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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优化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2日 []郑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优化细则(试行)[/]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strong>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指标核定工作,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根据《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以拆除重建、整治提升、保护修缮等方式进行的城市更新项目,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方案须经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资源规划、园林绿化、文物等部门审定后,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中可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数据以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盖章确认的实测数据为准。 <strong>■ 第二章 容积率优化</strong> 第五条 为促进历史文化及历史风貌保护,各级各类规划确定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容积率的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应当遵循先保护再利用原则,并优先以公共性、文化性功能作为利用用途。 第六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用于满足配建需求的,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含合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合建部分仅包括为本地块服务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必要的设备用房,合建部分须设置在停车楼首层,且不得超出停车楼非合建部分水平投影范围。 <strong>■ 第三章 建筑密度优化</strong> 第七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开闭所、变配电室、热交换站、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综合通信接入机房、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且独立建设的社区服务、文化活动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儿童之家、托育服务设施、儿童托管服务设施、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须签订移交协议,按50%计入建筑密度。 第九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用于满足配建需求的,地上停车楼(含合建部分)按50%计入建筑密度。合建部分仅包括为本地块服务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必要的设备用房,合建部分须设置在停车楼首层,且不得超出停车楼非合建部分水平投影范围。 <strong>■ 第四章 绿地率优化</strong> 第十条 增设地上停车楼,所属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率计算为绿地总面积与停车楼以外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比率。 第十一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如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当架空层高度达到4.5米,覆土厚度达到1.5米,架空层底层绿地可计算绿地面积。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strong>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全省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城镇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各地要以营造宜居适度的居住空间为导向,科学确定城镇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下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应一般不低于1.0。 二、严格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控制管理。机关团体用地中的党政机关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0,其中,省级机关不低于2.0,市级机关不低于1.2。公安、法院等另有行业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三、分类确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下限。各类商业服 务业用地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适度集中布局,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3,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7,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娱乐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确需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其中,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容积率按不低于0.7控制,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按不低于1.0控制。 四、科学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论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需要,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服务业建设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坚持以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标准、行业设计标准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允许适当降低容积率控制,但最大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0%。以大型游乐设施等构筑物为主的娱乐用地,可按程序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经论证后,酌情降低项目容积率要求。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宜与规划落实方案等出让前的论证报告合并编制、审查。 五、合理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要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允许以省级及以上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容积率要求,并应依据相关标准做好风 景区用地分类与用地用海分类的衔接。 本《通知》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执行。同一宗土地上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的,应满足主用途控制指标要求;涉及居住用途的,居住部分容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已制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建设标准的,应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不再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等工作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保障规划条件核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基础的一致性,有效衔接我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下称计容面积)和土地出让金计收(下称计价)规则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对应关系(详见附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涉及核算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统一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报建和规划条件核实的计容面积为依据,最终核算土地出让金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为准。 二、建设项目按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不涉及容积率调整、不涉及违法建设,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规划条件核实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属于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合理范围的(详见附表),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误差率单次核实,上限值为整体项目累加控制值: (一)同时符合误差率及上限值的,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无需另行计价,超出面积按照已办土地出让手续处理,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符合误差率,但超出上限值的部分,无需调整出让合同、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综合用途计价标准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建设项目主体功能基准地价(基准地价计算公式详见附表)的高者计。 三、建设项目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按建筑面积计价,最终核算土地出让金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地下空间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不涉及容积率调整、不涉及违法建设,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出让时出让合同已包含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规划条件核实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规则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1号,下称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出让金另有约定的,按出让合同办理。 (二)土地出让时出让合同未包含地下空间非计容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按照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出让金另有约定的,按出让合同办理。 四、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进行总量控制,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累计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范围内进行额度扣减,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建设项目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累计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用地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算土地出让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1号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依法受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核算。