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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回顾 过去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河北,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们提供了强大思想政治引领和科学行动指南,给广大干部群众巨大鼓舞和无穷力量。全省上下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领导下,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中国式现代化在燕赵大地展现勃勃生机。 这五年,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我们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有效应对世纪疫情冲击和多重风险挑战,推动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全省生产总值从2020年的3.68万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4.93万亿元、实现万亿级跃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3826.5亿元增长到4398.6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连续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5万亿元,粮食产量稳定在760亿斤以上。抢抓机遇、超前谋划,办成了一批多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乌拉哈达水利枢纽等一批重大工程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9000公里,港口通过能力突破12亿吨,高质量发展支撑更加有力。 这五年,雄安新区拔节生长,京津冀协同发展成果丰硕。我们牢牢牵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子”,在对接京津、服务京津中加快发展自己。雄安新区日新月异、堪称奇迹,中国星网、中国中化、中国华能总部等标志性疏解项目迁驻运营,“四纵三横”高速公路网全面形成,5300多栋楼宇拔地而起,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等创新产业集聚成势,京雄科创走廊加快形成,未来之城场景汇、系列“雄安行”活动影响广泛,白洋淀水清岸绿、鸥鸟翔集,一幅现代化城市新图景徐徐铺展。京津冀协同发展质效持续提升,所有设区市与省会实现高铁通联,京津冀区域优良天数比率接近80%,“六链五群”建设引领产业协作,引进央企二、三级子公司超800家,“河北净菜”“河北福嫂”在京津深受欢迎,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合作持续深化,通州区与廊坊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提速。冬奥盛会成功举办,后奥运经济发展势头良好。 这五年,创新动能加速释放,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我们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达快享,科技特派团助力企业攻克技术难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0.94万家增加到1.5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8万家,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超10%。8家全国重点实验室落户河北,燕赵系列实验室陆续投用,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实现零的突破。高端装备成长为万亿级产业,钢铁产品由原料级向材料级转变,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5.1倍,综合算力指数全国第一,13个大模型通过国家备案,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提高到25.5%。“共享智造”开辟县域经济发展新模式,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数量全国第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火爆出圈。 这五年,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动力活力持续增强。我们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突破口,推动高质量发展向上突围。成功争取一批国家重大政策改革试点。财税金融、农业农村等领域改革蹄疾步稳,河北港口集团等多家省属国企完成重组整合、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招投标“双盲”评审改革有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高效办成一件事”惠及企业群众,经营主体净增231万户,一批创业者、奋斗者扎根河北。对外开放迈出坚实步伐,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取得新突破,进出口总值增长53.1%,唐山港沿海货物吞吐量稳居世界第二,石家庄国际陆港实现跨越式发展。 这五年,生态环境大幅改善,绿色转型成色更足。我们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建设美丽河北。全省PM2.5平均浓度累计下降27.4%,所有设区市空气质量全部“退后十”,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明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成营造林3195万亩,压减地下水开采量21.5亿立方米、基本实现采补平衡,塞罕坝林场荣获联合国“土地生命奖”。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钢铁行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环保绩效A级企业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单位GDP能耗降低提前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可再生能源占电力装机比重由47.6%提升至73.4%,抽水蓄能规划建设总规模全国第一,新型能源强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这五年,民生保障扎实稳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我们连续实施民生工程,财政民生支出占比保持在80%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7136元增长到36439元。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国家考核评估中连获“好”的等次。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镇新增就业452万人。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孤儿、残疾人等群体补贴标准大幅增长,兜底民生保障显著加强。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支持省属骨干高校发展,教育更加公平优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新进展,人均预期寿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大运河文化带加快建设。夺取抗击新冠疫情斗争胜利,战胜重特大自然灾害,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平安河北建设取得新成效。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审计、统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侨务、海防、史志档案、气象地震、援藏援疆等工作开创新局面,工会、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残疾人、红十字等事业实现新进步。 刚刚过去的2025年,我们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顶住压力、迎难而上,千方百计稳增长,加力实施“两重”“两新”政策,抓投资上项目扩消费,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凝心聚力促协同,全域对接合作,全面承接疏解,雄安新区建设展现新气象;多措并举转动能,抓创新强链条壮集群,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攀高向新;改革开放增活力,“小切口”举措撬动营商环境大提升;用心用情惠民生,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全省生产总值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6%,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全国大局作出河北贡献。 过去五年,我们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推动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深化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巡视问题整改,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在风雨洗礼中奋楫前行,在攻坚克难中砥砺奋进,交出了一份殊为不易的发展答卷。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实践的每一点积极进步、燕赵大地的每一处可喜变化,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拼搏实干、开拓进取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向所有关心支持河北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是:产业转型任务依然紧迫,创新能力不够强,质量效益不够好,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市场化和开放度不够高,资源环境约束仍较突出,就业和居民增收压力较大,民生保障还有短板弱项,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不同程度存在。我们一定正视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 二、“十五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河北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十五五”规划《建议》,编制了《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大会审查。 “十五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解放思想、奋发进取,深入实施重大国家战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巩固提升京津冀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美丽河北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平安河北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河北发展战略叠加和优势聚合的机遇期,是动能转换与结构升级的蝶变期,是多点突破到整体跃升的关键期。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不折不扣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撸起袖子加油干,风雨无阻向前行,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河北贡献。 (一)努力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中闯出新路子。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以产业升级促进科技迭代。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研发投入,构建更有活力的创新生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攻克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创新型河北建设。聚焦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统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加快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网络强省、数字河北,打造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坚持集群化发展、园区化承载、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引领,推动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打造数字经济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有效扩大内需,推动扩大消费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结合,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创新消费模式、场景和业态,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努力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中彰显新担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拓展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度广度,加快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世界级机场群、港口群,强化协同创新、产业协作,推进“六链五群”建设,加强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抓好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深化重点区域协同,构建联通京津的经济廊道,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贡献河北力量。加快雄安新区现代化城市建设,落实“并重”“并举”重要要求,扎实推进疏解项目承接,培育壮大创新产业,健全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打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 (三)努力在推进全面绿色转型中实现新突破。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深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携手京津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 (四)努力在推进深化改革开放中培育新优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深化财税、国资国企、农村等重点领域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提升工程,打造近悦远来的投资创业热土。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发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提高利用外资规模质量。提升自贸区、开发区、综保区能级。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向海发展、向海图强,建设临港产业强省,打造沿海经济增长极。 (五)努力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展现新作为。发展社会事业,增加群众收入,改进公共服务,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让产业强起来、乡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城镇国土空间布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推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持续实施民生工程。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健康河北行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体育强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重点领域、新兴领域风险,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河北。 各位代表!《纲要(草案)》经大会通过后,将成为“十五五”发展的任务书、路线图。我们一定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咬定青山不放松,一张蓝图绘到底,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不变与变化,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充分挖掘经济潜能,以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要兼顾质量与速度,追求有质量有效益、实实在在的增速,稳字当头、以进促稳,以量的合理增长支撑稳就业、惠民生、防风险,以质的有效提升引领调结构、塑优势、增后劲;要联动内部与外部,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苦练内功应对外部挑战,扩内需优供给,促开放寻合作,在做强内循环中增强经济韧性、提升产业竞争力,在拓展外循环中开辟新空间、赢得主动权;要协同存量与增量,坚持存量优化、增量提质,推动“当家吃饭”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焕发新机,加快“决胜未来”的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挑起大梁;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以改革发展稳定新成效造福全省人民。 各位代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登高望远、放眼未来,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美好愿景召唤着我们。