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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深入推进台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破解土地资源瓶颈,支撑台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台州市发布《台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本文围绕四个专业维度展开解读:资源底数与阶段任务的对应关系、总量指标向具体空间的传导路径、不同片区的差异化再开发策略,以及专项规划向实施落地的衔接机制。 一、底数与任务:以工业提质为核心的存量盘整 全市现状低效用地总规模19.2812万亩,用地结构呈现明确的工业主导特征:低效工业用地13.0036万亩,占比67.44%;低效居住、公服基建、商服用地占比分别为17.01%、12.10%、3.45%。县域分布差异显著,临海市规模最高,为3.6066万亩,台州湾新区最低,为1.0694万亩。 规划期(2025—2035年)累计推进再开发11.9000万亩,其中低效工业用地整治6.6400万亩,工业整治占比约55.8%,是再开发的核心攻坚方向。 任务分三期推进:近期(2025—2027年)完成3.60万亩,中期(2028—2030年)完成3.30万亩,远期(2031—2035年)完成5.00万亩;远景至2050年实现全部低效用地再开发。 各项任务已分解至各县(市、区),形成分级传导的指标体系。 二、空间传导:从行政分解到实施单元的分层落地 任务传导沿行政与空间两条线并行。行政维度上,市级将总量与工业整治目标分解至10个县(市、区),由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县域专项规划与实施方案。空间维度上,形成“重点区域—再开发单元—实施项目”的落地链条。 市域层面共划定28处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作为承载城市战略功能的优先连片开发板块,市级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导向与开发策略。 市区层面进一步细化空间管控。市区现状低效用地共6.5594万亩,经多指标综合评估,高潜力用地占比53.95%,存量盘活基础较好。全市区划定129个再开发单元,其中重点单元19个,为成片统筹开发的核心载体;一般单元110个,由属地结合阶段目标有序推进。单元作为衔接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中间层级,直接指导后续项目排布。 三、差异化路径:分类匹配空间功能与更新方式 针对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低效用地,规划设置了多类再开发路径。 产业提质类路径主要应用于工业主导的重点区域,如台州湾新区滨海工业区、温岭山市工业区等,以腾笼换鸟、产能升级为核心,支持零地技改、工业上楼,引导企业向全市14个重点产业平台集聚,允许工业区块线内异地置换。 功能转换类路径集中于城市核心板块,如椒江南岸、玉环城市核心提升区域,通过低效工业用地腾退,补充居住、商业商务与公共服务功能,支撑城市中心能级提升。 品质与生态类路径覆盖老旧小区、城中村与生态敏感区:前者以片区化改造完善15分钟生活圈配套,后者通过山体周边复绿、岸线整治、边角地活化等方式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四、实施衔接:专项规划的落地支撑与待细化环节 规划构建“市级—县(市、区)级—单元—实施区块—再开发项目”五级联动的规划体系,明确专项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指导详细规划编制与修编,为项目落地提供法定依据。 实施机制层面,健全市县两级工作领导机制与多部门定期会商制度,覆盖规划调整、项目审批、财政金融支持、产权登记等环节。动态管理方面,要求各县按年度更新低效用地数据库,建设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再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成效突出地区给予用地指标与资金倾斜。 从文本内容看,联合改造的税费适用、历史遗留权属处置、市场化收益分配等实操细节,仍需后续县级规划、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 整体而言,规划搭建了从资源底数、阶段目标到空间单元的完整实施框架,工业空间提质贯穿始终。后续落地进度,一方面取决于详细规划层面的指标细化与项目排布,另一方面依赖市场化盘活机制与成本收益平衡方案的配套,可重点关注各县(市、区)专项规划与年度项目清单的发布。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系列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围绕低效用地再开发全流程出台5项专项指引,构建“模式路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地价计收-权益置换”的完整政策框架,推动土地利用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本系列指引适用于常州市域内已备案入库或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低效用地,涵盖国有、集体两类权属,包含旧居住、旧厂矿、旧村庄等多种存量用地类型。 一、再开发模式路径:4大类11小类,多元主体协同实施 指引划定收回储备、转让置换、改造提升、综合整治4大类共11小类再开发模式,建立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权人、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实施体系。 收回储备包含土地收回与土地储备,明确有偿、无偿收回的适用情形,支持储备用地临时利用与带建筑收储供应。转让置换涵盖建设用地转让与置换,其中用途变更为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改造提升覆盖产业、居住、商服、公服四类低效用地:“工改工”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占比上限提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至30%;工业用地兼容功能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面积的30%,提容增建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综合整治可通过复垦腾退形成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城镇开发边界等量增补。 二、混合利用规划:三类混合方式,简化实施审批流程 指引明确用地混合、用途兼容、土地用途转换三种混合利用方式,以清单化管控优化规划管理效率。 规划编制阶段,用地混合与用途兼容执行正负面清单管控;用途转换支持同地类同级转换、工业与仓储用地互转,以及经营性用地向公服、绿地等正向转换。规划实施阶段,符合清单与管控要求的混合、兼容与用途转换,均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可通过技术修正纳入规划“一张图”,无需单独调整规划,大幅压缩审批环节。 三、土地供应方式:四类供应模式,灵活适配项目需求 指引规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四类供应方式,适配不同再开发场景。 划拨供应适用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市政公服零星用地,原划拨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容改造的,可暂不办理有偿手续。出让分为公开出让与协议出让:公开出让支持弹性年期、带方案、组合出让等7种创新模式;协议出让适用于原使用权人改用途、零星边角地整合等情形。租赁供地期限为5-20年,同时推行先租后让模式,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作价出资(入股)适用于标准厂房、科创平台及公服基础设施项目。 四、地价计收规则:分类差异化计收,支持分期缴纳 指引按用地类型、改造模式分类制定地价标准,平衡政府收益与市场活力。 居住用地中,划拨住宅有偿使用按基准地价的40%计收;已出让住宅增容自住的,转让时按楼面基准地价的70%计收。工业用地中,已出让工业用地提容增建不再增收地价;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的,按用途差价的70%计收;调整为商服用地且自持的,按差价的80%计收。地下空间用于工业、配套停车的不计收地价;用于商业的,地下一层按地上评估价的10%、地下二层按5%计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余款2年内付清。 五、建设用地置换:规范权属调整,支撑成片开发 针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指引明确置换规则,支撑区域统筹成片开发。 置换遵循“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分为国有之间、集体之间、国有与集体之间三类。国有与集体置换的,单宗面积不超过5亩或不超项目总面积的10%;涉及集体所有权置换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办理流程含申请、初审、审批、签约、登记5个环节,国有与集体置换需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置换后土地用途、年限保持不变。 本系列指引构建了低效用地再开发全流程操作体系,细化了各类场景的政策标准,为多元主体参与存量盘活提供了清晰路径,将有效助力常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与产业转型升级。
为落实国家、江西省、抚州市关于存量土地提质增效、低效用地盘活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南城县编制《南城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6-2028 年)(草案)》。规划划定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低效用地范围,统一工业、居住、商服三类用地认定标准,摸排 16 宗待盘活存量地块,明确再开发路径、实施主体模式与三年实施时序,为县域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供法定实施指引。 一、规划基础概况 1.1 编制政策依据 规划编制遵循三层政策体系:国家层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省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市级配套文件《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同步参考萍乡、九江、赣州三地试点认定标准,结合南城本地产业、城镇建设实际制定内容。 1.2 范围、期限与核心目标 规划范围:南城县全域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4059.51 公顷。 规划期限:基期年 2025 年,实施周期 2026—2028 年,周期三年。 规划目标 一是扩充城镇有效建设用地供给,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依托存量用地再开发调整县域产业经济结构; 三是优化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重塑城镇空间布局。 二、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与地块总体情况 2.1 三类低效用地量化定性认定标准 规划将低效用地划分为工业、居住、商服三大类,分别设置判定条件,符合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1)低效工业用地(5 类判定情形)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 2 年以上未开工竣工; 建成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未达到出让合同、入园协议或省 / 国家最低准入标准; 项目竣工满 1 年未投产,或连续停产 1 年以上; 企业正常生产但亩均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 产业园区内企业自身原因超约定动工期限、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已供未建地块。 (2)低效居住用地(3 类判定情形) 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计划; 地块用途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冲突; 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等存量住宅用地,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3)低效商服用地(3 类判定情形) 地块现状用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商业楼宇、市场、酒店等建筑危旧、布局零散、消防设施不达标、长期空置; 超期 2 年未竣工;竣工后 1 年未营业、商户入驻率不足 30%;建成运营后停业满 1 年。 2.2 低效用地整体规模与结构 经实地外业调查、权属、开发条件综合研判,规划期内统筹盘活低效用地共16 宗,总用地面积62.1763 公顷,全部为存量建设用地。 低效工业用地:6 宗,面积35.2970 公顷,占总低效用地56.77%,为本次盘活核心类型; 低效居住用地:6 宗,面积19.0766 公顷,占总低效用地30.68%; 低效商服用地:4 宗,面积7.8027 公顷,占总低效用地12.55%。 2.3 分区域典型地块现状简述 株良镇校具产业园景观中轴南侧地块 面积12.1058 公顷,工业用地,权属为南城县工创发展集团,2023 年 8 月约定动工,至今无建筑、未开工,属于园区供而未建类低效工业用地。 天井源乡工业组团地块 包含天井源 XLHY 地块、大林纺织三宗地块、天蓝实业地块四类工业低效用地。大林纺织三宗地合计15.8000 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未达管控指标;天蓝地块4.8828 公顷,厂房建成后长期停产;XLHY 地块超竣工期限 2 年未完工。 建昌镇河东片区商服地块 河东 J-0802 地块一、二合计7.3344 公顷,其他商服用地,均超出让合同竣工期限 2 年未完工,为城区核心低效商服地块。 建昌镇存量居住类地块 站前 D1404、J-1001、D-29011、K0301、迎宾大道 C-0201、洪卫片区拆迁地块共 6 宗居住低效用地,其中 J-1001 地块面积5.1633 公顷,迎宾大道地块现状厂房与规划居住用途冲突,洪卫片区城中村纳入城市更新改造。 城区小型低效商业地块 南城原电影院地块、农行西侧地块,总占地不足 0.5 公顷,建筑拆除后长期空置,建筑设施老旧、消防安全不达标,划为低效商服。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体系 规划遵循重点优先、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有序实施总体思路,从再开发方式、实施主体模式、三年实施时序三个维度明确落地路径。 