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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2026—2035年)(征求意见稿)
2026-07-09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无文号

近日,《青海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2026—2035年)(征求意见稿)》发布。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基础,统筹破解耕地、林地、草地空间矛盾,推动农用地布局持续优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筑牢“中华水塔”生态屏障提供坚实空间支撑。要点总结如下: 一、现状基础与总体目标 截至2025年末,全省耕地面积869.80万亩,较2020年增加22.24万亩,连续多年实现净增加;截至2024年末,全省林地面积6952.07万亩,森林覆盖率2.60%,草地面积59043.50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58.81%,累计新增国土绿化面积超2800万亩,荒漠化、沙化土地实现“双缩减”。 当前全省仍存在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并存、林草局部退化、耕林草管理空间重叠、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规划提出,到2035年形成耕地空间、耕地补充空间、林草空间和林草补充空间“四类空间”协同优化的国土空间治理新格局,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空间布局:分区引导与“四类空间”统筹 规划依据全省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定位,按五大区域实施差异化引导,明确各区域耕地保护与国土绿化重点方向。 三江源地区:稳定耕地布局,限制利用强度,重点治理黑土滩和沙化草地,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祁连山地区:严格保护现状耕地,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草原退化与荒漠化治理。 河湟谷地:严守河谷优质耕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协调退耕还林与耕地保护冲突。 泛共和盆地:优化耕草布局,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与土地沙化,稳定植被盖度。 柴达木盆地:坚持“以水定地”,保护绿洲优质耕地,开展盐碱化治理,强化林草防风固沙功能。 在此基础上,规划科学划定“四类空间”,明确各类空间管控规则与动态维护机制,全部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同时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耕地向水土适宜区集中、林草向生态脆弱区集中。 三、耕地保护空间:严守红线,提质增效 规划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838.70万亩耕地保护任务与737.1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空间主要分布于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东部。 质量提升方面,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进陡坡耕地有序退出,引导耕地向平坦灌区集中;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先在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等地建设高标准农田,通过工程与农艺措施提升土壤肥力与灌溉效率。 耕地补充空间主要分布在柴达木盆地东部、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按适宜性分为Ⅰ级(占比31.83%)、Ⅱ级(占比45.96%)、Ⅲ级(占比22.21%)三级,通过空间置换、耕地恢复、宜耕未利用地开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四类路径分类实施补充。 四、国土绿化空间:扩绿提质,系统修复 林草空间划定坚持“应划尽划”原则:林地空间重点布局于河湟谷地边缘山脉、祁连山、三江源高山峡谷及柴达木盆地南缘;草地空间主要分布于三江源、祁连山、泛共和盆地及柴达木盆地东部。规划分类推进林草资源保护经营,开展退化林草修复,探索GEP核算与碳汇交易,壮大特色林草产业。 林草补充空间以盐碱地、沙地、废弃工矿用地等为主体,林地补充空间集中于柴达木盆地格尔木市、乌兰县等地,草地补充空间集中于格尔木市、茫崖市等地。同时按五大分区差异化实施生态修复治理,推进城乡绿化美化与通道绿化,构建全域生态廊道网络。 五、实施保障机制 规划从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省级统筹、市州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规划传导,县级编制实施方案将空间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三是深化“一张图”实施管理,将调查监测、用途管制、占补平衡等全流程纳入闭环监管,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全周期可溯化管理。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7月17日 无文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科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30日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豫办〔202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耕地是指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将未利用地、农用地中的非耕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三条 各省辖市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参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围绕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目标,实施补充耕地应符合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 第四条 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因地制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鼓励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确保市域内水田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补充耕地实施要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 第二章 补充耕地选址 第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前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第七条 优先将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并有序实施。 第八条 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第三章 补充耕地实施 第九条 补充耕地实施类型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鼓励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 第十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的补充耕地,应当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验收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省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参与项目施工、设计、测绘、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项目遵循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 3.土地权利人意见; 4.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在项目立项批复前,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防止虚假立项、定价虚高、选址不当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属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可由社会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协商建立共管账户,约定监管规则,确保投资用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应当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后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向县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验收。其中,补充耕地数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质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六条 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规范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与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非项目形式产生的新增耕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优先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后期管护责任明确的稳定耕地作为补充耕地。 第十八条 对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 第四章 补充耕地入库 第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等因素,分解下达各省辖市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 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的,其补充耕地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按照“算大账”的方式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动态监管。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第二十一条 指标入库申报材料要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复核,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新增耕地逐地块进行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的新增耕地逐地块实地抽查。 第五章 补充耕地监管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入库时,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合适的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管护协议。协议确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后期管护,保障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非耕问题的指标采取冻结使用、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确保入库补充耕地真实有效。 第六章 补充耕地出库 第二十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在库补充耕地动态监测。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出库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储备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补充耕地立项、实施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擅自改变设计和不按施工标准施工、未履行监理职责,及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施工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补充耕地违规出具验收意见、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公职人员在项目管理中设租寻租、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获取不当收益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第三十一条 补充耕地入库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监管失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补充耕地监管过程中,因失职失责造成补充耕地出现非农建设占用及设施损毁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然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河南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筑牢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基,切实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一、总则核心要点 《办法》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明确了补充耕地的定义、原则和基本要求。 补充耕地定义: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方式,将未利用地、非耕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其目标是实现 “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 核心原则:坚持 “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优先恢复从水田流出的农用地为水田,确保市域内水田总体稳定。这一原则直接回应了“耕地质量不降低”的硬性要求。 权益保障:明确需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且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必须明晰、无争议。这是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举措。 二、补充耕地选址规则 《办法》对补充耕地的选址范围、优先方向和禁止区域作出严格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可选来源: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且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优先方向:优先选择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从选址阶段就为补充耕地 “能耕种、易管理”奠定基础。 禁止区域: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25 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等区域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三、补充耕地实施方式 补充耕地实施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办法》以项目形式为主要鼓励方向,同时规范非项目形式的管理。 (一)项目形式实施 立项与审批: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利人意见等材料,并经多部门实地踏勘和投资评审。 建设管理:遵循招投标、监理、审计等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社会资本可参与项目建设,但需明确权利义务及监管规则。 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后,需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县级政府组织多部门验收,其中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耕地质量。 (二)非项目形式实施 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 激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耕地,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 四、补充耕地入库与出库管理 (一)入库流程 指标管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入库流程实行 “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细化标准:针对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补充耕地,分布明确审核内容。项目形式需审核立项、验收、影像等材料,非项目形式需审核权属、实地及影像等情况, 从源头上避免“虚假入库”。 复核要求:省级对申报材料复核,对所有地块开展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地块进行实地外业抽查,确保入库耕地真实合规。 (二)出库规则 自动出库: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强制出库: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且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五、监管与责任追究 (一)监管机制 管护责任:补充耕地入库时,县级政府需确定管护主体并签订协议,确保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将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解决“重建设、轻管护”问题。 动态监测: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非耕地问题的采取冻结使用、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用途”全链条监管。 (二)责任追究 对补充耕地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责任覆盖所有参与主体: 对项目参与单位(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虚假施工等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人员存在违规验收、失职渎职、设租寻租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涉及不当收益的,予以追缴。 六、其他说明 施行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衔接规则: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创新点: 《办法》的创新集中在“质量、制度、参与”三个维度: 注重质量提升:从选址(优先高标准农田地块)、建设(按高标准农田标准配套设施)到验收(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质量), 全流程把控耕地质量;明确“占优补优”要求,避免“补劣换优”。 强化制度管理:建立“选址—实施—入库—管护—出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如财政部门参与预算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等),通过 “三级审核”“动态监测” 确保流程规范可控。 规范社会参与: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明确权利义务、风险及监管规则;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农户等自发复垦,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耕地保护格局。 《办法》通过全流程规范补充耕地管理,既落实了国家 “耕地占补平衡”硬要求,又结合河南农业大省实际,明确了“谁来做、怎么做、怎么管”,将有效解决补充耕地 “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等问题,为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广州市耕地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7月16日 无文号

