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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介绍 更新时间: 2021-08-30 16: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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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作为省级总体规划的法定延续与战略升级,本次维护紧扣“十五五”发展新需求,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约束性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从空间管控、格局内涵、项目清单三大维度优化规划内容。本文梳理方案核心要点,呈现规划实施阶段性成效与本次动态维护的关键方向。 一、工作背景与编制原则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调整完善的工作要求,紧密衔接浙江省“十五五”规划纲要,本次规划动态维护覆盖全省陆域与海域全域,核心是在不对城镇空间格局、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适配发展新情况、深化细化规划内容。方案编制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坚持底线约束、内涵发展,筑牢各类空间安全底线,推动空间利用向集约提质转型;坚持战略引领、精准配置,统筹三类空间格局,匹配新质生产力布局与重大战略实施;坚持协同联动、数智赋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升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 二、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一)阶段性成效 规划实施以来,全省国土空间治理取得系统性成效:重大战略落地方面,杭州、宁波“双核”GDP总量突破4万亿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1.81,城镇化率达76.4%;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17年位居全球第一,城乡融合、陆海统筹水平保持全国领先。底线管控方面,至2025年末,全省耕地保有量高于国家下达的1876万亩任务,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面积高于1652万亩保护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稳定为2.21万平方千米(3327万亩),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为1.46万平方千米(2187万亩);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1.3倍以内。2025年全省常住人口达6701万人,增量居全国首位。规划体系方面,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全面构建,“一张图”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协同,“村庄规划+通则式管理”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问题与风险 方案同时明确当前实施短板:国家战略承接转化仍需深化,省际协同机制存在短板,浙西南地区承接创新资源不足;区域协同存在局部堵点,部分都市圈同城化进程偏慢,临港等产业同质化竞争凸显;重点项目清单与“十五五”新部署适配性不足,基础设施空间分布呈现“核心强、外围弱,北部优、西南弱”的不均衡特征。 三、规划动态维护核心方案 本次维护严守国家下达的约束性目标总量,重点从三大维度优化调整: (一)空间管控边界维护 不调整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三条控制线总量保持稳定。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正向优化标准,由市县级规划落实布局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后依规调整;城镇开发边界重点指导市县统筹增量空间,同步探索省级统筹预留机制,保障省级重大战略项目落地。此外涉及少量无居民海岛空间功能分类调整。 (二)空间格局内涵升级 持续深化“一湾引领、四极辐射、山海互济、全域美丽”总体空间格局,推动内涵能级跃升:“一湾引领”从地理湾区形态向功能闭环的全球竞争单元升级,强化杭甬双城引领作用;“四极辐射”落实“三圈一群”新部署,淡化行政边界,推动行政区经济向功能互补的功能区经济转型;“山海互济”从单向帮扶转向要素对流、利益共享的双向赋能;“全域美丽”将“双碳”目标全面融入空间开发保护全过程。 (三)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动态更新 衔接国家与省“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空间需求,结合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需求,对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按照保留、增补、调整、取消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维护,强化重大项目空间保障。 四、方案合理性与实施保障 本次动态维护严格坚守底线约束,不突破法定保护目标。维护后的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进一步增强:总体空间格局的功能性引导作用更加凸显,“格局、指标、功能、控制线、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约束路径更为清晰,资源要素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更加有力。为确保方案落地见效,浙江省从四方面构建保障体系:一是健全省市县“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强化规划层级传导,健全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动态衔接机制;三是依托三级贯通的“一张图”系统,实现“监测-评估-调整-监督”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四是完善指标统筹、增存挂钩、重大项目空间适配等配套政策制度。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工作要求,衔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年度动态维护,编制形成《2026年度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次维护坚守国家约束性指标底线,重点围绕空间管控边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规划文本内容三大维度优化,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空间支撑。 一、空间管控边界:严守指标底线,统筹布局优化 本次省级动态维护严格落实国家管控要求,未突破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指标。三条控制线布局优化均在目标任务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工作推进。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确保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生态有提升、布局更优化,夯实粮食安全空间基础。 生态保护红线:坚持保护任务不减少、生态功能有提升、布局更完善,统筹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待国家出台调整规则后按要求完善。 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控制总量不突破,推动布局集聚化、城镇功能品质提升,支持市级在市域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统筹调配市域内开发边界规模。 二、重点项目清单:分级分类保障,精准匹配发展需求 本次动态维护全面对接国家与省级“十五五”规划及专项规划重大任务,建立分级分类动态调整机制,系统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空间需求。 全面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对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任务清单与长三角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将187个国家级项目全部纳入方案,实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保尽保,做到“国家有部署、省级有响应、规划有空间”。 统筹保障省级发展项目。协同多部门系统摸排各领域空间需求,坚持从严把关,强化项目合规性、合理性审核,确保增补有据、退出有序。本次维护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共918个。 深化区域协同落地。围绕合肥都市圈、长江经济带、皖北地区等战略板块,将“六张网”建设、滨湖科学城改革、重大科技设施、新兴产业平台等纳入规划保障,支撑“三地一区”建设走深走实。 三、规划文本更新:衔接上位要求,强化战略传导 为衔接国家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安排,实现上位规划在空间布局、重大工程、政策机制上的有效传导,本次同步更新省级规划文本,重点完善五方面内容: 补充合肥创新中心定位,推动科创产业走廊联动; 优化沿江与皖北地区布局,促进潜力地区提质转型; 聚焦“六张网”建设,提升区域协同开放水平; 推动魅力空间价值转化,共建长三角美丽中国先行区; 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强化跨区域生态协同保护。 本次年度动态维护始终坚持“底线不松、保障精准、动态适配”原则,在严守国土空间管控底线的基础上,主动响应“十五五”发展新需求。后续各市县将结合省级方案,同步推进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动态调整完善工作。
2026年7月,《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2026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维护以规划实施体检评估为基础,衔接海南省“十五五”规划,围绕“三条控制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和相关保护名录进行更新。相比动态维护的一般编制程序,文件中更具辨识度的内容,是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岛空间统筹、跨海基础设施、国际枢纽港口机场和海洋能源项目的集中纳入。 一、动态维护服务于自由贸易港的全岛空间统筹 此次维护在既有目标和空间格局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和“十五五”新增空间需求,对控制线布局、项目清单及相关管理数据进行调整。 从规划基础看,海南已经形成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完成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一城、四镇、三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全部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行政审批和规划调整审查纳入全过程跟踪监督。 文件继续强调“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并以“三极一带一区”组织区域协调发展。同时,海南已形成湘琼、粤琼、浙琼、琼港、深儋合作产业园等跨区域合作载体。这些内容说明,本次动态维护处理的并非单一市县内部的空间调整,还包括省域统筹和跨区域合作项目的空间承接。 在产业空间方面,方案衔接海南“45432”发展架构,涉及四大主导产业、“五向图强”特色产业、“四新”未来产业、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之岛等建设要求。动态维护承担的作用,是将这些发展任务中涉及空间的内容,进一步对应到产业园区、交通枢纽、能源设施和重点项目清单。 二、“三条控制线”保持总量稳定,重点调整布局与使用机制 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指出,海南当前仍存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有待优化、耕地质量需要提升、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协同不足,以及部分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布局不够精准、使用效率不高、缺少省级统筹调配机制等问题。 本次维护明确,不突破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目标。调整重点主要落在控制线空间布局和统筹机制,而非扩大总体规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方面,省级保有量及保护目标保持不减少,总体布局保持稳定。市县级动态维护需衔接《海南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优化成果,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生态有提升、布局更优化”的标准推进正向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本次维护暂不调整面积、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待海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后,再依据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和相关政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并同步更新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镇开发边界是本次机制调整较为集中的内容。 方案提出建立省级城镇开发边界扩展规模统筹调配机制,将扩展规模使用比例较低、余量较多的市县纳入统筹调剂范围,以增强省级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的保障能力。同时,市县还需结合规划体检评估,对边界内增量空间进行统筹,并完善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三、451个项目体现“跨海、向海、开放”的空间需求 本次省级动态维护共增补重点建设项目451个,其中精准落位110个、示意上图22个、增补清单319个。按项目类型划分,交通类250个、能源资源类79个、水利类43个、综合防灾减灾类15个、其他类64个,分类数量与项目总数一致。 这些项目中,跨海联系和岛内外通道建设具有较强的海南辨识度。新建湛江至海口铁路包含跨海轮渡工程,海南—广东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和琼粤天然气管道工程分别承担跨区域电力和天然气联系功能。此类项目需要在省级规划层面统筹岛内设施、跨海通道以及相关节点的空间关系。 港口机场项目则直接对应自由贸易港开放门户建设。方案重点保障洋浦国际枢纽海港能力提升工程、儋州至洋浦铁路、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期扩建项目和三亚新机场项目,并将其作为提升对外开放能级的重要空间支撑。 文件还列入三亚南山港国际科考服务保障综合枢纽港建设工程、海南自由贸易港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前者对应国际科考服务保障功能,后者对应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建设,均体现出海南面向海洋、依托港口配置专业服务设施的空间特点。 能源项目同样具有较强的地方特征。方案提出保障三亚羊林抽水蓄能电站、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海南—广东电力灵活互济工程等空间需求,形成岛内调节电源、海洋清洁能源和跨区域电力联系共同进入规划清单的项目组合。 四、重大项目通过三种方式进入国土空间“一张图” 方案根据项目空间位置和前期工作深度,将重点建设项目分为三种处理方式:已确定空间位置的项目精准落位;暂未确定具体位置的项目以示意方式上图;尚不具备空间落位条件的项目先增补进入清单。 这种分层处理方式,使项目清单既能够承接已经成熟的建设项目,也能够为仍处于选址论证和方案深化阶段的重大工程预留规划接口。对于跨海铁路、机场、海上风电和能源通道等项目而言,后续仍需根据前期论证结果进一步明确空间位置和用地用海范围。 文件提出,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空间比对分析,将交通、水利、能源等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并通过动态更新台账持续跟踪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除项目清单外,本次维护还将衔接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遗产等最新管理数据,更新自然保护地名录和历史文化保护名录。相关数据将与建设项目共同进入规划管理体系,作为后续选址、审查和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省级动态维护成果批复后,市县还需衔接省级成果,规范开展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并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开展科学选址。依托国土空间监测网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三条控制线等实际变化进行常态化监测,最终将维护成果纳入“一张图”,对规划汇交、实施和监管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 此次动态维护形成了“自由贸易港发展任务—省级项目清单—控制线优化—市县规划承接—一张图监管”的传导关系。文件更具海南特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全岛统筹、跨海联系、国际枢纽港口机场、海洋科考服务、油气生产服务和海上清洁能源等空间需求。后续实施需通过市县规划维护、项目精准选址、用地用海保障和“一张图”更新进一步落实。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2026 年度动态维护方案(公示稿)》衔接国家及省 “十五五” 规划重大任务,落实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最新要求,结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成果编制,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提升空间适配性、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本文梳理核心要点如下: 一、规划实施阶段性成效突出 方案基于年度体检评估结论,系统总结了规划批复实施以来的四大成效。 一是规划体系全面建成。江苏率先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建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系统,出台覆盖全类型规划的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构建起分级管控、协同高效的空间治理体系。 二是空间格局持续优化。“两心三圈四带” 总体格局全面落地,江淮湖群、太湖丘陵两大生态绿心保护稳步推进,三大都市圈经济能级与地均产出持续提升,扬子江、沿海、沿大运河、陆桥东部四大功能带差异化发展态势明确,长三角区域空间协同不断深化。 三是资源底线牢牢守住。全省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圆满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推进,南水北调东线湖网地区生态修复工程累计完成 94 万亩;用水总量、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指标均优于规划约束目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持全国前列。 四是发展支撑坚实有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水平持续提升,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2025 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 10843.8 亿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76.2%,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 2.02:1,城乡融合发展成效显著。 二、严守三条控制线,约束目标不突破 本次动态维护坚持 “目标不变、正向优化” 原则,未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目标。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方面,省级维持保护目标总量不变,市县层面结合永久基本农田 “优进劣出”、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等工作推进布局正向优化,完善异地调剂机制,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有优化。 生态保护红线方面,面积、空间格局及管控要求均保持稳定,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国家批复后,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布局,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数据。 城镇开发边界方面,省级不调整各设区市扩展倍数,市县可在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开展正向优化,推动城镇布局更集聚、功能品质持续提升。 三、聚焦重大项目,精准支撑全域发展格局 本次维护重点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采用 “精准落位 + 示意上图 + 清单管理” 的组合管控方式,强化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空间保障,确保项目高效落地。 增补项目全面契合 “两心三圈四带” 空间格局:生态绿心区域坚持保护优先,推动交通、水利、能源设施与生态空间协调布局;三大都市圈聚焦路网加密、防洪排涝、能源保供,助力一体化发展与中心城市能级提升;四大功能带分类施策,夯实差异化发展的空间支撑。 同时,方案对标省级规划建设目标,系统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交通领域加快构建 “六纵六横” 高铁网,优化省际衔接、疏港扩容类公路项目,完善过江通道布局;水利领域强化流域防洪治理,补齐重点区域排涝短板;能源领域完善新型电力系统网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光伏,提升油气战略储备与输送能力。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维护成果落地 方案明确三项实施保障机制。一是强化规划传导,要求各市县主动衔接省级项目清单,做好空间预留、廊道控制与用地保障,跨区域线性工程加强市县协同对接;二是强化 “一张图” 管理,将维护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按程序动态调出;三是强化空间要素保障,坚持 “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鼓励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空间。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国土空间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域功能区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前款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域空间和海域空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构建山海城交融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四条【规划衔接】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空间保障。 第五条【规划效力】 建立全域全要素、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其他规划涉及空间内容的,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数智赋能】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形成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智能化治理。 第九条【公众参与】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发挥专家、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资源及利用现状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为基础,体现厦漳泉都市圈协同发展、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现代海洋城市等城市发展战略,统筹自然山水保护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编制】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修改和维护】 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变更、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定期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实施空间管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许可,以及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陆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海域特殊管控地区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规定备案。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详细规划修改】 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发展条件变化等确需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十六条【规划单元划定】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组织划定规划单元,按照规划单元编制单元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单元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详细规划;属于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详细规划,并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实施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编制】 专项规划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应当合并编制。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目录清单管理】 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作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确需增补为专项规划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增补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专项规划修改】 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经评估确需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二十条【其他规划编制要求】 依法单独编制的其他规划涉及空间内容的,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示公布程序】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履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划成果入库】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应当及时纳入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实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集成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空间设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融入国土空间设计理念,统筹立体空间布局,优化城乡风貌格局,提升全域空间品质。 国土空间设计包括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专项设计,其主要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设计包括重点片区城市设计、一般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和乡村设计。 第二十四条【设计编制要求】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城市设计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一般片区城市设计、乡村设计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空间管控与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总体管控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空间管控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农业空间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业空间保护利用规划,统筹优化农用地布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平衡耕地保护刚性约束与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构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格局。 第二十七条【生态空间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其功能定位符合规划要求。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实行占补平衡,按照原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二十八条【城镇空间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点状布局。 城镇开发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不得减少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面积总量。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管控】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实行海洋分区保护与利用,以海洋功能分区为依据实施用海兼容性管理。 对海岸线实行分类管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按照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 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新增围海、填海项目应当同步开展生态修复,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环境风貌管控】 严格保护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 沿海道路临海一侧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三十一条【城市风貌管控】 加强对环湾片区、山海通廊等景观敏感地区,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沿线,以及城市重要节点的城市风貌管控,通过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空间布局。 第三十二条【立体空间开发】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筹陆域、海域空间立体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促进空间复合利用和综合立体开发。 第三十三条【生态修复治理】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生态修复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成效评估。森林、流域、湿地、海洋、矿山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土地综合整治】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修复,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规划实施传导】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策划实施项目纳入厦门市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五年实施规划、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等自然资源年度实施计划,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序开展自然资源供应。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利用】 涉及土地、林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海项目,探索实行用海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填海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海期限届满,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海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选址与用地预审】 依法需要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由上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确定】 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取得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变更】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一)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及变更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划条件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论证、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并核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从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和有关规定,包括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建筑信息模型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四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临时建设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一致。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抵押。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偿自行拆除。属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前拆除。 第四十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其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鼓励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建设村民住宅。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等,制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事项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规划许可延期】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和建设规模,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第四十八条【规划许可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九条【施工验线和复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建设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复测,经复测合格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建设。 在村庄规划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工作。 第五十条【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核实通过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未取得核实通过意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同时对建设工程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第五十一条【分期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核实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分期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实行分期检查核验。具体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产权人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联通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五十三条【地下成片开发】 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地下空间或者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涉及轨道交通等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交通一体化深化设计。 第五十四条【建筑使用功能变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许可,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合一,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部门监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责令改正,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置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并上报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部门联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记录和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九条【行业监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条【责任规划师】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责任规划师制度。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聘用责任规划师,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实施指导、宣传引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体检评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对城市发展阶段特征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动态维护的基础。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体检评估结果,完善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空间管控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监测预警】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评估风险、治理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临时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公示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未复测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复测合格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第七十一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自然资源报资讯:自然资源部5月16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以下简称新版《规程》)正式印发施行。新版《规程》要求从今年开始,把规划实施的年度“体检报告”逐步与综合供地计划编制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示范创建、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等挂钩,加强城市国土空间绩效考核。 据介绍,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行业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在全国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近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城市工作、国土空间治理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精神,新版《规程》牢牢抓住“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要求,重点围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韧性和智慧水平,调整完善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重点;加强人口集聚、空间集约、城乡融合、对外联通等方面的评估,设置“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等具体指标,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 新版《规程》将城市安全韧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近年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举一反三,增设“蓄滞洪区和城镇开发边界重叠面积”指标,引导城镇科学布局,减少灾害损失;增设“城区范围及周边20公里农用地面积”指标,引导在城市近郊加强“米袋子”“菜篮子”等基地建设,提高疫情等极端条件下的粮食自给能力;增设“水源地数量”指标,推动城市实现多水源保障,提升对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增加老旧燃气管网改造进度及管道安全距离控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施空间保障等方面的监测评估内容,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新版《规程》加强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如强化对空间矛盾冲突的及时识别,指导各城市定期监测各类自然资源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实施、规划传导衔接等方面的矛盾冲突情形,有针对性地完善规划及管理政策。又如,增加“空间资产”“存量盘活”等方面评估内容,精准识别存量空间盘活利用潜力区域,推动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 新版《规程》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将“15分钟社区生活圈”评估提级为各城市的必选动作,分项对中小学、养老设施、文体设施、卫生服务设施、菜市场(生鲜超市)和足球场地等步行5分钟或15分钟覆盖情况,以及通勤时间、人均公园绿地、自然文化遗产数量等开展定期体检评估,引导城市及时补齐短板,促进各类设施供给充分、布局优化,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 据悉,此次《规程》修订适应国土空间治理“数智化”转型需求,进一步强调数字化手段、智慧化方法运用,优化指标填报方式,着力解决填报任务重和数据获取难、协调难、口径不统一等问题。自然资源部提供专门开发的数字化工具,供有需要的地方选用,指标填报、计算、展示、分析等环节可全部在线完成。同时,指标总数大幅精简,明确由自然资源部统一提供6成指标数据,地方只需填报4成指标,有效为基层减负。
