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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7-15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近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社会征求意见稿)》,立足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要求,从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城市风貌等维度明确全域建设技术标准,适用于衢州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乡村建设用地(不含农村住房)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用地管理:三类用地分类管控,规范混合使用规则 本次规定将用地性质划分为单一性质、混合性质、选择性质三类,明确土地相容性使用规则。 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对应功能,兼容比例超过50%需经详规论证;其中城镇住宅用地主体功能建筑占比不低于90%,商业服务业用地不低于7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均不低于85%。混合性质用地采用“+”连接用地代码,按建筑面积占比从多到少排序;选择性质用地采用“/”连接,预留用途转换弹性。 二、建筑管理:全环节细化技术管控指标 1.建设容量:明确容积率、密度与绿地率标准 容积率计算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地下停车/人防/设备空间、配套市政设施、底层公共架空层、阳台(按1/2计算)等14类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城市更新项目增设的安全、无障碍设施及停车楼,新增规模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绿地率实行分类管控:新建居住用地≥30%,旧区改造≥25%;机关团体、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用地≥35%;教育用地≥30%;商业用地≥20%。滨水与廊道绿化设置刚性要求:衢江、乌溪江等主要水系两岸设置50米以上生态廊道,石梁溪等支流两岸20米以上;高压走廊按电压等级控制15-75米宽度。 2.建筑退让与间距:分级管控,保障日照安全 建筑退让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执行,超高层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11-20米,高层8-18米,低多层5-12米;交叉口退距同步按道路等级提高标准。沿高架快速路主线后退不小于30米,匝道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按50米控制廊道,中心城区可压缩至30米。 日照标准执行中等城市要求: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不少于2小时;老年建筑、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等按对应冬至日日照标准执行。其中高层板式建筑最小日照间距不小于29米,点式建筑不小于24米;低多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值不低于13米。 3.配套与专项:地下空间、停车及建筑配套要求 地下建筑物退用地红线不小于埋深的0.7倍,且不少于3米;地下停车、人防等功能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停车配建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短边不小于8.0米的缓冲场地;中小学、幼儿园门口设置即停下客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对外开放临时停车区。 居住建筑面宽不大于65米,滨水街坊不大于60米;配套设施按生活圈标准配置:居家养老用房按不少于20㎡/百户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配置;菜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便民设施优先设置于建筑首层。 三、城市风貌:构建“两屏十丘青山入城,九水六湾百里画廊”格局 划定重点片区、重要枢纽、重要廊道、景观通廊、重要水湾、重要山丘六类重点景观风貌区,实行分级高度管控。 山体周边:近丘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远山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邻近山脊线三分之一。滨水区域:乌溪江生态岛新建建筑不大于12米,严家淤岛不大于15米,庙源溪沿岸第一排不大于18米;其余滨水一线建筑基准高度不大于24米,禁止连续3幢以上同高排列,建筑高度允许上浮不超过25%,塑造梯度天际线。 四、其他管控要求 沿城市重要道路住宅实行公建化立面,阳台统一封闭,不得设置外置防盗窗;空调外机、亮化、广告、光伏设施实行一体化设计。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8米,仅允许售楼处、过渡安置房、公共服务与市政设施等类型报批。 本规定施行后,2026年规定日期后出让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此前出让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最新规范执行。

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稿)
2026-07-08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2026 年 7 月 8 日,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细则立足新区管理实际,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全流程作出规范,是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的重要管理依据。以下为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明确法定依据与管理框架 本章明确了细则的制定基础、适用范围与保障机制。 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相关意见、武汉市控规管理规定及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 适用范围:覆盖长江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等全部管理工作。 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保障机制:控规编制、专项研究、技术审查、成果管理等经费纳入新区本级财政预算;长江新区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与细则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编制与审批:两级空间单元,规范审批全流程 本章确立了控规编制的空间层级与审批程序,是细则的核心管控基础。 两级空间单元体系:控规编制在空间上分为编制单元与管理单元两个层次。编制单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重点落实上位强制要素、分解规划指标、统筹区域空间资源,是管理单元的编制依据;管理单元是规划审批的基本单元,侧重用地精细化管控。针对重点区域可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细化风貌与空间管控要求并纳入控规成果。 编制审批程序:控规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会审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长江新区管委会审批。编制过程需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与公众意见;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 日,公示渠道覆盖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地块现场。 备案与公布:获批控规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同步纳入 “新区一张图” 平台,作为规划管理的统一底图。 三、规划变更:区分维护与修改两类,差异化设置程序 本章将控规变更划分为维护与修改两类,对应不同办理流程,兼顾规划刚性与实施灵活性。 变更启动机制:控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区职能部门、园区、街道提出申请,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研究后报管委会决策;规划主管部门也可因落实上位规划、重大战略主动启动变更。 控规维护情形与程序:维护属于局部优化完善,共包含 8 类情形,核心为不突破规划底线的微调:深化地块控制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底线;“五线” 与公益性公共设施位置变动且用地占补平衡、等级不降低;增加 “五线” 与公益设施用地、补充城市设计管控要求;设施实施导致相邻地块边界轻微调整;临时性交通市政走廊变更;规划成果校核;局部地块功能深化细化;其他法定维护情形。 维护程序为申请单位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方案,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需征求相关方意见,最终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 控规修改情形与程序:维护情形以外的变更均属于修改,因重大工程、产业项目、上位规划调整等导致规划目标、用地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开展整体修改。 修改需履行严格程序:先开展必要性专题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经管委会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方案审查后公示不少于30 日,经规委会审议后报管委会批准;重大或复杂项目需先行通过专家审查。 变更成果入库:维护方案通过审查、修改方案获批后,均同步纳入 “新区一张图” 并申请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 四、实施与管理:强化法定效力,健全监督机制 本章明确控规的法定作用与日常管理要求。 法定依据效力:控规是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开展开发建设与整治修复的法定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出让等开发活动均需符合控规要求。 规划衔接规则:编制实施性方案、专项规划涉及控规修改的,需同步提交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下位规划涉及控规修改的,需先完成控规修改程序,方可批准下位规划。 监督与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要素按专项规定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控规实施评估并上报结果;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控规档案管理,对违反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细则由长江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施行期间若上位规则发生重大调整,细则将同步修订。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6年版)
2026-07-08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发〔2026〕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6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版同步废止。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及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南江、通江、平昌三县可参照执行。全文共八章及附录,覆盖规划管理全链条,为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提供技术依据。 一、总则与建设用地:集约复合,明确强度管控底线 总则明确规划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巴中属Ⅲ类建筑气候区、地震基本烈度6度。 建设用地分类新增新型产业用地(100104),支持研发、设计等创新产业落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涵盖单一用地功能兼容、多类用地混合布局、地下空间统筹开发三种模式。 规划管控落实小街区制,单个居住、商业商务地块面积不宜超过40000㎡;划定零星用地标准:居住用地小于3000㎡、非居住用地小于1500㎡,优先与相邻地块整合开发。支持相邻地块空间共享,可拼建建筑、共建地下室、统筹配建设施。 使用强度方面,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3.0,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0米;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类别分级设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管控区间。 二、建设工程规划:分类管控,细化间距退界与层高 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平行、垂直、错位等布置形式,分旧城、新建区设定差异化系数;学校、医院、托幼建筑的间距需在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3米。 建筑退让明确道路红线、用地边界、河道蓝线、铁路、高速公路等多重退距标准,临30米以上道路的高层住宅同步控制最大连续面宽。 层高管控实行分级约束:住宅层高控制在3米-3.9米,办公建筑层高不高于4.2米,商业建筑层高不大于6米,超标准层高按规则加倍计算容积率。 新增城市森林花园建筑专项条款,4层及以上住宅可设置户属空中花园与公共活动平台,符合要求的空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同时明确阳台面积占比、公共架空层不计容、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等规则。 三、完整社区与配套设施:对标标准,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居住小区配套需符合完整社区与居住区规划国标,社区服务用房按计容建筑面积分五档配建,10万㎡以上项目按4‰配建,且不低于500㎡、不高于1500㎡。 教育配套方面,居住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小区须配建幼儿园,移交为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停车配建按建筑类型分档设定标准:住宅机动车位按套型面积设0.7-1个/户,充电桩配建比例不低于总车位的20%;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低于0.5个/户,充电装置占比不低于30%。同时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健身设施、变配电设施的配建要求。 四、交通与市政设施:安全适配,统筹基础设施布局 道路交通明确道路纵坡、交叉口渠化、车行出入口设置规则,主干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公交停靠站优先采用港湾式,同步落实无障碍设施与消防车道要求。 市政管线严控架空线路退距,新建道路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新区同步规划地下综合管廊;明确燃气管道敷设、隧道安全保护区管控要求。 园林景观按用地分类设定绿地率标准,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要求园林绿化方案作增色添彩专项设计,纳入竣工验收。 环境卫生明确公厕、垃圾收集点配建标准,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 五、城市设计与风貌:彰显特色,强化立面与第五立面管控 建筑风貌突出川东北民居特色,融入红色文化与山地建筑特征;建筑主体色彩不宜超过三种,禁用大面积高彩度原色与低质外墙材料,空调机位、管线需做遮蔽处理。 第五立面管控鼓励低多层建筑采用坡屋顶,高层住宅做退台收分;平屋顶绿化比例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30%;临山、临河首排建筑实行梯度高度控制,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夜景照明分四类控制区设定亮度标准,优先采用LED节能光源,严格控制光污染。 六、规划条件核实与附则:明确误差标准,规范项目验收 规划核实明确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分级标准:2000㎡以内为3%,20万㎡以上为0.15%;建筑间距、退界设定允许误差阈值。配套设施、地下车位位置调整需履行公示程序。 附则明确新旧政策衔接规则: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已批未建项目可申请按新规优化设计方案。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6-07-06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2026 年 7 月 6 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 8 月 14 日。本次修订以营造高品质城市空间、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支持存量提质增效、壮大实体经济为目标,适配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转型要求,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 “控规”)全周期管理。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覆盖控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全环节。 总则明确,依法批准的控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需将控规编制、修改、评估等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与实施监管机制,各级主体同步强化实施监督。 一、控规编制:单元管控为基础,衔接总规融合城市设计 控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工作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以其为基本单位推进,重点衔接总规确定的单元公共服务设施、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核心管控内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地区,控规编制需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核心要求落实至控规指标体系,形成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二、控规审批:六环节闭环管理,公众参与贯穿法定流程 控规审批包含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备案、入库六大核心环节。技术审查阶段通过部门意见征求、专家论证会、业务会等形式开展;通过审查的规划草案需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公示时长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规划成果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三十日内完成批后公告,同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最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数据库,为规划许可核发提供支撑。 三、控规调整:三类情形分级管控,差异化下放审批事权 细则建立 “规划修改 — 局部调整 — 技术修正” 三级调整体系,严格区分调整层级与审批权限,兼顾管控刚性与管理效率。 规划修改:针对总规重大变更、重大项目落地、控规存在明显缺陷等四类重大情形,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审批沿用控规完整法定程序。 局部调整:涵盖产业用地容积率提升至3.0-5.0(含 5.0)、农村留用地功能调整、城市更新项目内用地布局优化等十类情形。审批事权委托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备案;方案需履行专家论证、不少于三十日的批前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 技术修正:包含公益性用地调整、产业用地容积率提升不超过3.0(含 3.0)、单地块建筑指标微调、道路管线线位微调等十五类技术性调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后入库;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公示不少于三十日。 同时建立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一方规划调整需同步提出另一方调整方案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四、控规实施:设置深化条款,提升规划落地弹性 细则设置实施深化机制,在出具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无需调整控规即可开展优化,涵盖细化居住与商业用地容积率、地类细分至中类小类、确定兼容功能比例、地块拆分合并、道路与市政管线施工参数微调等七类情形。 实施深化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 “一张图” 管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不少于十日,可与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合并开展。 五、附则:明确术语界定,规范适用边界 细则对核心术语作出法定解释:公益性用地涵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等类别用地;产业用地包含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产业配套用地包含工业服务设施用地与保障房。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淄博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6-07-03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自然规划发〔2026〕9号

