建设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优先保障本市县需要,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逐步减少安排商品住宅(不含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通过有偿获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满足商品住宅用地需求。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提供交易平台,鼓励采取公开挂牌竞价或者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指标交易,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交易。实行拆旧区复垦与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分离管理,允许拆旧区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六、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指标优先调剂使用 坚持以区域土地综合整治为补充耕地主要途径,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在省域内调剂使用,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和投资应得收益外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生态移民以及扶贫搬迁等。新增耕地工程完工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新增耕地指标在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前由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组织专家对指标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指标交易价格应体现优质优价。 七、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政府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益及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资金,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投入。鼓励各地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投资工具对社会资本的引领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融资模式创新,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长期信贷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和经营性收入,可按约定作为收益来源。社会资本投资生态保护修复达到500亩以上的,允许在依法依规、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在项目区安排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开发,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出租)条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同一实施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协议与土地出让(出租)合同。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激励政策,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 八、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资金奖励 自然资源部为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试点所在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安排使用。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建立省级资金奖补机制,每年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绩效考评,对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工作突出的市县,给予差异性资金奖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后,按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筹使用。具体考评和奖补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构建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共享机制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涉及农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照规定落实减免相关税费规费政策,水、电、气、网等行业企业要密切配合,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财产处置权、收益权,让农民共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成果。支持农民自建自管,对土地平整、植树造林、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要求低的简易工程,鼓励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当地农民施工,并创新监理模式,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改革,综合整治形成的资产可折算成村集体股权,构建村民权益长效保障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成立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按程序组织试点申报。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试点申报的通知,准备申报材料,报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并做好日常实施管理,将土地综合整治相关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审批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绩效评估,在项目通过整体验收后进行综合评定。鼓励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地产集团等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形成具有海南特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不断完善土地综合整治制度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村庄规划。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要明确整治目标,确定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对整合的农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林业等相关建设项目,县(市)政府在审查时要明确项目安排、资金估算、投资来源、组织管理、实施时序和保障措施。 (三)开展农用地整理。试点乡镇政府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垦,统筹推进低效林地草地园地整理、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减少耕地碎片化,优化耕地布局,提升耕地质量。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应及时更新上图入库信息资料。在农用地整理中,确需调整零散林地的(属已退耕还林的或连片1亩以上的林地除外),要按照林地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在整治区域内做好林地补充。 (四)推进建设用地整理。试点乡镇政府统筹农民住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强化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资产资源,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建设用地整理中,要注重保护好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历史文化元素,不得违规侵占林地。 (五)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试点乡镇政府要保留村庄特有民居风貌、自然景观、乡土文化,结合当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区域自然环境差异性,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治理、污染土壤修复、农村垃圾与水环境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推进乡村国土绿化,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建设美丽乡村。 三、相关政策 (六)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规划管理。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调整方案应当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质量符合要求。实行“先调后用”,在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并将数据汇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后,方可依法使用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保障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退出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整治区域内农民安置、农业设施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单位或个人使用。探索农村零星分散用地管理新机制,提高乡村产业供地的效率和灵活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八)用好指标流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退并通过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参照《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按先验收入库后通过省级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有偿调剂使用。所得收益用于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九)落实税费优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中,涉及农民建房、安置点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评估督导和相关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市、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试点乡镇政府配合做好试点实施有关工作。 (十一)拓宽资金渠道。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试点地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发挥资金聚合效益。鼓励各地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以信贷、合资等形式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二)维护群众权益。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管理,在村庄规划编制、整治项目建设、拆迁安置等涉及相关权属具体事务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优先保障搬迁村民的安置。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归属,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由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项目监管。试点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日常监管和验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细化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项目设计和预算,按照规定做好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保证项目质量。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强化对整治区域内财政投入工程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纠正。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成效情况的总体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要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切实规范指标流转所得收益用途。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导,对擅自扩大试点区域范围、擅自变更经批准备案实施方案、虚列项目成果、虚报补充耕地或腾退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注重宣传总结示范。广泛宣传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成效,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通过试点示范,形成基本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 附件: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关部署要求,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到2020年,全国试点不少于300个,各省(区、市)试点原则上不超过20个。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二、支持政策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三、工作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统筹各类项目和资金,整合相关审批事项,建立相关制度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要加强实施监管,土地综合整治有关信息要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县申请确定试点乡镇,并于2020年3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切实做好试点安排,确保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特点,严格把关 为突出试点工作的典型示范效应,请各地对目前上报的试点进行进一步梳理。逐一明确试点区域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拟通过试点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具体可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的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根据试点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并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各类试点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且符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相关要求,确保核心指标可实现,不出现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情形。 二、做好公示,接受监督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各地要充分考虑基层诉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报部的试点名单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重新排序后正式报部备案,并说明社会公示情况。 三、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各部门参与配合。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厘清权责边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加快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严格验收评估,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于2020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部生态修复司。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庄分类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