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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3 月 31 日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2010 年版旧条例同步废止,为南京历史文化遗产全链条保护筑牢法治根基。 条例保护范围覆盖南京全市行政区域,整体保护 “山水城林” 的名城格局、历代都城风貌与历史轴线,明确世界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红色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11 大类核心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制度与预先保护机制,要求城乡建设前必须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对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实施最长 6 个月预先保护,严禁擅自迁移、拆除。 条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工作格局,明确市、区、街道(镇)各级管理职责,全面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建立财政预算、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保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历史建筑修缮、抢险提供资金补助与技术支持。 同时,条例严控历史城区建设行为与建筑高度,明确传承利用正负面清单,支持历史建筑在保护风貌前提下活化利用,兼顾居住功能保留与人居环境改善;明确违法损毁保护对象的处罚标准,建立专项评估、公益诉讼机制,对保护不力、履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1、规划概况 规划范围:包括市域(约 29640 平方公里)和中心城区(约 360 平方公里)两个层次。 规划期限:2021 - 2035 年,基期年为 2020 年,目标年为 2035 年,近期目标年为 2025 年,远景展望至 2050 年。 2、保护对象 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市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资源、拉萨河谷格局与环境、历史城区整体格局等、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如 395 处文物保护单位、82 处历史建筑等)和历史环境要素。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地方传统技艺、民俗等,共 389 项,有 421 名代表性传承人。 3、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线路保护:保护唐蕃古道等 5 条历史文化线路和川藏公路等 3 条现代文化线路,普查遗存、编制规划、协同保护。 历史文化集聚区保护:保护 6 片集聚区,挖掘特色、保护格局和文化遗产体系,加强设施建设。 历史城区保护:保护整体格局、街巷、水系等,管控新建改建建筑风貌,整治不协调建筑。 4、展示与利用 市域展示利用:构建 “两环四带” 展示结构,融入全域旅游,如沿 109 国道打造草原文化展示带。 历史城区展示利用:打造 “一环、一轴、四廊” 结构,构建 6 条历史文化展示游线,推动文旅融合。 5、其他规划内容 功能引导:制定历史城区功能引导 “正负清单”,调整用地功能,控制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改善:完善市政设施,包括供水管网、电力通讯线路等,加强防灾能力建设。 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古城管理体制、项目预审和责任规划师制度,成立保护委员会,完善规划编制与监督。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广南历史城区,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为准。 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标明保护范围。 第四条 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持、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名城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南县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协调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 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名城保护规划; (三)制定名城保护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设立名城保护范围界桩、重点保护对象标识牌,建立保护对象图文档案及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名城整体保护,以及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街巷的调查认定、保护修缮、监督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 (六)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 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广南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水务、林草、史志、工信商务、教育体育、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门和莲城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社区配合,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内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工作。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面积;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符合自治州、广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 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群,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侬氏土司衙署、广南文庙、万寿寺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东街150号、电影院等历史建筑; (三)古城历史街区、历史街巷; (四)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牌坊等; (五)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 (六)古道、古桥、古井、古涵道; (七)有历史价值的石碑、石刻、石雕艺术; (八)列入保护名录的名木古树; (九)铜鼓舞(文山壮族彝族)、彝族葫芦笙舞、壮剧(沙戏)、弄娅歪、皇姑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管理,并在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的保护责任主体为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主体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主体; (三)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主体。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对象名录公布后,告知保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功能布局,应当在保持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建筑特色的基础上,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康养等为主。 第十八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要的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损毁、破坏、迁移、拆除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件;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七)擅自挖掘街道; (八)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水面; (九)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太阳能、储水、烟囱等设施; (十)安装使用卷帘门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 (十一)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和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 (十二)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 (十三)涂抹、刻画、损害古树名木;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体量、屋顶形态、天际线、外立面装饰材料以及店铺铺面、门窗、围墙的形式与材料等,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发现疑似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名城保护范围内具有广南历史文化特点的古城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研究、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对名城保护范围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予以整体性保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等特点,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展示、传艺、讲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对命名为州、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给予传承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护对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段由广南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防灾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应当建立名城保护数字化平台,实现保护对象信息的永久保存和共享,为公众查询历史文化信息等相关内容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对象开展巡检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广南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指导,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七)(八)(十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广南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给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年)》规划范围与《自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一致,分为自贡市域和自贡中心城区两个层次,重点聚焦历史城区的保护。规划期限为 2021 年—2035 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4月26日
具体内容请点击下载附件查看,本内容为《征求意见稿》,请以最终发布的稿件为准。以下为内容总结: <>1、总则</>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支撑广州 “老城市新活力” 和大湾区文化传承。 规划范围:广州市行政辖区,总面积 7434 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2021 年至 2035 年。 <>2、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历史文化价值(5 点): 中原王朝治理岭南的政治军事中心和外交门户;千年商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发祥地;岭南文化中心地;反帝反封建前哨和民主革命策源地;现代化发展先锋和改革开放前沿地。 名城特色(6 点): 山城田海、水脉城乡的城镇格局;云山珠水、三塔锁江的城址环境;千年延续、文化层叠的古城格局;成行成市、骑楼石巷的商都风貌;岭南风情、中西交融的建筑风格;开放包容、活态传承的吉祥花城。 <>3、保护目标、原则和保护传承体系</> 目标愿景: “岭南文化中心,魅力开放门户”,成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母港、大湾区岭南文化中心。 保护原则: 真实保护:以历史价值为导向,保护真实历史信息; 整体保护:统筹历史城区整体保护和协同发展; 积极保护:探索保护与发展的创新路径。 保护战略: 价值认知、遗产体系、文化载体、社会参与、实施体系 5 方面。 保护传承体系: 涵盖自然山水格局、历史城区、27 片历史文化街区、22 片历史风貌区、1 个历史文化名镇、2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 个广东历史文化名村、96 个传统村落、378 条传统街巷、792 处文物保护单位、2612 处未核定不可移动文物、828 处历史建筑、1206 处传统风貌建筑、2 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4、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协同发展</> 保护空间格局: “山、水、城、村、田、海” 整体格局,强化云山、珠水、花城意象。 总体结构:“两带十区” <>5、历史城区保护发展</> 范围:由东濠涌等边界构成,面积 20.39 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政务保障地区、岭南文化核心载体、大湾区融合发展平台等。 核心保护措施: 格局:保护 “一环两轴多脉”(城垣遗址环、古代 + 近代中轴线、珠江及河湖水系); 高度控制:文物古迹等区域从严控制,沿湖及镇海楼周边 1000 米内≤18 米,其他区域宜≤30 米; 传统街巷:378 条,分三级、多类型保护。 <>6、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发展</> 保护措施: 街区核心区新建建筑≤12 米,建设控制地带≤18 米;风貌区分类保护(如工业遗产类保护厂区格局等)。 <>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名镇:1 个(番禺区沙湾镇); 历史文化名村:2 个中国名村(番禺大岭村、花都塱头村),4 个广东名村(天河珠村等); 传统村落:96 个,含 13 个中国传统村落、14 个广东传统村落等。 保护要求: 整体保护传统格局、自然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8、不可移动文物及红色史迹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 792 处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保 33 处、省保 63 处等)+2612 处未核定文物,坚持原址保护、日常保养。 红色史迹: 保护中共三大会址等,推进修缮与活化,打造红色文化路线。 <>9、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保护对象 828 处历史建筑、1206 处传统风貌建筑。 措施: 加强修缮、引导活化利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 保护对象: 传承措施:融入现代生活,与文旅、教育等结合。 <>11、粤港澳大湾区联动保护</> 构筑珠江文化带、海防文化带等历史文化网络; 建设革命纪念地系统、骑楼建筑传承等文化主题联盟。 <>12、实施保障</> 涵盖法规政策、管理制度、社会参与、支撑体系、实施机制等。 <>关键问题</> 问题: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原则是什么?这些原则分别强调什么? 答案:核心原则为真实保护、整体保护、积极保护。真实保护强调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保护遗产承载的真实历史信息;整体保护要求将历史文化名城作为有机系统,统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和协同发展;积极保护注重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转型中的战略价值,探索保护与发展的创新路径。 问题: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和核心格局是什么?建筑高度有哪些控制要求? 答案:历史城区范围由东濠涌等边界构成,面积 20.39 平方公里;核心格局为 “一环两轴多脉”,即城垣遗址保护环、古代 + 近代传统中轴线、珠江及相关河湖水系。建筑高度控制:文物古迹等区域从严控制,荔湾湖等沿湖一线新建建筑一般≤18 米,越秀山镇海楼周边 1000 米内新建建筑≤18 米,其他区域宜≤30 米。 问题:规划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保护和传承措施?涉及哪些重点项目? 答案:措施包括推动非遗展示、建设生态保护实验区,促进与文旅、商业、教育等行业结合,分类保护(如传统技艺与文创结合、民俗打造群众品牌等)。重点项目涵盖 2 项人类非遗(粤剧、古琴艺术)、21 项国家级非遗(广东音乐、广绣等)、95 项省级非遗(五羊传说等)、116 项市级非遗(凉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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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年)(公示稿)内容总结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 “统筹谋划、系统推进;整体保护、彰显特色;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四项工作原则,旨在完善南昌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优化城市风貌管理制度,保护南昌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与自然景观,强化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 1.2 规划范围与层级 规划范围为南昌市行政辖区,总面积 7195 平方公里;规划层级分为市域、中心城区、历史城区三级,各级范围通过规划图明确界定(含市域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历史城区范围标识)。 1.3 规划期限 规划实施期限为 2021 年至 2035 年。 2. 历史文化价值特色 2.1 历史文化名城价值 红色南昌:作为 “军旗升起之地”,红色资源丰富,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英雄之城。 古色南昌:城市发展历史悠久,人文底蕴深厚,为 “物华天宝” 的江右地区重要都会。 绿色南昌:市域内万亩联圩分布,传统聚落依水而建,生态环境优越,是 “鹤汀凫渚” 的生态福地。 奋进南昌:为中国航空事业重要起点,留存鲜明工业时代印记,是当代奋斗进取精神的代表城市。 2.2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智慧营城典范:受传统礼法与自然地理共同影响,形成 “江湖塑城、善用水利” 的城市营建模式。 山水人文景观代表:遵循东方城市设计美学,打造 “高阁临江、园亭环湖” 的传统山水人文城市景观。 现代营建样本:城市发展呈现 “千年层叠、拓展延续” 特征,在继承传统营城格局基础上实现现代城市营建突破,契合 “七门九洲十八坡,三湖九津通赣鄱” 的历史空间格局描述。 3. 保护目标、原则与保护传承体系 3.1 保护目标 围绕 “鄱湖魅力之都、红色历史名城、千年豫章古郡、山水宜居典范” 的愿景,构建城乡一体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对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全域、全要素保护,推动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乡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提升南昌城市文化影响力,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3.2 保护原则 共确立七条核心原则,分别为:科学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原则;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原则;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真实性、完整性原则;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原则;合理利用、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原则。 