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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介绍 更新时间: 2021-09-01 17:25:17

一、什么是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五大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产业的发展是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载体:生态环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心。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灵魂:精神文化是乡村振兴的支柱,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软件基础。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

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目标: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最终目标也是实现农民的生活富裕,而生活富裕也是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形式。

(参考资料:国新办就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二、专家学者观点


彭震伟: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土地整治则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和路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可以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构建的城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由城市来支持乡村和弥补以前对农村的欠账,或者是城市对乡村的外援。

彭震伟: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参考资料:《基于城乡要素优化配置的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思考》


张尚武:国家的现代化不能只是城市的现代化,也必须包括乡村的现代化,这是理解乡村振兴的基本出发点。要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根本扭转城乡发展关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挑战,需要顶层设计。

(参考资料:同济规划TJUPDI,《张尚武 | 对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规划建设的若干关系认识》


乡村振兴的核心是建立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上,传统农村与现代农村最大的差别是传统的农村与城市之间是循环的发展,而现代农村与城市之间是单向的流动。新时代城乡的融合发展,关键在于扭转城乡要素单向流动和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既是重大挑战,也是新机遇,要建立起城乡双向流动、循环机制,构建乡村与城市共生的新型城乡关系。


宜居性包含狭义的物质生活环境和广义的社会再生产功能,是乡村振兴的基础维度。修复乡村的宜居性与社会再生产功能是乡村振兴的长期任务。

张尚武: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乡村规划与建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参考资料:乡村建设与规划,《张尚武:面向2035——乡村振兴的若干规划议题》


陈荣:农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能够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效利用农村土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更多人口和空间。

陈荣: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乡村规划与建设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麦塔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参考资料:乡村建设与规划,《陈荣:农业振兴——乡村振兴的核心》


姜长云: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是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过程,是涵盖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人才振兴的系统振兴和全面振兴。


做好“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这篇大文章,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乡村萧条和衰败问题,完善城乡融合和协调互补机制,更好地实现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双轮驱动”。


当前,可行的选择应该是, 将都市圈作为坚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的战略平台,作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推进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建设”落地生根的现实依托。

姜长云: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参考资料:新三农,《姜长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重大战略问题探讨》


黄季焜:乡村振兴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村经济转型路径、城市拉动和各阶段的制度、政策和投资安排有其固有规律,违背这规律要付出代价。解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问题需发挥市场与政府的相辅相成但又不可替代的作用;乡村振兴需遵循农村经济转型路径与规律, 分地区稳健推进, 并牢记40年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度创新、技术进步、市场改革和生产力投入四大驱动力;乡村振兴要特别关注农村教育与农民能力。

黄季焜:教授、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中国农业研究政策中心主任)

(参考资料:郑瑞强、翁贞林、黄季焜,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要素配置与制度安排——"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峰论坛综述》)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行乡村绿色发展方式,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关乎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农民福祉,让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汇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

(参考资料: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报告(2020年)》出版发布。《报告》显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确定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符合预期,总体实现2020年阶段性目标。


《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多来,乡村振兴顶层设计不断加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发布,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搭建了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四梁八柱”。各地着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机制,全面开展市、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层层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建立了纵向衔接、横向协同的规划体系,围绕人地钱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增强乡村振兴要素保障。

(参考资料: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报告(2020年)》发布

相关政策 (21条结果)

南宁市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操作手册
2026-05-01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6 年 1 月印发的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操作手册,核心目标是破解乡村项目 “落地难”“资源匹配难” 问题,明确了三类乡村振兴项目范畴: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项目、单个用地不超过 30 亩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手册构建了规划引领的用地保障体系,要求优先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不同选址情形的规划办理路径,规定 30 亩以上产业项目原则上 “进区入园”、30 亩以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安排,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5% 的规划 “留白” 机动指标,同时单列不低于 5% 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乡村产业用地。 手册创新了多元化土地供应与利用途径,拓宽乡村产业用地渠道。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弹性出让等常规方式外,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兴办企业的全流程操作规范,规定用地年限不超过 20 年并可通过 “保底收益 + 按股分红” 保障集体利益;对不固化地面的小型农林服务设施、村屯公厕等实行按原地类管理,鼓励乡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 30% 的其他用途,同时严格用途管控,严禁乡村产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开发。 手册全面优化了审批服务流程并划定刚性监管红线,将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明确产业项目许可承诺办结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对 400 平方米以下小型公用公服设施实行免规划许可,同时细化了用地报批、农宅审批登记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手册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般耕地 “五不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等 12 类用地负面清单,严禁城镇居民下乡购买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并附具产业配套、农产品加工等多类典型案例及各级部门联系方式,为基层和项目主体提供可落地的实操指引。