3.1 五大再开发处置方式(按面积规模排序) 督促企业开工建设:7 宗地块,总面积28.0530 公顷,适用已供未动工、超期未建设的园区工业、城区存量地块,督促原权利人按期开工建设。 增容技改:3 宗工业地块,总面积15.8000 公顷,针对大林纺织等已建成但容积率、投资强度不达标的企业,通过技改、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实现提质增效。 土地收储:4 宗地块,总面积8.2772 公顷,主要为城区城中村、零散老旧商业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储后用于城市更新、商住及公共配套建设。 调整规划条件:1 宗地块(J-1001),面积5.1633 公顷,通过优化用地规划指标、调整管控要求盘活存量住宅用地。 腾笼换鸟:1 宗停产工业地块(天蓝实业),面积4.8828 公顷,清退原有低效产业,引入优质产业项目落地。 3.2 三类开发实施主体模式 政府主导型 规划为商品住宅、商业经营性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地块,由政府统一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统筹开展拆迁、配套建设与整体开发。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型 企业改造意愿强、资金实力充足,出让合同无强制政府收回条款的地块,允许权属企业自主开展技改、扩建、转型升级。 市场主体参与型 鼓励第三方社会资本收购单宗或连片多宗低效地块集中整合开发,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存量更新。 3.3 分年度开发时序安排 规划分三年梯度落地,逐年分配盘活规模,优先实施开发难度低、见效快项目: 2026 年:实施 3 个项目、3 宗地块,盘活面积11.8224 公顷; 2027 年:实施 3 个项目、3 宗地块,盘活面积13.4434 公顷; 2028 年:实施 8 个项目、10 宗地块(含大林纺织 3 宗连片工业地块),盘活面积36.9105 公顷,为三年盘活规模最大年度。 四、其他规划事项说明 本专项规划仅针对城镇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实施管控,内容不涉及各类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相关条款,按照相关规定,本规划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26〕17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1日 洛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盘活低效用地,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政策创新为支撑,建立全流程低效用地再开发体系,推动土地要素保障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坚持“分类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机制。 2.坚持资源配置市场化,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激发市场活力。 3.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土地资源更多地用于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 5.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聚焦重点任务、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鼓励各城市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科学把握节奏,稳妥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创新和试点改革,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推动我市实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试点实施范围为城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实施对象为城镇与乡村地区中布局散乱、利用低效、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的低效建设用地。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具体分类为:低效工业用地、低效物流仓储用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低效居住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按《河南省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行)》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领 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全面摸清查实城市区低效用地底数现状;低效用地上图入库,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合并)。 1.夯实数据基础。摸清各类低效用地的现状、空间分布、面积规模、权属关系等信息,分类建立台账,形成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编制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优化空间布局,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与城市更新规划合并编制。 3.落实再开发实施单元。各城市区要统筹片区功能,结合实施需要、权属关系明确再开发单元用地边界。 4.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各城市区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清单,明确盘活路径和顺序。 (二)强化政策支撑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有规可依。 5.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的再开发项目,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推动实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开竞争参与。对于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可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商品住宅除外)。 6.推动混合利用。鼓励进行土地混合使用和复合利用,土地用途可按建筑面积占比确定的用途分别确定,主用途可按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使用年限分别设定,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地价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项评估后确定。对资金投入大、见效周期长、片区统筹因素多、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量大的特定再开发区域,可以合理组合多种用途混合利用,实行组合包供应,供应给同一权利人进行开发利用。具备分割条件的可分层分区设权并办理登记。 7.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再开发。构建“政府-权利主体-市场”多元主体互动机制,通过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混合主体共同再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支持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土地。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的除外。 8.探索土地置换。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进行置换,置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办理登记。 9.优化公共空间格局。鼓励利用低效用地因地制宜地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公共空间布局,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辐射范围和服务品质。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10.鼓励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过渡期起算具体时间由区政府认定为准。过渡期满办理协议出让时,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区(孟津、偃师)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的,可自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 11.实行倒逼机制。实行差别化政策,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低效用地,不再享受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联合考评和处置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 12.完善产业用地配套,促进共享公用。鼓励盘活低效用地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鼓励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商业服务业、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共享共用。 13.引导产业用地增容。鼓励低效工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实施“零增地”技改等方式增容提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价款。 14.强化农村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推进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盘活,鼓励采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闲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托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适时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求,符合产业准入和规划管控的零散建设用地,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条件,以单宗或者多宗整体供应,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妥善处置遗留问题 15.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完善用地手续;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探索处于抵押、查封状态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和查封问题的化解。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涉法涉诉低效用地退出问题。对于非企业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妥善运用司法处置、协商收回、市场转让等措施,在法律和政策空间内寻求合适途径。 四、工作步骤 (一)上图入库(2026年6月30日前) 以现有国土调查成果和低效用地数据为基础,摸清各城市区低效用地的分布和现状,划定低效用地单元,梳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形成项目再开发实施计划。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国土空间规划图上,建立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夯实管理基础。 (二)规划编制(2026年8月30日前) 根据各城市区核对后的低效用地数据库,和城市更新规划合并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规划。 (三)推进实施(2026年9月1日—2026年12月30日) 各城市区围绕目标定位,根据拟定的处置方案,全面开展清理处置,达成处置意向,集中攻坚,确保盘活处置到位。 (四)中期评估(2027年1月1日—2027年1月31日) 由市政府组织各城市区及市直部门,认真总结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梳理再开发典型案例,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做法。 (五)巩固总结(2027年7月1日—2027年9月30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总结试点成果,完善固化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长效机制,推进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升。 