我们一定只争朝夕、接续奋斗,跑出加速度、拼出新天地,决不辜负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决不辜负全省人民的热切期盼! # 三、2026年主要工作 今年是“十五五”起步之年,我们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确保“十五五”良好开局。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 重点做好六个方面工作: (一)全力办好国家大事,纵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推动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加快疏解项目落地见效,服务保障疏解央企、高校、医院建设。攻坚启动区等重点片区,推进国贸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做大做强雄安中关村科技园等平台,发展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等产业。办好第三届雄安未来之城场景汇。巩固提升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确保白洋淀水质稳定保持在地表水Ⅲ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治理新模式。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新进展。加快雄忻、石雄铁路项目建设,力促雄商高铁建成投用。深化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链共建。积极参与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专项,打造京津科技成果中试首选地。壮大曹妃甸区、渤海新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承接平台。拓展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场景,促进京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河北延伸。 (二)充分挖掘内需潜力,推动经济稳定增长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开展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开展消费品质提升行动,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释放文旅、赛事、餐饮、康养等服务消费潜力。开展消费环境优化行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成县域快递物流中心44个,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创新举办省旅发大会,不断提升“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影响力。 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加强优质项目储备,争取更多国家支持。加快娄里水库等重点项目建设,力促石衡沧港城际铁路等建成投运,推进石炼化绿色转型等产业项目,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开展重点产业链招商行动,办好廊洽会、数博会,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力促早落地、快见效。 (三)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加速新旧动能转换 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建强用好燕赵系列实验室,聚焦重点产业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跟进落实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开放应用场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更多河北工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科学普及,营造崇尚创新、激励创新浓厚氛围。 加快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推进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深化“共享智造”赋能集群行动,推动县域特色产业进园区、强链条、补短板、育龙头、国际化。实施产业创新工程,加快生物医药等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打造10个“数字领航”企业、100个先进级智能工厂。深化“人工智能+”行动,支持保定国家数据标注基地发展,打造廊坊、张家口全国算力高地。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巩固提升环保绩效创A成效,培育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100家。 (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更大力度推进改革。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化国资国企、事业单位等改革。推动更多企业高质量上市。巩固拓展招投标“双盲”评审改革成果,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更高水平扩大开放。深入实施冀货出海等行动,建好北方(沧州)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开展服务保障进外企行动,促进外资企业再投资。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建设自贸区联动创新区。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干支联运、海铁联运和远洋航运能力,加快打造黄骅港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大港。培育壮大海洋产业。深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做大做强石家庄国际陆港,支持邯郸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发展航空货运,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五)加快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开展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建设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持续推进“河北净菜”进京入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深化和美乡村建设。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抓好农村厕所改造,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建设改造农村公路,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省级和美乡村重点片区。推进移风易俗。健全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帮扶政策体系,提升产业、就业精准帮扶实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 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落实现代化首都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加快石家庄都市圈建设,支持唐山“三个努力建成”取得更大成效。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好房子”建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一体推进兴业、强县、富民,加快打造县域经济增长点,建设燕赵宜居县城。 (六)切实增进百姓福祉,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落实落细民生工程。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稳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城镇新增就业86万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程,关心关爱困难群体。完成500所中小学体育场地升级改造,抓好1万名乡村医生线下培训,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培育标准化乡镇养老服务中心400家,推动托育服务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开展文化进基层惠民演出,办好第17届省运会。 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行动,持续巩固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退后十”成果。强化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监管。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抓好“三北”六期等重大生态工程,完成营造林600万亩。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进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打造美丽河湖、美丽海湾,让绿色福祉可感可及。 严守安全发展底线。积极有序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常态化开展矿山、危化品、消防等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紧补齐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抓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好万家灯火、社会安宁。 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强化退役军人事务和双拥工作。编制实施新一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侨务、海防、气象地震、援藏援疆、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红十字等工作。 各位代表,踏上新征程,肩负新使命,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坚守政治忠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守为民初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大兴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本领,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实事,多办解民忧、暖民心的好事,让群众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要坚守法治原则,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各方面监督。要坚守清廉本色,深化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做好中央巡视整改,深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坚持过紧日子,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把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 各位代表!实干托举梦想,拼搏铸就辉煌。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领导下,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已编制完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于2024年7月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技术指标的修改应附必要的技术数据。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日 附件: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2.《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津冀协同征求意见稿)》.wps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4.《跨季节蓄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wps 5.意见和建议反馈表.wps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10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特编制了《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2025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以《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为指引,坚持需求引领、问题导向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重大需求,制定发布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重点内容 申报的厅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计划类、标准化类及科技综合管理类三个类别。 (一)科技计划类 1.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方向:支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评估有关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网络系统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2.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方向:支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方法与模式研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技术与方法研究;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与方法研究;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研究;不同类型区域耕地质量健康和智慧化管控技术研究;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方法及成效评估研究;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 3.测绘地理信息方向:城市级实景三维单体化模型智能结构化研究;实景三维数据赋能应用研究;北斗基准站网定位应用技术及服务优化研究;北斗定位监测应用场景研究;河北省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关键技术研究。 4.卫星遥感方向:支持开展卫星数据统筹、影像优化利用和质量提升研究;开展自然资源遥感智能解译样本及光谱数据库建设、场景化应用研究;开展海洋卫星服务海洋资源管理、预警监测、生态修复等业务领域的融合应用研究。 5.地质科技方向:发挥科技创新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成果集成应用及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找矿方向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地热的调查评价、监测及预警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技术方法体系和路径研究。 6.海洋科技方向:支持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技术方法与效果评估技术研究;海洋灾害类型识别、风险评估与专测群防关键技术研究;典型海岸及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机制及碳循环过程研究。 (二)标准化类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支持开展省域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权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关键技术领域标准前期研究工作。 (三)科技综合管理类 1.科学普及方向:支持开展自然资源科技信息收集传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活动及科普竞赛;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评估。 2.科技管理方向: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咨询;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标准化工作技术支撑;科技人才工程管理支撑;河北省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应用技术体系建设管理支撑。