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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 什么是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的概念由国家“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指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特定区域确定为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按开发方式,主体功能区可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主体功能区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主体功能区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樊杰在《我国主体功能区划的科学基础》一文中总结到,主体功能区形成的主要驱动力是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的区域差异性和地域分异规律,主体功能区划的科学基础除了“因地制宜”的思想及其相关的理论方法外,另一个重要的科学基础就是“空间结构的有序法则”。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提出要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的规划,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特征。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