五、推进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各城市区政府、各相关委局为成员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资金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积极争取纳入省政府专项计划或项目清单,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试点过程中相关摸底调查、专项规划编制等前期基础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三)激励约束措施 强化激励约束,对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效显著的城市区,予以通报表扬、用地计划指标倾斜等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城市区,采取约谈、限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宣传引导措施 要加强经验推广,及时总结各城市区在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借鉴,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有效做法,营造比学赶超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激励措施的通知》(洛政办〔2024〕6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立足盘活存量低效土地、推进城市内涵式更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用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中村、老旧厂区、老旧城区等存量低效用地项目,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意见明确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优先补齐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短板,确保更新成果普惠群众;坚持规划引领、文化传承,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统筹功能优化、产业升级与历史文脉保护;坚持底线思维、安全优先,严守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筑牢城市安全韧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激发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活力。 意见围绕规划管控、自主改造、产业转型、空间优化、民生配套五大维度,出台十二条精准支持政策。规划指标层面,优化容积率核定规则,民生保障、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历史遗留项目可放宽规划指标限制;实施多维度容积率奖励,增设公共服务设施与开放空间按 1:1 奖励建筑面积(上限为地上总建面 20%),文保与历史建筑、首层公共架空空间、公共连廊及安全消防附属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可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执行标准,破解老旧项目适配现行规范的难题。 自主改造层面,支持符合条件的 C、D 级老旧危房自主重建,给予最高 30% 容积率奖励用于完善配套功能,不突破用地红线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非住宅类存量用地自主或联合改造,允许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与建筑容量,土地出让金可分期补缴,工业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无需补缴出让金。 产业转型层面,对存量非住宅房屋发展文创、科创、养老等新业态,以及低效工业仓储用地转型新产业的,给予 5 年土地用途过渡期政策,到期符合产业要求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允许以租赁方式临时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实行分类供应与 “一张图” 动态监管。 空间与配套层面,支持零星边角地块整合成片开发,完善片区公共配套;鼓励土地混合利用与合理用途转换,提升用地集约水平;优先利用存量资源补齐养老、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短板,支持增建集约化公共停车场,老旧小区可依规增设停车设施。 意见同时提出强化规划统筹、拓宽资金渠道、加强组织领导三项保障措施,明确本意见效力优先于此前相关文件,有效期 2 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有关决策部署,部组织有关省市总结提炼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编制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借鉴有关政策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改革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0日 附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pdf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和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盘活利用,充分激发低效用地再开发各方主体参与意愿,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真梳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本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518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邮编13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jltdly@126.com。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日 附件: 附件1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试行).docx 附件2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试行)草案解读.docx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以城市更新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立足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聚焦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坚持全面统筹、系统推进、积极稳妥、探索创新,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补齐民生短板、提升城市品质,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参与度,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坚持底线思维、安全优先。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突出安全韧性,着力消除消防、燃气、内涝、房屋结构、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三)坚持统筹推进、注重民生。聚焦重点任务、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科学把握时序节奏,统筹推进更新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快补齐民生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五)坚持试点探索、改革创新。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充分利用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研究区域成片开发、土地混合利用、空间功能复合等创新支持政策。 三、适用范围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中村、老旧厂区、老旧城区存量低效土地,经批准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库、城市更新项目库、低效工业用地项目库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试点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适用本意见。 四、规划引领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始终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以城市更新方式推动实施,要深刻把握城市演进规律和营城逻辑,聚焦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战略目标,在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增强产业竞争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提升城市承载力等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密切配合“三个做优做强”、四大结构调整、产业建圈强链等战略举措,明确目标导向,提出规划对策,突出高质量发展,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传承城市文脉、延续城市肌理。 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规划目标,通过“大纲单元”和“基本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五、支持政策 (一)支持容积率转移平衡 1.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用地容积率,在历史城区外核心区住宅用地容积率可按不大于3.0执行,历史城区外一般地区住宅用地容积率可按不大于2.5执行。 2.在确保区(市)县域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通过编制城市设计,从空间形态、功能需求、交通支撑、公服配套等方面充分研究,原则上可将容积率指标在本区(市)县域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拆迁或正在拆迁的相同用地性质的未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中进行转移平衡(特殊情况下,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转移平衡),并按程序同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但历史城区外,核心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大于8.0,商住混合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大于6.0(其中住宅部分容积率不大于3.0);一般地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大于4.5,商住混合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大于4.0(其中住宅部分容积率不大于2.5)。从严控制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向成都市二环路以内转移。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容积率奖励 1.在满足安全、城市设计容量、风貌管控要求下,规划确定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2.鼓励建筑空间的公共性及开放性,建筑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停车(含公交集中停靠站)、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通道等对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跨越城市公共空间部分的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鼓励新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公共空间。在满足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基础上,为城市额外提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共绿地、广场及市政道路用地的地块,可确保原有经营性建设规模不减少。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园城市局] (三)允许城市更新项目不低于现状条件实施更新改造 结合城市更新需求,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对危旧住房成套化改造项目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控制。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四)鼓励土地混合利用 1.按照“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为目标,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鼓励设置混合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提升城市内涵品质。 2.尚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区域,可按照“功能相容、安全适宜、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适当比例的混合用地,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3.已经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区域,需要按照混合用地要求使用土地的,应结合产业发展现状等,根据主导产业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经充分论证后,明确鼓励混合用途、允许混合用途及禁止混合用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4.不具备独立占地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在商业用地、商业混合住宅用地上进行叠建。根据叠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合理确定位置并明确相应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口岸物流办]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1.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 2.