以下为本规划的要点总结,具体内容请查看PDF附件文档。 <strong>■ 一、规划概述</strong> 名称:《广州市耕地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年)》 编制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规划期限:2021-2035 年(基期为 2020 年,近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 编制目的: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耕地破碎化等问题,探索超大城市耕地保护新模式 <strong>■ 二、规划基础</strong> 资源基础 耕地类型:以水田为主,占比 65.7%(333.69 平方千米);水浇地 33.5%(170.05 平方千米);旱地 0.8%(3.92 平方千米) 分布特征:99.2% 集中在增城、从化、南沙等外围区域,中心城区(越秀、海珠等)仅占 0.8% 质量状况:坡度 2° 以下耕地占 89.15%,平均等别 5.75 等(高等地) 主要成效 连续 26 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2023-2024 年年均恢复耕地 3 万亩,2024 年总量回升至基期水平 田长制构建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监测网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常态化监管 2019-2021 年连续三年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优秀,连续三轮全国 “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考核优秀 问题与挑战 保护与发展矛盾:2009 年以来年均非农占用耕地 1.4 万亩,城镇开发边界内 11.4 万亩耕地面临被占用风险 耕地 “非农化”“非粮化”:2020 年以来年均流出约 2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流出图斑整改难 破碎化严重:5 亩以下耕地图斑占 56%,制约规模经营 质量与污染问题:部分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 <strong>■ 三、指导思想与目标愿景</strong>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战略,统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基本原则:严守底线、正向优化、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至 分阶段目标 2025 年:稳定利用耕地数量净增,省级、市级整治示范区初显成效,耕地布局连片度提升≥10% 2027 年:耕地总量缺口减少,超大城市保护模式初显 2030 年: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2035 年:全面建成 “绿美岭南都市新田园”,形成智慧高效都市现代农业样板 <strong>■ 四、主要任务</strong>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明确保护任务:203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8.03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 59.81 万亩 严格用途管制:耕地正面清单包括种植粮食、蔬菜等,负面清单禁止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等至 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上图入库,储备区面积不低于保护任务的 1%,动态调整至 持续优化耕地布局 构建 “两带一区多片” 结构:沿流溪河 — 白坭河集聚带、沿东江 — 增江集聚带、沿沙湾水道南部水网集聚区及多个集聚片 划定 271 个耕地集中整治区(总面积 99.3 万亩),15 个示范区(13.2 万亩),主要分布在增城、从化、南沙等区域 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集中整治区选址,连片 300 亩以上优先建成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遵循 “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用于耕地提质改造等 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防控污染:治理镉、铅等重金属污染及地下水污染 拓展功能:发展农文旅融合业态,建设 “都市锦田” 至 健全耕地保护机制 推行田长制:构建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监测网络 完善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 <strong>■ 五、近期重点工程</strong> 成片良田工程:包括白云钟落潭镇(7500 亩)、花都赤坭镇(9700 亩)等 9 个项目,2025-2030 年实施 现代粮田工程:包括白云钟落潭镇(2000 亩)、南沙东涌镇(2000 亩)等 6 个项目,2025-2027 年实施 锦绣田园工程:包括从化鳌头镇万亩良田、增城丝苗米产业园等项目,发展农文旅融合业态至 <strong>■ 六、实施保障机制</strong> 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实施管理、资金保障 <strong>■ 关键问题:</strong> 《规划》的核心目标是什么?涉及哪些关键量化指标? 核心目标是到 2035 年全面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机制,建成 “绿美岭南都市新田园”。关键指标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9.81 万亩(约束性);耕地集中整治区内连片度提升≥25%;补充耕地累计 17 万亩;建成 15 个耕地集中整治示范区等。 广州市耕地保护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原因有哪些? 最突出问题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原因包括:城乡快速扩张、重大项目占用导致年均非农占用耕地 1.4 万亩;种粮收益低、农业结构调整带来占用压力;补充耕地成本高、意愿不强,落实总量动态平衡压力大。 《规划》在耕地布局优化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创新举措包括:①构建 “两带一区多片” 空间结构,锚固优质农业生产空间;②划定 271 个耕地集中整治区及 15 个示范区,通过田块归并提升连片度;③探索 “补充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高标准农田” 一体化建设,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 5%。

桃江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
2024年8月19日 无文号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耕地保护一张图编制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44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桃江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目前,该《规划》已完成规划公示、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市级技术审查等规定程序。2024年8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桃政函〔2024〕4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批准后的《规划》予以公告。 附件:桃江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 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年6月11日 无文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6项省级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五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349号)有关要求,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和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生态修复中心等多家单位起草了《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6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王国玲 联系电话:0351-616902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7号 邮编:030000 电子邮箱:kcyjs1@163.com 附件: 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编制说明.pdf 3.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区域现代测绘基准维持与更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征求意见稿.pdf 6.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煤编制说明.pdf 7.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征求意见稿.pdf 8.矿产资源三维地质建模规范铁矿编制说明.pdf 9.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0.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3.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4.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15.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16.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17.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18.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编制说明.pdf 19.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程编制说明.pdf 2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4.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设规程编制说明.pdf 25.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6.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pdf 27.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8.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29.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0.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编制说明.pdf 31.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32.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规范编制说明.pdf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

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10日 无文号

《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成为简单的数量平衡,必须实现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决不能再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2023年7月20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重点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等指示。9月2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我厅根据中央和两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初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要求,初步完成《办法》起草。11月26日,我厅正式行文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9条,其中采纳意见10条,未采纳意见29条。通过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补充耕地选址、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入库、补充耕地出库、补充耕地管护、其他等七部分26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补充耕地选址和实施。明确了补充耕地的来源和选址要求;鼓励项目化实施补充耕地,对项目化实施的补充耕地,进一步明确立项、实施、验收流程等要求。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分工。 二是补充耕地入库和出库。明确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动态监督、核销出库,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水补水”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本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 三是补充耕地管护。明确了补充耕地要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等后期管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四是政策衔接相关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10日 无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2023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相关部委,着手研究耕地保护新政。今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重点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等指示。9月2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在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充分沟通省级有关部门、调研听取市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4日正式行文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9条,其中4条意见采纳,10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未采纳。部分意见在《通知》中修改完善,部分意见将在下步制定配套政策时予以吸收,未采纳意见已做出说明。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严控占用耕地行为,压实占补平衡责任、改革占补平衡管理,统筹补充耕地实施、建立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强化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加强新老政策衔接,稳妥推进占补平衡改革等四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是严控占用耕地行为,压实占补平衡责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控耕地不合理流出,引导非农建设少占或者不占耕地。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除国家规定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是改革占补平衡管理,统筹补充耕地实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对各类占用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切实做到县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稳定耕地总量为基准,各县(市、区)现状稳定耕地净增量,作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省级统筹适度补充”原则,调整完善补充耕地区域统筹制度。 三是建立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强化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用于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使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按规定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鼓励各类实施主体优先按照项目化方式实施补充耕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后,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 四是加强新老政策衔接,稳妥推进占补平衡改革。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转至全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并相应上调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各地在挂钩非农建设项目时,优先挂钩储备库中结转的补充耕地指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4〕1号)
2024年04月11日 无文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1日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各市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对排名前8名的市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级耕地保护评价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国家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要求,制定评价标准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年度变更调查质量情况、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评价依据主要为省对市的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数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激励资格: (一)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实际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减少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非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增加的。 (二)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年度考核期末市域内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合计为负值的;市域内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未按规定补充耕地、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 (三)在土地卫片执法中,市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的;在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中,因耕地林地违法、问题整改不力等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 (四)在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中,出现脱离实际、侵害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违背群众意愿强制复耕等问题,产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拟激励对象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对第1-8名分二档奖励:第1、2、3名为第一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5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00亩;第4、5、6、7、8名为第二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3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00亩。 第六条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 (二)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 (三)耕地保护科技创新和盐碱地改造利用。 (四)其他与耕地保护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对各市年度内新增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等量冻结其补充耕地指标,并等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pdf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3〕6号)
2023年8月30日 无文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3〕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全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0日 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全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是指对未利用、损毁和退化、低效利用等符合新增耕地来源的土地通过开发、复垦、修复、整理等措施,新增加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将耕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的项目,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项目,对现有耕地进行整治的提质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新增耕地核定、后期管护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技术引领、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动态监管的原则,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和各类资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具体实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选址 第六条 项目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 第七条 项目应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优先在集中整治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利用和质量提升。拟选地块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满足作物种植用水需求;交通方便,便于工程施工,整治后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第八条 项目区应做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晰、无争议,项目实施前应征得涉及地块土地权利人同意。 第九条 已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等可以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第十条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一)森林和草原; (二)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 (三)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 (四)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选址,在科学论证和评估基础上,利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拟选地块坐标进行数据预检,根据预检结果确定项目选址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论证应基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形成位置、地类、面积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制作分辨率优于0.2米的开工前项目区高清正射影像图。