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厅直属事业单位或自然资源领域的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事业单位,具有与科技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过去五年内在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鼓励牵头申报单位采取合作的形式邀请省内外重点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 (三)择优申报,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且同一项目不能在其他部门、单位多头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过1家;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报1项科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于省部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牵头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本指南所列自然资源科技研究方向,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立项政策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分析、项目单位概况、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预期成果效益、项目人员、经费概算等内容,重点突出项目技术路线先进性和科技创新亮点,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立项依据充分,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牵头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申报单位须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文档方式,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至省厅科技外事处。 (二)比选。省厅科技外事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比选,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厅科技外事处在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安排建议,初审比选通过的科研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预算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厅长审签后,提交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三)论证。根据省厅统一安排部署,在项目统筹整合基础上,结合预算控制规模,由省厅科技外事处会同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组织业务专家和经济专家,对预算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论证。 (四)审定。根据评审论证结果,由省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会同省厅科技外事处提出科技类年度预算项目安排建议,经省厅党组会审定后,录入省财政预算项目库。 五、材料报送要求及联系方式 (一)报送要求: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厅科技外事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受理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2日 (三)政策咨询: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外事处 1.科技计划类、标准化类项目联系人: 马 麟 0311-66772172 李 哲 0311-66771312 2.科技综合管理类项目联系人: 段 斌 0311-66771567 宋一平 0311-66772175 电子邮箱:hebzrzykjxmdd@163.com 传 真:0311-66771645 附件: 1.2025年度河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书 2.申报诚信承诺书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市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总量的40%,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保障其规划期内城镇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城镇增量空间小,难以落实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设区市要加强统筹,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等,将市域范围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在各县(市、区)间统筹调剂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指导各地统筹年度城镇增量空间使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请示件形式逐级向省政府申请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委、省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重大项目,省级相关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以及已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以及因项目改扩建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因填补城镇开发边界内缝隙和天窗、整饬城镇开发边界破碎图斑和锯齿等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形态的。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原则上每年可报送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按省政府批办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中,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期内已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调出,调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符合资源环境、灾害风险等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市县应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相应完善规划数据库有关内容,衔接调整数据库中相关规划表格、图件以及地块的布局和用途等,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合理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文旅发展项目(含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园和游园)及其配套设施涉及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3.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营业网点、站点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和物流用地; 4.具有安全、环保等邻避要求,或依托特定资源进行生产的采矿和工业用地; 5.既有城镇建设项目技改和运营维护、配套服务等必要的少量新增城镇用地。 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情况、符合区域项目布局和特定选址要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同时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论证通过后,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评估调整后,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做好数据汇交和应用管理等工作。在严控范围和规模前提下,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机制,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基期现状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基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确需实施腾退且已经复垦验收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允许优化用地布局,易地相应规划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腾退总量,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改变。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评估调整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用海的,应征得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有序实施,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4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3日 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负责土地复垦的抽查检查、日常监管、落实情况报送等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称土地复垦方案)初步审查、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定期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复垦情况。 第二章 土地方案编报与审查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项目类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可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分市域、县域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七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单位可以出具承诺书随卷报批,并自承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审查和预存复垦费用,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损毁土地实地踏勘或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书面提出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具有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具有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及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单位应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将审查意见、复垦地块范围坐标推送临时用地审批单位,将其作为批准临时用地具体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地块、计划安排、任务目标、预期效益、相关措施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足额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在确保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第三章 土地复垦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须严格履行复垦义务,按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七条 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和施工(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等重大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修改或者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后,对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1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重新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复垦义务人自身原因影响复垦的,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第二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一)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损毁程度等; (二)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情况。包括费用预存、使用、返还和管理等情况; (三)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工程质量、实施效果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所辖各县(市、区)情况汇总后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开展自查,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三)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四)质量评估报告; (五)检测等其他报告; (六)实施前、中、后影像对比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土地复垦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验收内容如下: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的,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工程通过验收的,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并反馈给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验收程序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垦验收通过后,土地权属和地类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变更地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土地复垦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综合运用定期通报、提示提醒、警示约谈、考核扣分、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措施,加强对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夯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本办法编制或者修改调整土地复垦方案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履行承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 第三十一条 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的单位对土地复垦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工作中存在不实不细、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对评审工作具体负责,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的,通报批评。在评审过程中干预专家评审、影响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借组织评审之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取消承担单位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实地踏勘或选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完成审查、复垦验收、向上级报送土地复垦情况以及向社会公示土地复垦有关事项的; (三)土地复垦情况未按时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的; (四)未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兑现承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的; (二)批准临时用地与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范围不一致的; (三)在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土地复垦档案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方案(调整方案)、规划设计、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情况报告和验收材料等资料(含电子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45日、30日、15日”为自然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2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6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3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4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相关县(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认真做好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第七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 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转用的,应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涉及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涉及用于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涉及用于农民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宅基地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审后,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转用申请。 