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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介绍 更新时间: 2021-09-03 01:09:59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相关政策 (39条结果)

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年)公示
2026-07-02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为衔接“十五五”时期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与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空间需求,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体检结果,天津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年)》。本次维护严守国务院批复的规划强制性内容与约束性指标,通过年度动态调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空间保障。 一、编制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天津市陆域行政管辖范围与管理海域(含北京市清河农场,不含河北省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分为市域与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中心城区包含津城核心区约483平方公里、滨城核心区约269平方公里。 二、规划实施评估与维护方向 (一)阶段性实施成效 规划实施以来,全市空间发展取得多方面进展: “一基地三区”功能整体提升,“轨道上的京津冀”骨架持续完善,港产城融合取得实质进展,“一市双城多节点”城镇格局不断深化; 空间安全韧性系统性巩固,耕地面积连续四年增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稳定,城镇建设严格管控在开发边界内,全市人均有效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已达到2035年规划目标; 集约发展水平全国领先,常住人口稳定在1364万人,城镇化率超86%,2024年全市闲置土地净减少率、土地闲置率均位列全国第二;四是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跃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功能升级,入选国家试点。 (二)核心维护方向 评估明确三类优化方向: 优化三区三线空间布局,提升地块连片度与管控科学性; 协同推进空间保障与底线管控,同步调整规划分区与城市内部控制线; 强化重大项目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更新重点项目清单并推动上图入库。 三、核心动态维护方案 本次维护以“三条控制线”优化为核心,联动规划分区、城市控制线、项目清单与文本内容同步调整。 (一)三条控制线:严守总量,正向优化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涉及全市10个涉农区,调整情形均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要求。调入地块全部取自各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为2025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稳定耕地,地势平坦、农业设施健全,坡度均在15度以下,与周边地块集中连片。维护后永久基本农田图斑面积高于409.44万亩保护目标。 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协调国家级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同时修正技术误差形成的不规则地块形态。维护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少于1557.77平方公里,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格局更精准。 城镇开发边界:调入范围重点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有序将手续完备、现状建成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发展空间,同步修正技术误差产生的狭长细缝与破碎图斑。严格落实规模总量与扩展倍数双管控,调出规模及增量空间均大于调入。维护后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不超过2925.05平方公里,扩展倍数不超过1.3。 (二)规划分区与城市控制线:协同联动,精准管控 市域规划分区全面衔接三条控制线动态维护方案,对应调整落实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镇发展区; 津城、滨城核心区遵循“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原则,适配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与各区发展需求优化。 城市重要控制线坚持“总量不减、功能不降”原则: 城市绿线结合铁路线位、河道及沿线绿地局部优化;城市黄线适配供水、供热设施空间需求,强化市政保障能力;城市紫线衔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新要求,津城核心区优化后规模保持不变。 (三)项目清单与文本:同步更新,强化传导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更新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覆盖交通、能源矿产、水利、信息通信、防灾减灾等类型,推动重大项目逐步上图入库。同时统一规范规划文本表述,衔接最新管控要求,强化耕地与空间刚性管控内容。 四、可行性与实施保障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正向优化规则,三条控制线均满足“总量不突破、功能有提升、布局更优化”要求;规划分区与城市控制线调整路径清晰、技术成熟,落地可操作性强。 实施层面,天津将健全规划传导与项目衔接机制,推动维护成果落地各级各类规划,建立项目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动态维护全过程监管,将实施情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评估体系;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维护全程可溯、成果合规上图,持续提升规划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
2026-06-2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一、规划动态维护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对接国家及我市“十五五”规划,持续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空间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年度规划实施体检情况,研判落实国家战略的空间需求,保障“十五五”期间重大项目的实施空间,编制《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 立足落实“两大定位”,发挥“三个作用”,围绕“六区一高地”建设,紧密衔接“十五五”规划,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务院批复的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任务,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和格局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国土空间布局正向优化,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提供空间保障。 二、规划动态维护方案主要内容 《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包括市域8.24万平方公里和中心城区5467平方公里两个层次。 (一)市域动态维护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市域动态维护不涉及三条控制线布局优化内容,重点更新文本表述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规划文本表述更新。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庆市“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一是在规划文本第三章第三节“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中强化万州重要城市副中心、永川城市副中心作用,在第六章第一节的“城镇体系”中增加城市副中心层级。二是结合我市撤销江北区、渝北区,设立两江新区、调整北碚区的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相应修改文本中行政区相关表述。 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更新。衔接自然资源部国家“十五五”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以及我市“十五五”规划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将601个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方案。 (二)中心城区动态维护 结合中心城区“强核提能级”、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品质提升等要求统筹优化三条控制线和城市用地布局。 三条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调入1.61万亩、调出1.57万亩,维护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84.95万亩,高于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对接勘界定标成果,调入3.44公顷,调出2.59公顷。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调整约11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拓展倍数保持不变。 功能布局优化。中部槽谷强化内环以内低效用地转型升级和盘活利用,有序疏解非核心功能,优化两江四岸区域商业、居住等用地比例。东西槽谷强化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等新质生产力空间,提升金凤中心、龙盛中心等组团中心综合功能。 规划分区优化。结合三条控制线和功能布局优化,联动调整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6个一级规划分区。在城镇发展区范围内,结合城市更新、15分钟生活圈品质提升等空间需求,合理细化二级规划分区。 三、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可行性分析 方案未对国务院批复的《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规划目标、主体功能、约束性指标、总体格局和空间结构进行调整。中心城区空间布局调整符合自然资源部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正向优化标准。 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指标未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质量集中连片度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用地比例稳步提升,空间布局更加完整。城镇开发边界15亩以下零星破碎图斑数量减少、布局更集聚,有效保障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落实“十五五”发展规划的国家级及市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开放通道、能源安全、水网建设、交通枢纽等重大基础设施空间需求得到及时保障,全市核心功能片区、重点功能平台等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有力支撑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标国家国土空间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求,本次规划动态维护所有调整内容均符合法定管控要求,未对市域生态系统结构、环境质量造成负面扰动,整体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全域环境风险可控。

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动态维护方案
2026-06-23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无文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方案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紧密对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通过对三条控制线及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开展正向优化,提升 “十五五” 时期重大工程项目的空间保障能力,适配总体规划实施第三阶段的发展新需求。 一、工作范围与总体原则 本次动态维护的编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工作全程遵循三项核心原则: 严守刚性底线,优化空间格局:锚定三条控制线核心管控要求,最大限度严守耕地红线,最大范围优化生态保护格局,最大程度提升建设空间效益。 对接发展规划,夯实要素保障:强化与 “十五五” 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重大项目与重点领域空间需求,做好规划服务保障。 坚持评估先行,程序合法合规:充分回应规划实施评估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二、核心动态维护内容 本次方案围绕空间管控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三大维度开展优化调整,是本次维护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空间管控边界维护 方案仅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布局优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涉及调整。维护完成后,全市城镇开发边界面积约2321 平方公里,在总量管控的前提下实现空间布局的提质优化。 (二)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维护 结合下一层级规划深化要求与实际发展需求,方案对建设空间的规模与布局进行优化,完成林、水等生态空间的转化置换,对 11 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实现更精细化的用途管控,具体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战略留白用地、对外交通及设施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特殊及其他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水域保护区、林草保护区、生态混合区、自然保留地。 (三)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维护 方案全面衔接北京市 “十五五” 时期重大工程项目,形成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共覆盖 8 大类项目:能源矿产类、城市更新类、生态修复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水利类、安全韧性类,为各类重大项目落地提供前置性空间规划支撑。 三、可行性分析与实施保障 (一)方案可行性论证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条控制线正向优化标准(试行)》,本次城镇开发边界维护符合 “总量不突破、布局更聚集” 的要求,围合范围内 “天窗” 个数减少,零星破碎图斑数量下降,空间集约性有所提升。同时,方案未触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与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调整符合北京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用途管制规则,合规性与可实施性具备充分依据。 (二)实施保障措施 为保障方案落地见效,北京市将持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提升维护工作效率;同步做好方案全周期管理,依托统一的国土空间数字化平台强化技术支撑,切实保障 “十五五” 时期重大工程项目落地实施,持续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

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年度)(草案)
2026-06-18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6 月发布《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草案公示稿,紧扣 “严守底线、正向优化、战略衔接、精准保障” 思路,立足国土空间体检评估问题,精准对接 “十五五” 发展需求,对现行总体规划开展系统性动态维护,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筑牢空间根基。 方案要点简要总结如下,详细内容请查看PDF原文。 一、维护范围与总体原则 本次动态维护范围与《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保持一致,涵盖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大同市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14056.48 平方千米,重点维护三条控制线、其他重要控制线、规划分区及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中心城区范围:包含平城区、云州区(装备产业园区、倍加造镇等)、云冈区(除高山镇和鸦儿崖乡)、新荣区古店及花园屯等地区,总面积1106.40 平方千米,重点优化用地布局及城市重要控制线。 方案编制严格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底线思维,严守三条控制线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二是正向优化,实现耕地、生态、城镇空间整体提质;三是需求导向,精准保障产业转型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四是统筹协调,强化多规合一与各类专项规划衔接。 二、核心动态维护内容 (一)三条控制线:坚守空间安全底线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落实 “优进劣出” 要求,衔接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与年度评估成果,确保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划目标,布局更集中连片、质量稳步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本次动态维护暂不涉及调整。 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执行 “总面积和扩展倍数不增加” 要求,优化布局集聚度与功能合理性,未突破现行规划管控指标。 (二)规划分区:全域空间结构优化 联动三条控制线调整成果,在不新增分区类型的前提下,对农田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的范围进行微调,同步优化部分分区管控规则,维护后各分区比例保持总体稳定。 (三)中心城区用地:精准匹配发展与民生需求 在用地总规模和空间结构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分类优化各类用地布局: 公共服务用地:重点保障山西大学大同校区等重大项目,优化中小学与机关团体用地布局。 产业用地:衔接三大经开区提质升级需求,保障零碳产业园、重大新能源项目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用地。 民生与生态用地:落实 “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 目标,提升公园绿地步行覆盖率;合理增加殡葬用地供给,完善殡葬基础设施。 同步优化居住、商业、交通运输及公用设施用地布局。 (四)各类控制线:细化管控精度 城市重要控制线:城市绿线保持规模与服务范围不变,推动公园多功能融合;御河蓝线完成勘误修正;城市紫线精准落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城市黄线结合现状与国家标准校核调整。 其他重要控制线:增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至历史文化保护线;优化洪涝风险控制线,强化流域防洪排涝能力。 (五)重点项目:应保尽保支撑 “十五五” 发展 按照 “应保尽保” 原则,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库进行动态更新,明确实施、延续、撤销、新增、更新五种类型,通过精准落图、示意上图、清单管理三种形式,全面保障市级及以上 “十五五” 重点项目落地。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坚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通过精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将为大同市 “十五五” 高质量发展、“三城三地” 建设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

健康融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南
2026-06-13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无文号

近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发布团体标准《健康融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南》(T/UPSC0017-2026),对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要求,适用于市县及乡镇级总规的健康导向优化。“指南”可关注四个方面的要点:1、健康要素如何纳入总规现状基础工作,2、健康要求如何分解嵌入常规编制板块,3、方案健康效益的评估路径,4、健康内容的下位传导与实施机制。(如需公示链接与PDF文档,可以在公众号回复:1370查看)。 一、现状诊断:嵌入总规基础工作的健康底数逻辑 指南将健康诊断作为总规基础工作阶段的补充专题,不脱离既有“双评价”“双评估”框架,而是在国土空间现状底图中叠加健康风险与资源要素,形成健康“一张底图”。 底图底数新增六类健康数据,涵盖健康结果、人口分布、污染源、环境监测、气象、公共卫生监测维度,支撑后续空间分析。健康诊断采用“风险-资源”双维度:风险诊断依次绘制风险源、背景环境风险分布、人口暴露风险综合评估三层图层,叠加识别慢性病、传染病、伤害三类高暴露区域;资源诊断从可达性、公平性、满意度三个维度评估医疗、体育、养老等健康资源的空间配置短板。针对地方突出问题,指南还列出地方性疾病、体力活动、心理健康等六类可选专题研究,用于深化定制化诊断。 二、规划编制:分解植入五大常规板块的健康管控 指南将健康促进目标拆解植入功能布局、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蓝绿开敞空间、空间形态五大总规核心编制板块,同时通过新增指标体系实现可量化管控。 功能布局层面,提出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划定公共健康单元,单元覆盖2~3个15分钟社区生活圈,对应居住人口10万~30万人,统筹日常健康服务与应急保障功能;同时对工业用地、村庄布局提出差异化健康风险管控要求。 公共设施板块构建九类设施的健康优化要求,明确人口密集区急救反应时间不宜超过8分钟,体育公园按城市规模分级配置。 道路交通与蓝绿空间板块分别从积极出行、环境改善路径落实健康促进,提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居民5分钟绿地可达率100%的配置目标。 空间形态板块明确通风廊道分级标准:主通风廊道宽度不宜小于200米、长度宜大于5000米,次级廊道宽度不宜小于50米。 指标层面,指南共新增26项健康相关指标,按约束性、预期性、建议性分类,对应纳入空间底线、空间结构效率、空间品质、空间健康四类总规指标中。 三、方案评估:两级路径支撑方案优化与比选 指南建立“方案-评估-优化”的闭环机制,将健康效益作为方案比选的优先标准,提供两类可选择的评估方法。 基础层级为健康风险与健康资源评估:通过空间叠加分析,测算规划方案的风险暴露水平、资源可达性与公平性,对比现状识别高风险、低覆盖片区,直接指导空间布局调整。 进阶层级为健康结果预测与评估,具备数据基础的地区可采用两种技术路径:一是借用既有实证研究的暴露-响应函数,测算规划实施后疾病发病率变化;二是构建本土预测模型,基于本地健康与环境数据开展更精准的效益测算。两类评估结果均可用于多方案比选,筛选疾病负担更小的空间方案。 四、实施传导:多层级衔接与动态管理机制 为避免健康要求停留在总规文本,指南建立了从总规向下位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直至规划管理的完整传导链条。 向下层级规划传导方面,乡镇级总规通过“一图一表一库”承接健康指标、控制线、设施清单与管控规则;详细规划将健康要求纳入单元管控内容。 专项规划层面,鼓励编制健康城市专项规划,细化总规健康指标与空间策略,成果叠加进入国土空间“一张图”。 规划管理环节提出四项机制:将健康影响评估纳入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编制地方健康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把健康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在智慧管理平台增设健康监测模块。 整体来看,本指南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健康理念转化为与现有总规体系全面对接的技术流程,而非新增独立规划任务。其落地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地方健康数据的完备程度,另一方面依赖详细规划层面的指标分解与项目化落实,后续需地方配套技术细则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