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可结合城市设计、产业发展、返迁安置、保留建筑、职住平衡需求等,采取带方案出让。试行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建立公开择优竞争机制,可采用“招拍复合”综合评价方式出让。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应统筹考虑市场运行情况、基准地价、项目搬迁补偿成本、片区土地整理成本、财政按规定计提费用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 3.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可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剩余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分期付款的不计收利息。 4.允许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为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可将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多个地块,按照一宗地整体出让,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整体出让的宗地中,住宅用地部分须严格落实《限制用地目录》明确的供地规模。 5.允许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 6.鼓励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支持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通过置换、整合等方式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统一开发建设,其中涉及商品住宅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非工业类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自主改造申请和改造方案,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自有存量土地实施自主改造,也可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建设。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土地补缴价款应根据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年内、三年内、四年内拆除完毕(由属地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的,拟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分别按“双评估”价差的30%、50%、60%计收; 在按照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土地补缴价款的基础上,根据原土地使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叠加计算土地出让价款。 (1)根据原项目现状建筑容积率差异化确定。原项目现状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下的,按照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土地补缴价款计收;现状建筑容积率在1.0至1.5(含1.5)之间的,按照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土地补缴价款的90%计收;现状建筑容积率在1.5至2.0(含2.0)之间的,按照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土地补缴价款的80%计收;现状建筑容积率超过2.0的,按照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土地补缴价款的70%计收。 (2)根据原项目产权主体数量差异化确定。原项目产权主体数量为10个(含)以下的,按照上述第(1)款补缴价款计收;原项目产权主体数量为10个~100个(含)的,按照上述第(1)款补缴价款的90%计收;原项目产权主体数量为100~500个(含)的,按照上述第(1)款补缴价款的80%计收;原项目产权主体数量为500个以上的,按照上述第(1)款补缴价款的70%计收。 2.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区块控制线范围外的低效工业用地自主改造,按“减增平衡”原则分类处置后,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土地补缴价款应根据项目拆除进度计算。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第一年内、第二年内、第三年内拆除完毕(由属地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的,拟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分别按“双评估”价差的70%、80%、90%计收。 上述1、2自主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承担进度跟踪、检查、监督等职责,确保改造地块按时完成更新改造。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交通运输局] (七)支持企业参与再开发 对国有土地上住宅为主的老旧院落、具有分散式产权特征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改造,以及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片区的修缮,可由企业参与再开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项目实施范围、产业要求等条件后,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平等协商,采用“地随房走”方式实施再开发。 企业参与再开发采用“地随房走”方式的,在完成该实施范围内全部不动产权交易和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后,若实施保留且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期限的,不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若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拆除重建的,凭新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参照上述“自主改造”方式核算,也可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核算(取二者低值),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依法实施项目改造,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新土地用途对应的最高年限确定。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 (八)支持以土地储备方式实施再开发 1.全市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储备土地统筹管理范围。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优先收储闲置、空闲和低效用地。以政府储备为主推动的成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原则上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的方式实施。 2.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采取收购或将企业自主搬迁后形成的“净地”纳入储备等方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采取收购方式的,可通过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收购价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综合评估价确定。积极探索企业自主搬迁后纳入储备的新路径,由企业自主完成搬迁,形成“净地”后,可申请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可按与企业协商约定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进行收储。 3.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形成“净地”后,可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储,收储补偿标准以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工业厂房或扩建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建设、安全等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经市、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允许原土地权利人通过宗地分割转让方式盘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 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并由区(市)县原产业部门和新发展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宗地,其不动产权证证载内容不作变更,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支持政策。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造后可用于从事都市工业、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十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 1.低效用地再开发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允许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公益性用地比例。 2.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3.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二)财政支持 1.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与再开发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投入,不摊入再开发成本。 2.原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存量建设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已有财政专项支持政策的按既定政策继续执行,现有支持政策未覆盖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再按规定将剩余土地整理成本拨付至相关区政府,专项用于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五城区以外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3.积极争取中央和四川省预算内资金及专项资金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抢抓国家专项债券发放的政策机遇,在符合债务风险管理政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做好专项债发行工作,有效补充项目资金。统筹运用土地出让、销售、租赁、运营等各类收入,加大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中村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市级部门要加强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加强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形成合力、高效推进。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区(市)县承担辖区内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主体责任,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以及群众工作、信访维稳、应急处置,承担工作、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市级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政策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报备工作。 (三)有序推进实施。本意见中的牵头市级部门可根据需要细化工作措施,优化操作流程,完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各区(市)县要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科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七、其他 (一)成都市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 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 (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 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在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理引导部分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混合利用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各类主导用地性质的基准容积率,主导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主导用地允许混合的情形如下: 1.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混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允许混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其相关规划建设标准。