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
2025-09-30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 佛自然资通〔2025〕46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5〕46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分局: 《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6日 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点状供地实施流程,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一)基本概念 本实施细则所称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二)实施范围 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实施点状供地。 (三)总体要求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渐进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数量和建设用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点状供地项目不超过10个,各区原则上每年可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优推选不超过2个项目;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政策和各区项目备案、实施情况统筹调剂项目数量。 (四)负面清单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点状供地项目使用范围。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 2.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的项目; 4.选址涉及被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项目; 5.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二、项目认定 由土地权属人或意向开发单位负责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并提交用(供)地申请,属地镇(街道)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用(供)地申请、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和审核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适用点状供地政策。项目认定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施方案编报备案 符合第一条项目实施要求的点状供地项目,由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结合土地管理政策要求,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点状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征求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实地踏勘,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点状供地项目提出意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区审定批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批准前,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涉及对应市级审批事权的职能部门充分衔接沟通,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真实可行,符合政策。 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竞优推先的原则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区每年上报备案的点状供地项目数量不得超过该区该年度指标限额。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备案实施。 各区每年可实施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间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认。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或者具体项目发生变化的,各区须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情况。 四、规划支撑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首先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确实无法调整的,可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一)点状供地项目拟建设范围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未在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落实相应建设用地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1.属于城镇建设项目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的,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审批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属于乡村建设项目的,可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存量建设用地,挂钩审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等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理要求。在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2023年修订)》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可作为详细规划审查依据。点状供地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具体明确。 五、用地计划指标配置 点状供地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根据报批情形分类安排计划指标: (一)只转不征。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项目、使用垦造耕地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奖励额度项目、区年度竞优推选优质乡村振兴项目的用地,参照“征转合一”报批情形执行;不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各区安排使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区拆旧复垦指标、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拆旧复垦指标。 (二)征转合一。由各区安排使用区计划指标或向市申请使用市统筹计划指标,涉农点状供地项目可申请使用涉农市县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属于省计划指标保障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计划指标并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用地报批 (一)报批情形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报批的两种主要情形: 1.只转不征。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征转合一。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报批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报批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项目独立组卷报批。用地报批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组卷,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报批程序 在每年可实施的点状供地项目限额以内,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各区审定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只转不征”、“征转合一”情形的用地报批的主要环节如下: 1.只转不征 (1)区、镇(街道)两级集体决策研究集体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可操作性,结合区、镇、村的实际情况审定农村集体申报的集体建设用地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工作。属于年度竞优推选的优质乡村振兴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额度项目的,按我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组卷,准备农转用方案等材料,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区进行审核。所在区在收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区对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用地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复用地。 2.征转合一 (1)各区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有关前期工作;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组卷,准备农转用方案等相关材料,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区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征收请示;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所在区对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用地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复用地。 七、土地供应 (一)供地主体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审定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完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等手续,符合供地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供地单元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 (三)供地用途和年限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多种用途混合的比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兼容用途的使用年限在不突破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可以与主导用途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多种用途混合的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出租入市方式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并按国家、省政策规则执行;采取入股、联营方式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依法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对于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四)供地方式 点状用地按照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 1.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1)供地情形 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②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③经营性用途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项目)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出让。 ④鼓励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出租方式供应土地。 (2)供地流程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2.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1)供地情形 ①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地的情形,按国家部署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情形。 ③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 (2)供地流程 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点状供地项目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交易方式供地(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点状供地项目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编制入股、联营的用地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所在区批准。 ③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经镇(街道)审核,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所在区批准。 3.组合供应 支持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组合供应。实施供应时应注意统一协调不同类型用地的使用期限,匹配项目需求。 4.项目用地“带方案”供应 点状供地项目允许“带方案”供应土地,在不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可进一步细化实施要求,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建筑标准与形态、公建配套、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供地完成后除应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以外,还须由属地镇(街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晰监管责任。 (五)供地价格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起始价(租金)应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集体决策确定。点状用地涉及混合用途的,混合用地出让起始价(租金)不得低于所在地段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基准租金)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属“三旧”改造的项目,按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六)供地要求 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明确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抵押的限制性条款、土地续期和退出条件,保障项目整体持有,长期开发运营。 点状供地项目原则上应自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1年内完成供地。各区未完成该年度指标限额内任意项目供地的,项目所在区不得再申报备案实施点状供地项目;部分完成该年度项目供地任务的,将根据该区未完成项目数量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可实施点状供地项目指标数量。 八、核发规划许可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 点状供地项目由区联合验收部门牵头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规定或约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佐证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确权登记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供地文件中对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条款,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予以注记。 十一、项目管理与供后监管 项目所在区统筹落实点状供地项目管理与监督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点状供地项目的供后监管工作。 项目所在镇(街道)为点状供地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点状供地项目的供后巡查,会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或指导镇(街道)进行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文化、旅游点状供地项目是否符合文旅产业发展方向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文旅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指导镇(街道)进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备案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点状供地项目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点状供地项目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遵循“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职能对自身提出的建设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和做好监管工作。 十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145号)
2024年6月3日 无文号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副中心控规》,建立健全体系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制定《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家园中心规划实施,引导家园中心可持续运营,现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8日 2024年9月4日 附件1:《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相关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服务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规划统筹引领和在乡村地区各类建设治理活动中的法定作用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乡镇规划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内以及集中建设区以外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具体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审批的法定依据。各区应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地区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各区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实现年内有需求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各区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既要强化规划引领和整体统筹,又要精准对接乡镇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与各类项目做好衔接。各区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我委将采取线上审查、线下工作营等方式,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充分服务保障各区实施管理需求。 三、按需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编制内容上,近期有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深化编制到地块深度,没有项目安排的地区做好底线管控和弹性引导,具体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字〔2021〕3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村庄规划不需重复编制 用好原有村庄规划成果,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套合,报区政府批准后,村庄规划可继续沿用。评估套合工作要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深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确保村庄规划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研究制定村庄风貌特色、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系统重塑、特色彰显、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统筹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和整体提升。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各区要积极落实国家新理念新要求,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激活内生发展动力,促进首都乡村高质量发展。 五、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住房类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执行;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区联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上述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 鼓励各区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等政策,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鼓励各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优化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鼓励各区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探索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各区在完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在不突破全区建筑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在各乡镇之间、乡镇与新城之间、村与村之间统筹使用新增建筑规模指标,提升空间资源要素的供需适配性。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在市级统一要求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精炼简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守住空间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级政策、管理通则、实施细则等加强时间维度的有效引导和精细管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塑造村镇特色风貌,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优化提升乡村空间价值品质。 七、健全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部门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我委将加快健全乡村地区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批复前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各区要落实村地区管责任,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体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优化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支撑。各区要发挥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引导乡贤、能人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我委将积极搭建乡村振兴协同平台,会同各区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各类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首都乡村地区治理能力和规划引领效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
2024年5月17日 无文号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素保障工作,我局结合相关政策变化,对原印发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供工作参考。 上述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1: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pdf 附件2: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pdf 附件3: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pdf 附件4: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pdf 附件5: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pdf 附件6: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pdf 附件7: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pdf 附件8: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pdf 附件9: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pdf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
2024年5月1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便于各地掌握和运用自然资源用地保障政策,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指引》印发后,国家、省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4日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