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治理活动,优化陆海统筹空间格局,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集约利用,建设宜居美丽滨海城市,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活动和陆海统筹、岸线海岛管控、城市更新、生态修复等专项空间治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底线思维、系统治理、区域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热带滨海城市特色,融入清凉城市建设理念。 第四条【规划效力】 本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唯一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条【管理职责】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统筹保障自贸港重大项目空间需求,协调解决规划实施重大疑难事项,统筹开展规划督察考核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编制审查、用途管制、实施监管、规划核实及数字化平台运维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专项规划编制、行业空间管控和项目协同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制度】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规划委员会主任,负责审议重大规划和重要规划方案。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智慧治理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深化“机器管规划”与“智慧资规”体系建设,推进审查规则标准化,利用实景三维等技术,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公众参与】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保障规划治理依法依规、阳光运行。规划编制、修改及重大调整等法定环节,应当依法开展公示公告、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 本市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一)编制市级总体规划; (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和特定区域详细规划; (三)编制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流域等能够体现特定功能,并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有明确空间资源需求的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第十条【编制基础与底图】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海洋调查、海岸线勘测、交通调查等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完整、准确、统一的底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及其各年度变更调查、各类专项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等。 第十一条【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便于公众理解的通俗版本,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内容】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 (二)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 (三)确定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等规划分区; (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等支撑体系; (五)加强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六)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明确用途管制规则。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四)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需要的; (五)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目标、重大格局、主体功能定位、规划分区类型等修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动态维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第十五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层次和地块层次分级管理。 单元层次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明确各类控制线和必须配置的设施,衔接专项规划空间需求。 地块层次明确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第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应当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农村居住、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明确耕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防灾减灾的安全格局。 第十七条【特定区域详细规划内容】 海域海岛、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各区域特色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规划内容的重点和管控的程度。海洋区域的详细规划应细化海洋发展区管控,突出海湾功能优化和海岸带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设计与风貌管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山水格局、空间形态、功能分区、历史文化传承等要素编制城市设计,制定热带滨海城市建设导则,对骑楼建筑风格传承、立体绿化、通风廊道、风雨连廊、建筑遮阳等清凉城市适应性设计进行引导和管控,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乡村设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乡村地域特色、景观风貌、资源禀赋和人文历史等要素统筹编制乡村设计。编制、修改乡村设计应当纳入村庄规划一并审批。 第二十条【详细规划的修改】 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规划体系】 本市建立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收集汇总市、区编制需求后制定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未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二十二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评估,批准后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与总体规划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核对后由组织编制机关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 修改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用途管制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农田保护区和乡村发展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本市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优先在市域内统筹平衡。 乡村发展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发展、农村居民点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村庄规划中可适度预留不超过建设用地总量一定比例的弹性空间,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结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在乡村发展区内允许适当布局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休闲农业、乡村民宿等乡村产业项目,项目准入目录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 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生态旅游、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功能复合利用。 本市重点加强对东寨港红树林、海口湾、南渡江、五源河、羊山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相关区域的具体管控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纳入日常巡查重点范围,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开发建设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城镇弹性发展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当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土地混合利用和复合开发。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工业、仓储用地通过城市更新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空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可在市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平衡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按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且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镇弹性发展区主要用于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调整使用前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严禁擅自调整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 第二十八条【海洋发展区管控】 本市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自然岸线保护纳入相关考核。严格限制一线海景房地产开发,确保海岸线的公共开放属性,保障公众亲海空间。海洋发展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控制建筑规模,禁止用于房地产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最大程度保持海岛自然属性。本市海洋发展区应当优先保障以下功能空间需求: (一)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及水上运动、海上休闲等旅游发展; (二)国际邮轮游艇旅游消费中心相关配套设施; (三)港口、码头、航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四)海洋牧场、深海装备等海洋新兴产业; (五)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涉海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发展区不同海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细化各海域的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和管控要求。西海岸、海口湾等重点湾区应编制湾区专项规划或管控导则,统筹陆海功能协调与风貌管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对不符合海洋发展区管控要求的用海活动,依法组织有序退出。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与特殊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与人民防空规划相协同,遵循竖向分层、综合开发的原则,提高空间利用效率。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鼓励结合自贸港特殊需求,将地下空间用于战略储备、冷链存储等用途。 第三十条【近期实施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制定近期实施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近期实施规划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自贸港建设等重大项目列入清单管理,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明确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要素保障联动审批】 本市建立跨部门的空间要素保障协调机制,对自贸港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用地、用林、用海、用矿联动审批。 推动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有效衔接,在规划条件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实现重大项目“10%以10%以”常态化。 第三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许可】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审查并出具国土空间规划许可证,作为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据,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空间准入且需要提出规划条件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创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后续监管措施。 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不影响安全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工程,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管理。实行豁免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产业用地政策弹性】 本市对产业用地实施特殊管理制度。对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异化供地,对制造业项目实行标准地出让,对数字经济、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轻资产产业项目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供地。 在特定产业园区,同一地块内可以混合兼容研发、设计、办公及必需的配套商业功能。 产业用地特殊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等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持批准文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地方特色风貌。禁止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未经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住宅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管理】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应当自行拆除。 压占规划近期实施的道路、河道或市政管线等公共利益空间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人大监督与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第三十九条【技术标准与规划管理规范】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统一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位法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本省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热带滨海城市特色,落实清凉城市建设理念,对建筑朝向、遮阳、自然通风、立体绿化、风雨连廊等提出适应性设计导则; (二)贯彻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对雨水径流控制、地面透水铺装、防灾避险空间等提出技术指标; (三)落实机器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成果的数据格式、图层标准、属性字段等信息库建设规范,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够统一汇交至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对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技术导则,确保本市技术标准与省级技术标准体系衔接协调。 本市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划管理规范应当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特定功能区技术要点、城市更新规划管理、规划许可常规管控指标等内容作出细化和补充。 制定技术标准,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评估,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全周期动态监测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三条控制线落实、约束性指标执行、重大项目落地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可能突破规划边界或有违规划目标的情况及时预警。 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第四十一条【营商环境规划反馈】 本市建立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规划反馈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听取行业协会、入区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规划编制、审批效率、规划调整及时性和规划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部门协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勘测,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建立多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违法行为线索互推、执法过程互认、处置结果互通。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规划评估与动态维护】 本市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体检和五年评估的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绩效考核和动态维护的重要依据,将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投诉举报】 鼓励不动产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或制止,构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网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与部门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法批准规划条件变更或者规划许可;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规划成果,或者违反规划条件编制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章未设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与废止】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就江东新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西海岸与公共海湾亲海空间保护、特定产业园区土地混合利用等重点区域和事项制定配套管理规定。
为持续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市政府批复了《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深入实施“百千工程”,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规划作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深化落实,统筹指导乡镇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是编制乡镇集中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和乡村地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依据。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乡镇规划确定的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 乡村地区是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主阵地,是守护首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以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发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与要素保障。通过增强规划引领效能、加强规划实施引导、强化政策路径保障、建立运行管控机制、强化实施监督评估等系列举措,系统构建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规划对首都乡村振兴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条 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的乡镇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也可单独制定适合区域特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增强规划引领效能 第五条 立足平原地区和生态涵养区不同区域资源禀赋条件,创新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的现代城乡体系,充分发挥城镇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各自优势与作用,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 第六条 主动融入首都城乡发展新格局,结合乡村地区发展趋势,找准乡镇发展定位,加强分类分区引导,建设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 (一)新市镇重点承接中心城区专项功能,与新城联动发展,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打造特色强镇,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活力,引导人口集聚,辐射带动和服务周边乡村地区发展;小城镇重点塑造特色风貌形态,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特色产业挖掘,切实发挥促进本地城镇化作用。位于新城内的乡镇重点实现城镇化改造;新城外平原地区的乡镇适度承接中心城区适宜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集约高效发展;山区乡镇充分发挥生态涵养功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带动本地农民增收。 (二)城镇集建型和整体搬迁型村庄统筹处理好近远期发展关系,探索新型城镇化等多元实施路径,做好安全和民生保障;特色提升型村庄加强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保护延续,有序引导村庄特色化发展;整治完善型村庄重点推进渐进式有机更新,实现环境品质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产业升级更新。 第七条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加强防灾减灾和韧性评估,保障区域安全应急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廊道建设,提升乡村空间安全韧性。 第八条 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乡村地区各类用地布局,形成大疏大密、和谐共融、相得益彰的城乡空间形态。主动适应乡村地区人口演变规律,统筹优化镇村体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布局,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渠道,引导人口、产业向重点发展村庄适度聚集紧凑布局,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 按照“总体减量、有增有减,优化布局、集约高效,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统筹做好乡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的近远期调控,提升空间要素的供需适配性。在确保不突破各区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指标,实现资源要素集中精准投放和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加强规划实施引导 第十条 各区要立足乡村区位特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充分发掘地域资源资产比较优势,在优先盘活闲置空间资源和低效集体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着力加强对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空间供给,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合理需求,以乡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将更多产业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农民。 (一)建立健全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布局的动态优化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合理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依规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引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优先向乡镇集中建设区及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加强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用地保障,打造产业兴旺的共富乡村。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有序释放农村土地要素活力。 第十一条 各区要主动适应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新要求,鼓励各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实施,优先保障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绿化美化,促进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十二条 各区要深入挖掘自然资源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加强乡村传统风貌保护,注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保护好乡村地区山水格局及农田肌理,推动花园乡村建设,协调好城镇、村庄与周边景观资源的关系,形成有机交融的景观格局,塑造山清水秀生态美、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 第十三条 各区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资产关系,加强乡村地区资源资产的塑造、分配、策划、运营和管理,持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与实现路径,持续提升乡村地区资源资产价值。 第四章 强化政策路径保障 第十四条 各区要综合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点状配套设施、设施农业及林业用地等政策,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非建设空间要素合理有序布局;切实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深度融合,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保障机制,着力提升服务乡村振兴的规划保障和政策支撑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要结合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明确不同区域的实施保障路径,实现乡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各类项目应保尽保。 (一)在乡镇集中建设区内,按需开展乡镇集建区控规编制,明确主导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风貌设计等规划管控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类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应结合已批准的乡镇规划对既有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套合,完善后符合要求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继续沿用;对于确有需求的重点发展村庄,可采取单独编制或多村联编的方式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民住房类项目、村级公共公益类项目、乡村产业类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确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本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点状配套设施政策的,可按需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空间区位有特殊需求、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邻避设施等项目,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通过规划预留机动指标予以保障,鼓励市区联动,逐步完善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保障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四)鼓励各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以乡镇规划为基本依据,按需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稳步有序推进农用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高效集聚、生态用地功能提升,优化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立运行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可在不涉及乡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主动运行维护,不断提高乡镇规划的动态适应能力和实施管理整体水平。主动运行维护包括传导衔接、深化落实、勘误修正三种类型。 (一)传导衔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会同各区政府将批准后的上位规划修改或运行维护成果传导到乡镇规划,并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乡镇规划应与市政府批准后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特定领域专项规划和特定区域专项规划)、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动态衔接,由相关部门或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传导衔接)方案,涉及空间管控内容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进行空间统筹和资源平衡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深化落实。各区可结合乡镇集建区控规、村庄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对乡镇规划进行深化落实,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深化落实)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用地审批的依据。适用深化落实的主要情形包括:确需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含红线内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对战略留白用地进行空间布局优化的;在生态混合区和林草保护区等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勘误修正。各区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乡镇规划进行勘误修正,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主动运行维护(勘误修正)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其中,对于涉及国家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等,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对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维护。 适用勘误修正的主要情形包括: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基础上,各类规划分区相互转化但不涉及战略留白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线站位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形差异、勘界钉桩、产权界定、比例尺衔接等情况,对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等进行局部优化细化的;已取得设计方案批复的泵站、长输管线附属设施等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需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有合法有效土地权属证明但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经区政府确认规划期内无法实施腾退需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因国家或本市(区)重大战略调整、上位规划提出修改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灾害、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乡镇规划实施评估等,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确需对乡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整体格局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修改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对乡镇规划文本内容和乡镇规划“一张图”进行更新。 第六章 强化实施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乡镇规划“一张图”是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监督评估的数据底图。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机制,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乡镇规划修改及运行维护的各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十九条 各区应建立乡镇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乡镇规划实施体检评估,重点针对土地集约高效、空间品质提升、绿色生态宜居等开展监测评估预警,并纳入城市体检工作。