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
2026-06-11 延安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近日,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6 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紧扣 "十五五" 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坚守国土空间底线的前提下,对市域空间布局进行精准优化调整,为重大项目落地和城市发展筑牢空间支撑。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问题导向、底线坚守、协同联动、正向优化四大原则,以自然资源部及陕西省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体系,在不突破总体规划保护目标、不改变总体空间结构的前提下开展调整工作。 核心底线管控不松,三条控制线精准优化 方案明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方面,严格落实 "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要求,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284.33 万亩的既定任务,逐步提高优质耕地占比。城镇开发边界方面,坚守 "总量不突破、功能更优化、布局更集聚" 底线,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 1.36 倍的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保持不变,仅将 "十五五" 重大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确需保障的用地调入边界范围。 空间体系协同完善,中心城区品质提升 在城市重要控制线层面,本次仅对城市绿线和黄线进行局部优化,不涉及紫线、蓝线调整,确保调整后绿地与基础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规划分区方面,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面积保持稳定,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随三条控制线优化同步完成布局适配。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在保持规模和结构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重点提升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占比,进一步提高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推动土地集约利用与城镇空间品质升级。 1227 个重点项目纳入,多领域发展获支撑 本次方案共纳入重点建设项目 1227 个,其中国家级项目 27 个、省级项目 412 个、市级项目 788 个,覆盖能源(351 个)、产业(325 个)、交通(138 个)、民生(133 个)、水利(103 个)等十大领域,同时包含 13 个历史文化保护项目与 14 个生态类项目,全面保障 "十五五" 时期延安市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完善与民生福祉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将进一步强化延安市国土空间要素保障能力,优化市域 "三区三线" 格局,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规划支撑。

邯郸市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
2026-06-09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对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落实自然资源部及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部署,邯郸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2026 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对全市国土空间管控边界、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进行系统性优化。本次规划范围覆盖邯郸市行政辖区,重点对980 平方公里中心城区的用地用海布局进行调整,旨在增强规划适应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一、空间管控边界维护:严守三条核心控制线 本次动态维护以 “守底线、优布局” 为核心,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刚性管控要求,实现空间管控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双提升 按照 “数量不减少、质量生态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的正向优化标准,本次维护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数量精准平衡,全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目标任务以上。质量方面,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各县(市、区)水浇地占耕地面积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中高标准农田占比均有所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15 度以上坡耕地面积减少。布局方面,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度显著提升,平原地区 5 亩以下、山地丘陵地区 3 亩以下碎图斑个数减少,西部山区、河湖管理范围等不适宜耕种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序退出。 (二)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与布局双完善 遵循 “任务不减少、功能有提升、布局更完善” 原则,本次维护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既定目标,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任务均未减少。生态功能方面,红线内生态功能用地面积保持稳定,耕地面积不增加,西部山区生态屏障、滏阳河生态带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进一步强化。布局方面,面积小于 1 平方公里的碎图斑数量未增加,自然保护地、湿地、重要林地等生态关键区域实现全面覆盖,管控精准度和可操作性显著提升。 (三)城镇开发边界:总量严控与布局集聚 全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的规模及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均不增加,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保持在1.30 以内,未突破省级下达指标。中心城区聚焦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重点优化人民路综合发展轴、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及飞地产业园等区域,将符合发展需求的地块调入边界,同时调出高压走廊防护区域、机场净空管制区等难以利用的零散地块。此外,本次维护还落实了京津新材料产业园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开发建设活动,筑牢危化品生产运营安全屏障。 二、中心城区规划与用地布局:民生与产业双保障 结合三条控制线优化成果,本次维护同步调整中心城区规划分区,并对用地布局进行局部微调,实现 “整体稳定、局部微调、保障亟需”。 (一)规划分区动态调整 中心城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不涉及调整;农田保护区面积因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略有减少;城镇发展区面积因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基本稳定;乡村发展区面积结合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及一二三产融合需求有所增加。 (二)用地布局优化方向 本次用地调整围绕三大核心目标推进:一是完善公共服务与公共空间,系统优化教育、医疗等民生配套用地布局,均衡资源配置;二是推进产业用地集约集聚,对工业、商业用地进行系统优化,支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等重点产业平台能级提升;三是结合城市更新与国土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整体优化空间格局。 优化后,中心城区路网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主次支路配比趋于合理,片区交通通达性和通行效率改善;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提高,公共空间服务覆盖持续提质。同时,用地布局与综合交通、公用设施、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实现深度衔接,具备较强的前瞻性与可实施性。 三、重点建设项目:170 个项目纳入清单 本次维护依据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全面衔接重大建设项目空间需求,更新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维护后共纳入170 个项目,其中能源项目 80 项、交通项目 44 项、水利项目 8 项、基础设施项目 12 项、其他项目 26 项。具体来看,本次增补 122 个项目,更新 48 个项目,覆盖能源、交通、水利、民生等多个领域,为 “十五五” 时期重大项目落地提供了规划依据。 四、方案可行性与实施保障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邯郸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确定的空间结构与总体格局,未突破三条控制线核心管控要求。方案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全市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集聚发展,强化西部太行山区生态屏障和东部平原粮食安全根基;精准保障制造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支撑邯郸市建设京津冀联动中原的区域中心城市;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约束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有序实现。 为保障方案落地,邯郸市将完善规划传导体系,确保动态维护成果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精准落实;建立常态化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机制,跟踪实施效果并及时优化;将维护成果全面纳入自然资源管理 “一张图”,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与审批监管。

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
2026-05-20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以下为政策要点导读,详情请查看附件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东营市 “十五五” 规划战略部署,充分对接东营市 “十五五” 发展需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 号) 等相关要求,东营市正式开展《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2026 年度动态维护工作。本次维护坚持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的核心导向,在不突破国土空间管控总规模的前提下,对空间边界、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及重点项目进行精准调整,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国土空间支撑。 一、空间管控边界:严守底线,局部优化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遵循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对各类空间管控边界进行分类优化,确保核心管控指标不突破、功能不降低。 (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本次维护已衔接落实正在编制的耕林园草湿空间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后续将根据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适时将其成果纳入动态维护方案。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本次动态维护不涉及任何调整,严格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城镇开发边界 本次维护后,东营市城镇开发边界及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为714.48 平方千米,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总量不突破的要求。调整重点聚焦于优化空间布局、提升集聚效应,为全市重大道路贯通工程、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提供充足的用地保障,实现城镇功能品质的稳步提升。 (三)其他重要控制线 本次维护同步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绿线、蓝线、黄线进行精细化调整,确保各类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功能完善: 历史文化保护线:根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控线划定最新情况,更新盖氏始祖墓碑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强化文物古迹的空间管控。 城市绿线:在保障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总量和服务可达性的前提下进行局部优化,维护后绿线总面积为34.05 平方千米,实现城市绿地系统布局更合理、服务功能不降低。 城市蓝线:以确保城市水系安全为前提,对城市蓝线进行进一步细化落实,维护后蓝线总面积为23.85 平方千米,强化水系生态保护与防洪排涝功能。 城市黄线:在确保基础设施规模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优化布局,维护后黄线总面积为10.39 平方千米,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序建设与运行。 二、规划分区:联动调整,实现空间管控一致性 结合三条控制线的动态维护内容及各辖区发展实际需求,本次维护同步对全市规划分区进行联动调整,确保空间管控逻辑的统一性: 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地块调整为乡村发展区,调入地块调整为农田保护区,强化耕地保护与乡村发展的空间统筹; 城镇开发边界调出地块调整为乡村发展区,调入地块调整为城镇发展区,推动城镇空间集聚高效发展。 通过分区联动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农田保护、城镇建设与乡村发展的空间关系,为各类空间用途管制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中心城区用地用海:局部优化,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本次中心城区用地用海规划布局调整,严格遵循不改变城市总体格局和空间结构的原则,以 “优化布局、提升品质” 为核心,重点对居住、商业、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绿地、交通等用地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旨在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四、重点建设项目:精准增补,保障重大发展需求 本次动态维护全面衔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及 2026 年重点项目空间需求,共增补重点建设项目211 个,覆盖能源、交通、水利等多个关键领域,具体分类如下: 能源矿产项目 76 个,交通项目 70 个,水利项目 42 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4 个,防灾减灾项目 4 个,其他项目 5 个。 通过重点项目清单的增补,提前为全市 “十五五” 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项目预留了空间,确保各类重大项目能够顺利落地实施。

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
2026-05-20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近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以下简称《方案》)。本次动态维护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开展,旨在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江西省 “省会引领” 战略,推进南昌 “一枢纽四中心” 建设,为全市 “十五五” 期间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落地提供精准空间要素保障。《方案》编制范围与已批复的《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保持一致,核心前提为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总体规划保护目标、不改变总体规划空间结构和格局。 一、四大总体原则筑牢维护基础 《方案》明确四项核心原则,确保动态维护工作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推进: 坚持安全底线:坚守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责任,牢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上位规划各项保护目标和控制指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为前提,精准研判规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夯实动态维护工作基础。 坚持正向优化: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管控底线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提高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坚持系统思维:遵循总体规划总体目标,推动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功能布局整体优化,提升国土空间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二、核心维护内容:聚焦五大维度优化空间配置 本次动态维护重点围绕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城市重要控制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五大维度展开,是《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 (一)三条控制线:严守管控底线,实现正向优化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管控的核心,本次维护严格遵循 “底线不突破、质量有提升” 的要求开展: 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 “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 原则同步优化,维护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22.01 万亩。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 “任务不减少、功能有提升、布局更完善” 要求,重点将新批复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勘误图斑纳入,维护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67.85 平方千米。 城镇开发边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衔接 “十五五” 空间发展需求,引导城镇空间集中连片、集约高效利用,维护后全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1.32。 注: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 “三条控制线” 维护内容依据县级动态维护方案确定,以最终批复稿为准。 (二)规划分区:联动控制线调整,强化用途管制 深化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将主体功能区要求传导至规划分区,联动三条控制线调整,对市域五类一级规划分区进行动态维护,持续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生态保护区: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强化红线管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农田保护区:衔接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严格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区: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强化生态保育和建设,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乡村发展区:保障农业发展及农民集中生活生产配套需求,推动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 城镇发展区:衔接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引导城镇集中集聚建设,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聚焦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在保持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布局规模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原则开展动态维护,主要方向包括:衔接三条控制线维护结果对应调整用地性质;结合属地政府发展需求优化用地布局;结合拟新增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性质,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空间资源配置水平与效率。 (四)城市重要控制线:优化绿线紫线,保障功能品质 本次动态维护仅涉及城市绿线和城市紫线,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保布局和规模基本稳定、功能不降低、服务范围不改变: 城市绿线:在保持系统性和连通性基础上,结合详细规划逐级细化的具体边界优化,涉及规模3.26 公顷,维护后城市绿线规模不减少、服务功能不降低。 城市紫线:依据 2025 年南昌市公布的第四批历史建筑数据进行落实纳入,维护后城市紫线面积由28 公顷提高至29.2 公顷,提升历史文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覆盖五大领域,支撑战略落地 全面对接国家、省、市 “十五五” 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近期亟需建设项目需求,对现行总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维护。本次维护涉及能源矿产、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防灾减灾五大类项目,将有效保障 “十五五” 期间项目用地需求,全面支撑南昌市 “一枢纽四中心” 建设。 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以最终批复为准。 三、实施保障: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为确保《方案》有效落地,南昌市将建立三大实施保障机制: 强化传导机制:建立分层传导机制,将动态维护要求逐级落实到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方案精准实施。 加强实施监督:将动态维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实施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方案编制、汇交、审查、实施等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规划管理数字化水平。 本次《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的公示,标志着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局部优化调整,既严守了空间安全底线,又精准适配了城市发展动态需求,将为南昌市 “十五五” 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支撑。本方案所有内容、数据及图纸均以最终批复为准。