2024年4月3日 无文号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2023年重点任务分工,组织编制了《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九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局“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联系人:谌琼,联系电话:2191852)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pdf 2.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pdf 3.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pdf 4.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pdf 5.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pdf 6.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指引.pdf 7.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pdf 8.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pdf 9.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pdf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的通知
2024年1月9日 无文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中央、省和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梳理乡村振兴各环节常用的相关政策要点,编制形成《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方便各区、镇(街),以及村、社区及时知晓,清晰并执行相关政策,同时提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形成共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现将《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印发给你们,供相关部门参考。 附件:《厦门市乡村振兴100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和县乡村振兴规划(公示稿)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政和县乡村振兴规划》         一、规划思路和目标定位 (一)规划思路 突出生态本底特色,构建绿色现代产业体系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带动全 域乡村旅游发展提高乡村建设品质,凸显政和特色文化风貌夯实乡村治理基础,搭建乡村共建共治平台。 (二)技术路线 规划技术路线上,总结梳理政和乡村发展四大优劣势,明确乡村振兴四大目标,确定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空间支撑、组织保障五大乡村振兴策略,并将策略进一步细化至行动措施,共形成31项行动,确定各项行动牵头、负责部门,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三)目标定位 1. 闽浙边绿色产业发展样板 2.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茶竹旅康养、龙鸟起源主题旅游区 3. 全省生态和美乡村建设样板 4. 主客共享的乡村治理典范。 二、乡村空间布局规划 本规划将构建“一心汇三带,三带兴三片”的乡村发展空间新格局。 “一个县域综合服务中心”即中心城区。提升城区建设品质,完善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城区、乡村互动、互补、互融 ,形成高质量发展极核,促进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 “三条乡村振兴建设带”指城按照“点上出精品,线上有美景,一带一主题”要求,通过最美旅游公路建设打造三产融合建设带、高山生态农业建设带、文旅康养建设带三条建设带,串联乡村振兴35个重点村,促进乡村协同发展。 “三片乡村振兴发展区”指规划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以重点村为核心,整合周边村庄连片发展,形成西部平原农副产品加工和先进制造产业区、中部半高山文旅休闲区、东部高山生态农业发展区。 《政和县乡村振兴规划》 三、产业振兴策略 (一)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行动 由工信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茶业发展中心牵头,打造茶产、竹产、肉鸡加工、机电产业4条绿色现代产业链。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规划布局7大现代农业产业园,引进种源种植研究院所和机构,培育高价值新品种,因地制宜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联动生鲜销售巨头,在镇前、澄源、杨源等乡镇发展自有种植基地。 (三)产业服务平台提升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打造3级产业服务平台。 (四)最美生态茶园建设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茶管中心牵头,打造政和白茶1个品牌,通过种植复合化、加工精深化、营销智慧化、体验多元化、产业科技化5大策略,形成集种植、采摘、贩运、加工、物流、乡村旅游、文化创意为一体的产业格局。 (五)一村一品建设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结合“一村一品” 特色,适当扩大种植规模,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形成特色农产品伴手礼。 (六)休闲农业基地建设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规划布局13个休闲农业基地,引导新业态、新功能植入,如田园观光、休闲农庄、农业科普研学、农产品加工体验、果蔬采摘、农事体验、民俗体验等。 (七)“3+18”景村融合建设行动 由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牵头,由3个龙头项目辐射带动,推动18个景村融合项目,创建一批旅游特色村。 四、文化振兴策略 (一)历史文化空间保护行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构建3类历史文化保护要素体系。 (二)传统技艺挖掘行动 由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挖掘传统的工匠技艺,通过成立工作营、传习所、工作室等项目,营造传统文化的氛围,打造13个传统技艺研习工坊。 (三)文化品牌推广行动 由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策划政和艺术季,引燃乡村文化产业,谋划多项固定时段高影响力节事。 (四)村庄特色提升行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在35个重点村打造一村一景,创建一批茶文化特色美丽庭院示范户,发展庭院经济。 (五)自然灾害防治行动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规划布局255处自然灾害治理点,推进灾害点整治,推进避灾搬迁。 (六)山林生态修复行动 由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牵头,规划布局15处生态修复点,推动矿山修复改造及 山林生态修复改造。 (七)生态安全水系建设行动 由水利局局牵头,规划布局13 条生态安全水系,政和县水资源丰富,水质较好,需落实好水安全、水治理工作。兼顾安全、自然、生态、弹性等要求,建设安全生态水系。 (八)农耕区污染防治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规划布局4片农耕区污染预防区和1片农耕区污染整治区,结合农田缓冲带建设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九)生态服务与资产增值行动 由林业局牵头,利用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资产的生态服务能力获取经济收益。 (十)生态旅游品牌提升行动 由林业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在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区域,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将旅游区的经济利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结合,实现产业化运营,从生态旅游中获取收益,以补偿因放弃资源开发而损失的利益。 五、空间支撑策略 (一)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从关注土地要素到关注人群需求,鼓励“人才返乡、市民下乡、村民进城”,形成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构建15分钟步行生活圈、15分钟骑行生活圈、30分钟车行生产生活圈、9个 “主客共享”乡村综合体。 (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以基础设施布局引导产业、人口集聚,在“三带”的重点区域有条件地实现水、电、气、讯全覆盖,促进智慧村庄建设。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革命四行动” 由县人居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积极推动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垃圾处理行动、农村污水治理行动以及农房整治行动。 (四)全域风景提升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编制政和县和美乡村建设风貌导则,梳理总结政和县乡村文化、风貌、产业等现状特征。明确政和县和美乡村建设目标(总体目标、分目对村庄进行合理分类,明确政和县和美乡村建设策略。 (五)最美旅游公路建设行动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规划6条最美旅游公路,总里程约220公里,主要由现状国、省、县、乡道组成,按照旅游公路要求和标准进行改建。 六、组织保障策略 (一)乡村振兴资金整合行动 由乡村振兴工作小组、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牵头,畅通乡村振兴资金渠道,“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坚持“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原则,用足用活乡村建设各项政策。 (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项目申报创建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打造“规划好、建设好、环境好、经营好、乡风好、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重点围绕“创新建管机制、创新组团发展机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治理机制”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展开工作。 (三)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申报行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住建部提出“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的原则,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形成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经验和模式。将这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文化工程、生态工程,是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力抓手。 (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以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治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五)推行乡村资产包上市行动 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牵头,将合法的集体土地、林地、林木、水域、湿地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权,通过量化估价后以资本的形式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支持社会资金、村集体资金及村民自有资金等,量化为股金投入到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六)推进“到政和去、助乡村兴”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基于城乡一体化的城乡产业功能,发展一批支撑产业功能发展的“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的多维度人才体系。并做好培养和吸引新村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公服设施和保障措施。 (七)乡村振兴理事会推广行动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积极将导入的企业、院校、新经营主体等融入乡村发展建设中,通过乡村振兴理事会,共同建立涵盖现有村民+能人+院校师生+新业态业者+企业经营者的乡村合作新组织,实现新老村民的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新村民对村庄发展的促进作用。 (八)搭建“党建+文化+治理”协作新平台行动 由组织部牵头,成立乡村振兴促进会,从党群服务、文明实践、社会治理三个角度推动农村基层参事议事、宣传引导、志愿服务、非遗复兴、产业指导、乡村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九)推动乡风文明评比行动 由宣传部牵头,组织文明村镇运用积分制、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等方式开展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工作。开展“六美”评比活动,严格筛选出院落精致美观、房屋干净整洁、菜园耕种有序的农户为示范户,从而调动更多家庭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让家庭文明、庭院美丽成为自觉行为,以“家庭美”带动“乡村美”,形成家家争做“美丽庭院”的良好民风。