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客观反映乡镇规划运行体征、传导衔接情况、实施进展和成效,为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和政策供给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规变更,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实施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七章 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级统筹、区级主责、乡镇落实、村民和村集体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维护、监督全周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区要严格落实“村地区管”,切实履行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派出机构建立完善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统筹指导,综合运用“村庄规划”和“通则管理”两种方式,持续提升村庄规划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地区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做好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的审查,以及乡镇规划“一张图”更新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乡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日常监督、培训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区在乡镇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区对乡镇规划进行实施管理,通过“多规合一”会商平台,对乡镇规划修改、运行维护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按照部门职责积极研究支持乡村振兴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助力乡镇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要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扩大公众参与,引导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积极参与规划编制与实施。发挥好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及多师协同的作用,为乡村发展提供在地化陪伴式服务。鼓励各区结合“百千工程”实施开展实践探索,形成优秀示范案例,及时总结在全市推广,形成多方协同推动乡镇规划实施与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06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更好发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用。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17.5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27.7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2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质灾害、洪涝、森林防火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体系。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深化成渝地区协同发展,增强区域整体竞争力和综合承载力,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地区的协同联动。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更好发挥优势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强对四川盆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重点保护。共保“巴山蜀水”生态空间,加强对四川盆地周边岷山—邛崃山—凉山、米仓山—大巴山、武陵山、大娄山等重点生态区的全面保护,统筹跨区域生态系统治理与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推动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建设,优化城镇和产业创新空间布局,提升重庆、成都中心城市综合能级和国际竞争力,培育发展重庆、成都现代化都市圈,促进融合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城市群发展格局。建设区域一体化的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强化成渝地区门户枢纽功能,合力建设世界级机场群和轨道上的双城经济圈,形成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增强对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区域性防灾减灾设施,全面提升国土空间韧性。彰显巴蜀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凸显成渝地区多元独特的自然和文化景观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自觉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有关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重庆市、四川省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加强对跨省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交界地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要求。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就《陕西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程在总结省内试行技术要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旨在规范全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修编工作,强化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打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上而下的基层传导环节。 一、编制总则与工作基础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修编,规划范围覆盖行政辖区全部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与上位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层次分为乡(镇、街道)全域与镇区(集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两级。 编制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城乡融合节约集约、以人为本提升品质、承接传导细化落实、智慧赋能共建共治。 前期准备阶段需搭建组织与经费保障机制,收集自然、经济、土地、建设等多维度基础资料;以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核心底图底数,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 国家高程基准,同步开展实地调研与现状问题识别。 二、全域核心规划内容 规程明确乡镇级规划共 11 项核心任务,全域层面重点落实四大类管控内容: 一是空间格局与控制线管控。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因地制宜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同步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专项控制线;按照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原则划定二级规划分区,优化全域用地结构与布局。 二是镇村体系与产业布局。预测全域及镇区人口规模,构建 “镇区 — 中心村 — 一般村” 三级镇村等级体系,按照城郊融合、集聚提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四类明确村庄发展指引与设施配置标准;统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空间布局。 三是资源保护与整治修复。落实耕地、水、林草、湿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目标与管控要求;统筹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点任务、实施区域与时序,明确农用地整治、低效建设用地盘活、矿山与水生态修复等重点项目。 四是支撑保障体系。统筹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四大支撑体系,落实重大项目布局与建设标准。 三、镇区精细化管控要求 镇区层面聚焦建设实施的精细化指引:依据城镇开发边界或现状建成区合理划定镇区范围;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居住、公共服务、商业、产业、交通、绿地等各类用地,适当设置留白用地;细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绿地开敞空间、市政管线、综合防灾等专项布局;划定黄线、蓝线、绿线、紫线四线并明确管控规则,结合地域自然与文化特色提出风貌管控要求。 四、传导机制与实施保障 规划建立三级传导路径:一是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与管控要求;二是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至村级,指导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三是对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制定 “通则式” 管控规则。 实施保障层面,明确近期建设项目清单与时序,要求同步建设规划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健全动态监测、评估与监管机制。 五、成果构成与标准化规范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附件四部分组成,要求文、图、表、数、库完全一致。规程配套 5 项附录,对规划指标体系、规划分区、文本附表、图件编制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全域图件比例尺宜为 1:1 万,镇区图件宜为 1:2000,统一了用地分类、规划分区、各类控制线的色标与图式表达标准。 本次规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为乡镇级规划编制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技术指引,对提升基层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图片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pdf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规划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是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和主要图纸等。规划修改公示应包括修改的主要理由与依据,修改的图、文等内容。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包括以下方式: (一)网站公示; (二)规划展示馆或者其他固定场所公示; (三)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 (六)书面征求意见;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相关固定场所公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现场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相关街道(镇)公示栏或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按照规定征求规划区域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划公示时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等;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依据、理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示单位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逐条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听证纪要、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是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对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在同级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二)市、县设有规划展示馆的,在规划展示馆公开,没有规划展示馆的,在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固定场所公开;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应当在相关街道(镇)或者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 (四)鼓励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五)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开。 第十七条 规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相关保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到期前依法废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依法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省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经审核,现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规划、建设、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应遵循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二、《规划》实施要坚决扛起“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的使命担当,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以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云城为核心,大力推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尽快将大走廊打造成为全球创新策源地、高水平现代化引领示范区。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探索策源功能保障线、工业区块保障线、湿地湖链魅力线等管控措施,筑牢统筹发展的空间基础。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大走廊创新生态、平台、人才优势,引领共建沪浙苏皖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动大走廊南北两翼发展,共建科创策源新高地。保护杭州中部低丘河谷平原内重要的粮食生产空间,大力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维护径山-苕溪生态带、西山-西湖生态带等生态绿楔功能,加强西溪湿地、青山湖等河湖水网空间的保护和修复。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为核心,提升大走廊的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省会城市功能。发挥科创中心集聚的带动作用,引导重大科技设施平台集群化建设,做好数字科技、生命健康、高端装备产业空间布局。 四、构建面向未来的城乡空间。加强大走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高品质、高能级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生活圈体系,健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加强良渚文化遗址、吴越文化等历史文化保护,防止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环境。加强活动中心、地区门户等重点地区的国土空间设计,延续独具韵味的湿地田园景观格局,塑造未来创新的城市风貌。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布局,加强交通链接,建设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高标准建设能源设施网、水利设施网、市政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推进设施网络协调布局。健全综合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提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抵御能力和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优化国防动员设施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 五、高质量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在《规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管理;并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划》目标。《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 1. 省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名单.docx 2.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2021年9月,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个阶段是对原《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版)》进行局部修订,作为过渡期使用;第二个阶段是根据《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推进进程,完成《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2022年7月,《导则(2022版)》已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并于当年8月份正式施行。 2023年上半年,我局正式启动了《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编制工作。前期的重点工作:一是编制团队与各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一一深入对接和沟通,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解决问题。二是先后召开多次局系统范围内的业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斟酌。三是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完成修改。四是邀请高水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编制过程中,编制团队全面收集并参考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以及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认真对标天津、厦门、济南、青岛等先进实践经验。一是进行结构框架优化调整,新增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章节。二是以提升城市品质为前提,重点兼顾房产领域的健康发展,优化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退让、日照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儿童友好城市等要求;调整交通设施管理要求和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补充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内容;更新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等内容。三是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优化术语解释、附图;更新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本次修订整体结构由《导则(2022版)》的“7个章节+1个附录”扩展为本稿的“14个章节+1个附录”。 为落实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制,增加编制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导则更加科学、规范,现对《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建言献策。 公示内容可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yhgh.weifang.gov.cn/),以及市城市规划艺术馆公示场所查询。联系电话:(0536)8095993。电子邮箱:wfsjbyzx@wf.shandong.cn 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8月22日-9月21日 附件:《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社会公示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4〕96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适用范围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 五、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乙级资质的申报条件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能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信息后下载签章扫描);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1);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单位有关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除上述新设立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且不少于3项,包括: (1)业务范围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2)业务范围内的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包括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6)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7)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课题及项目。 2.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以及合并分立改制的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4)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2.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4)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报申请资料,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报申请。 (二)办理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需按要求将补正材料补齐并提交。 (三)公示公告。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审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方式 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提交材料。 九、其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我省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将统一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第三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将经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 1.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2024年第三批) .xls 2. 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变更情况.xlsx 为方便大家查看,历史审批资质认定内容已统一加入表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订本政策指引,旨在推动支持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工作的积极稳步开展。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改造”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指引用于指导各地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深化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要求。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法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衔接。 2.坚持底线约束、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3.坚持系统观念、保障权益。以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尊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统筹考虑城中村复杂的产权关系、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存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相关主体利益。 4.坚持以人为本、补齐短板。以人民为中心,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环境整治,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基础设施韧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5.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引导。从实际出发,统筹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依据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等,结合城中村的区位、产业、人口等特征,实施分区分类改造。 6.坚持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衔接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部署,形成政策合力。 (四)规划层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上位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城中村改造规划许可、实施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定依据,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二、做实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评估 (一)加强城中村资源资产调查 依托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等数据基础,开展城中村基础数据、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城中村数据资源体系,建立调查评估与规划编制联动机制,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系统进行单元内城中村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造意愿、专项调查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已排查的房屋结构、消防、供用电、燃气等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城中村基础信息台账。经审核、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作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基础。 (二)开展前期体检评估 深化城中村改造体检评估,综合考虑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市场、新市民等群体多元诉求,查找突出问题,开展资源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承载力评估以及安全隐患评估,加强城市安全、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保护、自然灾害、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影响评估。 在详细规划层面强化评估和论证的深度,综合考虑设施承载力、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城市通风环境、成本与效益等因素,论证改造可行性,统筹确定规划单元内建筑规模上限,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统筹配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分类提出资产整备、配置、运营策略,按需编制改造资金使用方案,促进改造资金综合平衡、动态平衡。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中村改造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阶段3特征和存量发展需要,完善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对于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做出安排。 (一)总体规划层面强化空间统筹安排 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因地制宜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节奏与时序等要求,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乡区域更趋协调、促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 确定改造目标和重点区域。按照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定城中村改造目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坚持目标导向、应改则改,优先改造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的城中村。坚持问题导向、需改则改,优先改造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城中村。兼顾实施导向、能改可改,适时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具有政策支撑和市场动力的城中村。 做好时序安排。总体规划已完成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改造内容的,应当编制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实施时序安排。结合城市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城中村改造的五年规划目标与任务规模。结合重点区域划定近期城中村改造范围,鼓励位于城市重点片区,改造可行性较高、紧迫性较强的城中村优先划入近期改造的范围,并与土地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实施计划进行衔接。结合近期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制定近期实施项目清单,并适当预留规划弹性与可实施性,明确改造面积、改造方式、年度时序等内容,指导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 (二)详细规划层面细化空间管控要求 各地应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衔接上位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引导措施、规划目标等内容,结合城中村改造方式、详细规划管理实际与工作组织安排以及现状权属关系等,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单元,将城中村改造单元细分为“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个层次,分层编制、分级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规同步一体编制审批。 1.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城中村改造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分解落实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提出刚性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是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补齐设施短板。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补齐配套设施短板,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兼顾单元内外设施衔接与共建共享,可与相邻区域统筹设施配套。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提出建筑高度、天际线、重要景观节点、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风廊视廊等重要廊道以及特色风貌控制等城市设计内容。 建立正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城中村改造方式的正负面清单,区别明确相应的改造方式。对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完善城市功能、补齐重大公共基础设施、促进生态维育、历史文化保护活化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正面清单,鼓励优先改造。对有特殊保护要求、不应“大拆大建”的,制定规划监督的负面清单,加强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情况的及时处置。 2.实施单元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要点 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宜结合实施时序动态编制,是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含方案设计)的法定依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两个层级详细规划同步合并一体编制的,应达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的深度,方可作为法定依据。编制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合理划定地块。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基于资源资产,叠加地块产权信息,结合改造方式,合理划定实施地块范围。 推动土地整理。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混合改造等方式,整合存量建设用地,可扩大至周边低效用地等,促进成片改造。 细化管控引导。确定实施单元主导功能,细化规划单元管控引导要求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等。 明确实施策略。协调各类利益主体意愿和诉求,结合项目实施机制和市场需求,研究适配的规划和土地策略。 动态维护优化。在符合上位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或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规划审查要点 各地在审查涉及城中村改造单元的详细规划时,除详细规划常规审查要点外,还需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是是否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与更新改造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二是是否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 三是实施策略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如涉及土地置换、土地整合,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初步同意意见。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保护和利用策略是否已经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五是正负面清单是否保障维护群众安全和正当权益。 四、完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政策保障 建立城中村改造配套保障机制,推动落地实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力度,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城市核心区域、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优先改造,保障城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守牢底线红线,充分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分类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领,实施依法征收,加强土地收储支撑,保障“净地”供应,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部将加强政策运用的跟踪指导工作,对于地方工作中被实践证实有效可复制的政策,将加大力度推广。 (二)探索政策激励创新,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鼓励各地因城施策,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跨空间单元统筹、存量资产运营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需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 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力量 坚持开门编规划,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意愿征询、协调协商、方案公示等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渐进式整治。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搭建多元协商共治平台,构建党建引领、法治保障、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构建数字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中,融合实景三维模型、视频监控、基础设备等数据,探索搭建数字管理场景,完善社区治理基础设施,辅助城中村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跟踪指导。做好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所在市级、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实施成效评估的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共享网络化服务标准 DB44/T 2502—2024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网络共享的管理与利用。 起草单位 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深圳大学、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关于重新印发“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汕自然资函〔2024〕264号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素保障工作,我局结合相关政策变化,对原印发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用地用林用海系列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供工作参考。 上述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1: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pdf 附件2:汕头市村庄规划指引.pdf 附件3:汕头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pdf 附件4:汕头市点状供地办理指引.pdf 附件5:汕头市拆旧复垦指引.pdf 附件6:汕头市使用林地指引.pdf 附件7:汕头市养殖用海指引.pdf 附件8:汕头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指引.pdf 附件9:汕头市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指引.pdf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及改革创新为背景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