第九条 按项目报批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取得有关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 第十条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取得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者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县(区)政府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需对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 (一)市(县)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实施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 (二)县(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五)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六)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报送);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报送); (八)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报送);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各会审处(局)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局)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主办处和协办处(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会审,利用自然资源业务网,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二)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四)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八)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分批次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成缴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七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一次性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确需分期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 第十八条 依法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权限均在省政府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段报批。 (一)市(县)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二)县(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五)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 (十)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报送); (十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报送);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报送); (十三)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报送); (十四)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规划图(加盖公章); (十五)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听证会纪要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送); (十六)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报送); (十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和土地复垦费用票据及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涉及临时用地的报送); (十八)准予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送)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报送); (十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项目用地的报送); (二十)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报送); (二十一)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报送); (二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各会审处(局)接到土地转用征收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各协办处(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查情况和各协办处(局)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主办处和协办处(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会审,利用自然资源业务网,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 (一)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二)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四)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是否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是否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六)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是否已取得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的是否已取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九)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 (十)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十一)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十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通过审查、是否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十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和改路、改沟、改渠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安置用地面积应不超过拆迁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按项目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成缴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转发或者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五章 批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相关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认真做好批后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所有材料应当永久存档,与上传自然资源业务网的材料一致。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批准土地转用征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信息录入。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用地审批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用地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对各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和缴费不及时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转用征收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相关资料),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的制作、传递、保存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县是指县和县级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5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3〕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革发展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资环〔2023〕18号)、《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资环〔2022〕32号)及《河北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及其他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初审、工程设计评审、监督指导和项目验收;市级负责组织谋划项目、编制实施方案、督导推进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县级负责项目谋划、实施、日常监管和项目自验,承担后期管护责任。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监管、市负总责、县级实施”的原则,强化落实管理责任。省级负责实施方案评审、监督指导、抽查核验;市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初审、工程设计评审、监督指导和项目验收;县级负责项目谋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和项目初验,承担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提出生态修复项目建议,并做好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权属及利益调整等项目前期谋划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所涉及的市或县联合编制。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按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竞争性评审。 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按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参加省级竞争性评审。 实施方案初审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提问质询及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地应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明确建设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各地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 第十四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的,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用海用岛规定,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严禁填海连岛,严格限制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 第十六条 各地要研判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生态问题及潜在生态风险,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修复措施,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要因地制宜,鼓励采用新实用技术、新施工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提升生态修复治理效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及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整体验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市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踏勘和内业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支出、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 验收材料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做到资料完整、内容齐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在项目竣工后抓紧组织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年内完成。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无故拖延项目建设期限,或久拖不验,造成资金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各地应当及时将工程形成的各类设施、资产移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做好工程后期运行管理和维护。各地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按新增耕地核查入库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地类变更的,按规定先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并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规定,通过日常变更机制随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验收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须将项目管理类、施工类、监理类、成果类、声像类、电子类等资料完整归档。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档案资料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档案资料由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存档,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季度报告制度。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落实、资金支出等情况;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冀自然资办发〔2023〕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组卷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审查要求,研究制定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清单和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清单.docx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x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docx 4.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x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docx 6.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docx 7.“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docx 8.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的情况说明.docx 9.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docx 10.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先行用地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冀自然资办发〔2023〕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先行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审查要求,研究制定了先行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和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1.