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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市政府批复了《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深入实施“百千工程”,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规划作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深化落实,统筹指导乡镇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和乡村地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依据。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乡镇规划确定的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 乡村地区是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主阵地,是守护首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以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发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与要素保障。通过增强规划引领效能、加强规划实施引导、强化政策路径保障、建立运行管控机制、强化实施监督评估等系列举措,系统构建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规划对首都乡村振兴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条 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的乡镇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也可单独制定适合区域特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增强规划引领效能 第五条 立足平原地区和生态涵养区不同区域资源禀赋条件,创新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的现代城乡体系,充分发挥城镇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各自优势与作用,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 第六条 主动融入首都城乡发展新格局,结合乡村地区发展趋势,找准乡镇发展定位,加强分类分区引导,建设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 (一)新市镇重点承接中心城区专项功能,与新城联动发展,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打造特色强镇,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活力,引导人口集聚,辐射带动和服务周边乡村地区发展;小城镇重点塑造特色风貌形态,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特色产业挖掘,切实发挥促进本地城镇化作用。位于新城内的乡镇重点实现城镇化改造;新城外平原地区的乡镇适度承接中心城区适宜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集约高效发展;山区乡镇充分发挥生态涵养功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带动本地农民增收。 (二)城镇集建型和整体搬迁型村庄统筹处理好近远期发展关系,探索新型城镇化等多元实施路径,做好安全和民生保障;特色提升型村庄加强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保护延续,有序引导村庄特色化发展;整治完善型村庄重点推进渐进式有机更新,实现环境品质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产业升级更新。 第七条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加强防灾减灾和韧性评估,保障区域安全应急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廊道建设,提升乡村空间安全韧性。 第八条 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乡村地区各类用地布局,形成大疏大密、和谐共融、相得益彰的城乡空间形态。主动适应乡村地区人口演变规律,统筹优化镇村体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布局,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渠道,引导人口、产业向重点发展村庄适度聚集紧凑布局,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 按照“总体减量、有增有减,优化布局、集约高效,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统筹做好乡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的近远期调控,提升空间要素的供需适配性。在确保不突破各区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指标,实现资源要素集中精准投放和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加强规划实施引导 第十条 各区要立足乡村区位特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充分发掘地域资源资产比较优势,在优先盘活闲置空间资源和低效集体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着力加强对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空间供给,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合理需求,以乡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将更多产业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农民。 (一)建立健全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布局的动态优化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合理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依规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引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优先向乡镇集中建设区及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加强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用地保障,打造产业兴旺的共富乡村。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有序释放农村土地要素活力。 第十一条 各区要主动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鼓励各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实施,优先保障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绿化美化,促进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十二条 各区要深入挖掘自然资源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加强乡村传统风貌保护,注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保护好乡村地区山水格局及农田肌理,推动花园乡村建设,协调好城镇、村庄与周边景观资源的关系,形成有机交融的景观格局,塑造山清水秀生态美、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 第十三条 各区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加强乡村地区资源资产的塑造、分配、策划、运营和管理,持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与实现路径,持续提升乡村地区资源资产价值。 第四章 强化政策路径保障 第十四条 各区要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设施农业及林业用地等政策,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切实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深度融合,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保障机制,着力提升服务乡村振兴的规划保障和政策支撑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要结合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明确不同区域的实施保障路径,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一)在乡镇集中建设区内,按需开展乡镇集建区控规编制,明确主导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风貌设计等规划管控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类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应结合已批准的乡镇规划对既有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套合,完善后符合要求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继续沿用;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民住房类项目、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乡村产业类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确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本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可按需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通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予以保障,鼓励市区联动,逐步完善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保障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四)鼓励各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以乡镇规划为基本依据,按需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稳步有序推进农用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高效集聚、生态用地功能提升,优化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立运行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可在不涉及乡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主动运行维护,不断提高乡镇规划的动态适应能力和实施管理整体水平。主动运行维护包括传导衔接、深化落实、勘误修正三种类型。 (一)传导衔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会同各区政府将批准后的上位规划修改或运行维护成果传导到乡镇规划,并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乡镇规划应与市政府批准后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特定领域专项规划和特定区域专项规划)、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动态衔接,由相关部门或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传导衔接)方案,涉及空间管控内容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进行空间统筹和资源平衡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深化落实。各区可结合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对乡镇规划进行深化落实,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深化落实)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适用深化落实的主要情形包括:确需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含红线内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对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空间布局优化的;在生态混合区和林草保护区等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勘误修正。各区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勘误修正,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勘误修正)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其中,对于涉及国家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等,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 适用勘误修正的主要情形包括: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基础上,各类规划分区相互转化但不涉及战略留白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形差异、勘界钉桩、产权界定、比例尺衔接等情况,对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已取得设计方案批复的泵站、长输管线附属设施等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有合法有效土地权属证明但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经区政府确认规划期内无法实施腾退需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因国家或本市(区)重大战略调整、上位规划提出修改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灾害、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乡镇规划实施评估等,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确需对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修改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对乡镇规划文本内容和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 第六章 强化实施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乡镇规划“一张图”是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监督评估的数据底图。