3.3 保护传承体系 构建多层级、全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空间层级要素:包括市域、中心城区、历史城区三级空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文化遗产带、文化功能传承区等特定空间载体。 自然与生态要素:涵盖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灌溉工程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 历史与人文要素:包含工业遗产、码头渡口、一江三河风貌带、湖泊环境风貌区、历史景观、近现代建设遗存、江洲城历史环境、城垣形制、历史轴线、历史街巷、历史水系、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教设施、红色遗存,同时明确景观视廊、建筑高度、风貌管控要求。 物质遗产要素: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含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两大类。 非物质遗产要素: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老店号等优秀传统文化载体。 4. 市域保护发展 核心是保护市域 “一核、三带、六区、多点” 的历史文化总体结构: 一核:南昌历史城区及环境协调区构成的文化核心,是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集中承载区。 三带:赣江文化带、潦河文化带、抚河文化带,以河流为脉络串联沿线历史文化资源。 六区:西山梅岭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海昏侯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潦河流域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抚河流域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军山湖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冈上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为市域内历史文化特色鲜明的功能分区。 多点:市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重要遗产资源点,形成散点式保护网络。 5. 中心城区保护发展 核心任务是保护中心城区 “远山近水、襟江带湖、城中有水,城间绕水” 的山水格局,通过空间管控与资源整合,维护中心城区与自然山水的协调关系,强化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空间配置中的作用,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融合。 6. 历史城区保护发展 6.1 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北至阳明路,南至洪城路,西至赣江及抚河故道,东至八一大道及八一广场,总面积约 7 平方公里。 6.2 历史城区保护结构 保护 “一带一城,三轴七片” 的整体结构:“一带” 为赣抚商贸水运文化带;“一城” 依托明清古城格局;“三轴七片” 涵盖以滕王阁历史地段、四湖历史地段、八一广场历史地段、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三眼井历史地段、进贤仓历史文化街区、绳金塔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的历史空间载体,结合历史轴线形成整体保护结构。 6.3 历史城区保护发展策略 共制定六项核心策略: 彰显特色风貌: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为核心载体,突出历史城区文化特色。 构建历史游径:打造主题文化探访路径,系统展示明清古城格局。 加强风貌管控:按历史城区内不同区域特征,实施分类风貌管控。 优化用地布局:明确历史城区 “文化展示、休闲娱乐、居住商业、公共服务” 的功能定位,提升业态活力。 完善道路交通:保护历史街巷格局,构建步行友好的慢行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强化基础保障: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以满足生活需求,构建涵盖防洪、消防、地震等领域的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城市安全韧性。 7.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 7.1 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街区:现有万寿宫、进贤仓、绳金塔 3 处;推荐新增江纺、洪都生活区、生米老街 3 处,纳入保护体系。 历史地段:现有滕王阁、三眼井、八一广场、四湖 4 处;推荐新增江西师范大学、洪都机械厂、江西华安针织总厂、江西省外贸储运公司、谢埠老街、灞桥秦村、三经五纬 7 处,作为潜在保护对象。 同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以及历史地段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结合历史城区范围形成完整的空间保护边界。 8.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振兴 8.1 保护对象 按级别划分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 处,为安义县石鼻镇罗田村。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8 处,包括安义县万埠镇梓源民国村、安义县石鼻镇罗田村、安义县石鼻镇水南村、安义县石鼻镇京台村、进贤县架桥镇艾溪陈家村、南昌县三江镇前后万村、新建区大塘坪乡汪山村、进贤县温圳镇杨溪李家村等(具体以规划界定为准)。 中国传统村落:14 处,包括进贤县文港镇周坊村、青云谱区青云谱镇朱姑桥梅村、进贤县文港镇晏家村、进贤县文港镇曾湾村、进贤县罗溪镇旧厦村、安义县石鼻镇千年古村群、进贤县前坊镇西湖李家、进贤县李渡镇桂桥村、进贤县文港镇前塘村、南昌县冈上镇蚕石村等(具体以规划界定为准)。 省级传统村落:5 处,包括进贤县长山晏乡五桥村、进贤县李渡镇桂桥村、进贤县罗溪镇三房村、进贤县文港镇前塘村、南昌县冈上镇蚕石村。 8.2 保护要求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特色村镇实施整体保护,重点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建筑及其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传承其所承载的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与民族地域特色;同时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探索多元化发展路径,切实提升村民收入与生活水平。 9. 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9.1 不可移动文物 截至 2025 年 10 月,市域范围内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13 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0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1 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3 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99 处,最终数据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公布结果为准。 9.2 历史建筑 截至 2025 年 10 月,南昌市域范围内共公布历史建筑 134 处,具体构成包括:南昌市人民政府于 2011 年、2021 年、2023 年、2025 年分四批公布的 119 处;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于 2022 年公布的第一批 7 处;南昌县、安义县于 2024 年公布的第二批 8 处。此外,2012 年公布的 15 处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按历史建筑保护标准实施保护。 10. 非遗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10.1 非物质文化遗产 截至 2025 年 10 月,南昌市共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185 项,其中国家级 5 项、省级 53 项、市级 127 项,涵盖传统技艺、民俗、文学等多个领域。 10.2 历史地名 重点保护与古城营城格局相关的地名、历史街巷名称,以及不同时期形成的建设旧址、革命旧址名称等地名文化遗产,维护历史空间的记忆连续性。 10.3 优秀传统文化 保护历史城区内的传统老字号;同时保护 “方志敏故事”“朱权故事”“晏殊故事”“许逊镇蛟龙”“洪崖传说”“南昌浴仙池传说”“八一起义故事”“百花洲故事” 等历史名人相关传说、历史事件内容及历史记忆,传承城市文化基因。 11. 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11.1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以赣江、抚河、潦河三条文化遗产带为核心游线,串联南昌历史城区及市域内六片历史文化功能传承区,分别塑造安义县 “多彩山水、潦河古村”、进贤县 “生态人文、商贸古镇”、南昌县 “耕读传家、渡口古埠”、新建区 “海昏遗址、休闲西山” 的主题特色,全面展示市域多元文化魅力。 11.2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强化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与南昌城市发展战略主动对接,优化城市结构与用地功能;将文化遗产资源与城市发展结构叠加,使中心城区形成 “一江三水八湖、绿脉成网入城、两岸五轴带、双核多中心” 的特色空间利用格局(“五轴带” 含上海路城市文化轴、长富大道城市发展轴、北京路城市发展轴、广州路城市发展轴、井冈山大道城市发展轴)。 11.3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城垣格局彰显:重点提升 “阳明路 - 八一大道 - 永叔路 - 船山路 - 榕门路”(明清城垣走向)道路两侧的建筑风貌、景观环境及步行空间品质,塑造南昌古城活力环。 文化探访路径规划:设计 3 条主题鲜明的文化探访路径,分别为 “红色记忆” 近现代文化探访路、“豫章古郡” 风情文化探访路、“东湖胜景” 历史景观探访路,串联朱德军官教育团旧址、八一起义总指挥部旧址、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滕王阁历史地段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点,增强历史文化体验感。 12. 实施保障 从四个维度构建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落地: 法规保障: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规规范,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管理机制:健全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机制,推动从规划编制到实施、监督的全过程管理。 监督评估: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自评体系,动态跟踪保护成效。 资金与参与: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的多元资金保障机制,为保护工作提供资源支持。
