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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要点 一、严守选址选线安全底线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函〔2023〕240号)规定,高效开展联合选址选线,引导建设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对未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精准落位的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过程中应加强多方案比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红线,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段、河湖范围线等灾害风险区,尽量不压覆或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军事设施、炸药库、危化品仓库等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要求和“邻避”要求;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设臵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审批“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内选址。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中,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项目建设依据。申请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政策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项目建设依据主要包括:已批准的相关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列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清单)、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证书。建设依据中须明确列出所申报项目名称,若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建设标准与建设依据不一致,应提供相应建设依据编制或印发机关的说明性文件。已纳入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施改扩建,应一并提供项目改扩建的依据文件(新增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还应提供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该工程建设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各地不得以会议纪要、企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等作为项目建设依据。不得批准非本项目用地(如无依据申报的连接线等)、无实质建设内容用地(如管理范围等)或预留远期用地。 三、规范规划符合性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审查意见中应明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情形;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含履行林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意见中应明确涉及用地面积;涉及蓄滞洪区等其它空间底线约束的,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四、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压实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责任,规范和改进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夹带远期预留用地以及项目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是否说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的总用地面积、原有用地面积和新增用地面积;是否详细列明项目总体及各功能分区建设内容或技术条件、计算参数、用地规模确定依据、计算过程及结果,明确用地标准符合性,避免出现计算参数描述不清晰(如公路项目的等级、地形、长度、车道、互通类型)、缺少指标引用、引用错误或计算过程缺失等情况;是否明确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的结论性意见。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各地要统筹做好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论证专章编制工作。无标准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详细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是否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是否符合“八个是否”要求,依据以上内容能作出判断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各地要加强与我省节地案例库中同类型项目的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单位用地规模水平和位次,确定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应附相关论证材料。节地案例库中无相关案例的,可参考建设内容相同,生产或建设规模相当,生产工艺或技术标准、地形地貌条件相近的类似案例对比。 五、强化综合论证资料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所提交的综合论证资料应包含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的资质要求。专家论证意见主要为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评分表、报告修改情况说明、专家组论证结论。 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政策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性意见,选址方案比选深度或方案唯一性论述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理由是否充分,占用规模是否合理。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是否节约集约,节地水平是否先进,对无标准项目,专章内容应具备判断“八个是否”的条件,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项目中的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淹没区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是否纳入综合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重点审查项目涉及的论证专题是否齐全,论证结论中论证专题内容是否体现,专家评分表是否规范齐全。专家论证结论评定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标准项目不符合“八个是否”要求的,综合论证报告(节约集约论证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六、提高审查审批时效 根据2023年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分标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从接件到批复应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含补正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从受理到核发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补正时间),超出时限将被视情扣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要严格落实审查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限定项目申请材料的补正次数和补正时长,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补正工作的政策指导,为项目高效审批提供保障。已在审批流程中设臵批前公示环节的市县,应在建设项目综合论证环节开展批前公示,缩短审批周期,切实提高审批时效。 七、统一证书样式及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模板实施,须具备正本、附件和附图。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中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等内容与申请表保持一致。项目拟选位臵,线性工程填写到县级行政区,块状工程填写到乡镇。拟用地面积用公顷表达(4位小数)。涉密项目应在正本第2页左上角按照“X密★X年”格式进行密级标识,字体为黑体,大小为12pt,秘密等级、保密期限与建设依据保持一致。 附件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和用地控制规模,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费用落实以及涉及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内容提出要求。详细规划已覆盖和带工程设计方案申请的建设项目,可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地下空间、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规划条件,详见附件5。若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层级不一致,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附件。 附图应为线路走径图(线性项目)或占地位臵图(块状项目),附图应表达项目整体范围,实际申请用地范围用红色虚线填充表达,涉及架空线路(含塔基)、地下管线、隧道、淹没区等用蓝色虚线填充表达。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叠加地形图和规划道路等基本信息,鼓励以地块图则作为附图。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可叠加地形图或影像图。 八、严格落实批后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2〕24号)要求,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选位臵、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发证机构等证载内容以列表形式进行公开。 九、缩小重新办理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位臵或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 2.超过有效期,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 3.办理用地预审或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申请正式用地时占用的。 十、其他要求 1.高压电力线、长输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时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以及项目涉及的架空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开挖边界范围、淹没区边界范围等非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坐标格式详见附件6。 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事项,除涉密报件外均须从河南省政务服网(互联网)接件,并通过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审查审批,自然资源部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为唯一有效编号。各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环节,获取电子监管号前应认真复核批准内容,证书一经核发不得随意更改。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落地落实,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文件及部、省最新审查要求,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川自然资发〔2019〕7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权限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在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审查意见直接报自然资源厅。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厅办理预审的,按规定不再委托市州办理,包括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项目。油气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备案后可以打捆预审,打捆项目必须均在同一备案号清单内;推荐以县或市(项目较少时)为单位打捆申报预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应由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的规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论证报告和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管理工作委托给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待用地预审审查完毕后,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九)《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十六)《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十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十九)《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二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二十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