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650米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允许混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混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交通设施用地允许混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综合开发的,可混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四)支持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在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允许以下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 1.用地性质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在我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及小类之间互相合理转换。 2.用地性质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允许在我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及小类之间互相合理转换。 3.经批准的国家、市级园区,允许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其他商务用地互相合理转换。 (五)建筑面积奖励 在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允许建筑面积奖励,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 1.现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社区公益性设施(不含社区商业,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进行扩建,但不超过我市控规基准容积率。 2.存量项目盘活方案需充分论证周边配套设施和公共空间缺口。对配套设施有缺口或增设需求,在存量项目用地中增设相应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和有效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或开放广场)的,可给予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的建筑面积奖励,包括: (1)除自身地块应配置的配套设施外,因补充城市缺口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社区公益性设施的。 (2)容积率小于2.0的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或开放广场),可增加1平方米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0的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或开放广场),可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等于4.0的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或开放广场),可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 涉及上述混合用地复合利用、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建筑面积奖励的,根据产业发展或运营需求,实施主体组织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具体程序和方法见附件1。上述控规的规划执行在后续控规修编中予以纳入。 (六)支持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 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因新增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历史环境等现场条件限制或其他非企业原因导致已审定的规划指标无法实施的,在满足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控规管控要求,根据实施主体意愿,建设规模指标按照等价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同级土地出让收益范围内的已出让用地中进行转移。被转移地块容积率不突破基准容积率的,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拟转移建筑规模、评估价值、被转移地块,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减少建筑规模的用地 ,重新核发规划手续;增加建筑规模的用地,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程序后,重新核发规划手续,具体程序和方法见附件2。 (七)近远结合支持现状用地改建 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的现状用地,土地用途及各项指标与控规不一致或控规尚未编制,但有改建、重建诉求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满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和管控要求的,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改建、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 根据产业发展或运营需求,实施主体组织编制规划策划方案,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策划方案中应含相关技术论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自身用地及周边现状用地的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的影响分析。区规划资源部门征询区住房城乡建设、区生态环保、区应急管理、土地整理单位等部门意见,规划策划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同步调整控规实施方案后依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八)支持混合用地供应 根据混合用地主导土地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混合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混合利用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九)统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综合开发 利用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征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上地下综合开发,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可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供应前,可由基础设施征拆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委托出让。 涉及轨道交通的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分层供应方式,将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等已建或待建预留工程上部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轨道交通建设主体。 (十)鼓励零散用地合理利用 零散用地是指单宗土地面积不超过5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土地。 1.利用零散用地建设社会停车场、菜市场、文化体育设施、口袋公园,社区公益性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具体认定范围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纳入控规的规划执行。 2.在不影响规划实施,满足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单位或基础设施征拆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依据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有关规定,将已整理的零散用地临时利用用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较好且具备永久使用条件的,可按新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土地权利人收购相邻其他使用权人同用途的零散用地集中改造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可核发统一的规划条件,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办理合并登记。其中合并前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可结合土地权利人意愿在合同中重新约定。 4.土地权利人使用周边已收储零散用地集中改造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零散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10%,可与原项目地块核发统一的规划条件,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办理合并登记。 (十一)支持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 在符合工业布局规划、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并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履约监管协议,规划建设指标、投入产出要求可统筹平衡;涉及不同主体并宗再开发的,建成后可按约定进行分割登记;涉及不同权利性质、使用年限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支持用地合理置换 按照“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允许对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互换。置换地块应权属清晰、无争议,满足“净地”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先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置换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置换双方凭置换批文、土地置换方案、土地置换协议及其他必须的材料办理建设用地登记手续。 鼓励将园区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通过“以地换地”方式向园区集聚,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置换地块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原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可先建设后腾退,确保生产平稳过渡;原地块评估价值可抵扣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十三)鼓励村庄周边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在不突破“三区三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下,支持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做好村庄周边低效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实现集中连片开发,用于发展乡村振兴产业或补齐农村公共服务配套短板。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使用意愿的,可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四、优化地价政策工具 (十四)创新土地供应方式 除居住用地外,支持社会主体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降低土地要素取得成本。 (十五)优化地价补缴标准 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或出让价格标底可按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1.涉及混合用地复合利用及土地用途转换(商品住宅用地除外)的存量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差额70%补缴土地价款。可采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金标准按照新建筑使用功能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建筑使用功能市场评估价差额70%核定,签订补充合同。 2.适用过渡期的项目用地,过渡期满,按照新用途签订合同,按规定确定使用年限,以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差额70%补缴土地价款。 3.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经营性的建筑面积奖励只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非经营性的建筑面积奖励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4.