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前,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财政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应为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整治机构;社会投资项目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选址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组织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7-2013)等编制。各地要依据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做好可行性论证,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充分征求同级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论证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需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补充耕地项目应在立项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立项报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上传相关图件,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选址审核和复核,发现选址不当、来源不清的,要及时纠正规范。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提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新增耕地面积、投资规模等。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勘测、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收集项目区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地表水源、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等信息,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逐地块实时定位拍摄立项后、动工前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第二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前,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核实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确保界址清楚、权属合法,相关补偿方案等无争议。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测的基础上,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12-2016)等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平衡分析。因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并按规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规划设计报告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进行评审,充分征求本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意见,评审通过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出具审核意见。规划设计和预算未经批复或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流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不得将施工监理、新增耕地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法人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负总责。勘测、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作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项目区工程位置发生部分变化,但相应工程量和投资基本不变;调整位置地块面积不超过100公顷,且占项目建设总规模比例不超过10%;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不超过批准预算5%,其中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低于批准工程量,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原则不超过该单项工程批复预算的20%(不超过500万元)。 下列情形属于特殊变更,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调整位置地块面积占项目建设总规模比例大于10%,但不超过50%;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超过批准预算 5%。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补充耕地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单项工程、合同段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做好竣工自查和初验准备工作。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内业核查和会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项目初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通过初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编制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在完成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批复。 第三十二条 申请初步验收应在合同段验收资料基础上提供合同段验收报告、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自查报告、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高清正射影像图等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应在上述资料基础上提供项目初验报告、工程复核报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权属管理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完整性和连续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立卷归档,分类管理,安排专用场所保管。 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及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移交保存。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八章 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三十四条 已备案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已取得土地征转用手续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开垦区域内的耕地,不纳入核定范围。 第三十五条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等进行新增耕地的地类认定。 第三十六 新增耕地面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与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之差。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选址论证阶段制作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图确定。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依据项目实施后高清正射影像图、项目竣工图和实地测量结果认定。 第三十七条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等相关技术要求评定,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实施前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计算。 根据评定的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核算产能,新增产能为新增耕地的产能与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 第三十八条 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内业比对与外业核实相结合的方式,逐地块核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初审意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采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高清影像分析判读、实地踏勘等方式开展内外业全面检查核实,严格审核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第四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组织开展新增耕地复核确认,采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高清影像分析判读、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内外业检查核实,复核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复核通过后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复核确认意见,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新增耕地项目信息报备。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审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耕地应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变为耕地地类,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报备入库。 第九章 项目后期管护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签订项目资产和新增耕地移交管护协议。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负责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组织编制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明确地力培肥措施和经费安排,组织、指导和监督新增耕地承包经营者做好工程基础设施管护、种植和地力培肥,对存在问题的,组织限期整改,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种植。 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对辖区内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等各环节开展实地巡查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四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整改或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责成其主管机关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2号)
2023年6月5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1号)要求,为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积极性,保障自治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内容及价格 (一)调剂指标。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是指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耕地流入流出情况,各市、县(市、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并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流入”有结余的耕地指标(含水田指标、水浇地指标和旱地指标,下同)和水田指标。 (二)调剂对象。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指标调剂要求下,将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指标通过自主协商方式进行有偿调剂的行为。其中,指标调出方是指在满足调出条件下,愿意提供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标调入方是指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取得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库淹没区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作为指标调入方。 (三)调剂价格。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最低为耕地指标(水浇地或旱地)0.9万元/亩、耕地指标(水田)1.5万元/亩。调入、调出双方可结合恢复耕地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等因素在不低于指导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最终调剂价格。 二、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行指标调出。 1.市域内跨县域调出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本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 (2)完成本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3)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本县(市、区)耕地指标有结余。 2.跨市域调出指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均已完成耕地保护目标; (2)本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均已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3)市域内统筹调剂后,年度进出平衡台账中显示本市耕地指标有结余。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进行指标调入。 监管系统下发的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显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有缺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为落实水库淹没区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指标调入。 (三)调剂时限。 水库淹没区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可在用地报批前申请指标调剂。不属于水库淹没区情形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在监管系统下发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后两个月内完成。 三、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程序 (一)市域内统筹调剂。 1.调剂资格确认。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下发后,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以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情况,于基础台账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辖区内满足指标调出条件的县(市、区),形成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上报的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名单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组织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有指标调剂需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的指标调出资格名单和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中指标结余、缺口情况自行在市域内组织调剂,其中指标调出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具体调剂细则由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3.指标划转。市域内指标调剂完成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模板详见附件1-1),申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并提交指标调剂协议和调剂价款支付票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指标划转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 (二)跨市域统筹调剂。 1.发布信息。完成市域内统筹调剂工作后,满足跨市域调出指标条件的,可由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统筹调剂的结余指标信息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相关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经审核确实满足跨市域调出指标条件的,将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信息在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2.开展调剂。指标调出方和调入方基于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信息,根据双方供需情况自主协商开展指标调剂。 3.指标划转。跨市域开展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经协商完成后,由指标调出方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模板详见附件1-2),申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并提交指标调剂协议和调剂价款支付票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指标划转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指标划转。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保障。开展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是落实广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我区耕地不再减少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前预判耕地保护形势,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谋划好本行政区范围内指标调剂及跨区域指标调剂申请工作,并将申请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统筹调剂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确保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用地报批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其中需要进行指标调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参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将调剂资金足额计列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 (二)落实责任。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出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承担耕地管护责任,防止恢复后的稳定耕地再次流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后,自治区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田长制考核核算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时,将统筹考虑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情况。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优先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出方和调入方自行协商开展指标调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XX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划转有关情况的函(适用于市域内统筹调剂) 2.XX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划转有关情况的函(适用于跨市域统筹调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5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