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共享网络化服务标准 DB44/T 250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共享网络环境与范围、数据共享流程与方式、数据安全保障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数据对接方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网络共享的管理与利用。
关于印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列工作指引的函 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2023年重点任务分工,组织编制了《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九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局“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联系人:谌琼,联系电话:2191852)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梅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工作指引.pdf 2.梅州市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pdf 3.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pdf 4.梅州市村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引.pdf 5.梅州市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引.pdf 6.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指引.pdf 7.梅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引.pdf 8.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工作指引.pdf 9.梅州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引.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将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农场”)规划融入新时期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农场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规范农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场作为乡镇级非独立管理单元,分级分类的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打破农场界限,统筹考虑教育、医疗、交通及人居环境等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农场和地方城乡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安排,同步完成云南省41个农垦国有农场,13个华侨农(林)场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统筹农场规划布局。其他类型农场、林场可参照执行。 二、规划编制任务 (一)总体规划层面 农场应与所属乡镇一并纳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专项规划层面 可按需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编制任务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 (三)详细规划层面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区域,应与中心城区、中心镇区一并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场区域,根据农场实际选择编制农场特殊单元详细规划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式详见附件3)。 三、规划编制主体 (一)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应与并入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一致,同时农场主管部门应采取会同、协同等方式参与规划编制。 (二)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州(市)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由州(市)农垦、侨务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可参照执行。 四、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督 (一)规划审批入库 规划报送审批前,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征求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条件。规划成果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和成果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涉及农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农业农村、侨务、农垦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和实施监督,将农场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体检评估。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体规划 涉及农场区域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划批复前,尽快完善农场规划内容,按县(市、区)总体规划统一的时间要求同步完成报批备案。涉及农场区域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按全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安排,于2024年10月前一并完成规划编制。单独设立乡镇的农场,设立乡镇后,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专项规划 已确定农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州(市)、县(市、区),要将编制任务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适时开展规划编制。 (三)详细规划 各州(市)要尽快按照农场详细规划编制方式(附件4),将辖区农场场部、分场部、农场社区居民点等集中建设空间纳入属地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垦局 2024年4月30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4〕302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依据《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苏规委办〔2020〕1号)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507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经专家评选、审定和公示,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评选共有109个项目获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其中,一等奖16项,二等奖38项,三等奖55项(详见附件)。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登录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查阅。 希望全省规划编制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鼓励创新创优,为促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公示附件: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获奖项目、单位名称及人员名单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审查服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要求,现将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及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附件: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pdf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规委办发﹝2024﹞2号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管理,化解各专项规划空间矛盾和冲突问题,推动实现“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苏规委办〔2024〕1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落实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在重点地区编制,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 第三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林地保护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更新、镇村布局、地下空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科技、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四条 专项规划需按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批。未纳入清单、确需补充的专项规划,需由组织编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内实行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流程在线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上位专项规划,与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协同,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第九条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征求相关县级市(区)、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上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空间协同。审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布局是否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其它重要控制线; (二)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空间协同。评估审查专项设施布局在详细规划中是否能够空间落位,是否满足用地需求; (三)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同。按照“强制性条文优先”和“点状设施避让线形设施”等原则,审查专项设施在空间用地上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鼓励用地复合集约利用; (四)其它重要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符合性情况。 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十二条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草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规划成果入库制度。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数字化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本办法出台前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入库后的规划成果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准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十六条 政府和组织编制单位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组织编制单位对专项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对原入库成果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涉密数据和规划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溧阳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1部分:旗县级总体规划 DB15/T 3367.1—2024 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2部分:苏木乡镇规划 DB15/T 3367.2—2024 批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 苏规委办〔2024〕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有序推进各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有效保障各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和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但专项规划领域还存在规划类型偏多、内容重叠冲突、技术标准不衔接、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国土空间的科学布局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把开展专项规划统筹管理作为从源头破解空间重叠矛盾、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实现“多规合一”的重要手段,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各类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推动形成高质量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二、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明确专项规划纳入目录清单及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各级政府不予审批。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纳入总体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编制数量和类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一个特定领域在省、市、县层级分别只编制一个空间类专项规划,原则上不编制乡镇级专项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允许将相似领域、相同类型专项规划合并编制,促进设施集约布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明确具体规划内容的、或已有专项规划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可不再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专项规划清单的,应纳入本地目录清单管理。 三、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空间保障 (一)明确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县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信息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一般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或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注重加强部门协同和技术论证。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专项规划要依据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与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空间发展战略等保持一致。要衔接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科学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和要素适配。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布局、用地需求及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相衔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向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相关规划成果、空间性要素入库要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一张图”审查核对和成果入库制度 专项规划报批前,牵头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核对申请。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张图”对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开展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及其他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等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是否影响总体规划的实施等,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一张图”审查核对或审查核对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专项规划批复后,牵头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数字化成果,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对选址存在争议的可提请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本通知出台前各地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 (四)加强详细规划统筹落实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确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四、强化专项规划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定期评估,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成果及时提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在2024年6月前出台本地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完善“一张图”审查核对规则和入库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指导并规范所辖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一张图”。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24年1月5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全文。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以空间规划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方面空间利用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 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涉及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各类空间活动的总体安排,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全域,以及《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其他8省(区、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计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陆域国土和内水、领海。其中,陆域面积240万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初见成效,生态空间实现有效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建成。黄金经济带建设成效显著,创新型经济成为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引擎,以长三角为引领的城乡融合发展取得实质进展;沿江综合交通走廊基本建立,三峡航运瓶颈得到初步缓解,水路港岸产城协调发展;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基本建立。 到2035年,全面建成健康安澜、生态优美、协调联结、繁荣宜居、特色彰显的黄金经济带。 健康安澜。河湖水域空间得到严格管控,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地下水水质好转、水位稳中有升,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生态优美。生态安全屏障不断巩固,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大幅提升,服务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美好愿望成为现实。 协调联结。发挥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集聚人口、经济的作用,完善城市群之间的综合交通网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保障建成以水运为骨干、其他运输方式为基础、多式联运为支撑的经济高效货运物流体系,以及服务城市群、都市圈的多层级轨道客运系统,有力服务建设城市群内部2小时交通圈。 繁荣宜居。城乡融合水平不断提高,国土空间宜居性明显改善。优质耕地得到严格保护,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城市群之间分工明确、内部产业链完整的创新性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立。 特色彰显。各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整体保护,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价值不断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保护和创新性发展,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成为树立中华民族文化自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品质提升的重要支撑。 重点内容详情如下: 1、规划背景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水土光热条件好,现状耕地布局总体合理,但局部耕地承载规模超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是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城镇建设布局总体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安全风险。2、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健康安澜、生态优美、协调联结、繁荣宜居、特色彰显的黄金经济带。 3、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空间基础 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农业资源优势,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规模基本稳定,多措并举拓展农业空间;因地制宜打造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空间;强化耕地生态属性,转变农地利用方式,分类推进农业空间生态化治理。 4、筑牢流域生态安全空间尊重自然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处理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等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功能,夯实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水安全等空间基础,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5、以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高效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充分发挥长江上中下游比较优势,畅通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间网络联结,促进区域人口、资源、产业、基础设施等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6、统筹协调岸线空间保护利用 水陆一体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提高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岸线空间结构,推动形成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的岸线开发保护利用格局。 7、支撑高效联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发挥基础设施对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支撑作用,优化交通、水利、能源、防灾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大空间保障和统筹利用,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空间保障体系。8、保护传承长江文化空间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长江文化,挖掘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延续历史文脉。推动长江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和城乡人居空间融合,建设美丽长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9、完善实施保障体系 落实规划实施各级行政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规划的衔接和约束,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强化规划实施部门指导监督,健全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三节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四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空间管控 第三节 资源利用管控 第四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活动。 第三条 【规划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规划体系】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自治区、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结合实际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自治区、市、县结合实际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 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五条 【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集约集聚、量水而行,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提升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政府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第七条 【部门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规划管理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各级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审 议、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数字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推动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提升国土空间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技术标准。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要求】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资源禀赋特点,体现本地优势和特色,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 聚,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推动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十三条 【编制基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以自然资源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和风险评估等为基础,以基础测绘成果为地理空间基底,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统一规划底图。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具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产业、人口社会、历史文化、基础设施、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国防安全、灾害风险等基础数据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按程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五条 【“一张图”建设】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各 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覆盖全域、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监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 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成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定义】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全局性的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空间目标和战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重要控制线,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基础设施等支撑体系,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传承保护利用,区域协调和重点区域引导管控等。 第十九条 【总规编制审批】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其中,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按照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执行;相邻多个乡(镇)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规划审查】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先经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总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四)因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而确需修改的; (五)不可预见的国防、军事、抢险救灾、公共卫生应急等建设项目需要的; (六)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详细规划的定义】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特殊区域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详细规划内容】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 内容应当包括:土地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置要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及控制要求。 村庄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和目标指标、国土空间总体布局、村民住宅等建设用地布局及风貌管控要求、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安排、国土综合整治和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 特殊区域详细规划结合特殊区域有关要求综合确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有关行政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特殊区域详细规划可结合行政事权,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体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详细规划修改】 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同意修改 的,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修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在提出申请前,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编制专题报告;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设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等手段,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第四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专项规划定义】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保护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八条 【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源利用、文物保护、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专项规划审查】 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规划成果报批前,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专规修改】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组织修改。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依据】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 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协商,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第三十四条 【近期实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实施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为重点内容,明确开发保护时序和空间布局。 近期实施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近期实施规划已包含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的,不再单独制定。 近期实施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节 空间管控 第三十五条 【管控原则】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要求。 第三十六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 线,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需占用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镇集中建设,引导城镇空间集约紧凑布局。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选址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体功能区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指导主体功能区差异化治理,建立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引导资源要素跨行政区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功能优势互补、协同融合发展。 第四十条 【地下空间管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立体空间资源。