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土地价款全部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对于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已建设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等存量建筑,经属地区政府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可盘活利用需予以保留的,可按有关规定完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按建设用地完善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须履行征地程序。 (十七)各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及时向市规划资源局反馈。市规划资源局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各区执行效果和诉求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 1.涉混合用地、用地转换及建筑面积奖励类项目办理程序 2.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办理程序 附1:涉混合用地、用地转换及建筑面积奖励类项目办理程序 一、策划论证。实施主体根据产业发展或运营需求,组织编制规划策划方案,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在规划策划方案中应含相关评估和技术论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产业运营需求、混合用地类型及相应建筑面积、转换用地类型和比例、建筑面积奖励、计容容积率的影响、自身用地及周边现状用地的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影响分析。已出让用地涉及计容容积率调整的项目,技术论证还应包含容积率变化的必要性论证。 二、方案审定。规划策划方案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与相应业态产业主管部门初审会商,审核通过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充分征求应急管理、生态环保、住房建设等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许可核发。规划策划方案中主导用地性质及计容容积率符合现行控规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规划策划,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程序调整控规实施方案后办理规划许可。 附2: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拟转移建筑面积、评估价值、被转移地块。转移地块或被转移地块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附所涉及权利人意见。 评估价值应当为至少两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 二、审核批准。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三、手续办理。减少建筑面积的用地重新核发规划手续,签订补充合同;增加建筑面积的用地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程序后,核发规划手续,签订补充合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2日 天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妥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聚焦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重点任务,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政策机制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城市功能完善、产业转型升级和资源资产质效提升,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打造一批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再开发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认定标准。制定天津市低效用地调查认定指南,针对低效工业用地、低效城镇用地、低效村庄用地等类型,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技术步骤和数据来源,提出认定的原则要求。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分区域、差别化细化完善认定标准,作为本区开展低效用地认定的依据。(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各区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单元全面调查土地、建筑、经济等信息,分析评价低效用地的规模、结构、分布和潜力,针对存在问题和盘活诉求,系统梳理影响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难点堵点,形成“两库一清单”(低效用地数据库、历史遗留用地数据库和问题清单),夯实项目实施和政策创新基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规划策划统领。各区依据调查认定成果,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划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开展空间单元规划策划。补齐详细规划空白短板,探索同步编制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空间单元内实施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审批新机制。按照“成熟一批、推动一批”的原则,各区每年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明确开发主体、实施内容、进度时序等,推动项目有序实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聚焦盘活四类资源。聚焦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通过“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提高产出效益,实现“腾笼换鸟”和提质增效;聚焦盘活低效城镇用地,绘制区级生产力地图,强化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深入挖掘商业服务业设施办公楼宇载体特色,推进产业升级焕新,促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空闲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服务水平;聚焦整治农村零散低效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实施农村零散低效用地复垦复绿,引导建设用地向城区、园区、镇区集中;聚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历史遗留围填海问题,探索分类处置方式,进一步拓展国土空间,实现存量资源向增量资产的转变。(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政策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不同产业类型和再利用路径的政策体系,加强规划统筹、完善收储机制和征收补偿办法、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创新落实财税金融政策、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充分激发低效用地再利用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产业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机制,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同向发力,实现对项目招商、供地、运营、退出等全过程的共同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质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分批推进项目实施。2024年重点推动实施首批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为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积累经验,形成典型示范引领。各区按照系统化谋划、一体化推进、闭环式管理的原则,细化实化年度实施项目,加快编制和审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全力服务并督促项目实施,形成一批区域辨识度高的标志性成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等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4年1月底前) 1.市规划资源局按照本方案,制定调查认定指南、试点政策清单。 2.各区制定具体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摸底调查工作,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首批试点项目。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4年2月至2026年12月) 1.2024年3月底前,各区完成低效用地底数和历史遗留用地上图入库;2024年6月底前,各区深度挖掘已盘活项目经验做法,形成首批典型案例;2024年12月底前,市级相关部门初步形成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 2.2025年9月底前,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中期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各区更新完善低效用地数据库,市级相关部门优化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 3.2026年12月底前,各区统筹推进落实试点任务,持续推动项目实施;全市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长效机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7年1月至9月) 2027年6月底前,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各区形成工作总结报告;2027年9月底前,市规划资源局形成全市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市级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市级工作专班组织拉练式观摩交流和年终总结评估,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调度,建立责任清单,细化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推动试点工作实施。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统筹开展本区试点工作。 (二)协同推进改革。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过程中,要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等工作统筹结合,深化对改革整体性的认识,加强改革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媒体对接合作,精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全面展示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通过工作简报、定期总结、中期评估、编制蓝皮书等方式,推广典型经验、亮点做法和创新成效,提升试点影响力。强化项目信息公开,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福建省漳州市出台《漳州市县级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指南》,有效支撑漳州市盘活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指导和规范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统筹各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该指南主要内容分为 7 部分: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指南适用于漳州市域范围内县(区)、开发区(投资区); 二是主要依据; 三是术语和定义,界定了低效用地、低效用地再开发、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等术语; 四是总则,明确了该指南的规划定位、规划原则、规划范围和期限、工作组织和审批流程、编制程序及基础数据等 6 项引导规划工作展开的总领内容; 五是编制内容,共 12 项内容,包括:低效用地分析评价,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规划策略、空间重点区域识别,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划分、规划、类型、强度、时序指引、实施引导,近期项目筹划,以及实施效益评价及保障措施; 六是成果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成果由4部分组成,包括:规划文本(含附表)、规划说明、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等; 七是附表,共6个表格,包括:各县区低效用地现状统计、用地布局优化、类型、空间单元引导、工矿用地再开发类型及近期项目筹划。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3.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更多地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管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完善收益分享机制,促进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三)工作目标。