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 年)要点总结 一、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① 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及党的二十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②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响应国家长江文化公园建设;④ 全面保护江阴历史文化名城及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⑤适应现代社会物质与精神需求,提升城市文化特色与活力,增强群众获得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① 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与特色;② 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③ 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江阴市行政辖区,总面积 986.97 平方公里。 (四)规划期限 ① 规划总期限为 2025 年至 2035 年;② 近期规划至 2028 年;③ 远期规划至 2035 年。 二、名城价值 ① 古代自然共生和军事防御协同的营城典范;② 长江文明与吴地文化交融的活态展示地;③ 见证近代中华民族抵抗外侮与实现解放的军事要塞之城;④ 中国近现代乡镇经济和社会主义改革创新的重要发源地与先行区。 三、保护体系 (一)保护传承体系 坚持整体保护理念,构建 “四个层次、两个部分” 的保护传承体系:① 四个层次为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和其他遗产;② 两个部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保护对象 ① 保护全市承载历史文化的山体、河流等自然环境要素;② 保护长江、锡澄运河两条文化线路;③ 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风貌、历史水系、历史街巷等环境要素;④ 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 四、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一)名城山水环境保护 水体保护:① 保护长江和锡澄运河两条综合文化水道;② 保护历史城区东城河、东横河、运粮河等历史水系;③ 保护市域通江连湖的主要水系。 山体保护:① 保护历史城区临近的君山、黄山两座山体;② 保护环绕历史城区的绮山、秦望山、凤凰山、花山等环城山体群;③ 保护山体形态、轮廓、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态景观。 (二)市域整体格局保护 构建 “一城、一带、两线、多点” 的整体保护格局:① “一城” 指江阴历史城区;② “一带” 指历史城区周边由绮山、秦望山、凤凰山、花山构成的环城山林系统;③ “两线” 指长江文化带与锡澄运河文化带;④ “多点” 指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遗址遗迹等历史聚落。 五、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保护 (一)历史城区保护 保护范围:东至君山路 - 朝阳关路 - 青果路 - 虹桥南路,西至锡澄运河 - 观风路,南至环城南路 - 毗陵东路,北至滨江路 - 东横河。 保护内容:① 保护 “山城相望、方城环壕、一城两厢、‘互’字街巷” 的整体空间格局;② 保护历史街巷和历史水系;③ 保护体现名城历史特征的整体风貌,及由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自然山体构成的城市天际线、重要景观视廊;④ 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⑤保护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及其他优秀文化遗产。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 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① 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和整体风貌;② 保护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河道、历史街巷、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 忠义街历史地段:① 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和整体风貌;② 保护地段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河道、历史街巷、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 六、文物古迹和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 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原址保护;②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③ 不允许改变文物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④ 必要修缮需在专家指导下遵循 “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 原则,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历史建筑 ①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② 加大潜在历史建筑普查力度,逐步完善保护名录,逐批公布、挂牌;③ 暂未公布但具一定价值的建构筑物,纳入预保护名录保护,避免随意拆除破坏。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① 重点保护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项目,按各级专项保护规划要求保护;② 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记录、整理、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档案和数据库;③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八、历史文化展示与活化利用 (一)市域展示与利用 ① 依托交通枢纽及区域主要道路,构建覆盖全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网络;② 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③ 积极探索农业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合理延续既有功能,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二)历史城区展示与利用 ① 重点打造国乐岛 - 北大街传统文化展示区、江阴学政文化体验区、南门忠义街区三个主题展示区;② 结合方城城墙遗址、北大街、运粮河,以沿路沿河绿带及忠义街、北大街为载体,打造串联方城、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忠义街历史地段 “一环两联” 的江阴古城绿道。 (三)文物古迹及其他物质遗产展示与利用 ① 鼓励建设体现江阴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价值的博物馆、展览馆、故事馆等展陈空间;② 深入挖掘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价值,与文化旅游产业协同发展;③ 构建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和线上博物馆,通过线上宣传和观览展现江阴历史底蕴;④ 针对历史建筑现状制定分阶段保护修缮方案,加大公益性设施引导力度,适度补充文化展示、旅游服务功能,强化利用;⑤鼓励传统风貌建筑活态利用,用于旅游和文创产业;⑥遴选具改造提升潜力的工业建筑妥善修复,保护工业遗存风貌、框架及体现工业流程的相关构筑物;⑦结合旅游产业和文创产业培育开发,逐步将工业遗产转化为景观品质好、开放程度高、展示能力强的公共场所。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 ① 发掘和继承江阴特色鲜明、积极向上的代表性民俗文化;② 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民俗活动影响力;③ 抢救濒临消失的地方民俗文化资源,收集整理民间口述史,为民俗文化展示提供必要场所;④ 重视保留老地名,研究并在有条件时恢复已更改的传统地名,新建道路命名注重历史元素延续和传承。