湖南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版)
2024年12月2日 无文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能力,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乡村振兴用地指南(2023年)》,省厅编制形成了《湖南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系统梳理乡村振兴用地业务,强化学用结合,加强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推动我省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有效落地,积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为促进乡村振兴持续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全面推进规范管理。《指引》明确了乡村振兴用地正负面清单,梳理了各类用地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审批资料清单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落实正负面清单,科学制定具体办事规则,用好、用活、用足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相关支持政策,高效保障用地需求。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夯实主体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后监管和规划许可监管,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许可提质增效、高效运行,切实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村庄规划—规划许可—开工—建设—竣工时—竣工后”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 三、持续加强宣传推广。省厅将就《指引》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征集、推广自然资源服务乡村振兴范例供各地参考借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积极参与,将《指引》相关内容传达到乡镇、村组和有需求的群众、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创新农村产业融合用地保障政策,探索乡村振兴新路径,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指引》印发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践,予以细化落实。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日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二)湛江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2023年7月31日 无文号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二)湛江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合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乡村振兴用地、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施农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红树林保护修复、占用林地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审批等系列技术指引,为我市用地用林用海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政策,赋能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现推出本系列第二篇:湛江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一)湛江市点状供地级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2023年7月29日 无文号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一)湛江市点状供地级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合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乡村振兴用地、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施农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红树林保护修复、占用林地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审批等系列技术指引,为我市用地用林用海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政策,赋能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现推出本系列第一篇:湛江市点状供地级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2023年7月1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有关村庄规划的要求,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现就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 (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强化各级各类 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底线约束、战略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统筹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明确村庄功能分类。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合理用地空间,其中,项目用地超过30亩、依法依规不符合单独选址、非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或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原则上“进区入园”并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二)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 (三)新增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等用地应优先落实空间布局并保障合理用地规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选址有特殊要求且确实需要零星布局的,可纳入村庄规划管控。 (四)对村庄规划中拟规划利用的土地,乡镇应组织查清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分析权属调整、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对其中未承包到农户仍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土地开发建设适宜性,优先将其纳入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合理开发利用。 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五)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要求。各地原则上以不突破第三次国土调查及规划基期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以下简称“203图斑”)为前提,根据不同功能类型村庄发展对用地的需要,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坚持以存量腾挪潜力定增量空间规模,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并分解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解到行政村,按“县级总量控制、乡(镇)单元统筹、行政村具体落实”的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管控,合理预留腾退空间复垦过渡期。 (六)各乡(镇)要尽量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农村各项建设活动,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要组织全面摸清现状203图斑内各类用地情况和可置换的空间潜力,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有序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效措施盘活、释放现状203图斑内部空间和存量用地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七)确需通过空间置换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用地需求的,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均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并优先在本行政村内平衡,行政村难以平衡的,由乡(镇)统筹平衡,乡(镇)难以统筹平衡的,由县级统筹平衡。各地可使用已报备入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土地复垦指标解决村庄建设用地需求。 (八)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的5%作为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项目。使用机动指标的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九)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数字化管理,自治区建立专门的监管系统,市县要建立机动指标安排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和矢量空间数据并纳入自治区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三、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 (十)已经与“三区三线”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且已依法批准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的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前,各地依据村庄规划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诺将村庄规划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将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要求在上位规划中予以明确。使用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的项目,在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项目用地规模和规划用地性质等规划数据库更新包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属地承担。 四、强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 (十一)各地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规划,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要尽快按程序审批并及时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村庄规划要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与管控要求;落实划定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景观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和活化利用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村庄肌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自然形态等;落实划定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灾害隐患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控范围。注重村庄自然人文整体风貌和村庄特色塑造。 (十三)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和“能用、管用、好用”的总体要求,规划成果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一库、一说明”的要求编制,删繁就简。规划内容应主要满足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居住用地选址、村集体发展和投资企业选址等的需要,不必面面俱到。要因地制宜对村民居住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 (十四)村庄规划应积极摸清、盘活和统筹配置发展乡村产业迫切需要的行政村内自然资源资产,为引进资本、导入产业提供应有的支撑。乡村振兴项目入库、实施和资金的安排应与村庄规划做好衔接,有关项目用地要符合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 (十五)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研发的村庄规划调研APP和村庄规划编制软件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降低村庄规划编制费用。 (十六)自治区近期将修订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审查要点并印发实施,指导各地积极开展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十七)建立村庄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有条件有需求的可适时开展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求的,可对规划进行一次性调整。支持各地根据村庄规划实施的新情况,在不突破各类管控红线底线的前提下,探索规划局部调整完善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9日 文件下载:依据村庄规划办理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doc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村庄规划指引》