试点城市要通过探索创新,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和新上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明显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总结《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实践经验,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机制创新,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一)规划统筹。 1.加强规划统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点区域,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探索编制空间单元内实施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土地使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空间单元统筹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 2.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国土空间规划应针对低效用地再开发,明确目标导向,提出规划对策,强调高质量发展导向。基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保护生态和传承历史文脉,在体现宜居、人文、绿色、韧性、智慧等方面,提出空间布局优化引导对策。 3.引导有序实施。试点城市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并有序实施。加强全市域、分区域的规划统筹,从城市整体利益平衡出发谋划实施项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块增容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 (二)收储支撑。 4.完善收储机制。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的,结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 5.拓展收储资金渠道。统筹保障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资金投入,做好资金平衡,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实现滚动开发、良性循环。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6.完善征收补偿办法。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土地征收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公益性用地比例等具体要求,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等规定。 (三)政策激励。 7.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同一使用权人需使用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鼓励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8.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完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程序和办法。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规划指标,坚持“净地”供应,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9.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地价款,要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 10.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探索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原土地权利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拓展实物补偿的途径。优化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探索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1.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的方法,按照实事求是、简化办理的原则,制定转换规则,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基础保障。 12.严格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探索完善评价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点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试点相关政策实施和成效评估的依据。 13.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权利归属清晰、主体明确、不存在权属争议。防止因低效用地再开发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严禁违反规定通过“村改居”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4.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要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控新增、结果可控。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加快超期未开发住宅用地的依法处置,摸清底数和原因,落实责任单位,提出分类型、分步骤依法收回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 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期限原则上为4年,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积极稳妥、有力有效地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评价各试点城市实施成效,加强督促指导。 (一)及时研究部署,编制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调动各方力量,协调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范围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提出试点政策机制的创新思路与实现路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部备案。 (二)边实践边总结,深入推进试点。各试点城市要在坚持原则、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围绕试点目标任务,系统性、创新性地开展试点工作。注重阶段性总结评估,提炼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政策、机制性成果,每半年向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进展与成果情况。部将组织试点城市座谈交流,研究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加强跟踪指导,确保预期成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跟踪试点情况,及时纠正偏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试点城市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项目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履行征求权利人意见、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等程序,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为贯彻落实中央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未纳入本通知试点范围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明确的试点政策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9月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3〕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31日 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在武汉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作出的重要部署。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这项试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和城中村、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按照“规划引导、成片推进”的思路,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深入推进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助力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按照“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设施落后、环境差乱等低效用地,分类型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中心城区:重点围绕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再利用再提升,剩余旧村的城中村改造和已改造城中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新城区和功能区:重点围绕工业园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加快实施批而未供用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旧村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三)工作目标 到2027年,全面推进21项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形成低效用地再开发武汉模式,建成一批精品示范项目,总结形成一系列专项支撑制度性文件,土地利用效益与效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规划统筹 1.加强规划统领。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在统筹衔接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划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和空间单元。编制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实施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 2.引导有序实施。根据专项规划和单元实施详细规划,各区按照整体统筹、成片推进的要求,谋划实施项目,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改造主体,深化资金筹措和改造阶段安排,并结合辖区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改造规模、资金投入等,做好各类计划统筹衔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卫健委、市园林林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完善规划激励。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探索建立“市—区—单元”规划统筹平衡机制,探索在市域内综合统筹平衡、区内跨空间单元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对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完善容积率奖励政策,鼓励改造主体参与公共空间、公益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卫健委、市园林林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收储支撑 4.完善改造模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划实施需要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深化区片统筹、整体推进,鼓励政府收储、政府平台机构收购整合再开发,探索自主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及连片开发、统招统租、整治提升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拓展储备内涵,探索将园地、林地等纳入储备范围,发展“留改”项目不动产储备供应运营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5.推进成片改造。探索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推进集中成片低效工业用地整体转型,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使用,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改造范围内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6.拓宽资金渠道。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制度,结合土地储备需求合理确定计提比例,强化资金支撑。