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机制,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的各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十九条 各区应建立乡镇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乡镇规划实施体检评估,重点针对土地集约高效、空间品质提升、绿色生态宜居等开展监测评估预警,并纳入城市体检工作。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客观反映乡镇规划运行体征、传导衔接情况、实施进展和成效,为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和政策供给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规变更,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实施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七章 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村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区要严格落实“村地区管”,切实履行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建立完善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统筹指导,综合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持续提升村庄规划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做好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审查,以及乡镇规划“一张图”更新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日常监督、培训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区在乡镇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区对乡镇规划进行实施管理,通过“多规合一”会商平台,对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按照部门职责积极研究支持乡村振兴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助力乡镇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要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扩大公众参与,引导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积极参与规划编制与实施。发挥好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为乡村发展提供在地化陪伴式服务。鼓励各区结合“百千工程”实施开展实践探索,形成优秀示范案例,及时总结在全市推广,形成多方协同推动乡镇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实施评估,明确了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式方法及评估成果建议,为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以下简称 “省级修复规划”)实施评估提供统一依据。 二、总则 2.1 评估目标 掌握省级修复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实施进展与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推进建议,建立规划实施动态反馈机制,推进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规划落实落地。 2.2 评估原则 科学性:以省级修复规划明确的目标指标、工程部署、任务要求为依据,科学确定评估内容与指标,客观反映实施进展与综合成效,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综合评估规划实施中要素统筹、层级传导及部门协同情况。 可行性: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估数据可获取、技术方法可行、操作简便、结论可靠。 2.3 评估周期 以规划基期年作为评估基期年,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周期保持一致,同步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2.4 评估程序 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准备工作、开展评估、成果管理,各阶段任务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评估流程。 三、准备工作 3.1 确定组织方式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需明确评估技术路线、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及组织保障。 3.2 收集基础资料 按三类收集一定时间序列的基础数据及资料: 自然资源和生态基础数据:包括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林草湿与海洋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数据、主要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评估数据等。 相关规划和工程项目数据:包括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等国家规划、区域 / 流域 / 海域生态修复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以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统计评估、调查监测、技术模式、典型做法等数据。 经济社会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人口、经济、社会等统计数据,以及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科技成果等资料。 四、开展评估 4.1 构建评估指标体系 按 “规划目标类、实施管理类、实施效益类” 三大类别建立指标体系,包含三类指标: 基本指标:为必选项,需涵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标及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的生态修复类指标。 推荐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补充完善评估维度。 自选指标:由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增设,体现区域评估差异化。 (具体指标详见附录 A) 4.2 明确评估内容 (1)修复规划体系编制实施情况 落实重大战略和上位规划情况:分析省级修复规划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及国家相关规划的落实情况,及规划内容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 工作统筹协调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向省级相关部门规划的横向传导效果,分析生态修复相关管理部门间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情况。 规划纵向传导情况:说明省、市、县三级修复规划编制情况(详见附录 B),以及省级修复规划目标指标、布局分区、重点工程项目向市县级的传导落实情况,及生态修复专项行动计划编制情况。 (2)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目标指标实现情况:对照省级修复规划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评估各指标实现情况(重点关注约束性指标及纳入同级规划的指标),对未达预期或指标不一致的情况分析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 生态修复布局落实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生态修复格局的构建成效,分析空间布局与重点任务实施的匹配度。 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评估重点任务落实进展,对进展顺利的总结成效经验,对进展滞后的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情况:评估省级修复规划部署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详见附录 C),分析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相关部门在规划外部署的生态修复项目可结合实际一并分析。 实施保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设立、部门协同机制建立,修复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办法出台、标准制定,资金保障,工程项目统一上图入库,公众参与等情况。 (3)规划实施效益评估 生态效益:分析生态系统格局优化(生态连通性、重要生态廊道修复与断点打通等)、生态系统服务变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重点生态问题解决与生态风险防控(生态问题改善、灾害预防消减等)情况。 经济效益:结合统计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规划实施对居民收入的提升作用,及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生态种养等生态衍生产业的产值变化。 社会效益:分析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的资金总量与占比,及规划实施新增就业岗位、就业人数情况。 (4)综合成效评估 总结实施成效:梳理规划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 总结典型经验与创新做法:提炼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及体制机制、实施模式、监测监管等方面的创新性、可推广经验。 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梳理突出问题与潜在风险,对进展缓慢、未达预期目标的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对策。 研判实施形势:结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要求,分析规划实施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明确新任务与新挑战。 提出推进建议:分析规划对新形势新要求的适应能力,论证规划调整修订必要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下阶段工作重点与保障措施。 4.3 确定评估方式方法 采用四种 “相结合” 的方式: 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分析目标指标进展,运用遥感、大数据比对实施前后情况;定性评估研判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综合成效评估。 综合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综合评估总体情况、发现短板;聚焦国家 / 区域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区域或重点任务开展重点评估,突出工作重点。 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规划目标评估实施进展、总结支撑作用;客观分析部门协调、政策配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可结合实际开展自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保障评估质量。 五、成果管理 5.1 成果编制 可形成省级修复规划实施评估报告、附表、评估说明、图件、专题评估报告、数据库及其他成果;评估成果要求与报告大纲分别参照附录 D、附录 E。 5.2 成果汇交 评估成果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统一管理。 5.3 成果应用 用于修复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优化等规划管理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撑。 适时向社会公开非涉密内容,保障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六、附录 附录 A 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包含指标体系表(明确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及单位、指标类别)、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说明各指标定义及数据获取部门)、评估指标计算方法(含变化率、完成率公式,及目标实现情况分类:提前实现、可实现、实现困难)。 附录 B 修复规划编制情况表:统计省、市、县三级相关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类)与行动计划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数量、完成时间、编制状态(已印发、待审批、正在编制、不开展编制等)。 附录 C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表:记录重点工程项目的名称、范围(涉及县 / 区)、对应修复分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计划总投资、已投入资金(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建设进度(已立项 / 已开工 / 已完成数量)、实施情况(实施规模、工程量完成情况、实施效果等)。 附录 D 成果建议:明确评估报告、附表、评估说明、图件、专题评估报告、数据库等各类成果的具体要求。 附录 E 评估报告大纲:规定报告章节框架,包括总体情况、规划实施进展与成效、典型经验与创新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规划实施形势研判、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