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草案)
2026-05-19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近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草案)》公示。本方案是滁州市落实国家及安徽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以《滁州市 2024 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报告》为核心依据,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需求,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刚性约束不突破的前提下,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度优化与局部调整,旨在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落地及自然资源高效配置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方案核心维护内容围绕五大维度展开,全面覆盖空间管控与发展支撑全链条: 一是筑牢三条重要控制线刚性底线,实现管控与发展的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衔接耕林专项工作,维护后面积不少于 866.73 万亩,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且集中连片度显著提高;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维护后总面积不少于 856.68 平方千米,巩固生态保护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与功能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衔接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扩展倍数不超过 1.30,空间指标重点向重要产业平台、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完善领域倾斜,增强城镇发展动能。 二是推进规划分区正向联动优化。依据三条控制线的动态维护成果,同步调整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三大核心分区布局,并联动优化乡村发展区等其他分区,所有调整均符合正向优化要求,确保各分区主导功能稳定,空间布局更集聚、功能配置更完善。 三是精准微调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以 “严守底线、优化布局、保障发展、提升品质” 为导向,在不改变规划强制性内容、保持整体布局规模与空间结构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点对居住、商业、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四类用地进行局部优化,增强规划对近期发展需求的适应性与可实施性。 四是动态更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精准对接全市 “十五五” 行业专项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进展,聚焦交通、能源、矿产、水利、生态保护、民生六大关键领域,增补补短板、惠民生类项目。维护后共纳入 595 个重点项目,其中新增 295 个、撤销 7 个、保留 300 个,为全市发展筑牢项目支撑。 本次方案所有调整均未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未改变全域总体空间结构与格局,有效化解了规划实施中的空间矛盾,进一步夯实了底线管控基础,提升了规划实施效能。本版本为上报公示稿,最终内容以官方审查通过版本为准。

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年度)(公示稿)
2026-05-18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无文号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湖北省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的相关要求,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2026 年度)》并予以公示。本次工作聚焦三条控制线等核心内容开展正向优化,旨在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更加科学有序、管控更加精准有效,为武汉市 “五个中心” 建设提供坚实空间保障。 一、工作范围与总体原则 本次动态维护工作编制范围为武汉市市本级,即不单独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7 个市辖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方案编制遵循四大核心原则:一是战略引领、统筹协同,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坚守底线、正向优化,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安全底线;三是问题导向、评估先行,基于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结论开展调整工作;四是数字治理、规范有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确保工作合法合规推进。 二、核心调整内容:七大维度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本次动态维护方案围绕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其他重要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七大维度开展正向优化,核心内容如下: (一)三条控制线:严守刚性底线,精准微调布局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管控的核心,本次调整严格遵循 “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的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稳定耕种等永久基本农田169.42 公顷,调入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171.95 公顷。优化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2358.79 公顷,高于上级下达的保护目标,同时实现水田和水浇地占比不降低、15° 以上坡耕地减少、集中连片度提升、碎图斑个数减少的目标。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面积261.57 公顷,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维护了 “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生态保护红线:本次动态维护工作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二)其他重要控制线:动态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线 落实武汉市及湖北省文物保护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对历史文化保护线进行动态更新:调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 处,调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8 处,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精准管控。 (三)规划分区:与控制线调整协同匹配 结合三条控制线与用地布局的优化调整,基于主体功能定位同步优化规划分区: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用地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用地划为乡村发展区或生态控制区,确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一致性。 (四)中心城区布局:补短板强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按照 “补短板、强功能、提品质” 的思路,在保障公益性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开展优化:衔接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围绕科创、文化、休闲等功能优化规划用地;顺应公交线网优化和市政设施集约化趋势,优化城市 “黄线”;结合路网体系深化,优化城市 “绿线”。本次调整不涉及城市 “蓝线” 和 “紫线”。 (五)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增补六类重大项目 衔接各级 “十五五” 发展规划及武汉市 “五个中心” 建设行动计划,在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基础上,增补能源、交通、水利、信息通信、防灾减灾、公益性殡葬服务6 类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并按照精准上图、示意上图、项目清单上图三类方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 三、动态维护成效:空间格局优化,综合效益提升 本次动态维护通过精准调整空间边界和布局,实现了国土空间管控与城市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取得了多方面成效: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更扎实:实现总量动态平衡,优质耕地比例提升,碎片化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形成集中连片、规整高效的保护格局。 城镇空间发展更集约:城镇开发边界总量未突破,边界内 “天窗”“细缝” 等问题得到化解,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提升,中心城区道路网络密度与公园绿地步行覆盖率逐步提高。 历史文化保护更精准:历史文化保护线实现动态更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控范围和要求更加明确。 重大项目支撑更有力:增补的六类重点项目将有力支撑武汉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绿色智能电网及流域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筑牢城市发展和安全底线。 四、实施保障:构建全周期规划管理体系 为确保动态维护方案落地实施,武汉市将从三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传导和实施,严格落实 “三区三线” 管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要素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二是加强规划体检和评估,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三是加强动态维护方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实景三维武汉和 “一张图” 系统,为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和分析决策提供数字化支撑。 本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是武汉市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提升空间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武汉市国土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空间保障。

广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技术指南
2025-10-2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粤自然资函〔2025〕784号

一、序言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国家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监督实施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指导市县规范开展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建立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及动态调整完善机制,加快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体系。 编制依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的通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等为核心依据。 起草单位: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则 (一)编制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结合广东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划体检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年度体检、五年评估提供指导,支撑规划动态调整完善。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的通知》;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2025 年修订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工作的通知》;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工作,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践行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理念,聚焦居民宜居、宜业、宜游等生活需求,查找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及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揭示城乡治理风险与短板,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坚持全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及监测网络,按 “四统一”(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开展工作,实现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反馈、调整优化的闭环管理。 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规划内容与地方实际,构建科学管用、数据易获取、指征明确的评估指标体系,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数据优势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问题识别精准度。 三、工作组织 (一)组织方式 省级统筹: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体检评估技术指南及成果数据汇交要求,审核市县体检评估报告,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在线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市县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相关部门按职能提供体检评估所需数据。 (二)工作时点和频次 年度体检:每年开展 1 次。 五年评估:每 5 年开展 1 次,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展;评估当年不再单独开展年度体检。 (三)工作流程 数据整合:以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遥感影像等现状数据为基础,整合规划编制实施、用地审批、生态修复等管理数据,补充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及时空大数据(如手机信令、POI 数据),构建体检评估基础数据库。 分析评估:围绕体检评估内容,采用空间分析、差异对比、趋势研判等方法,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成效及问题,研判发展形势,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上报审查:市县体检评估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体检评估指标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在线填报,生成指标表作为附件上报;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线汇交至省 “一张图” 系统(国务院审批城市按自然资源部要求执行)。 成果应用:年度体检成果作为三条控制线与用地用海布局正向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更新的依据;五年评估成果作为规划修改、近期规划编制的依据;成果同步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编制等决策。 四、体检评估内容 围绕战略定位、目标指标、空间格局、底线管控、规模结构、功能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 9 个维度开展评估,梳理实施进展、总结成效、分析问题,评估规划与新战略、新形势、新政策、新规划的适应性与衔接性,提出优化建议。 (一)战略定位 评估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省市县重大部署的实施成效,结合人口、经济、产业及重点项目落地情况,研判城市职能落实情况。 评估规划确定的发展策略、城市性质与新发展战略、重大部署的适应性。 (二)目标指标 对比评估年实际值与规划目标值,分析各项目标、指标的实现度;对突破约束性指标的情况,说明突破原因及改进措施。 评估规划目标指标与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相关指标的衔接性。 结合指标发展趋势,分析近远期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及困难,评估向下分解指标的合理性。 (三)空间格局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总体格局:评估发展情况、问题及与新发展战略的适应性。 主体功能分区落实: 城市化发展区:重点评估城镇化、产城融合、人口集聚、职住平衡等情况; 农产品主产区:重点评估耕地保护、现代农业建设、粮食产能、农业产值等情况; 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估造林绿化、生态质量提升、绿色产业发展、宜乐宜游等情况; 结合自然资源本底与发展趋势,评估主体功能分区定位的适应性。 农业空间格局:评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建设进度与空间保障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实施成效,及与农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生态空间格局:分析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关键生态节点建设进展,研判生态空间连通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城镇空间格局:评估城镇等级职能结构实施情况,对比规划与实际人口集聚、城镇化、产业分布的匹配度,评估与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战略的适应性。 海洋空间格局:评估海洋空间分区、海岸线管控、海岛保护利用及港口、海洋牧场建设情况,识别陆海统筹矛盾,评估与海岸带及海洋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四)底线管控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数量:分析耕地面积变化,评估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情况,及耕地流入流出、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情况; 质量:分析优质耕地(水田、水浇地)占比、永久基本农田内高标准农田占比变化,评估耕地质量提升情况; 布局:分析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坡度改善、连片度提升情况,识别稳定耕地与不稳定耕地,评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合理区域及补划潜力。 生态保护红线: 数量:分析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及占比、自然保护地面积变化,评估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占用情况; 功能:分析红线内生态功能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变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涉海地区需评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布局:评估红线内与园地、林地、矿业权等的矛盾冲突,识别布局不合理区域(如错划、图形不规整区域)及红线外调入潜力区域(如新增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 城镇开发边界: 数量:分析开发边界总量、扩展系数是否超规划控制,评估边界内外新增建设规模使用情况及剩余规模对未来发展的保障能力; 功能:分析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构成及功能结构调整情况,评估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开发情况; 布局:评估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类型、频次、规模及分布,分析零星破碎图斑(15 亩以下)变化,识别布局不合理区域(如孤立图斑、难以利用地块)及需调入重点区域(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配套区域)。 其他空间控制线:评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对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城市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等的细化优化情况,及总体规划控制线与新管理政策的适应性。 (五)规模结构 人口和城镇化: 人口发展:分析服务人口、常住人口、城镇 / 农业人口规模及密度变化,评估人口发展与规划预期的匹配度(有条件地区可评估人口流动、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 城镇化:分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化,评估城镇化进程与规划预期的匹配度(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就业人口、居民收入评估城镇化质量); 评估人口规模、城镇化发展与相关专项规划的适应性。 用地规模结构: 规模变化:基于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海域使用数据,分析用地用海规模、结构变化趋势,评估与规划调整要求的符合性(含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 用地效益:分析人均城镇 / 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万元 GDP 地耗、土地闲置率等指标变化,梳理已批用地规模、用途及空间分布,统计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变化情况; 评估用地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 (六)功能布局 规划分区:评估新增建设用地与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主导功能的符合性,详细规划单元与用途分区的衔接性,及规划用途分区与重点项目、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用地布局:对比规划实施前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变化,分析布局集中度;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与规划、用地批复数据的匹配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布局与规划引导的符合性;评估城乡用地边界与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七)城市品质 公共服务设施:分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设施布局,重点评估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服务覆盖范围、千人指标、人均用地等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估设施供给与人口、空间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历史文化保护:评估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行为是否满足文物保护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要求;评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蓝绿空间:评估公园绿地与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绿道、碧道、古驿道建设情况;评估各类绿地建设与规划引导的符合性,及与城市绿地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景观风貌:评估开发强度分区、景观廊道规划实施情况,超高层建筑建设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估景观风貌控制要求与新阶段空间需求的适应性。 城市更新: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分析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数量、空间分布及存量用地供应情况,评估城市更新实施成效与规划要求的符合性。 (八)支撑体系 交通设施:分析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建设情况,评估对外人流联系量、机场客货运吞吐量等指标;评估交通设施对重点平台、重大项目及重要部署的支撑能力,及与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阶段需求的适应性。 市政基础设施:分析供水、污水、电力、燃气、环卫、通信等设施布局建设情况,评估设施布局与规模的规划符合性;结合人口变化、重点平台及项目建设,评估设施对新阶段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安全韧性:评估防灾减灾设施(地质、雨洪、消防等)的规模、布局、标准与规划的符合性;结合自然条件、人口变化及重点项目建设,评估设施对城市安全韧性需求的适应性,及与安全韧性专项规划的衔接性。 (九)实施保障 重点建设项目落地规划支撑:分析项目落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等的用地面积与项目类型,评估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县总规的情况。 总体规划实施传导衔接机制:评估下层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传导机制建立情况(如专项规划统筹管理、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及审批)。 政策机制与标准规范制定: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运行情况,及规划符合性审查、控制线管控细则、动态优化等政策文件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分析政策与标准体系的完备性、适用性。 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建设:评估基础数据整合与动态更新机制实效(含调查监测、规划编制、耕地保护等数据归集),及 “一张图” 系统拓展规划审查、监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的应用情况。 五、体检评估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总结市县总规实施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与五年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等的适应情况,明确调整规模、优化布局、调整标准、增减项目等结论。 (二)优化建议 结合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及地方发展需求,划定空间结构和功能优化的重点区域; 提出目标指标优化的必要性及依据; 提出县乡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优化建议; 识别三条控制线布局不合理区域及局部优化潜力区域; 提出用途分区、用地用海布局优化建议及依据(如三线正向优化、重点项目落地等); 提出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增补优化的依据; 提出各类设施布局、配置标准优化及与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 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完善建议,及实施举措、内容、时间节点安排。 六、体检评估要求 (一)年度体检要求 内容要求:重点分析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功能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 7 个维度的年度实施进展;聚焦空间结构与功能优化重点区域、三线正向优化、用地用海优化、重点项目安排表优化等提出建议;地方可自行调整体检深度及补充内容。 成果构成: 年度体检报告(含实施进展、成效、问题、结论建议); 附件(必选:年度体检指标表、规划指标进展表、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规划实施分析图、体检数据库及建设说明;可选:重点任务完成清单、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 (二)五年评估要求 内容要求:全面对照总规内容及批复要求,评估战略定位、目标指标等 9 个维度的实施情况,对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进展,评估规划与新战略、新形势等的适应性;结合下一个五年需求及人口、经济趋势,系统性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地方可自行调整评估深度及补充内容。 成果构成: 五年评估报告(含五年实施进展、成效、问题、结论建议); 附件(必选:五年评估指标表、规划实施分析图、规划指标进展表、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重点任务完成清单、评估数据库及建设说明、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可选:其他文档)。 七、附录要点 (一)附录 A: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包含 151 项指标,按 “一级 - 二级 - 指标项” 分层设置,指标类别分为基本指标(必填)、推荐指标(应选尽选),指标频率分为年度体检指标、五年评估指标,覆盖安全韧性(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创新高效、协调集约、绿色低碳、开放资源效率、繁荣对外联通、共享幸福(宜业宜居、宜乐宜游、职住平衡)等维度;明确各指标的内涵、数据计算及来源、指标依据。 (二)附录 B: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填报主体 部省统一下发(填报)或提供参考值指标:共 102 项,其中基本指标 61 项、推荐▲指标 22 项(国务院审批城市必填,其他城市自选)、推荐指标 19 项(自选);明确各指标的部规程填报单位、省指南填报单位、范围、频率及协助单位(如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 地方填报指标:共 49 项,其中基本指标 19 项(必填)、推荐▲指标 12 项(国务院审批城市必填,其他城市自选)、推荐指标 18 项(自选);明确各指标的范围、频率、协助单位及备注(如省厅提供辅助数据)。 (三)附录 C: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评估指标表示例 包含 4 类表格: 年度体检指标表:需填写 2020 年基期值、评估年(如 2024 年)指标情况、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目标值依据; 五年实施评估指标表:需填写 2020 年基期值、2021-2025 年各年指标情况、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目标值依据; 规划指标进展表:按 “空间底线”“空间结构与效率”“空间品质” 分类,填写指标评估年、2025 年及 2035 年目标值、范围、属性(约束性 / 预期性)、完成情况; 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实施进展表:填写各类用地用海(耕地、园地、城乡建设用地等)的规划基期年、评估年、规划目标年数据,及评估年较基期年变化、实施进展;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变化表:填写各类用地(居住、公共管理、商业服务业等)的评估年面积与比重、规划目标年面积与比重,及优化方向。 (四)附录 D: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体检报告提纲 报告含 9 章,分别为总体情况(背景、体检年份与范围、指标与数据来源)、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结论建议(含空间优化重点区域、三线优化、用地用海优化等建议)。 (五)附录 E: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五年评估报告提纲 报告含 12 章,分别为总体情况(背景、评估周期与范围、指标与数据来源)、战略定位、空间格局、目标指标、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品质、支撑体系、实施保障、趋势研判(结合重大战略与发展趋势)、结论建议(含城市功能定位、空间格局、三线优化等系统性修改建议)。 (六)附录 F:规划体检评估图纸目录 包含 15 类图纸,其中必选图纸(M):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进展图、市域(县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进展图、市域(县域)市政基础设施实施进展图、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分析图;条件必选图纸(C):用地用海布局变化图、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变化图等 10 类;可选图纸(O):其他补充图纸;明确图纸需标注的核心内容(如规划基期与实施期间设施布局变化)。 (七)附录 G:基础数据、成果数据成果要求 基础数据: 必选数据:计算表格数据(如自然与文化遗产列表)、参与空间套合分析的矢量数据(如分布式清洁能源设施点位); 条件可选数据:未参与空间套合的矢量数据,或填报值与上级下发参考值不一致时的矢量数据(如社区中学矢量数据)。 成果数据: 报告文本:按 “行政区代码 + 行政区名称 + 文件名称.pdf” 命名,年度体检与五年评估分别明确必选(M)、可选(O)、条件必选(C)文本清单; 规划图纸:栅格图采用 jpg 格式(分辨率≥300dpi),按 “行政区代码 + 行政区名称 + 序号 + 图件名称.jpg” 命名,明确必选、可选、条件必选图纸清单; 矢量数据:包含空间优化重点区域、三线布局不合理及潜力区域等矢量数据,后续另行明确建设及汇交要求。 (八)附录 H:规划实施重点任务完成清单 对照总规、近期规划要求,从规划编制、重点功能区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推进、政策机制完善等维度,梳理任务序号、任务名称、牵头单位、完成时限、进展情况(示例:编制 XX 地区详细规划,牵头单位为 XX 区政府,完成时限 2020 年 12 月,进展为已完成)。 (九)附录 I:规划实施社会满意度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围绕城市安全性、生活便利性、自然环境宜人性、人文环境舒适性、出行便捷性、开放创新性开展居民满意度跟踪调查,结合客观指标提升体检评估全面性,分析城市发展与规划实施效果。 报告要求:包含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问卷设计概述、总体及分项评价结果、多年度结果纵向对比,重点分析城市发展整体情况与空间差异性;示例:某城市 2017 年发放 10995 份问卷(含 800 份入户问卷),回收 10651 份有效问卷,采用 5 级评分法(100 分 - 20 分)量化满意度。

