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EW / 部分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 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广西、浙江、青海、四川、河南、黑龙江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相关规定。包括:
1、各省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内容
(1)自然资源部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调整的。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以及由以上重大项目建设引起的拆迁安置和回建等项目;
国有农林场自身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产业集中区和转型监狱监区等区域;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平急两用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