《上海市静安、黄浦区苏河湾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静安区、黄浦区人民政府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3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依托苏州河滨水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民族工商业发源地向世界级滨水活力街区转型。 方案明确核心更新范围北至天目路、西至西藏路、南至北京东路 - 河南路,总面积约 1.2 平方公里,涵盖安康苑、七浦路、大悦城、万象天地及厦门路街区等重点区域;研究范围扩展至北站街道、南京东路街道部分居住区,总面积约 1.9 平方公里。区域地跨静安、黄浦两区,紧邻外滩、北外滩核心功能区,已形成商业、办公、居住、休闲复合的发展格局,拥有突出的滨水景观优势、集中的历史风貌建筑与浓郁的文化艺术氛围。 方案确立 “十里苏河金湾,数字国潮水岸” 的核心愿景,围绕上海 “五个中心” 建设总体目标,加快总部经济集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科技创新三大产业;通过水岸文化艺术提升、滨水腹地联动与生活配套完善,打造创意研发、滨水居住、时尚商业深度融合的世界级滨水中央活动区。 空间布局上构建 “一河、一心、一环、两片” 的整体框架:“一河” 塑造 “魅力苏河” 新水岸,传承历史文脉、复合人文功能、优化滨水体验;“一心” 打造 “苏河阳台” 城市绿心,多维延伸苏河绿地,融合展览、演艺、商业等多元功能;“一环” 构建休闲时尚活力环,优化垂河渗透通道,带动腹地更新发展;“两片” 划分数字国潮商务区与国际品质宜居区,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策略:一是商务功能整体焕新,针对单元内 25 处商务楼宇(甲、乙、丙级比例约 1:4:2),围绕苏河阳台核心区实施提质类(2 处)、改造类(2 处)、重建类(1 处)三类更新行动,由楼宇产权主体自主决策实施。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推动 “生产 - 生活 - 生态” 三生融合,打造垂直混合功能楼宇,整合餐饮、运动休闲、文化艺术等配套设施。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构建滨水公共空间与慢行网络,推进 32 街坊开放社区、浙江路道路提升、新七浦潮流街区等重点项目。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通过空间 - 品牌 - 运营三维重构打造全球城市客厅,活化会审公廨等历史建筑,策划滨水集市、光影秀、主题 City walk 等特色活动。 该方案深度挖掘滨水与文化双重价值,探索 “产业升级 + 文脉传承 + 活力营造” 的特色更新路径,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实施,为上海中心城区滨水商务单元的可持续更新提供示范样本。
《上海市漕河泾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徐汇区、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的重要试点方案,旨在推动漕河泾从传统产业园区向世界级创新城区转型,为全市商务楼宇和产业空间提质升级提供示范。 方案明确更新范围东至桂林路、南至漕河泾港 - 漕宝路、西至新泾港、北至蒲汇塘,总面积约 6.4 平方公里,地跨徐汇、闵行两区,紧邻中环线。区域产业基础雄厚,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已形成成熟创新生态,现有总建筑面积约 700 万平方米,集聚企业 1.4 万家、就业人口约 30 万人,拥有 15 家独角兽企业、30 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是上海创新浓度最高的区域之一。 方案确立 “上海硅谷” 的核心定位,以打造创新策源城区为目标,全面建设产业创新增长极,集中展示上海创新浓度、产出强度与经济密度,成为长三角乃至国际创新循环的重要节点。空间布局上构建 “一带一核三轴四片” 的整体结构:以中环发展带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培育漕河泾中央街区为复合功能核心;打造漕宝路科创轴、宜山路数创轴、蒲汇塘生态轴三条发展轴线;划分活力商务、产业融合、数字创新、品质宜居四大特色片区,统筹商务产业载体与周边环境品质提升。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策略,分类推进全域更新:一是楼宇提质焕新,针对单元内 28 处商务楼宇、91 处产业楼宇,实施提质、改造、重建、退出转型四类更新行动,由产权主体自主决策,推动商务与产业功能整体升级。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支持楼宇用途合理转换及过渡期功能弹性调整,植入特色商业、文体设施等配套服务,结合更新补充创新创业人才居住空间,优化区域职住平衡。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构建步行连廊与林荫绿道结合的慢行系统,推动园区围墙打开与内部绿地开放,贯通漕河泾港、蒲汇塘等滨水空间,提升区域交通可达性与生态品质。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依托漕河泾科技基因塑造 “硬科技 + 软文化” 园区品牌,引入科技标杆活动、二次元 IP 展、体育竞赛等特色业态,打造苍梧路游戏街区、元宇宙特色游线等创新场景。 该方案聚焦创新产业培育与产城融合发展,通过系统性更新破解园区配套不足、空间载体老化等问题,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批复实施,为上海商务单元可持续更新提供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上海市虹口区大柏树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虹口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试点的重要成果,旨在依托高校创新资源优势,打造校产城融合的创新型商务示范区。 方案明确核心更新单元范围北至纪念路 - 邯郸路、南至中山北二路 - 赤峰路、东至吉浦路 - 松花江路 - 密云路、西至沙泾港 - 曲阳路,总面积约 2.2 平方公里;规划研究范围向东扩展至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周边,总面积约 6.0 平方公里。区域地处虹口、杨浦两区交汇地带,紧邻三大高校校区,创新要素集聚,作为上海市首批特色创业型城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初创与众创空间体系。 方案确立 “生命力硅巷,青和力街区” 的核心愿景,围绕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高校创新源与生活氛围优势,打造低成本、高质量的 “临校创新空间”,构建校区 - 园区 - 社区联动发展格局,通过完善创新与生活配套体系,强化功能复合与商务生态营造,建设 “低成本、高活力” 的创新创业友好城区。 空间布局上构建 “四路双道五板块” 的整体结构:打造四条主题创新街道,完善高校 - 园区 - 社区 - 轨道交通联动的公共空间网络;建设 “生机” 与 “铁路” 两条生活慢道,整合绿地与滨水空间,融合运动休闲与文化体验;划定五大更新区块,实施分区精准施策,通过核心项目引爆带动区块联动发展。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举措:一是商务功能整体焕新,针对单元内 36 处楼宇(含乙级 11 处、丙级 14 处、产业类 11 处),实施提质类(8 处)、重建类(3 处)两类更新行动,由楼宇产权主体自主决策实施。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支持楼宇用途合理转换与一定期限内业态弹性调整,植入商业、体育、科创等多元业态,提升楼宇适应性再利用水平。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以 “四路双道” 为框架,整合蓝绿生态空间,依托铁路遗址、精武文化打造主题景观廊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打造科创氛围浓厚的商务社区,优化营商环境与物业服务质量,策划校地联动特色活动,同时植入养老、居住配套等社区服务设施。 该方案聚焦校产城深度融合,通过系统性更新破解老旧楼宇品质偏低、创新空间不足、配套设施滞后等问题,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实施,为上海依托高校资源推动商务单元转型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上海市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长宁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初代国际商务城区转型升级,打造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交往与商贸服务标杆。 方案明确更新范围北至天山支路 - 玉屏南路 - 云雾山路、南至古羊路、西至芙蓉江路 - 古北路、东至中山西路,总面积约 4.06 平方公里。区域历经 40 年发展,已形成成熟的初代商务城区格局与特色国际社区风貌,是上海传统国际商贸与在线新经济的重要集聚地,兼具产业基础优势与宜居生活底蕴。 方案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确立 “链接全球的国际交往新标杆、辐射长三角的内外贸易双循环新窗口” 的核心愿景,同步打造龙头企业引领的创新发展新高地与生活氛围浓厚的宜居宜游新风尚,最终建成融合国际社区、商务城区、创智园区、生活街区功能的复合型友好城区。 空间布局上构建 “三片多点、一核双轴、一环三带” 的整体框架:“三片多点” 划分 “商业 +”“商贸 +”“社区 +” 三大功能片区,差异化丰富消费、服务与居住体验;“一核双轴” 以国际商贸核为产业核心,联动娄山关路商务服务轴与遵义路特色商业轴,集聚产业与消费功能;“一环三带” 通过后街体验环激活背街小巷,打造 “烟火天山” 文化活力带、“不夜仙霞” 年轻力消费带、“黄金城道” 国际社区服务带,实现全域功能协同。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策略:一是商务功能整体焕新,针对单元内 39 栋商务楼宇(甲、乙、丙级比例约 13:4:22),实施提质类(2 栋)、改造类(6 栋)、重建类(1 栋)三类更新行动,由楼宇产权主体自主决策实施。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以国展中心为核心引入特色业态,促进业态焕新,完善区域职住平衡体系。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构建慢行系统并强化绿地渗透,打造以新虹桥中心花园为核心的标志性景观,通过轨交服务强化、路网通达性提升与慢行连通优化,完善区域交通体系。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聚焦国际化与年轻化需求打造区域品牌,通过搭建运营平台、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物业服务与策划特色活动,完善短期未改造楼宇的配套功能,增强片区产业活力。 该方案针对初代商务城区的共性问题,探索 “产业升级 + 功能复合 + 品质提升” 的更新路径,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实施,为上海成熟商务片区的可持续更新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普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真如城市副中心转型升级,打造上海西北门户的新型产城融合示范区。 方案明确核心规划范围约 3.5 平方公里,划分为 01、02、03 三个子单元;研究范围扩展至 8.9 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北至交通路 - 富平路、西至真北路 - 铜川路 - 真光路、南至梅川路 - 梅岭北路 - 梅岭南路、东至岚皋路 - 中山北路。区域位于上海西北部真如城市副中心,跨越内环与中环,紧邻中央活力区,是长三角沪宁发展廊道上的上海西北门户,兼具优越交通区位、广阔生态廊道与深厚历史底蕴三大核心优势。 方案确立 “水绿成链映古今,海纳数智领未来” 的核心愿景,以 “枢纽 +、创新 +、文化 +、公园 +” 为特色引领,致力于将真如建设成为链接全球、面向长三角、融入上海中央活力区的新型城市副中心,打造引爆新质生产力的海纳数智产业高地、长三角沪宁廊道上的文体旅商融合客厅、城绿互融的宜居城区。 空间布局上构建 “一心五簇、双带双轴” 的整体框架:“一心” 以真如绿廊 - 真如港 - 桃浦河蓝绿空间为基底,环绕真如古寺与新质商务核心,打造水绿交融、古今对话的城市核心;“五簇” 布局西站枢纽、运动秀场、中环创谷、江南数院、海纳智门五大功能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双带双轴” 依托曹杨路、武宁路打造产业联动轴,沿铜川路、桃浦河 - 兰溪路打造人文景观带,串联全域功能节点。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举措:一是商务功能整体焕新,针对单元内 33 栋存量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约 105 万平方米,甲、乙、丙级比例 6:2:2),实施提质类(1 栋)、改造类(3 栋)、重建类(1 栋)三类更新行动,由楼宇产权主体自主决策。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完善高端酒店、会议会展等产业配套,新增保障性租赁住宅,补充医疗、文化、体育等五大类公共服务设施。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延续 “人” 字形历史水脉,推进真如绿廊立体化建设与滨水岸线活化;实施兰溪路 - 真南路下穿立交等道路工程,推动高压架空线入地,完善慢行交通系统。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依托海纳小镇打造科创品牌,塑造真如历史文化名片,推动文旅商体多元融合,举办海纳大会等特色活动。 该方案立足真如副中心的区位与资源禀赋,探索 “数字产业引领 + 历史文化赋能 + 生态宜居支撑” 的更新路径,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实施,为上海城市副中心商务单元的可持续更新提供实践样本。
《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商务单元更新提升规划实施方案(公示稿)》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杨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上海首批商务单元更新试点的重要成果,旨在依托区域科教资源优势,深化 “大学 + 大厂” 科创本底特色,打造学城、产城、创城 “三城融合” 的创新型主城副中心标杆。 方案明确核心更新范围为国定路 - 国定东路 - 国和路 - 政府路 - 国京路 - 殷高东路 - 国安路围合区域,总面积约 3.2 平方公里,涵盖北部商务片区、中部创智天地片区、南部五角场环岛片区三大功能板块;研究范围向东扩展至殷高东路 - 国和路沿线,总面积约 3.6 平方公里。区域作为上海以科教为特色的主城副中心,历经二十余年持续更新,已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与成熟的 “校区 - 园区 - 社区” 三区联动发展模式,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承载区。 方案确立 “策源驱动、学城一体” 的核心发展目标,以商务楼宇高水平更新支撑全市 “五个中心” 建设,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升级 “三区联动” 发展内涵,开拓学城、产城、创城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打造创新生态完善、空间场景多元、配套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商务城区。 空间布局上构建 “三廊串三核、双链并双环” 的整体框架:“三廊” 依托淞沪路与轨道交通 20 号线打造交通联动双廊,同步建设虬江活力绿廊,串联全域功能节点;“三核” 自北向南形成三大功能核心,分层提升副中心辐射能级;“双链双环” 利用淞沪路东西两侧背街支路构建两条活力链与两个闭环,将产业与消费动能从主干道第一界面向腹地第二立面延伸,形成网络化更新格局。 方案提出四大核心更新举措:一是商务功能整体焕新,针对单元内 41 个商务楼宇项目(逾 120 栋楼宇,甲、乙、丙级比例约 3:4:3),实施提质类(1 处)、改造类(5 处)两类更新行动,由楼宇产权主体自主决策实施。二是功能复合与空间优化,支持存量低效商务楼宇按规定进行功能弹性转换,依托周边高校院所搭建国际领先的基础科学与交叉学科研究平台。三是街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升级,构建连续贯通的公共空间与慢行网络,推进钻石连廊、上海 “科创源” 绿地、虬江绿廊等重点项目,塑造标志性城市界面。四是商务生态与运营服务提升,打造兼具先锋性与包容性的区域品牌,引入智慧化管理平台与专业运营团队,融合沉浸式商业与 IP 文化元素策划特色活动。 该方案立足五角场科教创新核心优势,探索 “科创引领 + 空间赋能 + 生态协同” 的更新模式,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并正式实施,为上海科教型城市副中心的可持续更新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升规划许可行政效能,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依法依规开展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许可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按照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制定与修改,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功能。不得违反规定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整治方案、行动实施方案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扎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上图入库”。