2023年5月23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 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提高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一)“耕地转出”情形。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可以转出的情形: 1.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 2.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 4.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 5.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6.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禁止“耕地转出”情形: 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禁止转出的情形: 1.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期内或指标库内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一般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除外); 2.违规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3.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4.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5.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可不列入耕地转出范围。 (二)“耕地转入”情形。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为耕地。各地应根据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恢复潜力调查成果,优先考虑标注恢复属性地类(包括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治为耕地。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积极引导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 禁止“耕地转入”情形: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内新垦造或复垦耕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 二、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主体。 国土绿化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实施国土绿化的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农户确需占用一般耕地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或者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 以上其他农用地和农村道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求申报并综合考虑当地农村道路建设占用一般耕地情况,结合本地耕地恢复潜力情况,统筹提出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的项目清单、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于每年年初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方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完成填报,作为县域内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原则上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三)方案实施。 “耕地转入”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有经批准实施转入的耕地,必须通过验收。实施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验合格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确保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可长期利用的稳定耕地。县级验收通过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及时录入监管系统,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并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 “耕地转出”地块要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要求,实施前通过监管系统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可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占用一般耕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方可备案实施。 (四)监督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并运用“耕地智保”等数字化场景、铁塔高位探头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耕地转出地块的后续监管,防止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加强对耕地转入地块的后续管护,防止出现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实施监管;对辖区内耕地转入地块开展市级复核工作,统筹落实本辖区内的耕地“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统筹推进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组织对各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建设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进出平衡”方案获批后将“耕地转入”项目和“耕地转出”地块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其中转入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管理。根据耕地进出平衡核算规则,耕地转入面积大于或等于耕地转出面积,即认定为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反之,认定为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方案编制实施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二)土地整治实施前,实施主体需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涉及标注恢复属性以外的林地整治为耕地的,需依法依规核定。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部门共同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类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牵头负责项目汇总和耕地“转入”验收,组织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业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林业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仍有结余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可以计入完成耕地恢复计划,用于补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缺口。 (五)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市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号)
2023年1月6日 无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我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要求,现就细化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流入流出范围 编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方案包括“耕地流入”和“耕地流出”两个方面。“耕地流入”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整治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流入的耕地须符合国土调查规定的耕地认定标准。“耕地流出”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流出应符合桂自然资发〔2022〕24号文件规定的5种情形以及其他需要统筹考虑的情形。 二、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桂自然资发〔2022〕24号文件要求,落实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负责组织本区域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报和审批(总体方案编制大纲模板见附件)。总体方案编制坚持“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优出劣”的原则。 年度内耕地流出总规模在结合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田长巡APP等发现的耕地流出以及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需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流出耕地的基础上,依据年度内流入耕地规模综合确定。年度内流入的耕地不得少于流出的耕地,流入的水田不少于流出的水田,优先将地势平坦、土壤和水源条件好的集中连片土地流入,重点考虑将标注恢复类属性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耕地流出和流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涉及需要调整总体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及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及经费来源。 实施主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由其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第一类: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其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 2.第二类: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耕地上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其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 3.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流出的,原则上由农民个人负责补足,确实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兜底保障,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足耕地经费,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二)实施方式。 在尊重群众意愿、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在批复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确定的流入耕地范围内通过单一的耕地恢复,或纳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恢复。 (三)调查认定。 实施主体组织完成复耕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认定确为耕地的,及时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并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机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年度内耕地流入面积大于或等于流出面积的,即为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四、实施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强化县域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耕地恢复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后期管护职责,加强对恢复耕地的农业种植引导,并结合田长制工作,将恢复耕地纳入日常巡查范围,防止恢复后稳定耕地再次流失,并避免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五、其他要求 (一)对于建设占用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三调成果或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须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并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二)对已恢复的耕地地块,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共同核实和确认,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流入模块实地勾绘示意范围,并按国土变更调查举证要求拍摄实地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后,及时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以便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已恢复并已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的耕地,要及时开展耕地质量评定,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恢复耕地数量足、质量达标、管护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3年1月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
2023年12月19日 无文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卫星遥感(简称“卫片”)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国土调查、辅助土地督察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卫片监测图斑下发统筹不够、频次过高、核实举证多的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现象。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片监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识卫片监测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作用 卫片监测是及时掌握耕地变化情况的辅助工具,是监测预警耕地不合理流出的技术手段,是快速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线索的辅助方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卫片监测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作用,发挥好技术优势,更要认识到卫片监测发现耕地变化情况,只是提供问题线索,不能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开展实地核查,依据事实和政策,客观作出耕地变化合法性判断。 二、整合统筹耕地保护卫片监测任务 部将整合目前开展的支撑服务耕地保护的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长牙齿”硬措施测绘遥感监测、耕地卫片监督等工作,把涉及的卫片监测任务统筹为季度卫片监测和年度卫片监测(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两项,监测图斑由多频次下发调整为季度下发。 三、开展季度卫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线索 部每年第一至三季度各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卫片监测,提取变化图斑,套合备案信息,形成疑似违法违规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在本年度内完成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不计入年度相关考核的违法违规总量和比例。按照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涉及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敏感区的重大疑似问题图斑,同步交由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直接开展实地核查,对于核准后的重大违法问题,部将采取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督察督促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开展年度卫片监测,支撑国土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 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年度卫片监测,与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比对,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提取年度疑似变化图斑,下发各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由地方一次性核实举证并反馈信息,同步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依据年度卫片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统计各地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总量和比例,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部通过“统筹监测任务、统筹卫片获取、统筹正射影像制作、统筹变化图斑提取、统筹备案信息套合比对、统筹监测图斑下发核实”,开展国家层面卫片监测,形成的四版正射影像向地方共享,按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要求申领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部做好衔接,统筹好本地区卫片监测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格局,避免交叉重复。 二是提升准确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审批等管理信息向部备案,以1月15日为上年度信息备案截止日期,以确保监测图斑套合比对的准确性;要提高卫片精度,提升智能化解译水平,强化质量检查,提高变化图斑提取精准度。 三是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核实举证,防止层层加码,不能把便于管理置于便利群众之前,更不能让基层群众为技术误差“买单”。 四是强化监督。部将组织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专项督察,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开展监督,促进形成真实准确可靠成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工作效率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2月19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10月23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第2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23日 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实质性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是指依据执法检查结果,对一个地区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先行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依法依规应当拆除的,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后解除冻结;依法依规可以补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补办手续到位后解除冻结,也可以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解除冻结。 第三条 各地2022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建设且未整改到位的耕地,纳入冻结范围。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违法违规占用的耕地,不纳入冻结范围。 第四条 厅执法监督局根据卫片执法“月清”进展,每月形成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问题清单,交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所在县(市、区)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补充耕地指标,抄送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在自然资源督察、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去除重复地块后,交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 第五条 指标冻结后,县(市、区)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不足部分应通过购买或借用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补齐,期间暂停该县(市、区)除民生工程、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违法用地整改以外的涉耕地项目报批。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冻结情况,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第七条 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国土调查云等平台,提交已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到位的现场照片和加盖公章的验收文件。对恢复耕种条件面积10亩以上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补办用地手续到位的,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土调查云等平台,提交有关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批准范围与图斑的套合图,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批准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条 对虚假拆除复耕、提供虚假批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再次违法。 第十条 厅执法监督局、省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根据审核通过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查处整改进展情况,每月形成解除冻结耕地清单,交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解除冻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