2023年4月27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 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和《村庄规划指引》十项规划用地技术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网址详见附件),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我局将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并在原网址上予以替换。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以及对上述指引有更新完善建议的,请与我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2.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3.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 5.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 6.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 7.农村村民建房指引 8.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9.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10.村庄规划指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2023年12月4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32次厅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4日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壮大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实现我厅关于“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主题教育调研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增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加快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上图入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同步联合编制,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年度自然资源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各级尤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有关部门争取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农业领域、新型城镇化领域等板块的预算,尽力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已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核心图层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可作为急需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 (二)强化规划发展空间精准落地。乡村振兴项目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用地选址。乡村振兴项目选址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供用地选址信息查询服务,重点对是否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以及强制性规划管控内容的要求进行评价分析,提出引导科学合理选址的建设性意见。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5%的机动指标,以“点位示意”“项目清单”或“用途留白”等方式纳入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乡村振兴项目。完善涉及国有农林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强化国有农林场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统筹保障选址在国有农林场的建设项目发展空间。加快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公益性项目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实施征收。 (三)引导生态宜居村庄建设。加强建设选址和村庄空间品质特色风貌引导管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原住居民住宅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用地报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设区市为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报请出具认定意见。 (四)统筹乡村振兴用地空间布局。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尽量将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积极引导公用公服设施项目、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和农村村民住宅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建设。可通过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拆旧复垦和建新,对乡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五)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利用。鼓励将耕地整改恢复、土地整治项目与乡村振兴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结合实施,根据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和经营主体特色耕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提高耕地利用效益,增加经营主体耕种收入。严禁片面追求耕地指标,不得将25度以上陡坡等不具备长期耕作条件、后期难以管护的地块纳入实施范围。支持探索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将耕地等资源资产化,促进农业股份化经营。 (六)加大补充耕地联农带农力度。鼓励各市县探索村集体和农民参与补充耕地新机制,产生的新增耕地由市县通过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充分调动农民垦造新增耕地、恢复耕地等的积极性。 三、优化规划许可 (七)明确规划许可依据。各地要千方百计加快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但农民住宅建设急需的,县级政府应就村民住宅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其他乡村振兴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有地上建筑物的项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能覆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依据经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 (八)优化规划许可程序。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可在农用地转用申请时同步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政策。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十)落实设施农业发展空间。各市县应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农村地区适宜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资源潜力,将设施农业发展空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在村庄规划中对设施农业发展空间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地块,有条件的可以编制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政府网站、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精准招商,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鼓励乡镇政府和国有农林场设立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对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各市县探索简化备案程序,有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十二)探索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对已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支持探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等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标注记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指导脱贫县用好用足国家每年单列下达的600亩用地计划指标。设区市指标确实不足的,可在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符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举证和认定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十四)发挥农用地多种服务功能。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台和村屯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 (十五)探索多元化供地。稳妥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依法批准和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禁止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 (十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合法手续问题路径,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七)积极盘活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灵活运用规划和土地政策工具,支持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进行用途调整、市场流动和空间置换。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推进释放乡村存量房地资源资产价值。 七、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用 (十八)强化产业导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相关产业规划,立足乡村地域单元的整体性,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产业、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促进“整治一片示范一方”。支持在整治中打造产业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十九)增强服务功能。各地要应积极组织谋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土地分布碎片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等问题,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当地农村新增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交易收益优先用于耕地保护和乡村振兴建设。完善项目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探索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联农带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映。期间国家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2023年11月14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自然资源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指南》印发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pdf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226号)