探索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有机融合,在统筹用好土地收益基金、城建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基础上,积极争取城中村、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性资金,推动片区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成立专项资金、发行专项债、寻求银行信贷支持等方式,依法拓宽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解决筹融资难的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7.完善征收补偿。各区根据《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出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完善货币补偿标准,探索“房票”安置、还建产业指标台帐管理、农林生态资源丰富的城中村利用农用地或者生态用地进行产业安置等,拓展补偿安置的途径,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工作。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土地征收的具体办法,对于纳入规划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照公益性用地实施土地征收,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以及公益性用地比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 (三)政策激励 8.探索“绿中村”改造新路径。在鼓架村等跨城镇开发边界的“绿中村”,探索结合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落实“三区三线”推进生态整治改造新模式。在完成自然资源统一收储及确权登记后,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依据规划将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给同一使用权人。依托现有土地交易平台,拓展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工作,强化资源资产组合推介,规范交易流程,提高社会公开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9.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探索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建筑规模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还建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0.推进保留建筑盘活利用。对改造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他按照规划需要保留建筑,完善产权归集制度,探索留改新路径,实现科学保护、活化利用。探索存量保留建筑实施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条件和规则,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支持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去库存以及存量工业用房盘活利用。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支持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允许享受最长5年的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后依法经批准后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园林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11.促进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在稳定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完善“工改新”“工业上楼”政策,探索建立“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等不同类型改造项目联动改造机制,积极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探索存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完善分割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推进存量工业盘活利用。完善工业企业集约高效综合评价体系,在不突破最低价标准和成本价前提下,探索产业项目“控地价、竞税收”等综合评价出让,探索产业用地的成本价(租)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者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2.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在蔡甸区和黄陂区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探索就地入市、整治入市等多元入市模式,完善入市程序、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督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 13.鼓励土地立体开发混合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地下分层设立使用权,完善地上、地下空间的供应方式、供应价格等土地利用政策,鼓励土地立体开发。探索用地功能兼容与建筑复合利用,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供应方式等政策要求,推进土地混合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14.优化改造程序。明确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的范围和情形,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支持留改项目以及土地储备机构不予收储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用途自行或者转让开发,简化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办理程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对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实施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积极推动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5.拓展供应规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探索将公益性基础设施及配建产业项目涉及的设施配备、交付、使用、运营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条件;探索位于重点功能区范围或者重要交通枢纽节点的改造项目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进“用地清单制”,将区域评估和现状普查等成果归集,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项目在后续报建环节,原则上不增加清单外的事项。探索市属国企的部分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后,依法依规采取作价出资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6.降低改造成本。对于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还建产业用地以及原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的,探索建立分区、分类型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标准,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并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以及移交、改造等成本,确定地价款。先行探索完善“工改工”“工改平急两用”“工改保障性住房”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成熟后探索拓展至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其他情形。(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7.探索置换政策。对于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按照价值对等、差价互补的原则,以协议置换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配置土地,置换后土地用途按规划用途确定。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对于采用整治提升等方式改造的“城中村”,以及工业园区内批而未供涉及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路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基础保障 18.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建立全市分区分类型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及动态调整机制。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底数,重点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中村、工业园区、城市更新改造单元等开展资源盘整,全部实现上图入库,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19.做好不动产登记。强化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用地权属清晰、主体明确。完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以及规划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林业局、市房管局) 20.完善公示地价体系。按要求及时更新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组织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园林草地基准地价,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1.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依据上级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各区妥善处理拆违控违工作。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2023年9月—2025年6月)。细化试点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组织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摸底、现状评估、低效用地标准认定、标图建库等具体工作,2024年3月底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组织编制规划,明确试点对象,推进试点项目实施,针对项目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开展创新性政策研究。 (二)深化提升(2025年7月—2027年6月)。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结合发现的问题和短板,制订改进措施,提出制度建设、政策创新等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进试点探索,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落实“政策创新点”,形成理论和实践成果。 (三)总结评估(2027年7—9月)。开展试点总结工作,总结试点做法和经验,归纳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建议,形成试点总结评估报告,按程序上报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研究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承担具体研判调度、通报监督、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工作专班和专班办公室在试点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解放思想、统筹资源、优化服务、创新机制,合力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二)强化保障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试点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邀请国内规划、用地、财税、金融等领域知名专家,组建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智囊团,加强专业指导把关。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低效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主题数据库,夯实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空间数据管理基础。运用知识图谱、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慧工具,实现智能化、数字化监测。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途径广泛宣传试点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提高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为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