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优先用于布局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住宅、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规划留白管控】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留白管理规则,城镇、开发区和村庄及其周边尚未确定建设意向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或城镇、开发区和村庄内部需要整治更新的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可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留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规划留白用地的现状管理、启用论证等具体工作,保障城市未来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设施建设空间,科学引导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留白用地的用途或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 第三节 资源利用管控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生态资源管控】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林地、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的用途管制,强化森林覆盖率、草原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等目标指标管控落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林地、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确需使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资源管控】 历史文化资源分布集中的地区,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线,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实施分类保护和风貌管控。 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需要开展文物考古前置工作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管控】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开发建设活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 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过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修复、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系统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地群众意愿和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四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规划许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或者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规划条件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等规划指标,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以及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等要求。不得将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 第五十条 【规划条件管理】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五十一条 【规划条件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并办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合并办理。 对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且以划定管理范围线方式委托管理的项目(包括公园绿地、护坡等)、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在道路红线内新建、改建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等道路附属设施,可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简化或者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五十六条 【规划许可公示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依法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规划验线】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 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许可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监督检查措施】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监督管理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监督管理对象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三)发现监督管理对象违反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四)监督管理对象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查封、扣押 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监测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保护要求以及存在违反约束性指标风险的情况及时预警。 第六十三条 【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督察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十五条 【督察整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不力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下达督察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采取其他相关督察措 施。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十六条 【联合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十七条 【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十九条 【编制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管。 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划转至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接划转至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执法工作。 未划转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十一条 【政府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 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核实或者违反规定核发规划核实文件的; (五)未依法公开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信息的; (六)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法律责任】 规划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七条 【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八条 【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依法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条例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了加快推动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构建和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部署,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请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举措,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维护规划科学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二、支持试点探索。在全国选择部分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城市或区(县),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探索多层级的建设方法路径和政策机制。试点申报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于10月27日前统一报部,部技术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9个方面主要任务,每项任务中可只选取符合本地工作基础和管理需求的方向,细化提出具体、可落地的举措;试点举措可突出区域特点,体现地方党委、政府在国土空间治理方面的关注重点,不求“大而全”。部将加强跟踪总结,建立试点单位评估调整机制,及时推广试点成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docx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第三条 本市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及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市各类保护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立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总体要求,并通过编制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城市战略功能区布局,指导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 第八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是西安“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各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是传导落实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基础,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强化市级统筹,整合空间边界,确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载区、国家科学与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区、北部先进制造集聚区、南部高新技术与科教集聚区、东部双向开放引领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秦岭生态保护示范区等七大功能区。 第十条 落实“功能空间化”,以“战略—功能—空间”为传导路径,建立“功能区—功能组团—功能单元—重点功能区块”四个规划层级。 (一)功能区是集中体现国家、省、市发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战略空间。 (二)功能组团是全面衔接空间资源布局,实现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转化的职能空间。 (三)功能单元是有效匹配空间资源集聚特征,落实重要功能,引导重大项目布局的指引空间。 (四)重点功能区块是精准衔接市级、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任务,聚焦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各类项目落位的实施空间。 第十一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以完整性、系统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实施性为传导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层层分解的有效传导路径,形成分级传导指引。 (一)功能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及定位、“三区三线”、城镇体系、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等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明晰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承载职能、范围边界、增存空间及发展方向等内容,形成“功能区指引”。 (二)功能组团落实功能区指引,明确相关功能组团的空间边界及类型、功能属性的正负面清单、承载核心功能的各类重要节点和设施布局等内容,形成“功能组团指引”。 (三)功能单元落实功能组团指引,明确相关功能单元的实施导向、空间边界及类型、土地用途的正负面清单、主导产业方向、承载核心功能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形成“功能单元指引”。 (四)重点功能区块落实功能单元指引,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和发展时序,明确项目区位与类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项目为重点,形成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与“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落实核心功能要求。 (一)功能区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的统筹。功能区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功能组团、功能单元及其他下位规划编制。 (二)功能组团衔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功能与空间资源在相应区域内的有效匹配。功能组团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行政事权明晰主导功能和空间要素配置,有效衔接规划用地“一张图”。 (三)功能单元衔接单元详细规划及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管理与精准实施的有效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单元详细规划,进一步明晰事权边界,优化衔接详细规划单元划定。 (四)重点功能区块衔接实施详细规划,强调重点项目与规划实施的动态衔接。重点功能区块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实施详细规划,强化实施主体,明确重点项目任务清单,动态衔接实施详细规划,保障近期重点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各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导辖区内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我市各行政区、县的行政辖区为规划范围,统筹整合行政辖区内涉及的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范围。西咸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西咸新区西安代管区范围。 第十六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传导要求,优化区县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和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区域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不单独编制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相应的行政区范围编制。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依据全市规划用地“一张图”及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区域开发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县资源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成果经征询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可与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一个或几个镇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除外)为单元组织编制。全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镇(街)不再单独编制镇(街)国土空间规划。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应充分衔接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镇(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安排,重点落实空间控制线和重要廊道,确定镇(街)域内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安排镇(街)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二十条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或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等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二十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的空间基础数据,符合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 专门篇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规模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内容,具体结合各层级专项规划的深度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共同提出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合规性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或发布。 (三)拟增补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草案;调整后的专项规划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开展编制及管理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单元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各行政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及道路、河流等自然分界,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功能单元指引的传导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细化各类用地,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布局和管控要求。 (二)实施详细规划。结合发展实际划分地块,编制实施详细规划,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明确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城市设计等管控指标。在满足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详细规划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九条 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伴随式规划团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诉求和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制定全市编制计划,明确规划编制范围、编制完成时限、伴随式规划团队等内容,形成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清单式管理。需紧急实施的重点功能区块编制项目可随时增补计划。 第三十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征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元详细规划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单元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除提级管理区域外,市域范围内其他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一般镇的实施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因上位规划、专项规划修改,城市、镇(街)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对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对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或因片区确定为城市更新区域,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 (三)经城市体检和规划评估,发现详细规划实施存在问题,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或建设需要的。 (四)原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优化三种情形。 (一)重大修改是对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重大修改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 修改规划草案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一般修改指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提级管理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单元详细规划。 一般修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 修改规划草案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程序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依法批准的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优化是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利益及支持产业发展、合理调整空间结构为原则,对局部用地布局、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的调整。包括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之间性质调整,同一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等情形的修改。 优化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可将修改申请及规划草案同步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四)蓝田县、周至县详细规划修改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详细规划按照“急用先编”原则,优先将“保回迁”“保交楼”“促开发”项目、重点项目、年度储备及供应计划项目等重点功能区块纳入编制计划。 (二)详细规划编制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城市 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传导要求。如遇与2017年修订的《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2017总规修订》)不一致的情形,在规划编制中采用对比清单形式做程序性说明;如遇与原已批准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不一致的情形,采用调整说明的形式完善调整程序。 (三)详细规划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属于 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不存在与《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情形; 2.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对《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情形; 3.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所在单元的单元详细规划已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构建以村庄规划为龙头,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为基础的乡村规划体系。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住房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村内公示30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及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托管镇(街)的村庄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区县与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合作共建区的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修改村庄规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对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村庄规划通则随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后,需要单独新编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对通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 第七章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 第三十六条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营造美好人居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风貌的专项规划中,城市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西安市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导则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二)国土空间城市设计作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并编制、报批。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等环境品质提升类城市设计,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经所属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果作为街巷环境综合整治、社区环境品质提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城市设计作为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章 规划的审查、发布与管理 第四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在报送审批前,应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意见征询。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的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0日,在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在提请审批前应履行相应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程序。 (一)技术审查由组织编制机构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 (二)行政审查由各级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三)规划成果按行政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后,按程序审批或上报。 第四十二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上报的规划成果,在完成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后还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对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规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查。 第四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自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管理。各级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20日内,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正式汇交成果矢量数据并纳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对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或超资质等级开展编制等行为。 第九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商。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全周期伴随式服务机制,市级组建伴随式规划团队,从规划编制、审批服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组织的规划管理,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引导和保障城市建设发展。伴随式规划团队应积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传导和分解,保证全市发展战略和功能布局落地;并尊重地方发展意愿,结合地方实际诉求,“自下而上”反馈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诉求,通过“上下联动”确保规划成果落地实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高水平规划设计团队参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城市设计,鼓励高水平规划团队与本市伴随式规划团队组建技术联盟,鼓励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的基础上,引进高水平技术团队参与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预警监督机制,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落实情况以及全市重要控制线、重点区域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作为全市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确定近期城市建设目标,作为分阶段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应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点专项领域行动计划,推动总体规划落地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体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蓝田县、周至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将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资源规划部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技术指引(八)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牵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以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合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乡村振兴用地、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施农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红树林保护修复、占用林地审批、海洋牧场用海审批等系列技术指引,为我市用地用林用海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政策,赋能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现推出本系列第八篇: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3〕502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依据《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经专家评选、审定和公示,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评选共有112个项目获2022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39项,三等奖58项(详见附件)。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获奖单位登录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查阅。 希望全省规划编制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鼓励创新创优,为促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2022年度江苏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获奖项目、单位名称及人员名单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3)第3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5月5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科学有序优化城乡业态布局;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先行,落实规划全周期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旅游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对本市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本市其他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依据。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加强对海岸带、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林地、山体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第七条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予以明确,作为本市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体现特定功能。 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内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书面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九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强化城市元素应用,体现城市地域特征,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市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原则上与片区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方案设计的指导约束,确保建筑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材质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除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外,片区详细规划修编原则上不得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单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整工作,严禁借片区详细规划修编擅自调整已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允许建设高度等规划指标。 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等,共同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 禁止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或者以政府会议纪要等非法定方式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按照规定需要重新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并提交“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等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统筹协调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一次申请、联合验收、统一确认、限时办结,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建筑退缩线,严格保护海域、海岸带、海岛等海洋生态空间。 海域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或者临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临近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等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更新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尊重民意、公益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因地制宜采取微更新或者综合更新的改造方式。 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条件的旧城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产业园区等,列为城市更新对象。 开展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历史文脉和地域环境特点,在全市划定若干特色风貌区,并健全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的风貌管控。 建筑风貌应当以城市设计为依据,落实管控要求,体现自然和人文特色,符合所在片区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植物配置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乔木以遮荫树种为主,减少大面积草地和硬质铺地。鼓励对重要交通枢纽场站周边及重点路段沿线的建筑立面、建筑屋顶等进行多维度、全方位、多层次的绿化,丰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 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建筑材质应当符合热带滨海城市风格。建筑户外广告牌匾的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建筑风格和色彩相协调。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机器自动校核。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全过程留痕制度,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规划许可证机器赋码,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可追溯、可查询。