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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建议(请署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包括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改造目标】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 (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依法征收,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中村改造相关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城中村改造有关事项的审议、论证工作,并为城中村改造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拆除新建类改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拆除新建类项目和拆整结合类项目的拆除新建部分实施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整治提升类改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整治提升类项目和拆整结合类项目的整治提升部分实施指导。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居)民的改造需求,组织村(居)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改善村居环境,盘活利用本村集体资产,推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合理引入社会资金,统筹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不动产权益人、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盘活集体资产,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纯收入、改造项目集体补偿收益总额投入城中村改造中本村范围内涉及旧村整治活化、旧厂房拆除新建项目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村居环境整治费用列入本村年度预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民主决策,可以建立股东分红、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与本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挂钩机制,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情况列入股东分红、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调整依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意见表达渠道。 改造过程中,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工作指引】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指引,确定各类型改造项目的适用条件、改造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改造模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收储、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权利人自行改造三种模式实施改造。 采取政府收储模式的,政府应当主导完成前期土地整理和收储工作,已收储的土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均应当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采取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的,政府应当先行确定项目规划条件、补偿方案和实施主体选择条件后,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招引第三方作为实施主体,待项目内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者带设计方案出让。 采取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的,权利人应当根据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改造范围和开发建设条件,并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规划研究、信息核查、意愿征询、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方案编报等事项实施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条件。 第十五条【体检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市城中村体检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审定后作为编制及调整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依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体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改造方案的依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数量、质量、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形成相关数据台账,并协助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城中村体检评估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规划体系】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规模和改造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按照成片规划、成片开发的要求,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实施监管协议、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时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相关内容的,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可视为已完成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 第十七条【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年度任务、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要求,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意愿征询】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 第十九条【改造方案】 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改造目标要求; (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刚性管控和详细规划要求; (三)权属调查等现状评估工作情况; (四)改造意愿征询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五)改造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 (六)城中村产业疏解方案和产业规划制定情况; (七)改造工作指引和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权属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权属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街)、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书可以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补偿安置】 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搬迁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搬迁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另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改造范围调整】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定期限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益土地面积和不动产权利人人数占比合计均超过百分之九十,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未签约不动产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改造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改造项目范围内未签约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审定后,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当视为已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委托授权职能做好征收工作。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且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符合法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且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不是宅基地,且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的不动产,原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注销登记。补偿安置协议对办理原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集体土地收回批准、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或者已足额公证提存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权利注销登记。 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可以凭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资料依法办理安置房分户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权益代管】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涉及房屋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权利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房屋所占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房屋的搬迁补偿可以由土地所属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房屋所占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的搬迁补偿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实施代管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代管的搬迁补偿实行专项管理,补偿的货币应当专款提存,补偿的物业应当专卷存档,并尽职履行保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整治提升类改造】 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纳入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指引和标准,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类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 鼓励专业机构承接城中村日常物业管理,引导城中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共建,加强整治提升成果后续管理运营及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拆整结合类改造】 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可以根据规划采取拆整结合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 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新建部分按照拆除新建类项目有关规定实施,整治提升部分按照整治提升类项目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房屋管理维护责任】 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承担房屋自查、维护、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整洁、规范、美观。