一、适用范围与法定定位 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涵盖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现状建设用地内的乡村产业项目三类建设情形。 严禁以本规定审批 “别墅”“私家庄园” 类项目;涉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特殊管控区域,需满足对应保护规划要求后方可适用。 是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二、用地管理与兼容规则 用地规模以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为上限,以单个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确有需要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已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的按边界成果管控,未划定的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图层为底图。 划定四类禁建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约束区;生态公益林、文保单位、河湖湿地等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化品周边、高压走廊等安全保障区;铁路、公路、河道等法定退让区域。 支持用地兼容转换:公共利益类项目可将乡村建设用地转换为公共服务、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乡村产业用地可混合使用或办理用途变更。 三、规划建设管控标准 各类乡村建设项目需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国家与行业规范要求。 规模管控:村民住房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 原则,宅基地面积落实各级标准;乡村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容积率不宜超过 1.5,鼓励空间复合利用、共建共享;乡村产业项目需节约集约用地,工业、仓储、商业类指标满足省控标准。 高度管控:村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 2 层、建筑高度不超过 10 米;其他乡村建筑高度不宜超过 24 米;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城市景观周边区域需符合专项高度管控要求。 同步规范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场地标高、出入口设置及村庄风貌管控要求,突出地域乡土特色,推动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村庄肌理相协调。 四、分级分类规划许可管理 根据项目类型、建设方式、用地属性实行三级许可依据管理:原址改扩建的单户村民住房,可直接以本规定为规划许可依据;现状建设用地内的多数建设项目,需编制重点地块图则作为许可依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村庄用地规模超出 2020 年基数的项目,需同步编制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地块图则及村域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合法建筑原址重建翻建且不改变用途、面积、高度的,可直接适用本规定。 五、成果要求与审批流程 成果分类管控: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成果为 “一图一库”,即重点地块图则、数据库;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为 “两图一表一库”,即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地块图则、村域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数据库。 审批程序:由村集体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方案,经村、镇、区多级审查,公示 15 日后报区政府批复,批后公告不少于 30 日并完成成果汇交入库;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区域项目需报市级审查。 六、附则相关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及功能区,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县级管理规定,有条件的镇可制定镇级规定;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崇州市生态阳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06-18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生态阳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拓展城市立体绿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汇碳固碳能力为目标,明确生态阳台的建设标准、指标管控、计算规则与监管要求,为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提供标准化技术依据,核心要点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生态阳台是指通过种植地被、灌木、小乔木等多样性植物,实现立体生态效果的住宅空间单元。 试点范围结合空间规划与区位条件,划定高铁片区、羊马片区、街子镇三大试点区域,以宗地为单位结合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推进,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立体生态住宅建设要求。试点以外的地块,支持通过地块包装、带方案出让等一地一策方式,探索通高起居室、生态建筑等住宅创新设计。生态阳台设计除符合本规定外,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要求,保障建筑与附属设施安全。 二、核心指标控制 一是项目准入门槛。可建设生态阳台的居住项目,容积率须控制在 1.5—2.5 区间,项目用地内平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低于 105 平方米。 二是层高与通高规则。生态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 3.0—3.6 米;套型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及以上的跃层住宅,可设置不超过两个自然层的通高起居室,通高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套型总面积的 25%,且不纳入计容面积计算。 三是阳台规模管控。每户生态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30%,且最高不超过 50 平方米,每户宜设置 1 处生态阳台。 四是开敞性要求。生态阳台须保证两个完整开敞面,且至少一个长边开敞;开敞面仅可设置栏杆,不得设置围护墙体、结构柱、飘窗等;建筑凹槽内、楼栋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五是尺度与结构要求。生态阳台外挑尺寸宜为 3—5 米,长宽比不小于 3:2;高度宜为两个自然层高度且不低于 6 米,中间不得预留后期可加建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构件。 六是绿化与安全标准。生态阳台绿化面积占阳台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 40%,覆土深度不小于 0.5 米;护栏高度从绿化覆土完成面起算不低于 1.35 米;生态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的,层高不低于 4.5 米。 七是配套功能要求。生态阳台须满足结构安全、通风采光、隐私防护要求,上层外窗、相邻阳台须采取视线遮挡措施;配套完善防水、排水、防坠落、泥沙过滤设施,花池排水须做泥沙预处理,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 三、规划计算规则 建筑间距与退距方面,建筑间距从生态阳台外挑最大尺寸的 1/2 处起算;后退道路红线以阳台最外边缘计算,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要求。 计容与产权方面,生态阳台不计入板户比指标,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纳入该套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日照计算方面,生态住宅作为遮挡物时,日照遮挡面取阳台最外边缘;作为被遮挡物或自遮挡时,被遮挡面取建筑主体外边缘。 四、验收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手续时须提交承诺书,确保生态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植物选用适应性强、耐瘠薄、耐旱、非速生品种,配套滴灌等智能养护技术。 严禁生态阳台私搭乱建,设计阶段须采取措施防控后期违法改造风险。 时效适用上,规定施行后取得规划条件的项目适用;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申请适用本规定,无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定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6-16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连云港市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与城市更新,制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全流程规划管理,村庄规划可参照执行,坚持规划引领、公共利益优先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试行期两年。 规定核心将土地混合开发划分为兼容、混合、弹性用地三类,同步明确空间复合利用要求。兼容用地以主导用途为基础,辅助用途计容占比原则上≤15%;混合用地用途超兼容范围,辅助用途占比 > 15% 且低于主导用途,商住混合用地商业功能占比需≥5%,两类用地功能均不超过三种;弹性用地在不影响片区主导功能前提下,从指定组合清单中选取 2-3 种用地性质,出具规划条件时确定最终用途,常规区域弹性用地占比不超 5%,连云滨海、花果山南等新区可放宽至 10%。同时推行清单化管控,制定兼容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弹性用地组合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功能需论证后纳入规划。空间复合利用聚焦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地上架空设施标注 “AG”、地下空间标注 “UG”,实行分层设权、宗地统一登记。 在政策支持上,明确鼓励与允许突破常规比例的情形:鼓励生活片区整合公服与开敞空间,工业主导用地配套研发、生活服务等功能占比可提至 30%(其中办公生活设施≤15%),支持各类用地与新型产业用地(M0)混合(M0 产业用房占比≥50%)。允许老城区、轨道交通站点等区域兼容比例在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城市绿地可适度兼容体育、便民商业等设施(体育用地占比≤30%,其他≤10%),地下空间可嵌入多元功能但禁止居住、学校、养老等用途,港口码头用地可兼容工矿、仓储等功能。 执行管理环节覆盖规划全链条:详细规划需明确各类用地的功能与比例,弹性用地需列明所有备选功能的控制指标;已批规划的调整按是否符合清单分别适用动态维护或修改程序。供地按主导用途确定方式,混合用地可分项评估地价、分别定年限或统一按综合用地 50 年出让,存量空间兼容改造无需补缴地价。规划核实与确权登记需明确各功能比例与权属,不动产权证标注混合形式与限制条款。此外,针对城市更新制定四类改造正面清单,明确既有用地 / 建筑功能转换中,符合清单且比例≤50%、不增容积率等情形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其余需按程序调整。 附则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三类配套清单,各县及赣榆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备案。

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026-06-09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府办函〔2026〕8号

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是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二)六枝特区、盘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水城区、钟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中心城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当将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乡镇级详细规划宜因地制宜,可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联合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详细规划,由范围内涉及乡(镇、街道)联合编制。 第八条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严格按程序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详细规划建立“单元—地块”二级编制体系,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编制技术标准或要求。 (一)单元规划。单元规划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单元,应承接传导上位规划意图,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底线约束、功能定位、规模控制等管控要求,并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安排利用。规模原则上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地块规划。地块规划是对规划范围内单个或多个相邻地块进行空间和功能安排的基本单元,应细化落实单元规划的传导内容,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和建筑退让红线、主要出入口方向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 (三)乡镇级详细规划,可将单元和地块层级整合进行编制,在满足规划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成果内容。 第十条详细规划成果内容。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包括单元规划图纸、地块规划图纸、地块图则)、附件(包括规划说明、现状资料分析汇总、必要的研究报告、有关文件汇编等内容)和数据库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盘州市、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详细规划批准后30日内,对规划成果进行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 第十四条经批复后的详细规划,规划成果及编制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章  详细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替代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更新地块和项目,详细规划未明确土地和建筑空间复合利用管控要求的,按照《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兼容及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指引的内容使用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工作,可根据城市更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城乡发展需要,对特定地区开展详细规划的体检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编制、调整和审批详细规划、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等问题。 第四章  详细规划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符合本办法明确的详细规划调整类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 (一)重大修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内容突破单元规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及刚性控制线管控要求的;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原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大修改的其他情形。 (二)局部调整。对市中心城区(含协调区)详细规划中一般单元地块内容进行深化完善的情形;在单个单元内对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调整,调整后不突破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经市级审定的片区策划,在片区相邻单元内对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等进行跨单元平衡,调整后不突破相应单元管控上限要求的情形。 (三)技术修正。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更正;依据国家、省政策和规范标准适配相关指标;对规划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等信息误差进行修正;对规划道路红线与实测道路红线存在误差进行微调修正;因城市更新,确需对相同性质用地进行拆分或合并的,在满足地块总规模指标不变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修正。 第二十二条重大修改的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重大修改情形的,应当组织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必要性论证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性论证结论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申请规划重大修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前后对比等。 涉及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各方面风险的,应当开展风险性评估工作。 (二)编制重大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结论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重大修改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开展重大修改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重大修改方案编制。 (三)方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重大修改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重大修改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重大修改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重大修改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三条局部调整程序 (一)必要性论证和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局部调整情形的,指导属地进行必要性论证。必要性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已供应土地的,在申请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 (二)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必要性论证意见和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提出局部调整的建议,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开展局部调整工作。 (三)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局部调整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论证意见为原则同意局部调整方案的,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局部调整方案报经原审批机关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专题会议讨论、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批复。 (五)公布及备案。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30日内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程序备案,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逐级汇交至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四条技术修正程序 符合技术修正情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逐级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发现确需进行技术修正的,同步开展数据审查和汇交。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涉及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时,同步进行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论证、同步编制重大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同步开展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一并报批,切实提高详细规划调整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除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外,涉及经营性用地(居住、商业等)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养老、教育、医疗、绿地及开敞空间、市政及交通设施)的,可优化审批流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信息或道路实际建设情况,导致已供应地块实测红线与已建城市道路边界和详细规划中相邻地块边界不完全吻合的,可据实优化用地红线,使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边界、相邻地块界线完全闭合。经优化后变化的土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10%,且单个边界不闭合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的,可沿用原规划设计条件,按优化后的用地红线,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留白用地深化程序。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留白用地不需明确规划用途和规模;单元详细规划留白用地应根据所在单元的功能布局和开发建设容量匹配适当的建筑规模; (二)留白用地后续可根据开发需求,适时编制地块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和控制指标,按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作为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05-09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无文号

政策原文请点击附件进行预览查看。以下为要点总结: 2026 年 5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 年 6 月 7 日。该决定旨在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治理现代化效能,维护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与连续性,为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中心城市提供坚实规划保障。 一、严格依法实施规划,维护规划刚性权威 决定明确提出 "规划即法、执法如山" 理念,坚决杜绝随意干预规划实施行为。坚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领地位,各类规划必须严格服从上位规划。严禁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三区三线",严禁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配套等强制性管控指标,严禁以部门会议纪要等形式规避法定审批程序。确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调整规划的,必须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社会公示、法定报批程序。推动城市发展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增量开发向存量盘活转型。 二、完善全域规划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加快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三类规划管控机制。严格落实规划 "五年一评估" 制度,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长效机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优先布局互嵌型居住社区、共享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文化活动空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重大战略、重要产业、民生项目落地。 三、坚守生态保护优先,塑造首府特色风貌 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城市绿地、河湖水系、生态廊道、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加强老城区历史街区、特色民居、文物古迹保护传承。制定完善城市风貌管控细则,从严管控超高层建设,加强 "四山三塔" 观山视廊和滨水空间保护。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元素及中华文化符号有机融入城市设计,打造兼具时代特征、地域特点、人文内涵的现代化国际城市风貌。 四、构建闭环监管机制,强化违建综合治理 着力破解规划管理重审批、轻监管、弱执法问题,建立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现场巡查、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不动产登记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全面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分类处置、限期清零。构建 "日常巡查 + 大数据监测 + 群众举报" 立体化违建防控体系,对新增违建实行 "零容忍"。 五、补齐民生服务短板,深化兵地规划协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整治、乡村建设行动。优化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口袋公园等公共服务资源布局,重点解决老旧小区、商圈停车难、绿地不足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格落实兵地融合发展部署,健全兵地规划协同对接、定期会商、联合编审、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统一兵地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打造兵地融合发展示范样板。 此外,决定还就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夯实基础保障支撑、强化人大依法监督、严明追责问责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5-07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无文号

2026年5月7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件是潮州市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全流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法规制定,替代 2021 年旧版规定,有效期 5 年。 文件明确控规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实行分级负责,湘桥区、市级特定地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饶平、潮安及属地特定地区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成果含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可编制地块开发细则。审批需经技术论证、公示 30 日、规委会审议、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 30 日内公布备案。 实施以批准控规及地块开发细则为法定依据,无规划原则上不予许可。动态管理将修改分为修编、技术修正、局部调整、细则修改四类,分类设定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同时建立数字化监督平台,保障社会监督权,明确关键名词与强制性内容边界,兼顾管控刚性与实施弹性,支撑城乡规划有序实施。 详情见PDF附件。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6-04-09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自然资字〔2026〕135号

▶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6〕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 ▶ 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目标部署,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推进珠海市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确定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 二、积极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加强与省低空航路航线划设方案衔接,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支持企业结合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成果设计运营航线,并持续动态优化。 三、加强低空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于符合省计划指标保障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指标保障。市计划指标对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倾斜,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项目落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保障。 四、优先安排低空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在城市更新、交通场站用地建设中预留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将低空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用地、用电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 五、优化低空经济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方式,建设飞行起降、研发试验等低空经济产业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完善城市用地分类范围和适建用途,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地类;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将低空起降设施纳入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与兼容正面清单。 七、简化低空起降设施规划调整程序。新建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办理;新增小型低空起降设施根据有关程序动态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一张图”,其中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 八、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符合规划、飞行安全、环境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上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低空起降设施用房,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九、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 十、支持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事项。支持在住宅、商业、工业、物流用地的附属绿地、开敞空间、建筑屋顶,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退让绿地等区域,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鼓励利用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整合各类塔杆资源,统筹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求,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在符合安全、电磁环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共享通信基站的杆塔、机房及场地用于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打造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在符合飞行安全、环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上建设高品质智慧住宅试点项目的,可结合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合理设置用于无人机投递的外挑式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十三、加强无居民海岛设施建设空间保障。支持符合规划前提下在无居民海岛上布设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点)、测试场、智能基站等公共设施,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通过“点状供岛”模式精准供给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以实景三维赋能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场景,推进北斗连续运行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配合建立试点数据共享机制,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等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十五、探索自然资源低空场景应用。探索在国土测绘、自然资源执法、地质灾害监测、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防火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 十六、本措施中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致。 十七、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
2025年7月3日 无文号