2022年8月8日 无文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2〕35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等。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良田粮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等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四)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未经批准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五)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 坚持“以进定出”,根据年度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确定耕地流出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坚持“先进后出”,各地要先行整治恢复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再行实施耕地 用途转换。坚持“进大于出”,各地年度内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不得低于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补足的耕地应是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六)加强耕地恢复资源调查评价。“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进出平衡”。各地要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结合生态保护和农民意愿等情况,对各类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开展调查评价,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且适合耕种的现状林地,经市、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定同意后,可作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严禁在公益林地、25度以上的陡坡、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 (七)严格耕地恢复实施和验收认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流程(详见附件)做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报和审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已审批通过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复垦、单独立项耕地恢复项目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对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结合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并实施的,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将“进出平衡”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认定为恢复耕地的要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八)统筹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任务。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和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县域内年度确实无法落实“进出平衡”任务的,可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可通过易地流转耕地恢复指标在省域内落实。耕地恢复指标易地流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补充耕地管理 (九)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经验收核定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为耕地,后续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占补平衡。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十)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十一)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项目均须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入库,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新增耕地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进行验收,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管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十二)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国务院关于“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后,违反文件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纳入2022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一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十三)落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指标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自然资源厅将直接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指标不足的,冻结所在市级相应指标,拆除复耕 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将冻结的指标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未完成的,自然资源厅将直接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指标不足的,冻结所在市级相应指标,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可解除冻结,否则直接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维护农民权益。在耕地恢复工作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市场状况等,充分考虑耕地恢复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科学制定计划,合理把握节奏。要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实事求是,讲清道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系统谋划,稳妥推进,不搞“运动式”恢复。 (十六)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谁流出、谁恢复”的原则,由申请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恢复耕地。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恢复耕地的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耕地恢复。 (十七)严格监督考核。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通过耕地卫片监督、卫片执法、耕地双月动态监测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将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市(州)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管制措施并上报备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和审批流程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8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2号)
2022年8月17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各地确需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等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地调整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本通知明确的《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7日 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 1.开展国土绿化; 2.以城乡绿地建设名义种植草皮、花卉; 3.建设林业基地; 4.超标准建设农田防护林; 5.擅自退耕还林还草;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化造林行为。 二、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具体情形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 1.在铁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绿化带,或者在用地审批范围以内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2.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建设绿色通道、生态涵养林、草皮绿地等; 3.以生态建设等名义建设城市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绿色走廊等; 4.以休闲、健身等名义建设绿道;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建设行为。 三、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体情形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为: 1.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义,建设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观; 2.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乡村公园、遗址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影视基地、游乐园等; 3.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体育广场、演艺广场等; 4.在旅游、农旅、农文旅项目中建设园林或旅游景观等设施;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造湖造景行为。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具体情形 新建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设立、调整和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2.设立、调整和划定风景名胜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3.设立、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 4.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发【2022】19号)
2022年8月12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黔自然资发【202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粮食作物种植情形包括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现状种植油、棉、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继续保留,在种植过程中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二)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的,要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州)域范围内补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严格落实一般耕地用途管制 (四)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未经批准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 (五)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制度。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进出平衡”以县域范围平衡为主、市(州)域范围统筹补充的原则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耕地“转出”相关实施主体承担落实耕地“转进”的具体责任。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六)严格补充耕地监管。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统筹实施整治,经验收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用好国家允许贵州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支持政策。严格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全程监管,补充耕地项目要实行逐项目复核,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七)建立补充耕地责任机制。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州)补充为辅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状况,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建立补充耕地市级统筹制度,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加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力度,有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及时落地。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等量冻结所在县级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解除冻结。 四、规范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下发后,新增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鼓励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及闲置建设用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模要求,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进出平衡”后,方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审核备案。用地审核备案通过后,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对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可继续实施;尚未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按规定进行用地审核备案。 五、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九)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问责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等手段,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实施监管。采取直接立案、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社会通报等方式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行为从重严处。 六、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责任主体,应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要求,建立耕地用途管制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市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管理,督促辖区各县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协调解决辖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问题。 (十二)强化部门责任。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会商意见,耕地质量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数量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种什么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各项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监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十三)严格监管考核。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耕地用途管制监管机制,以县级为单元对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加强指导,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开展耕地动态监管,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厅(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用实行“进出平衡”。耕地的“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耕地的“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一)耕地“进”的要求。优先鼓励将与坝区、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园林地及拟退出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推动优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耕地“进”的范围包括: 1.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 2.废弃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 3.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林地、草地、园地等地类整治为耕地的,应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态用地不得纳入“进”的范围;25 度以上陡坡、河湖范围、受污染等不能长期稳定利用的地类范围不得纳入“进”的范围。 (二)耕地“出”的要求。优先选择零星分散、质量较低、难以长期稳定利用、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耕地“出”的范围包括: 1.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空间和实施位置); 2.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 3 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 5 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 3.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在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5.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以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 (三)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耕地“进出平衡”范围核实认定和监管,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库,按规定纳入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并组织实施,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耕地“进”和“出”的地块信息录入备案监管系统,按照“先进后出”原则管理使用。 二、程序 (一)需求申报(每年2月底前)。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并取得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资源潜力,明确耕地“进”的地块,提出所辖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方案编制(每年3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年度“进出平衡”需求和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资源潜力,结合乡镇上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进”和“出”的规模、质量、布局、时序和年度实施安排,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改变耕地地类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并梳理汇总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做好“进”的安排。