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时,实际使用人或者法定代管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房屋管理维护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探索在本市范围内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保险制度,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回迁安置】 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业搬迁安置的,应当开展企业情况摸查,集中配置工业安置房,并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类制定个性化企业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涉及住房搬迁安置的,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房选址和户型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支持安置房的建设与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可以转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税费优惠】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可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居民待遇】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公安机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成果。 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宅基地管控】 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 第三十七条【无完整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房屋处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属于历史遗留的无完整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屋,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意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实施改造的,可参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予以适当补偿;不同意改造且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可以由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补偿;不同意改造又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应当限期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监管机制】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机制,并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改造项目监督、管理、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其他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城中村改造意愿征询、改造计划申报、规划编制审批和补偿安置等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胁迫; (二)侵犯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 (三)伪造或者变造数据、文件; (四)散布虚假信息; (五)受贿、行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高效稳步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鉴于项目实施与政策有效衔接时间比较紧)。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关于高效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抓住第二批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政策支持,全力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拉动经济增长,推进自贡市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居民权益、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深化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稳中求进、积极稳妥,分三类实施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不可强行推进,要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2.坚持目标导向。拆除新建的应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的应按照文明城市标准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3.坚持先谋后动。城中村改造应做好征求意见、产业先行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确保先谋后动、动则必快、动则必成,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4.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征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出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5.坚持市和区两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造范围 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三、改造模式 (一)拆除新建模式。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特别是老城区内脏乱差片区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内且项目能够通过自身或在区域、市域范围内实现平衡的城中村,采取拆除新建方式,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 (二)整治提升模式。对拆除新建无法盈亏平衡的或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等具有保留价值的城中村,优先通过房屋修缮、配套完善、环境整治和节能改造等方式,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三)拆整结合模式。同一城中村范围内部分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对该区域按拆除新建模式进行改造。对涉及历史文化风貌保护需要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区域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 四、改造程序 (一)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划统筹、分类引导、公益优先、底线管控的原则,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片区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以及城市体检结果等,组织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摸清全市城中村总量、分布等情况,编制2024-2028年城中村改造规划,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改造方式划定空间范围,明确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内容。规划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开展调查摸底和盈亏平衡分析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拟改造城中村进行房屋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并依据调查摸底、改造成本测算、土地初步配置、规划等情况,进行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调查、土地价格测算、土地初步配置等工作。 (三)编制城中村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采取书面等方式征求改造范围内被搬迁居民的改造意愿,组织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根据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居民改造意愿汇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作为申报纳入年度计划的材料。 (四)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对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起草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同意后组织实施。确有必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年度改造计划可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五)编制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包括实施方案、改造单元规划等内容,其中整治提升类仅需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编制工作。综合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司法、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意见,结合意见修改完善;由区政府审批,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改造单元规划由区政府根据现有地块规划指标进行土地收益资金平衡,如需对现有法定图则相应内容进行修改或编制的,按详细规划审批流程依法办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合作单位引入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可提前引入第三方协助开展意愿征集、测绘、评估、规划、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区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协助开展搬迁补偿、安置房建设、土地清理等相关工作。区政府指定部门应与被选定的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实施协议中应明确支付合作单位的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七)搬迁补偿和安置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县级以上)负责开展搬迁谈判、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产权注销等工作。 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存量商品房(是指已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能办理权证登记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八)土地清理与收储 土地涉及土壤污染、文化遗存、古树名木、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形时,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核查、评估、治理和保护等工作,完成清场拆平和道路、供水等通平后,形成净地入库。 (九)用地出让和开发建设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完成净地入库后,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自建安置房用地可依法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模式确定土地受让方,由土地受让方实施开发建设;除自建安置房用地外,可依法采用带设计方案出让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受让方,由土地受让方实施开发建设。 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原则上要控制在24个月之内),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周边商品住房水平。安置房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可组织居民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 (十)居民回迁 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前,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回迁方案,依法依规推进选房回迁工作,并做到全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五、专项借款资金监管 专项借款严格按照中、省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防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风险。