按照“谁编制、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获批后及时将依法审批的数据库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未纳入的,不得作为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的要求做好规划成果数据汇交工作,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地。 (三)试点推进“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建设项目,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有邻避效应的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和其他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特殊建设项目,选址区域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作出规划许可。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仍无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要求的,及不适用“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也可以编制规划落实方案细化相关规划管控要求。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四)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各地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规划许可的非法定方式作为核定规划条件的依据。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推进“浙地智管”应用场景中制定全省格式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功能全省上线后,新划拨或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汇集的详细规划数据计提。保留地块、留白用地等开发利用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经依法修改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保留地块局部改造不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改造方案的内容可以纳入规划条件。 (五)厘清规划条件设置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地不得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试点推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规划条件生成阶段一并提出的非空间治理类管控内容,通过“浙地智管”应用场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集形成建设条件,在空间准入或地块出让阶段提出。建设条件的监督实施按照“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建设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内容作为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要求。 (六)推进“拿地即拿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依法优化用地规划许可流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打通有关在线审批系统,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备案、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归集为“一类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区域性基础设施明确空间准入要求。各地开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时,应当提出项目规划选址的空间准入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划选址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耕地、生态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协调空间重要矛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八)落实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应当切实履行统一核发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乡镇办理的,应当有赋权(下放)文件或与受委托的乡镇签订委托书,并将委托事项、依据、范围、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九)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和规划条件。各地应当明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则。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的,各地应当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照职责进一步明确部门审查要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 (十)合理设置分期规划许可。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分期立项文件或者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可分期建设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首期建设项目的其他材料。各地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合理确定分期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房、农贸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开展后续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公共利益或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原因,涉及已经公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重大调整的,在核发前,应当重新公示。建设项目申报末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各地应当整体核实建设项目的控制指标和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落实情况。 (十一)简化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住宅、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设施、公厕等已编制工程设计通用图集的建设项目,可以选用通用图集的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所有权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需要的,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驻镇村规划师”“农房代办员”等专业咨询、技术把控、便民服务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规划公共参与和实施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告知承诺制和免于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各地在作出规划许可后,应当切实开展实质性审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标准规范的,应当及时撤销许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建设项目因弄虚作假、承诺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对实行免于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许可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后期监管,规范建设行为。 (十三)推进工程规划许可数字化申报和审查。按照国家、省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实现工程规划许可数据标准化、图数一体化、填报便捷化,成果共享化。探索推进工程规划许可智能审查,研发建设控制指标自动核对工具,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形成与相关部门成果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良好局面。 (十四)全面施行规划用地“多验合一”。各地按照国家、省关于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要求,全面实施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一体化办理,做到建设项目验收阶段“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坚决杜绝多头验收、重复验收。竣工时涉及规划核实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做到“一证一核实”或“多证一核实”。除按省级以上规定确需分期验收外,严格禁止“一证多核实”等随意分期验收行为,确需分期验收的,应确保验收的单独工程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五)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建设部署要求,切实做到线上审批、线上监管,禁止线上一套、线下一套,杜绝隐形审批、重复审批。各地应当合理确定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提高规划许可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开发“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中项目办件超期预警功能和手机“掌上办”功能,实现规划许可随时能办、随处可办。 (十六)加强审批质量动态监测监管。各级应当依托现有的数字化平台和审批系统探索构建规划管控指标有效传导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强制性指标进行一致性分析,实现强制性管控和预警提示。 (十七)强化规划许可行为监管。参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组织开展规划许可事项年度案卷评查,定期通过“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对市、县办理规划许可事项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八)加强规划许可证书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要求,统一使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没有电子监管号的不能作为下一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印证材料。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制定)的规划许可文书规范样式,全面推行规划许可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严禁各地在空白证书上提前加盖公章、提供证书编号。加快农民建房“一件事”、水电气网报装“一件事”等系统和“浙地智管”规划许可管理系统的贯通,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优化、办事通畅。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试点方案.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3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4〕336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顺应近期产业升级、住宅发展、民生保障等新形势,发挥各区规划资源部门主动性,提高上海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的质量与效能,进一步支撑上海稳增长、促发展,按照《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用〔2023〕370号)、《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切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保障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更好助力上海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强化总规引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干到底。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追求城市空间卓越品质。三是坚持面向实施,促进项目精准落地。四是坚持管理底线,加强相关论证工作。 二、工作定位与分工 按照依规划审批项目、“先调后办”原则,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定位是对详细规划中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其成果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规划实施深化由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委办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上报的规划数据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图则备案入库)。 三、细化政策适用范围 1.以下情形应当调整相应层次的规划,不适宜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处置:一是镇总规、单元规划等规划修编对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地块边界、建筑高度等控制要素有调整,但相应的详细规划未完成修正的;二是市政设施、河道蓝线等相关专项规划对地块用地边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调整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三是规划实施深化不符合战略预留区等控制要求的。 2.规划地块存在违法用地的,应先进行违法用地处置,再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 四、优化政策操作细则 3.土地出让前,取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住宅套数的控制要求,且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土地出让后,因平面布局、日照等原因,住宅套数在5%幅度以内调整的,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可在项目审批阶段予以落实。 4.