先行用地报批材料清单.doc 2.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文件.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2023〕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详细规划作用和内容类型 (一)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各地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 (二)强化对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模总量、资源利用等要求,统筹衔接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用途、各类设施配置、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对农业、生态等空间提出管控要求,对景观风貌作出指引,完善城乡功能,细化用地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探索建立承上启下、上下联动的反馈机制,向下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向上反馈详细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保障规划实施传导和适应城市空间治理发展需求。 (三)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可结合建设需求和区域一体、绿色发展、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要求,探索城乡融合、农业、生态、陆海统筹等其他不同类型详细规划的划分和编制方法。 二、合理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四)划定全域覆盖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市县范围内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编管结合、上下贯穿的原则,充分考虑与空间治理主体的对应关系,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 (五)城镇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街道(乡镇)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统筹考虑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范围、规划分区、自然地理界线、基础设施廊道、成片开发等因素,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设施配置、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单元范围。设区市中心城区单元规模宜为3—5平方千米,重点风貌地区和县(市)中心城区宜为1—2平方千米,各地可结合单元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单元规模。 (六)其他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乡村地区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作为规划编制单元,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编制详细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地区宜保持乡镇单元的完整性。陆海统筹地区应结合海岸带规划统筹划定。生态地区单元划分应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应结合管控范围和要求划定编制单元。鼓励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单元划分方法。 三、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 (七)做好现行详细规划评估。对现行详细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符合性,现行详细规划的空间结构、城市控制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实施性,重点项目保障情况等支撑性进行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发展需求的继续沿用;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满足发展需求的,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和时序安排,有序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八)存量空间要突出补齐短板、提升品质。存量空间要坚持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依据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面向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需求,整合空间资源,优化功能布局,统筹推进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更新改造,补齐就近就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合理确定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九)增量空间要突出优化布局、提升能级。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坚持集约高效,防止粗放扩张。根据建设项目和城镇发展实际需要,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充分考虑绿色、智能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重点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 (十)分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宜将编制单元细分为街区,按单元、街区两个层级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实际合并层级编制。单元层级详细规划要实现全覆盖,统筹确定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科学确定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等分区,指导街区层级规划编制。街区层级详细规划结合近期建设安排适时编制,对具体地块作出实施性安排,在不突破单元层级建筑总规模,绿地与开敞空间、公益性设施用地总规模等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细化用地布局,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管控要求。 (十一)推进品质城市规划建设。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布局理念,优化路网结构,合理组织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社区生活圈和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实际服务人口特征和需要,适度集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生活品质。统筹安排各类公用设施及城市安全设施,重点补齐城中村、老旧小区、老城区等更新区域的防灾应急设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城市安全。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十二)探索建立规划指标流量池管理模式。综合土地、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研究单元综合承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单元间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引导指标在时间上有序释放、在空间上精准投放,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预留空间。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不进行城镇化改造的村庄居民点,规划编制应结合近远期发展,兼顾村民现实诉求和城镇未来发展需要。 四、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编制 (十三)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编制村庄规划,不盲目推进全覆盖。已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可对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评估,没有矛盾冲突的,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沿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目前暂无需求、无条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可将批准的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通则管控要求,作为建设活动依据。位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结合实际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编制,也可编制村庄规划。 (十四)高质量编制片区村庄规划。鼓励各地在已有村庄规划工作基础上,选择产业、地域、交通、文化相近的几个行政村,聚焦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兴,编制片区村庄规划,优化片区各类规划用地布局,促进片区一体化发展。各地要加快推进片区村庄规划试点编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十五)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审批。为保障乡村建设发展需要,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已衔接落实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村庄规划,可先行审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等地区,以及省级片区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应优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五、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十六)做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详细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图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对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强度、设施配置、景观风貌等作出实施性安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十七)规范单独建设项目用地详细规划编制。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建设等需要,已纳入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以及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内街区层级深度编制详细规划。 (十八)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管控方式。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地区、农业地区、生态地区、陆海统筹地区详细规划不同类型、不同深度的管控方式。鼓励各地对非开发建设为主的地区,分类制定通则式管控规则,农业地区明确农业正面清单和允许建设行为,生态地区明确生态负面清单。 六、强化详细规划的支撑保障 (十九)强化详细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期研究。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因素,深化规划单元及街区层面体检评估,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详细规划前期研究,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指标,将总量管控指标和用地布局分解至各单元,明确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建设用地、建筑规模等总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和安全设施以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的规模、布局,形成单元分解方案,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二十)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作用。深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挖掘地域特色,优化城镇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空间形态等要求,并将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引导详细规划从二维向三维转变。加强对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沿山滨水、历史风貌保护等重点风貌地区的管控,通过对空间肌理、街巷界面、建筑高度等的精细化设计,打造特色开敞空间,提高城镇空间品质。 (二十一)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衔接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交通、公用设施、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城市更新、住房保障、地下空间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设施用地的空间需求,将专项规划的主要空间利用和管控要求,在不同层级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详细规划工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探索建立详细规划成果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执业制度。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二十三)提升详细规划管理水平。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修改制度,加强规划评估和实施管理。加快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探索基于行政管理单元的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治理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体现本地实际和特色。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紧密衔接,加快“十四五”重点项目用地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经依法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可根据经批准的用地用海布局和规模、规划用途,编制审批详细规划。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相关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靳海峰,电话:66771511 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苗润涛,电话:66772126/2130(传真) 附件: 1.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pdf 2.河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指引(试行).pdf 3.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9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7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为目标,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业务为核心,立足已有工作基础,进一步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将地籍调查工作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做好地籍数据支撑。 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引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推动地籍调查与管理业务融合,因地制宜、勇于创新,提升工作质效。 坚持以用促建。坚持地籍数据库边建设、边应用,推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切实发挥成果效益,做好“日常+定期”动态更新,保持地籍数据完整、现势、权威。 坚持逐步深化。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分级选取地籍调查示范点,示范先行,带动引领,聚焦关键环节集中发力,围绕目标任务持续用力,推动地籍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各级示范点率先形成工作成果,各市市本级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取得初步进展;到2026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级示范点和各市市本级基本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到2028年底,全省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地籍数据库基本建成,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 二、工作内容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梳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土地、规划管理等阶段情况,规范开展地籍调查,逐步统一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推动形成“源于地籍、归于地籍”的良性循环。 (一)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建设项目用地、房地一体范围确定时,即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单独选址项目从规划选址阶段预设宗地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具备条件的批次用地在用地审批阶段预设预编,土地供应阶段正式设定编码。房屋等建筑物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预设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竣工验收阶段正式设定编码。同一建设项目宗地特征和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沿用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特征或宗地界址变化的,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工作,便利信息共享应用和查询追溯。(责任单位:各市、县(下同),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 (二)整合优化调查事项。根据《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查清土地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支撑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坚持同一标的物只调查一次、同一调查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逐步统一各环节技术标准,强化调查和测绘成果沿用互认,满足各环节需求,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开展首次调查后,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权益处、测绘处) (三)强化地籍调查业务支撑。推进地籍调查与各环节业务融合,充分利用前序环节地籍调查成果,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获取不动产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地籍信息,满足各环节调查成果要求,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1.用地预审(规划选址)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辅助实地踏勘,把符合规划的拟用地范围标注到规划图、地形图等基础图件上,形成用地选址图等成果,支撑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2.用地审批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把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放样到实地,根据需要组织指界,测绘界址点坐标并计算面积,查清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利用等情况,形成用地范围图、界址点坐标等成果,支撑用地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耕保处、登记局) 3.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沿用用地审批阶段的地籍调查成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实地指定界址并开展测绘,形成宗地图等成果,支撑土地供应、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单位:权益处、管制处、登记局)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绘制工程规划报批图,测算房屋面积,形成不动产单元表、房屋建筑面积等成果,支撑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预查封登记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5.竣工验收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开展用地范围核实、规划核实测量、房产测量等不动产测绘,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成果,支撑规划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四)严格成果质量审核。严格落实地籍调查机构地籍测绘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实施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注册测绘师参与地籍调查,对成果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业务部门负责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依托地籍数据库,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各环节地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或验收后,及时纳入地籍数据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地籍调查成果联审,相关业务部门对地籍调查成果并联审核。(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测绘处) (五)加快地籍数据库建设。以现有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等要求,梳理整合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各类地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结果,对地籍空白区,结合工作需要,分类型、分区域、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空间全覆盖、权利全类型产权底板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在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的同时,实现地籍数据跨层级共享,实现地籍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步,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指导单位:登记局、利用处、测绘处、厅网信办) (六)深化地籍调查成果应用更新。开展规划编制、审批、供地、登记、权益管理等工作时,充分利用地籍数据库已有数据核实权属状况和空间范围,避免权属重叠,提高工作效能。(指导单位:规划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登记局) 推进地籍信息二三维可视化查询应用,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河北)”在线地图服务为底图,实现地籍信息二维查询展示,依法依规提供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可视化查询服务。探索运用实景三维河北建设成果,套合挂接房屋三维模型,实现宗地、自然幢、户的三维立体查询展示。(指导单位:登记局、地信处) 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依托日常不动产登记、地籍总调查,充分结合土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管理工作,按照不同成果类型,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和定期补充调查,实现地籍数据“日常+定期”动态更新。确权登记结果实时同步至地籍数据库。审批、供地等业务办理完成后,依据办理结果及时更新地籍数据。结合国土调查、土地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等工作,以不动产变化频繁、交易活跃区域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地籍数据批量更新。(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权益处、修复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地籍工作,纳入工作全局,列入重点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地籍调查成果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时间节点,周密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示范引领。切实加强地籍调查示范点建设,张家口市作为部示范点,唐山市乐亭县、沧州市泊头市、邢台市信都区、雄安新区作为省示范点,各市可选择部分县(市、区)作为示范点,加强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改革创新。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2020〕6号)和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支出责任,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及时将地籍工作相关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各县(市、区)工作落实,及时向省厅报送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省厅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省第三测绘院要跟进示范点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 附件: 1.地籍调查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 实现“一码关联”参考流程图.pdf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7日 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五条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转为出让用地时,租赁与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采取弹性年期方式,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设定有偿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六条 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年度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预申请,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用地方式,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订供地方案,明确拟供应地块的空间范围、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条件、建设时间、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和其他条件等内容。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活动,应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出让程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违约责任等。 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录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将成交结果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 第十三条 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由租赁转为出让方式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承租人应及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受让人(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年限开(竣)工或达成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至迟提前30日向供地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受让人(承租人)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受让(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租赁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合同约定处置。 第五章 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除工业用地外,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 〔2023〕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局: 为严格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推进我省设施蔬菜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规模 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三、强化用地管理 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改变耕地地类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应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方案的审查和建设标准的指导工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乡级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上图入库等工作。 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确定蔬菜棚室和辅助设施用地位置、范围。压紧压实乡村两级日常巡查、线索核查、发现报告、制止整改等直接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合力做好蔬菜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动态监测与监管,既要合法合规确定蔬菜棚室规模,又要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对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扩大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8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9日 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 编制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供应。市、县(市)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地应加强统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国家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 第九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凭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以及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独成宗供应、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整宗登记,不得分割。 第四章 盘活存量 第十六条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不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不符合划拨条件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市)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局的,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7号)执行。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2〕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8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共41种(见附录1)。 第四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第二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晶质石墨、萤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六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依据国家划定规则,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第七条 单独选址项目选址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范围应符合行业规定和我省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扩300米。