市、区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专项借款债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单独考核。 六、实施计划 (一)组织启动。2024年5月,再次摸清全市改造底数,确定改造项目和改造计划,制定印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研究出台若干专项支持政策,下达各区政府工作任务,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攻坚实施。2024年6月起,按计划有序推进城中村片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首批申报城中村改造项目,做到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总结优化。坚持边推进、边总结,分阶段、有重点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正不足,提炼适合市情、可复制推广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模式,推动自贡老工业城市功能、产业、业态、环境、品质实现新提升。 七、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1.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保障。通过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措改造资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整治提升类改造,建立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物业权利人、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2.制定本区域内资金平衡方案。统筹改造资金筹集和安排,做到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允许通过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城中村改造中配套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新建或改建的,相关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投入,不摊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二)财税金融支持。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安置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三)土地扶持。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允许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按规定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应优先供地。 (四)规划扶持。区政府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对环境容量、城市景观、综合交通、公共配套等要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特点及周边条件要求,结合已批或在编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用地性质和指标,对改造项目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五)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城中村改造应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优化配置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原则上不再集中配建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优质商业、商务用房用作集体经济发展用房。 (六)做好产业先行搬迁。摸清城中村产业情况,安排好产业转移承接园区,先行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产业转移等工作。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中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七)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建立“承借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推进机制,构建“一个城中村项目、一个工作班子、一个设计方案、一个实施主体、一套治理体系”整体推进机制,按照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实施改造,推动项目可持续、全封闭运行。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常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政法委、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金融、公安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工作,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城市有机更新暨城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推广城中村改造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创造性实践,营造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强化信息互动传递,引导市民群众正确认识、支持城中村改造,提升群众参与度、获得感,确保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效 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完善方案编制、项目审批、实施监管等各阶段工作流程。建立“周总结、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工作机制,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估。定期开展专项工作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订本政策指引,旨在推动支持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工作的积极稳步开展。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改造”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指引用于指导各地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深化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要求。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法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衔接。 2.坚持底线约束、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3.坚持系统观念、保障权益。以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尊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统筹考虑城中村复杂的产权关系、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存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相关主体利益。 4.坚持以人为本、补齐短板。以人民为中心,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环境整治,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基础设施韧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5.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引导。从实际出发,统筹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依据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等,结合城中村的区位、产业、人口等特征,实施分区分类改造。 6.坚持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衔接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形成政策合力。 (四)规划层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上位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城中村改造规划许可、实施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定依据,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二、做实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评估 (一)加强城中村资源资产调查 依托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等数据基础,开展城中村基础数据、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城中村数据资源体系,建立调查评估与规划编制联动机制,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系统进行单元内城中村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造意愿、专项调查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已排查的房屋结构、消防、供用电、燃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城中村基础信息台账。经审核、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作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基础。 (二)开展前期体检评估 深化城中村改造体检评估,综合考虑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群体多元诉求,查找突出问题,开展资源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承载力评估以及安全隐患评估,加强城市安全、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保护、自然灾害、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影响评估。 在详细规划层面强化评估和论证的深度,综合考虑设施承载力、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城市通风环境、成本与效益等因素,论证改造可行性,统筹确定规划单元内建筑规模上限,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统筹配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分类提出资产整备、配置、运营策略,按需编制改造资金使用方案,促进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中村改造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阶段3特征和存量发展需要,完善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对于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做出安排。 (一)总体规划层面强化空间统筹安排 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因地制宜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节奏与时序等要求,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乡区域更趋协调、促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 确定改造目标和重点区域。按照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定城中村改造目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坚持目标导向、应改则改,优先改造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的城中村。坚持问题导向、需改则改,优先改造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城中村。兼顾实施导向、能改可改,适时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具有政策支撑和市场动力的城中村。 做好时序安排。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应当编制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实施时序安排。结合城市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城中村改造的五年规划目标与任务规模。