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EW / 部分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今天为大家分享两个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政策,分别是: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要求:
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审批。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规模,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各市、县(区)要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台账(详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报批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