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行为的,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违反空间用途管制、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形及时予以预警。 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负有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的; (三)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将经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的; (六)未按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各类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行为,未按规定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发现违法用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等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规划用地系列指引的函 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为落实省、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在现有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乡村振兴用地指引》《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农村村民建房指引》《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和《村庄规划指引》十项规划用地技术指引,现印送并函告如下: 一、上述指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网址详见附件),各单位下载后按需打印使用。 二、如上述指引依据的政策文件发生重大调整的,我局将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并在原网址上予以替换。 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以及对上述指引有更新完善建议的,请与我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联系反馈。 专此函达 附件: 1.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2.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3.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指引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 5.村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引 6.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引 7.农村村民建房指引 8.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9.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10.村庄规划指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7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不良影响的必要环节,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依法编写环境影响说明,将环境影响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报批。 二、规范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说明。环境影响说明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通知》中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规划编制机关要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双评价”“三线一单”等现有成果,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加强衔接、协同推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说明编制质量。 三、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和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0日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的通知 中山自然资函〔2023〕5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要求,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部决定在1个区域、16个省份、29个城市、1个区(县)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5年),探索、引领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推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和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各试点单位要务实推进试点,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36号文件要求,结合试点申报方案,围绕国土空间发展和治理的迫切需求和突出问题,以可落地的应用场景为牵引,有序推进试点探索,实实在在强化对业务工作的支撑,提升试点工作的先行探路、示范带动效应。 二、加强政产学研协作,统筹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建设服务数字生态文明的数字生态基础设施为使命,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应用研发为突破口,推进相关算法重构、模型重构、标准重构和感知系统重构,着力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智慧”能力。加强“政产研学用”协同,凝聚整合创新资源,系统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破解管理难题、提升创新能力。 三、整合资源,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承担本试点、部省合作试点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示范等多项任务的地方,要加强工作统筹,整合攻关资源,协同推进相关工作,防止多头部署、重复工作。 四、加强保障,及时形成可推广成果。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的试点组织推进机制,加强定期调度和沟通协调,保障科研资源和经费,及时评估、交流试点经验和成果。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报部。部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指导、推广试点成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单位.docx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pdf 山东省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pdf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作为本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试行两年(2022年9月18日-2024年9月18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在本局网站主动公开。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8日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结合《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湘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和湘潭县实际,经项目编制组和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专家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征求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施行。 本规定技术大纲:1.总则;2.农业空间管制规定;3.生态空间管制规定;4.建设空间管制规定;5.附则。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2.根据新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3.统筹、整合、细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4.与现行相关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本规定由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莫宇锋,联系电话:0731-57881758,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437号,邮政编码:411207)。 编制单位:湘潭城乡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贺 斌 张国文 杨湘琼 彭 畅 梁静祎 李 姣 欧阳尧 许思怡 章素芳 陈瑾玉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修订原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类型 第五条 农业空间 第六条 生态空间 第七条 建设空间 第三章 用途分类与用途管制规定 第八条 用途分类 第九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十条 过渡期内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第二部分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一条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 第二章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空间管制分区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区管制规定 第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制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耕地区管制规定 第三章 农业空间保护与整治 第十八条 农业空间保护 第十九条 农业空间整治 第四章 农业空间调整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 第三部分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一条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第二章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态空间管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管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三章 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生态空间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空间修复 第四章 生态空间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生态空间正面清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空间调整情形 第四部分 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中心城区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城镇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三十条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镇发展区“五线”管制规则 第三十二条 城镇集中建设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弹性发展区 第三十四条 特别用途区 第二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日照 第三十七条 建筑间距 第三十八条 建筑离界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 第三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绿地 第四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四十三条 街区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共开敞空间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景观风貌 第四节 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道路设计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 第五十一条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第五十二条 停车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第五十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节 市政设施 第五十五条 管线综合 第七节 竖向规划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控制 第五十七条 建筑、用地竖向控制 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竖向控制 第八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九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第六十一条 地下各类设施避让原则 第九节 历史文化保护及风貌控制 第六十二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内容 第六十四条 传统风貌控制 第六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六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十节 综合防灾 第六十八条 消防规划 第六十九条 人民防空 第七十条 防震减灾 第七十一条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第七十二条 防洪排涝 第二章 镇(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日照 第七十五条 建筑间距 第七十六条 建筑离界 第七十七条 建筑退让 第七十八条 建筑高度 第二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 第七十九条 绿地 第八十条 城市设计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四节 市政及交通设施 第八十三条 道路交通 第八十四条 停车设施 第八十五条 给水工程 第八十六条 排水工程 第八十七条 电力及通信工程 第八十八条 燃气工程 第四节 竖向规划及地下空间利用 第八十九条 竖向控制 第九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节 历史文化保护 第九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乡)保护 第九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九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六节 综合防灾 第九十四条 消防安全 第九十五条 防震减灾 第九十六条 防洪、防涝 第三章 村庄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村庄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九十七条 总体要求 第九十八条 基本准则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区管制 第一百条 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百〇一条 设施农用地的管制 第一百〇二条 产业发展用地的管制 第二节 村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 建设工程管控 第一百〇四条 村民建房管控 第一百〇五条 道路交通 第一百〇六条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百〇七条 村庄给排水工程 第一百〇八条 村庄防灾减灾设施 第一百〇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塑造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入市主体及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土地变更及管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名词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意要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其他规定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二 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三 工程管线最小垂直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四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图一 湘潭县县域建设管理分级图 附图二 湘潭县老城区范围示意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平陆运河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 桂自然资发〔2022〕28号 南宁市、钦州市、横州市、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平陆运河是广西加快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重大战略项目,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牵引性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优先保障平陆运河建设的合理空间需求,统筹好运河建设与沿线区域产业壮大和城镇村体系优化、运河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体系重构提升、运河建设与人居环境空间 品质塑造提升、运河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运河建设与增强城乡发展安全韧性、运河建设与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六大空间关系,全力支撑运河建设与沿线区域高质量发展。为做好平陆运河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保障平陆运河建设的合理空间需求 (一)尽早介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尽量摸清运河航道工程、梯级枢纽工程,以及配套建设的导航设施、公用工程、桥梁工程、服务区、锚地、支持保障系统和智慧运河等工程项目的空间需求,将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到规划文本、图件、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优先保障。 (二)引导运河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合理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尽量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和水田。 二、统筹运河建设与沿线区域产业壮大和城镇村体系优化 (三)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等刚性管控边界以及运河核心管控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按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域全要素统筹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生态、城镇(含城镇港口码头和临港产业园区、临港物流园区等)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各类刚性管控边界,尤其要尽早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争取以时间换空间。合理划定平陆运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核心管控区范围,将包括水体、岸线和岸线外扩一定范围的滨水区作为整体进行严格管控,统筹协调保护和开发矛盾冲突,明确规划引导和管控的具体规则。 (四)引导港产城融合发展。要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综合考虑运河沿线城镇和产业园区现状基础和发展条件,按照沿线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定位,优化产业与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区域优势互补、港产城协调有序融合发展,促进北钦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刚性约束条件做好衔接,合理确定沿线区域城镇村体系,明确城镇村规模等级和空间布局,将运河沿线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集聚开发区域统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留好留足产业发展空间,引导产业入园落户,注重现有产业园区内涵挖潜,注重港产城内部空间功能结构优化和人居品质提升。 (五)助力乡村振兴。要将运河建设必要的被征地农民搬迁安置点选址建设与沿线区域城镇村体系调整优化紧密结合、整体考虑,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让被征地农民和运河沿线居民共享运河建设带来的福利。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预留被征地农民住房回建安置区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就业保障、后续发展扶持等空间规模和布局。加强沿线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引导有条件的村庄充分挖掘优势特色农业、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景观等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打造运河沿线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秀美乡村建设示范带。 三、统筹运河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体系重构提升 (六)运河建设必要的迁建、改建、新建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要与沿线区域基础设施重构提升整体考虑、系统布局、统筹实施、分步建成。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注重重构和提升运河沿线区域城乡基础设施网络体系,预留建设空间,完善港、产、城之间的交通运输网络,增强城镇、产业园区与物流枢纽之间的交通联系,强化港口与铁路、公路的衔接,根据运河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规划布局两岸便民跨河交通设施,增强区域发展支撑能力。 四、统筹运河建设与人居环境空间品质塑造提升 (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系统梳理运河及其沿线区域空间景观特色,明确重要节点及其管控要求,强化沿线区域城乡空间品质特色整体设计,强化对沿线两市两县(市)相关区域城乡空间品质特色塑造的统筹协调,合理预留滨河绿道建设空间,强化对运河沿线区域建筑高度、体量、形态、风貌和主要视廊、天际线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海湿景观美化的引导和管控,实现山水风光、田园风光、城市风光与运河风光相互协调、交相辉映。 (八)运河沿线城区段应通过视廊分析和景观影响分析等综合确定建筑高度,明确重要景观视廊和天际线的管控要求,控制运河沿线建筑空间尺度,沿运河两岸新建、改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并处理好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比例关系,做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避免形成屏风效应。 (九)深入挖掘和彰显通江达海的运河独特的深厚历史文化神韵,并在城镇和乡村的空间特色塑造中充分体现,对乡村地区提出建筑风貌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塑造和管控要求,体现乡土味道和当地传统民居特色,引导建设特色村镇。 五、统筹运河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十)坚持将保护运河沿线区域自然地理格局和社会历史文脉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谋划。加强运河沿线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挖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深入挖掘沙坪河、钦江等航运历史文化和相关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紫线),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以及传统村落等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以相关部门公布的保护范围为准。合理规划预留运河博物馆、历史展览馆等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所必要的建设空间。 六、统筹运河建设与增强城乡发展安全韧性 (十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对运河建设和运营中可能面临的运河水生态和流域生态安全、城乡饮水安全、防洪安全以及航船溢油、航道岸基以及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治理场所的挡土墙或围拦堤坝崩塌等风险问题的分析研判,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灾的规划措施,明确各类重大防灾设施的建设标准、布局要求,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韧性。 七、统筹运河建设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十二)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强化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将陆海生态系统和河海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强化协同治理,增强空间管控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动对运河沿线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海湿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细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并加强对运河沿线其他重要生态空间的管控,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充分研判运河建设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并积极做出规划响应,合理预留运河两岸野生动物通道、梯级枢纽过鱼设施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空间。推动建设水城共生、人水和谐的生态运河、绿色运河、文化运河、产业运河、美丽运河。 (十三)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治理空间布局引导。运河航道开挖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治理要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和蓄滞洪区等管控边界做好衔接,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和水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减少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治理对运河沿线景观风貌、生态环境、河湖水系等的不利影响或破坏。要将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治理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中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复垦及沿线区域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的统筹,明确整治措施和管控规则并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建则建”的原则,分类引导合理造地和开发利用,宜耕的优先垦造为耕地。 (十四)引导土石方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引导沿线区域开发建设与土石方综合利用有效对接,紧密结合沿线区域城镇、产业园区布局调整优化和土地审批开发次序,引导根据拟实施开发土地的地面设计标高进行土石方综合利用,实现运河土石方综合利用与沿线开发建设项目地面抬升平整工作“双赢”。对有条件在运河浅淹没区实施“抬田”工程的,尽量将土石方用于“抬田”。注重土石方的资源化利用,尽量利用土石方中的砂、石等矿产资源。 (十五)强化截弯取直后旧河道的空间用途管控。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利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对适宜垦造为耕地的,优先垦造为耕地并尽量田园化,对不适宜垦造为耕地的,应在满足安全功能、生态功能、水利功能的情况下兼顾景观功能,尽量与运河航道形成互联互通、相互衬托的美丽水系景观,并有机融入毗邻的城镇和乡村,整体提升运河沿线区域的景观效果。 (十六)做好被挖损土地的生态修复。运河建设过程中应遵循“非必要不挖损”的原则,经科学论证确需挖损的,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管控要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科学制定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实现运河建设与毗邻生态系统相和谐,与周边景观特色相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6日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试行稿)》的通知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试行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以我局名义印发,请认真执行贯彻。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试行)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 前 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紧扣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三亚市第八次党代会各项要求,为促进城市设计内容在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中有效落实,构建三亚市城市设计框架体系,提高全市城市设计成果的规范性,为精细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根据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三亚现阶段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优秀成果、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技术标准对城市设计成果的层次、类型、及其与法定规划的关系作出界定。提出各个层面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结合信息平台建设,明确“标准化图件”的制图规范,将城市设计核心成果进行矢量化归档管理。本技术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总则、总体层面城市设计成果、区段层面城市设计成果、地块精细化城市设计成果、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城市设计成果归档。 本技术标准将根据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实践情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不断补充和优化。 目录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 成果层次 1.5 成果的类型与格式 1.5.1 设计成果 (1) 设计文本 (2) 图纸 (3) 三维模型 (4) 标准化图件 (5) 附件 1.5.2 工作文件 1.6 其它要求 二、 总体层面城市设计成果 2.1 适用范围 2.2 编制要求 2.3 设计成果 2.3.1 设计文本 2.3.2 图纸 2.3.3 三维模型 2.3.4 标准化图件 2.4 其他规定 三、 区段层面城市设计成果 3.1 适用范围 3.2 编制要求 3.3 设计成果 3.3.1 设计文本 3.3.2 图纸 3.3.3 三维模型 3.3.4 标准化图件 3.4 其他规定 四、 地块精细化城市设计成果 4.1 适用范围 4.2 编制要求 4.3 设计成果 4.3.1 设计文本 4.3.2 图纸 4.3.3 三维模型 4.3.4 标准化图件 4.4 其他规定 五、 专项城市设计成果 5.1 适用范围 5.2 编制要求 5.3 设计成果 5.3.1 设计文本 5.3.2 图纸 5.3.3 三维模型 5.3.4 标准化图件 5.4 其他规定 六、 城市设计成果归档 6.1 归档内容 6.2 成果提交要求 6.2.1 目录设置格式 6.2.2 文件命名格式 6.2.3 文件提交方式 6.3 成果审查要求 附件:名词解释 标准化图件制图示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四章 特定空间规划管理 第五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提高国际和区域链接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有关城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接,统筹空间资源利用,推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实时更新、共享交换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基础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各部门之间空间关联数据共享运用,加强政府和社会之间空间关联数据信息交互。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投诉或者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空间格局、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要求,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统筹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平衡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实现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除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还应当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鼓楼、玄武、秦淮、建邺等区编制分区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江北新区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规划范围,编制江北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成果纳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市镇、城镇型社区所属的涉农镇(街)编制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 (二)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三)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四)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相互协调; (五)规划编制成果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法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多个镇(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可以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统筹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应当在区、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规划编制单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矿产资源、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灾、城市设计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园林、人民防空、消防、防洪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规划数据和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并对规划成果进行统筹和综合平衡。 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上位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因地块用地规模和布局调整、市政交通设施线位和布局优化、公共配套设施增加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技术修正,修正后的规划成果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技术修正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近期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整体布局和开发保护时序,期限一般为五年。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综合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计划等安排,明确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合理安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 第十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成片开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规划,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 (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对自然保护地、长江岸线、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农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不得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或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二)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并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高标准农田。 (三)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依法将一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分别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要求。 (四)耕地以外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导用途;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者变相将有关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告知制度。 