结合重点区域划定近期城中村改造范围,鼓励位于城市重点片区,改造可行性较高、紧迫性较强的城中村优先划入近期改造的范围,并与土地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实施计划进行衔接。结合近期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制定近期实施项目清单,并适当预留规划弹性与可实施性,明确改造面积、改造方式、年度时序等内容,指导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 (二)详细规划层面细化空间管控要求 各地应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衔接上位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引导措施、规划目标等内容,结合城中村改造方式、详细规划管理实际与工作组织安排以及现状权属关系等,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单元,将城中村改造单元细分为“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个层次,分层编制、分级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规同步一体编制审批。 1.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城中村改造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分解落实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提出刚性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是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补齐设施短板。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补齐配套设施短板,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兼顾单元内外设施衔接与共建共享,可与相邻区域统筹设施配套。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提出建筑高度、天际线、重要景观节点、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风廊视廊等重要廊道以及特色风貌控制等城市设计内容。 建立正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城中村改造方式的正负面清单,区别明确相应的改造方式。对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完善城市功能、补齐重大公共基础设施、促进生态维育、历史文化保护活化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正面清单,鼓励优先改造。对有特殊保护要求、不应“大拆大建”的,制定规划监督的负面清单,加强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情况的及时处置。 2.实施单元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要点 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宜结合实施时序动态编制,是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含方案设计)的法定依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两个层级详细规划同步合并一体编制的,应达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的深度,方可作为法定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合理划定地块。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基于资源资产,叠加地块产权信息,结合改造方式,合理划定实施地块范围。 推动土地整理。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混合改造等方式,整合存量建设用地,可扩大至周边低效用地等,促进成片改造。 细化管控引导。确定实施单元主导功能,细化规划单元管控引导要求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等。 明确实施策略。协调各类利益主体意愿和诉求,结合项目实施机制和市场需求,研究适配的规划和土地策略。 动态维护优化。在符合上位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或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规划审查要点 各地在审查涉及城中村改造单元的详细规划时,除详细规划常规审查要点外,还需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是是否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与更新改造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二是是否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三是实施策略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如涉及土地置换、土地整合,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初步同意意见。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保护和利用策略是否已经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五是正负面清单是否保障维护群众安全和正当权益。 四、完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政策保障 建立城中村改造配套保障机制,推动落地实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力度,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城市核心区域、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优先改造,保障城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守牢底线红线,充分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分类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领,实施依法征收,加强土地收储支撑,保障“净地”供应,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部将加强政策运用的跟踪指导工作,对于地方工作中被实践证实有效可复制的政策,将加大力度推广。 (二)探索政策激励创新,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鼓励各地因城施策,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跨空间单元统筹、存量资产运营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需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 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力量 坚持开门编规划,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意愿征询、协调协商、方案公示等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渐进式整治。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搭建多元协商共治平台,构建党建引领、法治保障、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构建数字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中,融合实景三维模型、视频监控、基础设备等数据,探索搭建数字管理场景,完善社区治理基础设施,辅助城中村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跟踪指导。做好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所在市级、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实施成效评估的依据。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组织居民、村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财政资金; (三)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 (四)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等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工作导则,分别确定适用条件和改造内容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分别明确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具体流程,确定各流程时限要求、报批材料清单和审批条件等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中村改造并联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明确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因地制宜支持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合理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并在用能、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规定确需新建或者改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在改造过程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的调查、确认、公示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中村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审定后作为编制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论证和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划定城中村改造实施片区,明确改造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等内容,并按照城中村改造中长期建设计划,将经论证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群众需求迫切、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应当优先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 第十九条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听证、公告等工作。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改造目标要求; (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刚性管控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三)基础数据调查等现状评估工作情况; (四)改造意愿征询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五)改造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 (六)城中村产业疏解方案、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制定情况; (七)改造工作导则和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明确其相关合法权益。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预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村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作出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的不动产,原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补偿安置协议对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之前,应当足额支付或者足额提存公证补偿费用。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可以凭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资料依法办理安置房分户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村落、历史遗迹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和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应当将相应保护措施和修缮要求一并对外公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开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者带设计方案出让。 第三十条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村民、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消防、排水、环卫、公共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改—造资金。