在地块内新增非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调整情形,无需规划实施深化,可结合土地出让前评估,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土地意见书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5.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在小类之间转换,以及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幅度较大的,在开展规划实施深化过程中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论证,加强政府管理,健全公众参与渠道,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6.一类、二类、三类住宅用地调整为四类住宅用地(社会租赁房)的,应确保原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不变,公建配套不减少,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论证,加强政府管理,健全公众参与渠道,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7.依据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结论,分类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重点支持A(鼓励支持)、B(保留提升)类用地权利人按规划实施存量提容、新增用地等空间策略落地,引导C(观察整改)类用地权利人实施盘活更新,原则上不支持D(整治退出)类用地权利人实施改扩建等存量提容、新增用地。 具体如下:对A、B类用地可直接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对C、D类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处置路径: 一是按收储收回,重新供地处置。区局、派出机构需提供有关土地收储、收回或征收补偿的证明材料,即提供项目土地储备立项、土地储备规划土地意见书、土地储备批文、土地与房屋灭失文件等四个文件之一的,可开展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其中涉及需先对原规划地块拆分、合并再进行收储、出让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认定产业准入,地块范围内原低效企业土地储备手续同步办理,且后续开发方式符合绩效评估原则的,在提供区产业部门、街镇、土地储备部门意见征询单后,可开展实施深化。 二是需要引入第三方主体盘活处置,应征得区级规划资源和产业部门同意后,再开展规划实施深化工作。 8.产业项目通过规划实施深化实施“工业上楼”的,应谨慎对待,加强审核,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内容,防止出现工业房地产。布局在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以及国家公告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工业用地,经市级产业部门认定为市级“智造空间”项目的,在符合总体规划,且满足黄浦江沿岸、苏州河沿岸、历史风貌区、机场、崇明生态岛、佘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特定地区限高要求前提下,对于容积率不超过3.0的,可按照实施深化程序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交通影响、能源、环境影响、水资源等进行专题研究,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9.规划用地性质为基础教育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研发、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地块,规划动态为保留的,可适用《管理规定》中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相应条款,不受“保留用地的适用情形”限制。 10.有关市政交通工程规划实施深化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规范相关条件、要件审查 11.深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加强项目前期情况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产业项目要深入了解生产内容和落地可行性,了解其生产特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产业地块短时间内反复拆分或合并地块,重复调整容积率和高度,并会同区产业部门跟踪规划实施深化后的项目落地实施等情况。 12.审慎研判地块拆分、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原因及影响。原则上不得因房屋、土地无法按期完成征收,通过规划实施深化拆分地块,以及调整为公共绿地、广场用地等。征收确有困难的,应由区政府、派出机构明确征收完成时间后方可开展规划实施深化。拆分后地块需单独建设的,应保证最小基地面积与用地条件;无法单独建设的,拆分地块应符合扩大用地相关规定,并供应给同一主体,避免形成边角地、夹心地,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矛盾。 六、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 13.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和派出机构应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深化规定开展工作,规范履行部门意见征询、图则更新公示、专家以及部门评审等程序,认真、细致核对申报材料与成果内容,提高规划实施深化管理水平。 14.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同,市局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的指导,市、区联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规划实施深化工作效率。 15.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座谈、研讨、走访等方式,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下街镇,加强为民为企服务。同时,加强规划资源系统人员培训,加强作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中部下放省厅预审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五)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地方可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鼓励市县将确定后的规划条件在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进行公开。 (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除了符合变更情形外,用地出让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报送政府批准、通报同级监察及相关部门等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应符合各宗地地块的规划条件,不得借统一规划之名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四、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七)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简化审批流程。 (八)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公共空间和立面景观等风貌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九)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县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 (十)严格开展规划核实。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市县应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十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省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4〕10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作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附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依托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作为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规划审核。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应进行规划审核;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除视同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的规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应严格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审核,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达60%以上。 (三)健全规划调整机制。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省厅检查通过后纳入规划统一数据库。 二、规范规划实施监测,科学调整规划区块 (一)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实际,依托规划管理系统,在5月15日前完成填报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相关数据(数据要求另行通知),编制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应对填报数据作简要分析说明,阐述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地热利用、矿产精深加工、矿山深部资源开发等)、矿地融合发展等规划任务进展。 (二)年度规划区块调整。结合规划监测分析,根据地方实际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明确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辖区内规划区块调整方案报省厅,由省厅组织论证后集中调整。原则上一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 三、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分解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规划,切实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各项活动。省厅将定期对各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整合,有力支撑规划实施管理。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和评估监督等有关工作,提高规划信息化管理水平。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评估实施总体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后续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举措。评估成果须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涉及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不需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应结合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成果开展,原则上1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二、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五)精简优化规划审核事项。 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六)大力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 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矿产资源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整合资源勘查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一批大中型矿山,加快在建矿山达产达效,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区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办理。区域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七)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展,优先将已划定的战略性矿产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勘查或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对应一个勘查或开采项目,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60%以上,保障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以下几种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已设矿业权变更;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 (八)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引导砂石土资源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三、强化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应用,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九)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 认真落实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汇交,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全面入库,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原则上规划发布实施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审批机关进行成果检查,检查通过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数据库报部,完成上图入库工作。规划调整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十)全面推进规划管理系统应用。 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的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1.