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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 #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8月2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文件共18条,覆盖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重点细化了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局部优化、边界增补、增量用地机动规模以及详细规划衔接等具体规则。 一、边界内集中建设,边界外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文件首先明确,城镇开发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以及旅游度假区等。划定和局部优化时,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战略性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建设区域。 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向开发边界内集中。边界外不得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除国有农(林)场、重点项目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布局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 二、明确8类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 对于确有特定选址需求的项目,文件列出了较为具体的允许类型,包括: 工业和仓储类项目;依托资源布局的文化、旅游和康养设施;特殊医疗卫生设施;科研设施;防灾减灾、“平急两用”和固废处理设施;交通、市政和公共设施营业网点;航天发射及低空经济基础设施;以及经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这类项目需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明确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新增规模计入城镇开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