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024年9月12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和规范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在工作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云南省地方标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B53/T 1254-2024)
2024年3月1日 无文号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53/T 1254-2024 本文件确立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规”)编制的总则、工作程序,规定了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州(市)总规”)和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市、区)总规”〕的编制。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DB53/T 1254-2024)》
2024年3月1日 无文号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53/T 1254-2024 本文件确立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规”)编制的总则、工作程序,规定了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州(市)总规”)和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市、区)总规”〕的编制。

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成果数据制作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规范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省委发〔2019〕29号)等要求,参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1003号)、《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修订稿)等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数据库内容:涵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析评价信息要素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要素。 要素分类编码: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划分,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 数学基础:采用 “高斯-克吕格” 投影及国家标准分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空间要素组织管理:全域和镇区数据库均采用分层方法组织管理,详细说明了各图层名称、几何特征、属性表名、约束条件及备注信息。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的空间要素(如行政区、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等),分别详细规定了其属性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代码、类型、长度、小数位数、值域、约束条件及备注等内容。 非空间要素组织管理:介绍了非空间要素分类,包括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表格等,并说明了其约束条件和备注信息。 非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对各类非空间要素(如规划文本、栅格图件、规划指标表等)的属性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涉及要素代码、行政区代码、名称、文档或图片相关信息及备注等字段。 数据库属性值代码:提供了一系列属性值代码表,如规划层次、自然保护地级别、用地类型、灾害类型等代码表,为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标准化提供依据。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以行政区为基础,规定了数据交换文件的命名规则,包括专业代码、业务代码、比例尺代码、年代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并说明了不同类型数据的扩展名。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明确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栅格图件采用 jpg格式(分辨率300dpi以上),规划表格采用mdb格式,矢量数据采用gdb格式。 元数据: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栅格数据元数据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IT 1007)描述。 成果组织要求:数据库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形式组织,包括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文档数据、表格数据、说明文档等文件夹,并详细说明了各文件夹下文件的存放要求,同时介绍了规划基本信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该规范为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技术指导,确保数据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水平。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年12月18日 无文号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石家庄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石家庄是河北省省会,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华北商贸物流基地、华北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石家庄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石家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14.4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18.8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633.3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269.5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3.41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北京、天津、河北雄安新区的协同联动,加强石家庄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完善鹿泉、栾城、藁城、空港组团城市功能,统筹正定县保护和发展。筑牢太行山生态屏障,加强滹沱河等河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好岗南、黄壁庄水库等水源地,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需求,优化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布局。提升铁路枢纽、物流枢纽功能,强化航空港与陆路枢纽的功能衔接,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抗震减灾和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城市紧凑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苍岩山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加强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对正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周边环境和滹沱河沿岸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严格地下文物埋藏区空间管控,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石家庄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年12月18日 无文号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9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太原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太原是山西省省会,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华北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原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太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4.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2.0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774.4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35.42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94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协同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引领山西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带动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促进汾河两岸城市功能均衡发展,强化市域城镇间的协调联动。推动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强太原东山、西山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对采煤塌陷区的整治修复力度,把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能源革命、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统筹起来,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土地政策保障,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提升铁路枢纽、物流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水资源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两山对峙、汾水中流”空间格局,严格地下文物埋藏区空间管控。重点加强对汾河两岸和历史城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再现“锦绣太原城”的盛景。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太原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太原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太原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024年04月24日 无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和指导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七章,分别为总体要求、编制程序、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差异化指引、规划实施和成果要求。 本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二)规划定位 (三)编制原则 (四)规划范围和层次 (五)规划期限 二、编制程序 (一)编制组织 (二)规划编制 (三)规划意见征询与成果论证 (四)规划公示 (五)规划公布 三、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一)目标定位与区域协同 (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三)支撑体系 (四)历史文化与特色风貌保护 (五)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六)近期项目实施 三、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一)划定详细规划单元 (二)城镇单元详细规划 (三)乡村单元村庄规划 四、差异化指引 (一)生态功能地区规划指引 (二)农业功能地区规划指引 (三)特色发展、资源地区规划指引 (四)边境地区规划指引 五、规划实施 (一)实施机制 (二)规划评估与修改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构成 (二)成果形式 (三)规划强制性内容 附录一  乡镇基础资料清单 附录二  规划成果文本附表 表1  规划指标体系表 表2  乡村单元村庄建设边界面积汇总表 表3  规划分区表 表4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表5自然保护地一览表 表6村庄分类表 表7镇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表 表8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表9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表 表10重点建设项目库 表11详细规划单元划分表 附录三  镇村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表1城镇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表2乡村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附录四  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图则要求 表1  城镇单元规划图内容表达说明 表2  城镇单元规划控制表 附录五  乡村单元村庄规划图则要求 表1  乡村单元村庄规划内容表达说明 表2  乡村单元村庄规划控制表 附录六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参考框架 附录七  图件编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乡镇规划)编制。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国土空间规划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规划定位 乡镇规划是对地(州、市)、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本乡镇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下位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三)编制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保护优先,落实“三区三线”,强化生态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及创新开发利用。 区域统筹、节约集约。坚持节约优先,注重区域协调,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乡镇国土空间逐步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镇村融合,协调发展。坚持镇村融合发展,建立镇村一体的国土空间管控体系,优化镇村产业联动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促进镇村协调发展与空间要素均衡布局。 以人为本,品质提升。坚持以人民需求为中心,完善城乡设施供给,优化设施布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提升。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地理格局,深入挖掘优势,延续历史文脉,凸显内涵丰富的地域特色。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推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强化规划编制程序及阶段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规划范围和层次 规划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乡镇域部分空间被纳入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单元内的,宜根据行使规划管理权的需要,以乡镇域为规划范围组织编制乡镇规划,重点完善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单元以外的规划管控内容。 乡镇规划一般包括乡镇域和镇区(乡驻地)两个空间层次。 乡镇域规划突出全域全要素统筹,重点完善乡镇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统筹安排各类设施、明确历史文化与特色风貌保护、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近期规划等规划内容,落实单元划分并提出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镇区(乡驻地)规划重点优化镇区(乡驻地)空间结构、用地布局、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重要控制线、风貌管控、城镇更新等规划内容。 为精简规划编制程序、强化规划传导,乡镇规划编制涵盖总体规划和单元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形式。 (五)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原则上与上位规划衔接一致;近期目标年一般为自基期年起的3至5年。 二、编制程序 编制程序主要包括编制组织、规划编制、规划意见征询与成果论证、规划公示、规划公布等。 (一)编制组织 乡镇规划一般应单独组织编制。空间紧邻、产业相关、交通相连、设施共享、需要联动发展的多个乡镇可联合编制,原则上不得跨越县级行政边界。 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多个乡镇联合编制的乡镇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做好规划统筹,确保规划实施。 单元详细规划原则上与乡镇规划统一编制,也可单独编制。需单独编制单元详细规划的乡镇,应在乡镇规划中完善相关单元传导内容和工作。 (二)规划编制 1.统一底图底数 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年度变更成果为基础,结合基础测绘地形图、地理国情监测、地籍调查以及实地踏勘调查等,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规划基期现状用地底图底数。 镇区鼓励使用现实性较好、精度较高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作为参考工作底图。 2.现状基础分析 采取座谈走访(含政府部门、重点企业等)、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人口、经济、社会、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风险灾害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上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成果及其审批数据等。结合乡镇政府部门和村庄座谈,深入了解镇村发展特征、问题与发展设想。鼓励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法,分析乡镇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人口构成、土地利用及权属、产业经济、历史文化、村庄建设等内容,全面掌握乡镇现状发展特征。(基础资料清单见附录1)。 历史文化特色突出、生态战略地位重要、交通区位优势突出、产业发展潜力显著等重点乡镇可依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3.规划实施评估和灾害风险评估 对相关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空间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围绕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总量等约束性指标,人口变化、产业发展、空间格局等发展情况,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乡镇规划编制需要重点考虑和完善的内容。 落实市县灾害风险评估成果,结合本乡镇客观存在的灾害种类,明确本乡镇在自然灾害、生态、水、地质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 4.规划编制内容 根据上位规划传导要求,围绕规划目标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支撑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等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本技术规程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意见征询与成果论证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咨询论证,充分征求部门、专家、乡镇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相关修改说明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乡镇规划成果共同报送审批机关。 (四)规划公示 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将允许公开的规划成果内容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现场宣传栏等各种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成果应图文并茂,直观表达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公布 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等;同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规划数据成果逐级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一)目标定位与区域协同 1.目标与定位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引导,分析本乡镇所处区域的发展基础与趋势,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镇国土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以及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能。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规划指标要求,提出规划目标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各项约束性、预期性指标(见附录2表1)。各地可结合国土空间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增加相应特色指标。 2.区域协同与兵地融合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协同发展要求,围绕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提出区域协同发展引导。 统筹兵地发展需求,推进兵地城镇空间协同,围绕生态环境共管共治、交通互联互通、公服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空间协同布局,提出兵地融合发展引导。 (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1.底线管控 严格落实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上位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控制线。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因各类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依法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确保粮食产能不下降。实施耕地年度占补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格落实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在占补平衡中结合水资源分布及地理环境等优化耕地布局,提升耕地总体质量。 (2)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保护任务与要求。 (3)城镇开发边界,可依据国家、自治区对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管理规定优化。 (4)村庄建设边界:划示村庄建设边界。基于现状村庄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村庄分类、各类国土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自然地理边界等,以适度集中集约为原则,划示村庄建设边界,并符合以下规定: ①将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农村公益性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村庄建设用地划入村庄建设边界; ②在综合考虑村庄定位和涉农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将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划入村庄建设边界; ③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④规划期内难以搬迁撤并的零散村庄居住用地,可在规划中保留用地斑块,不划入村庄建设边界,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等方式逐步引导其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 ⑤若乡镇域包含上位规划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传导的不适宜建设区,该区域村庄建设用地不纳入村庄建设边界,同时不应在现状基础上扩大范围。 ⑥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划示村庄建设边界。居民点较为分散的村庄、无固定居住点的牧区村可不划示村庄建设边界,采用宅基地面积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管控。 ⑦乡镇域内村庄建设用地边界规模总量不得突破现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 乡镇规划划示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可在村庄规划中进行优化调整,但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乡镇规划提出的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见附录2表2) (5)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其他控制线,包括洪涝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等,明确具体管控措施。 2.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1)明确空间格局:结合区域空间发展战略,立足乡镇自然地理本底,协调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乡发展等功能区域,构建乡镇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结合重要交通廊道等确定镇村空间的主要发展方向,明确本乡镇与周边区域的空间关系。 (2)划定规划分区:以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为基础,细化划定全域一级和二级规划分区,提出各分区的用途管制措施(规划分区见附录2表3)。 (3)用地功能结构:明确乡镇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方案,确定全域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等各类用地的规划规模及占比情况,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见附录2表4)。 3.产业空间 (1)统筹全域产业空间布局。落实上位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结合乡镇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研究乡镇适宜的产业类型与发展方向,提出全域产业空间布局安排。 (2)协调布局农牧业生产空间。落实粮食和重要农牧产品生产空间,依据乡镇优势农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提出农牧业生产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农牧业产业用地。 以种植农业为主的乡镇,应加强粮食、棉花、设施农业、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可将特色农产品种植集中区域划为特色农产品发展区域,鼓励规模化种植。以畜牧业为主的乡镇,应坚持农牧结合、草畜配套,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以渔业为主的乡镇,应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资源。 强化农业设施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农村道路、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明确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类别、规模、布局和配置标准。支持科学利用戈壁、荒漠、滩涂、盐碱地等发展设施农业。 (3)合理布局非农生产空间。优先将农产品深加工、商贸流通、物流仓储等功能向镇区、园区等集聚。直接服务于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初加工、产地直销等产业,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择优势区位区域适度集中布局。 鼓励产业空间复合利用,积极盘活镇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4.生态空间 (1)落实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格局。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见附录2表5)。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生态保护格局,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对本乡镇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屏障、廊道、节点等。 (2)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 水资源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河湖水域岸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保护要求。明确其他重要水域和乡级以上河道岸线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提出保护和修复措施。对于水资源较为贫乏的乡镇,应重点强化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 林草资源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造林绿化空间等要求,落实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等森林资源重点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分级分类管控要求。明确因建设用地占用、采矿灾毁及耕地垦造等减少的林地规模,落实林地占补平衡要求。落实基本草原面积,明确草原空间布局与管控要求,提出草原生态恢复措施。 冰川冻土与雪山资源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冰川雪山、冰川遗迹等保护目标、重点区域与保护措施。 湿地保护: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湿地保护任务和保护范围。保护人工库塘、景观水面以及兼具生态功能的种植和养殖塘等各类小型湿地等,系统提升湿地生态价值。 荒漠戈壁保护与利用: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荒漠戈壁重点保护区域,落实防风固沙林带建设和封沙育林、荒漠化防治、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工程。在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基础上,可合理利用沙区独特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沙产业。 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落实上位规划、相关行业准入及产业负面清单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规模类型和时序安排,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并提出管控要求,明确矿山整治修复重要区域和措施。 5.镇村体系与村庄分类 (1)明确镇村体系,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确定“镇区(乡驻地)-中心村-基层村”的三级镇村体系或“镇区(乡驻地)-基层村”的二级镇村体系。 划定镇区(乡驻地)范围。衔接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单元范围,统筹考虑相邻村庄居民点、一二三产业用地等需统一管控的建设用地和河流水系、道路、田埂等自然地理边界,优化划定规划镇区范围。以乡人民政府所在的一个或几个村庄的村庄建设边界为基础,划定围合且相对集中规整的乡驻地范围。 确定中心村。选择村庄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较为完备、交通和建设条件较好、能够服务且带动周围村庄发展和建设的行政村作为中心村。乡镇域内的中心村应合理布局,符合为周边基层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合理空间半径。 确定镇区和村庄的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镇区常住人口规模应以上位规划下达的城镇人口规模为依据,结合镇区现状、发展趋势和规划情景进行核定,村庄常住人口规模应结合乡村人口变化趋势和镇村体系布局予以确定。 (2)明确村庄分类,综合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条件,将行政村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稳步改善类、搬迁撤并类和其它特殊类(见录2表6)。 集聚提升类村庄,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现有规模较大、设施配置较为完善、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村庄,一般以规划的中心村为主。 城郊融合类村庄,指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具备成为城市后花园的优势,也具有向城市转型的条件。 特色保护类村庄,指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稳步改善类村庄,指规划期内仍将存续的基层村。 搬迁撤并类村庄,指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或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乡镇规划应重点提出该类村庄搬迁撤并的空间安排、新建集中居住点的建设规模、要求与建造时序、保障性设施配置要求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建设管控的基本要求。 其它特殊类村庄,指其他具有新疆特殊地域特点的村庄,包括守边固边类、农牧业两栖类、生态涵养类、景区依托类村庄等。守边固边类村庄,指位于边境一线上的村庄。农牧业两栖类村庄,指因农牧业生产需要而具有季节性两栖特征的村庄。生态涵养类村庄,指因保障绿洲生态安全、加强防风固沙工程等因素在一段时间内仍将存续的村庄。景区依托类村庄,指位于国家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或周边的村庄。 6.镇村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生活圈规划 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乡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依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及结构,参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构建完善的乡镇域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镇村社区生活圈体系。 镇区内可依据社区范围、服务人口规模等规划“15分钟”、“5分钟-10分钟”两个层级城镇社区生活圈,乡村地区规划“乡驻地、村/组”两个层级乡村社区生活圈,依据生活圈分级确定乡镇域行政服务、教育、医疗、养老、商业、文体娱乐、卫生和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数量、等级、空间布局和用地要求(城镇社区、乡村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录3)。 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合理建设布局公益性墓地。 7.镇区规划 (1)空间结构 综合考虑镇区功能分区、路网结构以及其在镇域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和产业服务功能等,合理布局和优化空间结构。 (2)用地布局 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管控要求,统筹安排镇区内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特殊用地、留白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比例和结构,用地以细化至二级分类深度为主。重要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可细化至三级分类,制定镇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表(见附录2表7)。 乡驻地可参照镇区规划内容要求,结合乡村振兴发展目标,统筹考虑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布局、服务功能提升和乡村集中居住需求,制定用地布局方案。 (3)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规划镇区人口规模,明确规划居住用地总量。统筹考虑村庄搬迁撤并和集中居住需求,明确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规模和空间布局,引导构建互嵌式居住社区。保障中心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体场所等设施用地需求,提出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要求,提出镇区内旧住区整治更新措施。 (4)重要控制线划定 红线,明确规划镇区主次干路用地规划控制界线。 绿线,指需要规划保护的结构性绿地、公共绿地及重要防护绿地。需划定城镇重要公园(原则上为面积1公顷以上公园)、重要滨水绿地(原则上为平均宽度20米以上)以及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绿地。 蓝线,指规划确定的城镇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落实划定县级以上河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重要的湖塘(原则上常水位水域面积4公顷以上)、城镇重要景观河道以及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它城镇河湖水系。 黄线,指城镇重大交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对于位置和线型已明确的基础设施控制,划定落实其边界坐标;对于虚位控制的基础设施和廊道,可进行划示,并明确控制线名称、走向、宽度等控制要求。 紫线,指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需要而划定的控制界线。落实划定上位规划和相关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紫线范围与管控要求。 (5)风貌管控 根据乡镇域整体风貌定位,按需提出镇区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总体控制要求,按需划定镇区开发强度分区并提出开发强度指引,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应严格落实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保护要求,加强镇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管控,提出建筑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 (6)城镇更新 识别梳理闲置、低效用地,结合城镇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等目标,确定城镇更新重点区域,分区域提出优化方向,明确重点更新内容和更新管控要求,促进城镇功能和设施完善、产业发展、交通便利及环境品质提升。 (三)支撑体系 1.综合交通规划 明确综合交通网络布局,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口岸、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线路和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落实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线型走向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乡道的线形走向和控制宽度。 确定城乡公交线路与设施配置要求,规划乡镇城乡客运线路,确定客运站、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加油站、停车场等重要交通设施的等级、布点和用地规模。 明确镇区道路系统布局,根据镇区规划用地布局和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地理、产业、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镇区各级道路配置,优化道路网络布局,明确道路控制宽度和断面形式,明确镇区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的联系,提高交通通行效率。鼓励依托水系、公园、历史文化资源、生态景观资源等要素,规划慢行交通道路网络,提出慢行交通道路管控要求和设施配置要求。 规划乡村道路,研究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确定农村主要道路的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较大人口规模村组应加强通硬化路建设,提出行政村通等级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的规划指引。 完善旅游交通设施,位于旅游景区或有明确乡村旅游发展需求的乡镇宜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设施,确定旅游交通线路、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布局及用地规模,明确旅游交通组织方式及与重大交通设施接驳方案等。 2.公用设施规划 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廊道和重大邻避设施控制要求,预测乡镇给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环境卫生等设施需求总量,确定各类设施建设标准、规模及空间布局。 (1)给水设施 乡镇域应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水资源利用策略,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总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总量相协调。合理确定供水方式和水源,明确给水设施布点、供水规模和服务范围。 镇区(乡驻地)应结合城镇常住人口和产业类型确定用水量及给水设施的规模、等级与空间布局,布置给水管网系统。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 保障饮用水安全,各类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2)排水设施 乡镇域应提出城乡污水处理的目标和标准,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及方式,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服务范围,布局主要污水管网,提出污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措施。 镇区(乡驻地)应明确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管网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等级与空间布局等内容。排水量应分别估算雨水量和污水量。 城乡污水及雨水系统规模布局、建设要求、管网布局等相关要求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执行。 (3)供电设施 乡镇域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电厂、变电站、高压走廊等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管控要求,预测乡镇域生产和生活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变电站位置、等级和规模,布局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网络。 镇区(乡驻地)应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设施、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布局。 (4)通信设施 乡镇域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管控要求,预测乡镇域用户数量,确定通信设施建设目标水平,明确电信机房、邮政支局、网络机房、信号基站等设施的等级、规模要求和空间布局,提出农村电信模块局、邮政网点、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设施配置要求。 镇区(乡驻地)应预测电信用户数量,明确电信、邮政等通信设施的等级、规模和空间布局,确定主要通信线路。 (5)供热设施 乡镇域应明确城乡供热方式,确定供热热源和供热范围,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热。 镇区(乡驻地)应预测供热需求总量,明确供热设施建设规模和标准,确定供热管网及热交换站布局。 (6)燃气设施 乡镇域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管线廊道,明确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量和天然气普及率,确定气源、供气设施规模、燃气管网压力与布局,加强清洁能源使用。 镇区(乡驻地)应依据周边气源条件,确定供气方式。预测燃气需求总量,确定供气设施规模、压力等级和管网布局,明确燃气场站的供气规模、占地面积,提出对燃气管道及燃气站场的安全防护要求。 (7)环境卫生设施 乡镇域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提出城乡垃圾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目标,确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的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处理引导。 镇区(乡驻地)应明确垃圾集中处理、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布局。 3.综合防灾规划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防灾相关的用地和设施的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防灾减灾目标。依据《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 制定抗震、防洪、消防、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危险源、公共卫生与防疫及避难场所等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提出国土空间灾害防治措施。 明确地质、洪涝等灾害可能影响的村庄数量、人口规模等,提出防护措施。确定各类防灾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合理布局防灾减灾设施、避难场所及重大邻避设施。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转换和用途管制要求。 (1)消防规划 乡镇域应明确消防安全布局,原则确定镇区、村庄、产业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消防标准和措施。明确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布局,确定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镇区(乡驻地)应确定消防站的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消防给水方式,提出市政消防栓、消防水鹤的设置要求。 (2)防洪排涝规划 乡镇域应明确洪涝灾害的类型,提出相应的设防标准及设防措施,提出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原则和要求,明确重点防范的地区和单位。应与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确定河道整治、堤坝修建、蓄滞洪区设置等工程措施。 镇区(乡驻地)应确定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对于镇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设施,宜适当提升防洪排涝标准。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乡镇域应分析本地地质灾害种类、规模和位置,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地震断裂带的空间范围,提出应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确定灾害易发区域。 镇区(乡驻地)应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明确的规划防治措施。 (4)抗震防灾规划 乡镇域应按照有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分布、主要救援通道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原则、布局和要求。 镇区(乡驻地)应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分布、确定主要救援通道,重点保障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提出防灾救灾以及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规划措施。 (5)公共卫生与防疫规划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应急医疗救助体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平灾结合,预留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空间,与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热、燃气等体系相结合,联防联控。 明确动植物防疫设施标准、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提出动物防疫、植物防疫等措施。 (6)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对于易受风灾、雪灾影响的乡镇,应研究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及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风林带布局、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7)危险源防控 对于上位规划或相关灾害风险评估中明确的灾害隐患,提出近期、远期的控制与防护措施。重点关注安全敏感要素,加强对油气走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等敏感要素的安全防护及避让。 (8)避难场所体系建设 落实人均应急避难场所规模和布局,依托绿地、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场所,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合理安排避难场所、治安管理、应急救援等设施位置、规模和布局。规划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明确物资储备点位置、规模、物资种类等。 (四)历史文化与特色风貌保护 1.历史文化保护 整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环境,引导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落实上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空间管控引导要求,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古墓、文物保护单位、古井、古树名木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见附录2表8)。 对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线的乡村旅游、农业生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活动,在保障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提出准入和退出的空间管控正负面清单。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名录等要求按照《国土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执行。 突出新疆丰富的历史文化特色,深入挖掘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要素,提出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的目标要求和策略。 2.特色风貌保护 (1)确定整体风貌定位。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风貌指引管控要求,充分考虑乡镇域内山峰、峡谷、沙漠、冰川、荒漠等地文风景资源特点和湖泊、湿地、河流等水文风景资源特点,结合历史、人文、民族等地方特色,确定乡镇整体风貌特色定位。 (2)提出空间形态优化引导。依据整体风貌定位,提出全域山水人文格局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对山水格局、聚落格局、街巷肌理、建筑特色等提出具体的风貌控制与引导要求。 (3)确定风貌重点管控区及管控要求。根据整体风貌定位和空间格局,确定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建筑风格、街巷广场、绿地植被等风貌管控要求。对于具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加强保护控制。 (4)提出乡村风貌指引与管控要求。协调村庄与周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的关系,塑造整体和谐的田园大地景观。加强地方特色民居的挖掘和保护,对整体风貌、农房庭院、公共建筑的风格样式、公共空间和景观设计等提出风貌规划指引,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 (五)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要求,涉及国土综合整治的乡镇,应充分统筹整治内容,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用地整治和生态修复,提出整治修复的具体范围、工程项目和时序安排(见附录2表9)。 1.