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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关键词: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用途管制规则 | 管制规则 |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目前发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秩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以及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编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细则。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通过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实现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内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分为一级用途管制分区和二级用途管制分区。其中,一级用途管制分区共有7个,包括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和其他保护利用区。二级用途管制分区是在一级用途管制分区基础上根据主导功能、分布区域、管制要求等进行细分,共有24个。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包括总量管控、计划管理、边界管护、功能管制等四个管制维度。


1、总量管控


对建设用地面积、用水总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实际数量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值。


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林地保有量、重要湿地(包括国际、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面积、海洋自然岸线长度实行总量控制,实际数量不得小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值。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重要湿地、水域、海洋自然岸线,确需占用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并进行占补平衡(海域湿地、海洋自然岸线实行占用与修复平衡),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有优化。 


2、计划管理


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土地利用行为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定额控制。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制定海洋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3、边界管护


边界管护包括省级层面管制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基本控制线和市级、县级层面管制的重要基础设施廊道、重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城镇发展区“五线”等其他重要控制线。


4、功能管制


制定每个用途管制分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准入的功能以及依法依规应退出的功能,保障主导功能的发挥,避免干扰功能的妨害。对于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益性设施等用地用海的功能进行强制性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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