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年)要点概述 一、规划基础与价值特色 规划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相关会议精神与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国家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将保护置于首位,旨在建立科学、有力、有效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规划性质为法定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规划范围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分为市域(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陆域和海域空间)和中心城区(市辖区不含部分乡镇及闽侯、连江部分镇,面积 2213 平方千米)两个层次。 规划基期为 2020 年,期限为 2021-2035 年。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之一是 “千年闽都”,古城格局是东方理想山水城市模式典范,城址两千多年稳定,曾五次为国都或行都,明代形成海陆联防海防体系,长期为福建军事中心。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之二是 “海丝枢纽”,是海上丝绸之路千年良港,有众多历史遗迹见证对外交流,还是明代朝贡贸易主要登陆点及郑和下西洋启航地,古驿道体系促进商贸繁荣,同时是儒学、闽学及汉传佛教对外传播重要节点。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之三是 “海滨邹鲁”,是福建古文明与海洋文明摇篮,史前遗址丰富,文化昌盛且多元融合,被朱熹赞誉,文化随海外乡人传播。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之四是 “近代先驱”,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重要源头,涌现大批近代名人,是近代海军摇篮、近代工业与教育发展重要地区,留存多样近代物质遗存,也是近代革命运动重要参与地。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之五是 “闽台同源” 见证地,闽台文化同根同源,昙石山文化是两岸海洋文化源头,各类文化场所见证闽台密切交往,福州还是著名侨乡,华侨文化意义重大。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之一是派江吻海,山水相依,是传统城市建城选址与风水理论典范,坊巷、马鞍墙等构成独特城市风貌与聚落图景,十邑与古城形成拱卫格局。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之二是古城营建受儒家礼制与城邑规划制度影响,同时利用自然地理条件,“三山两塔一条江” 格局体现传统营城思想。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之三是保留多种类型传统建筑,以三坊七巷等明清民居建筑群为代表,马鞍形封火山墙形成独特景观。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之四是乡村聚落及古厝受地理与文化影响各具特色,建筑形式多样,体现人与自然和谐智慧。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之五是两千多年发展中形成独特闽都文化,工艺特产、传统美食等丰富,多种宗教共存,民间信仰活动活跃,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二、保护框架与核心内容 规划确立明确保护目标,即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福州历史文化遗产,健全保护体系,彰显名城多方面价值与特色,塑造面向两岸融合发展与国际合作交流的历史文化中心。 规划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五大原则。 规划制定五大保护策略,包括拓展保护体系、守护古厝与传承营城智慧、健全保护利用管理机制、加强外围统筹协作、创新方法并建立规划闭环。 保护体系涵盖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个层次,以及市域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层次需保护体现聚落选址、山川定位等的山体水体,各时期城垣遗址与街巷,历史水系,路网格局与传统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建筑风貌及整体传统格局与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层次包含特定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分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两类)。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层次涵盖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项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涉侨与革命文物、地下与水下文物保护区、大遗址、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层次包含文化遗产带及线路相关遗产、文化遗产聚集区及区域相关遗产、古驿道、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国家工业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及市域其他传统街巷。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层次包含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传承人,以及已灭失历史公共设施信息、传统老字号、历史名人事件记忆等。 三、分区域与分类别保护 (一)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 总体思路为保护 “三山两塔一条江” 山水空间格局,整合遗产构建城乡保护传承体系,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活力。 形胜格局保护需延续 “派江吻海,山水相依” 大空间格局,以 “城为中心,江为纽带,山为背景,海为窗口” 整合织补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历史格局与景观风貌保护需构建历史文化中轴线与 “东进南下” 城市发展轴 “双轴” 空间秩序,塑造大山海景观格局。 城市历史格局与景观风貌保护需保护历史航运相关遗产,凸显 “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 价值主题,系统展示福州历史航运。 城市历史格局与景观风貌保护需保护海防设施,保护 “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 价值主题,系统展示海防景观体系。 城市空间环境优化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构建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公共活力网络,完善历史城区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城市空间环境优化需提升 “两江四岸” 品质,整治内河推动城市更新,激发老城活力。 (二)历史城区保护 历史城区以 “三山两塔” 区域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 10.98 平方千米。 历史城区总体保护要求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与空间尺度,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历史城区总体保护要求需保护重要视线通廊,处理保护区划重叠问题,保护历史空间场所与标志物,全面真实讲好 “福州故事”。 “闽都格局” 整体保护需保护相关山水环境和景观视廊,保护历代城垣遗址和走向、历史文化中轴线等空间特征,保持传统街巷空间尺度。 历代城垣遗址保护需保护汉冶城、晋子城等不同时期城垣遗存和走向,以及公正古城墙、于山古城墙等现存城垣遗址。 历代城垣遗址保护需研究修缮技术保护现存城垣遗址,控制周边建筑高度与风貌,保护延续原有城垣格局街巷的位置、格局等。 历史文化中轴线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长约 6.5 公里,需保护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 历史文化中轴线保护需严格保护空间次序,控制沿线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推进沿线风貌环境保护整治。 “山水城市” 风貌保护与控制需保护乌塔、白塔等古城标志点,优化周边环境,打通景观视廊,恢复历史地标统领地位。 “山水城市” 风貌保护与控制需保护以古城标志点为对景的景观视廊,包括历史城区内与历史城区外多组视廊。 “山水城市” 风貌保护与控制需管控历史文化中轴线特色界面,新建建筑需与历史风貌协调,完善公共开放空间。 “山水城市” 风貌保护与控制需管控闽江景观带特色界面,提升公共开敞空间品质,严格控制滨江两侧建筑轮廓线与天际线。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用地功能优化需控制人口规模,鼓励居民外迁,引导开发强度高、交通量大的用地向外围调整。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用地功能优化需加强房屋建设管控,推进城市更新与历史城区保护协调,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用地功能优化需提升文化旅游功能,优化整合 “一轴三片区”,改善基础设施,引入文化旗舰项目。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用地功能优化需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历史城区空间融合路径,引导传统手工产业向文创产业转化。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建设需依托历史城区重要线路,打造 6 条主题鲜明的主要历史文化步道(水道)。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建设需提升景观环境,整治传统街巷,治理内河水系,实现水上通航,设置相关基础设施。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活态文化传承需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的地缘或宗族特征,改善社区配套设施。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的活态文化传承需建立管理保障机制,明确商业服务实施办法,建立公众参与业态长效机制与保护监督机制。