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wps 2.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wps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化措施。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结合建设项目空间准入制度,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项目以及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已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重点项目清单的,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若项目暂未纳入专项规划,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后,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并附图,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已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类项目参照执行。 二、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并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涉及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前公示,还应满足《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我市现行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 2024年1月1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了加快推动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构建和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部署,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请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举措,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维护规划科学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二、支持试点探索。在全国选择部分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城市或区(县),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探索多层级的建设方法路径和政策机制。试点申报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于10月27日前统一报部,部技术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9个方面主要任务,每项任务中可只选取符合本地工作基础和管理需求的方向,细化提出具体、可落地的举措;试点举措可突出区域特点,体现地方党委、政府在国土空间治理方面的关注重点,不求“大而全”。部将加强跟踪总结,建立试点单位评估调整机制,及时推广试点成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docx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要求,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部决定在1个区域、16个省份、29个城市、1个区(县)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5年),探索、引领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推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和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各试点单位要务实推进试点,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36号文件要求,结合试点申报方案,围绕国土空间发展和治理的迫切需求和突出问题,以可落地的应用场景为牵引,有序推进试点探索,实实在在强化对业务工作的支撑,提升试点工作的先行探路、示范带动效应。 二、加强政产学研协作,统筹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建设服务数字生态文明的数字生态基础设施为使命,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应用研发为突破口,推进相关算法重构、模型重构、标准重构和感知系统重构,着力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智慧”能力。加强“政产研学用”协同,凝聚整合创新资源,系统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破解管理难题、提升创新能力。 三、整合资源,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承担本试点、部省合作试点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示范等多项任务的地方,要加强工作统筹,整合攻关资源,协同推进相关工作,防止多头部署、重复工作。 四、加强保障,及时形成可推广成果。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的试点组织推进机制,加强定期调度和沟通协调,保障科研资源和经费,及时评估、交流试点经验和成果。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报部。部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指导、推广试点成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单位.docx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衔接传导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详细规划是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与落实,是核发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规划许可作为规划实施的末端环节,是确保城乡建设活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衔接传导,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确保详细规划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意识,依法依规、严肃科学、高效优质做好规划许可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许可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格规划条件设置管理。规划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空间准入条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的位置、规模、用地性质、用地强度、交通组织、配套设施、建筑设计等指标、布局和风貌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附件。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二)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许可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严格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式,无规划不许可、无许可不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建设活动,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重要建筑、构筑物的,可以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鼓励按照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深度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确保城镇空间风貌完整一致。 (三)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通则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鼓励各地通过制作标准图集等方式,降低村民自建住宅成本,为村民住宅建筑形式和风格提供参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允许建设的范围、用地面积、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相邻关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内容。 三、加强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四)全面推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论证。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部门应对需要开展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事项实施综合论证。组织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建设项目,专章深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报告要求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 (五)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办理流程。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供应前,自然资源部门已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规划条件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的民生工程,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实行“带方案供应”,在供地前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纳入供地方案,供地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应按照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分类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筑工程类重点审查经济技术指标和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立面效果等内容;对建筑内部平面、剖面设计等,只审查与确定建筑性质、核算容积率等事项相关的内容。市政交通工程类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道路断面,以及配套管线、无障碍等附属设施图纸和街景效果等,并核验规划设计是否符合选址阶段批复内容。市政管线工程类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敷设埋深等,并核验规划设计是否符合选址阶段批复内容。各市应制定和发布规划条件模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切实提高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化程度,但不得擅自设置其他审查要求,增加申请人额外负担。 (七)加强分期规划许可管理。严禁不按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的,应当按照报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证。高层和多层、低层搭配的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审查。对先建设低层,再建设高层、多层的,应当按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核实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涉及共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确保将共用设施纳入首期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八)完善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各市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及时对豁免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维护。豁免清单制定和更新公布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原则上,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影响周边交通组织、公共设施使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以及建设临时或可移动建(构)筑物的,均可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豁免清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种类,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可以明确豁免的面积标准。规划许可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豁免的建设项目出具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规划许可审批效率。除特殊工程、涉密工程和豁免规划许可项目外,各市、县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纳入一窗受理、并联审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确定并联办理牵头部门,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共同研究压缩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确保审批过程和结果数据安全共享,协调推动提高审批效率,在法定审批时间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用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规划许可业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规划验线、规划核实、图纸审查等需要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十)规范开展规划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建筑单体、配套工程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核实,涉及市政交通、管线等工程的,规划核实应当符合方案审查内容。现场勘查时应当确保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程记录。