生态修复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修复项目,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草场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土壤污染修复、地质灾害隐患点修复等整治修复项目,明确生态修复区域、类型、规模、措施和时序安排。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乡镇,规划应加强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具体措施。 2.农用地整治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建设区域。结合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改良与培肥等农用地整治项目,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用地整治的重点区域范围、类型、规模及实施计划。合理开发荒草地、盐碱地和裸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加强耕地盐碱化防治。 3.村庄建设用地整治 结合村庄人口发展趋势、区域性重大设施布局、耕地与生态保护要求等条件,研判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的减量化潜力与重点区域,合理引导村庄建设用地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聚,提出村庄建设用地复垦复绿的规模、时序和空间安排。 4.城镇工矿用地整治 结合上位规划要求,开展城镇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和分析,整治乡镇域内低小散工业用地、工矿废弃地、安全隐患建设用地、镇中村、老旧小区等,明确重点整治范围、类型、规模和时序安排。 (六)近期项目实施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位规划的近期实施计划,对乡镇规划的分期实施作出统筹安排,提出分期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 明确近期实施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环保生态、旅游、民生、产业、其他等项目的时序、规模和空间安排,形成重点建设项目库(见附录2表10)。 三、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一)划定详细规划单元 落实上位规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技术要点》划定的城镇单元、乡村单元和特殊功能单元,乡镇规划可依据实际情况细化调整各单元类型、范围、面积、编号(见附录2表11)。特殊功能单元详细规划可参照乡村单元村庄规划编制,也可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另行编制。 (二)城镇单元详细规划 1.主导功能和规模 落实乡镇规划要求,确定各城镇单元的主导功能、常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和村庄建设用地面积(附录4)。 强化建筑规模管控,合理确定单元内总建筑面积上限。 2.控制线 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和镇区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和管控要求。 3.用地布局 明确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和规模,建设用地原则上细分至二级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可细化至三级分类。 4.设施配置 明确各城镇单元内各项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配置要求、空间布局要求和设置形式。对于具有明确用地需求的设施用地,应明确具体的空间落位、用地边界和建设规模。对于暂时无法明确位置边界的设施用地,可提出设施选址的范围、要求与设置形式。 5.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引导 落实乡镇规划及相关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明确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与管控要求。结合城镇单元类别及风貌特色等,提出风貌控制引导要求。 6.城镇更新与设计引导 落实开发强度分区,确定城镇重点更新区,完善城镇功能,提出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建筑形态等方面的设计要求,确定重要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的管控要求。 (三)乡村单元村庄规划 1.定位和规模 依据乡镇规划,提出各乡村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产业和常住人口规模。将各项约束性指标分解至各乡村单元(附录5)。 2.控制线与规划分区 落实各乡村单元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落实划定二级规划分区,明确村庄建设边界规模,划示村庄建设边界。 若乡村单元内包含多个行政村,应将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至各行政村。 3.用地布局 明确各类用地布局,结合乡村单元主导产业定位,合理确定单元内各类产业项目的空间安排。针对具有明确用地需求的产业项目,应明确具体的空间落位、用地范围与建设规模。对于暂时无法明确位置边界的项目,可采用管控引导区的形式划定适宜选址区域,指导实施层面规划的项目落位,并提出管控引导区的用途管制规则。待项目批准后,确定用地范围、规模、性质,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设施配置 提出各乡村单元内各项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的配置要求、布局要求和设置形式。对于具有明确用地需求的设施用地,应明确具体的空间落位、用地边界、用地面积与设置形式。对于暂时无法明确位置边界的设施用地,可提出设施选址的要求与建设模式。 5.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引导 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单元内需要保护的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确定保护范围和分类保护措施,引导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结合乡村单元风貌特色,提出对村庄空间布局、建筑形态、重要景观廊道、重要公共空间等方面的风貌控制引导要求。 提出农村厕所、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引导要求。 6.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落实划定乡村单元内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提出整治与修复类型和要求。 四、差异化指引 处于不同功能地区的乡镇在规划编制时,应参考以下规划内容指引,加强相关重点问题研究。同时具有多功能属性的乡镇,可综合考虑各项指引要求。 (一)生态功能地区规划指引 指位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乡镇,集中分布于重要河湖水系、山地高原、沙漠盆地周边。该区域山、水、林、草、矿产等资源相对丰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大,生态敏感性较高,具有较高的生态安全战略意义,需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修复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1.山区林地、草原 该区域乡镇应强化山地森林草原生态功能修复与提升,突出天然林保护,加强荒漠植被保护、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的系统性安排。 2.流域及水源地 位于重要流域沿线的乡镇,应强化岸线管控,重点保障河流廊道和区域生态斑块的连通性,提升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位于湖泊区域的乡镇应强化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位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乡镇应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控制范围及要求,加强对冰川、重要水源涵养区等水源地的保护。 3.沙漠荒漠 落实沙地保护范围与目标,提高沙化治理率。保护沙漠特色风景和荒漠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合理发展沙产业及沙漠旅游。位于该区域的乡镇应强化荒漠化防治研究,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控要求,加强荒漠生态保护。 4.绿洲 位于天山南坡、北坡绿洲的乡镇,应以荒漠林草保护修复、盐碱耕地整治、地下水恢复为重点,开展生态修复及绿洲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专项研究。位于绿洲荒漠交错带的乡镇应严格落实生态治理要求,严控开发建设,防止天然绿洲过度人工化及无序扩张。 (二)农业功能地区规划指引 指位于林果生产区、畜牧生产区,在林果业、种植业、畜牧业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优势的乡镇。该区域乡镇耕地和林草地面积占比大,种植或养殖特色化、规模化特征明显。 1.绿洲农业发展地区 以种植农业为主的乡镇,应突出耕地保护,统筹划定农业发展区,合理规划主要产业类型及用地,拓展现代设施农业空间,重点发展粮食、棉花、林果等绿色高效农业。位于综合农业发展片区的乡镇应统筹规划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强规模效应,形成农产品多元化生产格局。 2.畜牧业发展地区 以发展畜牧业为主的乡镇,应强化草畜平衡发展,合理确定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的畜牧业发展目标及策略,加强对牧区乡村人居模式和牧区社区生活圈的安排。 3.渔业发展地区 以渔业发展为主的乡镇,应遵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管控规定。 (三)特色发展、资源地区规划指引 指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产业、优势区位等特色发展条件(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乡镇,包括工矿区、商贸区、文旅区和城郊区等。该地区应充分结合国家、自治区战略调整及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政策要求,发挥特色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实现各乡镇的特色化及差异化发展。 1.工矿区 指以工业、矿业为主,主要涉及各类产业园区或集聚一定规模工矿产业,或位于战略性矿产名录内、开发优势突出的乡镇。 职能定位应突出资源禀赋特征及地区在区域产业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空间布局应处理好镇区(乡驻地)与产业园区的关系,注重产城融合及职住平衡,引导工业企业集中布局,适当提高工业和服务业用地比例。设施建设应完善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注重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强化与区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网络的联系。 2.商贸区 指位于交通节点,商贸物流业较为发达的乡镇,非农就业人口占比大,吸纳劳动力能力强,交通区位优势突出,传统商贸历史悠久、有成规模的集市贸易场所或是区域内重要的商品集散中转地。 职能定位应在考量区位条件的前提下突出商贸优势。空间布局处理好镇区与商贸集散地和集市贸易场所的空间关系,引导商业物流服务业集中布局,适当提高商业服务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道路交通用地比例。设施建设应注重提高环境品质,加强农村公路、宽带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区域和镇村商贸物流服务网络,强化与区域公路、铁路、航空的交通网络联系。 3.文旅区 指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发展优势及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乡镇,包括拥有国家AAAA级及以上景区、自治区级以上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重要革命旧址,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教育和科技价值的乡镇。 职能定位应体现历史文化、生态景观、教育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围绕文物史迹、历史建筑、自然人文景观等特色资源,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突出特色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应注重保护历史风貌特色、山水环境、建筑风貌等,合理组织旅游交通,为远期发展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应建立与旅游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4.城郊区 指位于市(县)城区周边、与城区联系紧密、服务城市能力较强、城乡要素流动频繁、发展动力较好的乡镇。 职能定位应重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积极融入城市经济圈、生活圈及交通圈。空间布局应与市县中心城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为城市基础设施向乡镇延伸做好规划预留。 (四)边境地区规划指引 指位于陆地边境线,与周边国家接壤的乡镇。该类型乡镇区位优势突出,拥有开放口岸、开放通道等特殊区域,在口岸运输、边境贸易、对外文化交流等具有突出优势。 职能定位应突出乡镇对外窗口的基本特征,体现乡镇在运输、贸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空间布局应处理好边境口岸与腹地城镇的协调发展关系,优先考虑固边守边等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引导生活配套区向镇区(乡驻地)集中。落实富民兴边行动与工程,构建国防安全、生态安全与防疫安全并重的空间格局。设施建设宜将物流运输与乡镇生活道路系统分流设置,强化与区域道路的衔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外发展交流的服务配套设施,保障开放功能设施和国防交通的空间需求。 五、规划实施 (一)实施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乡镇规划有序实施,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加强建设用地开发的项目选址论证,建立可持续的规划编制单位长期服务机制,高质量地按需有序编制各类详细规划。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和宣传乡镇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促进规划能用、好用、管用。 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支撑,完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管控线、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划评估与修改 经批准后的乡镇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要求,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开展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乡镇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乡镇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调整的,应由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并经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同意。调整后的规划成果,应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乡镇规划非强制性内容需要调整的,应由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提出调整申请报告,连同具体调整内容一起报送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并备案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乡镇规划组织实施,调整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构成 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1.文本 规划文本是以条款的形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文本内容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包括文本条文和必要的表格。文本表述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附录6)。 表格一般应包括本规程附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相关表格。 2.图件 规划图件应包括现状图和规划图,图纸目录与内容要求详见附录7。 乡镇域的图纸比例尺宜采用1:10000-1:50000,镇区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1000-1:2000,根据乡镇域和镇区范围具体情况确定。 现状图纸和规划图纸应保持相同的比例尺和图例,且图纸表达的空间范围应一致。 3.数据库 规划成果数据库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通过批准后,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4.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人大审议意见、部门意见、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材料、公众参与文件、专项研究报告(按需编制)等。规划说明应对规划编制背景、编制思路、重点内容、规划编制过程做出补充解释,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的重要参考。 (二)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应以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两种形式提交。 1.纸质版成果。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其他材料等文字资料采用A4竖向排版成册,规划图集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叠A4幅面装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电子版成果。 电子版文件包括文档与图纸的电子版和矢量数据。文档采用*.doc(*.docx)和*.pdf两种格式,图纸采用*.jpg格式,矢量数据采用*.gdb、*.shp、*.dwg等格式。 (三)规划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乡镇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包括: (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传导分解,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 (2)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重要控制线; (3)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廊道、生态屏障和生态保护格局; (4)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5)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管控要求; (6)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安全防灾、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7)镇区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管控要求; (8)城镇单元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筑总量; (9)乡村单元的村庄建设边界规模。 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下划线表示。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7日 无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 (一)全力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乡镇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开展乡镇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好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建立全省实用、管用、好用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领乡村建设行动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3月30日召开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调度会上,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做到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覆盖,为“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奠定扎实基础。目前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展缓慢。因此,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全力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坚实的规划依据。 (二)优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式。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编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编制;其它乡镇可单独编制,也可多个乡镇进行联合编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除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均应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加强与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协调。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侧重实施性、操作性,细化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要以县级“双评估”“双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依据,进一步深化细化规划内容,夯实规划基础,确保上位规划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落地实施。 二、强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一)确保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村庄规划作为村庄建设发展的法定依据,是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和乡村建设的基础。目前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进缓慢,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按照全省乡村建设行动的工作部署和下发的《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青海省村庄规划“五个一批”行动方案》《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要求,强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振兴等相关建设项目顺利落地。 (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路径。各地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衔接,谋划好2024年—2025年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本地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按照相关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统一编制详细规划进行管控;其它村庄可单独编制规划,也可多个村庄进行联合编制;对撤并搬迁类、分布零散的村庄,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不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可不开展编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政府和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同时,每年要明确规划编制计划,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经费落实。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督考核,加快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推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有效开展。按照相关规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没有编制和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相关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将无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进度安排 1.2023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进度要求:根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建设项目实施和经费落实情况,完成各地上报的103个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2023年村庄规划进度要求:各地要在10—11月底前完成纳入全省乡村振兴的试点村庄及各地统计上报331个村庄规划的编制任务和审批工作。 3.各市州自然资源局执行月报制度,每月如实上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进度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三)严把规划质量 要严格把关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质量,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全过程要建立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制度,规划成果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地方各部门、行业和专家意见,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确保相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 各地在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中,如有存在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收集汇总、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省厅反馈,我厅将适时赴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3号)
2023年5月26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3号 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组办3号.pdf 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26日