经查询初步认定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八条 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项目不压覆和视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新设矿业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 (一)压覆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地的; (二)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 (三)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依法签署互不影响协议的; (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一条 压覆以下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坐标资料; (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同意压覆协议(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可选);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 (六)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进展说明(可选); (七)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申请视为不压覆的,需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涉及第十条第(四)项还需提交矿山设计单位论证意见和建设单位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承诺。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第四章其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涉及补偿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勘查项目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勘查项目的进展、资源赋存情况及建设项目对勘查工作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矿业权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发证机关办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仅压覆矿业权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录: 1.重要矿产资源目录.docx 2.《XX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编写提纲).docx 3.《××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docx 4.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docx 5.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编写提纲).docx 6.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docx 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9日 附件: 1.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doc 2.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xlsx 3.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xlsx 4.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洋类).xlsx 5.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xlsx 6.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xls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为严格保护耕地,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22日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 临时用地审批 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十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六)勘测定界材料; (七)土地权属材料; (八)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四章 临时用地恢复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用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建立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六条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四)县级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信息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选址和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内容,对选址合理、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耕地质量等别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立项核实通知书。立项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逾期省厅不再受理项目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 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验收核实: (一)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真实准确; (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核实的,下达验收通过核实意见书;未通过核实的,督促县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核实。内业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调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验收核实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见附件2)及市级核实情况报告(见附件3)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入库核实。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随机抽取 20%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核,核实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是否真实、准确。对抽查项目存在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不足、不实等问题的,全部项目予以退回,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上报。省厅再次组织抽查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备信息,对审查结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信息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通过后,形成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3 项指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未及时变更的,将冻结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六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备入库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性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 4)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初核结果进行100%核实,对通过核实的,出具市级审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4)申请复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市级审核结果进行 100%复核。通过省级复核的,出具省级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申请省级再次复核。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资金和管护要 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对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季度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核销的,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巡查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出现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 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实地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扣减相应指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全程监管、新增耕地核实、报备入库信息审查、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补充耕地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全程管理,组织新增耕地核定,组织报备入库、地类变更、利用监管、卷宗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省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等措施,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因工作不实等造成损失的,将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评审专家对项目立项、验收以及新增耕地核定等评审意见负责,因出具评审意见不实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第四十条 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省级以上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请市级核实材料目录及格式.docx 2XX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入库申请.docx 3关于XX市XX县(市、区)XX年度第XX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核实情况报告.docx 4新增耕地核实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docx 5XX县(市)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1).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过渡期规划实施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的各项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规划过渡期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申请用地时,县(市、区)政府对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并在报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为保障“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说明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申请用地的建设用地规模来源、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情况等,对做好规划衔接提出保障措施,同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制作衔接图件,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用地经批准后,及时做好规划数据库备案,将相关用地信息纳入“一张图”信息系统,作为下一步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的依据。 三、统筹安排新增计划指标。为保障各地用地需求,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计划指标政策前,各地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各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使用2021年新增计划指标。严格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新增计划的依据,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省市重点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统筹保障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四、严格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执行。属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情形,符合国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在我省配套政策出台前,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情况说明中作出纳入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承诺后,可按程序申请实施土地征收。未履行承诺的,不予批准该行政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对接机制,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前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拟定用地报批计划,提高卷宗质量,加快组卷报批速度,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1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引导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市、县要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按照2019年下达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二、全面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入区。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工业集聚原则,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办理用地手续。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鼓励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满足中小企业进园入区需求。 三、精准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真实有效的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按季度梳理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市、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集中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倾斜。市、县报批用地时要明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计划供地时间、项目开工时间,新批准建设用地须在2年内完成征收和供应。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可不再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四、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政府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增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修复治理、农民自主开发等各种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按程序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落实“县级自求平衡、市级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机制,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需求,县级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由市级统筹调节予以保障;市级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后,补充耕地指标仍不足的,由省级调剂解决。对于省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市级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经省政府审定后,使用省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保障。 