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包含中心城区内的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市域范围内的连江县温麻魁龙坊、永泰县永阳古城新安巷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需严格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历史地段包含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两类,历史风貌区有中心城区内的烟台山、屏山等,历史建筑群有中心城区内的苍霞及大桥头台江汛等,还有市域范围内的鼓岭。 历史地段保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下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可划定环境协调区,保护范围内保护要素需严格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与防灾水平。 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活动(必要设施除外),允许的新建扩建需与历史风貌协调,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 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需与历史风貌协调,道路建设需与核心保护范围内街巷格局协调,不得新建污染或交通量大的设施。 历史建筑群保护需严格保护历史建筑、传统街巷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需与历史风貌协调,道路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地形,不得大规模改变景观特征与新建污染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总体要求需探索多主体多模式利用,坚持 “政府主导、部门主管” 等原则,开展 “非遗” 展示,促进文旅融合。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总体要求需采用 “绣花”“织补” 微改造方式,完善城市功能,补足设施短板,提升人居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总体要求需统筹协调周边区域功能业态、交通、设施等,促进区域融合发展,支撑保护与活化利用。 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需在科学保护基础上探索方法,坚持以用促保,加强运营管理,禁止大拆大建,其他建筑可在尊重格局风貌前提下创新改造。 历史地段活化利用需结合保护规划与实际情况探索多元模式,传统居住生活类型地区需采用微改造方式改善设施,增加公共空间并融入文化要素。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项目包括 “三坊七巷”“海上丝绸之路・中国(福州)史迹”(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和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世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 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项目保护需坚持依法、积极、科学、整体保护原则,保护突出普遍价值与遗产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统筹保护利用与城乡发展。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内容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评估文物价值与名城价值关联性,保护价值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进一步公布或申报更高级别。 文物保护单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暂未公布的需尽快划定,已公布的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调整需按法定程序重新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同样需严格按该法律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需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修缮保养迁移需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需安装防火防盗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文物保护单位需及时修缮加固局部破损的,优先抢救性保护破损严重的,修缮恢复外观改变较大的,整治周边环境较差的。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突出价值的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完善 “四有” 工作。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避开的需原址保护,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的需依法撤销并追究责任。 涉台、涉侨与革命文物保护内容为涉台文物、涉侨文物和革命文物,涉台、涉侨文物保护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 价值主题。 革命文物保护需落实相关意见与条例,彰显文化自信,让革命文物 “亮” 出来,保护 “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 价值主题。 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冶城、新店古城遗址等,水下文物保护区包括定海白礁、长乐东洛岛海域等。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需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重要遗址埋藏区域,加强考古机构能力,推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水下文物保护区保护需理清区内水下文物相关内容并整体保护,严格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保护。 大遗址保护内容为明清海防中的马江海战炮台和亭江炮台 2 处海防遗址,需落实专项规划要求,坚持考古支撑,开展考古研究,明确保护重点。 大遗址保护需完善空间用途管制,严守文物安全底线,推动预防性保护常态化,合理利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运用创意科技展现价值内涵。 历史建筑保护内容包括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相关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尚未解除先予保护的普查成果,新发现重要建筑可直接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保护需严格遵守相关条例与办法,划定保护区划,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内容为根据《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需严格遵守该条例加强保护利用。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需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遵守相关意见与导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开展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等活动。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需遵守相关规范,优先延续原有功能,改善内部设施,结合需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开展适宜经营活动。 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需遵守《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范开发利用,延续拓展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 (五)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包括文化遗产带及线路相关遗产、文化遗产聚集区及区域相关遗产等多类遗产。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 “一核、两带、四线、六片区” 保护结构,构筑全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发挥核心区域优势,引领全省保护示范与展示。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要求需明确历史城区核心地位,统筹其与外围遗产的保护利用,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与 “山 - 城 - 江 - 海” 传统格局。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要求需以文化遗产带为纽带、古驿道为路径、文化遗产聚集区为重点,挖掘保护重要遗产,保护传统村镇聚落体系。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要求需依托文化廊道建设风景旅游线路,加强与周边历史文化板块关联保护展示,同时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与管理要求。 文化遗产带包括 “沿闽江文化遗产带” 和 “海防文化遗产带”,保护内容为两文化遗产带形成的线型遗产聚集区域及沿线各类遗产。 文化遗产带保护需完善保护传承体系,加强研究与资源普查,挖掘潜在保护对象,协同保护遗产与自然环境,加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文化遗产带保护需分批分段展示利用,近期选择联系密切、保护等级高的遗产展示,中远期逐步展示其他遗产。 文化遗产聚集区包括永泰庄寨文化遗产聚集区、闽清庄寨文化遗产聚集区等,保护需彰显 “古十邑” 格局特色,以各聚集区核心片区为发展核心保护利用。 文化遗产聚集区保护需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利用,开展申报工作,拓展丰富保护要素与展示内容,组织资源普查与保护。 古驿道包括福延路、福瓯路、福温路和福莆路,保护需保护古驿道本体及沿线碑刻、亭驿等遗存,保护走线、铺装与尺度。 古驿道保护需建立文化体验路径,串联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形成文化修复、历史自然体验等相融的线性空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需分别按相关条例与意见保护,结合地方实际推进地方法规制度建设,细化保护管理要求。 