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2号)
2023年4月10日 无文号

关于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发展理念和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和《关于加快报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新时期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完善“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充分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到规划编制全覆盖;在详细规划中,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规”),做到“控规”编制全覆盖,“村规”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应编尽编,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科学划分规划编制单元。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州、县(市、区、行委)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合理制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划。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拟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划,区分不同单元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其中纳入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应与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完成编制报批工作;一个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明确2023-2025年的时序安排,其中涉及重点开发地区、近期重大建设项目等的规划应纳入2023年编制计划,于2023年底前完成编制报批工作。 3.同步完成规划数据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按照成熟一个汇交一个的要求,于30日内将数据按编制单元不同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二)详细规划 1.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是控规方面,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城镇规模大小以及发展需求确定详细规划单元的划分,明确一般单元以及重点开发、城市更新、历史保护、战略留白等特殊单元划分方式。二是村庄规划方面,要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单元。控规编制单元划定工作要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省自然资源厅。 2.合理制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各市县要充分识别规划编制单元的主要问题,区分紧迫程度,拟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其中涉及重点开发地区、近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控规”,应纳入2023年编制计划;有试点安排的“村规”,按照试点要求安排规划时序;其他地区“控规”和“村规”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本范围明确2023-2025年详细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 3.同步完成规划数据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各市县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按照成熟一个汇交一个的要求,于30日内将数据按编制单元不同整合至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保障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提升城乡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选择具备较强实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团队,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我厅将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行委)和乡镇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地区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联系人制度,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本市州级所辖各县(市、区、行委)工作联系人报送至我厅,并于2023年7月底前和11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附件: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pdf 2.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批联系人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8号)
2023年3月29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批准前,应由盟市自然资源局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主要对规划文本、规划说明、有关材料(包括本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社会公告等)、专题研究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事项落实报告、规划成果数据库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报告等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成果合理性审查。主要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主体功能区落实与优化等,生态、城镇及农牧系统格局、城镇(村镇)体系布局、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空间结构、乡村空间布局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及空间管控要求,市(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配置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中心城区(城关镇)城市(城镇)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保障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上级规划落实情况及下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性要求等方面的成果合理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根据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审查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意见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后,逐级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汇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回复书面意见。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对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指导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将规划成果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对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的,提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批准。审查未通过的,将有关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再次履行联合审查程序。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逐级汇交至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价。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审计、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的重要参考,并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规划情况的监督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规划体检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局部修改总体规划的,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第十四条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局部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进行规划修改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规划修改的理由及必要性请示并附具体修改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复函盟市开展规划修改工作;不符合的,复函说明理由。复函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函要求,根据规划体检评估结论编制规划修改草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因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支撑性文件等,编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经盟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在取得项目用地审批文件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对修改“三条控制线”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参照本办法中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认真做好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85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报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通知(青国空规办〔2023〕1号)
2023年2月16日 无文号

关于加快报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国空规办〔202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2〕372号)安排部署,按照2023年2月2日自然资源部在全国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上提出各省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成果报批时限 西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须在2月底前按程序经省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须在2月底前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征求意见,4月底前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须在3月底前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征求意见,5月底前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范规划成果报批程序 为明确和规范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程序、成果内容、文本格式、审查重点等,我厅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试行)》(见附件1)和《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试行)》(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内容,统一文本字体、图件格式。规划成果在完成本级相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意见征求、专家审查论证、征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开展公众公示、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程序后,将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专题研究报告、规划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说明、专家评审和人大审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成果数据库等规划成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审查及质检评定工作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评定规则》等文件要求,各地在编制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同步完成市州、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完成审查和自评工作,同时要做好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对接。省自然资源厅将同步组织开展市州、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评定工作,要求市州级系统在2月底前完成自评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定,县级系统要在3月底前完成自评和市州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定。同时,地方各类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规模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矛盾冲突后,带位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未经矛盾冲突处理的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和质检 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汇交要求(试行)》《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要求,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完成数据库建库和市州自检,提交质检报告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合格单;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完成数据库建库、县级和市州级两级质检,并提交质检报告、县级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合格单,同时,质检通过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及相关文件,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同步上报。 五、完成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城区范围确定规程》等技术规则,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体检评估制度,按时完成年度市州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报告的省级审查和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城市体检评估成果将作为科学编制和实施、评估和调整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前提。 六、加强城乡规划资质管理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必须是具有现行城乡规划资质或土地规划资质和现行城乡规划资质的联合编制单位。各地应核实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资质情况,未取得现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且不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编制的成果,省级不组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规划成果质量作为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划成果质量低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标准等编制规划的,三年内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揽规划编制各项任务。 七、工作要求 近期省人民政府将召开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进会议,进一步促进市县规划报批工作。为确保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按期高质量完成,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规划报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统筹各方力量,推动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报批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有效开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抓总,按照时限要求,明确进度安排,细化工作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时高质完成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规划成果质量。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下发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要求,对上报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认真把关,规划征求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议等工作一定要从严从实、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以问题为导向,提升规划成果质量,确保规划成果内容全面、准确、真实,符合当地实际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需要。 (三)协同配合,尽快上报规划成果。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报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进行沟通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实地督导、视频会议、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督促和指导,统筹推进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按时保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组织市州、县级优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评选,对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鼓励和推广,对于规划报批工作进展缓慢、规划成果质量低劣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附件: 附件一:青海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试行)2.16.docx 附件二: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试行)2.16.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27号)
2022年4月19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2〕27号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的分区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处理,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时,应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不采纳的理由一并报送。 第四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联席审查会议。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具社会公众参与及反馈意见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 第五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向社会公示的渠道应当是政府信息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中应当明确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包括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属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应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可邀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参加,审查重点包括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审查,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情况确定具体审查组织方式,可以与设区市联席审查会议合并召开。 第八条 建立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实行规划编制单位回避制度,试行委托第三方承担技术性审查,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全程留痕制度,确保规划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九条 在审查报批阶段,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二)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及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有量,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落实和分解下达; (三)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协调落实情况; (四)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五)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内容; (六)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 (七)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魅力空间总体格局; (八)重大交通枢纽、重大水利工程、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基础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九)城镇开发边界内,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等安全风险底线划定情况;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建筑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十)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 (十一)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十二)市域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 (十三)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十四)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约束要求。 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请示中应明确审查结论。 第十条 在审查报批阶段,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包括:参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内容要求,并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县级人民政府在请示中应明确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字报告(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二)图件; (三)附表; (四)规划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请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市县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市县要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一张图”系统功能评定工作,未通过评定的不得上报审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材料直接送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对符合上报要求的材料做好收文受理登记。 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送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各单位修改意见集中反馈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县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30日内落实和督促指导完成规划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修改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在受理修改后正式上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 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指南 (试行)》《云南省州(市)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通知
2022年2月16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指南(试行)》《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自然资办〔2022〕11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指导我省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国家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指南(试行)》和《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梳理总结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 附件1: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指南(试行).pdf 附件2: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2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等2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科学指导江西省各地开展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 1.《江西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15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15日 江西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效率,提升规划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设区市、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市县总体规划审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多规合一”、统筹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下级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总体规划,应当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四条 市县总体规划审查应当重点突出国家和省域战略落实、“三区三线”底线约束、历史文化保护线和自然灾害防控安全底线安排、控制性指标、区域协同、城镇体系、乡村振兴空间策略、区域性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统筹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政策等内容。 第五条 市县总体规划审查实行全程留痕制度,所有审查环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自动强制留痕或落实人工留痕,确保规划审查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六条 市、县政府是本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主体。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县总体规划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市县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按规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步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规划初审。 第十条 市县总体规划初审应当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市县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市县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材料和报送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收到设区市政府请示件后,批转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在前期初审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提出综合性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复。 第十四条 市县总体规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规划备案材料,汇交电子规划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市县总体规划成果备案材料、电子规划数据汇交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县总体规划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应将本级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在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位于设区市辖区的,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其他的报所在地县(市)政府审批,其审查报批程序设区市、县(市)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单独编制的市辖区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报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赣江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赣江新区管委会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其审查报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12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建立完善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 1.青海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青海省村庄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021年9月23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五个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省国土空间规划局)。 联系人:陈莹莹,027—86656167;陶文铸,027—86652287。 附件: 1.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4.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 5.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3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1〕6号)
2021年8月31日 无文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省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要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深入实践。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2021年8月31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8月10日 无文号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指导和规范青海各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总体要求、基础工作、编制内容、成果要求和审查要求。 本指南侧重实施性和操作性,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各县(市、区、行委)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细化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规定。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1】687号)
2021年6月30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我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贵州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6月11日 无文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规划技术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要求,切实做好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省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以《指南》为指引,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厅空间规划处。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1日 附件:吉林省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docx