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已经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日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4〕35号)的要求,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地位与作用、适用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位与作用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是成都市详细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沿线用地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查审批等工作。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线路,应逐线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线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采用城市轨道快线系统的市域(郊)铁路和低运量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包括国家铁路、城际铁路。 三、编制内容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研究确定轨道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车站布局和线站主体结构边线,划定规划管控线;研究确定通道、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划定规划管控线。经审定的主变电站、外电通道可根据需要纳入轨道交通详细规划。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及镇村规划为依据,按线路编制带状图则,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管控附加图则纳入城市控规。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的,应同步开展用地规划调整论证,并完成相关规划调整工作。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适应轨道交通项目特点,采取刚弹结合的管控方式;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规模需求,统筹协调各类市政管线、河道和交通设施;应厘清各类权属关系,尊重权属利益,统筹布局地面附属设施;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与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应充分考虑设施布局对街道空间、慢行环境的影响,提升整体空间环境品质。 四、编审程序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编制和管理,由市政处牵头负责,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助编制。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审程序包括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核定和实施深化5类。 (一)新编程序 轨道交通线路首次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参照城市控规新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2.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3.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4.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二)局部调整程序 局部调整程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因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片区用地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对线站位方案进行调整路由、增加站点、减少站点等重大调整的,不适用于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城市控规修改情形; 2.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3.其他经认定符合局部调整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参照城市控规局部调整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三)优化程序 优化程序应符合以下原则: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突破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不突破安全、军事、保密等相关要求及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管控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优化程序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对线站位在原路段、原街区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2.对车站沿线路方向不超过相邻街区范围内进行调整的; 3.对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4.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不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5.其他经认定符合优化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程序参照城市控规优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优化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控规业务办公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四)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适用于对已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程序参照城市控规核定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1.市政处研究后能够直接核定的,提出核定意见。 2.市政处研究后无法直接核定的,交由技术支撑单位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方案。 3.市政处审定核定方案。 (五)实施深化程序 实施深化适用于在符合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轨道交通线站主体、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1.对线站主体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2.对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线站主体、附属设施可分阶段进行实施深化。 实施深化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参照城市控规实施深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方案审查。市政处对深化方案进行审查。 3.入库维护。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作为实施深化的管理平台,市政处将成果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 涉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即“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后,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优化、实施深化和核定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其中优化方案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审查并报批。“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成果均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处入库。 五、其他事项 (一)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方案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二)根据相关规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结构边线不进行公告和公布。 (三)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涉及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三岔湖区域及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等区域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城市绿线调整的,按城市绿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村规划调整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按《成都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审查阶段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有重大调整并明确需重新公告的,应重新公告。 (五)涉及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相应要求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在报送市局审查前,应依管理权限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六)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实测资料,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七)本规定中的“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本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流程图 2.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流程图 3.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流程图 4.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流程图 5.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流程图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5年7月21日 无文号

为加强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开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本规定,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各县、祥符区中心城区及镇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附件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应一并遵守执行。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规范等在本规定施行后有更新的,按更新的要求执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具体内容,请下载附件查看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5年7月10日 无文号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的决策部署,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国土 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 求,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 (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 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 排,分为省市县三级,包括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市政公用 设施类、特定区域(流域)类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类 别,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政府 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二)专项规划应遵循本级总体规划,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的约 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专项引导,明确下 级同类专项规划的具体任务。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其主要 内容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 (三)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 管理、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照保 密规定管理。 二、目录清单管理 (四)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 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 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 项规划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总体规划或有关要求确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 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相似领域专项规划应统筹国土空间保 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安排,尽量合并编制。 (六)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不涉及国土空 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 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七)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 准和管理要求,其中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内容应 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技术 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八)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 图”系统将规划名称、类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期限、主要 内容、组织编制单位、需协调部门等信息,以及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有关需求,主动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组织编制 (九)专项规划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 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特定的专项规划。 (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 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 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应与同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编制要求,充分利用“一张图”系统做好规划 衔接和成果共享。 (十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一张图”系统的国土空 间底图、自然资源底数等数据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审 查、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相 关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其提供至“一张图”系统的数据。 (十二)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 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规划目标应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 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 布局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 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 本领域、区域(流域)的规划实施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 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应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内容,以及规划 实施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要求和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相关主管 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项目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 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 (十三)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询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议,并将规划草案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四、规划一致性审查 (十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符 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 表格、矢量数据。 (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一张图”系统,重点对专项规 划的成果规范性、规划符合性和空间协调性开展一致性审查。审 查意见应在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 未经规划一致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 (十六)成果规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成果是否完整、是 否符合“一张图”系统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七)规划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 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 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和城市重 要控制线等管控范围和要求是否冲突;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分区是否存在冲突;专项规 划的空间布局是否对同级总体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 (十八)空间协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布局与总体规划 确定的项目布局是否冲突,与其他专项规划是否协同,与详细规划 是否衔接等。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坚 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 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妥善解决各类 空间矛盾冲突。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可建立专家会商、部门协同等机制,研 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国土空间适配问题。 五、报批和实施监督 (二十)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跨 行政区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 (二十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专项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 内在“一张图”系统中完成专项规划电子成果汇交工作,具体包括 通过审查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批复文件等。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汇交 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印发。 (二十二)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汇交时应明确项目规模、等级 以及建设范围、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 在纳入“一张图”系统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 后组织实施。不能精准落位的远期项目可以在明确项目等级和规 模等信息后,以示意形式在“一张图”系统中上图。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管控要素也应纳入“一张图”系统管理。 (二十三)详细规划编制应统筹落实“一张图”系统中的专项 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 可的依据。专项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相关详细规划衔接专篇,按详细 规划修改程序同步报批。 (二十四)专项规划应在获批之日起30日内由规划组织编制 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谁组织 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 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 应分别牵头针对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专项规 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以及维护。 (二十六)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 证确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将修改稿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修改后 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至“一张图”系统同步更新。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 文件对专项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依照本办 法,结合实际细化贯彻落实举措。

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
2025年4月21日 无文号

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以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苏州市发布《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指导当前阶段我市住宅审批管理工作。与容积率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2025年4月21日) 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8%的部分,可按1/2计算容积率。 位于高速、高架、铁路、主干道等沿线,以及有城市风貌和界面管控等特殊要 求的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立面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 该封闭式阳台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和房屋建 筑面积。 高层住宅建筑(≥10层)每户可设置一个空中庭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为悬挑结构,至少有两个相连的开敞面,开敞面无围护墙、柱,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 地块内按新建住宅区相关要求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居家养老、托育、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便利度,鼓励结合小区出入口、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住宅底层等空间增配物业服务用房,提供快递收寄、便民零售、便民餐饮、体育健身、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功能,增配的物业服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新建小区内设置的充电自行车棚、公厕、垃圾房、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门卫室、智能快递柜顶棚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独立设置的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的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容积率。采用独立式停车楼的项目,建筑密度计算为除停车楼以外的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多层及以上住宅建筑(≥4层)的底层空间,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仅设置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公共门厅、满足不计容条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开敞且仅用于小区公共活动、通行、停车等功能的架空空间。 为提高居民室外活动舒适度、便利度,可在小区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公共活动空间相互连接。连廊开敞不封闭、对居民无条件开放,且宽度不大于 4.5 米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鼓励项目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与轨道交通设施结建、连通、一体化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通道等设施造成建筑面积增加,且建成后移交的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另外,《技术要点》还对建筑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计算,以及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等作出了规定。以上意见适用于本文件发布后新出让公告的地块。

宁波市江北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1月6日 无文号

为推进江北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江北区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制定了 “通则式”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项目,以 2020 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至 2035 年,其村庄建设用地基期底数为 10.01 平方公里。 在规划管理中,执行 “2+X” 空间控制线管控,严格落实 “三区三线” 及其他控制线任务,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建设集聚,优先保障村民住宅等用地。规模控制上,传导各类约束指标,利用预留指标保障零星建设,并落实台账管理。分区准入划定四类分区,各分区依规则管控建设活动,如农田保护区严控非农建设,生态保护区主抓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用地方面,对农村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三产融合等用地分类指导,明确布局、面积、规模等要求。建筑风貌管控涵盖退让、高度、间距及整体风格色彩等内容。实施保障包括规划许可、调整维护、动态更新、公众监督与过程监管等环节,确保规定有效施行,推动乡村有序建设与振兴。

宁波市奉化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1月6日 无文号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下,宁波市奉化区积极行动,出台了 “通则式”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为乡村建设绘制了清晰的蓝图。此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为基石,秉持城乡融合、底线思维、农民主体和技术引导的原则,致力于满足乡村多方面的发展需求。 从指标管控来看,划定基数依托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203” 图斑,经校核修正且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图斑,奉化区村庄建设边界达 43.82 平方千米。规模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为 44.79 平方千米,建设用地总规模 39.39 平方千米,规划预留 42.83 公顷,最终数据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为准。控制线传导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112.43 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 305.22 平方千米,同时加强村庄建设边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多种控制线管控。 管制分区明确了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的不同管制要求。乡村用地布局在通用要求下,对农村居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产融合用地及建筑风貌管控均给出详细指引,如村民住宅选址、宅基地审批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复合设置、产业用地限制等规定。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聚焦六大片区,各片区依自身特色推进不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依据通则或重点区域图则,后者编制有严格程序。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奉化区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力推动乡村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实现振兴发展。

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5-11-24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文号

该文件以规范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为核心,明确了专项规划的定位、范畴与统筹管理机制。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门安排,涵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四大类。管理层面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且无国家、省、市明确要求的规划原则上不予编制、审批、经费安排及实施,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强的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避免重复规划。 文件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动态调整流程作出严格规范。编制需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采用最新国土空间变更调查成果、统一用地分类标准及坐标高程体系,编制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成果须包含空间利用专章,明确设施布局、用地要求等核心内容。审批前需充分征求意见并公示不少于 30 日,经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20 日内公布并在 30 日内将数字化成果汇交至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修改需满足上级规划调整、标准变化等法定情形,经论证与市政府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维护优化可在不违背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局部调整,结合详细规划制定方案并履行公示等程序,修改及维护优化成果需同步更新至 “一张图” 系统。 在实施监督与落地保障方面,文件确立 “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 的原则,要求纳入 “一张图” 的专项规划在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空间需求。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期间若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县级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统一,与上位要求有效衔接。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版)
2025-10-29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无文号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 版)》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于 2025 年 10 月发布,是在《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版)》基础上修订而成,旨在适应城市从 “大规模增量发展” 向 “存量提质改造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 的转变,响应国家及地方新技术标准,助力宜昌建设 “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 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与世界级宜昌。 该规定适用于宜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地理特征(临江、多山)与发展需求,形成了涵盖用地管控、公共服务、建设工程、交通设施、生态景观、地下空间等核心领域的技术准则,总体框架保持 9 章及 3 个附录不变,核心聚焦 “刚性管控 + 弹性引导” 双维度优化。 在核心内容上,重点突出三大方向:一是强化品质与安全管控,比如细化居住用地容积率(北岸、南岸按区位差异化控制,如北岸一般地区容积率 1.0-2.0、南岸山前地区 1.0-1.2)、建筑间距(分 24 米以下 / 以上居住建筑差异化要求)、日照标准(居住建筑大寒日≥2 小时,托儿所冬至日≥3 小时),并对临江、临山区域建筑高度、面宽(24-54 米建筑面宽≤80 米,54 米以上≤70 米)、立面风貌(公建化处理、色彩管控)提出特殊要求,保障城市空间品质与生态安全;二是优化公共服务配套,按 “十五分钟 / 十分钟 / 五分钟生活圈 + 居住街坊” 四级居住区体系,明确学校、医院、养老、文化等设施的配建标准(如十五分钟生活圈需配建养老院、卫生服务中心,五分钟生活圈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且居住区配套商业需集中独立设置,杜绝住宅底商;三是兼顾效率与民生需求,在停车位配建(住宅按户配建 1.2-3 个 / 户,新建住宅 100% 预留充电设施)、坡地建筑地下车库计容规则、老旧小区停车改造等方面优化弹性,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同时严格保护城市绿心、绿楔及滨江生态空间,明确防洪(长江宜昌段 100 年一遇)、防火等防灾要求。 此外,规定还对地下空间开发(禁止布局居住、学校等项目,优先保障交通、市政设施)、镇乡村庄规划(不搞大拆大建,保护传统村落)等作出明确指引,既为宜昌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标准化技术依据,也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提供保障,是宜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核心技术文件。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2025-06-13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政〔2025〕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25〕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水平,保障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提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的意见》(郑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 (一)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三)军事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类专项规划; (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该开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建立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教育、民政、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体育、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增补申请,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 第八条 凡是未列入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编制审批 第九条 专项规划由所在领域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资源规划局统筹建立专项规划衔接审查机制,协调各类专项规划空间需求。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出台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统一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数据库标准,做好专项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 第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编制的统一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前,应当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市资源规划局对专项规划成果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及专项规划空间冲突等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复后,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汇交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四章 规划修改及维护优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修改的情形,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修改或突破设施约束性指标,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组织编制部门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编制报批。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的维护优化,主要指在不影响规划目标、设施体系、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对专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对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 第二十一条 专项规划维护优化方案结合详规编制由详规组织编制部门制定,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征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专项规划优化调整方案随详规批复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维护优化后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组织编制部门应及时报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升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协同性,构建专项规划管理工作全程留痕、审批可控、持续更新、实施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海新区住宅项目品质提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024年9月12日 无文号