2023年10月25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的要素保障作用,有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厅从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十二个方面梳理了乡村振兴用地相关政策要点。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政策指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用地管理,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要素保障。 《政策指引》印发后,国家及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汇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1号)
2022年7月27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规划引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产业融合,按照绿色发展、产业兴旺、农民增收的要求,有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乡村产业。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遵循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在规律,规范项目选址。 ——坚持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节约集约。鼓励优先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虑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坚持产业融合。利用乡村优势特色资源,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推动农业接二连三,吸纳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乡村产业兴旺。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农村产业用地。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编制研究,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农业空间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研究。在严格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的基础上,探索适应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的农业、生态空间管控单元划分方法及传导机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以及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合理保障用地规模。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二)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县城或乡镇产业园区;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各地可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三)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鼓励利用已经依法审批的现状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零星分散的可通过增减挂钩政策集中安排农村产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各地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采用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 (四)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各市县要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可纳入“增存挂钩”机制按比例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围绕做优空间、做美景观、做精农田、做特产业的思路,依据“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以乡镇(街道)或部分行政村(社区)为实施单元,组织实施“3+X”模式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版。优化或重构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保障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空间。集约高效配置空间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五)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改造的,应符合建设安全要求,不得突破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规定,并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建房需求的基础上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与使用范围,用于当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项目要强化规划引领,以村庄规划、郊野单元详细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下合理选址,科学处理好项目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手续。对于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和种植业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需征收土地的,必须符合条件并纳入土地成片开发方案。 (七)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在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用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管制要求和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内,可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经合理性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规划局部调整。规划落实方案应体现规划选址的科学性、规划调整的可行性、用地规模的合理性,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建立重点项目库。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确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对入库项目,各地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新增计划指标落实用地保障。 (九)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出、受让双方在签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用地退出条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地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置。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指导监管。 (二)强化监管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产业项目用地负面清单。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7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庄规划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2022年6月22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庄规划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 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村庄规划编制,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实用性,发挥村庄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需分类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一)用好已编原村庄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对已编的原村庄规划开展规划评估,经评估可以延用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尽快组织完成村庄规划入库工作。经评估只需对原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提升,即可满足村庄建设管理需求的, 要适时开展规划调整提升。 (二)按需确定新编村庄规划。抓好《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 年)》(赣自然资字〔2021〕5 号)持续实施,加快推进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到2023 年底基本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为乡村振兴提供规划支撑。2022 年,重点完成“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传统村落等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优先支持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县(区)、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创建县(市、区)按需编制村庄规划;鼓励其它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城郊融合类的村庄也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按需确定的村庄规划年度编制任务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编制情况后,于 7 月 15 日前上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推行通则式村庄规划。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村庄规划通则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 可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村庄规划通则主要内容包括“五线”“三指引”,即: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五条重要控制线;村庄建设管控和风貌指引、公共和基础设施配套指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指引等三个方面指引。