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指导和规范我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厅在《云南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深入实践,认真梳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局,邮箱:565959825@qq.com。 附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8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0年9月15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规划技术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规范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大事项,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局要统筹推进本地县乡村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县市规划委员会(规委会)组织协调优势,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以《指南》为指引,大力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规划要素保障。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湖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pdf

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2020年1月19日 无文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勤俭务实开展市、县、镇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成果质量,规范规划编制市场秩序,参考国内其他省份有关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指导下,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作为规划编制单位收取规划编制费用的计费参考。 附件: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附件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二)按照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计算基准指导价格,并进行价格调节,其中,市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审批机关和涉海情况3个方面进行调节,县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况2个方面进行调节。 (三)基础性的专题研究纳入规划编制一并计费,不再单独计费;市县原则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编制计费不含根据本地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适当功能扩展的费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 名称 基准指导价格(万元) 调节系数 影响因子 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 调节系数 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1500万元。 2.3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在3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0平方公里按10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30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1800万元。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 人口密度>4000 1.4-1.6 2000<人口密度≤4000 1.2-1.4 400<人口密度≤2000 1.05-1.2 人口密度≤400 0.9-1.05 2.审批机关 报国务院审批城市 1.3-1.5 3.涉海情况 涉海地市 1.1-1.3 说明: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示例: 1.某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市域面积199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1245万人,人口密度为62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4-1.6,审批机关调节系数1.3-1.5,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4×1.3×1.1=3003万元;最大值=1500万×1.6×1.5×1.3=4680万元。 2.某地级以上市市域面积950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456万人,人口密度为480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5-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05×1.1=1975万元;最大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2×1.3=2668万元。 三、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 名称 基准指导价格(万元) 调节系数 影响因子 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 调节系数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500万元。 2.1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在1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平方公里按1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5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600万元。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 人口密度>5000 1.6-1.8 2000<人口密度≤5000 1.4-1.6 500<人口密度≤2000 1.2-1.4 300<人口密度≤500 1.0-1.2 人口密度≤300 0.8-1.0 2.涉海情况 涉海县(市、区) 1.1-1.3 说明: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 示例:1.某县县域面积165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71万人,人口密度为429人/平方公里,不涉海,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1.2,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500万+(1700-1000)/100×5万)×1.0=535万元;最大值=(500万+(1700-1000)/100×5万)×1.2=642万元。 2.某县县域面积2131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92万人,人口密度为4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县,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500万+(2100-1000)/100×5万)×1.0×1.1=611万元;最大值=(500万+(2100-1000)/100×5万)×1.2×1.3=866万元。 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费 序号 项目名称 指导价格 1 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每个乡镇20-40万 2 单独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每个乡镇60-80万

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草案)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近日开放公示,该规划由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维护范围为大连市辖八区。方案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及规划分区、基础设施廊道、重点项目清单和两条文本条文进行了年度调整。 以下从三条控制线的正向优化方式、规划分区与陆海边界的联动调整、基础设施廊道与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的衔接,以及重点项目清单和文本条文维护如何落到实施层面四个部分进行简要总结。 一、三条控制线的正向优化:在稳底线前提下的总量微调 方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涉及金州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和普兰店区。 调出地块归纳为七类:包括已批建设用地等误划入、农田基础设施等非耕地、影响行洪安全的不稳定耕地、零星破碎及坡耕地、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块、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明确选址用地,以及灾毁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地块; 优先调入地块限定三类:已建高标准农田内符合要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以及2025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本次共调入3.03万亩,调出3.07万亩,优化后市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89.65万亩,高于《总体规划》确定的188.08万亩下限。这一"七类调出、三类优先调入"的对应关系,构成了本轮维护对总规底线的具体校核标准,而非笼统的总量增减。 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遵循"非必要不维护",全市区仅涉及一处:星海广场南侧百年城雕区域11.72公顷(原属海洋公园,误划入红线),本次调出并同步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作为置换,向海广场西北侧富国山山体11.88公顷(现状全部为林地)纳入生态红线,同步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两处规模基本相当,维护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总规划定的844.44平方公里。 城镇开发边界方面,维护后市区范围面积为107273.78公顷,调入283.7954公顷,调出284.7043公顷,另有367.3283公顷因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增补情形而纳入,不计入扩展倍数核算。金州区因情形集中,增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五区。 二、规划分区与陆海边界:随控制线变化同步调整 陆域规划分区的调整与三条控制线维护直接对应:生态保护区总面积维持"三区三线"划定基数,图斑调入调出与生态红线一一对应;城镇发展区因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小幅增加,本轮边界调出的地块统一划入乡村发展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发展区整体分区格局不变,仅随永久基本农田优化方案微调局部范围,不改变主导功能。 陆海交界处的分区调整分两个方向: 由陆域转为海域规划分区的部分,主要针对修测岸线向海一侧尚未完全成陆、此前因具有土地证或变更调查记载为用地而划入陆域分区的区域,为落实"38号文"要求调整,涉及规模约853公顷,集中在金普新区,具体海洋功能需与海洋部门共同研判确定。 由海域转为陆域规划分区的部分,涉及沿海道路、港口码头建设,依据已完成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面积约189公顷。海洋规划分区本身也有局部维护,主要集中在金普新区海域,涉及养殖用海和渔业用海功能的调整,均已取得市海洋部门同意。 三、基础设施廊道调整如何带动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维护 《总体规划》原设定沈海高速在临空经济区段按改线方案预留廊道,经市交通部门与临空经济区反复论证,确认不再改线。 廊道方案随之调整:原沿新沈海高速预留的廊道向北迁改至沿现状沈海高速预留,总控制宽度250米;剩余部分仍沿现状500千伏电力线预留,宽度280—442米。调整前控制范围约220.5公顷,调整后约220.7公顷,规模基本持平。 该项调整同步带动中心城区用地用海规划布局维护,联动优化临空经济区约580公顷范围内的用地布局,涉及沈海高速路由、基础设施廊道以及国家会展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方案在不改变现行总规确定的城市总体格局和空间结构前提下完成,已在甘井子区分区规划编制过程中经过详细研究和落位。 四、重点项目清单与文本条文维护:衔接实施与审批层面 结合"十五五"规划,方案对总规重点项目安排表进行了增补,共353项,其中能源矿产类49项、交通类109项、水利类44项、城市基础设施类134项、防灾减灾类15项、特殊项目2项。这一清单构成了总规目标向具体项目库传导的直接载体。 文本条文维护涉及两处: 第68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原表述允许对生态控制区内金刚石、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特定矿产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开采;本次调整为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设立矿业权时应尽可能避让生态控制区,确需占用的须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明确全周期生态管控要求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28条关于陆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划分,增补规定:陆域分区中修测海岸线向海一侧尚未完全成陆的区域,可兼容海域使用功能,但需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论证,确认与周边海域规划分区相协调——这为第二部分提到的陆海交界处分区调整提供了文本依据。 结语 本次动态维护形成了"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基础设施廊道—重点项目"逐层传导的年度调整关系: 控制线的正向优化带动分区联动修正,廊道调整带动中心城区用地布局重新落位,两条文本条文则为生态控制区矿产开发和陆海交界处用海确认设定了组织论证的程序要求。方案中多处具体调整明确须经属地县级政府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后续可关注甘井子区分区规划及各区详细规划对本次维护成果的具体落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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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2月10日 湖北省武汉市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武汉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中部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对外交往中心以及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武汉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武汉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1.7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0.9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94.5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813.35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9.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度参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共抓长江大保护,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加强武汉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完善汉口、武昌、汉阳地区相对独立的功能布局。强化对长江、汉江及其洲岛岸线的系统保护和开发利用,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整体提升河湖水网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统筹推进生态空间保护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北部山区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为优化先进制造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土地政策保障。系统提升航空、铁路枢纽功能,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支持打造长江黄金水道,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保护好“江、湖、山、城”的空间格局,加强八七会议会址、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等近代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武汉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湖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武汉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武汉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月2日 河南省郑州市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郑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郑州是河南省省会,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中部先进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对外开放门户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郑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郑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3.1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8.5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47.0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074.69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4.1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引领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加强郑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加强郑州航空港区产城融合发展,推动中牟与开封联动发展,强化巩义、登封等辐射带动能力。筑牢嵩山生态屏障,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推进黄河南岸生态系统保护,严格索须河、贾鲁河等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恢复湖泊湿地生态功能。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铁路枢纽,强化郑州国际陆港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流域防洪排涝功能,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大运河(通济渠郑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重点保护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郑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月2日 福建省厦门市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厦门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东南沿海对外开放门户、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以及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厦门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厦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4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1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87.9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4.0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89.6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11.26%;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引领福建高质量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厦漳泉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促进厦门岛内外一体化,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推动陆海生态协同保护,提升北部山区水源涵养功能,加强对市内河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的系统保护,集约利用海域海岛资源。优化现代都市农业空间布局,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优化文化旅游、金融贸易等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建设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提升国际航运枢纽和物流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保护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空间格局,加强“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厦门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厦门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月2日 吉林省长春市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长春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东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面向东北亚开放门户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长春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长春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78.8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15.0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5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75.42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0.2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推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加强与蒙东地区城市合作,加强长春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推进长春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优化市域镇村布局,促进组团式城市集约紧凑布局。筑牢西部防风固沙林带,加强东南部大黑山脉水源涵养功能,保护修复北部松花江生态系统,整体提升饮马河、伊通河、沐石河、雾开河、新凯河等河流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为黑土地保护营造稳定适宜的生态系统。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科技创新、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提升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强化航空枢纽和铁路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水资源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洪涝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整体保护吉林波罗湖等自然保护区,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塑造具有东北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长春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佛山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佛山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节点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佛山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佛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6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23.0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90.4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3.44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积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高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加强南海区、顺德区与中心城区功能联动,推进高明区、三水区城镇集约紧凑布局。筑牢皂幕山、大南山等生态屏障,加强西江、北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提升河流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发挥好城镇组团间绿楔的生态功能。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生态渔业、现代花卉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保护桑基鱼塘等传统农业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推动粤港澳高端服务合作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强化与广州等周边城市在航空、铁路、公路等方面的功能协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协调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加强佛山祖庙等文物和岭南文化保护。加强对汾江河沿岸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佛山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佛山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2025年1月18日 广东省东莞市

国务院关于《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东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东莞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节点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东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东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1.08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6.7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33.3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1.3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积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动深圳、惠州共建深圳都市圈,主动融入广州都市圈,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和片区中心服务能级,深化松山湖、滨海湾等片区与深圳融合发展,推动水乡新城与广州东部地区协同联动。筑牢南部山地生态屏障,协同推进珠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提升东江、狮子洋等河口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系统保护和集约利用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推动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优化布局提供土地政策保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协调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等红色文化遗产和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等近代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东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东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东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鲁木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2025年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月12日 江苏省苏州市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苏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苏州是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苏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3.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促进长江南北岸城市功能联动,加强苏锡常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和空间品质,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强化小城镇辐射带动作用。严格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管控,强化沿江水源地共同保护,加强太湖流域综合治理省际协同,整体提升阳澄湖、太浦河、吴淞江等湖荡水网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提供土地政策保障。深化沿江港口资源整合,加强苏州港太仓港区与上海港功能联动,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水乡特色鲜明的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苏州古典园林、大运河(江南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苏州古城及周边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苏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苏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苏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08月04日 湖北省襄阳市

《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由襄阳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正式印发实施。该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 (2021-2035 年)》《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 年)》等文件,立足襄阳实际,对 2021 至 2035 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全局安排,是襄阳市国土空间治理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核心要点丰富,明确襄阳作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定位,核心功能为五大基地;划定市域和中心城区两级规划范围,期限至 2035 年,远景展望至 2050 年;构建 “一江三屏九廊、一体两翼多点” 的国土空间格局,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同时涵盖农业空间优化、生态保护修复、城镇功能提升等多方面内容。 该规划的实施意义重大,既是襄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政策,也是统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行动指南。它将助力襄阳加快建成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推动形成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为城乡统筹、区域协同、产业升级等提供坚实支撑,对襄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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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之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广东实践
2022年04月21日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