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县域内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耕地“出”的地块应依据经批准的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建设。未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耕地“进”的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实施。耕地“进”和“出”地块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内更新备案信息。 (四)验收备案(每年12 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林业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实地核查并出具验收文件,报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及时做好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衔接。 (五)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遥感影像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未实现耕地“进出平衡”的,督促地方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整改补足。 三、分工 (一)省级职责。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监督与业务指导,对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市级职责。市级负责研究制定跨县耕地“进出平衡”统筹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各县“进出平衡”任务,确保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到位。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范围内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耕地“进”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合格的,将从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中扣除。 (三)县级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耕地“进出平衡”的日常监管,确保县域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经批准的方案指导耕地“进”和“出”的审核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对耕地“进”和“出”的潜力范围调查摸底、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进”和“出”地块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等审核和指导,以及规范耕地种植活动,开展耕地质量验收和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进”和“出”地块涉及林地的审核指导和上图入库。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2年4月1日 无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论证 (一)选址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各盟市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积极落实生态优先发展理念,禁止在生态脆弱或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    (二)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农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盟市政府组织相关地类部门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可纳入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范围。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纳入补充耕地项目范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为耕地,调查时为非耕地(不含可调整地类);(2)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3)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4)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三)论证备案。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地类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认定为准,项目在立项前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并形成选址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依据,未经选址论证就立项并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亩的,需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源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意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区符合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可行性评估论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实施。旗县(市、区)申请自治区备案实施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万亩,对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旗县(市、区),备案实施规模可在此基础上增加50%。 二、项目立项审批 (一)规划设计的组织编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备案过程中已开展过论证的不需要重新论证)。 (二)规划设计的评审论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立项。对通过自治区备案和盟市规划设计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政府根据规划设计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批复中应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资金性质及来源,建设地点、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来源和投资金额。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招投标。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二)项目实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执行。原批复设计中发生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金额确需变更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和指导。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定期对本盟市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初验。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部门、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终验。盟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复的规划设计(含变更设计)及其初步验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文件。 (三)项目移交及卷宗存档。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立项、实施、验收的职责负责项目的卷宗存档。 (四)项目建设期监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盟市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自然资源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确因盐碱地治理或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延长建设期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提前进行延期申请。 五、项目监管 (一)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落实管护资金和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二)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年巡查一遍;对项目区新增耕地指标已全部使用或核销的,纳入一般耕地进行管理。巡查时,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盟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盟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出现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盟市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入库项目新增耕地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和影像内业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不低于问题项目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自然资源厅将核减对应指标。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地方应及时申请扣减相应指标。 六、责任追究 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自治区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和核减指标等措施,责令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通知所涉及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涉农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新增耕地核定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293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371)有关要求,按旗县(市、区)初核、盟市审核和自治区复核的三级核定形式,统一核定。各级各类项目形成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605号)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0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盟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要求。 附件:XX 旗县(市、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 号)
2022年2月22日 无文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六条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四)县级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信息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选址和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内容,对选址合理、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耕地质量等别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立项核实通知书。立项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逾期省厅不再受理项目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 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验收核实: (一)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真实准确; (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核实的,下达验收通过核实意见书;未通过核实的,督促县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核实。内业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调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验收核实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见附件2)及市级核实情况报告(见附件3)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入库核实。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随机抽取 20%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核,核实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是否真实、准确。对抽查项目存在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不足、不实等问题的,全部项目予以退回,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上报。省厅再次组织抽查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备信息,对审查结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信息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通过后,形成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3 项指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未及时变更的,将冻结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六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备入库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性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 4)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初核结果进行100%核实,对通过核实的,出具市级审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4)申请复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市级审核结果进行 100%复核。通过省级复核的,出具省级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申请省级再次复核。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资金和管护要 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对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季度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核销的,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巡查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出现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 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实地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扣减相应指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全程监管、新增耕地核实、报备入库信息审查、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补充耕地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全程管理,组织新增耕地核定,组织报备入库、地类变更、利用监管、卷宗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省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等措施,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因工作不实等造成损失的,将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评审专家对项目立项、验收以及新增耕地核定等评审意见负责,因出具评审意见不实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第四十条 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省级以上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请市级核实材料目录及格式.docx 2XX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入库申请.docx 3关于XX市XX县(市、区)XX年度第XX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核实情况报告.docx 4新增耕地核实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docx 5XX县(市)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1).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和《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2〕423号)
2022年11月2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和《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格式文本》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施〔2022〕423号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长兴岛开发办规划土地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 根据《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0〕19号)、《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施〔2021〕16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的管理规则、程序及标准格式,我局制定了《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和《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格式文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和《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格式文本》的通知.pdf 1.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pdf 2.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格式文本.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