村庄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后,需要单独新编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对通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经评估可以延用或者局部调整的原村庄规划,要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补充村庄规划通则内容。 二、着力提升村庄规划内容实用性操作性 (四)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实用。要突出需求导向,按照《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编制内容,按照“基本内容”+“选做内容”开展“菜单式”村庄规划编制,减轻规划编制负担。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找准解决村庄存在的建设管控、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提升、设施配置等重点问题,力求规划的实用性。要突出乡土特色导向,保留延续乡村传统风貌和自然生态,保护好村落周边的山、水、林、田、园、塘等自然资源,体现自然风光和乡村景观。 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防止大拆大建和照搬城市模式,不搞不必要的大广场、大亭子、大公园等“形象工程”,倡导使用乡土材料、乡土植物、乡土工艺,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 (五)划定好用管用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可以用于村庄开发建设的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以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为基础,按照保护优先、总量约束、潜力挖掘、布局优化、清晰可辨的原则,在村庄规划中予以划定。不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通则中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其边界保持和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范围一致,实施通则管理。原则上,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等用地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规划管控。 (六)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规划编制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编制前,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规划编制;编制中,要扎实做好驻村调查、村民讨论等基础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到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编制后,要制作简明易懂的“村民公示版”规划成果, 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不少于 30 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建立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实施机制 (七)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审批。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依据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批复实施。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有需求的村庄, 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占用或者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审批村庄规划。对于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增量规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进行审批,并将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纳入在编的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要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立村庄规划弹性机制。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立“用途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可预留 5%的建设用地规模作为“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使用村庄规划的预留规模的,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订预留规模使用方案,明确用途、规模、位置、管控要求等内容,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并随用地报批文件一并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县、乡国土空间规划预留规模使用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加快建立村庄规划管理系统。加快完善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持续推进村庄规划数据入库。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基于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村庄规划审查管理模块,做好本地区村庄规划数据备案入库工作,并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省自然资源厅将利用“一张图”系统强化对村庄规划的实施监督。 四、加强组织形成村庄规划工作合力 (十)强化工作协同。发挥村庄规划“多规合一”的效用, 统筹好村域国土空间的安排和布局,支持保障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工作空间需求。落实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强化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用地保障,对有明确产业需求和资源条件的村庄, 要重点开展产业空间、产业用地统筹布局。加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衔接,对于需要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块要在规划中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管控要素,作为规划条件依据。加强和宅基地改革工作衔接,充分共享宅基地基础调查数据,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编制单位和宅基地基础调查单位合一。加强和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衔接,对于急需实施整治提升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批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内容。鼓励用好经评估延用的原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支撑保障乡村建设、宅基地改革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十一)强化规划成果宣传推介。要组织做好村庄规划审批后的“一村一踏勘,一村一宣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下发基于高清影像的规划布局图纸,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等重要控制线进行现场踏勘,确保村民、基层干部懂规划、守规划、用规划。对于实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村庄规划成果, 适时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和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村庄规划良好氛围。 (十二)强化技术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驻村、驻镇规划师可从县直部门、乡镇或驻村工作队中选派(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应优先选派)。要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责任心的编制单位, 保障编制质量,各地发现村庄规划编制质量较差的可报请省自然资源厅记录编制单位不良行为。 (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领导,在规划中全面准确落实乡村振兴、乡村建设需求,要把村庄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一调度,统筹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村庄规划通则,为单独编制的村庄规划提供上位依据,统编村庄规划通则的, 要保障相应编制经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村庄规划编制。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指导。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2 年 6 月 22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28日 无文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部门责任 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地方责任 第八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东西部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农业农村部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04月29日 无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019年05月29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村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八)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九)统筹产业发展空间。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十)统筹农村住房布局。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 (十一)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十二)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三、政策支持 (十三)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十四)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编制要求 (十五)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十六)开门编规划。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下乡提供志愿服务、规划师下乡蹲点,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激励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十七)因地制宜,分类编制。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抓住主要问题,聚焦重点,内容深度详略得当,不贪大求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村庄类型,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划方法。 (十八)简明成果表达。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成果表达形式。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规划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二十)严格用途管制。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督察,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研究村民自治监督机制,实施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各省(区、市)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和经验交流,共同做好新时代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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