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调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机制,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企业对安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可以将城中村范围内的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绿化保洁、路灯管养、公共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城中村改造意愿征询、基础数据调查、改造计划申报、规划编制审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胁迫; (二)侵犯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 (三)伪造或者变造数据、文件; (四)散布虚假信息; (五)受贿、行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 (三)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我市“两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城中村改造领域的深化细化,明晰了我市城中村的概念、划定了城中村范围,提出了我市城中村改造目标、规模、策略、重点地区与重点项目,是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规划依据,城中村改造下层次规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等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规划重点内容 (一)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城中村底图底数。 (二)明确改造目标,提出分区差异改造、分类综合施策、分期有序实施的改造策略。 (三)构建城中村改造“大、中、小圈”改造体系,包括空间体系、管控体系、实施体系。 (四)制定近期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保障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24〕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建设安全、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改造范围主要是位于中心城区周边、老城镇地区(撤制镇)、城乡结合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他用地相互交织,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将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二、完善改造机制 (一)拓展改造方式。通过项目整体改造、实施规划拔点、整治提升等方式,多措并举对城中村进行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或整治提升。项目整体改造可按储备改造、委托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优质开发主体合作改造等途径实施。对规划用途为市政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的城中村,结合规划实施时序和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规划拔点。涉及风貌保护、农民新村或开发边界外的城中村,实施整治提升。 (二)细化规划计划。进一步摸清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城中村改造行动计划,明确改造方式、资金筹措安排等,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滚动推进改造。 (三)加快项目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后,要加快实施方案备案、征收补偿安置、动迁收尾腾地、公益性项目建设、经营性土地出让及项目开发建设等工作。 (四)明确改造时序。先行安排安置房的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减少村(居)民在外过渡时间。 (五)做好权益保障。启动城中村改造应当征求村民意愿。在改造过程中,应听取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方案、征地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改造中的首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有条件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收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改造。合作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应根据双方约定,按不高于成本价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商办、租赁住房等物业资产用于长期经营,切实保障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的长期收益。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资产可计入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持比例。规范开展村组撤制,做好民主决策、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对被征地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帮助解决村(居)民就业问题。 (六)加强资金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并加强监管。根据已备案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前期改造成本审核与资金结算工作。对于合作改造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提升改造水平 (一)促进区域更新。坚持区域更新、整体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区域统筹,优化城市设计。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强化产城融合,注重职住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塑造区域整体功能,实现城市空间物质形态的整体改善和经济社会生态的整体提升。探索实施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的“三师”联创工作机制,带动城中村改造区域更新的品质提升、品牌塑造、价值彰显。 (二)助推产业发展。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条件的,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需求。 (三)加强风貌保护。在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实施方案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组织综合评估论证,对各级各类文物、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护要求和措施。 (四)服务宜居安居。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公园体系布局,助力“千园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等绿色共享空间,提升区域环境水平。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改造范围内商品住宅地块原则上应当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优化项目认定。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规模,原则上以规划确定的整街坊或地块予以划定,新认定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占比达到51%以上,支持区域统筹更新;镇域范围内的零星城中村地块、其它确需改造的“两旧一村”地块以及周边地块,可一并纳入项目范围,实行整体改造。 (二)优化规划编制。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经落实服务配套、交通、环境等相关要求,可对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优化项目认定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地块控详优化完善与项目认定程序;允许意向合作单位提前介入,参与城市规划设计和控详规划优化等。 (三)优化土地供应。储备改造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应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净地出让。委托改造的项目,在完成区域土地前期整理和配套改造形成净地后,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给实施主体,也可转由政府按照公开招拍挂方式实施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按照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实施合作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产业用地、公益性用地等,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供地主体,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供应土地。 (四)增强资金平衡。改造项目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快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结算。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新建或改建的,原则上相关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投入,不摊入改造成本。结合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办地块自持比例和年限要求。改造项目涉及的商品住宅地块租赁房配建指标可由区里统筹落实。对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鼓励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全面测算项目综合收益和风险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还款来源和资金成本等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探索发行企业债。 (六)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凭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批复,办理项目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在项目范围内或外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实物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城中村改造推进的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在改造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改造项目可适用党建引领旧改工作议事协调平台以及行政司法沟通、项目收尾、国企签约等新机制,加快动迁收尾,缩短改造周期。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夯实各方责任。各区政府是推进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对照总体目标任务,制定本区域推进城中村改造的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并对照改造计划,统筹资金、资产、资源,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力争项目早启动、改造早见效、群众早受益。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统筹推进。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等工作。相关街镇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城中村属地日常管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防范处置,做好组织动员、宣传教育等,统筹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 (二)发挥平台作用。区属国企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也可作为借款主体,按照规定申请专项借款,与项目实施主体有效对接,及时将专项借款投入使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主动服务。对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实施的改造项目,由同级国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市、区两级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专家等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2024年8月4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