2022年10月28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严格落实166号文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其他符合要求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 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符合条件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3.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按照集中连片、归并提质的要求进行优化,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并建成1片以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项目。“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整治工程面积不少于项目区总面积8%(包括土地平整、沟渠路配套等包含的面积)。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4.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闲置、撂荒耕地。 5. 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为辅。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66号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出平衡”工作指引另行发文),对耕地转入、转出的数量、布局、时序予以落实并按规定上图入库管理。 6. 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按要求纳入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相关手续。 三、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7. 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构建“县域补充、市域平衡为主体,国家统筹、省级统筹适度支持”的补充耕地机制。落实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和后期管护。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布局垦造耕地区域,严格立项、实施、验收审核,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监管机制。 8. 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引导在荒山荒坡上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逐步退出并恢复耕地属性。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为非耕地的,经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注属性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通过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 四、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9.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充分运用铁塔探头、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耕地智保”“天巡地查”“浙农田”等数字化建设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田长制作用,构建“人防”+“技防”的耕地保护新格局,严格、精准、动态监管耕地用途变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将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0. 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增违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时,按耕地地类报批,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11. 全面构建“田长制”责任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和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责任制,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倒查田长和巡查员履职情况、一律倒查铁塔探头监管情况。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委巡视巡察、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耕地保护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推进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从12月12日开始实施。 附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28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核定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3号)
2021年4月28日 无文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核定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增耕地核定管理,提升我省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新增耕地核定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8日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指引.docx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7号)
2020年11月28日 无文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严格耕地保护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六个严禁”的政策举措,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守住耕地红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全面从严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守牢耕地红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当前,我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仍然存在,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违反“六个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各地要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禁止占用耕地种植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各地要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选线、布线,统筹利用运输通道资源,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严格控制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对于超过规定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立即停止。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要依据相关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状况科学开展湿地修复和退圩还湖,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审核把关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要对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评估调整,按所处分区和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分类妥善处置,经评估确需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等质等量进行补划。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各地要切实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各地要综合运用巡查、卫片执法、实时监管、慧眼守土等途径,强化耕地利用情况的监测监管,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强化用途管制,严格用地审批和监管,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加强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各地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技术、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全面摸排清查违反“六个严禁”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况,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整改。对《通知》下发后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坚持零容忍。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清醒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强化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坚守底线、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途管制,积极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建立严管控严整治的日常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加强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共同形成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8日

相关规划 (2条结果)

成都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21—2035年)
2025年11月04日 四川省成都市 2021-2035

成都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21—2035 年)内容总结 前言 成都市地处成都平原腹地,得益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素有 “天府之国” 美誉。本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相关重要指示批示及各级决策部署,衔接多项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围绕耕地 “数量、质量、布局、生态、利用” 五大核心,旨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与粮食安全底线,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 “天府粮仓” 成都片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规划背景 耕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相关要求,四川省委也强调建设 “天府粮仓”。成都作为超大城市,虽通过 “1193” 工作体系实现耕地连续四年净增加,但仍面临耕地碎片化、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等问题,需以硬措施强化耕地保护。 第二节 规划意义 编制本规划可夯实农业基础,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深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成效,助力 “天府粮仓” 建设;创新规划理念,丰富 “天府粮仓” 多元价值,支撑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压实保护责任,健全实施保障体制机制,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第三节 规划原则 遵循严守底线、保护优先原则,确保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坚持统筹协调、分区管控,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提高管控可操作性;秉持因地制宜、永续利用,挖掘耕地多重价值,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落实严格管控、健全机制,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形成保护合力。 第四节 规划编制依据 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 年)》等相关规划。 第五节 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成都市行政辖区 23 个区(市)县,总面积 14335 平方千米;规划期限为 2021-2035 年,基期年为 2020 年,近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 第六节 规划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专项规划,提出耕地分区分级管控及 “三位一体” 保护措施,明确五大重点方向,推动多项重大工程建设,对全市耕地保护、利用及用途管制具有统筹引导作用,对各区(市)县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具有指导约束作用。 第二章 耕地保护现状分析 第七节 基本特征 耕地水土资源条件优质,地形西高东低,94% 的耕地分布于 15° 以下平坝浅丘区,岷江、沱江流域覆盖全域,土壤肥沃且农业生产适宜区占比 57%;西水田东旱地特征鲜明,龙泉山西侧以水田为主、质量较高,东侧以旱地为主、质量偏低但集中连片占比高;农田生态环境本底良好,土壤酸碱度适中、有机质丰富,生物多样性整体呈现西北、东北高、东南低的分布特点。 第八节 耕地保护成效 构建了耕地保护新格局,耕地面积连续四年净增加;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累计建成 325.24 万亩,耕地质量等别稳定在 8.6 等;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田布局,15 亩以上耕地占比达 66%;防治农田生态风险,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 “1193” 工作体系和多元化激励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第九节 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统筹耕地保护与城镇发展难度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可避免且补充潜力小;东部耕地质量偏低,部分高标准农田质量与发展要求有差距,配套设施需完善;耕地集中连片程度较低,布局有待优化;局部区域生态风险高,农田生境需改善;粮油产业规模小,产业融合发展不足;“1193” 工作体系需深化,保护合力有待加强。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十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相关指示批示及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 “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非粮化”,守住两条底线,调动各方保护积极性,为 “天府粮仓” 成都片区建设奠定基础。 第十一节 目标愿景 总体目标是推动耕地 “三位一体” 保护,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健全保护新机制,打造高水平 “天府粮仓” 成都片区。到 2025 年,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布局、生态、复合效益 “五提升”,补充耕地 10 万亩,建成相关产业布局,初步建立耕地保护体系;到 2035 年,全面建成耕地保护新格局,累计补充耕地 30 万亩,优化耕地布局与设施,建成完善的耕地保护体系,形成现代都市农业形态。 第十二节 指标体系 构建涵盖数量稳中有升、质量逐步提高、布局持续优化、生态不断改善、复合利用有序 5 项一级指标及 12 项二级指标的体系,其中约束性指标 3 项、预期性指标 9 项,规划实施期间将开展定期评估并作为规划调整参考。 第十三节 规划策略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稳定耕地数量,强化总量管控与占补平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打造现代化良田;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耕地布局,契合自然地理格局与农业生产规律;开展耕地污染防治,改善农田生态,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打造粮油产业园区,提高复合效益,探索 “耕地 +” 综合利用新模式。 第四章 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 第十四节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划定耕地保护红线 453.99 万亩,严格落实保有量目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416.64 万亩,实施特殊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按不低于保护任务 1% 划定储备区,实行年度更新与动态调整,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从储备区补划。 第十五节 构建耕地保护利用空间格局 构建 “一带十五园百片” 格局,“一带” 为环城十万亩粮油产业带;“十五园” 整合为西部粮油、北部粮菜、东部玉米 - 大豆三大产业集中发展区;“百片” 形成龙门山、龙泉山两条粮经复合产业走廊及西部平坝、东部浅丘两个粮经复合保护发展区。 第十六节 明确耕地保护分区策略 (一)环城十万亩粮油产业带 涉及 12 个区,地形平坦、耕地质量较好,存在耕地增加难度大、设施不均、土壤肥力下降等问题。将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农机与新品种实验基地,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挖掘多元价值,塑造体验场景。 (二)“十五园” 粮油产业集群 西部粮油产业集中发展区:涉及 4 个区(市)县,耕地质量高、水资源丰富,存在耕地流出、农田破碎、面源污染等问题。将推进耕地恢复补充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修复灌溉渠网,发展现代种业,延伸产业链,展示农耕文化,打造农田大地景观。 北部粮菜产业集中发展区:涉及 3 个区(市)县,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存在山区耕地质量不高、缺乏优良品种、设施不足等问题。将激励耕地恢复,改良土壤,推广高效种植模式,补齐产业链短板,发展设施农业,构建物流体系。 东部玉米 - 大豆产业集中发展区:涉及 3 个区(市)县,以丘陵为主、耕地质量待提升,存在土壤条件差、设施不足等问题。将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设施,推广复合种植模式,打造农旅产品,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三)“百片” 粮经复合产业片(园)区 龙门山粮经复合产业走廊:涉及 4 个区(市)县,地形起伏大、生物多样性丰富,存在耕地破碎、水土流失等问题。将优化耕地与生态布局,提升土层厚度,强化农田生态功能,打造山地农田景观,发展林下种养。 龙泉山粮经复合产业走廊:涉及 4 个区(市)县,地形起伏大,存在用地无序、耕地质量差、水资源不足等问题。将协调三生空间,引导林果业上山,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田设施,打造农业景观,扩大特色种养规模。 西部平坝粮经复合保护发展区:涉及 14 个区(市)县,地势平坦、耕地质量高,存在耕地被侵占、田块规模小等问题。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耕地恢复与规模经营,治理面源污染,拓展生态农业规模,打造特色农业景观。 东部浅丘粮经复合保护发展区:涉及 3 个区(市)县,地形起伏大、灌溉保证率不足,存在水土流失、设施薄弱等问题。将审慎开展 “坡改梯”,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与耕地布局调整,夯实农业基础,完善灌溉设施,发展 “山麓农旅”。 第五章 稳定耕地数量 第十七节 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 “凡用地、先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落实 “增存挂钩” 机制;坚持 “凡用地、先耕评”,执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前置评价,从源头减少耕地占用。 第十八节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 “以补定占”,严控水田占用规模;优先恢复 15° 以下适宜耕种地块,有序实施水田补充,到 2035 年累计补充耕地 30 万亩。 第十九节 加强对优质耕作层的保护 划定优质耕作层保护区,优先保护都江堰灌区等区域的优质耕作层;建立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机制,开展宜耕性评价,优先在保护区内实施耕地恢复补充。 第六章 提升耕地质量 第二十节 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向粮油产业园区集中,到 2035 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健全管护制度,分区域开展田型改造、渠网修复与设施配套,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一节 实施耕地质量监测与土壤改良 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每年开展变更调查评价,每 5 年开展综合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特点,采取调酸改良、培肥等绿色生态方式提升耕地质量。 第二十二节 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因地制宜配置农业设施,建设育秧中心、烘干与冷链物流设施;保障规模农业区与精耕细作农业区的用地需求,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 第七章 优化耕地布局 第二十三节 推进耕地集中连片发展 在重点区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科学划定耕地集中连片恢复区,推动优质耕地集中连片,恢复平原、丘陵地区流出的优质耕地。 第二十四节 统筹优化耕地布局 厘清耕地林地园地矛盾,按 “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 原则,调出不宜耕种地块,调整耕地与林果布局,实现 “多田套合” 与农用地布局优化。 第二十五节 推进耕地适度规模化经营 扩大龙泉山以西田块规模,减少 5 亩以下破碎耕地;龙泉山以东审慎开展 “坡改梯”,保留自然肌理,避免大规模开挖割裂农田。 第八章 改善农田生态 第二十六节 防范农田生态风险 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推广生态种养,到 2035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 95% 以上;规范化肥农药使用,推广减量化与测土配方施肥;在重点区域开展水土流失防治,采用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节 保护修复农田水利设施 西部平原农业区完善五级渠网与灌排工程,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东部丘陵农业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到 2035 年实现灌区内有效控制灌溉面积旱涝保收,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比达 90% 以上等目标;推动渠系生态化改造,配建生态沟渠。 第二十八节 建立农田缓冲区 划分核心保护区、稳步提升区和重点提升区,分区营造农田半自然生境;结合农田整治项目,构建骨干河流廊道与沟渠廊道,增强生态恢复能力与生物体连通性。 第九章 提高复合效益 第二十九节 以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构建 “一带十五园百片” 产业园区格局,按 “十化同步” 方向发展;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稳定三大谷物种植面积,推广特色轮作与复合种植模式,到 2025 年粮食播种面积达 581 万亩。 第三十节 构建 “2+5+N” 的农商文旅体康融合发展体系 打造 2 个都市休闲农业发展环,即环城近郊休闲农业环与龙泉山休闲农业环;系统打造 5 条乡村振兴示范走廊,展现多元农业风貌;培育 N 个农业产业融合示范点,通过多种形式打造融合发展样板。 第三十一节 以天府农耕文化为脉络挖掘农业多重价值 打造与自然适配的农田景观,推动林盘、农业设施、田间道路等与农业空间融合;划分三类天府农耕文化展示区,分别展示农业灌溉文化、生态都市农耕文化与农业创新文化,保护传统村落与林盘文化价值。 第十章 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节 环城生态区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涉及 12 个区,推进十万亩农田保护区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连片度;完善农田水利渠系,打造郊野公园,丰富特色农业活动。 