耕地用途管制告知书的告知对象和具体内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依法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情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允许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情形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全要素规划条件,对城镇建设用途的准入项目用地进行管控。 城镇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企业、设施以及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发展类村庄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可以新增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但不得超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非规划发展类村庄应当进行建设控制。属于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纳入搬迁复垦范围,除改善环境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年度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规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的,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特定空间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集中的地区,以及长江岸线、地下空间等其他特定用途的空间区域,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凸显分类保护和风貌塑造,集约空间利用,提高城市品质,体现历史文脉,彰显古都魅力。 第二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景观敏感地区、主城内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以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重点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作为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附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保护,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对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第三十条 保护山水城林的生态空间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和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加强城市自然风貌保护。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依据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规划,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并将保护修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城市发展、沿江开发、港口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岸线的利用需求,科学布局生产岸线、生态岸线、生活岸线空间,恢复自然岸线,依法严格管控长江岸线各类项目建设。长江岸线功能和后方陆域功能应当相互衔接,后方陆域用地应当统筹功能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更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片区功能,保护历史文化,增强城市韧性。 城市更新项目在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等现行规划指标,但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简化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系统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乡村振兴、农业规模经营、产业聚集发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择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立体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序利用、安全优先,落实平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要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用于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城市商圈、地铁站点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三)地下空间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地铁沿线站点应当与相邻宗地的地下通道连接。鼓励相邻宗地的地下空间互相连接。 第五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除依法批准的重特大建设或者布局国家级重大项目以外,城镇弹性发展区在规划期内应当严格管控。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留白用地可以不确定具体的规划用地性质,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块具体用地性质,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后依法实施。 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由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成投入使用,需要改建、扩建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划拨供地审批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可以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城市功能、环境、安全和景观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比选,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符合本市简易项目和豁免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或者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无法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得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为主体项目服务的临时建设,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在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自行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房屋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倒塌、损毁,或者经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申请翻建。 危险房屋翻建应当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确因改善基础公共设施和基本生活条件而增加面积、层数、高度的,以及确需移动房屋原址进行改建的,应当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属于历史建筑的危险房屋进行翻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审批。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四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发放。 其他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放线,并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验线。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可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验线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许可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应当同时核验土地利用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许可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记载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建筑用途。 城市更新、危房治理项目涉及产权调整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产权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和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出租土地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建筑物,以及具有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预警和定期评估制度,监测、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有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保护要求以及存在违反约束性指标风险的情况及时预警。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五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对用途、位置、形体、性质敏感和可能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市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置各类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第五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出具规划意见,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可以商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依法查处;已出具规划意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和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停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质量的监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 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成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实行联合监管。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在职权范围内将单位或者个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严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五)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七)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楼顶部、退层、露台、设备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九)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工程整体造价。 第五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 第六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2〕37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同步推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构建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成果报批 (一)深化完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我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予以下发并启用。各市州、县(市、行委)要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依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青海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充分衔接,结合地方实际,深化完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完整规划成果。要统筹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区域和城乡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要素配置,形成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规划成果。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和规模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矛盾冲突后,带位置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资源利用更有效。要严格落实省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下级规划。 (二)加快推进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安排部署,西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后,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其他市州、县(市、行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公示、政府审议等程序,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请于2023年3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专家评审和人大审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报告及矢量数据库等。 二、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 按照《关于推进全省“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青海省村庄规划“五个一批”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函》《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衔接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上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其中,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省级乡村振兴旅游试点村、省级乡村振兴试点乡镇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022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同时,各市州、县(市、行委)要同步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应编尽编。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将市(州)、县(市、行委)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确有需要的,可单独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三、积极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各地要应依据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及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工作,将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比对,评估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和可实施性。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要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 四、统筹专项规划编制管理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专项规划统筹协调,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将“十四五”期间涉及空间需求的各类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调空间矛盾冲突,统筹各专项规划的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对于各专项规划涉及的规划建设项目(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的项目),要梳理项目用地布局及用地需求,将具体选址位置“上图”落位,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也须以示意方式“上图”,并明确项目清单及用地控制规模,并基于矛盾冲突基础数据,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冲突后纳入。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专项规划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要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审核,经依法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管理。 五、同步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评定规则》等文件要求,各地要同步完成市州、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做好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贯通衔接,未完成系统建设的市州、县(市、行委)不得先行报批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六、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坚决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战略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和“未批先建”等问题。 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沟通衔接,每月25日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工作督导,统筹推进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022年11月1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省会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一)加快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依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战略,优化区域和城乡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要素配置,及时形成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规划成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确保用地规模不突破,资源利用更有效。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及其他建设用地分解确定。 (二)加快规划成果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市级总体规划成果,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我部意见;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本省份省级、市级总体规划可同时上报。上报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专家评审和人大审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成果报告及矢量数据库等。其他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应于2023年6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完成审批,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我部汇交规划矢量数据库,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一)坚决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三定”规定严格履职尽责,研究制定深化改革具体措施。改革不走“回头路”,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 (二)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 (三)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有效推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 (四)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和监测网络,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建立定期体检、五年评估的常态化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将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批、修改规划和审计、执法、督察的重要参考。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按照职责,适时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细化工作举措,保障工作实效,并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部将适时组织优秀规划成果评选,对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鼓励和推广。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0月18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五个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省国土空间规划局)。 联系人:陈莹莹,027—86656167;陶文铸,027—86652287。 附件: 1.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4.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 5.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3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8日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规办〔202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要求,切实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科学安排重大项目布局,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可以有效保障特定区域(流域)和领域项目用地,防止项目因缺少规划支撑无法落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性,结合“十四五”区域及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梳理本区域、本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选优配强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统一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 (一)统一底图。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编制,底图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二)统一标准。用地分类、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 (三)统一期限。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推进,尽量保持规划期限一致性,一般为5到15年。 (四)统一平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标准数字化成果使用光盘介质,包括规划文本、空间矢量数据、附图、附表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及时将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实施。 三、抓紧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优先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土安全,对允许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范围作出严格控制,并报国务院审批。为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安排,自然资源部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整改补足中,对于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补充相应的永久基本农田。除了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外,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编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明确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占地位置和规模,特别是将未能纳入国家规划和重大项目的低空空域基础设施、水库、抽水蓄能、光伏、风电等项目占地位置和规模,及时提交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到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 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报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或者作为省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附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空间性规划,须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应当明确专项规划名称、编制主体、完成时间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重点是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林业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领域。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还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特定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市县可参考《市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建议清单》,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五、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合规性审核 为了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综合统筹和平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再按照规定报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未开展“一张图”核对或者经核对有冲突的,不得报批。 附件:1.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附件:2.市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建议目录清单 2021年10月13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战略基础作用,自然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pdf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 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1. 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docx 2.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docx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到2020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拟订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大纲,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实现各级和各类规划“全覆盖”,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总体框架 (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四级”(省、市、县、乡镇)“三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市州、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其他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二)明确各级总体规划编制重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为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国土空间保障,是全省各类空间性规划的总遵循,指导市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注重实施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分区,划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实现主体功能分区全覆盖;市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要严格落实国家级、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管控要求,确保主体功能区战略精准落地,形成差异化协同发展格局。 (三)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湘江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州、县市政府组织单独编制或与市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报省政府审批。西湖、屈原等县级管理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可由有关管理区组织单独编制,报市州政府审批;也可由市州政府组织与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报省政府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及特定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须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再按程序报批。批复后的相关专项规划成果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四)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编制单元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应编尽编,实现全覆盖。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应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配齐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管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强化城镇风貌、天际线、建筑高度、容积率等空间形态控制,提升城镇空间品质。城镇开发边界外,根据村庄分类和布局,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逐步实现全覆盖。暂无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提供依据。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用于特色产业、特殊用途的空间区域,可以作为特殊单元编制详细规划,明确开发强度等约束指标与准入条件。 三、编制要求 (五)体现战略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落实“一带一部”战略定位和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等战略决策部署,明确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六)提高科学性。认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统筹划定生态、农业、城镇功能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结合实际开展有关重大专题研究,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支撑。坚持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人水和谐,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构建具有“湖湘特色”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镇发展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优化城镇功能布局,规划引导城市更新,推动城镇集约发展。 (七)加强协调性。强化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八)注重可操作性。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包括约束性指标、刚性管控要求等。建立规划实施传导机制,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解落实要求,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建立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和规划“留白”制度,保障不可预见的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强化公众参与,建立专家咨询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多方协商、上下联动,确保规划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九)体现地域特色。尊重发展规律,强化底线约束,把握各地发展特征和自然生态本底条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长株潭地区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基础,推动自主创新引领发展、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洞庭湖地区以生态经济发展战略为引领,充分发挥洞庭湖防洪蓄洪作用,打造绿色环湖与山水交融生态空间;湘西、湘南地区注重生态安全与空间发展的融合,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 (十)明确规划编制主体。省、市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与设区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以外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十一)严格规划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间。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批。设区市辖区的详细规划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县市辖区的详细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设区市辖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详细规划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县市辖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详细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设区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县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 五、实施监管 (十二)强化规划权威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政府改一次规划的现象。调整或修改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衔接“三线一单”有关成果,建立管控单元体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或“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或意义的区域,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十四)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结合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十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省市县联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六、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十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推动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并做好过渡时期的制度衔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推进和有效实施。 (十七)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同步建设省市县联通、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获批后要及时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实现省、市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信息互联互通,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七、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经费保障,加强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措施,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规划意识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抓紧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严格质量监管,并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肩负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重大责任。