各有关单位: 《滨海新区住宅项目品质提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滨海新区住宅项目品质提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视察中关于“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居住环境的需求,提升滨海新区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推动住宅建筑向生态、绿色、宜居方向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天津滨海新区条例》鼓励在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管理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滨海新区住宅项目品质提升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滨海新区新建高品质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一、加强城市空间设计 (一)鼓励提升城市街角空间活力。住宅建设项目宜在街角适当加大退让距离,提供城市开放空间,退界区域和街道景观应一体化设计,丰富街角公共界面。 容积率小于2.0的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每建设1平方米城市街角公共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或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0的,每建设1平方米城市街角公共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或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等于4.0的,每建设1平方米城市街角公共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或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增加的经营性配套建筑面积和可售住宅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城市街角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地面积在临近建筑一侧应以建筑首层(地面层)外轮廓线外1.5米开始计算; 2.用地用于提供街角休闲空间的,面积不宜小于300平方米,绿地率不宜小于35%,且应设置市民健身休憩、适老化和儿童友好等设施,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用地用于提供街角景观公园的,绿地率不宜小于75%。 3.用地范围不计入应配建居民健身场地面积,用地内绿化不计入住宅建设项目绿地率。 鼓励优化城市界面,塑造轮廓舒展、韵律起伏的城市天际线。位于城市重要节点、河流、公共绿地、快速路、主干路沿线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和高度的比例关系,形成疏朗大气的城市界面。 为优化城市天际线管控,鼓励住宅建设项目在合理设计天际线的前提下,建筑限高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表4.0.2的控制指标适度优化,即居住用地容积率可按项目实际建设面积容积率(包含不计容建筑面积)取值,实际容积率所对应的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住宅建设项目限高,视为符合规划条件,但仅可提高一档。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批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住宅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属地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且经专家论证确定。 二、提升住区内部空间规划 (三)为打造高品质居住社区,丰富住区内部景观设施,提供舒适的归家感受,鼓励设置连接住区入口和单体之间的风雨连廊,满足居民雨雪天气通行的安全舒适和休闲娱乐需求。当单层风雨连廊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米,用于组织住区慢行交通系统、优化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作为公共休闲场所而非经营性场所使用时,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四)鼓励注重住区各类出入口设计。 1.住区出入口。为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居住社区内部环境,鼓励住宅建设项目结合景观设置高品质出入口。高品质出入口应结合住区大门设置归家大堂,功能可包含门卫(不大于20平方米)及《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试行版)》表A.5新建业委会街坊基本设施配置表中管理与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高品质出入口需设置访客、快递等多功能车位,车位总数不宜少于规划配建要求的2%,最多不超过10个,不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2.竖向交通出入口。鼓励各类独立设置的连通地上地下功能的出入口提高设计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车库出入口、人民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等,该类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五)鼓励独立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充电区应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当非机动车停车充电区结合景观设置遮阳避雨设施且无围护结构时,参照《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B12/T1040-2021)13.3.5管理,不计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 (六)允许合理配置非标准机动车位。 为充分利用停车场(库)无效空间,结合市场需求及微型车使用环境,允许居住用地在满足《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8)和每户1个标准车位的基础上,设置微型车位和纵向联合车位,但需严格控制总量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允许配置少量微型车位。微型车车位最小尺寸为长3.5米、宽1.6米,按照0.7个标准车位折算,微型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应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5%。 2.允许结合标准车位设置纵向联合车位,其中尽端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应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10%。 三、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七)鼓励注重第五立面设计。当住宅建筑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建筑物屋顶层的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1.住宅建设项目执行《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露台政策。 2.在满足建筑荷载安全、保温、防水等要求的前提下,将业主可以共同使用的屋顶实施有效的屋顶绿化,且屋顶绿化面积不低于屋顶层建筑投影面积的30%。 (八)鼓励住宅建筑采用石材、金属板、陶板等高品质建筑材料,满足安全性和易维护性的同时提高外立面美观性和耐久性。(公共建筑可参照执行) 1.以提升建筑品质为目的使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的,外保温层外表面至饰面层外表面之间的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2.对于符合超低能耗建筑(含被动房)建设标准要求、满足绿建二星级的住宅建筑因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厚度所产生的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九)鼓励住宅建筑设置飘窗。 1.适用范围。适用于户型含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的改善类住宅。 2.面积计算。住宅建筑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大于等于0.3米且外挑尺寸小于等于0.7米且窗台面至凸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等于2.1米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 (十)鼓励住宅建筑设置空中绿化平台。 为贯彻绿色低碳理念,打造生态、美丽、宜居“滨城”,丰富城市风貌,鼓励住宅建筑设置空中绿化平台。 1.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不小于144平方米的改善类住宅。 2.设计要求。户内独享空中绿化平台需从建筑主体外挑设置,出挑尺寸应大于2.4米,层高应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不得封闭且无围护结构。绿化覆土面积不应低于60%,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采用局部结构降板处理且应沿围护设施布置,兼顾城市立面效果。 多户共享空中绿化平台应连接一定数量住户并为业主共享,层高应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不得封闭且无围护结构。绿化覆土面积不应低于60%,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兼顾城市立面效果。 3.容积率要求。空中绿化平台的水平投影建筑面积折合的容积率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4.间距要求。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空中绿化平台不参与建筑间距计算,应参与消防间距计算。 5.日照要求。日照分析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空中绿化平台应参与建模计算。 6.建筑密度要求。空中绿化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7.人防要求。空中绿化平台的累计建筑面积不计入人防配建面积计算基数。 8.登记要求。空中绿化平台不计入产权面积,应体现在房产证附图中。 9.停车配建要求。空中绿化平台的累计建筑面积不计入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计算基数。 10.保护隐私要求。应结合设置挡板、绿化等措施规避视线干扰,保证私密性。 11.安全美观要求。应设置通透性围护设施,保证立面协调、美观。不得进行潜伏设计或为后期预留增加封闭设施的结构或构造,不得改变空中绿化平台使用性质。荷载设计应充分考虑业主使用情形,保证结构安全。 四、审批手续办理 (十一)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应注明鼓励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创新。土地出让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经滨海新区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按审批职能审核同意。 (十二)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与出让时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有变化的,以及涉及补缴土地出让收益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取费标准按滨海新区相关标准进行约定并执行。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办理首次登记。 (十三)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佐证材料中补充政策使用情况专篇,详细表述条款应用情况、建设规模变化、涉及的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和补缴土地出让收益情况等有关内容。 (十四)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滨海新区同级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同意执行本指导意见的,可结合本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经编制论证报告研究后认为按照本指导意见内容变更规划许可具有可行性的(不得以因规划调整作为开竣工延期原因); 2.分期开发实施的住宅建设项目中,尚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分期,经编制论证报告研究后认为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不对已批分期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因品质提升需求,其容积率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进行下调,不返还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下调后,其他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应区间进行调整,视为符合规划条件。 五、责任与监督 (十六)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设计、建设、测量,不得虚假设计、施工、测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设项目负总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对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各负其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十七)如建设项目设置空中绿化平台、屋顶绿化、街角公共开放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阶段完成建设及绿植种植,植物选择应合理搭配植物类型,以乔灌木为主,体现色相、季相,观花、观叶、观果相结合,并满足建筑结构安全。交付后绿化维护工作应由物业统一、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植被剪枝、排水维护、除虫害等养护工作。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将空中绿化平台在房屋买卖合同附图中体现;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购房人应签署空中绿化平台规范使用承诺书,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及时将承诺书移交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后期对空中绿化平台监管的依据,以保障建筑立面效果和住宅空间品质。 (十九)规划资源部门应将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图件中予以明确。在规划验收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以及擅自改变功能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不享受本指导意见不计容积率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指导意见仅作为住宅建筑规划设计的指导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本指导意见,则应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实施过程中,如拟不继续实施本指导意见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其他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1.图示说明 2.空中绿化平台规范使用承诺书(参考文本)

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24年8月22日 无文号

2021年9月,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个阶段是对原《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版)》进行局部修订,作为过渡期使用;第二个阶段是根据《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推进进程,完成《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2022年7月,《导则(2022版)》已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并于当年8月份正式施行。 2023年上半年,我局正式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编制工作。前期的重点工作:一是编制团队与各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一一深入对接和沟通,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解决问题。二是先后召开多次局系统范围内的业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斟酌。三是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完成修改。四是邀请高水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编制过程中,编制团队全面收集并参考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以及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认真对标天津、厦门、济南、青岛等先进实践经验。一是进行结构框架优化调整,新增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章节。二是以提升城市品质为前提,重点兼顾房产领域的健康发展,优化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退让、日照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儿童友好城市等要求;调整交通设施管理要求和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补充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内容;更新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等内容。三是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优化术语解释、附图;更新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本次修订整体结构由《导则(2022版)》的“7个章节+1个附录”扩展为本稿的“14个章节+1个附录”。 为落实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制,增加编制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导则更加科学、规范,现对《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建言献策。 公示内容可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yhgh.weifang.gov.cn/),以及市城市规划艺术馆公示场所查询。联系电话:(0536)8095993。电子邮箱:wfsjbyzx@wf.shandong.cn 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8月22日-9月21日 附件:《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7月8日 无文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不断推动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明确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等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22日,为期15天。请于2024年7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联 系 人:朱金 联系电话:0791-86717133 电子邮箱:jxzrytgzc@163.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 编: 330025 附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征求意见稿).pdf