第三十三节 十万亩粮油产业园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工程 优先在粮油产业园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进综合治理与 “七网” 配套;构建 “农业共营制”,推广复合种植与 “六统一” 模式,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应用,延伸产业链,实现智能监测。 第三十四节 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示范工程 在都江堰精华灌区等区域开展示范工程,运用生态化方法修复农田生态,打造 “天府粮仓” 典范区,呈现大地景观肌理,聚集重点区域多元投资参与。 第三十五节 农田生产设施配套提升工程 在 17 个区(市)县完善田间道路、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优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配置,保障各类农业生产相关用地需求。 第三十六节 农田大地景观建设工程 结合地形地貌与相关布局,分区打造 8 种类型农田艺术景观,包括山丘田野特色、成都文化元素、规模化现代农业、山前乡村旅游等景观。 第十一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节 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与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强化部门行业职责,形成协同合力;全面推行田长制,建立巡田奖惩机制;构建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公开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第三十八节 建立分级耕地用途管制体系 (一)构建梯级耕地保护体系 建立 “永久基本农田 -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 一般耕地 - 优质耕作层保护区” 梯级分类保护体系,明确各类耕地占用、调整与利用规则。 (二)健全耕地分级保护和管制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擅自占用与改变用途,明确占用审批与补划要求,分类管理图斑,划定利用负面清单,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立年度更新制度,优先划入新增优质耕地,实施严格监管,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一般耕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落实占补平衡,严格用途管制,强化种植用途管控,主要用于农产品生产。 优质耕作层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优先开展耕地恢复补充,基础设施与产业项目尽量少占,确需占用的需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第三十九节 加强耕地动态监测管控 构建 “空、天、地” 一体化动态监管机制,建立监测系统与市县联动机制;强化监测成果应用,快速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规范耕地数据管理与更新,搭建 “一张图” 管理体系,实现数据集成与共享。 第四十节 健全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制度 健全多元化激励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对基层政府与农户给予补偿激励;完善种粮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落实补贴、保险等政策;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强资金与设施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探索跨区域利益调节机制,健全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与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南沙区耕地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草案)
2025年09月22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2021-2035

南沙区耕地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年)要点总结 前言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指示及中央决策,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细化上级规划耕地保护任务,破解后备资源不足等问题,守住保护红线。 作为南沙耕地保护指导性文件,推进空间治理现代化与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基本国策,确定目标、划定整治区域,明确项目与保障措施。 落实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耕地保护提供行动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规划目的 贯彻中央耕地保护部署,严守红线,扛稳粮食安全责任。 落实上级规划及试点方案任务,探索大都市耕地保护新模式。 统筹耕地空间布局与时序,实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 推进耕地高质量保护与高水平利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规划。 第二节 规划依据 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 13 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 涵盖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多个层级相关规定。 第三节 规划范围与期限 范围为南沙区陆域,基期 2020 年,期限 2021-2035 年,中期至 2030 年,远景展望 2035 年。 与南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四节 规划解释 规划自批复之日起生效,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规划基础 第一节 资源基础 地处大湾区几何中心,河口冲积平原,水热条件好,生态基底优。 2020 年耕地 90.67 平方千米,占陆域 15%,林地园地占 37%,水域占 18%。 农业生产条件佳,田块规整、土壤肥沃,是广州多个农业产区。 农产品种类多,拥有 10 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2020 年农业总产值 103.33 亿元,增速创新高。 耕地以水田为主,占比 57.35%,坡度 2° 以下占 96.79%,质量 5.75 等属高等地。 耕地主要分布在北部三镇,集中连片度较高,千亩以上图斑占总面积 67.88%。 第二节 主要成效 完成耕地保有量 11.95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 10.04 万亩目标,2022-2023 年耕地总量净增。 2022-2024 年耕地净增约 8800 亩,全市第一,考核连续 3 年领跑。 田长制全覆盖,400 余名田长,动态巡查覆盖率 100%。 构建 “技防” 监测体系,每季度全覆盖,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建立财政补偿、种粮收益保障等机制。 引入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园与示范园,2023 年获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第三节 问题与挑战 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2009 年起耕地减少,城镇开发边界内耕地将被占用,后备资源不足。 耕地 “非粮化” 严峻,种粮收益低、成本涨,农民积极性不足,问题仍处高位。 耕地破碎化突出,平均图斑 4.16 亩,5 亩以下占比 57%,阻碍机械化与产业发展。 耕地污染治理任务重,过度开发、施肥不合理,重金属与地下水污染突出,治理技术要求高。 部门共同责任未压实,政策合力不足,职责交叉,镇街主体责任意识弱,违法占用时有发生。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愿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耕地保护指示。 落实中央决策,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 “三位一体” 保护,推行田长制。 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聚焦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 以整治拓展空间、显化价值建机制、精细管理完善体系,探索大都市耕地保护新路径。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制度,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考核追责。 因地制宜:统筹当前与长远,多区叠加,分区分策优化布局。 正向优化:依托现有耕地布局,划定整治区,推进集中连片。 精准施策:保数量、提质量、管用途、挖潜力,抓好问题整改。 特色凸显:保护田园景观原真性,体现南沙水乡风格,凸显地方文脉。 第三节 目标愿景 坚守三条底线,确保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指标达标,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控制耕地占用,完善制度,打造 “高集聚、高产能、高价值” 保护范本。 实现耕地数量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空间布局优化、保护动力增强、乡村品质提升。 2025 年: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整治示范效应初显,机制全面构建。 2030 年:耕地数量稳定增加、质量提升、布局集中,田长制优势发挥,都市农业成熟。 2035 年:完成 11 个整治示范区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全建成高标准农田,建成现代化保护体系。 第四章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一节 严格落实保护目标,强化底线管控 分解 11.95 万亩耕地、10.04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任务至镇街,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追责。 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管理,严控占用,确需占用按程序报批补划。 落实保护优先序,严禁擅自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整治原则上保留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转为其他农用地及违规建设,重大项目占用从储备区补划。 第二节 严控耕地占用,强化以补定占 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管,控制建设占用,加强项目论证,执行 “以补定占”。 严控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加强复垦方案审查与监督,确保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 用科技手段监测,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清理存量、遏制新增,实施 “月清、季核、年度评估”。 优先保障粮食生产,严控一般耕地转其他农用地,加强种植用途监测与管控。 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耕地保护 “六严禁”、耕地用途 “五不得” 规则。 第三节 拓宽补充耕地渠道,落实耕地总量平衡 非耕地地类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开展潜力评价,优先恢复流出的其他农用地为耕地。 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变更调查与质量评价,做好后期管护,防止再次流失。 南沙宜耕后备资源 0.28 万亩,主要分布北部三镇;非耕农用地潜力 13.68 万亩,优先补充 6.98 万亩。 第五章 总体格局 第一节 构建现代农业发展总体布局 确保耕地用于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现代农业,重点发展蔬菜、水果、种业等产业。 构建北部耕地保护集聚区、中部湾区田园示范、南部特色种植产业区,形成南北现代农业发展轴。 第二节 锚固 “一带两区多节点” 耕地空间格局 一带:水韵南乡田园风格耕地保护带。 两区:北部耕地集聚区(榄核镇等三镇,实施恢复与提质工程)、南部耕地保护示范区(横沥镇等,探索立体种养)。 多节点:11 个 “万亩方”“千亩方” 整治示范区,通过综合整治实现田块标准化。 第三节 保障主要农产品生产空间 稳定粮食生产空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引导种植一季水稻,打造种业创新高地。 以北部多镇为核心,形成水稻、玉米、薯类生产布局,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保障蔬菜空间,以横沥镇等为核心,打造大湾区 “菜篮子” 基地中心。 优化其他作物空间,发展旱地杂粮,推广轮作模式,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 第四节 保障 “耕地 +” 产业发展空间 引入新型农业主体,探索 “耕地 + 文旅”“耕地 + 加工流通”“耕地 + 研发” 模式。 “耕地 + 文旅”:融合观光、科普等,挖掘地域文化,建设乡村旅游项目。 “耕地 + 加工流通”:完善设施,延伸产业链,发展精加工与全链条流通。 “耕地 + 研发”:深化合作,建设种质资源库,打造种业创新高地。 第六章 促进耕地空间布局优化 第一节 开展种植适宜性评价 从土壤、自然地理、区位条件构建评价体系,评估耕地耕作适宜性。 结合水域季节变化,评估水生与陆生植物种植适宜性,重点考察土壤三项关键指标。 按土壤酸碱度划分四类作物区,给出对应种植建议,将耕地划分为五类集中种植区。 水稻集中种植区位于东涌镇等五镇街;其他粮食种植区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甘蔗集中种植区注重产业链延伸;莲藕集中种植区培育新垦莲藕;蔬菜集中种植区按土壤条件选种作物。 第二节 划定耕地集中整治区 划定 21.93 万亩耕地集中整治区,引导区域确定目标与重点,实施重大行动。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监管,实行清单制与动态管理,纳入田长制评价。 整治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严禁违规转为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需符合法规。 制定建设技术标准,把控质量,提高连片度,探索多元化后期管护模式。 划定对象包括现状耕地及适宜整治地块,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区域;按面积标准划分 “万亩方”“千亩方”“百亩方” 整治区。 第三节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科学划定储备区,优先纳入优质耕地,按规定上图入库管理。 储备区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严控准入,建立梯次调优补划机制。 动态调整储备区,结合补划、土地整治等情况及年度变更调查更新。 明确优先划入与严禁划入储备区的耕地类型。 第四节 合理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结合整治区划定,按用地优先序优化耕地布局,推动集中连片保护。 置换难以稳定利用耕地,提升整体质量;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零星破碎地块。 第五节 科学引导耕地轮作 推广 “一主多辅” 轮作模式,以粮食作物为主,鼓励粮经作物间作、轮作等。 完善轮作补助机制,衔接各项政策,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成立技术指导组,制定指导意见,开展巡回技术服务。 第七章 提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 第一节 持续推进耕地提质改造 优先在整治区实施垦造水田工程,按高标准建设,完善设施,提升质量。 规划期内垦造 2 万亩水田、水浇地,主要分布北部四镇。 实施秸秆利用等工程,提升土壤有机质,建立轮作休耕制度,综合提升地力。 结合土壤普查成果,制定改良方案,精准提升土壤质量。 第二节 加强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全面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探索公开交易制度,规范全流程管理。 遵循 “应剥尽剥、就近利用” 原则,完善机制,探索分类再利用。 健全工作指引,规范方案编制、剥离存储等流程,建立配套制度与技术标准。 加强区域统筹与信息共享,探索土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价格评估机制。 第三节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 持续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保持数据现势性。 严格新增耕地质量管理,健全标准与工作机制,制定改进措施与提升计划。 完善新增耕地长效管护,督促耕种,遏制 “非农化”“非粮化”。 第四节 持续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替代与绿色防控,强化科技支撑。 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提升处理设施,完善回收机制,开展试点示范。 加大耕地生态修复力度,强化科技支撑,推广新技术,防控面源污染。 第五节 彰显耕地生态价值 坚持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 理念,保护集中连片耕地生态系统。 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生态化建设,提升田园生态品质。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探索种养结合模式,建设特色种植区与口袋公园。 第八章 积极部署重大行动 第一节 田长制专项行动 落实 “5+1” 田长体系,推进巡田常态化,构筑保护防线。 细化田长责任,设置护田员,夯实各级保护责任。 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协调调度等配套制度,确保政策顺畅执行。 强化网格化监管,保障人员经费,完善 “技防” 监测体系。 设置公示牌,推进 “送图下乡”,开展政策宣讲与技术培训。 每年开展田长制综合评价,遵循多项原则参照省市要求实施。 第二节 耕地集中连片整治专项行动 打造 11 个耕地集中整治示范区,实施多项工程,建成高标准整治区。 探索实施模式与管理制度,总结可复制推广的样板。 加强示范引领,形成工作机制,指导全区整治区建设。 推进整治区上图入库,动态跟踪项目,促进耕地连片保护与高效利用。 第三节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农用地综合整治,归并田块,完善设施,提升耕地质量与连片度。 引导镇街开展综合整治,盘活空间元素,构建耕地保护格局。 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流转,区属国企参与管理,收益用于耕地保护。 引入新型农业主体,探索 “耕地 +” 模式,推进 “多田套合”,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第四节 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专项行动 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标准,增强粮食生产与防灾能力。 2035 年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建成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巩固粮食生产能力。 2025-2030 年计划建设 2.85 万亩,近期 2.42 万亩,2025 年实施 1.61 万亩,2030 年实施 0.81 万亩。 亩均投资不低于 4000 元,2.42 万亩总投资约 9679 万元,分年度落实资金。 第九章 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第一节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强化党政同责,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与生态文明考核。 实行绩效考核,与年度计划指标挂钩,奖励成效好的镇街,限期整改问题突出地区。 第二节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整合涉农资金,加大补偿力度,差别化补偿向种粮耕地倾斜。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奖补承担生态保护任务的集体与农民。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镇街给予资金与指标奖励,政策倾斜保护突出地区。 激励镇街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奖补整治区内补充耕地项目。 统筹涉农资金,提高种植与流转补贴,取消违规主体补贴资格。 第三节 构建耕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机制 以土地整治推动流转,形成规模化耕地,吸引种粮大户经营。 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健全流转激励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节 探索开展耕地保护详细规划设计 耕地详细规划设计是上位规划的深化落实,可单独编制或随村庄规划编制。 有条件的村可独立专题编制,作为村庄规划补充。 第十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党政同责、分级负责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责任,严格追责问责。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建立调度督导机制。 强化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管控数量,农业农村部门提升质量,其他部门按职责落实任务。 第二节 加强监测监管 构建 “天空地网” 综合监测体系,运用多种技术,重点监测耕地各类变化情况。 建设耕地保护 “一张图” 平台,接入省级平台,攻关智能识别等技术。 全面推行田长制,构建五级体系,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开展综合评价。 结合林长制、河长制,形成 “三长协同” 工作体系。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统筹水利、农业等财政资金,加大整治区建设与耕地恢复投入。 探索建立市级 “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持相关工程。 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发挥国企带动作用,利用金融工具,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强化规划统筹指导,建立 “规划 - 实施 - 监督” 全过程管理机制。 衔接规划与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设置年度项目,平衡年度间任务。 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建立年度监测与中期评估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估,强化结果应用。 附表 包含 6 项主要指标,耕地保有量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约束性指标,2025-2035 年保持 11.95 万亩、10.04 万亩;区级耕地集中整治示范区个数等 4 项为预期性指标,逐年提升。 附图 包含 8 幅分布图,分别为现状耕地、耕地后备资源、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分布图,清晰展示南沙区耕地相关空间布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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