五、主动做好项目前期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重点项目建设,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全流程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选址阶段,市、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建设单位提供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信息和用地限制性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符合条件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选址确定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手续;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履行征地程序,落实相关费用,依法依规并联开展、压茬推进,加快实施。 六、持续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能。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全程网办、并联审批,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组卷,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市级审查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市、县要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加快土地供应,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土地。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开辟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即来即办、快审快批。 七、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综合评价,制定规划建设、能耗、环境、投资等标准,土地出让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成交后,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将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指导用地单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交地手续时即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八、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释放土地利用潜力,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三年行动,以供为主、供撤结合,推进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大幅下降。对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自闲置之日起1年内须处置到位,未处置到位的要倒查责任。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降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算比例,对问题严重、处置不力的重点地区,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外,实施区域限批。 九、层层压实各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保障项目建设的意识,切实扛起保发展、保项目、保投资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项目谋划,严把项目审查关,及时梳理申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市、县政府是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真实性、计划指标配置、占补平衡落实、用地审批、土地供应、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负总责。 十、建立健全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保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协调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各地用地保障情况,强化跟踪问效。对落实缓慢、问题较多的,开展不间断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全省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1〕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1日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1.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用地。 2.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3.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4.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二)建立重点项目库。每年第一季度末,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确定本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产业等相关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入库项目可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资金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具体入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制定。 二、优化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 (三)科学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优化完善县域村庄布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中,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可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各地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科学布局,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选址。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超过2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园入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五)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可申请使用预留机动指标,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不得选址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 三、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入库项目。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县级无法保障的,由市级统筹调节;市级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 (七)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八)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等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翻新、改造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九)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区域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建设用地相对集中、非建设用地连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村庄建设边界外依法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展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四、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 (十)规范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实行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前提下,可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十二)推进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村委会等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可以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 (十三)建立退出机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十四)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批少占多、应转未转,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名挖湖造景。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定期评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情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推进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并经初审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预审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范围和阶段 1.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办理阶段。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和证书有效期限 1.申请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 已取得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在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只需提交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及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收回原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证书有效期限。2020年4月30日前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2020年5月1日以后办结的项目,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已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方式供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规划条件,依据用地政策、用地标准和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出让方式供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积极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的审批模式,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统一测绘数据标准,归口成果管理,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四、严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核发新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新版证书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证书技术参数》(附件4)自行组织印制。 (二)其他工作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证书一正三副,正本和一个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项目立项单位、许可单位各留存一个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规划用地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清理完善,制定“多审合一”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用地许可事项的信息共享,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各地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一律取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把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 附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doc 附件4证书技术参数.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4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一)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强化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要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应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破坏耕作层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论证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同意使用后方可备案用地;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应在县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集中连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引导科学选址。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指导下,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通过耕作层剥离、架空或其他保护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 (二)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后,经营者须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省级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出其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面积(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用地拐点坐标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重新汇交有关备案信息。 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牧、林)场指导经营者做好项目选址,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意见重新进行备案。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人力、技术、信息、“大数据”等优势,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选址、信息上图入库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乡镇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和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严格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共同责任。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发展趋势,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为确保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各地应公开监督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发现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doc 附件2: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doc 附件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doc 附件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doc 附件5: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