《吴忠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批后公布
2024年7月24日 无文号

《吴忠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批后公布 广大市民: 《吴忠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51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文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一、公布内容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四)建筑间距; (五)建筑退让; (六)建筑物高度控制; (七)公共服务设施; (八)道路与交通设施; (九)绿化与景观; (十)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市政管线工程; (十二)城市安全与防灾; (十三)乡村建设管理; (十四)证后管理; (十五)规划变更管理; (十六)附则; 二、公布方式 1.现场公布: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 2.网上公布:吴忠市人民政府网站、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 三、公布咨询方式 1.联系电话:0953-2026266; 2.传真:0953-2016677(请注明“控规公布”字样) 3.网上留言:关注“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在公布信息页面留言板内留言。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吴规委办发〔2024〕1 号关于印发《吴忠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2).pdf 吴忠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果稿0722.pdf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
2024年6月6日 无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详细规划体系 (一)推进详细规划全域统筹全要素管控。推动详细规划从“关注建设用地”向“全要素统筹协调”转变、从“控制型规划”向“治理型规划”转变;落实全要素管控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管控指标;综合分析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尊重各类权属利益,厘清资源资产关系。 (二)推进详细规划“编-审-施-评”闭环管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健全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统一基础要素底板,按成都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编制;构建分级分类的审批机制,推动开展技术审查;完善实施指引,明确实施深化程序;建立评估机制,充分有效应用评估结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建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平台。 (三)推动详细规划服务公园城市空间治理。详细规划要立足强功能、补短板,推动形成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以及安全韧性、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体系;充分借助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空间品质,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完善由详细规划图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按需编制的文本三部分构成的成果表达。 二、详细规划类型和单元划分 (一)详细规划类型。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镇控规),其中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所在镇(街道)、《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原则上编制城市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按需编制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 (二)详规单元及划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以下简称详规单元),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要传导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并加强与专项规划衔接。市域范围内应统筹划定详规单元,其中城市和镇详规单元应充分衔接公共服务片区单元,综合考虑社区生活圈各类设施系统配置、行政管理边界、地理空间分隔和土地权属完整性进行划定;村详规单元原则上与村级片区保持一致;特别地区详规单元依据功能导向、管理范围、自然地理特征等进行划定,其中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单独划定详规单元。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全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详细规划成果汇交要求和数据建库标准,以及城市控规管理操作规程、优化和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以及镇政府具体负责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建立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依照相关程序将详细规划编制和体检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控规管理 城市控规分为大纲单元控规和基本单元控规(对应现有控规)两个层级。其中,大纲单元原则上与详规单元保持一致,一个大纲单元可包含多个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原则上应在大纲单元内实现全覆盖。 (一)编制要求 1大纲单元控规是基本单元控规编制和实施深化的依据,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深化城市系统性研究,强化城市战略性传导。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要求,对各类设施的数量和规模重点管控,制定重大设施空间布局指引;严格传导总体规划“六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界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地质灾害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资源管控线)、落实城市“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及其管控要求;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要求,制定地类管控正负面清单,细化规划分区主导功能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管控住宅、商业建设总量。 2基本单元控规是设置地块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应严格落实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原则上不得改变;按照全要素规划管控要求,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地下空间利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实现用途管制全覆盖;依据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确定规划控制指标。重点地区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形态管控附加图则,并按程序纳入基本单元控规。 (二)修改程序 城市控规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1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涉及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的; 3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 其中,“12+1”区域控规修改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局部调整和优化程序 在符合大纲单元控规主导功能、核心管控内容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基本单元控规可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局部调整和优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局部调整是对规划区域的部分功能、非大纲管控用地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的调整。 其中,“12+1”区域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成果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2优化是以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实施为导向,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要求进行的调整,优化范围应符合基本单元控规优化适用清单。 其中,“12+1”区域的优化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的优化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此外,“8+2”区域的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镇控规管理 镇控规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确定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规模,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规模较小镇的控规可与镇总体规划结合编制,其中镇区规模不足1平方公里,在镇总体规划中编制内容深度已达到详细规划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镇控规。镇控规可参照城市基本单元控规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工作。 六、村规划管理 村规划应严格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按照全域全要素的要求统筹考虑全域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控制指标、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其编制应符合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办法。 七、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局部技术性核定和实施深化方式,对部分规划指标和信息等进行动态维护。其中,核定是对已批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以及控规管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实施深化是对详细规划中部分指标和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核定、实施深化的范围应符合动态维护适用清单。核定和实施深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 八、实施评估 按定期评估与主动评估相结合原则,开展城市控规评估工作。其中,定期评估是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主动评估应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适时围绕重大战略或规划实施开展评估。镇控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可根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周期。 九、实施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健全详细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区(市)县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公告公布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备案。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不得安排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对违反详细规划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大熊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内的特别地区,参照城市控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和镇区范围内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可纳入控规编制,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可纳入村规划或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宜衔接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要求。 (三)详细规划编制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内容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涉及“邻避”效应的敏感类项目须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四)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并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其中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采用“成都市地铁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五)本通知中的“12+1”区域包含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六)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对详细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145号)
2024年6月3日 无文号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副中心控规》,建立健全体系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制定《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家园中心规划实施,引导家园中心可持续运营,现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8日 2024年9月4日 附件1:《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通州区家园中心规划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服务首都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相关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发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服务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领和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规划统筹引领和在乡村地区各类建设治理活动中的法定作用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乡镇规划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内以及集中建设区以外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具体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审批的法定依据。各区应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依法开展乡村地区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各区要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实现年内有需求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尽编、应审尽审、应批尽批,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各区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既要强化规划引领和整体统筹,又要精准对接乡镇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与各类项目做好衔接。各区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我委将采取线上审查、线下工作营等方式,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充分服务保障各区实施管理需求。 三、按需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编制内容上,近期有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深化编制到地块深度,没有项目安排的地区做好底线管控和弹性引导,具体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字〔2021〕3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村庄规划不需重复编制 用好原有村庄规划成果,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套合,报区政府批准后,村庄规划可继续沿用。评估套合工作要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深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确保村庄规划符合“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统筹研究制定村庄风貌特色、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系统重塑、特色彰显、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统筹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和整体提升。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各区要积极落实国家新理念新要求,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激活内生发展动力,促进首都乡村高质量发展。 五、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分区规划确定的刚性底线约束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结合各区乡村地区现有规划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的审批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已经编制规划的地区,依据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可依据的规划包括已批准和通过市级联审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已经套合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 (二)暂未编制规划的地区,符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91号)规定情形的重点项目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住房类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新建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乡村公共公益项目建设管理简化优化用地及工程规划审批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2〕331号)执行;乡村产业以及其他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优化乡村建设许可管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等要求,各区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机制,适当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四)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农业高科技、种业高科技、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其他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景区配套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区联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逐步探索打通项目实施路径,规范审批流程。 上述各类项目批准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和审批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六、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 鼓励各区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等政策,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鼓励各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优化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鼓励各区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探索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各区在完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在不突破全区建筑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在各乡镇之间、乡镇与新城之间、村与村之间统筹使用新增建筑规模指标,提升空间资源要素的供需适配性。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在市级统一要求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精炼简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在守住空间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级政策、管理通则、实施细则等加强时间维度的有效引导和精细管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塑造村镇特色风貌,注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优化提升乡村空间价值品质。 七、健全乡村地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部门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我委将加快健全乡村地区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批复前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各区要落实村地区管责任,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体检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机制。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优化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的支撑。各区要发挥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引导乡贤、能人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我委将积极搭建乡村振兴协同平台,会同各区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各类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首都乡村地区治理能力和规划引领效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
2024年6月25日 无文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照“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完善乡村规划体系;科学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按需有序编制村庄规划,统筹用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两种用途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打造具有辨识度、创新性的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样板,以高质量乡村地区规划引领支撑新时代“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迈向更高水平,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切实加强规划的统筹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发挥规划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坚持城乡融合,整体谋划城镇乡村空间布局,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乡土特征,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引导村集体和村民共谋共商规划蓝图、共建共享和美家园。坚持政策创新,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并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坚持数字赋能,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实现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141X”乡村规划体系。各地要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内,按照“县级规划优体系、乡镇规划定边界、村庄规划落布局、乡村设计美形态”的要求,形成“141X”的乡村地区规划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融合要求,统筹和明确县(市)域乡村空间发展的目标、规模;提出村庄分类标准,按城郊融合、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等类型,明确县(市)域内各行政村的分类。“4”是指按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农房设计4个层次,逐步深化乡村地区规划设计。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将村庄类型进一步细分到自然村、居民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落实和细化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各类用地和各类设施的布局,统筹和明确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具体安排;乡村设计要以农村居民点为主体,统筹村域环境,营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浙江特色乡村景观;农房设计要以安全、实用为前提,明确农房建设行为的具体要求。第二个“1”是指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数字赋能的“乡村规划一张图”。“X”是指涉及乡村地区的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旅等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工程项目,统筹用地布局,落实空间保障。 (二)充分利用既有规划成果。各地要对既有各类村庄规划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梳理。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可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继续使用,避免规划重复编制,减少规划浪费。适当补充完善即可继续使用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依规、适当从简的要求,制订补充完善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地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有规划评估和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等工作,明确村庄规划新编、修编需求及编制计划。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村庄规划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编制,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范围为编制单元,也可根据典型地物、管理界线等因地制宜划定编制单元。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城郊融合类村庄,一般应纳入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统筹编制;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类村庄,特别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涉及较多开发建设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将各类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避免详细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两张皮”;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不编制村庄规划。 (四)突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导向。村庄规划按照“用什么就编什么”的要求,避免规划内容“大而全”、深度“一刀切”,合理简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探索适应不同发展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各地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耕地、生态、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调查监测、遥感影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数据,扎实开展村民走访和田野调查,深入挖掘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适应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需求,促进用地布局优化、设施功能完善。要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实现乡村和城市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各地应按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求,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提出近期项目时序安排;涉及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的,还应同步制定实施方案。 (五)研究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各地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细化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以“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作为开展规划建设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以村庄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各地不得随意扩大“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则上应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持续加强乡村规划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总结既有责任规划师制度的实践经验,创新“技术+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驻镇村规划师制度;调动和发挥多方力量,推动高校、规划设计机构下沉乡村规划实践,倡导规划服务由提供短期建设蓝图向长期支持服务转变。派驻到乡(镇、街道)的规划师,作为入驻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各行政村的规划师,要统筹做好乡村规划宣传、解读、咨询、建议、决策辅助等服务工作。到2024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50%以上;到2027年底,行政村入驻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三、政策融合 (一)合理管控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按国土“三调”及其变更调查中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统计。各地应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在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外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20%。各地要做好建设和复垦等实施时序安排,并通过增减挂钩、空间腾挪等方式,有效调控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县(市)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当地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二)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集聚。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所涉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新增潜力空间统筹核算,并相应调整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应以保留和缩减为主,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三)深入推进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应充分利用增存挂钩、增减挂钩、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乡有机更新等政策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存量乡村建设用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简化相应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通过整治、复垦等减少的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在保障本地乡村建设需要的基础上确有节余的,可以按规定调剂到城镇地区使用。 (四)优化乡村用地布局。各地要通过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切实优化乡村各类用地布局。允许各地在落实“三区三线”、城镇村体系和村庄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和村庄用地布局,明确建新、拆旧地块。涉及村庄建设边界局部优化的,在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相应更新校正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的村庄,应结合耕地保护等工作要求,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骨干性沟、渠、路、泵站等农田设施配置,合理引导农用地布局优化。 (五)完善预留指标和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精准落位的零星乡村建设需要。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作为规划预留指标的补充。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内暂不明确开发建设用途的区域,实施规划“留白”,对可能的乡村建设实行空间预控。 (六)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各地要整体谋划乡村产业空间布局,在县(市)域内统筹安排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和配套设施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加工、“农业+”等产业留在乡村,农产品深加工、物流仓储、农事服务中心、数字农业工厂等产业应向县城、重点乡镇及现代农业园区集聚。允许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宅,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 (七)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各地要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中,积极探索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建设规范的前提下,鼓励乡村公共管理、托幼、养老、医疗等设施空间复合使用,给排水、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在坚持“农地农用、以农为主”等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农业+”“生态+”等兼容和复合模式,发掘各类用地的多种价值。优化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设施农用地应优先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各类资金使用的统筹衔接,节俭、高效、合理保障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推动力度,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增强乡村规划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引领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倡导公众参与。各地要推动村民和集体组织全程参与乡村地区规划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各地探索规划版“村规民约”、乡村版“一张图”等形式,不拘一格地形成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村庄规划成果。 (三)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乡村地区用途管制,优化乡村用地办理程序,完善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则,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等各项乡村地区规划实施工作。 (四)及时总结提高。各地要认真开展评估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对编制质量好、示范作用强的村庄规划,要做好推广。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农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试行).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
2024年6月20日 无文号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目 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混合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界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录五 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附录六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附图 1-1:成都市形态分区图 附图 1-2: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附图 2-1:成都市“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附图 2-2: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附图 3:中心城区日照和停车管理分区示意图 附图 4: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 5: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的通知(眉府函〔2024〕45号)
2024年6月19日 无文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的通知 眉府函〔2024〕45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附件【《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pdf】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6月18日 无文号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传导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正、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接受其行政职能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建设安排、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高新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统筹协调;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六条  为适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相关建设活动需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建设用地,可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草案编制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并同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必要时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经公示、审查及修改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优化调整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除自治区级以上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外,以下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已出让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兼容比例、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调整申请。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的除外,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原审批机关审议。 (三)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 (五)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同步开展。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调整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可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三类。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面积占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50%及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重大修改: (一)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二)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超出单个规划街区,或调整导致单个规划街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超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般修改: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原审批机关,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草案。 (二)申请主体将规划修改草案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规划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未超出单个规划街区,且调整未突破该街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容积率、未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局部调整: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局部调整草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申请主体将局部调整草案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成果。 (四)经批准的规划局部调整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修正相关内容后,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无需进行规划修改。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效证明材料,在不超出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落实原规划条件。 (二)对文本、说明书、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与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三)因建设现状、地形图版本和比例精度等信息误差需要更正。 (四)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道路线形调整等,在不涉及地块数量改变、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周边权属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进行调整。 (五)位于同一规划街区范围的地块,在不改变该街区内整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将土地权利人、权利性质相同的相邻地块合并使用。 (六)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对公共绿地、地块禁止开口、建筑退距、地下建筑红线、地下空间等进行调整。 (七)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道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道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八)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 (九)依据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修正相关指标。 (十)根据新版用地分类标准修改旧版用地分类表述。 (十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市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或修改专项规划时,如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随专项规划成果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年6月13日 无文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12日 无文号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举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就《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下午2:00分,在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楼375会议室举行。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凡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昆明市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等工作有关的人员5人至7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5人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已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报名采用信函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处,地址:昆明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228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500);网上报名请登录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网址://zrzygh.km.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箱发送至kmgtfgc@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于2024年6月28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7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7月11日17:00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处。 联系地址:昆明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228室 邮编:650500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71-63171310 电子邮箱:kmgtfg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 doc 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征求意见稿) doc 2.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2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版)的通知
2024年5月28日 无文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榕自然规〔2024〕1号)
2024年5月17日 无文号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及改革创新为背景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2024年4月30日 无文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将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农场”)规划融入新时期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农场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规范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场作为乡镇级非独立管理单元,分级分类的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打破农场界限,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交通及人居环境等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农场和地方城乡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安排,同步完成云南省41个农垦国有农场,13个华侨农(林)场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统筹农场规划布局。其他类型农场、林场可参照执行。 二、规划编制任务 (一)总体规划层面 农场应与所属乡镇一并纳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专项规划层面 可按需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 (三)详细规划层面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区域,应与中心城区、中心镇区一并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场区域,根据农场实际选择编制农场特殊单元详细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式详见附件3)。 三、规划编制主体 (一)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应与并入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一致,同时农场主管部门应采取会同、协同等方式参与规划编制。 (二)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州(市)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由州(市)农垦、侨务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可参照执行。 四、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督 (一)规划审批入库 规划报送审批前,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征求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条件。规划成果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成果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农业农村、侨务、农垦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和实施监督,将农场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体检评估。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体规划 涉及农场区域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划批复前,尽快完善农场规划内容,按县(市、区)总体规划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完成报批备案。涉及农场区域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按全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安排,于2024年10月前一并完成规划编制。单独设立乡镇的农场,设立乡镇后,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专项规划 已确定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州(市)、县(市、区),要将编制任务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适时开展规划编制。 (三)详细规划 各州(市)要尽快按照农场详细规划编制方式(附件4),将辖区农场场部、分场部、农场社区居民点等集中建设空间纳入属地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 2024年4月30日

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3月13日 无文号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规委办发﹝2024﹞2号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管理,化解各专项规划空间矛盾和冲突问题,推动实现“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落实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在重点地区编制,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 第三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林地保护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更新、镇村布局、地下空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科技、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四条 专项规划需按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批。未纳入清单、确需补充的专项规划,需由组织编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内实行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上位专项规划,与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协同,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第九条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征求相关县级市(区)、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上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空间协同。审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布局是否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其它重要控制线; (二)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空间协同。评估审查专项设施布局在详细规划中是否能够空间落位,是否满足用地需求; (三)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同。按照“强制性条文优先”和“点状设施避让线形设施”等原则,审查专项设施在空间用地上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鼓励用地复合集约利用; (四)其它重要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符合性情况。 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十二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草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规划成果入库制度。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数字化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本办法出台前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入库后的规划成果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准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十六条 政府和组织编制单位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组织编制单位对专项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对原入库成果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涉密数据和规划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溧阳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阳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9号)
2024年2月7日 无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完善《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内容,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导则 第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地上建筑、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详见附图1。 第三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2.多层住宅纵墙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折减可按附表6规定换算,详见附图2; 3.多层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4.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 5.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间距在附表7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米。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超高层建筑间距,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住宅建筑之间纵墙或主要采光面成角度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当两栋均为多层建筑时,详见附图3。 (1) 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小于等于15°时,按照纵墙对纵墙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物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 (2)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于1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于等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对纵墙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当两栋其中至少一栋为高层建筑时,详见附图4。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建筑之间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详见附图5。 (五)工业、仓储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工业、仓储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工业、仓储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本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两栋住宅建筑不开窗部分可以拼接,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8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等于54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经专家论证,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且不得沿重要水体、城市主干路、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 第十四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附表8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 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附表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
2024年2月2日 无文号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依实际情况,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适用情形。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适应修订的情况。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贺州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实施时限。本规定修订版自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4号)
2024年2月25日 无文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4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5日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附属在其他用地上但实际需独立占地,具体用地范围在建筑设计阶段根据地块整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公交首末站(S41)。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有条件的项目可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下限要求。 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影响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但未确定建筑面积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已核发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七条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调整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设施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设施使用功能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 第八条 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有机场净空限制及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场净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 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因用地限制确需对具体指标作特殊规定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专家会研究论证后,可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具体指标。专家会的成员应从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名单中遴选。 第九条 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条件前提下,合建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居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地块内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1月31日 无文号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规处,并在信封上注明“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469241@qq.com,邮件主题注明“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pdf

关于《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的公告
2024年1月16日 无文号

关于《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的有关规定,现将《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成果予以公告。具体内容可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land.huizhou.gov.cn/)查阅。 附件: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pdf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24年12月6日 无文号

郑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及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本规定,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县(市)、上街区中心城区及镇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正文和附件共同组成,两者相辅相成,应一并遵守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等要求。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规范等在本规定施行后有更新的,按更新的要求执行。

