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EW / 部分内容
#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该文件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审批、复垦和监管。 其中,一般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施工临时用地最长可达4年。 从文件结构看,这次调整覆盖临时用地从申请到退出的完整管理链条。除了明确什么土地可以临时使用,还进一步细化了特殊地类占用、接续使用、分级审批、林草联动、复垦费用和逾期监管等规则。 一、首先明确:什么情况可以使用临时用地 文件将临时用地界定为依法临时使用、通过复垦能够按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具有附属性、临时性和可恢复性。 建设项目施工,包括考古发掘,以及工程、环境、水文类地质勘查,可以依法使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造成变相永久占用,或者使用后无法恢复原土地用途、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不得申请。占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 附件进一步列出三类可以使用临时用地的情形: 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临时办公生活用房、表土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线路和管线作业、机械停放场、临时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弃土(渣)场等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工程、环境、水文类地质勘查期间的生活、作业及辅助工程用地 3、考古发掘临时用地——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和后勤设施用地 同时明确五类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的情形: 1、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