要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以及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切实“严起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履职责任,加快机构整合、队伍融合,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切实把“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决不能身子进了新时代,思想还停留在过去。 (二)改进工作作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困难问题,保障项目及时落地,服务便民。 (三)严守廉政底线。坚持依法行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四、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 (一)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 (二)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四)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五、严格干部队伍管理 (一)规划领域涉及利益重大,严禁规划重点岗位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规划直接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严查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规划领域腐败现象,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二)建立健全规划重点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防范干部在同一岗位长期任职的廉政风险。 (三)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等有权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部研究制定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梳理总结《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附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协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推进实施“多规合一”,协同推进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是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顶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指导交通部门编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并将成果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牵头组织编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时,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好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及“三条控制线”的关系,规划成果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做深做细交通重大项目空间布局的基础性研究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下,科学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做到存量设施优化与提供优质增量并重、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深化规划项目方案研究,建议项目研究深度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1:10000精度),其中拟在“十四五”期间实施项目建议达到1:2000精度,并提交符合《浙江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的相应成果。 三、共享共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 以国土资源“三调”平台为基础,强化协作,不断丰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资源。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规划编制所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相应权限。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方案按照相应规程和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逐步形成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交通基础设施空间数据体系。 四、建立规划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常态化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联合审查机制。在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批复前,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专篇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各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参与市级综合立体交通网成果的审查工作。 五、层层落实“多规合一”主体责任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层级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布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协同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空间线位、点位,并纳入县(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落实“多规合一”工作要求。 六、协同推进规划实施监管与修编工作 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和动态评估工作,原则上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规划滚动调整机制,将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违反规划管控的行为及时预警,把规划现状实施评估结果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市级层面每半年度不少于1次定期会商,讨论解决规划实施监管及规划修编有关问题。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17日 附件:浙自然资函〔2019〕3号联合发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协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pdf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21日 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全过程管理的规划管理机制,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发展、服务发展,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完善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加快编制省、市、县、乡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一切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 二、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每五年滚动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各项任务,确保国土空间近期规划与发展规划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将发展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落实到空间布局中,着重对接好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意向选址等,科学引导近期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做到任务清晰、项目落地,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三、共同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 以国土空间规划统领各类空间利用,加强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农业、通信、气象、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文物保护、旅游、防灾减灾、林业资源、宗教活动场所等,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法律法规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报批。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做好与国土空间近远期规划的衔接。跨行政区、流域的“一主两翼”城市群、都市区、沿江带等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重点提出区域发展空间格局、生态保护、三线管控、协同发展策略等,统筹解决区域发展的矛盾冲突,协调相邻关系,保障重大战略和项目实施。 四、建立统一的规划审查标准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原则,依法审查和报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平衡好各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相关专项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报批前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核查是否符合“三线”管控要求和有关约束性指标等,未通过核查的不得报批。相关专项规划批复后,要将规划矢量成果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审查标准、技术体系的对接,推进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指标、坐标、图标一致,从源头消除规划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明确规划衔接核对的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相关专项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修改。 五、建立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前期研究,在项目谋划阶段先行开展选址规划审查。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查。依托“多规合一”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重点比对项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意向选址等是否符合“三线”管控要求以及相关约束性指标等。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政策的项目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项目库,方可进入报批流程。未入库项目不得报批。避免因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造成项目无法落地,从源头消除开发保护矛盾。项目库按年度管理,中期可结合实际适度调整。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空间规划实施项目库,重点管理服务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州建设项目。加强与各部门现有项目库对接,全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年度项目库。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市县级空间规划实施项目库,重点管理省级以下建设项目。 六、建立权威严肃的规划监管机制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及时发现违反规划管控要求的行为并进行预警。加强执法监管,建立规划实施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建设项目事前及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长效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效能监督、专项监督,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督察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内容。省自然资源厅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组织编制、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擅自突破上位规划要求编制或者擅自修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越权批准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发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我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着力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上下功夫、求实效。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自治区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国土空间保障。 (二)工作原则。自上而下,落实战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自上而下编制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把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传承等摆在优先位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规划利民、为民、惠民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人地协调,实现城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节约集约,协调发展。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推动陆海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集约利用,综合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求与可能,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国土空间利用质量和效率。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的资源开发与空间布局引导策略,推动地区特色化、差别化发展。 务实重行,创新发展。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全区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创新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和政策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管,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三)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标准,基本完成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和按需推进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我区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我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收集各类基础资料,统一现状底数、坐标和底图,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自治区统筹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工作,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双评价成果。由自治区统筹、市县主责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开展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侧重协调性。各市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各地可因地制宜,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在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可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地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新编或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已批准的规划期限至2020年以后的上述各类规划,要将现有的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自治区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四)开展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根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已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修改后按程序报批。 (五)构建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在编制规划的同时,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我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完善全区统一、市县同步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以此为底板,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逐步形成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统筹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高规划实施监管水平。 (六)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制定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明确规划审批内容和程序;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也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提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七)完善法规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八)完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划技术标准,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九)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各地在规划中应明确准入清单。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市县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导向,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8月底前)。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制定议事规则和相关工作会议制度,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二)规划编制阶段(2019年8月-2020年12月)。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同步建设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基本完成市级、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市县可先行启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基本完成重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力争有条件、有需求的行政村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按需推进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各市县结合实际按需有序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三)审查审批阶段(2020年1月-2021年12月)。2020年年底前,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完成公示、审查、审议相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审批、规划数据库审核、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审查审批。 (四)监督实施阶段。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研究制定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各市县要相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压实部门责任。全区各级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各级组织部门在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中要注重提高其规划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研究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学科建设。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促进“多规合一”的政策措施,构建共商、共编、共治、共享、多方共同参与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管联动机制。 (四)强化经费和技术保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专项保障,足额到位。选择高水平的城乡规划机构和土地规划机构组成联合技术团队,承担规划编制及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工作,市县级(含)以上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甲级土地规划资质,或者至少有一家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牵头。成立规划技术联盟,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强培训指导和技术研讨,提高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五)强化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促进全社会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加大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总体框架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四)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五)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四、编制要求 (七)体现战略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八)提高科学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九)加强协调性。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十)注重操作性。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五、实施与监管 (十一)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四)监督规划实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六、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十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多规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十七)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规程。 (十八)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七、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统领各类空间利用,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坚持底线思维,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规划,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久久为功,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工作。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中要注重提高其规划意识。教育部门要研究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学科建设。自然资源部要强化统筹协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要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省会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我部正加快研究出台新时期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夯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多规合一,协调落实。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科学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坚持陆海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调,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三条控制线不同功能,建立健全分类管控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协调解决矛盾冲突,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一张底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行严格管控。到2035年,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严守三条控制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二、科学有序划定 (四)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五)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六)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三、协调解决冲突 (七)统一数据基础。以目前客观的土地、海域及海岛调查数据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底图。已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并经认定的,可直接作为工作底数底图。相关调查数据存在冲突的,以过去5年真实情况为基础,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 (八)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国家明确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市、县组织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协调边界矛盾。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保障。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 (十一)严格实施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严格三条控制线监测监管。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二)严格监督考核。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生态环境部要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监管,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其中: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⑥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③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④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四、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五、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工作。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各地要按此要求尽快形成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开展双评价工作。各地要尽快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不同开发保护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 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要在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未来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专题分析对本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积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前期研究。 科学评估三条控制线。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科学评估既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完善,并纳入规划成果。 各地要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落实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目标和指标,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集中力量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着手搭建从国家到市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国、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把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自然资源部 2019年5月2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第三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将经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 1.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2024年第三批) .xls 2. 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变更情况.xlsx 为方便大家查看,历史审批资质认定内容已统一加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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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19号 自然资源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京津冀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京津冀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京津冀地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支撑京津冀建成世界一流城市群,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京津冀地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433.9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24.4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23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14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质灾害、洪涝、森林防火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构建有利于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空间格局,深化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增强区域整体竞争力和综合承载力,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地区的协同联动。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牢牢牵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支撑首都功能区域优化布局。北京市立足“四个中心”建设,加强控增量和疏存量相结合,推进城市功能重组优化,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对首都功能的服务保障能力。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的协同联动,加强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提升对外开放门户功能。河北雄安新区着力提升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功能。河北省发挥环京地区优势,以及生态、矿产、港口、海洋等特色资源优势,强化支撑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构建、农产品供应保障、能源保供、生态环境优化、文旅康养服务等功能,以石家庄市辐射带动冀南地区加强与北京、天津、河北雄安新区的协同联动。京津冀三省市加强对重点交界地区的空间统筹和联合管控。巩固黄淮海平原农产品主产区,夯实华北粮仓空间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环京地区重点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发挥农产品就近保障功能,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生猪和奶牛养殖、海洋牧场等,提升区域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县域统筹推动城乡融合,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布局,支持乡村振兴。筑牢华北生态屏障,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安全。推进北方防沙带建设,提升燕山—太行山等地区水源涵养功能,改善重要河湖湿地水生态,加大渤海湾综合整治力度,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对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建设都市圈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打造世界级机场群、港口群,完善区域一体化公路交通网络和物流网络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配置,构建多水源供水网络。增强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安全韧性,统筹协调区域和城市防洪排涝功能,提高海河流域河道行洪能力,强化蓄滞洪区规划管控,加强城市内外河湖水系衔接,构建海岸带综合防护体系,平急结合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的区域布局。整体保护区域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打造高品质休闲游憩空间,创造优良人居环境,展现京畿特色文化底蕴。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京津冀地区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自觉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用海、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京津冀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有关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京津冀三省市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加强对跨省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交界地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要求。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河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是支撑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推动河南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60.7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强中原城市群与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协同发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巩固黄淮海平原、南阳盆地粮食生产基地,拓展农产品生产空间,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高标准打造黄河生态带,提升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统筹实施重要山脉、河流、森林、湖泊、湿地等保护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好南水北调工程。提升郑州都市圈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推动郑州—开封同城化进程,加快洛阳、南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陇海铁路、京广铁路轴带城镇集约布局,统筹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分级分类优化乡村空间,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等世界遗产和鄂豫皖苏区根据地、红旗渠等红色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河南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