工业遗产保护需挖掘项目,围绕 “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 价值线索保护物质与非物质遗存,梳理申报工作,构建特色目录体系。 工业遗产保护需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遗产格局风貌,价值较高的可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改造修缮需运用原有材料,保存原有风貌。 农业遗产保护需遵守相关办法,编制保护规划,加强监测,划定保护区域与功能区,明确管理职能与保护机制,保护生态环境、农业文化等。 农业遗产保护需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传统聚落保护与社区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鼓励传统生产方式转化为特色产业。 灌溉工程遗产保护需加强研究,解读科学元素,总结灌溉管理制度,保护传承发展 “在用古代灌溉工程”,挖掘宣传其历史影响,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市域其他传统街巷包括鼓岭老街、嘉湖老街等,需参照历史城区内传统街巷保护要求,保护名称、走向、尺度与风貌,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并设置标识牌。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保护优秀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加强多元文化保护传承。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内容包括已灭失的历史公共设施及街巷名称等历史信息、传统老字号店铺、历史名人与事件及记忆等。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需全面梳理历史公共建筑与地名等资料,建立历史信息标识系统,加强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需传承传统民俗与节庆活动,开展宣传反映福州特色与市民传统文化生活的主题活动。 四、展示利用与实施保障 (一)展示利用规划 展示利用目标坚持价值导向、以用促保,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市域为扩展,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发挥遗产社会教育作用与使用价值,让遗产成为城乡特色标识与公众时代记忆。 展示利用遵循价值导向与整体展示、保护第一与合理可持续利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结合等六大原则。 展示利用思路需突出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展示,通过水陆交通体系串联形成完整展示体系,重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构筑多主题展示体系。 展示利用思路需系统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通过规划展示路线、提升展示空间等措施,展示名城价值特色,弘扬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 展示利用方式需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外及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组织多样文化主题活动。 展示利用方式需创新表达方式,拓展传播渠道,以新闻报道、纪录片等多种形式展现中华文明影响力与凝聚力。 展示利用方式需搭建线上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展示平台,推广二维码语音讲解、数字化全景展示,创新 “线上 + 线下” 展示模式。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围绕 “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 等五大价值主题展开。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展示结构为 “一核两区、一轴两带、一环四线”,“一核” 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展示核心,“两区” 为三江口与马尾 — 长乐文化展示区。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展示结构中,“一轴” 为历史文化中轴线,“两带” 为闽江与乌龙江文化集中展示带,“一环” 为古城山水环境集中展示带,“四线” 为四条古驿道文化展示线路。 古城文化展示核心展示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多个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及众多文物古迹等,全面展示五大价值主题。 三江口文化展示区展示内容包括多组历史建筑群、历史名镇名村及文物古迹等,重点展示三大价值主题;马尾 — 长乐文化展示区展示内容包括历史风貌区、历史名村及相关文物等,重点展示三大价值主题。 闽江文化展示线路展示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众多遗产,重点展示两大价值主题;乌龙江文化展示线路展示内容包括历史风貌区、历史名镇名村等遗产,重点展示三大价值主题。 古城山水环境文化展示线路展示内容包括历史建筑群、历史名镇名村等遗产,重点展示四大价值主题;四条古驿道文化展示线路各有特定展示内容,分别重点展示不同价值主题。 标识系统规划需建立规范性历史文化名城指引和标识系统,包括古城格局、传统街巷、文物古迹等多类标识,提高遗产整体可读性。 历史文化展示设施建设需鼓励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载体作为展示设施,利用文物和历史建筑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类博物馆,延续农业文化遗产功能。 历史文化展示设施建设需推进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结合五大价值主题建设高品质文化场馆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合理布局文化设施并与文旅服务结合。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围绕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优化旅游咨询与游客服务网点,建设特色旅游集散与接待中心,完善公厕、停车场等基础服务设施。 (二)规划实施保障 规划实施保障的政策落实需深入贯彻相关意见与条例,制定历史文化街区、财政资金保障等方面传导政策,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 规划实施保障的政策落实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按数据标准整理档案资料,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将核心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规划实施保障的政策落实需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暂不具备保护线划定基础的遗产需及时动态补划。 管理制度传导需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联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多部门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遗产保护协同。 管理制度传导需加强跨区域跨流域遗产整体保护,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明确保护利用措施与规划传导机制,建立部门责权清单。 管理制度传导需制定名城专项实施计划与项目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各类保护对象未来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推进主体与时序。 社会参与需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公众参与法制化制度化,确保公众意见有回应反馈落实,提高社会参与监督自觉性。 社会参与需从资金、场地、宣传等方面支持民间保护组织活动,弘扬福州历史文化,增强公众文化认同感,形成共同参与氛围。 社会参与需在建立数据库基础上,鼓励各方主体在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规划评估需建立保护对象动态增补机制,以数据库为基础,明确要素准入退出方式、标准、流程与时限。 规划评估需形成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开展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形成年度自评估报告。 监督检查需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需加强遗产数据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考核问责需将保护管理工作绩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与奖惩措施。 考核问责需对保护不力造成遗产价值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将相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1)历史城区,历史城区范围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西湖、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为2.33平方公里。 (2)潮州市域,包括湘桥区、潮安区、饶平县及枫溪功能区,全市陆域土地面积3146平方公里,海域 533 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规划原则 1、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3、坚持真实保护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5、坚持创新保护的原则。 四、 潮州名城价值与特色 1、历史文化价值 (1)潮州是我国重要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一直是粤东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以潮州为中心的潮汕文化是岭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支脉。 (2)潮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革命遗址丰富集中,以许驸马府、广济桥、开元寺、笔架山潮州窑遗址等为代表的潮州文物古迹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影响,以祠堂家庙、客家土楼为代表的城乡传统村落分布广泛,以涵碧楼、茂芝会议旧址等南昌起义军潮州史迹为代表的革命遗址反映了潮州彪炳史册的红色印迹。 (3)潮州古城保持着“外曲内方、四横三纵”的历史空间格局,城内大部分地区保持着历史风貌,现存历史街区与地段集中体现了“东财西丁、南富北贵”历史功能布局,古城与周边“三山如屏、一水似带”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是中国古代城市营建的杰出典范。 (4)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潮州文化”贯穿在潮州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具有整体保护价值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集中体现在传统建筑、传统工艺、传统艺术、民风民俗等方面,其中潮绣、潮雕、潮塑、潮剧以及工夫茶、潮州菜等都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弥足珍贵,实属难得。 2、历史文化特色 (1)历史悠久的“南国古郡”。潮州自汉代置县以来,为历代郡、州、路、府、道的治所,历史上一直是粤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唐宋以来的繁荣发展奠定了潮州古城的历史格局,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2)山川灵秀的“岭海名邦”。古城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金银韩三山如屏,韩江水环城似带,湘子桥东西通衢,凤凰洲二水中分,外八景镶嵌其间”。 (3)人文荟萃的“海滨邹鲁”。潮州名人辈出,是“十相留声”之所,以唐代韩愈为代表的名公臣卿在潮州兴文重教,促进了潮州文化的发展,文风蔚起。以潮州方言、潮剧、潮州音乐、潮州工夫茶、潮州菜、潮绣为代表的潮州文化影响深远,誉播海外。 (4)彪炳史册的“红色印迹”。潮州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斗争历史的红色热土。潮州七日红、茂芝军事决策会议旧址、左翼文化运动“潮州六杰”、中央秘密交通线、凤凰山革命根据地、潮籍开国将军陈德,这些重大事件、英烈事迹、革命遗址和红色故事都铭刻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潮州人民为民族独立和解放而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 (5)繁华兴盛的“商埠侨乡”。潮州自宋以来是粤东地区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旅居海外的潮籍华侨华人遍布五洲四海,有李嘉诚、饶宗颐、陈伟南等诸多华侨俊彦。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海外潮人热心捐资举办潮州各项公益事业,他们也是改革开放的开拓者、参与者、贡献者,潮州是世界潮人共同的精神家园。 五、 保护内容体系 潮州名城保护内容体系由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部分构成。 (1)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民俗等。 六、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市域整体保护传承格局 加强对潮州市域历史文化脉络的梳理以及各类城乡遗产保护,构建市域“一个核心、三条廊道、四大片区”的市域整体保护传承格局。 一个核心:潮州古城历史文化核心; 三条廊道:韩江古驿道文化廊道、潮惠下路古驿道文化廊道、饶平古驿道文化廊道; 四大片区:饶平北部山地文化片区、饶平南部滨海文化片区、环凤凰山文化片区、潮安南部侨乡文化片区。 2、市域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潮州市域范围以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潮安区龙湖镇;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一村。 中国传统村落4个,分别是潮安区龙湖镇龙湖古寨、古巷镇古巷一村象埔寨、浮洋镇井里村、饶平县所城镇所城居委大城所村。 省级传统村落7个,分别是潮安区文祠镇李工坑村、古巷镇古一村,饶平县浮滨镇大榕铺村、凤泉湖高新区铁铺镇尚书村、桂林村、石坵头村、八角楼村。 3、线性文化遗产保护 依据《广东省南粤古驿道文化线路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饶平县古驿道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指引》等规划,保护、充分挖掘韩江古驿道文化廊道、潮惠下路古驿道文化廊道、饶平古驿道文化廊道这三条古驿道的文化内涵,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带动沿线城镇建设与乡村振兴。 4、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依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严格保护潮州市域的1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广东潮安凤凰单丛茶文化系统。 5、风景名胜区保护 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进行保护潮州市域范围内的2处风景名胜区:潮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饶平青岚河风景名胜区。 七、 历史城区的保护 1、功能定位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潮州最重要的城市性质之一,历史城区作为潮州名城保护的主体,具有完整的历史格局与风貌,规划以生活居住、商贸服务、文化博览、休闲旅游为其主要职能,集中体现名城风貌与特色。 2、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与措施 历史城区范围,依据古城原有格局与现存历史风貌而划定,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西湖、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为2.33平方公里。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从空间、尺度和建筑样式上与古城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持古城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不得有破坏总体风貌的建设活动。要按照“全面保护、合理保留、普遍整治、局部更新”的方针循序渐进的进行古城的有机更新,不搞大拆大建。 为整体保护“三山一水、一城八景”的历史环境,在历史城区周边划定历史城区环境协调区,范围以韩江两岸为主,北至金山大桥,南至凤凰洲南臂路、宝塔路涸溪社区一线,西至潮州古城环城东路,东至意溪镇意东一路、笔架山、慧如公园一线,包括韩江(金山大桥至韩江大桥段)、广济桥、韩公祠、笔架山潮州窑遗址、凤凰台、凤凰塔等重要文物古迹,控制面积约1.17平方公里。 3、空间格局的保护 潮州古城“三山一水一洲”的山水格局,包括葫芦山、金山、笔架山、韩江、凤凰洲等地区,对这些地区划定自然景观风貌区加以保护与控制。 整体保护古城内外的历史空间格局。保护与强化古城外部“三山一水一洲”的自然景观环境,控制古城人工环境与之协调。保护和延续古城内部“外曲内方、四横三纵”的历史空间格局与肌理,除本规划确定为拓宽型的道路外,不随意拓宽道路和改变街道走向。 保护现有遗存城墙,不再恢复毁损的城墙,加强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的景观绿化,形成展示古城轮廓的绿带,在原有北门、西门、南门遗址处,结合道路广场等景观建设,进行提示展示。 八、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潮州有省级历史文化街区4处,规划保护的骑楼历史地段6处,坊巷历史地段7处。历史城区内已公布历史建筑90处,规划推荐历史建筑87处。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执行。历史地段的保护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按各自法律法规执行保护。 九、 文物古迹的保护 根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潮州全市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345处(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新发现1000处,复查34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湘桥区292处,枫溪区89处,潮安区514处,饶平县450处。已登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要建立完善保护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保护,并根据条件将有保护价值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逐步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潮州市域范围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2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22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47个点,潮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0处,饶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9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严格保护。 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护潮州市域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06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17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38项。 十一、 规划实施措施 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深化管理机制体制,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