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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助力具备条件的城市持续扩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对16个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7个方面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5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推进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进一步提升要素保障能力,支持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 (一)推进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 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地震、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对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城市区域开展地质基础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开展不同精度的三维地质结构调查,综合运用云南省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云南省各城市三维地质结构、水文地质结构。重点围绕地质灾害、活动断裂、岩溶、膨胀土、软土及含水砂层、重大化工园区及重点生态区土壤污染状况等地质安全问题,开展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专项调查。 (二)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摸底调查 收集整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地质安全相关专项规划等资料,完善城市地质信息数据库,按照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二、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引领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控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衔接人防工程、道路交通、综合管廊等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和地块开发需求,明确地下空间用地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求,协调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有立体开发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也需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地表详细规划同步或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三)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条件 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应根据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四)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学校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 地下空间应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州(市)、县(市、区)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二)合理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开发深度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均应科学合理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但同时应建立使用权分层管控及统筹协同机制。使用权人依法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 1.规范划拨方式配置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方式配置,但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在缴纳补偿、安置、前期开发成本等费用后或者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鼓励出让方式配置 出让方式配置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其中,商业、娱乐、文化、工业和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下空间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配置: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单建式(独立开发建设)和结建式(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项目结合用途分别确定。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其对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且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探索租赁等其他方式配置 采用租赁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可依法将承租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承租期满申请续期的,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配置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应分层计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评估确定,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向下递减的地价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租金)。鼓励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价格体系。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 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共用宗地面积办理登记;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城市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 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明晰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严格城市地下空间用途管制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地下空间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其他要求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军民融合、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协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确保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424办公室,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0395764@qq.com。 附件: 1.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激励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二、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动态更新。建立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遥感、物探、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新技术方法,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摸清城市地质状况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建立三维地质与地震活动构造模型,防止产生和诱发城市地质灾害。加强区域地下水位变化调查监测和影响分析。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现有市政设施、人防工程等建(构)筑物的利用现状、权属关系,以及文物分布情况。构建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基于地下空间全要素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影响特征和地下空间开发适宜性、安全风险,明确可利用资源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布局,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二)加快推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中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等,要以安全、环保、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划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管控分区,提出差异化管控和引导措施,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韧性。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好衔接。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明确地下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鼓励优势地区的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净流入地区优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三)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三、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地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二)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 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期。 (三)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四、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实施供地前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研究,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条件及开发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 (一)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 (二)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安全底线要求,严格规划条件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强化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确保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加强监管协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数据信息归集、查询和更新机制。地下空间的现状底图底数、资源综合评价、规划数据、审批供应、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等信息,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精神,为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集约节约、合理有序、综合开发,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科学推进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开发,优先保障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促进经营性项目建设,统筹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推动国土空间资源高效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价。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资源评价,了解地面、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迹等,结合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监测监管、地质调查、地质断裂、防灾减灾等需要,查清现有地下建(构)筑物种类、构成、范围、用途、权属、建造时间,明确各类地下资源的适建规模、分布情况,评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问题和空间适宜性,在资源利用、自然灾害等方面识别潜在风险。 各市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现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下建(构)筑物进行普查并完成数据建档,整合收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用地权属及附属建(构)筑物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适时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应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管理动态智能。 (二)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各市县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把握规划编制深度,因地制宜、合理有序,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提出地下空间开发重点区域,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规模、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提出地下空间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开发步骤等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部署,明确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以及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或结合地上区域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主要用途、公服配套、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规划管控内容。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依据。 (三)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坚持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和复合利用。通过运用新技术和资金投入,统筹地上地表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救援、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重要通道地下空间管控,预留远期地下交通干线建设空间。 (四)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供地时一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建设要求等使用条件和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使用年期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的具体分层和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执行。 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上地下空间所有权利主体一致的,结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与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登记。单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单独办理登记。 (五)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线、物资仓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能源、通信、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单独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施工许可等手续。 落实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洪防潮、排涝、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互协调;结合地面建筑建设地下工程的地下室用地边界线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需开展地下空间使用论证,提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用途、深度、互连互通等要求,依法经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保证地表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做好洪涝安全和消防防护措施,避免带来次生灾害。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做消隐处理。 (六)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地下空间建成后,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提倡“投资建设管理”一体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其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各类应急预警措施方案,加强应急防灾演习,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和交通集散功能,保持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具体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军民融合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级市可以率先开展地方性立法试点工作,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出台鼓励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和相关配套细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三)健全数字支撑。利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报建等信息化成果整合,积极推进“二三维一体”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数据信息查询和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确权登记、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数据资料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 (四)强化管理责任。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交地下空间利用的信息数据。因汇交信息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20〕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我省发展实际,以促进国土空间资源高效利用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科学利用、复合利用,逐步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地下空间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基础设施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 二、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价。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监测监管等需要,有序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查清现有地下建(构)筑物位置、范围、用途、权属、建造时间等基本信息。加强城市地质调查,查明城市地下资源和地质环境基本情况,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健全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管理制度,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目标与战略,统筹安排各类地下设施和项目布局。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地铁站点周边等重点地区,要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综合规划,高效整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详细规划要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明确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编制地下空间相关规划,应当做好与人防、交通、市政、水利、应急等规划的协调衔接。 (三)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地下空间要实现分层规划和利用,优先安排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人防、综合防灾等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设施,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站点地区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停车是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用途,各地要以加强地下停车设施建设为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加强城市停车治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着力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一)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新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或者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以划拨方式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符合国家、省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同一用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使用者的,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使用权。鼓励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开发建设社会平均成本,探索建立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价格体系。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登记和权属管理。 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结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与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登记。单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单独办理登记。非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位)和地下商业、仓储、交通、综合管廊等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按照批准的范围可申请办理登记,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二)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互联互通。 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地下空间整体利用效率。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先建单位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鼓励相邻地块的地下空间采取整体规划、统一建设、系统运营的方式,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人防部门特点,合力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科学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切实提高人防工程综合利用效率。制定出台加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产权管理和维护使用等相关政策,着力破解人防工程产权不清、使用不便、收益不明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要求,着力简化审批手续。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将其重点用于老旧小区地下公共停车场、地铁综合换乘中心、地下连通设施以及重点地下空间设施等公益性和民生人防工程项目建设。 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监管。 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地下空间不得设置居住、养老、幼教、医疗病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功能。地下商业、交通、管线、输油(气)管道、危险品仓库等地下空间利用,必须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监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作为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制度,做好地下空间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 (二)健全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支撑。 以业务融合、信息共享为导向,加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地下管线等已有信息化成果整合,统筹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二三维一体”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数据信息查询平台和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空间地质调查、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确权登记、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数据资料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设施保护外,相关部门拥有、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及时汇交至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完善政策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出台鼓励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和相关配套细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解具体工作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率先开展地方性立法试点工作,全面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权属登记和产权交易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