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由规划核实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实行规划许可豁免的项目,免于办理规划核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实施用途管制“数字赋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监管等系统,逐步实现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强化自然资源低效利用、改变规划用途、不按规划条件建设等行为的发现监管手段。鼓励各市、县加快建设三维规划辅助决策系统,实现规划空间管控、设计方案模拟等功能,尝试在旧改征迁量估算、土地精准招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比选中应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接有关部门,按时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报送规划许可业务汇交数据。 (十二)加强规划许可证书证明管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证书制式格式的,各市应严格按照制证标准统一制作,并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在规划许可证书使用电子监管号作为编号。对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证明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最多可延长1年。 (十三)加强批后监管。各市、县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问题线索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移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关乎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乎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取得开创性、决定性成就,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别墅私搭乱建、违规建设“巨型雕塑”等违法违规案件,充分暴露出规划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突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行为疏于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规范、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被严肃追究责任,教训十分深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汲取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一)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不得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披上合法“外衣”。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一)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对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对属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地方其他部门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查处,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照职责,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自然资源部将依法开展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23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政府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第六条严格开发空间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市县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经批准并将规划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后,作为相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作出规划许可。不符合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的建设项目,需由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在开发边界外建设后,方可做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省和市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五网”、殡葬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可作为有关设施选址建设的依据,但在具体选址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 省和市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消防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消防站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在组织开展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时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对于“五网”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殡葬设施、加油加气站、充电设施、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站点等公用设施项目,实际建设范围与市县总体规划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一致的,市县政府在申请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时,应编制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随用地、用林、用海等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符合国家相关规划的军事设施项目用地,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应说明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情况,以及在规划指标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的情况。 第九条在规划阶段难以准确落地的线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时的实际用地矢量界线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规划调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 (一)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 (二)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市县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三)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布局进行调整; (四)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情形。 第十一条修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应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调整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提请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需对省下达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 (二)需新设城镇开发边界或城镇开发边界调增幅度超过5%的; (三)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调整; (四)省政府认为应当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急需建设的公用设施和民生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及总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或同意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 (四)在不新设城镇开发边界、且保持开发边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开发边界界线进行微调的(调增幅度不超过5%); (五)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及省下达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不变的前提下,需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村庄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整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政府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入库规划调整数据库: (一)经批准实施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在确保开发边界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和林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需要对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中的“五网”基础设施、市政项目、矿山及仓储项目、特殊选址项目; (三)不涉及占用林地的耕地开垦项目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五条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报批前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编制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二)组织专家和部门论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规模、生态环境影响、行业准入等进行论证。 (三)公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县政府网站、网络媒体和用地现场对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县政府上报或者省政府转来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批复文件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复。 以下市县总体规划调整需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或者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两重一大”问题事项)审议: (一)需对省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 (二)需新设城镇开发边界或城镇开发边界调增幅度超过5%的; (三)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调整; (四)省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市县政府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的具体流程,由各市县政府另行规定。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行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市县政府申请调整市县总体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评估说明规划调整影响; (二)规划调整方案附件,包括总体规划调整前后对比图、相关调整地块矢量界线、现场照片; (三)项目立项文件,规划成果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等情况,以及市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调整数据及相关资料汇交省“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省“一张蓝图”实时更新。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省“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入库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成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内容应包含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以及规划调整可行性说明; (二)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 (三)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四)公示情况说明; (五)市县政府同意规划调整的批文。 第十九条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按有关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经依法设立、撤销或者调整范围的,可按法定程序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政府要结合综合执法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市县总体规划的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信息化管理,继续深化全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对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的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为全省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修改、监督管理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期检查方式,组织对各市县总体规划实施、调整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全省规范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19〕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附件 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属本目录的用地、用海、用岛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等的前提下,可在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外进行开发建设。 