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一)国家、省提出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作为规划许可依据等要求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提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进一步规定,要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通则管理覆盖面,对历史上已编制的各类村庄规划当前已不适用,且所在村庄当前不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无条件、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在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设立“通则式”规划管理专章、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单独或几个行政村联合制定“通则式”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等多种形式,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珠海市部分村庄规划已过期或不适用,根据国家、省要求探索“通则式”规划管理 目前,珠海市部分村庄规划已过期(期限至2020年),部分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因未能有效衔接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因深度不足已不适用。这些村庄近期新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强,为切实提高对该类村庄的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保障农民建房、公共设施补短板及少量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建设需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珠海实际,我局研究制定《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三)《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 (六)《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2号) (八)《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3〕2202 号) (九)《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 (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73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7月至10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梳理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赴各区开展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起草形成《规定》。 2024年11-12月,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征询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征询专家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于12月中旬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具体包括总则、用地管理、弹性管制、建设控制、风貌管控、程序要求和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位作用。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和跨城镇开发边界且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仍按村庄建设用地管理、不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并符合以下条件:历史上已编制的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当前已不适用;当前不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无条件、暂不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本《规定》是上述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二)提出村庄用地管理要求。一是提出乡村建设要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要求和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要求。二是对农村住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分别提出管控要求,明确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乡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复合利用;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三是明确鼓励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明确用地弹性管制规则。提出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允许用地功能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引导各类土地高效利用和设施合理布局,并明确了用地功能调整的具体类型、情形以及留白用地的使用规则。 (四)提出用地建设控制要求。规定乡村建设项目应结合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控制指标,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并从用地建筑退让、建筑间距控制、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建筑高度、地坪标高、停车位配建指标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五)提出乡村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乡村风貌应落实《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和已批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其中,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应尊重村民意愿,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风貌应体现岭南特色,乡村产业建设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 (六)提出规划审批程序要求。细化提出适用本《规定》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乡村建设项目,符合一定情形的,可直接依据《规定》,或在《规定》基础上编制规划管理图核发规划许可,并对规划管理图的类型、适用用地类别和内容进行规定,列明具体审批流程要求。 (七)附则。规定解释权、试行时间和实施评估等内容。

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12月3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4〕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以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全覆盖乡村规划管理为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村庄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农村民生设施和乡村产业项目。 农村村民住房涉及的用地类型为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农村民生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地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地类)、广场用地(1403地类)、殡葬用地(1506地类)等。乡村产业项目指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或乡村旅游项目,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工业用地(1001地类)、仓储用地(11地类)等。 第四条 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批地块图则,依据报批地块图则办理规划许可。其中不涉及新增农转用报批手续的单宗农村村民住房,可以不编制报批地块图则,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第五条 乡村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下列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关准入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耕地保护区域 1.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经批复的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年度耕地恢复补充方案等明确的耕地拟增加区域。 (二)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资源保护区域 1.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2.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纳入水库名录的塘坝等重要水域管理及保护范围; 3.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级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 (四)安全保障区域 涉及洪涝风险、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控制范围以及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油气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范围。 (五)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建设项目,应当与已纳入村庄规划和已使用的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考虑,不得超过下达各区的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 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农村村民住房应当符合《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另有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应当布局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发展村,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的应当紧邻现状居民点布局。其他一般类村庄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翻建,确需在本自然村选址解决分户需求的,应当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建、翻建,确需翻建的,按省、市相关程序与要求执行。农村村民住房涉及险房翻建的,可以参照《南京市危险房屋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4〕3号)执行。 (二)农村民生设施配置与选址要求应当符合《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指南》相关规定,适应村庄发展导向和公共利益需求,统筹考虑行政村范围、村庄分类、人口规模、设施服务能力和村民实际需求等因素,且对周边地区及村民无不利影响,合理确定设施配置与选址。 (三)乡村产业项目选址应当综合考虑现状交通基础、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形态管控等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因地制宜、统筹布局。 第八条 报批地块图则参照村庄规划成果汇交程序,纳入省、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及后续相关规划许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应当先进行有限人为活动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及后续相关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使用手续。 第九条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报批地块图则中规定,并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 (一)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允许规划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兼容农村民生设施功能; (二)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功能上相互兼容。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管理的规划乡村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符合相应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风貌、建筑形式、配建设施等控制要求。 (一)关于项目规模控制 1.农民村民住房。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宅基地户均用地标准。 2.农村民生设施。农村民生设施规模应当符合相关设施配置要求,鼓励各类服务设施空间复合利用、共建共享。 3.乡村产业项目。乡村产业项目用地规模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符合相关用地标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关于建筑退让控制 建筑后退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油气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用地边界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 (三)关于规划控制指标 农村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各区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要求执行。乡村地区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农村民生设施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工业、仓储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5米以下,商业服务业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确需提高建筑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一步论证。 农村民生设施的容积率宜控制在1.2以下,工业、仓储项目的容积率宜控制在1.0—2.0,商业服务业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1.2以下,确需提高容积率控制标准的应当进一步论证。 绿地率和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作要求。 (四)关于建筑风貌引导 1.农村村民住房可以参考市、区相关部门关于农房建设的设计标准和引导要求,在符合现代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基础上传承地域文化特色和乡土风貌,建筑形体尺度适当、平面布局相对规整,色彩与周边整体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体现“金陵村韵”新风貌。村内原址翻建和利用闲置用地插建农村村民住房,应当充分尊重村落肌理,与相邻建筑尺度、形态、色彩等相协调。集中新建农房宜与相邻村落风貌和谐统一,展现地域特点、乡土特色、时代特征。 2.农村民生设施应当符合村民实际需求,提炼地域性空间组织和元素符号,合理确定形态与体量,并与村庄内部肌理、相邻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3.乡村产业项目应当简洁、大方、尺度适宜,色彩不宜突兀,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相邻建筑相协调,实现美观与功能双重效益。 (五)关于历史文化保护 涉及古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另有管控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编制报批地块图则的乡村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相应图则,经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以及经村(居)民会议或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村(居)内公示栏和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布,并将成果报省、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2024年10月31日 无文号

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有序推进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适用范围 “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范围。具体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编制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乡村地区统筹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利用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管控。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掘乡村资源资产优势,引导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空间布局优化,延续原有村庄空间肌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格局,体现地域乡土特色,塑造美丽乡村风貌。 1.4 数据基础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以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审批、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以及实地调查等数据为补充。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2.1 工作组织 “通则”的编制范围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镇(乡、街道)为基础单元统筹确定。县(市)可以全域、多个乡镇(街道)或单一乡镇为范围编制“通则”。其中,以全域或多个乡镇(街道)为范围编制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单个乡镇为范围编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通则”编制工作方案,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2 编审要求 “通则”编制应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及时开展驻村调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通则”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通则”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3 成果管理 “通则”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文本、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应在获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4 实施监督 (1)规模控制 “通则”实施过程中,各地应严格管控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县(市)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 (2)公众监督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将成果中关于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3)过程监管 “通则”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通则”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2.5 评估调整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简化放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调查分析 “通则”编制前,应针对乡村地区的资源现状、建设需求以及管理政策等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可采用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和访(座)谈等形式开展。 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地区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社会发展基础等基本情况,现状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村庄布点以及分类管控要求,农户建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等建设需求,农村建设管理规定等配套政策。 第四章 主要内容 “通则”主要包括“五线管控、四区准入、五类指引、一套图则”等内容。各地可以通过“四表一图”的形式,按照“指标控制、分区准入、分类引导、规则通用、简图通览”的要求,对乡村地区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实施管理。 4.1 控制线传导 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落实基本控制线和其他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等。 其中,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一般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 4.2 约束指标 传导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量化指标。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根据地方特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因地制宜增补地方特色指标,并按要求形成附表1。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对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补充用于乡村新增潜力空间的预留指标。 4.3 分区准入规则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以及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规划管控要求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并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要求,制定各分区内允许、限制、禁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则,具体可参照附表2。 4.4 明确五类指引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和布点要求,各地可以根据需求明确自然村的村庄类型(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依据户均宅基地、人均村庄建设用地等指标要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标准。 (2)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在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的前提下,利用村庄的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水、林、田、园、塘、草、湿等自然景观资源的关系,注重传承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要求,提出村庄建筑面积、间距、高度、建房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3)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引 落实乡村振兴高标准、新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按照村庄与城市的关系紧密度不同,结合村庄类型,分类提出不同村庄公共和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和标准。 (4)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产业链条,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分类提出用地规模、布局和配置标准。 (5)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在通则中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各村域范围内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分类提出不同村庄综合整治修复要求和措施。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重要项目的用地规划指引。 4.5 提出规划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高度、临距退让、配建要求、风貌控制等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制定附表3。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建设管控的需要补充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补充编制重点区域图则,细化规划管控要求。图则示例附后,具体编制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 对暂时未纳入附表4的项目类型,可在明确行业建设标准、具备统一进行建设管理的条件后,按照尊重本地区乡村地域风貌特色和村民实际需求的要求,制定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规划条件设置要求纳入“通则”管理。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执行。 第五章 成果要求 “通则”编制成果一般应包含“一册一图一表”,“一册”指文本(含附录);“一图”指图集(可按需确定图纸);“一表”指附表。 “通则”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村庄规划管理需要,将需要特别管控的地方特色控制要求以矢量数据等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 5.1 文本 包括文本条文、附录。文本条文应符合本要点要求,表述准确规范、言简意赅,体现管控重点,需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可在附录中补充说明。 5.2 图集 图集包括: (1)县(市、区)域管控图则 规划用途分区和分区规模指标分配,以及其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需进行管控的要素。 (2)分镇(街、片区、行政村等)管控图则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重点表达规划用途分区划定情况和分区规模指标表,以及其他乡镇范围内需进行管控的要素。需特别管控的区域可进一步绘制以片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的细化图件。 (3)其他“通则”管理需要的图件。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用途分区及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围规范》执行。 图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图则示意 5.3 附表 附表应包括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划要求设置要求一览表。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管控需要的规定附表。 (1)附表1 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 “通则”必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除本表中的指标外,可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增加其他指标。指标层级与“通则”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可按需细化分解。 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应确保“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边界面积,应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规划预留指标:“通则”编制范围内规划预留的乡村建设指标应不超过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5%。 (2)附表2 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明确各规划用途分区准入规则,各地应在本表项目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的村庄建设项目,细化各项目的分区准入规则,并按以下分类填写准入要求:√(原则上允许准入),×(原则上禁止准入),o(限制准入)。 注:上表内的准入要求为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准入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各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附表3 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明确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的村庄建设项目相应的规划要求,给定各项要求的具体数值或管控原则。其中 ● 为一般应设置,o 为可以设置,- 为可以不设置。 (4)附表4 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明确各类型项目的村庄规划许可依据,各地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试行)》,结合本地区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以下分类填写规划许可依据:√(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 (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x(不适用“通则”)。 附表见PDF文件