经核算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土地供应和出让金计收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用地单位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补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设项目整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用地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算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的,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已出让的土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新的规划条件重新核算土地出让金、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新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附件,在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生效。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需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无法核定计容面积的,最终计价依据为可以依法确认权属的建筑面积: (一)建成时间为196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建成时间为1967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 (三)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件未记载计容面积的; (四)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的。 七、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空间和常见特殊部位的计算建筑面积、计容面积、计价、计算房产测量面积和不动产登记等各类现行规定的对应关系详见附表;本通知不涉及改变或调整房产测量面积标准和不动产登记发证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和规范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对应关系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9日 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创研发、助推制造业立市,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延续历史文脉、增加民生福祉,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设计合理。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执行。建筑工程面积指标应当分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在核定建筑工程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或提供不小于屋顶面积60%用作公共活动区时一体化设计的梯屋及设备设施用房,且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时。 (二)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及其专用附属设施(除商业设施外)、地下机动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 (四)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六)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 (七)市政、交通设施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盖下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与上盖建筑之间的结构转换层,盖上停车库及其地面疏散楼梯间等附属设施。 (八)符合本市有关规定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场(楼)、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建筑等。 (九)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办公、商业、创新型产业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含位于坡地与相邻室外广场平缓相接的情形)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上述情形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本栋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5%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工业建筑(创新型产业建筑除外)首层(含位于坡地与相邻室外广场平缓相接的情形)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上述情形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建筑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其层高应不小于4.5米,且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纯住宅建筑首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其他类型建筑首层(含位于坡地与相邻室外广场平缓相接的情形)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临开敞面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位于建筑物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楼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 3.办公、商业、创新型产业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临开敞面进深应不小于4.0米。 前款第三项情形以外的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办公、商业、创新型产业建筑首层(含位于坡地与相邻室外广场平缓相接的情形)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折算后应纳入前款第一项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比例控制要求。 第六条 建筑半开敞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其中满足连续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或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高品质生活区的住宅建筑,其半开敞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组织规划条件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比例。 (二)商业、办公、创新型产业建筑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工业建筑(创新型产业建筑除外)的半开敞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七条 建筑层高不超过层高基准值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基准值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倍算的计算规则具体详见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各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层高标准表》。 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4㎡的复式住宅,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大于7.2米时,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各层平均水平投影面积30%且不大于50㎡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当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大于7.2米时,超出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如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电影院、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指挥监控中心以及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工业建筑和仓储、物流建筑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形,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和规划条件执行。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对建筑层高、公共开放空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专题研究或者专家评审,根据研究或评审结果确定容积率的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 (二)避难空间: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的空间,不包含电梯间、楼梯间、电梯前室、楼梯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以及设备用房。 (三)半开敞空间: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边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结构的开敞平台,如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活动平台、挑廊、结构内的花池或者空调搁板、平台式的花池或者空调搁板等。 (四)半开敞空间进深:半开敞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影线外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 (五)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及柱体面积、套内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及为套内服务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组成。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外墙(包括山墙)以及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六)创新型产业建筑:是指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创新型产业、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的建筑。 (七)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过街楼、架空走廊、空中连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等,但不包括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其中廊道空间的宽度应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八)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商业功能集中布置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九)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开关房、综合房、公变房、低压房等。 (十)阳台连续开敞率:指阳台位置连续的开敞面长度占阳台周长的比值。若设有作为阳台竖向受力构件所必需的结构柱时,仍视为连续开敞但结构柱尺寸不计入开敞面长度。 (十一)主景观阳台:住宅套内仅限设置一个结合起居室(厅)的凸阳台,阳台内设有必需的竖向受力结构柱时可视为凸阳台。采用局部内凹阳台设计时,内凹部分进深不超出外凸部分进深一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二)结构转换层:对于市政、交通设施上盖综合开发项目,指盖下市政、交通设施与上盖建筑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结构类型与形式不同,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的楼层,不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同时废止。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计算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附件相关图示.pdf 2.广州市各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层高标准表.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