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一)交通项目。 民航机场、港口、铁路、公路、航道、轨道交通(含地铁站场)、桥梁、隧道、枢纽站场等。 (二)电力、能源项目。 核电、天然气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含变电站)、储能、燃气、能源输送管网及储备库、充换电基础设施等。 (三)水务项目。 水库、堤防、灌渠、水闸、排涝工程、河湖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取水口、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水文站等。 (四)通信项目。 电信光缆、通讯基站、塔台、雷达站、导航站、无线电台站等。 (五)市政项目。 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站、混凝土搅拌站、殡葬设施、传染病医院、屠宰厂、加油加气站、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环境监测站等。 (六)矿山及仓储等项目。 矿(砂)场及其配套设施、选矿厂、矿产资源加工厂、粮食储备库、炸药库、建材仓储等。 (七)特殊选址项目。 军事设施及军民融合项目、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合法的宗教设施、应急救灾设施、法定自然保护地内的保护设施以及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邻避项目。 (八)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集散中心(不含住宿功能)、旅游驿站(需符合全省旅游公路及驿站布点规划)、旅游厕所、宣教设施、旅游标识牌、生态停车场、旅游栈道、房车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为开展旅游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 (九)乡村振兴项目。 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初加工以及配建的实验、检验设施等配套项目。 (十)经依法批准的用海、用岛项目。 (十一)经论证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搬迁安置项目及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已依法出让土地项目 (一)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在已有工业项目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续建或扩建的。 (二)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非工业用地,拟建设项目为非商品住宅的产业项目。
关于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自资办发〔202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在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传导,决定对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情况、控规覆盖情况、控规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估。依法经批准形成文本、图则、数据库等完整成果的控规,以及经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通过等尚未正式批准的控规,均纳入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一)覆盖性评估。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情况、控规编制情况、应编未编情况等进行评估。 (二)符合性评估。对已编控规与城市总规强制性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管控边界的符合性进行评估。 1.轨道、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等线性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走向、廊道宽度等管控要求;机场、港口、轨道站场、客货运枢纽、重大公交场站等点状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和规模总量等管控要求。 2.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和规模总量、服务半径等管控要求;供水、污水、电力、燃气、环卫、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廊道走向、宽度等管控要求。 3.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等管控要求。 4.是否符合公益林、天然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控制线等其他控制线管控要求。 (三)安全性评估。对已编控规及实施情况是否满足城市安全韧性要求进行评估。 1.消防、防洪排涝、应急避难、人防等防灾减灾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布局、规模总量、服务半径、通道走向和廊道宽度等管控要求。 2.是否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符合城市内涝中高风险区相关控制要求。 3.邻避设施、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等邻避性要素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安全防护距离、周边用地协调等控制要求。 4.加油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线、高压电线等重大危险源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传导落实的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 5.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电力、石油、天然气、LNG等长输管线(场站)用地是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备应急安全保障能力。 (四)支撑性评估。对已编控规支撑已纳入“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近中远期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发展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三区三线”成果及管控要求。 2.是否满足“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需求;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3.是否满足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中远期重点建设项目需求。 4.是否满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治理要求,控规成果是否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化,是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规划许可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情况。 (五)实施性评估。对已编控规的实施情况以及未来各项设施落地的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1.评估相邻控规用地方案之间的主次干路、支路、桥梁是否可顺畅衔接。 2.评估相邻控规用地方案之间的地块衔接情况是否满足 规划管理要求,控规方案与现状用地权属是否存在冲突。 3.对照现状建设及批地情况,从控规选址布局落实情况、开发建设总体情况、重大片区项目实施情况、片区风貌塑造、建设时序安排和管控措施等方面,对控规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控规实施产生偏差的原因。 4.控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 (六)品质性评估。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已编控规是否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城市更新、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新理念和新要求进行评估。 三、控规评估成果应用 评估成果作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工作的依据。 (一)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街道(镇)行政区划、“三区三线”为基础,统筹考虑道路、市政廊道、水系、绿带、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等空间要素,并与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等政策因素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等实施因素相衔接,参考原控规编制单元,研究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指导下一阶段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单元优化引导。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片区功能定位和强制性内容,梳理各层次单元应当引导与控制的内容体系,如目标定位、规模控制、建设空间布局、四线管控、重大专项统筹(地下空间、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竖向规划、城市控制线)、实施保障等,结合详细规划评估结果,强弱项、补短板,提出各单元的近期建设要求。 (三)加强规划优化引导。将评估中与“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强制性内容冲突较大的区域,近期需要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作为重点优化单元,优先纳入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尽快启动控规修改。评估存在冲突情形,但近期发展意向暂不明确、对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影响较小的单元作为适时优化单元,有序纳入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需启动控规修改工作。不存在冲突情形的区域,依法批准的控规成果按规范入库后继续使用。 (四)提出规划管理提升建议。梳理本地区控规管理情况及地方特色做法、2018年以来控规调整情况,系统总结控规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谋划下一阶段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优化提升和新编工作,对全省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组织。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原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规评估工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控规评估的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以保障规划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各地要充分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专题研究、“双评价”、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成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把握工作时间节奏。2022年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估,并报送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3年1月底前,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总结,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优先开展三类特殊区域的控规评估。结合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优先开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控规评估,优先纳入近期城市更新或城区改造计划,并作为重点优化单元,尽快启动控规修改工作。 (五)严格规划修改。编制或修改控规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控规修改应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修改控规、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不得以企业改制、闲置资产处置等名义擅自调整用地性质,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高质量利用土地、保障公益项目、支持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是指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开展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本规定实行规划指标弹性控制: (一)符合《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所列情形的; (二)在详细规划文本、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的。 第六条 需进行图则更新的,应由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图则,并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部门评审,其中,涉及风貌保护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涉及《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中关于“其他控制要素适用情形”的,应通过专家论证同意,且专家中应至少包含3名市规委会相关专家。 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在项目管理阶段予以认定,相关地块图则更新应与控制线调整同步完成。 规划资源部门应将规划更新图则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完成入库的规划图则,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划依据。 图则更新公示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可一并进行。 第七条 已供应的土地,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对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修订版)》等相关文件中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相关内容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 相关附件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docx 2.2-实施深化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