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9月1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茂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日 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茂名市市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县(市)可参照执行。“三旧”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制体系】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管控、分类调整、动态维护”的制度,分为“控规单元、地块”两个层级,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分层管控、动态平衡。 “控规单元”应确定单元主导功能、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图则)”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依据控规单元的管控要求,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兼容性、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线、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开发等内容。 第四条 【法定地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经费应当按照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单元划定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控规单元以主次干路、自然边界围合划定,应避免单元划定不合理导致后续控规调整产生的负面效应。单元面积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主的生活区,建成区单元面积以0.3-1平方公里为宜,新区单元面积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对于以物流仓储、工业用地为主导的产业区,单元面积以3-6平方公里为宜。 第九条 【留白用地】发展意图暂不清晰的地块,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留白处理。留白用地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严守规划底线、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为前提。留白用地负面清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分期、分批地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的来源有: (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茂名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经市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的领导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编制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以确定其特殊控制标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三条 【草案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征求规划控制区所在地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由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审查意见并校核与相关部门的专业规划衔接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同时在规划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众对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五条 【成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并附部门、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批后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备案与归档】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应包括现状调研资料、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文件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第三方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诚信名单。第三方审查工作规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成果入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入库和维护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条 【修改类型】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分别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控规修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一)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的; (三)调整范围占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50%以上,或总面积在 100公顷以上; (四)因政府土地储备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有重大调整的; (五)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局部调整】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用地性质调整 1.公益性用地: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的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工业、仓储中类用地之间的正向调整;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 3.居住用地: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将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将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4.混合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出让或划拨前,不增加居住用地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兼容比例的调整。 (二)开发强度调整 1.公益性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设施承载力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控制线内容积率不超过3.0(其中“工改M1”容积率可放宽至不超过3.5)、线外不超过2.5的调整;(注:工改M1为M1及以下的工业用地改为M1) 3.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前,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4.0的调整; 4.建设指标:在满足《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和超高层奖励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三)用地布局调整 1.地块置换:土地出让前,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不增加居住人口及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水平与面积和可实施性且满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位置的置换; 2.边界微调: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地块边界的微调; 3.设施位置调整: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除“邻避型、厌恶型设施”以外的附设设施位置; 4.留白用地转为确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将留白用地确定为公益性设施用地。 (四)规划控制线调整 道路调整:增加规划道路;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竖向等;在满足片区交通组织要求和交通承载力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需要合并地块,取消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修正】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一)依许可修正:公益性用地依据已批规划许可修正相关指标; (二)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调整 :在不影响系统功能、不改变规划控制线等级和走向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调整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 第二十四条 【调整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遵循“保障公益设施、支持产业发展、平衡建设总量”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不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住宅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控规修编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应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必要性论证,以公示方式征求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不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并征求规划区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建议,确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调整草案通过审查后,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三)控规局部调整草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控规局部调整草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调整成果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正建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规技术修正方案;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征求规划区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规技术修正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反馈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执行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简易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程序: (一)突破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如不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安全等规划要求; (二)涉及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及建设总量,如突破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增加等要求; (三)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如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内容; (四)涉及降低设施服务水平的。如涉及降低设施(道路、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服务水平和实施性的情形; (五)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 (六)涉及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应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录一: 一、“公益性用地”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可以建设的具体设施;“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二、“邻避型、厌恶型设施”指公共厕所、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火葬殡仪等有一定危险性与污染性、容易引发的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年5月29日 无文号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3)第3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5月5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科学有序优化城乡业态布局;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先行,落实规划全周期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旅游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对本市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本市其他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依据。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加强对海岸带、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林地、山体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第七条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予以明确,作为本市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体现特定功能。 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内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九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强化城市元素应用,体现城市地域特征,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市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原则上与片区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方案设计的指导约束,确保建筑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材质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除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外,片区详细规划修编原则上不得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单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整工作,严禁借片区详细规划修编擅自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允许建设高度等规划指标。 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等,共同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 禁止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或者以政府会议纪要等非法定方式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按照规定需要重新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并提交“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等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统筹协调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一次申请、联合验收、统一确认、限时办结,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建筑退缩线,严格保护海域、海岸带、海岛等海洋生态空间。 海域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或者临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临近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等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更新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尊重民意、公益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因地制宜采取微更新或者综合更新的改造方式。 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条件的旧城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产业园区等,列为城市更新对象。 开展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历史文脉和地域环境特点,在全市划定若干特色风貌区,并健全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的风貌管控。 建筑风貌应当以城市设计为依据,落实管控要求,体现自然和人文特色,符合所在片区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植物配置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乔木以遮荫树种为主,减少大面积草地和硬质铺地。鼓励对重要交通枢纽场站周边及重点路段沿线的建筑立面、建筑屋顶等进行多维度、全方位、多层次的绿化,丰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 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建筑材质应当符合热带滨海城市风格。建筑户外广告牌匾的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建筑风格和色彩相协调。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机器自动校核。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全过程留痕制度,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规划许可证机器赋码,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可追溯、可查询。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行为的,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违反空间用途管制、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形及时予以预警。 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负有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的; (三)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将经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的; (六)未按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各类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行为,未按规定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发现违法用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等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
2023年4月25日 无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三)专项规划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空间治理平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与公布、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各阶段信息必须在空间治理平台如实记录,相关文档、图表等材料通过空间治理平台流转与留档,具体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数据管理部门办理。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二、组织编制 (一)专项规划由所在行政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二)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加强各类规划衔接,遵循发展规划规定,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业务指导,明确下级同类专项规划具体任务。 (三)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充分运用空间治理平台,强化“多规合一”,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一致性分析、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四)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前,编制牵头部门应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填报编制基本信息,提交立项依据等材料。 (五)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综合运用空间治理平台的底图、底数、底线等矢量空间基础数据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组织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与衔接。底图包括遥感影像、行政区划、地理空间框架等数据,底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人口等基础调查数据,底线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其他重要控制线。空间基础数据必须符合我省总体规划分区分类和空间治理平台数据归集治理规范,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内容。规划目标要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布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区域(流域)、领域的重大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要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要求,以及专项规划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空间要求,提出本区域(流域)、领域的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近期实施项目要加强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内容,纳入空间治理平台管理,作为后续项目用地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 (七)专项规划应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为前提,兼顾各类项目设施的空间均衡性和具体落地需求。 (八)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本级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 (九)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三、审查批准 (一)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向本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文件、专项规划成果文本、专项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含专项规划布局图、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要素)、专家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 (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空间治理平台开展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或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三)省市县专项规划一般报本级政府审批,跨区域(流域)专项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将审查核对意见与专项规划成果一同报批。 (四)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必须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项规划批准后,编制牵头部门应在30日内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空间治理平台管理。规划成果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批复文件及文本、专项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及配图文件、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 (六)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从其规定。 四、实施监督 (一)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托空间治理平台,加强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具备条件的可在空间治理平台构建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 (二)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等。修改专项规划必须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修改的专项规划,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在空间治理平台同步更新。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地方专项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
2023年3月2日 无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变更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相衔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现状及土地权益,体现地下空间、净空等管控要求,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规定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民生优先、严守底线。以建设宜居宜业、安全韧性、健康协调的城市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严格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应当坚持多规合一、全域管控。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的深度融合。统筹建设空间和非建设空间,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集中建设地区的国土空间全覆盖。应当坚持活力开放、创新发展。聚焦城市转型期的新理念与新要求,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统筹能力,加强文化传承、生态引领以及风貌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第七条  构建“分层编制、分区差异化管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管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增加单元层面规划,单元层面对上强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落实,对下强调刚性公益性设施底线、开发容量等管控。地块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管控。 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明确各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重点,实施差异化、协同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和成果要求,以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根据区域重要性、空间形态对城市空间的影响程度划定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加强与城市设计的衔接,对重点地区实施精细化管控。根据新建地区和更新地区建设主体的差异,明确不同区域规划侧重点。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功能区的管控要求,明晰保护和开发内容。 第八条  坚持统筹实施,贯彻事权对应理念,切实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协调多方治理力量,合理匹配空间资源与时序路径,切实提升规划的有效性, 实现共编、共治与共享。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长沙县重要片区(包括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星沙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黄花镇、黄兴镇、安沙镇等,下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片区外长沙县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片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浏阳市、宁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该市中心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述范围以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长沙市辖区及长沙县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审批前应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长沙县(重要片区以外)、浏阳市、宁乡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浏阳金阳新城、宁乡金洲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报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上述范围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园区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方式告知公众。批准后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纳入“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公布的同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及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入库。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长沙市辖区及长沙县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根据变更涉及的内容可分为三类:勘误、局部技术修正、修改。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一般适用于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出图表达错误或信息误差等进行的技术性更正,包括以下几类: (一)控制指标、道路线形及竖向、市政管线等信息不全或出现表达错误的情形。 (二)因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变化导致的用地转换发生误差的情形。 (三)用地红线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微调的情形。 (四)因道路线形规划修改、“四增两减”(指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开发强度)等原因致使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减少的,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对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作相应更正的情形。 (五)由于比例精度不同形成的误差。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技术修正是指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且不增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局部技术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涉及公益性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邻避型设施除外,下同)的修正,符合以下情形的: 1.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2.在确保各类用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 3.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公益性用地的控制指标进行修正。 4.公益性用地在确保用地规模、配建标准、服务水平不降低且设施位置在满足合理服务半径前提下进行调整。 5.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支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支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6.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主次干路网结构不变、主要控制点坐标不变、主次干路路网密度不降低、道路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主次干路道路线形、主要控制点标高进行修正。 (二)对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已作出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不一致进行修正,符合以下情形的: 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的整体平衡项目、商住混合用地住改商项目、容积率奖励项目,满足项目获得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时同期的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指标进行修正。 2.由同一权属单位所属的相邻的商业与居住用地,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相邻地块权益,同时不改变商业与居住用地地块净用地面积与建设容量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调整商业与居住用地之间地块线。 3.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前已作出规划行政许可或规划审批的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不一致,且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不具备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情形。 (三)在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满足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历史保护区、城市灰线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进行修正(不包括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用地的修改)。 (四)用地出让前,在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零星用地进行整合、置换,以及相邻地块边界规整或进行地块分割。 (五)根据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六)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的情形。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化管理的情形。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违背规划条件,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途等与规划条件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技术修正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勘误、局部技术修正以外的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均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包括局部修改和整体修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改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局部修改启动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申请原则上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权属单位提出,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规划修改理由与修改意图等内容在网上和现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规划修改。其中涉及已出让用地的修改,原则上应先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园区土规委会充分研究规划修改必要性,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2.除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受理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修改申请,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二)局部修改编制审查 1.编制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方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土地权属情况、现状建筑、上层次规划要求等进行核实说明,对用地周边城市配套设施承载力、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城市景观及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等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措施,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编制应确保论证内容真实、准确,各项规划指标可以实施,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审查。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代替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 3.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在网上和现场公示不少于30日,按规定需要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对于公示和听证中收集到的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提出处理建议一并上报。 (三)局部修改审批 完成前期相关审查工作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城乡规划重大调整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按程序上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整体修改,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需求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后确需启动整体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同意后启动规划整体修改。相关编制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二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长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 长沙县(重要片区以外)、浏阳市、宁乡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随规划成果一并报批。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具体地块规划条件,可根据国家、省、市标准与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具体地块的管控指标与设施配建要求、出入口方向等进行深化、优化与补充。 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的管理,应当符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并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变更信息、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管理与日常监管工作,并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变更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同时需满足《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涉及湖南湘江新区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要求,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成果标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20号)
2023年12月28日 无文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规划》,推动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完善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试行)》的通知
2023年12月28日 无文号

关于试行《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管委各成员单位: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市规管办修订的《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试行)》,已经2023年第5次市规管委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现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试行)》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试行).pdf

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05日 无文号

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性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专项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民政、城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性专项规划。 第五条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空间需求和管控要求,发挥行业技术支撑作用,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底线思维、以人为本、注重衔接、面向实施的原则,践行绿色发展,强化管控传导,提高专项规划的系统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第七条 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目录清单管理、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各阶段节点信息应做好记录留痕,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 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率,对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可依据综合专项规划编制相关细分领域专项规划,对规划内容进行深化或细化,规划必须符合相应综合专项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综合专项规划达到细分领域专项规划深度要求的,可不再编制细分领域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且有空间需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按照原程序审议通过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五年的规划,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中心城市规划编制与研究计划编排工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专项规划编制申请,提供专项规划名称、主要内容、预算金额、时间安排等项目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列入年度中心城市规划编制与研究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域内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专项规划,以及林业、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其他涉及空间利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规划,原则上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鼓励市政、交通、防灾、公服等类型专项规划合并为综合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统一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数据库标准,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有效指导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规划衔接核对机制,专项规划编制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评估、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说明,并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实施项目,要明确各类项目、设施布局和用地需求,将具体选址位置“上图”落位;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及规模边界的项目,可采用“点位”或“线位”预控的方法,表达项目的类别和意向性位置。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成果一般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其中,法定文件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由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等构成。技术文件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参考文件,一般包括必要的规划说明和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必须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专项规划编制业务和质量监管,专项规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履行部门审查、专家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前,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审查。重点包括: (一)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有无空间矛盾冲突及兼顾各类项目设施的空间均衡性和具体落地需求等。 经核对符合规定后,应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或经“一张图”核对后发现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原则上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评估,评估报告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 (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原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对专项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可对“一张图”入库成果进行更新。规划调整次数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一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地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涉及需要对详细规划修改的,可依据专项规划对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技术深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将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作为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重要支撑,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14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自然资规字〔2023〕184号

