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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 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为基础,深圳已经逐步建立起面向实施的城市更新技术与制度体系。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方面,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等等。从城市更新的“计划阶段—》规划阶段—》审批阶段”,为大家分享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
一、计划阶段
政策一: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明确了可申报的情形、拆除范围、拆除面积的要求,并给出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 ,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3. 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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