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严格管控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包括工业用地和附属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级层面统一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日常维护、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控制线的分级划定和管理,负责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监管退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四条 按照保障底线需求、适度超量预留的原则,确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模稳定在550平方公里左右。以下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 (一)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新兴产业专业园区,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的用地; (二)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 (五)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物流用地以及服务都市发展的新型产业用地; (六)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道路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第五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分为两级划定。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二级控制线是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以现状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范围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布局及总体规模。各区(市)政府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分级划定两级控制线,其中一级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一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70%,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二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5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区(市)政府在详细规划中确定两级控制线内用地布局及建设规模。 第七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控制线的修编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经各区(市)论证确需优化控制线范围的,应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市)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要做好辖区内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实施控制线占补平衡应选择临近工业用地控制线区位较优、配套较好的非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增补,增补后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保障控制线面积不减少。 第九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优化包括勘误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勘误修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更新控制线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控制线; (三)新增一级、二级控制线; (四)单个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勘误修正控制线边界(累计勘误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勘误修正的,按第一次勘误修正前面积计算); 勘误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为控制线的调整。 第十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由各区(市)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必要性论证和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线的调整方案可纳入片区或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审议通过后,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控制线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等)前后对比; (六)审查会意见、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勘误修正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按照“总量稳定、组团集聚、分类定策、质量提升”的原则,稳定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线内工业用地规划管控。 一级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尤其不得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鼓励既有非工业功能向工业用地转化。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原则上应予以保留,鼓励现状工业用地向研发、创意、设计、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转化。 未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的现状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可进行转型升级的,可以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保留,鼓励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改扩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低效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五条 加强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与控制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加大控制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鼓励在控制线内推进连片“工改工”,建设配套完善的专业化园区。 控制线内新增工业项目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各项控制性指标,明确履约监管要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控制线内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改良业态。鼓励在控制线内的其他用地上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提升品质。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如涉及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及战略留白用地等管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管控。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属地政府应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对控制线内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全市划定的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布局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区(市)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划定区(市)级工业用地控制线,优化工业用地布局结构,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控,引导镇街现状产业园区更新提质,服务保障未来乡村一二三产业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27日 无文号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自然资函〔2022〕1250号、中山自然资规字〔2022〕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传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衔接细化片区功能和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加强与教育、交通、市政、体育、医疗、养老、文化、历史保护、绿地系统、海绵城市、抗震防灾、蓝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落实相关管控内容。 (二)以人为本,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公共利益。以建设优质生活圈、产业社区为抓手,完善城市功能。以建设公共开敞空间为重点,营造具有城市特色、人文活力的公共场所,提高城市活力。把城市品质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三)刚弹结合,优化控规编制质量。通过分层分类编制规划、留白处理等技术手段,统筹兼顾片区长远谋划和项目近期实施的关系。在管控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协调优化近期项目的用地边界、空间形态和交通组织等要素,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均由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及一般修改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局部调整及技术修正由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及一般修改、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技术修正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五条[部门联动]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含无线电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和市供电局、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基础资料,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合审查工作。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需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类设施或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管控要求,以及相应范围内用地开发强度等主要指标及空间形态管控等内容。 第六条[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七条[分层编制]建立“编制单元-街区-地块”三级管控体系。 编制单元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管控,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强制性内容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居住建筑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控制底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内容。 街区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量管控,落实编制单元层面的刚性公益性设施底线、开发总量等管控要求,强制性内容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用地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控制底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工业用地保护线)等内容。 地块层面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管控。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层面和街区层面的管控要求,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兼容性、建设用地面积、人口规模、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退线、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对经营性用地提出形体体量、色彩设计等控制要求。 第八条[分区引导]控规编制应区分重点地区、一般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历史保护地区等不同类型。重点地区应落实城市发展战略,需按高标准配套各类设施。一般地区应侧重职住平衡、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路网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景观风貌地区应强化城市设计引导,要对开敞空间、视线通廊进行管控,地块层面增加城市设计图则。历史保护地区要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各类保护对象的管控要求,并在地块层面落实对风貌环境要素的控制引导要求。 第九条[留白处理]政府发展意图暂不明晰的地块,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一定区域作留白处理。对于留白区域应明确主要路网结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绿地面积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强制性管控内容。鼓励留白区域开展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研究。 第十条[三旧衔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区域应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并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精简成果]规划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法定文件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成果标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要求。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 第十三条[控规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分为新编、一般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四类。 第十四条[一般修改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编制单元为范围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除外); (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四)涉及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占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以上的; (六)受客观因素影响,地块开发建设指标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 (七)留白区域涉及单元层面强制性内容调整或对更大范围有重大影响的; (八)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准入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 (九)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但不符合局部调整及技术修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局部调整情形]以“遵守底线、保障公益、支撑产业”为导向,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用地性质调整 1.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应列为一般修改); 2. 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的相互调整; 3. 控规为工业、仓储用地根据土地证记载功能恢复为三类居住用地; 4. 在周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满足编制单元强制性内容不突破、主导功能不改变的情况下,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优质工业项目的其他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 5. 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应列为一般修改); 6. 工业、物流用地的正向调整。 (二)用地布局调整 7. 不增加人口规模、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能力和可实施性的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 8. 留白区域确定: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等作为依据,确定留白用地用途且不突破控规单元强制性内容。 (三)开发强度调整 9.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物流仓储用地的指标调整; 10. 符合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政策要求的新型产业用地指标调整; 11.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工业用地规划指标调整; 12. 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公益性用地指标调整。 (四)其他指标调整 13. 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性用地的建筑高度调整和非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建筑密度调整; 14. 用地兼容性指标缺失或不完整,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补充完善; 15. 增加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16. 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地块附设设施位置。 (五)规划控制线调整 17. 增加城市规划道路; 18. 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宽度、竖向等。 第十六条[技术修正情形]在不突破街区强制性内容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1. 基础性更正:对文本、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无针对性说明且与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2. 技术性更正:因地形图精度不高、土地权属调查不足、已批已建情况摸查不透等原因,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用地面积前提下,对控规进行更正; 3. 界线微调: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对道路红线、蓝线(总量不减,等级、走向基本不变)、绿线(总量不减,等级、走向基本不变)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 第四章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程序合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同步开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启动论证阶段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环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示环节同步开展。 第十八条[一般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新编控规参照执行): 1. 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根据地区发展方向、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职能部门及土地使用权人诉求等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需求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修改理由及属地政府的建议与意见。 2. 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启动控规一般修改。 3. 组织编制主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和必要性论证报告。 4. 组织编制主体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必要性论证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应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5. 组织编制主体将修改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场所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属地政府书面出具公示情况及送达情况说明函件。 6. 市自然资源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 7. 组织编制主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各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8. 组织编制主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9. 组织编制主体应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局部调整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必要材料。 2. 局部调整事项经属地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后,属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3. 属地政府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局部调整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局部调整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4.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属地政府书面出具公示情况及送达情况说明函件。 5.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6.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7. 属地政府将局部调整方案(含镇街集体决策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 属地政府应自局部调整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技术修正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技术分析、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必要性材料。 2. 技术修正事项经属地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后,属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或根据技术合同约定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技术修正方案。 3. 属地政府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技术修正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4. 属地政府将技术修正方案通过中山日报、政府信息网站、办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属地政府联合相关建设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5. 属地政府将技术修正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6. 属地政府应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及中山日报予以公布。 第五章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依托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耕地保护、污染地块、用地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等空间数据底板,支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做好与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技术审查]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管用”全流程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与规划编制单位不得存在任何关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并对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位规定衔接]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旧规定衔接]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我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项按《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 名词解释: 1.“公益性用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用设施用地(U)、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以及特殊用地(H4)。 2.“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 3.“经营性用地”指居住用地(R,但不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及含上述用地的混合用地。 4.“邻避型、厌恶型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殡葬设施等有一定危险性、污染性或容易引发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5. “直接利害关系人”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且对其权益造成影响的权益相对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留置、公告等。 6. “工业、仓储用地”的正向调整指三类工业、仓储向一、二类工业、仓储调整,二类工业、仓储向一类工业、仓储调整。 附件下载: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docx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流程图.pdf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6日 无文号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村庄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严格遵守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合一、简明实用的原则,突出鲁西乡村特色,保护自然地理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有序推进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以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已经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需要补充完善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报批。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编制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庄发展目标; (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以及重要建设项目; (三)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建设空间布局及其控制线; (四)建筑高度、风貌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管控要求; (五)道路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供热、环卫、殡葬、能源、教育、旅游、文娱、医疗、养老、畜禽养殖、农田水利、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农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明确必要的管线布局; (六)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近期实施的项目;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草案审批材料,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通过网站、村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档案,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成果,供村民免费查阅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实施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农村新型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古树名木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茌平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通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2年11月14日 无文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通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号)等文件精神,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传导,我厅拟制了《四川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请于12月14日24: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 四川省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通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13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各类涉及空间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自治区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助推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文化、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文物保护、防灾减灾、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第二条为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部门征集拟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材料应包括规划名称、规划期限、编制依据、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拟编制的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列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或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增补或调整意见,增补或调整意见材料应包括依据、原因、必要性、主要内容等,按照原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在编制列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除遵守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外,还应充分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主要衔接内容如下: (一)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核心指标、要素管控等,应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 (二)规划确定的近期实施或远期预留的重大项目,应最大限度明确拟用地位置、范围、规模或空间预留安排,尽量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 (三)规划编制期限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远期相一致。(四)规划使用的空间基础数据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空间基础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列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报批前,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成果合规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核心指标、规划用途、重点项目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二)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专项规划成果的文本、图件、矢量数据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要求。 第十一条已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加强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协调,空间利用需求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正在或计划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对主要指标完成、重大任务推进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有关部门按原程序修编,批准后的规划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体育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11月13日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年7月14日 无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其中,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区域,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和地块管控等实际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现状及土地权益,体现动静分区、地下空间、净空等管控要求,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规定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需要。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等通则性规定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公示等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范围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且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管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管控内容有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都市发展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其中,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方式告知公众。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纳入“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两类。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的。 (二)规划原控制的“五线”(包括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城市道路用地边界控制线〈红线〉,下同)或者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下同)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要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占补平衡并符合服务半径、环境保护、设施功能等相关技术要求,且设施等级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三)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者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对局部地块功能进行深化细化的;增加关于城市风貌、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 (四)因蓝线、绿线、红线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绿线、黄线、红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地块边界确有必要相应轻微变化、并满足设施功能等级要求的;因“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导致除“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以外用地被占用的。 (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临时性的交通以及市政设施走廊(包括铁路、明渠、架空线以及各类管线等)的。 (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维护情形的。 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情形以外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其中,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职能部门提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区域,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申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受理,经研究不能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或者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除依申请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主动按照程序组织或者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工作。 第十六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制订,涉及周边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需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对维护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七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绿线、蓝线、山体保护线、中小学、医疗卫生、养老、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涉及已批专项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征求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其中,中心城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中心城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向社会公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由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获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方案出现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纳入“一张图”。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未覆盖的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组织规划论证,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一步细化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或者变更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随规划成果一并报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下位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下位规划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管理,应当符合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等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变更信息、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无文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发布《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一)健全体系,系统规划。详细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法定依据。各市县(市,以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规划统筹引领,系统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急用先编,保障发展。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和报批工作,具体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之前已经批准、相关内容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继续沿用。有新建、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城市,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保障城镇发展和有序更新。 二、 务实创新,科学编制 (一)尊重民意,服务民生。编制详细规划应当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意、服务民生;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两碳”目标实现;注重存量更新,贯彻职住平衡、紧凑开发等理念,促进集约高效;增强城市韧性,协调开发与保护,保障城市安全。 (二)分层传导,充分衔接。在延续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基础上,可将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编制。原则上单元划分应与街道(镇)行政区划衔接,街区划分应与社区(行政村)行政区划衔接。单元层次详细规划要承接传导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空间管控通则;街区层次详细规划遵循单元规划管控要求,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作为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合并编制。具体规划编制要求详见《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 (三)创新手段,分类深化。各地可分类型深化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和城市更新地区等重点控制区,要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创新编制方法,细化相应管控要求,并形成相应的图则。涉及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在详细规划中深化细化研究,提出改造更新的差异化管控要求。涉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地区,鼓励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实施管理。 (四)公众参与,公示公开。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详细规划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 三、严格实施,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划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规划条件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严格落实。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遵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或更新建设方案等非法定规划或方式替代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依据。 (二)严格规划修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城市发展条件变化或城市更新需求,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修改规划的“勘误”“技术修正”等情形,应由详细规划法定审批机关制定具体规则并严格执行。 (三)及时逐级汇交成果。详细规划数据库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新审批的详细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并整合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逐级汇交规划内容。数据库要求详见《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附件2)。 (四)加强监督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管理,提请本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详细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详细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7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0〕502号)
2020年11月4日 无文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对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风貌旧改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全面优化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高品质生活、推进高水平治理为目标,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全面实施“上海2035”总体规划的要求,强化详细规划的实施导向,落实建设发展要求,发挥规划编制的统筹、导向和保障作用,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加快管理重心下移,切实提升审批效能。 二、基本原则 按照确保规划高质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简化优化详细规划管理流程。 全面加强市区协同。按照规划服务发展的要求,紧密衔接区域发展和项目落地需求,充分发挥各区的工作优势和积极性,以区为主,市局加强服务和监管,形成有利操作的分工协作机制。 简化优化编制审批流程。落实法定要求,精简编制审批环节、做到“能并不串”,市、区共商、高效制定规划启动的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和各环节时间要求,实现过程公开透明、各方有效参与,显著提升全程管理时效。 优化规划弹性控制。确保规划底线控制,在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以保障公益、预留弹性、衔接实施为目标,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编制主体要求,优化编制审批程序环节 控详规划由相关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精简为任务书制定、意见征询(含方案公示、部门和专家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审批四个环节。 (二)共商制定任务书,确保整体时效可控 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着重加强规划启动前期的沟通协作,共商制定任务书,明确规划条件、工作要求、责任分工、各环节时限,并共同按此执行,保障规划编制全程时效可控。 控详规划:对于市、区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控详规划(包括经市委或市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地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市规划资源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会议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划内容、项目实施要求,市、区共商明确时间安排后,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其它控详规划,对于符合城市发展导向和上位规划要求的,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公益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保障环境品质等原则,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对于存在可能突破上位规划公共要素控制、环境及风貌控制等底线要求情形的,主要包括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控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突破规划管控要求等,由区政府在确保公共底线的基础上组织专题研究;对于方案可行的,市、区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涉及重大突破的,报市政府明确工作要求。 专项规划:对于列入市、区重大工程任务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编制印发的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前期明确的工作职责、项目实施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对于未纳入市重大工程、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年度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研究形成前期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任务书,提出本次规划研究重点以及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市规划资源局会同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共同做好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工作。编制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将前期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上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回复意见,明确是否正式启动专项规划编制。 (三)意见征询“能并不串”,合并公示 三十天规划公示期内,同步开展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及时完善规划成果,达到成果规范标准要求。公示结束即可上报审批。同时,丰富意见征询形式,可选择采用会议征询或者网上在线征询。 充分对接实施需要,规划成果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的,可合并公示,规划公示期间同步开展项目设计方案公示,设计方案不再调整的,项目审批中可不再公示。 (四)明确市规委会审议形式 市规委会规划评审会包括专家评审会和部门评审会。根据不同规划类型,选择相应会议形式,在任务书中明确。 (五)高效完成详细规划审批并备案 一般情形,公示结束成果符合要求即可上报审批。控详规划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专项规划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明确规划实施深化程序 坚持规划管理底线,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对实施需求,对于符合规划导向、适度的指标变化实行弹性控制,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予以确定。市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规划实施深化程序。 (七)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系统平台。制定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格式化模板及数据标准,确保全市编制审批标准统一。依托信息化,市、区在平台上共同推进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编制审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时效;在平台上实现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自动比对,规划批复后,成果入库、对外发布、归档等批后管理工作同步完成。规划实施深化图则更新成果统一纳入全市规划资源信息系统。 市规划资源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强沟通协作,在规划编制前,依据项目建设要求,协同明确规划制定的时间计划安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各区规划编制质量时效纳入对区规划资源局的年度考核,规划编制质量纳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编制优质高效。 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要求及时整改。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pdf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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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出分局,平度市城乡规划中心: 《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0日 青岛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关于“建立战略留白用地机制”的任务要求,充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城市未来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设施建设空间,科学引导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范围内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用地面积为105平方公里。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范围内非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管理细则。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统筹划定、规划管控和启用调整工作。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分级深化和现状管理、启用论证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深化空间落地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城镇空间总体格局和发展时序安排,在以下区域选择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地划定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 (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市各级中心区、重要功能区、重大交通枢纽地区及滨海拓展区; (二)城市未来可能落地的重大事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设施承载区域; (三)需整体转型发展且暂未明确功能定位的存量低效再开发片区; (四)其他需要加强市级管控的重点区域。 现状村庄及近期已供应出让、纳入供地计划、有建设项目安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用地不划入战略留白用地。 第五条 按照战略留白用地管控要求的差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分为空间型留白用地和功能型留白用地两种类型。 空间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不具备建设条件,对城市长远发展具有战略价值的潜力区域空间。空间型留白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35年前不予启用。 功能型留白用地是规划期内拟启用建设,但暂时不明确城市功能的重要空间。原则上,至2025年功能型留白用地使用以存量或低效用地为主,使用规模不超过功能型留白用地总规模的30%;2030年不超过总规模的65%,2035年不超过总规模的100%。 第六条 结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逐级深化落实,确保市级战略留白用地总体规模不减少,总体布局不作重大调整,具体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分区规划中应明确功能型留白用地的功能准入负面清单;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可根据需求在详细规划中预留城市防灾减灾设施、贯通性道路和绿地景观系统。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发展条件发生改变而造成功能定位和用地性质不确定的区域,可新增纳入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予以管控。 第八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市级战略留白用地使用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的优化调整工作。 第三章  建立启动和调整机制 第九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对于区域发展条件成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导向和布局要求、不违反功能准入的功能型留白用地,可以整体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启动程序如下: (一)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启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启动范围、启动必要性论证、初步规划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评审等内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启动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市)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启动后,区(市)政府依法开展功能型留白用地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规划批准后对涉及的功能型留白用地予以调减,不再作为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空间型留白用地的调整,应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各区(市)政府按照“总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用地条件更合理”的原则,对调整使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功能型留白用地启动程序执行。确实不能满足占补平衡要求的,由区(市)政府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加强现状用地管控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应对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现状建设用地做好全面清查,对于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抓好监督和查处工作。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暂停办理各类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手续。 (一)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合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以按批准的许可证继续建设,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核发登记证书。 (二)涉及城市防灾减灾、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等工程可根据需要,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继续按原地类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内的存量用地,允许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对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实地留白用地,各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实施临时绿化、以绿看地,严格管控。 第十四条 市级战略留白用地可依据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到期后按规定恢复原状并交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全市划定的市级战略留白用地空间布局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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